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对当代中国的现实启示

2024-04-13 19:39:35许燕芳
南方论刊 2024年1期
关键词:公有制资产阶级正义

许燕芳

(华南理工大学 广东 广州 510641)

分配正义问题之所以显得尤为关键,是因为分配由生产决定,生产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而生产资料所有制又决定了整个社会分配的重心以及分配的公平正义是否能够真正实现。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是在反思和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过程当中建立起来的,他揭示了按劳分配对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超越,也指出只有按需分配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数据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逐渐凸显其重要性,但是由于技术、财富的壁垒,新型的不平等、不正义问题开始显现。中国如何实现数据的共创共享,利用好数据要素为人民服务,这是值得思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而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可以予此一定的启示。

一、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形成背景

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是基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存在的现实根源而建构起来的思想体系,其产生的直接原因在于拉萨尔主义的盛行。

(一)现实根源: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存在

马克思强调:“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为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1](P365)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由资本主义私有制决定。那么自然而然地,资本主义的分配势必以资产阶级的利益为优先,分配正义的天平也必然向其倾斜。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将社会分化成占有生产资料和失去生产资料两个阶级,两大阶级的分化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必然结果,阶级与阶级之间的矛盾和对立都根源于此。

在阶级分化的同时,资本主义社会还衍生出财富、知识、权力等方面的不平等问题,加重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壁垒,使它们之间的矛盾扩大。无产阶级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只有为资产阶级劳动才能获得生存的可能。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正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存在的现实根源之上,洞察两大阶级的分化,致力于剖析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不平等问题,进而寻求无产阶级解放之路的过程中形成的。既然分配由生产所决定,无产阶级只有通过革命的方式,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改变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实现真正的、实质的平等,才能从根本上挣脱束缚,获得解放。

(二)直接原因:拉萨尔主义的盛行

19 世纪60 年代,在德国工人运动中存在着两个派别:拉萨尔派和爱森纳赫派。拉萨尔派主要是以拉萨尔为代表的全德工人联合会,爱森纳赫派主要是以李卜克内西、倍倍尔为代表的德国社会民主党。德国统一后,资本主义矛盾再度激化,为了应对新的矛盾和危机,两个派别在进行激烈斗争之后,以拉萨尔派占上风、爱森纳赫派放弃原则的妥协为结果,签订了充满着拉萨尔主义的纲领草案,即《德国工人党纲领》。马克思后来对这个纲领的错误之处进行了批判,写就了《对德国工人党纲领的几点意见》,这一文本直到1891 年才由恩格斯以《哥达纲领批判》为名首次公开发表。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在批判拉萨尔主义的过程中逐渐显露其分配正义思想。在马克思看来,拉萨尔主义者意图合理化资产阶级雇佣关系,具有严重的资产阶级倾向。他们并未认识到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的本质,因而提出“废除铁的工资规律”的谬论,认为只要废除了所谓的“铁的工资规律”,就能够废除任何形式的剥削,从而能够消除社会和政治的不平等,建立自由国家,实现社会主义。他们还认为要公平分配劳动所得,这种“公平分配”在马克思看来也是不成立的,因为他们并不主张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生产资料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资产阶级必然会把反映资产阶级需求和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公平原则看作是最公平的,而对于没有生产资料的无产阶级来说,却没有任何的分配公平可言。

马克思认为拉萨尔主义者颠倒生产与分配,忽略了资本主义私有制这个根源问题,故而只能在分配上兜圈子,其所谓“平等的权利”“公平分配”也只能是空谈一场。拉萨尔主义的盛行成为推动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形成的直接原因。

二、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核心内容

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社会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也要经历第一阶段和高级阶段两个阶段。对应这两个阶段的分配方式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刚从资本主义的旧胎胞中产生,必然带有资本主义的弊病,也就是说,按劳分配仍然带有“资产阶级权利”的性质,未能逃脱“资产阶级的框框”。而按需分配则是对“资产阶级权利”的超越,超出了“资产阶级的狭隘眼界”。可见,对所谓“资产阶级权利”的批判贯穿于马克思整个分配正义理论的建构过程之中。

(一)何谓“资产阶级权利”

“资产阶级权利”是指“在以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关系中产生的,按照等价交换原则通行的形式上平等事实上不平等的权利。”[2](P140)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是“资产阶级权利”的主要特征。

“资产阶级权利”产生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确立与存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决定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决定了社会的分工,同时也决定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分化以及两个阶级之间不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工人只有出卖自己的劳动才能够生存下去,随着机器、分工的加速发展又更加不得不被卷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漩涡当中,完全沦为资产阶级获取利益的牺牲品。劳动者被异化,无法实现自由全面的发展,丧失了自主性,因而只能畸形地、片面地发展着。而资产阶级在这个过程中却通过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实现了财富的巨大积累,并且建立起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对工人阶级实行最全面的压迫。在这个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资产阶级权利”,始终代表着资产阶级的立场,维护着资产阶级的利益。

(二)“资产阶级权利”如何存在

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1](P363)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尽管已经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但是生产力仍旧不够发达,资产阶级的道德、精神等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还未完全消失,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积累都还不足以使这个阶段上的分配完全摆脱“资产阶级权利”的影响。

“资产阶级权利”由按劳分配的通行原则所表现。按劳分配的通行原则与商品等价物的交换原则相同一。在马克思看来,按劳分配“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原因在于按劳分配“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1](P363)按劳分配以劳动量为劳动者获得消费资料的衡量标准,消费资料在劳动者之间的分配通行着商品等价物交换中的原则。按劳分配中劳动者与社会之间存在一种以劳动量为基础的交换关系,这种交换关系与资本主义社会商品交换关系取得了相同的形式。

“资产阶级权利”由不平等现象所表现。从个人层面看,第一,劳动量决定劳动者究竟能从社会中领回多少消费资料,但是在整个社会上,不可能存在能力、天赋等各方面特质都一模一样的个体,“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1](P364),他就能够得到更多的劳动回报,相反则得到较少回报。按劳分配默认劳动者不同的天赋和能力是天然特权,不同的劳动者不可能提供完全相同的劳动量,因此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平等的权利”。第二,按劳分配否定了个性的差异。仅仅以劳动量为唯一衡量标准去衡量多样的个体,抹煞了劳动者之间的个性以及其他方面的差别,无法满足不同劳动者的不同需求,在相同尺度和规则的约束之下根本没有真正的平等权利可言。从社会层面来看,按劳分配中“资产阶级权利”的存在还表现在劳动者婚姻和家庭结构等社会层面上的差别,即分配结果上的不平等。在马克思看来,劳动者之间的婚姻状况以及家庭结构的差别隐含着不平等要素。虽然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劳动量从社会中领取相应的回报,但是已婚的劳动者由于家庭成员的数量等因素,显然会比未婚的劳动者得到的更少,所以“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1](P364)

(三)如何超越“资产阶级权利”

马克思认为,要避免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按劳分配中存在的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1](P364),也就是说,要突破按劳分配单一的分配标准,照顾到更多有差异的个体。对于如何超越“资产阶级权利”,马克思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

第一,实现“超越资产阶级权利狭隘眼界”的按需分配。马克思指出,当奴隶般的分工、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都消失,劳动成为第一需要而不是谋生手段,生产力极大发展且集体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之后,“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1](P365)。按需分配表明,它所依照的分配标准不再像按劳分配中以劳动量为唯一的计量尺度那样单一化,而是充分考虑到个人的需要,主张个人按照需要从社会总产品中获得所需。这种按需分配充分尊重个人的差异性,能够满足人们多种多样的差异化需求,使人们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自由和个性、天赋和能力。

第二,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为实现按需分配创造条件。在物质层面上,马克思曾指出,未来新社会的创建要以巨大增长和高速发展的生产力为前提,如果没有这个前提,贫困和极端贫困就会成为阻碍,“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3](P166)生产力的发展是无产阶级摆脱贫困、挣脱资本主义生产牢笼的根本,它的高度增长意味着超越“资产阶级权利”的物质条件逐渐成熟,是推动无产阶级解放的关键。在精神层面上,资产阶级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决定了其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是渗透、腐蚀工人阶级的内在精神力量,它消解着无产阶级对异化劳动危害性的认识,涣散着无产阶级内部的团结。只有重视意识形态的斗争,建构自己的意识形态体系,防止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渗透和腐蚀,才能为超越“资产阶级权利”扫清思想障碍。

三、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现实启示

总的来说,马克思批判“资产阶级权利”的关键在于,他主张消除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从根本上消灭分配正义问题产生的根源,实现真正的、实质上的平等与正义,从而促使人朝着自由全面的方向发展。大数据时代之中,互联网、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手机、笔记本电脑等数字设备也逐步普及,使得我国网络用户数量大幅增多。2020 年4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将“数据”列为新型生产要素[4],凸显了数据要素在大数据时代社会生产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关于数据的分配正义问题也逐渐成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面临的全新挑战,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为大数据时代下的中国发展提供启示。

(一)以公有制为根本,完善分配制度

社会主义中国与资本主义国家最根本的不同在于,中国实现并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大数据时代之中,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是中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持社会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

一方面,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层面出发,适应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全新生产面貌,立足点必须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保证大数据时代分配正义的根本经济制度前提,也是我国实现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制度保证。只有坚持、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公有制为主体,我国才能避免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中的不平等、不正义,才能更好地利用数据生产要素,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对数据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另一方面,从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的层面出发。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数据要素的产生,不仅需要依靠数据企业提供的数字平台或数字设备,也需要用户个体的参与和使用,二者之间的互动才能使得数据原料的产生,并奠定数字生产的基础。数字企业由于本身的技术条件,可以实现对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因此一定程度上不仅在技术层面,还在占有数据原料层面与普通用户存在壁垒,进而导致二者在财富分配、知识平衡等层面上的不平等,造成二者的财富和收入差距。因此,必须要在坚持按劳分配的基础之上,加强国家和政府对财富和收入的调节力度,完善调节政策,通过再分配缩小社会的收入差距,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安排,维护社会的平等,实现公平与正义。

(二)以人民为中心,促进自由全面发展

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价值目标。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决防止两极分化”。[5](P22)在新时代之中,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增加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因而大数据时代对数据的利用应当更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致力于在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基础之上,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与共同富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促进人民追求美好生活、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实现数据的共创共享是大数据时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人民自由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中国,数字技术和数字平台等作为一种生产或交往工具,所有数据皆由全体人民共同创造,因此数据结果也应当由人民共同享有,数据利益和数据财富也应当由全体人民共同分配。首先,我国应当建立共享开放的数字平台,加强对数字平台的引导,使数字平台始终秉持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服务人民为目的,不断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求,促进人民生活的数字化、智能化。其次,要发挥数字技术的正面效应,使数字技术能够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帮助人民减轻工作负担,为人民创造更多的娱乐休闲和发展自我的自由时间。再次,要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规,保证数据的共创共享能够平稳、合法地进行,为实现数据财富分配的公平正义提供法律保障。

(三)以发展为重点,提供坚实物质保障

根据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分配是一种经济关系,是历史的、可变的。由于所有制的不同,分配的方式、标准和尺度都随之变化。因此,生产具有决定性作用,不能离开生产而空谈分配的公平和正义。分配正义问题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生产资料的占有问题,另一方面是因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程度问题。因此,要实现真正公平的分配,一方面要使生产资料变为公有,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生产力,使社会财富得到极大增长。中国已经实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但是正由于我们仍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够发达,因此分配正义的问题仍然存在。所以,大力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是我国实现分配公平正义所要努力的重要方向,只有如此才能够为公平分配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

数字经济成为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它所创造的巨大收益能够为实现分配的公平和正义开拓新的物质基础源流,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2023 年《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研究报告》指出,发展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驱动力量,2022 年我国数字经济的规模达到50.2 万亿元,数字经济占GDP 的比重高达41.5%,其中数据生产要素的价值得到了进一步的释放,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进程加快,数据产业体系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健全。[6]数字经济发展速度加快,规模不断扩大,其前景依然十分广阔,它能够不断地优化经济发展的结构,提高生产率,并且释放数据生产要素的价值,从而在总体上增加了社会财富的总量。因此,借助数字经济发展的巨大潜能,不断地发展生产力,不断地做大蛋糕,才能为实现更加公平的分配创造扎实的物质前提,在发展的基础上做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事情,助力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四、结语

总体而言,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在大数据时代也闪烁着其思想的光辉。“资产阶级权利”的存在是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的客观事实,只有从根源上,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层面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与革命,才能为真正的、实质的公平正义创造条件。

由于中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够发达,当前的分配方式未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数据这种全新生产要素的出现与涌入,给中国的分配问题带来了新的挑战,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仍然可以为现今分配问题的解决提供指导和启示。在顺应大数据时代发展的过程中,中国理应利用好数字经济发展的机遇和条件,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数据的共创共享,使数字经济发展造福人民,推动社会朝着更加公平正义的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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