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校园安全管理 防范性侵害事件发生

2024-03-19 06:01李树学
山西教育·管理 2024年2期
关键词:教职工预防性幼儿园

李树学

【基本案情】

L(女,案发时17岁)生前系Q中学高三年级学生。2016年9月5日15时许,L因胃痛无法上课,代课老师安排其在教职工宿舍休息。当晚学校停电,21时许,L的班主任W来到宿舍,坐在L床边,撕扯其衣服,亲吻其额头、脸颊、嘴唇、耳朵等部位,后因代课老师来到宿舍,W才放开了L。事后,L出现情绪异常,在父亲陪同下先后到西安、上海、北京等地就医,被诊断为抑郁症、创伤后应激障碍,于高三下学期辍学。2016年10月到2017年5月,L曾三次服药自杀、一次跳楼自杀均未果。2018年6月20日下午15时左右,L从当地百货大楼8层跳楼自杀。

法院经审理认为:W利用班主任身份,乘L患病在教职工宿舍休息之机,对其实施猥亵行为,给L造成严重精神刺激,致其抑郁症状加重并多次自杀,W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法院据此判处W有期徒刑两年,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教师、家庭教育指导、教育培训等与未成年人有关的职业。

另外,对于民事赔偿部分,法院认为:W利用教师身份对学生L实施猥亵行为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刺激进而导致其多次自杀,W应当对其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Q中学作为寄宿制学校,在案件发生后,未及时通知监护人、允许被告W单独向L道歉、未及时更换班主任,给L造成了一定心理压力,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W、Q中学分别赔偿L家属67556.67元、16889.17元。

【法理分析】

本案是因中小学教师在校園内对未成年学生实施性侵害所导致的一起恶性案件。

首先,在刑事责任方面,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构成强制猥亵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1条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学校教职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本案中,W利用教师身份在校园内对学生L实施猥亵行为,进而造成L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据此,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W有期徒刑,并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职业。

其次,在民事责任方面,一方面,犯罪嫌疑人W对受害学生实施性侵害行为,进而造成受害人自杀身亡的损害后果,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有关规定,应当由作为直接侵权人的W对受害人近亲属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第32条之规定,未成年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遭受性侵害,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受害学生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学校主张赔偿权利。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特定组织,既对学生负有保护职责,同时又对教师负有管理之责。而发生在校园里的教师性侵害学生事件区别于一般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就在于,教师性侵害的对象是与自己存在着教育、管理关系的低龄未成年学生,由于这些未成年学生心智尚未成熟,对性的认知水平和相应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尤其是在中小学,师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学生对教师有一种特殊的信任、依赖乃至顺从和畏惧的心理,在面对具有教师“威严”的侵害行为时,学生往往处于软弱无力、不敢抗拒的境地,使得教师实施性侵害的行为比较容易得逞。这就要求学校要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不仅要对学生尽到教育和保护职责,同时也要加强对教职工的选任、监督和管理,积极防范教职工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不法行为,只有这样才能说明学校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否则学校就要为其失职行为承担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被告Q中学既未健全宿舍管理制度,又疏于日常安全管理,致使教师能单独在宿舍里接触异性学生,为悲剧的发生埋下隐患;同时,学校也未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如未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允许涉案教师单独向受害学生道歉、未及时更换班主任、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等),给受害人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压力,并最终导致受害人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学校在此次事件中存在失职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有关启示】

近年来,有关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不乏学校教职工对在校生实施性侵害的事件(2023年4月教育部公开曝光的第十二批7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中,有3起涉及性侵害或性骚扰学生问题),不但给学生造成了严重的身心损害,同时也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成为一个沉重的社会法律和道德话题。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有效预防性侵害学生事件发生,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和全国妇联于2013年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3〕8号),对从严做好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一号检察建议”(高检建〔2018〕1号),强调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幼儿园儿童和中小学学生的制度机制。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中小学和幼儿园要按照对未成年人“优先、特殊、全面保护”的原则,认真落实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事件发生,为在校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一是要深入开展预防性侵害教育。学校要从性侵害学生案件中吸取教训,把预防性侵害教育作为学校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课堂教学、法治讲座、主题活动、编发手册、“两微一端”、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预防性侵害教育,提高师生、家长对性侵害犯罪的认识,增强在校生的自护意识和自救能力。要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加强警示教育,教育学生特别是女生、小学生、寄宿生等重点学生群体提高警觉和自我保护意识,掌握基本安全常识,主动远离危险环境。

二是要全面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学校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实行校园封闭化管理,加强校园安全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完善重点时段和关键部位的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外来人员登记、查验制度,健全学生请假、销假和低年级学生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要加强师生宿舍管理,从严管理女生宿舍,女生宿舍必须聘用女性管理人员,严禁男性(包括老师和家长)进入女生宿舍,同时加强夜间值班、巡查,发现学生无故夜不归宿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要定期开展隐患排查,重点检查教职工、学生是否有异常情况,特别是要关注女生有无学习成绩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无故旷課等异常表现,对排查中发现的性侵犯线索和苗头要认真核实,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是要从严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学校要严把教职工入口关,严格落实教职工准入查询制度,强化对拟招录人员品德、心理的前置考察;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等三部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不得聘用属于从业禁止范围的人员担任教职工,坚决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要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素质的第一标准,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完善师德考核机制,对于实施性侵害学生行为的教职工要及时依法处理。要按照《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对教职工在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反常行为和不良苗头要加强监管、及时制止和依法处置。要关注教职工心理状况和日常表现,防止个别教职工因出现极端心理问题而实施不法行为。

四是要完善家校协同机制。学校要按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要求,建立常态化家校联系机制,与学生家长保持密切联系,通过开展家访、召开家长会等多种方式,提醒家长认真履行监护职责,通过适当方式向孩子讲解青春期知识和预防性侵害知识,提升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家校双方要及时沟通孩子在校和在家表现情况,特别是发现孩子有反应过激、暴力倾向等身心异常情况或者厌学、逃学等异常表现时,双方要及时沟通并采取应对措施,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五是要妥善处置学生遭受性侵害事件。学校要建立健全性侵害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机制,指定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接受和处理相关投诉举报。要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高检发〔2020〕9号)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的相关规定,切实发挥强制报告制度在及时发现犯罪、制止犯罪和预防犯罪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要立即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案或举报。要建立受害学生帮扶机制,及时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帮助其尽快走出心理阴影,同时要注意保护受害学生的个人隐私,防止造成二次伤害。

(作者单位:太原市教育局)

责任编辑栗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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