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非法集资研究

2024-03-21 05:09:48李金鸿
经济研究导刊 2024年3期
关键词:治理对策

李金鸿

摘   要:非法集资活动伴随经济飞速发展而成为发达地区人民追求幸福生活的绊脚石。与传统类型的非法集资相比,新型非法集资的发起方往往通过成立公司的方式,利用互联网、微信等新型传播工具以及支付方式,以各种新概念、新名义包装吸引投资方眼球,以理财、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投资者的投资款,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些样式翻新的非法集资披着半合法外衣以迷惑公众,以各种投资“由头”和诱人的许诺吸引那些手有余钱的市民。究其原因,富裕起来的市民在寻找投资品种的过程中不能明辨是非、执念于高收益而被不法分子利用。真正要铲除非法集资的土壤,地方政府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开展持之以恒的投资教育促使市民理性投资;二是利用报纸、互联网等新旧媒体工具做好全方位的监管,尽可能发现并处理非法集资问题。

关键词:新型非法集资;现实形式;迷惑性;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4)03-0157-04

一、问题的提出

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良现象——非法集资活动时有发生,尤其是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这不仅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危害了国家的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1993年,国务院在《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集中信贷资金保证当前经济发展重点需要意见的通知》中指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章拆借、非法集资。”此后行政部门又发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从我国现有刑法的角度看,非法集资类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犯罪行为。根据我国现有刑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公司或项目投资为诱饵,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的显著特征包括非法性、隐蔽性、欺骗性以及对经济的危害性。

尽管W市经济发展走在全国前列,但非法集资活动也如影隨形地伴随经济飞速发展的脚步而成为W市市民追求幸福生活的绊脚石。从1989年爆发轰动全国的“邓斌案”以来,W市非法集资活动一度得到有效治理而处于相对沉寂状态。但是,2000年以后有所抬头。特别是在2012—2015年间,W市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当地两级法院审结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达200件左右。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时有发生。2020年全市非法集资犯罪立案37起,涉案资金数亿元[1]。因此,全方位总结分析经济发达地区非法集资的类型、特点、成因及其治理有较大的实践意义。

二、新型非法集资的现实形式及其迷惑性

传统类型的非法集资是传统工农业生产领域的市场主体为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紧张问题而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实现非法占有投资者存款的不法目的。当然,这种类型的非法集资在W市也并没有消失。例如,2001年至2008年11月间,W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由潘某萍承诺约定支付利息或收承兑汇票按面额还款,先后向36人和无锡泰富投资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非法吸收近7 000万余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W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奥特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用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资金周转等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与传统类型的非法集资相比,新型非法集资主要存在于各种产业领域,非法活动的发起方往往以各种名义、各种包装吸引投资方眼球,以理财、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投资者的投资款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新型非法集资的现实形式

在W市,该类型的代表性案例如下。

1.发行理财产品非法集资。2015年,W市丰汇通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经多位市民举报后,市公安局已对丰汇通财富管理江苏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中山路门店已被查封,负责人疑卷款潜逃,众多购买了该公司理财产品的市民利益受损。

2.“股票”型非法集资。2014年7月,郭某、朱某、顾某等人在W市滨湖区成立了“江苏泓艺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泓艺公司”),借用互联网从事所谓“文化产权股票”交易,即以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售卖非法的虚拟股票。其吸引眼球的噱头是:郭某、朱某、顾某等人同时在香港注册成立所谓的“文交中心”,并对外宣传称泓艺公司为香港文交中心在内地的“唯一总代理”“总服务商”,盈利能力强,回报丰厚;投资者作为交易客户只要下载该公司客户端交易软件,从事与股票开户交易并无二致的操作,就可以进行所谓的“文化股票交易”,赚取差价。不过,这些所谓的“股票”“股票操作”“资金变动”都由该公司股东在网络的背后完全控制而不是正常的合法股票概念、合法股票操作行为以及合法的资金变动等。

3.“消费商模式”非法集资。2015年7月,浙江金华某农业公司W市分公司的经理马某,为了推销其山茶油而创新了一种“消费商”销售模式。这种模式总的特点是:“投资+销售”,即通过高额投资回报吸引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购买山茶油以获取投资收益。换言之,投资客购买山茶油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投资”。投资客购买山茶油越多,马某的销售业绩就越好。这种销售模式的本质就是非法集资。最终,马某“向400余名群众吸收资金累计人民币6 500余万元”,受害者“损失本金累计人民币3 400余万元”[2]。

4.“光伏电站”非法集资案。非法者以建设光伏电站为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在并未取得相关资质情况下,打着“光伏发电产业享受国家补贴”的旗号进行非法集资达4亿多人民币。2016年7月,任某听说南京的许某打算做一个光伏电站项目,正在募集资金,双方接洽后一拍即合,便成立了相应公司,任某为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员工考核等事务。后任某女友方某也被拉入伙负责返利发放。从当年8月起,该公司通过市场部拉客户、召开所谓的招商会、请一些所谓的“讲师”向不特定的公众开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其项目依附的南京某新能源公司已有建成光伏电站实力,此时投资便可获得高额回报,且投资不设门槛,“小众筹”1单3 000元,20周可返4 500元,“大众筹”1单5万元起,承诺5年回报20倍,还设立了“推荐人奖励机制”鼓励投资者相互介绍,以口口相传方式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至2017年3月28日左右,公司最终入不敷出,资金崩盘。

5.以发展共享自行车为名的非法集资案。王某,浙江人,之前曾因为公司倒闭欠下巨额债务,为了尽快地筹集到资金,王某绞尽脑汁。2017年8月底,王某在W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成立了江苏健奔智能车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以发展共享自行车商业为名义,诱导不特定公众以3 999元/辆的价格认购自行车。作为回报,其公司会给予每辆自行车以固定返利,即200天返还7 000元。如果一个投资客能够一次性投资20辆车,那么,320天后该投资客能够收到返利22.4万元,其投资收益高达202%。王某等人开始疯狂敛财,2017年8—10月,公司收益8 000多万元,非法集资金额达1亿多元。

6.W市部分市民非法组织会员投资境外“电子黄金”案。事情的经过大致是:2006年8月,W市民蔡某和施某与丁某在酒店见面,详细了解有关“电子黄金”投资事宜,并各自向丁某交纳了1 600元,成为投资境外“电子黄金”的注册会员;之后,他们又先后疯狂发展线下会员。所谓境外“电子黄金”,其实是以互联网为幌子,发行虚拟的“电子黄金”币吸引上当者购买。这些不法分子吸引眼球的“戏法”是:以9个月为一个投资周期,该集团每天向会员支付高额收益,对发展下线的投资者还要给予奖励。短短几个月,他们发展了“电子黄金”的下线会员200余人,购买“电子黄金”币707万元,并非法牟取数额不等的利益[3]。

7.江苏联宝跨地区非法集资巨大诈骗案。2014年5月和2016年11月,被告人欧年宝在扬州市江都区和W市新吴区先后注册设立扬州宝缘创意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宝缘公司”)、江苏联宝订单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联宝公司”),并担任两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欧年宝、欧亚明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没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实际投资的情况下,先后以“宝缘公司”“联宝公司”名义,以年化收益率20%至45%的高额返利为诱饵,以“消费返利”“寄存代售”等为名,通过媒体、广告、推介会、讲师授课、发放印刷品、演唱会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变相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資。经审计,自2014年10月至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欧年宝、欧亚明共向73 290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57.599亿余元,共造成59 162名集资参与人本金损失人民币61.034亿余元。

8.以发展区块链为名的非法集资案。2021年5月17日,W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对江苏某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依法做出决定,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梁某某、康某某提起公诉,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这种以发展区块链为名的非法集资的特征是:不法分子以“金融创新”的名义,“与时俱进”,通过发行具有时代前沿概念的所谓“虚拟资产”“数字资产”“虚拟货币”等筹集资金,从而达到非法侵占公众合法权益的目的。发展区块链技术是假,非法集资是真。

(二)新型非法集资的迷惑性

1.披着“合法”的外衣。非法集资者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在非法集资前总要伪装、借一件合法的外衣或披风,以掩盖其真实面目并欺骗社会。在W市,根据已经破获的非法集资案件来看,非法集资的窝点多藏身于市中心高档写字楼,往往挂有某某公司名称并配有营业场所、公司一套人马。这就是在一般群众看来看似规整或规范的公司了。但是在这件合法的外衣下,有许多见不得人的东西——没有金融牌照,其从业人员也没有规范资质审核,边界模糊、手法隐蔽。

2.集资的“由头”翻新化。其一,非法集资者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高高挂起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帜,在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等新型方式方面进行集资诈骗;其二“与时俱进”,新型非法集资往往借助新名词、新概念以投资理财的名义向不特定社会人群抛出利益诱饵的“橄榄枝”。即个人或厂商通过互联网以发行股票等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名义非法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给予高额回报。这种新型非法集资行为广泛分布于各种产业领域,但集资方式变化多样。

3.“营销渠道”网络化。其一,新型非法集资主要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扩散影响、“推销产品”并进行非法交易。它利用网上支付工具的便利“网进网出”,快速收支资金。任其发展,其范围之广、危害风险之大往往难以估量。另外,一些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进行集资诈骗的活动,其监管和追踪难度也很大。其二,新型非法集资利用媒体、明星、名人效应进行高调宣传、不计成本。例如请明星代言,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所谓“业绩”;甚至做点公益事业装饰门面,如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向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利用群众,让人民群众“现身说法”,欺骗更多的投资人。

4.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尤其与传销密不可分。犯罪分子为了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往往会穷尽一切犯罪手段,如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甚至人身迫害等经济违法犯罪、侵犯人身自由犯罪行为相互糅合到一起,对投资人洗脑、虚假允诺、人身恐吓、非法拘禁等犯罪手段交叉使用。

5.利益诱饵更加“激动人心”。在新型非法集资中,不法分子为了在社会公众中造成轰动效应、更快吸引资金,其通过公开宣传将“投资”产品包装得更为诱人:以“投资收益”(所谓“投资”产品升值获利——投资额越高收益率越高)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会员抽头获利——发展会员越多抽头比例越高)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例如,在所谓区块链“共享投资”中,所谓的“投资收益”就是其宣称的“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无风险”;而“动态收益”就是介绍他人投资“区块链币”,可获得可观的介绍费。

6.受害者的群体特征。从参与W市非法集资的受害者群体来看,其中有私营业主、企业高管、普通工薪阶层等;部分案件中甚至有老人以养老金参与集资成为受害者;有一些金融从业人员、知识群体甚至也上当受骗成为受害者;受害者多为40—60岁的中老年群体,且女性所占比重较大。

三、治理对策

为打击非法集资,W市成立了由市委常委成员任组长、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等20多个部门组成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小组。自2010年以来,W市先后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2011年《W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W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2018年《W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W市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工作实施方案》《W市惠山区持续打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攻坚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2020年W市《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等各种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W市防“非”(非法集资)处“非”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提供了系统的工具箱,为建立健全管理、预防、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奠定了基础。但是,W市的各种新型非法集资活动仍然不断出现在市井之中。原因主要是一个:市民的各种“贪念”为非法集资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市民的“贪念”有的合理,有的不合理。合理的“贪念”,如为养老金担忧的基层市民希望通过投资理财产品多收获“三五斗”,这种“贪念”实属正常,只是被不法分子利用。类似的,凡是为家庭成员的教育、住房、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而未雨绸缪多筹集一些利息收益的投资理念这样的“贪念”都属于正常的想法。但是也有一些企业主、投机者为了大发横财而产生的投机理念就是真正的贪念,极不合理。这些“贪念”产生于有一定余钱的中年人群体,无论男女,也无论其是否有一定的文化层次或职业素养。例如,金融产业的从业人员照理应该十分清楚实体产业的投资回报率,但是,他们中仍然有一部分人相信非法集资的陷阱而被“请君入瓮”。所以,在经济发达地区,真正要铲除非法集资的土壤,地方政府必须依靠以下两大行政手段:一是教育,二是监督。

教育是为了让市民醒悟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即天上不会掉馅饼。但是,许多市民因为各种理由产生的“贪念”(不管其理由是否正当),常常会油盐不进,晕头转向,非常容易掉入非法集资的“局”。因此,教育不能解决一切问题,但教育仍然是铲除非法集资土壤的最好方法。因为,市民有拥有财产、处置财产的自由和独立性,政府没有取缔这种独立性的任何法律依据。所以,从思想上影响市民、帮助市民识别非法集资陷阱的最得力的工具只能是教育。当然,为了不断提高教育效果,地方政府可以研究集资教育的多种方式、多种渠道,从诸多教育方式中甄别出高效的教育形式并常抓不懈,持之以恒。

现代的非法集资的不法分子,为了提高集资的效率,常常通过互联网、微信、抖音等讲课、给公众洗脑,然后推销“产品”、坑害群众。因此,为了在源头上防微杜渐,行政管理主体应该利用互联网,加强智慧警务的建设,完善非人工的全天候、无遗漏的监督方式。这就需要加强对数据平台和系统的建设,整合互联互通机制,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提高互联网数据、工商登记数据、公检法数据和举报信息等海量信息资源的抓取能力、分析能力、共享能力,以便及时识别风险并提出预警。

参考文献:

[1]   张子秋.天上掉馅饼?小心!去年无锡非法集资犯罪立案37起 涉案资金数亿[EB/OL].(2021-02-19)[2022-06-19].http://www.wxrb.com/doc/2021/02/19/67494.shtml.

[2]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我院办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获群众认可 赠锦旗感谢[EB/OL].(2020-04-02)[2022-07-29].http://wxbh.jsjc.gov.cn/yw/202004/t20200402_1000507.shtml.

[3]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无锡部分市民非法组织会员投资“电子黄金”案[EB/OL].(2016-12-19)[2022-07-29].http://dfjrjgj.shandong.gov.cn/articles/ch02987/201612/3320A791-70C1-40A3-B5BC-42DEBDBC138C.shtml.

Research on New Illegal Fundraising

— A Case Study on W City

Li Jinhong

(Law School, Jiangnan University, Wuxi 214122, China)

Abstract: Illegal fundraising activities, accompanied by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have become a stumbling block for people in developed regions to pursue a happy life. Compared with traditional types of illegal fundraising, the sponsors of new illegal fundraising often use new communication tools and payment methods such as the Internet and WeChat to attract investors with new concepts and new names by establishing companies, and illegally absorb investors investment funds with financial management and high investment returns as bait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illegal possession. These renovated illegal fundraising styles are disguised as semi legal to deceive the public, attracting citizens with surplus money through various investment incentives and tempting promises. The reason behind this is that wealthy citizens cannot distinguish right from wrong in the process of seeking investment options, and are obsessed with high returns, which are exploited by criminals. To truly eradicate the soil of illegal fundraising, local governments need to start from two aspects: first, carry out persistent investment education to encourage citizens to invest rationally; the second is to use newspapers, the Internet and other new and old media tools to do a comprehensive supervision, and try to find and deal with illegal fund-raising issues.

Key words: new illegal fundraising; realistic form; confusion; governance measures

[責任编辑   文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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