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林林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24.06.0012
[摘 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日益完善,各类财富管理机构快速成长,两融业务(融资融券交易)的发展历时多年也越发成熟。转融通证券出借模式扩大了资本市场的融券规模,为国有中小企业提供了创新投资渠道。本文介绍了证券出借业务的特点和应用价值,通过业务举例及风险分析,为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在国有中小企业的实践应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国有中小企业;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风险分析;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志码:A
近年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速度加快,融资融券业务发展规模扩大,国有中小企业对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需求增加。相比其他融资融券业务而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在我国实施时间较短。为了防止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给中小国有企业带来不利影响,有关人员应深究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特点和应用价值,总结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风险,根据实情探究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在国有中小企业中应用的可行性,为国有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1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概述
转融通是指当证券公司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由于自有资金和证券不足而借入外部资金和证券,继而再转借给融资融券客户的一种安排。融资融券业务是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建立的借贷关系,投资人从具备融资信用的证券公司处借钱购买证券,即融资交易;或借券卖出,也就是做融券买卖,融资融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属于债权方。转融通业务中投资者、证券公司和中证金融公司(全称“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两两之间的借贷关系法律主体清晰明确,且不会改变融资融券客户现有的交易模式。证券公司自中证理财获得充足的资本金及债券后,再借给投资者,此时证券公司不再只是债权方,还担任了中介的角色。根据中证财经的观点,证券公司利用其所持有的资本及所持有的有价证券进行融资融券,即为转融通业务,亦可简单理解为中证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转融通业务建立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之上,只有具备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才能开展转融通业务。转融通业务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两部分。与转融资相比,证券交易制度在股市中引进做空机制,对市场定价机制和交易行为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制度安排和实施方案也相对较为复杂。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是一种独特的金融策略,它涉及证券持有者将其持有的上市证券,以特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统一证券借入人中证金融公司出借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中证融资需按时偿还借款,并向其缴纳股权补偿金,而中证融资则向其提供融资担保的营业行为,是一种盘活存量股权资产、获取稳定收益的金融工具。
1.1 发展历程
为强化证券交易的资源配置功能,扩展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服务资金及证券基础,同时确保转融通业务及其相关操作的规范化,以及有效防控此类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0月推出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9月修正),批准设立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并监控全市场融资融券业务,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在2012年8月的金融革新举措中,中证金融有限公司启动了两项关键决策——制定了转融通业务规则和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也分别通过证监会批复进一步细化并实施了转融通业务的相关配套规定,深化资本市场体系的根本改革,引领保障转融通业务快速发展。
2023年2月,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构建更为均衡的金融市场结构,以推动转融通服务的深化,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原有的转融通操作规程和《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深度修订,此举旨在强化资本市场基石交易体系的稳健性,完善业务规则,优化转融通机制[1]。
1.2 业务模式
转融通业务采取两段式模式:先由中证金融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持仓机构或上市公司股东等借入转融通标的证券融出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在借出有价证券后再供其客户作融券买卖。这就是转融通机制的核心功能。它的关键目标在于缓解证券公司在实施融资交易策略时面临证券资源有限的困境。
1.3 出借人资质条件
第一,在公司已开立资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一般机构、金融产品等),金融产品合同中允许进行证券出借业务。
第二,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普通投资者且符合公司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三,熟悉转融通业务交易规则,充分理解相关规定的确切含义,深入剖析证券出借交易的独特风险特质并已充分评估各种风险,同时确认了具备应对这些风险的必要能力和承受力。
第四,出借标的证券为合法持有、有权处分的证券,确保无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行政指导或交易所特殊规定的证券出借行为。
第五,近三个年度内,无涉及证券交易的重大违法违纪历史。
2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特点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特点在于其安全、有稳定的收益,为股权持有人提供了盘活存量资产,增厚持仓收益的工具。
第一,安全性高。中证金融公司作为转融通业务的唯一借入人,以国家信用为担保,信用等级高,同时有多种安排保障制度,违约风险极低,业务安全性高。
第二,门槛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都可参与,全面注册制下,转融通出借门槛均统一成持股1000股以上即可参与出借,无开户时间、账户资产规模条件限制。
第三,权益保留。在进行转融通的过程中,除没有投票权外,债权人的其他利益并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在证券出借过程中,如果出现了证券分红派息、送股或轉增股等持有证券的权益,在证券出借到期后均会得到相应补偿。
第四,收入稳定。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使其能够在长期持有证券的同时有效提高股权使用效率,获得出借证券的利息收入。
3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在国有中小企业中的应用价值
3.1 信用风险低,履约有保证
借入人为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是由国务院特别授权,中国证监会严格审批成立的一家国家级证券金融服务机构。作为国内唯一的融券转融通服务提供商,设立的宗旨即支持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运营,同时承担监管职能。中证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职责在于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证券市场资金和证券的供需,包括管理证券公司提交的担保证券,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详尽的数据统计与监控,以及对融资融券交易行为进行深入的分析,防控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3.2 扩大规模,开拓收入渠道
现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的来源主要为“券商的自有资金和证券”,其规模受到了较大的限制。转融通业务的推出,将大幅改善融资融券业务市场中资金与证券的供需情况,扩大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并有望改变融资和融券比例不协调的局面。转融通业务打通了市场资券的循环路径,有助于市场多方力量的博弈与平衡,而除了为顾客提供融出闲置证券的增值服务,让顾客获得固定的回报,融资融券业务带来的息费收入和交易佣金收入,对自身也是一项稳定的业务收入。
3.3 盘活资产,提高运营效率
借力金融创新与资产证券化工具开展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现股票资产价值再提升,有效盘活国有存量资产获取稳健收益,对改善公司短期财务指标、降低负债水平、提高投资效果、实现我国国有财产的保护与升值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4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应用举例及风险分析
转融通证券出借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市场化期限两种。其中,出借固定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182天5个档,主要适用于非约定申报方式;市场化期限由证券公司和出借人在1天至182天区间内协商确定,主要适用于约定申报方式。证券出借期限按照自然日从成交之日起算,到期日的下一日为归还日。中证金融公司将视客户的实际情况及业务发展情况,定期对其进行调整。
对于不同的交易申报方式,证券出借费率也不尽相同。以协议申报形式从事证券借贷业务的方式,证券公司和出借人可以协商确定费率,但证券公司申报的转融券费率不得低于中证金融公司公布的转融券费率差;采用无协议申报参加的,参照市场公布的当日各档固定期限费率计算出借费用。中证金融公司可依据市场供需情况等进行适当的调节。
4.1 交易举例
甲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具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持有乙上市公司A股市场流通股10 000万股,持股比例为1.21 %,作为长期价值投资持有。为激活已有资产,提高证券投资回报,经公司决策层审议通过,开展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依据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以及转融通业务规则等,以约定申报形式开展证券出借业务,出借数量30 000 000股,出借期限91天,出借费率为年化5.1 %,出借日标的证券收盘价14.56元/股。
4.2 收益计算
证券的借贷费用计算方式如下:出借日标的证券收盘价×出借数量×出借费率×实际出借天
数/360,甲公司本次出借业务预计可获得收益14.56×
30 000 000×5.1 %×91/360=5 631 080 元。
4.3 会计、税务处理
非金融机构向证券公司出借自有证券,应比照证券公司作为融券业务借出方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第九条的内容,当证券公司进行融券操作时,所融出的证券不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被取消账面记录,而应当记录并产生相应的利息收入。
出借暂免印花税、过户费、经手费以及交易佣金。证券出借方在出借期限到期后,收到的借券利息应计入当期收入,按要求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2]。
4.4 风险分析
4.4.1 不能按时归还的风险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借入方中证金融公司为具有国家信誉的主体,对转融通借入人条件有着严格的要求,参与转融通业务前需提供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就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转融通业务的相关事项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并对证券公司信用和风险状况实施跟踪监测,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同时每一笔证券出借业务,证券公司都需缴保证金至中证金融公司,用以保障及时足额履行归还证券的义务。如证券公司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债务的,中证金融公司得根据其经营契约规定,处分其保证金用于偿还所欠债务。因此,出现到期不能按时归还的风险极小。
4.4.2 出借期间不享有投票权
证券出借期间,出借人对已借出的证券无投票权,中证金融公司也不对投票权进行补偿。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需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并且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发布公告,若需要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的,可以在该年度可能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段暂停证券出借业务,以避免错过行使表决权的机会。
4.4.3 信息披露要求较高
证券出借业务涉及持股数量的增减变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要求,出借人持有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或超过5 %以后,所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1%时,都需要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披露。针对这一要求,需合理规划出借时点和期限,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5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可行性分析
5.1 业务操作层面
证券出借业务交易时,开通权限的出借方通过非交易过户形式将股票划到中证金融公司,再划转到借入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再给到相应的融券客户进行融券交易。证券出借交易流程简单,具有各项交易细则、实施办法及业务规则规范指引;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确保资本市场交易安全。全面注册制下新修订的《转融通业务规则》新增了一些灵活处理方式,进一步优化了转融通机制。
5.2 经济效益层面
转融通证券是一项普通的投资业务,参与该业务的股票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让,也没有改变公司的控制权和对公司的治理和持续经营产生任何影响,同时可以有效增加出借方持仓收益。
5.3 风险评价层面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总体风险可控。首先,中证金融公司已建立较为成熟的风控机制。中证金融公司担当借入方的角色,以国家信用为擔保,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出借证券的安全。证券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入的证券,未支付相应借贷费用或权益补偿,且经协商后未能达成共识,或未能按照清算计划即时偿付,出借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证券公司提起司法追偿措施。其次,中证金融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约束机制。中证金融公司对转融通业务设计了违约处罚制度,一旦证券公司发生违约,证券公司需向中证金融公司每日缴付其应付之应付款项0.05%之罚款。中证金融公司对转融通业务设计了保证金制度,如果证券公司发生违约,中证金融公司将会采取处置证券公司保证金的措施,用于归还出借人证券,且证券公司将面临暂停转融通业务并接受内部检查的风险。
6 结语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对于法人股东而言,能提高其证券资产管理能力,通过整合优质资产,不断提升国有资本市场化运营水平。在通过出借所持证券赚取券息的同时,保持自身持股比例相对稳定,所持证券资产的增值收益与股息收益不受影响,有利于持有证券的长期保值增值。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为国有中小企业创新了发展理念、探索了新的实施路径,对开创国企国资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肖仙花. 国有中小企业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可行性分析[J]. 会计师,2022(23):34-36.
[2]欧金梅. 浅谈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在国有中小企业的应用[J]会计师,2020(15):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