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为现阶段我国文化领域最重要的建设工程之一,是我国实现文化强国战略的重要保证。基于史密斯模型,以国家级非遗保护项目“侗绣”作为切入点,构建非遗保护工作分析框架,发现非物质保护工作过程中存在地方性政策体系尚未完善、工作机构能力不足、对象认知存在偏差、环境冲击持续等制约因素。在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完善政策细节,提高政策的科学化水平;完善职能部门的权力分配,优化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非遗传承人的沟通机制,促进群众的参与程度;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地方上取得更加满意的效果。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史密斯模型;侗绣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7-2261(2024)04-0004-03
【DOI】10.20133/j.cnki.CN42-1932/G1.2024.04.001
一、问题的提出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也是国民文化自信和文化创新的不竭源泉。保护和传承非遗作为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文化建设工程,对其系统性保护、合理性开发均离不开国家宏观层面的政策引导与整体把握。2004年8月我国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建立起“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建设起一批国家文化生态保护区,建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以十八大为节点,中国非遗保护经历了以“抢救工程”“重点保护”到推动“合理利用”和“产业开发”两阶段[1],积极挖掘非遗的经济价值,促成非遗融入当下社会推动自身创新发展,获得可持续性的传承与保护。
二十年来在党和国家一系列方针的引导下,我国非遗保护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策略之一,已经取得突出成绩,无论是制度的建设还是工作的推进都已进入到了比较成熟的阶段,再次燃起了人们对本地本民族非遗的保护欲望。但非遗在地方社会的保护传承的实践中是否会面临问题?如何避免非遗保护陷入形式主义的泥潭?这些问题均是实现非遗保护传承目标实现的关键,亟待进行思考与研究。本研究基于贵州省黎平县、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县两地“侗绣”保护政策执行的实地调研,以史密斯模型为分析框架,旨在找出非遗保护工作在地方执行中的问题并分析原因,为相关政策的完善提供实践分析依据。
二、理论模型与研究设计
(一)史密斯政策执行过程模型
政策执行研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在这个时期,研究者们开始运用各种模型方法对政策执行进行深入分析和比较,从而推动了政策科学的发展。在政策评估中较为普遍的方式是使用模型进行分析,如互动理论模型、博弈模型等。其中托马斯·史密斯提出的政策执行过程分析模型为研究政策执行提供了新的框架与研究视角,受到了诸多学者的青睐,产生了深远影响。
史密斯政策执行模型(以下简称史密斯模型)是由美国学者史密斯(T. B. Smith)在其《政策执行过程》一文中首次提出的理论框架,将政策执行总结为四个关键因素,即理想化政策、执行机构、目标群体和政策环境,将决定政策执行的成败。这个模型将政策执行视为这四个因素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四个因素间会出现“紧张”关系,决策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修正,对“紧张”关系进行相应“处理”和“回应”,如果没有问题,则可以通过建立新的制度或机制来完善执行,使政策保持健康运行的状态。
(二)非遗保护工作执行分析框架
根据史密斯模型,政策的有效实施需要理想化政策、执行机构、目标群体和环境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结合我国非遗的特点和侗绣保护地区实际情况,本研究以史密斯模型为模板制定了非遗保护工作情况的分析框架。非遗保护工作执行分析框架主要涵盖四个方面:一是理想化的非遗保护政策,以我国非遗保护政策和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与非遗相关保护政策为对象;二是非遗保护政策的执行机构,包括行政部门的组织架构、部门联动效果均会对政策执行效率和效果产生直接影响;三是非遗保护政策的目标群体,主要以非遗代表传承人、相关从业者和社会组织以及当地居民对政策的理解和接受程度会影响政策的执行;四是非遗政策执行场域中所处的各种环境。在非遗保护的过程中,四个变量之间相互作用共同影响着工作的效果,确保非遗保护政策有效高质量实施。
三、非遗保护政策执行的现状思考
第一,地方性非遗保护政策尚未完善。非遗保护工作在地方中以认定非遗保护项目和认定非遗代表传承人为主,虽已有十年以上的发展历史,但阻碍不断涌现,政策本身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非遗保护的实际效果。
一方面,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程序复杂繁琐。在访谈中得知,传承人在申报时都遇到了一些阻碍。一是,老一辈的绣娘则需要依赖他人的帮助来完成文字资料准备,但因绣娘们普遍文化水平都不高,也没有相关文书写作的经验,多数申请材料质量不过关,都需要主管部门再次返工重写。二是,在传承认定中需要提供图片、视频等材料,多数传承人没有资料留存的习惯,因此视听材料基本为后期补充拍摄,人为操作拍摄的方式对能否证明申请人代表传承能力的真实性有待考证。过于繁琐的申请过程让许多经验丰富、技艺高超的绣娘选择放弃,导致一些優秀代表性传承人流失。
另一方面,地方性非遗保护政策缺乏可操作性与创新性。在良好的国际国内大环境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然而在地级市发布的一系列相关政策中,黔东南州仅出台了州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相关办法,而柳州市并未出台相关政策,这些政策往往只是作为其他政策文件的辅助性内容存在,大多缺乏可操作性。我国非遗自身具有鲜明的地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和传承受到地理、气候、地形等自然条件以及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经济活动和生活水平等多个方面的影响[2],而黔东南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与贵州省其他地市出台的认定管理办法并无太大差异,没有充分体现出地方保护的特色与重点,创新性不足。
第二,非遗保护工作机构能力不足。政策执行机构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协调顺畅对政策的执行效果有决定性作用[3]。国家非遗保护政策出台后,各级部门依令执行,但在工作机构设置方面仍然存在不合理之处,导致保护效果存在偏差。
首先,组织体系负担过重。黎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设置公共文化股承担着黎平县文化事业、体育事业、广电事业和旅游事业发展多项工作内容,工作人员大多身兼两职,既要承担全县非遗保护申报工作,又需要承担文化馆各种活动的组织和指导工作,日常工作任务繁重且具有挑战性,这直接导致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效果降低,难以持续常态化进行。其次,执行机构人力资源不足。在三江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中心办公室调研得知,三江非遗中心为县文体广旅局二级事业单位,财政全额事业编制人员一共8名,在项目申报、传承人认定材料提交的关键时期,他们经常需要加班加点修改评定材料,往往需要向其他部门申请“外援”才能完成工作任务。最后,部门间的协调联动不够顺畅。在走访当地工作部门时,相关工作人员就表示,他们在侗绣保护活动推广宣传的过程中,常常沟通不畅,且由于财政紧张和人力资源不足,乡镇政府与上级部门缺乏积极,也较难获得资金支持。
第三,非遗保护目标群体认知偏差。有学者认为:公共政策执行作为公共政策执行的关键环节,本身就是一个充满利益冲突与竞争的过程,而且人们从事政策执行活动的动力也是由利益推动的[4]。非遗保护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目标群体所产生的认知偏差主要在于民众参与客体化、信任程度与获得感降低。
一方面,民众受到惯性思维的影响,部分民众对非遗保护传承的责任感逐渐消失,对政府产生了依赖心理,认为非遗传承仅是政府的工作,靠政府保护推行就足够。原本侗绣作为侗族民族服饰上不可或缺的元素,在没有政府介入的情况下,也能够一定程度上传承下去不至于流入失传的境地,当下由于政府的强势介入,反而使得民众对活动本身有所疏离,产生距离感,导致原应居于主体的民众逐渐客体化。
另一方面,部分侗绣传承人获得非遗传承人的称号后,没有履行作为传承人保护传承的义务,将其头衔用于自己品牌宣传,实际上商品却与侗绣无关,这让对侗绣感兴趣的民众对该其产生误解,背离了文化传承的目标。同时政府将该传承人选为政策宣传的重点后,传承人成为“形象代言人”,活跃于各类宣传活动与会议中,言行举止官方化,会降低同行对政策的认可度和对执行机构的信任度。
第四,非遗保护政策环境冲击持续。目前影响非遗保护政策执行过程中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制约主要包括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和政治环境。
首先,侗绣作为传统民间手工艺,仍然在受到现代工业的冲击。尽管当地政府作出了一系列积极举措,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加入侗绣传承的队伍,其作品也销售到世界各地,但它仍然在受到现代工业的冲击,当地居民对侗服的需求程度大大降低,机械化的刺绣生产模式替代了部分绣娘手工生产。其次,相关文化主管部门对于非遗的保护主要以开发非遗的经济价值为主,而对非遗的思想文化领域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侗绣文化价值的挖掘明显不足,仅通过引导市场进入的单一方式进行保护,忽视其中蕴含的民族文化内涵。最后,对于非遗传承的资金投入也不足。目前黎平县与三江县都没有对非遗保护投入经费进行公开,但在与三江侗绣传承人交流的过程中了解到,他们到外地交流培训、比赛所产生的费用基本由自己垫付,在黎平县这些费用全由政府承担,相比之下,黎平侗绣的影响力就大于三江侗绣,黎平县侗绣传承人也获得了更多的培训技能提升机会,有利于更好地传承侗绣。
四、非遗保护政策执行问题的破解之道
为了进一步增强非遗保护工作的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执行阻力,厚实执行基础,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对非遗保护工作提出改进策略。
第一,健全完善政策体系。我国非遗种类数量繁多内容丰富,自身具有鲜明的地域性,这对地方非遗保护政策的制定加大了难度。国家和省级层面的政策大多是宏观性的纲领性文件为主,难以对细节进行全面把控,就需要地方政策依据当地人文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因地制宜,在有关地方性法规中提出的保存、保护的具体方法、各级财政预算的比例等方面作出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对地方性非遗保护政策的具体规定和细节进行补充,并根据地方需求及时变更策略,改变相关政策。结合各地区的区域特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职能特点,来完成政策的细化和专门性政策的制定。同时,需要提高政策的科学化水平,强化可操作性。优化非遗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方法和程序,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减少非遗保护工作中的阻碍。
第二,提高工作能力水平。在执行机构组织建设方面,完善职能部门的权力分配,优化执行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非遗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落实非遗保护政策涉及部门多、业务范围广,因此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划分,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保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除此之外,需要提高政策之间的协调能力,以便更好地发挥政府在非遗中的主导作用,并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文化沟通交流体系,以支持非遗项目的发展。加强与宣传部门、部门等部门的共同协作,结合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双向联动,开展非遗进社区等活动,吸引社会关注度,增加非遗的受众群体;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利用专项建设资金,确保有限的经费充分投入到非遗保护中;加强与乡村基层政府工作部门的协作,联合地方工信部门,让地方非遗在乡村振兴中获得新的开发价值,达到经济发展与非遗保护双赢。
第三,建立高效的监督反馈机制。一方面,加强与目标群体的沟通机制,需要建立高效的监督反馈机制。地方对非遗传承人的监督方式局限于传承人自我评价中,而要扩宽监督渠道,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在对非遗保护政策的相关政策执行中,广泛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利用网络平台交流互动,平衡各方诉求,对非遗保护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各类有损群众认可度的行为进行整治与修改,促使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不断优化过程。另一方面,更新认定程序。加大对传承人责任履行监督机制,将传授非遗的方式和时间纳入监督考核中,并将是否履行传承责任的有效性作為评估的标准。除此之外,还可加入群众对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的参与,既可以增加传承人认定的民主性,还能够让群体对此产生参与感与信任感,可有效防止民众主体参与的边缘化与客体化,增强政策的民主性和公信力。
第四,优化社会环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行业受到现代工业的冲击,非遗的生存空间大多已经被破坏,仅仅依靠传统的抢救性措施不能够保障非遗在现代社会的持续生存,一味地加大财政收入也只能做到临时“输血”的作用。因此,要想提高非遗自我“造血”能力,就需要再持续加强民众的保护意识和参与意识,充分吸引社会人士参与加入非遗传承的行列,打造政府引导、社会共建的良好社会氛围。在现有的基础上,我们应进一步完善非遗进课堂的传播机制,打造中小学特色课堂,鼓励与高等院校成立长期合作关系,让下一代深入了解非遗的概念与重要意义,种下非遗保护观念的种子。并且积极鼓励社会人士加入,利用社会各界资源扩大合作范围,提高非遗衍生产品制作企业的知名度。大力宣传行动非遗保护以来取得的经验、成效和涌现出的典型案例,为地方非遗保护政策的长期健康有效执行营造出良好的社会氛围。
非物质文化工作任重而道远,要使之充满活力并发挥其现代价值,需要社会各界、各部门的齐心协力,做到全民共同参与,才能全民共享成果,使我国众多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生不息,历久弥新。
参考文献:
[1]黄永林,李媛媛.新世纪以来中国非遗保护政策发展逻辑及未来取向[J].民俗研究,2023(01):5-17+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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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罗正娅(1999-),女,汉族,云南临沧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文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