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后,中国社会面临重大变革,教育领域也开始了向现代化迈进的动态过程,这其中也包含家庭教育。1904年1月13日,晚清政府颁布了《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成为中国教育现代化历程中家庭教育走上法制化道路的肇始。这部家庭教育法在新旧文化冲突的晚清末期仍主要偏向对传统礼教的保留与维持,但它将家庭教育纳入了国家教育體系的制度化话语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民国时期,在知识界通过教育实现救国兴邦的呼声下,以及新文化运动对大众思想解放、革新教育观念的持续性影响下,家庭教育也越来越受到政府当局的重视。1938年12月,国民政府颁布了《推行中等以下学校推行家庭教育办法》;1940年9月,又颁布了《推行家庭教育办法》,并在1941年紧接着颁布了《办法》附则《家庭教育讲习班暂行办法》《家庭教育实验区设施计划要点》,并在各个城乡地区大力推广。1946年,国民政府教育部还特地颁布了《家庭教育》《家庭教材》两书的调查令,认为家庭教育关系重要,敦促各省市切实推行。这一系列法令严格规定了家庭教育的组织方式,以及各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推行与指导责任。政府利用官方话语并通过法令的强制性功能引导家庭教育的现代社会化变革,成为民国时期家庭教育统筹管理的重要创举,为中国教育体制现代化进程做出了贡献。
“民国时期家庭教育现代化变革的外部社会合力探析”
来源:《档案与建设》2023年第12期 作者:季瑾 尹彦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