商鞅变法中秦的基层家庭形态

2024-05-08 00:00张庆勇
中学历史教学 2024年4期

近年来,关于基层社会治理的内容越来越受重视,高中历史统编版(2019)教材选择性必修一专门用一个单元来论述与此相关的内容,尤其是中国古代基层社会治理的内容,与以往旧教材相比较更是从无到有,渗透于高中历史新教材的各处。而基层社会治理的对象则是各种形态的家庭。在《中外历史纲要(上)》“商鞅变法”中有这样一条内容:“强制大家庭拆散为个体小家庭”,这是一条容易让教师和学生忽视的内容,正是因为有众多个体小家庭的出现,才使得基层管理组织有了用武之地,赋役征发有了基础,新教材中关于基层社会治理的论述才有了根基。那么,商鞅为什么要把大家庭拆散为小家庭,拆散过程中是否具有强制性,拆散后的秦国小家庭是一种怎样的家庭形态呢?笔者通过相关史料论证并结合课本教材试着给出合理解释,供大家参考。

一、推行个体家庭制度

(1)大家庭拆散为小家庭的原因与作用

《中外历史纲要(上)》第2课对于商鞅变法的原因已经给出了介绍,特别是有关华夏认同的介绍,隐含着商鞅在变法中把大家庭拆散为小家庭的文化原因。秦国地处西陲,周边多戎翟,因此秦人的戎翟风俗比较盛行,商鞅曾对赵良言:“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大筑冀阙,营如鲁卫矣”[1],基层宗族血缘大家庭的存在,更是让这种“男女无别”的戎翟风俗融入到秦国基层社会,司马迁在《史记·秦本纪》中记载秦孝公在求贤令中说“诸侯卑秦、丑莫大焉”[2]。而在经济上,《中外历史纲要(上)》第2课中也做出了介绍,即铁犁牛耕的使用、生产力的发展,使个体家庭的自耕能力大大增强。战国时期的秦国实行普遍的国家授田制,“废井田,开阡陌”,只要能名列户籍,便可以从国家领得一份土地,使个体家庭获得了经济基础,而且分户异居,也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国家亦重农劝耕,组织管理生产,注重对个体家庭的保护,秦简中可知秦国制造铁农具借给农民使用。由此可见,秦国的分户政策是历史趋势的必然。

秦国推行个体家庭的分户政策适应了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也适应了其“急耕战之赏,……犹以务本之故,倾邻国而雄诸侯”[3]的富国强兵之目的。具体作用有:一是提高了个体家庭劳作的积极性,这种个体家庭使每个成年男子与妇女都成为家庭户主,使子女对父母的依赖性消失,这样最大限度地利用了劳动力来开发土地,生产财富。秦简《为吏之道》附抄《魏奔命律》就将“率民不作,不治室屋”[4]的懒人等列为打击对象。秦国奖励耕织,但也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秦国的这种政策使基层社会的经济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而且也使秦人养成了“戮力耕织”的淳朴民风。二是将宗族血缘的大家庭进行拆分,使秦国基层社会的地缘政治色彩大大增强,基层邻里厉行连坐之法,商鞅规定曰:“为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5],使秦人大家族意识淡化。三是这种分户政策推行的个体家庭成为秦国家赋税徭役剥削最广泛、最稳固的基础,由于秦国实行按户缴纳赋税和征派兵徭役,因此将宗族大家庭进行分户为“五口之家”的个体小家庭后,其开垦的土地不断扩大,其赋税收敛和兵徭役征发都大大的增加,这就使得秦国的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其财富和兵源也成倍地增长,达到富国强兵之目的。

(2)商鞅变法后的小家庭形态

那么,商鞅是如何具体把大家庭拆散为个体小家庭呢?高中历史统编版(2019)教材选择性必修二第4课也做出了介绍,即商鞅在变法中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通过加倍征收户赋来强制拆散宗族大家庭。这种政策在秦国应当得到了很好的执行,秦简中的户籍一般记有家庭成员的婚姻、长幼等情况,《封诊式·封守》中记载一个士伍甲的家庭状况:“妻曰某,亡,不会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6]。除了甲夫妻外,并没有已婚成年男子,只有已成年女儿,注明未婚,说明秦国已婚成人一般是要另立门户的。《封诊式·迁子》:“某里士五(伍)甲告曰:‘谒鋈亲子同里士五(伍)丙足’”[7]。甲与甲的儿子同为士伍,可见其子已成年,而且特别注明为“同里”,可见甲与亲子丙已分家,同时以户主身份名列户籍,正所谓同里不同家。这种个体小家庭实际上已成为当时秦国家庭组织的最基本形态。这种个体小家庭具有结构简单、内部关系单纯等特点,就血缘关系而言,多是以一对夫妻为核心,加之未成年、或成年但未婚的子女构成,一般为二代结构,很少有涉及祖孙三代的家庭,即传统意义上的五口之家。高中历史统编版(2019)教材选择性必修一第17课介绍了秦国的户籍制度,秦献公“为户籍相伍,”这种普遍实行的“为户籍相伍”的制度使个体小家庭直接与基层政府发生联系,摆脱了宗族、血缘的限制,使个体小家庭成员也普遍取得“故秦民”资格[8],这对秦人来说是一种权利,秦简《为吏之道》之后附抄的《魏户律》虽不是秦国的律令,但其立法的精神与秦律是一致的,其中就规定:对“赘婿后父”家庭的惩罚首先就是剥夺他们正常秦民资格,不准其立户,也“毋予田宇”。由此可见,这种把大家庭拆散为个体小家庭的内容是商鞅变法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这也是相较于以往旧教材所忽视而统编版新教材重视,并编排在课中的重要原因。

二、强制拆散还是弹性分户——里耶秦简所见的家庭形态

《中外历史纲要(上)》第3课中引用了一篇出土材料来介绍秦的户籍制度,这便是里耶秦简。有关秦人家庭状况的“户籍简”28枚在2007年公布,虽然数量不多,但这是秦户籍简牍的首次实物发现,对研究秦家庭形态以及户籍制度有重大意义。关于这批户籍简牍的编制年代,有学者论证应是在秦国占领楚地后不久编制的。[9]而陈絜先生通过进一步分析联系传世典籍及其他相关出土文献资料,认为其编制年代应是战国末叶。[10]司马迁记载:“秦王初并天下,令丞相、御史曰:异日韩王纳地效玺……荆王献青阳以西,已而畔约,击我南郡,故发兵诛,得其王,遂定其荆地”。[11]《集解》引苏林曰:“青阳,长沙县是也。”[12]里耶古城在地理上应在“青阳以西”的范围里,在王翦起兵灭楚之前,楚国“青阳以西”的西部边境应已经被秦国占领了。因此,里耶户籍简似应在王翦灭楚之前就已编制,即这批户籍简应是秦国占领楚国“青阳以西”之后编制的混有秦、楚等基层社会文化因素的户籍档案。搞清楚里耶秦简的位置和年代对于研究秦人的基层家庭形态有重要作用。

这批户籍简中每枚简牍登记一户家庭,约分为五栏。第一栏著户主的里、爵及姓名,个别简牍的此栏中还著有户主“第”或“子”;第二栏著妻、妾以及弟妻之名,有一例母亲之名也在此栏(简K30/45);第三栏著户主的儿子及侄子之名;第四栏著户主女儿及侄女之名,有两例母亲之名也在此栏(K42/46,K13/48);第五栏著户及与户主有关的资料,类似于今天户籍后面的备注一栏。[13]这第一栏的户主都应是成年人,当中除户主外,还列有其弟或其子的名字。里耶户籍简这种成年兄弟同户籍的情况,反映了秦国的实际家庭形态至少在新占领的楚地并不都是简单的个体小家庭形态,其中亦有三代同堂的例子,如:

第一栏:南阳户人不更彭奄

弟不更说

第二栏:母曰错

妾曰囗

第三栏:子小上造状

——简K30/45[14]

这个家庭内部结构是比较复杂的三代同堂关系,更有兄弟同居没有分户,但人数不多。另有:

第一栏:南阳户人荆不更宋午

弟不更熊

弟不更卫

第二栏:熊妻曰囗囗

卫妻曰囗

第三栏:子小上造传

子小上造逐

囗子小上造囗

[熊]子小上造囗

第四栏:[卫]子小女子

第五栏:臣曰欈

——简K2/23[15]

此家庭内部由三个简单的个体小家庭组成,明显的违背了商鞅的分户政策。按照商鞅变法的规定,秦人家庭有二男以上而不分异者,要受到“倍其赋”的惩罚。但里耶户籍简却显示了这种不分异的大家庭的存在,而且在云梦睡虎地四号秦墓中出土的“黑夫家书”与“惊家书”的两枚木牍也显示出类似的家庭结构。[16]其实这种现象并不难理解,因为秦国推行的分异法是有弹性的,只要不分家的户口缴纳双倍的赋税,那么不分户应该也是可以的。而对于南阳户人彭奄、宋午以及黑夫、惊等家庭来说,在没有足够的财产为新家庭提供基本生活设施或者新家庭还没有独自生产的能力,而基于不分户比分户经济利益更好时,他们应会选择缴纳双倍的赋税来同居合籍。而且里耶户籍简中南阳里的居民应是以原来的楚国民众为主,而楚人有较大规模的家族组织存在,对于新占领此地的秦国来说,为巩固新占领地区,实行怀柔政策,是可以容忍这种较大规模家庭组织的存在的。

虽然里耶秦简中有这种较大规模的家庭组织存在,却不是主要的家庭类型,当时社会的主流家庭仍是个体小家庭,里耶户籍简中的家庭类型多是这样的家庭,如:

第一栏:南阳户人荆不更蛮强

第二栏:妻曰嗛

第三栏:子小上造囗

第四栏:子小女子驼

第五栏:臣曰聚

伍长

——简K27[17]

这批户籍简完整的有10户,加上残缺的5户,一共15户,而个体小家庭就占了10户,因此就里耶户籍简来看,秦国基层的家庭类型虽有较大规模大家庭的存在,但个体小家庭仍是占多数的,这个意义上说明商鞅的分异法是实施过的,至于有没有严格执行,从里耶户籍简来看,有待商榷。另外,这次发布的里耶户籍简牍不是很多,而且是秦国占领楚地的边疆地区,不能从整体上代表秦国的家庭类型,且其记载的户籍资料是以某一时段、某一地区的情况,恐不能较为准确的反映秦国基层家庭形态结构的动态变化,因此,对于某些问题来说还需等待新的户籍资料的公布来解答。

三、结语

秦国对基层社会大家庭进行拆分的最终目的是增加税赋收入及拓展兵源,以求富国强兵,在兼并战争中取得胜利。为了严格控制基层民众,秦国一边努力建设基层乡里组织,一边加强户籍制度的管理,对秦人进行编户,通过基层乡里组织进行严格管理。秦国对大家庭实施拆散也是有利于户籍的编制与管理,虽然秦国户籍制度实施的较晚,至献公十年,才“为户籍相伍”,但秦国的户籍制度和户籍管理却是战国时代最为成熟的,其基层家庭形态也是最符合时代潮流的。因此,与以往旧教材相比较,在统编版《中外历史纲要(上)》第2课和第3课、选择性必修一第17课、选择性必修二第4课都加入与之相关的内容,其重要程度可见一斑。

【注释】

[1][5] [西汉]司马迁:《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 2234、2230页。

[2][11][12] [西汉]司马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02、235、235—236页。

[3] [东汉]班固:《汉书》卷二十四上《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126页。

[4][6][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294、249、261页。

[8]《商君书·徕民》篇有招徕三晋人民来秦国务农的政策论述,其中规定“令故秦民事兵,新民给刍食”的规定,“故秦民”与“新民”的地位与待遇是有区别的。

[9] 张荣强:《湖南里耶所出“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第75页。

[10] 陈絜:《里耶“户籍简”与战国末期的基层社会》,《历史研究》2009年第5期,第25页。

[13] 关于里耶户籍简的著录格式,主要参考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编著、岳麓书社于2007年出版的《里耶发掘报告》的研究,详见其第 208—209页。

[14][15][17]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发掘报告》,长沙:岳麓书社,2007年,第205、203页。

[16]云梦睡虎地秦墓编写组:《云梦睡虎地秦墓》,北京:文物出版社,1981年,第25—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