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红润,詹绍文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00)
生态环境肩负着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使命,我国生态文明进程在新阶段提出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环境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新要求,环境规制手段排污权交易政策在此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跨区域联合发展,排污权交易政策也在原本的基础上向着跨区域治理方向探索,各试点省市也进行了广泛的实践,但就该政策环境治理成果是否达到区域污染防治的目标,需要进行详细的研究。因此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之上剖析现有跨区域政策对降低污染物排放量的影响效应,为真正实现排污权跨区域交易政策的全国实施,促进环境治理的区域间协作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人们对良好的生态环境有着更高的追求和向往,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典型的市场激励型工具,其政策效应是学者研究的热门问题。关于排污权交易环境治理效应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排污权交易政策原理。孙冬营等(2021)[1]提出排污权交易政策的核心是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进行企业排放配额的分配,由政府监管企业行为达到降低减排成本的交易行为。赵海峰和郑柔鹏(2022)[2]发现排污方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契约设计问题,为解决治污方良莠不齐导致的合同制定难题,降低排污方和治污方之间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影响提供有效建议。二是排污权交易政策的政策效应。涂正革等(2021)[3]提出不同年份的政策效果不同,2007 年的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试点政策能够在不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的情况下,减少污染物排放。齐绍洲和段博慧(2022)[4]发现排污权交易试点政策显著提升了企业金融化水平。张彩云(2020)[5]的研究说明该试点政策实现了提高就业水平和减少污染排放的双重红利。三是排污权交易政策对企业的影响。部分学者认为排污权交易政策能够提升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史丹和李少林(2020)[6]发现排污权交易制度能够降低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和绿色全要素能源效率。但也有部分学者并不认同排污权交易政策带来的环境效应以及企业能源利用效率的提升效果。李永友和沈坤荣(2008)[7]的研究显示部分地区试行的排污权交易并没有明显实现降低污染物排放的效果。闫文娟和郭树龙(2012)[8]通过研究发现由于目前我国宏观背景的影响,排放权交易政策对降低单位二氧化硫排放的作用比较微弱。林寿富和董小卿(2021)[9]研究认为简单的排污权交易政策并不能显著提升当地企业的能源利用效率。
区别于排污权交易政策局限于特定范围内,排污权跨区域交易则是将大气污染视作区域性问题,通过规划跨区域交易市场来实现大气污染治理。对排污权跨区域政策的研究中,有学者提出要着眼于一地区整体污染物的减排,陈青等(2017)[10]认为在京津冀开展排污权跨区域交易是必要的,该政策不仅能够降低京津冀总体减排成本,而且在市场流动中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等方面也有着积极意义。施晓晖和徐祥德(2012)[11]发现大气污染会影响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的协同治理问题要考虑区域而不能局限于某一特定地区。部分学者在深入研究后提出政策的改进建议,宁淼等(2012)[12]认为,空气污染具有跨界流动性特征,想要短期内以最小治理成本取得最优治理效果,必须对空气污染实行区域和跨界防治相结合的治理模式。姜志奇和王习东(2021)[13]为降低大气污染物的治理难度构建了污染物排放权跨区域弹性管控模型。赵楠等(2021)[14]针对目前排污权交易机制中的信息、监管、企业寻租行为等方面问题,设计出排污权交易机制的Fabric 联盟链框架体系。除此以外,也有学者通过实证得出排污权跨区域交易的政策效应,王树强和庞晶(2019)[15]通过实证得出结论,开展排污权跨区域交易试点政策的地区绿色经济水平更高。
综上所述,现有文献围绕排污权交易机制这一准自然实验,探讨了排污权交易在污染物排污量、企业创新、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效应,也对排污权跨区域交易政策的重要性、经济效应做出解释。但对于排污权跨区域交易政策对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量的影响并未给出明确的答案。基于此,本文通过匹配城市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量数据等多项省份数据,采用政策效应分析法PSM-DID,重点考察其对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量的影响,以说明该政策的有效性问题。
基于稀缺性的原理和科斯产权定理的原理,当政府事先规定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且只有持有排污权的人可实施污染行为,此时作为稀缺资源的排污权如果被允许交易,就会形成排污权交易市场。由于这个市场中的排放物总量被控制,没有污染权的企业需要在增加污染治理成本和增加产量间进行选择,持有污染权的企业则在自用权力和售卖权力间进行选择。政府则通过规定最优的总体排污量,达到总体治理成本最小、经济利益最大的目的,企业也将个体的污染治理成本减少到最小,最终实现治理总成本最小化。
在一级市场中,首先由各地方政府机构根据本地区环境规划要求,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接下来由政府按照政府指导价出让排污权指标,最后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将原始排污权分配给单个污染源(企业)。在此过程中的一级市场有三种分配方法,即标价出售、拍卖分配和免费分配,并对于新老企业采用不同分配的方法。且为了避免部分企业的投机行为影响排污权交易的二级市场,排污许可证会设置有效期。二级市场是企业与企业即排污者之间的交易场所,是实现排污权优化配置的关键环节。首先由组织排污权交易工作的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排污权二级市场的交易规则,除了制定市场交易规则,政府还需确定企业参与交易的资格。二级市场的企业或以交易中心规则为基础交易排污许可证,二级市场转让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并由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执行。
本文选取2006—2019 年的省级面板数据,其中包括江苏、湖北、内蒙古、陕西、河北和河南6 个未开展跨区域交易的试点省份和山西、浙江、湖南3个开展省内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试点省份,根据双重差分的思想将山西、浙江、湖南设为处理组,江苏、湖北、内蒙古、陕西、河北、河南设置为控制组。本文对样本数据的选取,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山西、浙江、湖南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场形成于2010 年,考虑数据的比较分析,本文选取2006—2019 年的数据;二是由于政策所跨区域为省份的行政区,因此本文选取省级试点数据;三是工业二氧化硫是环境政策主要标的物,因此选用工业二氧化硫的排放数据衡量政策的环境效应。数据来源包括《中国统计年鉴》、各省份数据库、地区环保厅网站、《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以及《中国环境统计年鉴》等。个别缺失的数据采用线性插空法填空。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3 所示。
为检验排污权跨区域交易对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政策效应,本文构建双重差分(DID)模型如下所示:
模型参数含义:i 表示城市,t 表示时间。SO2为被解释变量,用来反映地区污染物排放量;time=0 代表排污权跨区域交易之前的年份,time=1 代表排污权跨区域交易之后的年份,policy=0 代表未进行排污权跨区域交易的试点省份,policy=1 代表采取排污权跨区域交易的省份;下标i 和t 分别代表第i 个省份和第t 年,time·policy 的系数α1代表的是控制组在政策期间相对于处理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变化程度;X 为其他控制变量包括教育程度、技术水平、市场化程度、排污费、工业化程度、大气污染治理投资、经济开放程度;βi、φt分别为个体固定效应、时间固定效应,μt为随机扰动项。
1.被解释变量。根据多数文献研究中将二氧化硫作为被解释变量来检测排污权交易试点政策环境效应,并结合数据完整性和可得性,本文以二氧化硫排放量作为被解释变量,探讨排污权跨区域交易试点政策对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环境效应。为直观地说明排污权交易的实施效果,本文将样本数据分为两个阶段,分别为排污权交易政策时期(2006—2009年)和跨区域交易时期(2010—2019 年),根据各省域内有无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场,将已形成各省域内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省份作为处理组,其他省份作为控制组。首先考察两个时期内二氧化硫排放量在处理组和控制组的均值变化情况,表1 所示为处理组和控制组地区SO2增长平均值变化。
表1 处理组与控制组在试点前后的均值比较(单位:万吨)
表1 报告了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量的均值变化情况。从表1 中可以看出:试点前处理组与控制组二氧化硫排放量均值的一阶差分为-18.85;试点开始后处理组与控制组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均值的一阶差分为-14.21。可发现二阶差分大于零,因此仅对均值的分析结果说明排污权跨区域交易试点政策并没有能够使实验组得到有效减排。但是表1 中的简单均值分析没有考虑其他因素对污染物排放量的影响。因此,排污权跨区域交易试点政策能否降低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这一问题仍需要进一步检验。
2.控制变量。为了避免遗漏变量产生误差,本文参照王树强和庞晶(2019)[15]的研究选取控制变量,控制变量名称、符号及其计算方式如表2 所示。
表2 变量含义
表3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为确定变量之间不存在共线性,本文通过计算方差膨胀系数(VIF)对所有变量进行共线性检验,检验结果表明所有变量的方差膨胀系数都远小于10,基本可以认为所选取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共线性分析如表4 所示。
表4 变量共线性检验
在进行PSM-DID 分析前,运用Stata 16 中的psmatch2 命令检验倾向得分匹配的有效性,通过计算处理组和控制组的倾向得分,并进行无放回的1∶1 匹配确定控制组,检验结果(见表5)。从表5可看出,P 值都大于0.05,所有t 检验均不拒绝处理组省份与控制组省份无系统差异特征的原假设,配对效果良好。
表5 倾向得分匹配有效性检验结果
在前文对排污权跨区域交易政策有效性检验的基础上,采用双重差分法检验排污权跨区域交易政策对二氧化硫排放量的影响,为了检验系数的稳健性,不断加入控制变量,根据模型利用Stata 16 对处理组地区和控制组地区进行回归分析,回归结果如表6 所示。
表6 排污权跨区域交易政策减排效果
从实证结果可以看出,教育程度对二氧化硫排放量具有显著的负向效应。其中教育程度体现了一个地区的人力资本水平,教育水平越高的地区,人民对于环保理念的接受程度就会越强,更能够在环境政策的引导下自主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排污费对二氧化硫排放量具有正向效应,企业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影响,政府通过特定标准计算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治理成本对企业征收排污费。若排污费征收合理,可以通过增加企业排污成本以补偿污染物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实证结果表明,排污费对二氧化硫产生正向显著影响则说明或许试点地区的排污费收取相对不合理,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若一个地区关于绿色创新的技术水平越高,则应出现相对更低的二氧化硫排放强度。但在本实验结果中发现,技术水平的提高对解释变量为正向显著影响,这说明这些技术不是运用于二氧化硫减排上的技术,甚至是工业企业提高了生产技术,也相对的增加了污染物的排放。大气污染治理投资对二氧化硫排放量具有负向效应。这是因为大气污染治理投资是直接用于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可以提高环境质量降低二氧化硫的排放量。经济开放程度即本地外商直接投资占本地GDP 比重,从实证结果来看环境效率对二氧化硫排放量有着显著的负向效应,环境效率越高即表示试点地区经济与环境的矛盾越小,该地区的环境资源利用效率越高,因此二氧化硫排放量越少。
从上述实证结果和分析来看,大部分变量都会对被解释变量产生影响,因此加入控制变量分析结果是有必要的。接下来重点考察解释变量,首先从实证结果看时间变量发现,时间变量对二氧化硫排放量具有显著的负向效应,说明随着时间发展,无论有无其他条件的影响,二氧化硫的排放量都会逐渐减少,随着控制变量加入,时间变量系数从-40.843到-12.351,时间变量对二氧化硫排放量的影响减小,说明如果不加控制变量,模型将会存在内生性问题。其次看政策变量,可以看出政策效应对二氧化硫排放量具有显著的负向效应,说明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实施排污权跨区域交易试点的省份二氧化硫排放强度明显下降。但考察政策变量和时间变量交互项后发现,其估计系数却是显著为正,即消除了时间效应后,试点政策对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量呈现出了反向影响。分析其原因可能是:一是由于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参考国外的制度体系,政策实施的法律环境、社会环境等存在差异,导致排污权并不能很好地在我国的法律环境、社会环境中良好运行。运行机制与体系的不匹配会增加企业交易的困难,产生抗拒心理不利于排污权交易的开展。因此一级市场中的政府与企业交易量并不多,依托于此的跨区域交易就更难推行。二是部分试点省份对新老污染源(即新老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即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实施有偿使用,而老污染源则可无偿使用,因此先准入的老企业或污染源并没有为占用的环境资源要素付费,导致这些企业造成的外部不经济由社会承担,并没有体现在这些企业的成本中,从而引起企业扩大生产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问题。因此根据实证结果,排污权跨区域交易政策并没有实现减排效果。但由于受数据所限,上述实证发现只能对试点政策的排污效果做出判断,但其根本原因仅从系数不能做出判断。另一个突出问题是我国二级市场不健全,呈现“试点多、交易少”“有规则、无交易”“保经济、压环境”等特点。目前环境交易所形式大于实质,市场十分冷清。在我国排污权跨区域交易制度与我国宏观背景相适应前,不应贸然实施该政策。
本文通过开展排污权跨行政区域交易试点的省份与未开展排污权跨行政区域交易的省份形成的良好自然实验,分析了排污权跨区域交易政策对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量的影响。研究发现,排污权跨区域交易政策对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具有负向作用,开展排污权跨区域交易试点政策的地区并未有效实现减排目的。本文的实证结果表明,在试点地区教育程度、大气污染治理投资、环境效率等变量对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具有正向效应。技术水平、外商直接投资对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具有负向效应。认为我国排污权跨区域交易试点地区的政策没有考虑到国内外差异,需要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构建符合本地区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等的政策体系和交易机制,对地区内的交易企业进行合理的选择并调整污染权授予条件,使排污权跨区域交易政策发挥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的作用,实现节能减排的目的。
排污权交易政策在对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绿色转型等方面有着积极作用,也提高了环保效率并增加了地区经济,是一种十分理想的环保机制。与排污权交易政策相比,跨区域的排污权交易政策想要有效开展并达到节能减排效果,还需多方研究与考虑。需要合理考虑政策运行环境,建立适合我国的区域交易法规,实现绿色复苏发展的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