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式先
“公有制形式”和“公有制实现形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同。近年来,在一些文章中,多次出现将公有制形式与公有制实现形式混同的情况。如有文章讲,“党的十六中全会突破了把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定位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传统观点,强调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意味着,我国在如何全面理解公有制方面,已完全摆脱了计划经济条件下对公有制的理解,为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开辟了新的道路”。这里,把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两种公有制形式,看作传统定位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对公有制的理解”;现在,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公有制的传统定位被新的定位“突破”了。又有文章讲,“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既由以往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发展到以股份制为主的实现形式。公有制的内函发生了变化”。同样把公有制的两种存在形式混同为实现形式,认为“公有制的内涵发生了变化”,就是由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公有制,变为股份制的公有制了。还有文章认为,“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为载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理所当然应该姓‘公,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同样把公有制存在形式混同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断言为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的股份制就是主要的公有制。笔者认为,公有制自身的存在形式是一回事,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另一回事。国家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经济与集体所有制经济,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形式,也可以说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两种形式。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有多种,两种公有制形式可以有各自的多种实现形式。如国有经济可以有租赁制、承包制、股份制等不同的实现形式,它们只是国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属于经营方式,而并不是与国有制并列甚至取代国有制的新的公有制形式。把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两种公有制的存在形式,看作只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传统定位,这在理论与实践上都站不住脚,也偏离宪法的论断。我国宪法始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的这一规定,并未因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而“突破”性改变。即使实行股份制,依然存在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私人资本的区别,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依然属于公有制的存在形式。
股份制的属性问题,本来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已做了科学的回答,也是对此前关于股份制“姓公姓私”争论的理论澄清与总结。十五大报告中讲:“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关键看控股的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这个论断告诉我们,在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组成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如果公有资本控股,就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而没有说是完全公有制,因为其中的私人资本不能“充公”。反过来说,如果是私人资本控股,就具有明显的私有性;而其中非控股的公有资本依然属于公有制。如果完全是由私人资本如外资组成的股份制,它就是私有制的实现形式。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并没有重新界定股份制的属性,是属于量的规定方面的变化,而非质的规定的变化。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无论股份制也好,或是其他形式如承包制也好,只是屬于资本组织形式或经营方式的范畴。
(作者单位:天津市电缆总厂线缆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