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铃须从系铃处

2024-05-03 09:06王岚
档案管理 2024年1期
关键词:国务中书法庭

关键词:卷档;录卷归档;档案;皇家档案;馆藏档案;现行档案;概念;历史

1.2 英国档案体制的变革(1509—1800)

1.2.1 政制变革推动档案的拓展与开放。16世纪是中世纪与近代早期的交替,也是英格兰王国和欧洲变革的时代。亨利八世在宗教改革中成为英格兰圣公会最高领袖;国务秘书的崛起改变了王国行政司法与档案管理体制;文艺复兴的人文精神促动着历史研究兴起;王国开始用英文替代拉丁文书写公文(收支卷档最晚,到1733年才改英文);纸张及印刷术的传人更是改变了羊皮卷主导的档案载体;帝国的对外扩张形成大量外交及殖民地档案,以及17世纪英格兰的君主制演变为“王在法下”的君主立宪制等,都对英国档案工作产生着深刻影响。同时,经过几个世纪的积累和有限的整理、编目,加之存储空间拥挤、场所分散,甚至流失私人手中,可以说英格兰的档案被忽略了很长时间,更没有有效的管理体系。但是这个沉睡宝藏没有被放弃,一直等待慧眼识珠者来引领;而档案人也在等待着机会,他们注定要成为英国档案管理和研究的先驱。

国务秘书(大臣)的崛起。现今英国政府中四个最高级别的职位(Great Offices of State),是首相、财政大臣、外交大臣和内政大臣,后两个源自16世纪王国政制变革中崛起的国务秘书,即原来锦衣库中保存国王印章并侍奉君主的印章书记员(Clerk of the Signet),演变成国王的秘书、再到首席秘书(principal secretary)。当时中书大臣的权力两次被转移:一是国王用内臣秘书执掌的小御玺,制约中书大臣执掌的大御玺,且中书大臣因要负责国家日常行政与司法而远离国王,而中书法庭只有见到国王的小御玺才能加盖代表王国的大御玺;二是亨利八世开始,国务秘书(Secretary of the State,后来称国务大臣)取代中书大臣成为王国的行政中心,负责日益增长的内政与外交事务。伴随着国务秘书权力的扩大,新的国家机构开始设置,皇家机构的一些职能被政府部门替代。中书法庭因行政职能被剥离而成为衡平法院,此时chancellor一般就称为大法官。1640年,查理一世国王将两位国务大臣的职能分为南方、北方两个部门。南方部负责法国、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瑞士、土耳其,及内政和爱尔兰事务;北方部负责其余与其保持外交关系的国家及殖民地。1782年,两位首席国务大臣的业务再次进行了明确划分,所有国内和殖民地事务都转移到南方部,后成为“内政部”;所有外国事务则划分给北方部,后成为外交部,并延续至今。

对于新机构形成的文件的管理,亨利八世时设立了国务文书登记官(Register of the Papers of State),負责国务秘书分管事务形成的文件的登记和保管。此时的官方文书多为纸质并以英文书写,发出及收到文件登记后是按照书册的样式来管理,放在白厅宫宴会厅的一间屋中锁在盒子里。后出于保密的借口,加之簿册式纸质文件与卷档的形式不同、中书法庭的权限等多重原因,国务文书不再向皇家档案馆移交。但为协调档案事务,亨利八世设立记事官(Rememberancer),全称是档案事务记事官(Rememberancer of Matters of Record)。随着国务部门文书的积累增多,出现因无管理规章制度导致大量文件丢失或被官员离职带走的情况。

1578年,在白厅宫(palace of Whitehall)宴会厅边的一间屋内,设立国务文书档案馆(State Paper Office,SPO)由国务大臣托马斯·威尔逊管理。1612年,前国务大臣威尔逊的侄子托马斯·威尔逊(同名)被任命为国务文书登记官。他奉命将这些文件以“收藏或图书库的形式保存在白厅宫内某个方便的地方”,随时准备为国王使用。国务文书,顾名思义,就是新设政府机构形成的条约,皇家及各部门的报告、信函,加盖印章的法律纸质文书,经复制归档、登记或簿册形成的档案。詹姆士国王命令将国务文书以图书馆资料的形式保存,威尔逊随后在分类整理中,主要是根据内政外交的分布按地理分类整理,将它们按照主题分为“国内”和“国外”两大部分。国内部分指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爱尔兰;外交按国家,并按统治时期或地点形成系列;而且纸质档案也主要是以簿册形式保存。其整理分类时也与过去的羊皮卷档不同,此外因纸张及印刷术出现后形成的公报、小册子、地图和目录等,也一并收集整理。1623年,威尔逊编制了一份主要收藏品目录,并将副本报给国务秘书爱德华·康威(Edward Conway),但国务秘书却认为威尔逊的职位没有必要,也就是说国务文书不必要保存。尽管威尔逊极力捍卫自己的职责,但康威离任时还是把他的文件带走,直到1857年公共档案馆将其收购。[1]

权力转移与档案体系的变化。从亨利八世起的王国治理架构的改变,也影响到档案管理体系的变化。这一时期,保存历史档案的伦敦塔档案馆也开始与中书法庭分离,主簿法官只负责监管的中书法庭卷档馆,王国历史档案继续保存在伦敦塔白塔的圣约翰教堂和威克菲尔德塔。伦敦塔档案馆曾努力设法维持其地位,但未能持续获得档案,因很多新机构的国务文书档案被SPO持有;中书、财政法庭也不愿向伦敦塔移交。1564年,财政大臣爱德华与皇家档案馆长威廉·博伊尔之间就档案的管辖权发生了争议,这突出了档案保存的恶劣条件。1567年似乎解决了这一问题,财政大臣同意将中书法庭档案移到白塔中修复后的圣约翰教堂。但这一转移从未发生过,确实突显了人们对档案的普遍忽视和体系的混乱。

从1 5 6 7年伊丽莎白任命威廉·博伊尔(W i l l i a mBowyer)为伦敦塔档案馆馆长(Keeper of Records),到1838年公共档案馆建立的270年间,先后有20多位馆长。其中著名的有威廉·兰巴德(William Lambarde)、威廉·普林(William Prynne),也有靠关系从肯特郡上来的郡守;有任期一年的,也有几十年的,很多是知名历史学家、古文物学家、律师、议员,并有知名著作。作为皇家档案馆,主要保存的是历史档案,在对档案的分类、整理、摘要、举要、索引后,为促进馆藏的利用,档案馆也开始宣传、推介档案。如17世纪80年代的一页印刷品上,就列出了13条要“在伦敦塔保存档案的理由”,并总结道:“没有这些国家档案,国家的往事就不能书写或者证明”。[2]特别是皇家档案馆持续出版盟约(Foedera)、特许状、专利卷档等档案汇编以及举要大全,促进和方便了档案利用和英国史学发展。

档案管理的不善与灾难。皇家档案馆的管理疏漏,除了缺少人力物力及管理的原因,还有多年积累的其他原因已无法查明。1631年,律师托马斯·鲍威尔(Thomas Powell)的书中讲,议会陈情档案原有15捆扎,但1774年检查时就剩下1捆扎。此外,最早的立法卷档还在,但后来很多立法經印刷出版后,其原始卷档却不在了。1674年,甚至出现一名馆员被判伪造档案罪。为此议会对1676年和1681年储存情况进行调查,对改进档案馆的运作提出了实质性建议。其中一项建议要求,中书法庭卷档馆应向伦敦塔移交档案。1704年,一个委员会再次检查档案,并组织制定一项详细的计划,以改善档案的状况。

1612年底,中书法庭六书记官处发生火灾,所存法案、回复、诉讼记录、法令,以及当时保存在办公室的专利卷档、授权令和其他档案,全部烧毁。六书记官处是王国行政法令、司法文件的形成和收发中枢,保存着现行档案,并基于档案办理法庭文件。档案、文件都没了,对国家司法是一个重创,对法庭的许多诉讼人造成最可怕的伤害——证据和凭证没了。枢密院为此向国王建议,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帮助受这场灾难影响的臣民。次年1月7日,枢密院发布一项公告,宣布七条补救措施,称:所有损毁的文件正本和原件,将由各相关方面重新制作、立卷、存档;委员会专员手中的原件,应当复制一件交中书法庭作为档案;如果因任何未确定的原因而取得的证词被烧毁,并且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更新,则掌玺大臣(Lord keeper)应发出适当的命令,对证人进行新的检查,或找到其他合适的方式救济受害人;在出示原始专利权书或其任何文件正本后,根据盖有私印或小御玺的原始票据或授权书,以及大篮子处(Hanaper)书记员保管的登记簿、所有被烧毁的专利档案,应重新制作、抄录并建立档案;掌玺大臣或主簿法官,应当平息、解决与调解在执行本公告中所含事项可能出现的所有含糊、疑虑和问题等。[3]

1619年,国务大臣办公地白厅宫的宴会厅(SPO曾位于其附近)发生大火,大量枢密院和印章办公室的档案被烧毁。幸亏一年前威尔逊在王室宠臣、白金汉侯爵乔治·维利尔斯(George Villiers)的帮助下,在白厅宫石塔内找到了一套房间,国务文书被及时转移至此。威尔逊对这次侥幸逃脱感到欣喜若狂,并立即向国王通报了这一伟大的运气。但王室并未利用这一机会为SPO修建防火库,而上议院的档案管理却采取了这种预防性措施。215年后这一措施见效了:1834年议会大火烧了下议院档案,但上议院档案在另外一处保存而得以幸免。[4]1660年,查理二世下令归还1651年在内战中克伦威尔从爱丁堡掠夺的苏格兰档案,但遗憾的是载有档案的船在驶向苏格兰的海上沉没,档案全部丢失。1731年科顿图书馆(Cotton Library)大火,烧毁了其所藏的很多手稿和档案。

议会对档案管理的关注。1640年开始的英国内战,是议会派与保皇派之间发生的一系列武装冲突及政治斗争。但即使是以新贵族、资产阶级、城市平民、手工业者和自耕农为主的议会派暂时取得胜利时(查理一世于1649年1月30日被处死刑;2月,议会通过决议,废除上院和王权;5月,英国宣布为共和国),也没有像法国大革命时那样激进地处置王国档案。1651年,议会牧师(Hugh Peters)在名为《良好的治安官的良好工作》(Good Work for a GoodMagistrate)的小册子中说,建立土地所有权和遗嘱登记制度后,“强烈建议所有旧档案,包括伦敦塔中象征着暴君统治的旧档案都应当烧毁”。议会理智地拒绝了这个邪恶而傲慢的建议。[5]英国内战(1642年—1651年)期间,皇家档案馆曾被议会控制。1643年,议会任命法律古物学家、历史学家约翰·塞尔登(John Selden)为馆长;1650年议会要求其提交一份关于档案馆有用性的报告。

1688年英国的“光荣革命”及次年议会的《权利法案》,使英国从君主制演变为君主立宪制。国王保留了君主名分,但逐渐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议会则为最高权力机构,国王的旨意也要通过国民同意才是法律,即“王在法下”替代了“君权神授”。议会取得国家最高权力,也对档案产生重要影响。1703年,针对当时档案管理的混乱,上议院指定一个委员会,研究档案管理以及如何保存的方法,提出意见及补救措施,并向议会提出报告。在检查SPO时,发现从查理二世1483年起,只有两位国务秘书的文件,其他国务秘书的文书就没有。而且从1670年SPO就没有什么文件接收,因为没地方存,文件成捆扎状,无法利用,直到1706年才安置在一个储藏间。为加强SPO的协调组织,1725年任命了一个新的官员,称为文书收集和传送员(Collector andTransmitter of Papers),其职责是监督文件从秘书办公室到国家文书档案馆的转移,1740年由馆长兼任。从1703年至1728年间,上议院审查的档案馆、室包括:议会档案馆、伦敦塔档案馆、国务文书档案馆、教士会堂馆,监护法院、债权法院、国王法院刑事庭档案室,以及中书法庭和财政法庭的一些机构。据议会上院日志记载,1719年4月连续几天的一项议题是:议会办公室修复及议会档案状况,一些档案袋(Bags of Records)还被从档案室(Pell-office)取来展示其状况——亟须修复保存。为此上院指示要加快在二层建立一间专门保存日志房间,并要安装壁炉,以便贵族议员查阅日志时有合适的温度。[6]1731年科顿图书馆大火后,下议院任命调查委员会同时开展对公共档案保存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小教堂卷档馆、民事庭国库、兰开斯特公国和初年圣俸庭的情况,以及每个公共机构存放的档案的性质和状况的说明;并列出中书法庭、民事法庭、财政法庭和兰卡斯特公国法院的总档案表。

1718年12月9日,彼得伯勒主教(Bishop of PeterBorough)在议会发言说:我敢说没有哪个国家像我们的英国那样乐于保存如此大量的契据和档案。从诺曼征服以来近700年,我们保存的有关政治、历史事务方面的原始手稿和文件比任何国家、也许比欧洲加起来还要多。但是现在由于缺乏照料,很多珍贵档案被盗取、沉海或丢失,甚至被征收到罗马的一船地契也沉入大海。而现在伦敦塔中的羊皮卷、纸质文件正忍受着潮湿、腐坏、粘连。[7]显然国家档案的整体状况引起议会的高度关注。

这300年里,档案有被忽视,但从未被放弃。档案在政制的变革、自然的危害、人为的忽略、内战的威胁、偶尔的重视中穿行,幸运地抵达19世纪大门。到1800年时,依然有33英里排架长度的中世纪及现代早期档案幸存下来(2010年时是100英里)。此时距约翰王开创档案工作已有近600年,英国形成了互不隶属的五大国家级档案馆:伦敦塔档案馆、小教堂卷档馆、西敏寺教士会堂馆、议会档案馆、国务文书档案馆;此外,郡县、教会、教堂、城堡、大学、医院、登记及公证机构、学会、图书馆、家族等,也都建有各类档案馆、档案室(muniment room)或者档案簿册(cartulary);牛津大学档案馆则采用欧陆的用法,称为Archives。1789年,苏格兰总登记室大楼建成,更是英国、也是世界上第一座专为公共档案存储而建设的馆库。

1.2.2 档案与官名和机构。中世纪英格兰的卷档和档案这两个概念的内涵、价值与地位,也由行政机构与官员名称所背书并延续至今。如,①存案法庭(court of record)。所谓存案法庭,是指“将法庭记录抄录于羊皮卷作为永久记忆和证据”的法庭。虽然保存档案的做法开始是为了帮助法官,而后来演变为详细的庭审记录,赋予他们一种永久的感觉。[8]英格兰四个高级法庭(中书法庭、王座法庭、民事法庭、财政法庭),都是存卷法庭,即可以,或者是应当建立和保存档案的法庭。托马斯·史密斯爵士(SirThomas Smith)认为,“议会就是王国最高和最可信任的存案法庭”。②首席司法行政官(Keeper of the rolls,拉丁文Custos Rotulorum)。本義是“卷档执掌官”,因其负责监管所有的治安与司法档案所具有的权力和地位,所以是英格兰郡县首席司法行政官的称谓。其官职内涵着对档案的掌控也说明档案在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他也是郡守(Sheriff)、验尸官(Coroner),治安官(Justice ofthe Peace)的地方最高文官。[9]兰巴德对此解释道,首席司法行政官职权范围内的一项特别的任务,那就是形成治安档案(Records of the peace),以便最终使人们能够用于研读、指导和诉讼:因为所有重要的事情都依赖并诉诸文字(lieth in the words)。所以在治安法官中,卷档执掌官当之无愧地排在第一位,因为他在委员会中始终是必出庭的法定法官Quorum,且在法定法官中,他是一个因智慧、仪态或信誉而被特别挑选出来的人。就此而言,他才具有应当亲自或由其副手出庭的官员身份。[10]

英国历史上著名的法学家和政治人物、大法官爱德华·柯克爵士(Sir Edward Coke),早年曾任Recorder of London,是中央刑事法庭首席法官。可见作为行政、治理的产物和依据,卷档及档案承载着行政的过程和结果;掌握档案有时就意味着掌握着权力或公正,进而以档案概念来标识机构或者官员的权力与地位。再如主簿法官,先是主管档案,后来称为具有司法职能的第二大法官。由于档案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历史上有多位主簿法官最后晋升为御前大臣(大法官)、财政大臣、国务大臣、大主教、掌玺官、下议院议长、总(副)检察长、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高等法院大法官法庭庭长等高官。[11 ]由此可见,档案及其概念在英国的政制、历史与传统中的重要地位。

1.2.3 议会上院档案馆(House of Lord RecordOffice)。英国的议会上议院是由1215年大宪章后的国王御前会议(king in his Great Council)演变而来;1332年郡县骑士聚会在一起形成下议院。1278年,议会书记官开始汇编议会卷档(Rolls of Parliament)、会议记录档案(Records of Proceedings)、请愿书及所制定的法律。但当时并不在议会保存,而是在每届议会后交给国王的中书法庭(Chancery)。1497年,上院秘书长理查德·哈顿(Master Richard Hatton)开始留存档案,将准备移交给中书法庭的16部已生效法案的原始卷档留存下来,建立enrolment制度,开启了议会独立保存档案的做法。1509年,议会书记处(Clerk of the Parliaments)在中书法庭独立后,逐渐扩展并建立了档案管理事务。1510年,上议院首次编制上院议事录(Lords Journal);1547年,下院开始保存日志以建立档案管理事务。1621年,设立一个委员会专司检查上议院档案,其后决定:上议院所有法律、审判及日常事务,必须抄录到羊皮卷上。从此,档案数量也飞速增长,特别是每天的议会辩论、讨论、立法等全都记录在案。[12]原来保存在威宫各处的档案,也开始向离威宫不远的珠宝塔集中。1621年—1864年的上议院主要档案,都存放于此,公众可付费查阅。在Robert Bowyer(1609年—1621年)和 Henry Elsynge(1621年—1635年)两位勤奋的学者努力下,申诉书及上院收到的很多表格文件被精心立卷,会议记录和委员会记录等系列文件也开始保存,初步形成像样模式。1946年设立了上院档案馆,并设置档案主管(Clerkof Records),并兼议会副秘书长全权负责所有档案事务(all record matters)。今天威宫比大本钟还高的维多利亚塔,就是独立于PRO之外议会档案馆。它12层高、每层有8间坚固防火库房,是1843年—1860年专门建造的议会档案馆库。现有三百万档案,5.5英里排架长度,23名馆员。其中1628年具有准宪法性质的“权利请愿书”(Petition ofRight),与1215年国王与贵族分权的“大宪章”以及1689年确立君主立宪制的“权利法案”价值相当。

1 . 2 . 4 国务文书档案馆。所谓的国务文书(S t a t ePapers),是在国务大臣职权逐渐扩大时形成,由16世纪初国务秘书的文书材料收集和保存演化而来,其实本来就是档案,但为了不向档案馆移交而换个辞令而已。到伊丽莎白时代,纸质文件已经普及,归档管理也不像卷档那样完整与不可分离;同时由于没有严格的归档制度,很多文件借保密及方便之名保存在个人手中。由于当时国务秘书的更换中,文件开始出现被盗和丢失,人们认为有必要为文件指定一个特定的地方,选择一个健全的人来登记和管理文件并发誓为文件保密和安全保管。1578年,“女王陛下国务及枢密院事务文书和档案馆”(Office of her Majesty's papersand records for business of State and Council)设立,[13]专门为登记和保管国务活动中形成的秘密文书和档案。但该机构还具有文书登记职能,档案也不向PRO移交,后简称为SPO。而Office可为馆、室、局等,故译为国务文书档案馆,也有译为国家档案室。[14]1580年,SPO被置于枢密院成员、国务秘书托马斯·威尔森(Sr. Thomas Wilson)监管之下;威尔森原为债权法院大法官(Master of Request),尽管后来升任国务大臣。但实际上SPO并不受重视,管理上缺人、缺技术方法、没有固定馆址,很长时间就是堆放在门廊过道(Gateway),后在白厅宫上塔楼一角。1610年出现专职的国务文书总管(Keeper of the State Papers)。

在《荷兰手册》出版之前的几个世纪里,档案馆和图书馆之间虽存在差异,但并不像现在的严格区别。SPO也是两者兼而有之:其收藏政策像是现代档案馆,内容组织却是图书馆所使用的主题分类。有学者将SPO与图书馆对比后得出结论,“用现代术语来说,尽管科顿收藏的政策中包括文件、档案、手稿,但它是个图书馆;而SPO则是官方档案馆”。[15]

此外国务大臣管理之下的一些机构,即政府部门档案(Department Records)各自留存。由于缺乏管理,有些被收进SPO,有些合并到其他部门,有些被销毁或被半官方机构甚至个人收藏,主要是因为这些新设机构不在主簿法官的职权及监管范围。总之,国务文书的完整性远逊于中世纪的卷档。此时的政治家及官员倾向于将他们的公务文件视为私有财产。1617年,威尔逊曾提出一份三页的清单,列出他应该收到但尚未收到的文件,并于次年写信给詹姆士一世的宠臣白金汉伯爵(詹姆斯一世最后几年和查理一世统治的最初几年实际上统治着英格兰),说他“经常向已故的国务秘书提及国王陛下的命令,最好将旧文件交给我,但直到他死了也没有交出来”。鉴于国务文书流失和缺失的乱象,1669年3月5日查理二世向所有国务官员发出命令,授权并要求当时的馆长约瑟夫·威廉姆森(Joseph Williamson)爵士:只要他认为适合,即可“仔细阅读目前由国务官员保管的所有档案和备忘录,并从中制作任何条约、联盟及委员会记录的抄本”。[16]而这种情况一个世纪也没有改善,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国务文书被收藏家罗伯特·科顿收集到,并最终成为大英图书馆藏品的原因。

由于没有统一管理制度,两大国务秘书形成的文件实际上保存在三个独立的库房:最古老的文件仍然留在白厅宫,17世纪的文件随着馆长搬到了国库画廊,而18世纪的文件保存在贸易委员会。1764年皇家委员会指定一组整理人员试图规范国务文书档案馆,后又因无法解决白厅宫、霍宾门两处库房的分置,又没有合适的馆舍而拖延。直到1834年才确定在公爵街建设国务文书档案馆;然而1852年枢密院令,将国务文书档案划归主簿法官管理;1854年主簿法官指令移交给PRO;1861年国务文书转至档案馆巷的PRO新馆。

1.2.5 伊丽莎白女王与档案。在长期被忽视的等待中,终于迎来重视档案的女王。1567年,当得知中书法庭及议会档案的混乱和危险状况后,女王向财政大臣发出严厉的命令,要求伦敦塔的库房要达到接收档案的条件,并立即在伦敦塔内为接收档案准备最适合、安全和方便的场所。女王的授权令指示主簿法官威廉·科德尔(William Cordel):中书法庭的档案,是女王、皇室及王国宝藏的主要构成,怎么会在理查二世到亨利六世时期(1377—1471)处于危险并被毁坏,依然在个人家中和私人场所?!这不符合其地位。女王命令科德尔:“将无论是朕还是先王理查三世到爱德华六世(1483—1553)时期中书法庭保存的所有议会卷档、四大系列卷档及所有其他卷档和档案,移交给伦敦塔档案馆长威廉·博伊尔(William Bowyer)。”不久财政大臣便给主簿法官写信,称伦敦塔的档案库房已准备好了,而且足够大量档案保存。为了女王的荣誉以及她的贵族和臣民的共同福祉,中书法庭和议会档案,可以移交到伦敦塔,以便进行分类和保存。女王还指示财政法庭大管家阿加德,不仅对财政法庭四库档案进行分类和摘要,而且包括所有盟约、条约、停战协调、结盟,以及英格兰与外国联姻的原始文件,并要编制档案举要大全。

得到臣民百姓敬重的是,女王不仅关注王国的档案,还延及事关其臣民土地财产安全的所有产权契据和其他档案(Muniments),将录卷归档做法从宫廷文件延伸到事关百姓权益的凭证契约。1573年,女王签发专利权书,将中书法庭的六名书记、小袋庭(Petty Bag)三个书记组成一个机构,专门负责在高等衡平法庭录入保证书、地契及应录入的其他事项,而且这个机构设两个常务书记官,负责核查舞弊腐败情况。为了鼓励她的臣民百姓探索并知晓王国的档案,并使对这些档案及其内容的查询变得容易和熟悉,1586年,女王下令建立由英国最有才干的律师和历史学家组成的“英国古文物研究会”(Society for The Study of EnglishAntiquities),利用档案进行历史研究(后因詹姆士一世不感兴趣于1615年被撤销,直到1751年成立“伦敦古文物学会”)。1593年伊丽莎白还颁布法令任命档案专员。后人评述道,女王命令移交档案的事实际上没发生,原因是军械委员会(Board of Ordnance)的总部就在白塔,几百年来一直与中书法庭及档案馆争夺生存空间,连女王也没办法。但无论如何,在经过长期的忽视后,正是伊丽莎白女王的关注才使档案免于进一步被遗忘和湮灭,后人都欠对女王的一个感谢![17]

1.2.6 威廉·兰巴德(1536—1601)。伊丽莎白时期著名的古文物学者、大律师、治安法官和法律历史学家,1576年出版《肯特郡巡礼》Perambulation of Kent,1581年出版了著名的《治安法官》EIRENARCHA,该書完整和系统描述了地方治安法官的职责、权力和责任。1597年被大法官兼掌玺大臣托马斯·伊格顿Sir Thomas Egerton任命为中书法庭办公室主任兼卷档馆常务馆长Master in Chanceryand Deputy Keeper of the Rolls;1601年8月,兰巴德将其利用档案汇编而成的一本相当于中国《资治通鉴》的《通典》(pandects)献给伊丽莎白一世,并于同年被伊丽莎白任命为伦敦塔档案馆馆长(Keeper of the Records ofthe Tower)。据说伊丽莎白一世曾对兰巴德表示,她阅读了《通典》,给予了肯定,并说:“我就如同理查二世(1377—1399),你知道吗?”理查二世是金雀花王朝最后一位国王,1399年被废,即女王知道她正处于不稳定的风雨之中。

兰巴德致力于法律、法官、法庭的研究,首先基于对历史档案的研究,包括对档案(Record)一词起源与含义研究。他认为,治安法官(Justices of Peace,香港译为“太平绅士”)就是存案法官(档案记录法官,Judgeof record)。而治安法官的上司是custos rotulorum,这是档案的意识和地位在官职中的体现。具体保管法庭档案的人则是治安助理(Clerk of the Peace)。在拉丁语中的recordor,意指记在心里或记住,所以records就是在法官面前已发生事物的可信记忆(memorials)或记录(monument)。这个档案或证言(Testmonie),首先是法官将案件记在心中,然后将其抄录在卷档(Rolls)上,后来这些卷档也就形象地被称为档案(Records)。即,“卷档就是档案”(The rolls be records)。[18]当两个人对某事持肯定或否定看法时,只要是record中的文字,就没有人能断然否认,因为若否认法庭的归档文件(enrolled actes),那争论就永无完结。所以在英国,从14世纪起到现在,Records的法律及通常意义一直未变。而如何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兰巴德认为,盗用任何档案,将立即触及特定个人利益;因为一份法庭档案,所有人都能利用并得到其帮助。而如果盗用是治安法官所为,这将是一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罪。亨利六世1429年的一项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19]

1.2.7 阿瑟·阿加德(Arthur Agard,1540—1615)。财政法庭四库档案馆馆长(keeper of the records),在任财政法庭常务管家(司库)(deputy chamberlainof the Exchequer)的40多年里,主要负责两件事:一是国库收入的记账(striking tallies),二是保管档案(keeping records)。[20]几十年中,阿加德对档案进行的编目(catalogs)、摘要(calendars)和清册(inventories),以及翻译(16世纪前档案是拉丁文、法文)、抄录、分类、校正和修复,完成了财政法庭档案管理的重组,极大改进了档案管理状况。其典型的一天是:调查国库结构及库存档案状况,包括日常及大雨及水灾之后;监督日常必要的维护、清理、修复及改进;准备司库及副司库不时地巡视和检查;晾干和修复潮湿及水毁档案;对所管理的重要价值档案做出标志;整理档案编制库存目录及举要;携带档案参加枢密院在财政法庭、星座法庭及国库召集的会议。[21]

作为受过普通法训练的古文物学会成员,阿加德多年来致力于馆藏档案的清点和编目。包括《财政案件审判档案目录》(Placetorium)、《国库档案概要》(The Compendiumof the Records in the Treasury)等。当时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法律诉讼“因为缺乏适当的档案”导致了巨额费用和拖延。为此律师托马斯·鲍威尔Thomas Powell于1622年依据阿加德的编目,出版了《档案查找指南》。1631年,托马斯·鲍威尔又将阿加德编辑的《档案库藏清册》(THEREPERTORIE OF RECORDS)出版,该书对威宫及伦敦塔所保存皇家档案中的每位国王每年每类档案做出详细说明,包括库藏分类、数量、存放位置、保管箱等;档案内容及形式,如书状、羊皮封面、存在第几库、几把锁,双层坚固大门[22];英格兰与其他国家联盟及条约的年份、君主、件数等。如“爱德华三世在位51年总共有羊皮卷档494卷”。[23]该清册一直被作为馆藏管理和利用的基础,在国家档案馆保存的这本书扉页上有一个手迹:“这本书属于增收庭档案库”。1536—1540年间,修道院解散后,增收法庭成立,以管理被皇家没收的土地和收入。1554年,它被纳入财政法庭,作为增收庭档案库,在1838年公共档案馆成立之前,它是财政法庭档案存储库之一。

阿加德自己常常徒手翻查档案,并且还在档案上写写画画,做注释和参见记号;但他还是在《清册》中明确对利用的严格要求,如“在查阅《末日审判书》时,应当避免徒手或者潮湿玷污字迹”,并总结了损害档案的四大风险:火灾、水害、鼠患、错置等。阿加德的荣耀是长眠于西敏寺,其墓碑上镌刻着:“躺在这里的是阿瑟·阿加德,希望他能复活。42年孜孜不倦地研究保存在距此不远处的皇家历史档案。”可以说他一生都没离开、并永远安息在他曾工作场所——威宫的财政法庭及西敏寺档案馆。

1.2.8 档案馆藏开放利用。在伊丽莎白女王之前,人们很少去伦敦塔检索查阅档案。但在她统治期间及之后,那里有似“度假胜地”。原因是,保管这些记录的人不辞劳苦地对上述记录进行分类和记录,从而使搜索比以往更加容易。在伦敦塔中查询档案的费用,起初目的是为了打开大门,伊丽莎白女王统治时期,是十先令可一整天地查询,并免费利用那里的所有档案和举要大全。托马斯·鲍威尔在《档案查询指南》[24]中,对伦敦塔、中书法庭、财政法庭所保存档案的来源、年代、形式、主要内容,以及如何查询、检索、利用、拷贝、收费及注意事项等做了详细介绍。1631年,伦敦就出版了“财政法庭、记事官处、中书法庭及伦敦塔馆藏档案目录”,對中书法庭、财政法庭、伦敦塔档案馆的档案收藏的来源、主要种类及内容,如何查询、利用、拷贝及其收费情况,注意事项等,向利用者广而告知。

关于查档费用。《档案查询指南》分别介绍了中书法庭、财政法庭多处馆库的查询收费项目及标准。如小教堂卷档馆的查询费用:在索引或举要中查询,12便士;查阅一份档案,4便士;拷贝一页,8便士;馆员协助拷贝,2先令。真本拷贝:羊皮授权书,26先令8便士;两位主管帮助制作,4先令;加盖印章,20先令6便士;提交说明文件,12便士。由于其档案存放地点不同,因此查阅档案的方式和费用也有很大差异。在威宫财政法庭国王及财政记事官处查询费用,如财政红皮书,开箱,2先令;对于要去威宫法庭呈堂的律师,3先令4便士;其他律师,1先令;在威宫,如果拮据则免费;在假期,律师费至少是3先令4便士。

作为至少有20年查档经历律师,鲍威尔书中字里行间还透露出,馆员们的态度是随着利用者付费的多寡而阴晴圆缺。“搜索非常不确定且复杂,因为在这些搜索中,您的费用必须适应官员的非凡痛苦”,即钱交得多,馆员才能有笑脸。另外鲍威尔提醒可参阅在个馆库中公开的各种费用表,但他只列出了自己的律师执业查档中遇到的费用。

关于档案真本抄件。如果一项对多人的授权文件已经加盖大御玺并被登记,但原件仅保留在一个人的手中;或者如果原件丢失,而你想要个真实抄本,那你必须首先在小教堂卷档馆中查询其登记;一旦发现,馆员会帮助你。此时,你必须与两位主管官一起对其与登记进行对照检查,因他们必须证明他们亲自进行了检查。然后,如果要加盖大印章,你必须将其文件交给大法官或大印章守护者,以检查和细读相同的文件:如果他允许的话,它可能会通过大封印,并作为真实抄本。当然你也许不寻求真实抄本,但请注意,尽管登记的内容包含在签署的法案中,但也存在由于疏忽或偶然在登记中被遗漏的情况:当原件与归档卷中不同时,尽管是书记官的错误所导致,登记也不能更改。即,至少不存在对中书法庭所有伟大官员进行不寻常的检查。说明王国政府官员工作的免责性。

1 7世纪时,档案利用已非常普遍了,苏格兰的阿伯丁(Aberdeen)、登巴顿(Dumbarton)、伦弗鲁市(Renfrew)、因佛内斯(Inverness)等郡县及市镇都有档案学会,出版本地档案,供研究者利用。如《古代阿伯丁档案汇编》446页,内容包括:议会章程与法规;1602年起的市政务委员会记录摘要;1660年起的市财政局的财务账目;商人与贸易自由人案卷;商会证照;1637年贸易公司特许证;市议会贸易委员会1699年以来的会议记录;以及其他类文件等几大方面,说明17世纪阿伯丁早期资本主义商业贸易的繁荣在市政档案中都有详细记载。[25]有一位非常重要的研究人员塞缪尔·佩皮斯(Samuel Pepys)在1669年3月15日的日记中对他的记录检索经历表示非常满意:“与W. Hewer一起乘船前往圣殿,然后前往小教堂卷档馆,在那里我询问了几卷卷档,很快就得到了消息……整个上午都和W. Hewer在小教堂卷档馆,他用速记法做一些笔记,而我雇了一名店馆员给我读,我很高兴看到这些卷档都被保存下来。”

档案的真实可信、凭证作用及安全保障地位,也被用于谋利。在中书法庭,卷档的查询以及核发副本的收费,成为有利可图的业务;有些官员甚至擅自将私人契约登录于卷档(Rolls),以便将来用作参考证明,而这种做法当时在其他存案法庭中也变得司空见惯。[26]

1.2.9 威廉·普林(William Prynne,1600—1669)。毕业于牛津,在林肯法学院Lincoln Inn学习时接受了新教,并成为清教徒的领袖和宣传册的作者。查理一世(Charles I)时期,普林因攻击英国国教圣公会教(Anglican church),受到坎特伯雷大主教威廉·劳德(William Laud)的迫害。1634年普林被剥夺牛津学位,戴上枷锁、割掉双耳、关进伦敦塔监狱并处无期徒刑;后来又在他的双脸颊烙上两个字母:“S.L.”意为“煽动诽谤者”(Seditious Libeler)。1640年,因英國与苏格兰反叛进行战争,普林被释放并恢复他的律师资格。1660年,查理二世复位后,普林因转为君主制捍卫者而转运,得到的回报是:一个议会职位兼皇家档案馆馆长。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监狱和档案馆也在伦敦塔中:普林一生与伦敦塔有缘。

1660年刚上任,普林就上书查理二世:保存这些历史档案,不仅是要使其免于火灾与刀剑之害,而且还要防止水湿虫霉,这是陛下的荣誉和责任。这些档案是神圣的遗产和无价之宝,是您高贵的先辈认为,没有什么地方比神圣的教堂、皇家国库及保存皇冠、皇袍和珠宝的锦衣库(也称为王室宝库,是伦敦塔档案馆的前身)更适合作为档案保存之地……我们的先辈都将档案视为国家最珍贵的财宝而加以精心保存。[27]十年馆长任期内,普林恪尽职守,刻苦勤奋,取得档案整理和编研的巨大成效。

普林对具体工作亲力亲为。在一封信中,他描述自己“被白塔里那些被忽视的档案(多年来被埋在它们自己的垃圾里)的灰尘呛住了;它们的锈迹一碰就把我手套的顶部腐蚀掉了,它们的灰尘一天两次把我弄得像扫烟囱的人一样黑”。馆中的员工都不愿意清理,生怕这些霉变、粉尘和腐味弄臭手指、弄脏衣服、影响健康,为此普林雇了一些士兵和妇女来清理。他们抱怨说,这是他们所经历的最臭、最肮脏、最恶心的工作。虽然整理花了100多万先令(8.78万镑),[28]但使很多历史档案免于湮灭和混乱(Oblivion andConfusion),且经此清理,普林发现了很多珍贵的古代“珍宝”,古代议会档案和其他档案等价值连城的档案,并用各种方法对这些档案进行分类、组织和整理,分门别类按事务、姓名、单位,顺序编排。在普林制作的图表和举要的帮助下,人们可以很容易地查阅到其中的任何档案,被后人赞誉普林的工作是英勇的档案研究(The Heroic Study ofRecords)。[29]

普林对档案工作有独到见解。他认为:对历史档案进行整理的伟大工作,“需要阿格斯(Argus)的百只眼、布里阿柔斯(Briareus)的百双手、涅斯托耳(Nestor)的经历才能完成”。阿格斯,是希腊神话里面的一位巨人,长有一百只眼睛,因此可以观察到所有方向的事物与动向。后世以此来比喻机警的守卫;布里阿柔斯,是百手巨人,奥林匹斯十二神的助手;涅斯托耳,是特洛伊战争后活下来的皮洛斯之王,因其经历而成为给后人讲历史经验的智者。[30]普林以百眼神、百手神、经验王来形容档案工作,是他在档案馆经历的感悟,说明要做好档案工作需要有专心、耐心、智慧及经验,还要确保其安全。

普林是历史上著述最多的学者。任馆长前他就是档案馆多年的常客,在馆长位上更是如鱼得水,其著作大量引述档案内容,从27岁到69岁共有200余种著述,可以说惊为天人。1669年10月他去世后遗赠给林肯学院的小教堂的手稿,“主要由公共档案中的抄本组成”就是证明。1657年他曾出版了《档案节选》(Abridgment),为学者提供了伦敦塔档案收藏的精确描述。1668年,献给查理二世的《王后的黄金》(Aurum Reginae) 中,用大量历史档案来证明王后(葡萄牙公主凯瑟琳)所应当拥有的财产权利,深得查理二世和王后凯瑟琳赞赏,可以说是350年前档案编研利用之最高成效。[31]

普林不愧是英国的司马迁。侮辱、酷刑、牢狱都没能泯灭普林献身档案的工作激情和基于档案的著述雄心。他几乎翻遍了伦敦塔档案馆,把毕生大部分精力投入到他称之为英雄主义的档案研究(Heroic Study of Records)之中。[32]《王后的黄金》《对犹太人的抗辩》《国家确切的年代证明和历史展示》等,实际上已经是大规模、有针对性地对档案编研利用,普林1668年的《理查一世前我们及其他国家确切的年代证明和历史展示》一书,1 300页,提及record一词550次。

1.2.10 托马斯·麦道克斯Thomas Madox。法律古文献学家、历史学家、不列颠行政史奠基人,现代英国历史学先驱、财政法庭官员。他曾在财政增收庭档案库任职,占得阅览档案先机出版了成名之作《英国文书范式》(FormulareAnglicanum) 。该书主要依据档案中的文件而成,是英国特许状及法律文书范式的汇集,被认为是诺曼征服后特许状文书史上的里程碑。1714年,麦道克斯被任命为英王乔治的史官,后被上议院任命,专门研究档案馆管理合理方法(Method of Keeping Records in Office)。麦道克斯认为,财政法庭“是行使至高权力的法庭,也是档案的保存处所”(A court of Great Power and a Repository ofRecords);而大卷档则是他“在皇家档案馆所见过的最精彩的档案”,仅次于《末日审判书》。他的著作《英格兰国王财政法庭的历史与古文书》《爱德华二世》《英格兰贵族》(Baron of England)与他在档案部门的便利有关。麦道克斯在《英格兰国王财政法庭的历史与古文书》(TheHistory and Antiquities of the Exchequer of the Kingsof England)的序言中就说,“本书是在研读大量档案和手稿后写成,我一直努力从中取得适当的证据,以确认我所提供的东西”。[33]该书文本是英文,但由于大量引用中世纪财政法庭实用的拉丁文,由此可对照看出拉丁文的Recordum,说明中世纪就有档案概念和事物,英文的records也由此而来;而Rolls也是来自拉丁语rotulus、rotulorum。在深入研究英国档案历史后,麦道克斯认为,系统的档案管理起始于约翰王时代,因为他在伦敦塔看到了11 99年的特许卷档、1200年的付款令卷档、1201年的封闭和献金卷档、1203年的专利卷档。英国大多数历史学家都认为它是档案管理的一次飞跃,即英国现存系统、完整的卷档,始于约翰王时期录卷归档制的建立。[34]

1.2.11 档案馆工作守则。英国编年史家和考古学家约翰·斯托(John Stow)于1598年编著完成、1603年出版的《伦敦概览》(A Survey of London),是伊丽莎白时代经典著作。该书对伦敦的起源、古董、遗产、重要建筑及事物进行了记述,其中就提及“伦敦塔中的威克菲尔德塔是威宫国王法庭大多数档案的总保管处”。[35]1720年,教会历史学家和传记作家约翰·斯特里普(John Strype)对《概览》进行了增修并大幅扩充,共11 8章。其中第20章详细介绍了伦敦塔档案馆的历史及现状,特别提及档案馆制定有良好的工作守则并张挂在墙上,[36]反映出17世纪末至18世纪初档案馆的工作状态。

⑴常务馆长和馆员(Deputy and Clerks)应按时、勤勉地到馆上班;工作期间应给予所有到此进行搜索、复制和查找档案的人以最好的服务和帮助。

⑵不得导致或容忍任何簿册、令状、卷档、备忘录或档案被盗取、伪造、损坏、擦除、墨渍、撕毁或污损;不得携带或导致任何这些档案带出办公室;除非有女王、大法官、主簿法官,或女王陛下的法官、财政大臣或法律委员会,或其他一些在特殊场合为女王陛下服务的国家高级官员的特别命令。

⑶为上述目的而借出的特定簿册、令状、卷档和档案,必须做出特别登记:包括派人去取档案并把它带出办公室的人;执行及归还日期,须由执行及归还的职员签收;完事之后,就应马上带回来。

⑷每一簿册、令状、卷档等,因任何检索、检查或抄录而被移出其所属类别或存放地点的,在使用后應立即返回原位。

⑸如果任何一幅羊皮卷档或表格开线或脱落,应当由馆员重新缝合或固定。

⑹每年每季度都要对所有的簿册、令状捆扎,卷档和档案仔细检查一次,以查看是否有丢失或放错地方的。

⑺任何人不得在办公室内饮酒或吸烟。

⑻对因不知簿册及档案是否在馆保存而查阅的,不收取任何费用。

⑼对查询、拷贝或阅览档案的,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本馆以往收取的费用除外。

⑽对特定条目档案的所有检索、副本和检查等收取费用相同。

⑾对所有查询、拷贝或阅览档案,及为此收取的费用做出登记。

⑿常务馆长或任何馆员都不得进行、隐瞒秘密查询、拷贝和阅览档案,或不登记。

⒀任何人不得私下阅读任何档案,只能在办公室公开阅览。

⒁先到者先得到服务,不得延迟分派或优先给予后来者。

⒂档案馆的房间要保持清洁,每周清扫一次或多次;令状和档案应当保存完好,免除蜘蛛网、灰尘、污秽和腐败的影响。

⒃为了安全保存档案,外面的大门每天晚上都要按时上锁。

⒄常务馆长及馆员须利用其工作空余期间(指没有查阅者时),编制准确的举要和档案一览表,以供公众利益之用;同时按照主簿法官的要求,削减保存在本馆和白塔小教堂零散的有用档案,将其整理成有序的捆扎。

⒅常务馆长及馆员,须在主簿法官面前自愿做出适合其信任的宣誓。

为了管理和利用,档案柜上一一标明所属于国王时期;并在馆内悬挂着王朝顺序表。档案馆的开放时间:除了节日,每周上午7~11 点、下午1~5点(冬季8~11 点、1~4点)。

总之,议会的独立与国务秘书的崛起,改变了档案形成与管控版图,丰富档案种类、形式和内容。这一约300年的时期,涉及档案事务的权力与机构在变,文字和载体在变,利用和需求在变,管理体制也在变,唯档案概念与档案人的追求不变。

(作者单位:国家档案局 王岚,博士,研究馆员 来稿日期: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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