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修群 胡 璐 蒋嘉云 刘长进
综合保税区(Comprehensive Bonded Zone,CBZ)是设立在内陆地区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也是中国目前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简化的区域。综合保税区整合了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的产业功能和政策优势,已成为对外开放制度创新和贸易便利化政策的平台载体,弥补了现阶段对外开放制度有效供给不足,有效推动了内陆外向型经济发展(李志远和曹哲正,2021[1])。与之前设立的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不同,综合保税区的产业功能开始向出口加工业两端延伸,区内逐渐形成了更为完整的产业链体系,这一转型过程必然影响所在地企业技术创新效应(余壮雄等,2022[2])。与传统创新不同,绿色技术创新注重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和改善生态环境(Braun和Wield,1994[3])。从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的影响来看,首先,综合保税区具备的优惠政策、便利化制度和特殊监管模式等多重政策优势不仅有效降低了区内外关联企业的运营成本和交易成本,还为国内外企业之间的技术和知识交流提供了平台,这些有利于所在地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制度环境的改善;其次,大量来自发达国家(地区)的外资企业入区能够通过示范效应和溢出效应带动本地企业从事绿色技术创新活动;最后,综合保税区定位于促进地区优势产业的深层次发展,区内逐步形成新兴产业企业集群(Zhang 等,2014[4]),这一升级过程意味着区内外关联企业的技术换代升级,从而改善所在地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
探讨综合保税区对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的影响是学术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综合保税区的优惠政策和便利化制度能够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和风险,弥补创新过程中市场失灵带来的损失,激励企业从事技术创新活动(毛其淋和许家云,2015[5])。综合保税区的优惠政策和特殊制度优势能够吸引大量FDI的进驻,FDI带来的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为当地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了学习样本。综合保税区作为新兴产业集群的平台载体,基于自身产业功能和制度优势在区内及周边区域形成产业集群,根据产业链分工与合作,通过资源共享和专业分工实现协同创新(李婉红等,2022[6])。也有研究指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传统型加工企业多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容易形成低成本的同质化竞争,导致区内企业群技术创新能力的低端锁定(赵榄,2008[7]);海关特殊监管区的设立导致过多的生产要素在“政策租”的引导下跨区域向园区及周边地区集聚,造成要素的区域间再配置效率下降,进而不利于企业技术创新效应(张建中等,2019[8]);同时,海关特殊监管区的“飞地”性质也会阻碍区内外企业之间建立垂直生产关系,从而抑制了区内外双向技术溢出(徐美娜等,2019[9])。由此可见,关于综合保税区如何影响所在城市企业技术创新效应问题的讨论,目前学术界尚未形成一致性结论,对此也缺乏实证研究。基于此,本文以2005—2021年中国大陆地级市及以上城市的面板数据,运用双重差分法实证检验设立综合保税区对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的改善机制。
综合保税区是在原有城市的政府行政体制之外,重新开辟的隔离区域,以实施“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的管理制度吸引外资引导出口加工贸易发展。加工贸易是我国参与全球分工体系的重要方式,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主要是通过进口国外原材料和零部件,利用国内廉价劳动力进行简单加工组装,其劳动密集型生产环节在国内进行(马光明等,2019[10])。综合保税区内大量加工贸易企业集聚不仅可以降低人才搜寻成本,还能够通过同行企业的经营网络共享降低行业内企业的信息成本,从而为本地企业带来外部知识溢出(余壮雄等,2022[11])。综合保税区通过整合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的产业功能和政策优势推动区内产业向出口加工业产业链两端延伸,区内企业主体逐步转型为一般贸易企业,进而推动企业从事技术引进与研发创新活动,改善所在地企业技术创新效应。
综合保税区改善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具体表现为:首先,随着综合保税区功能产业定位由发展加工贸易向发展一般贸易转型,这一过程意味着地区大量出口加工代工企业的淘汰或技术升级(Sargent和Matthews,2001[12]),企业生产组织方式的转变意味着对机械设备等资本品以及能源投入的要求更高,对企业生产污染规模控制与污染处理能力的要求更高,这会倒逼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其次,综合保税区实行的特殊监管制度降低了园区内外企业进出口贸易成本,各种优惠政策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高效便捷的管理模式降低了关联企业的交易成本(余壮雄等,2022[2]),企业通过共享排污治理设施等基础设施降低了企业排污成本(华岳和叶芸,2023[13]),这些都能够激励企业增加绿色技术研发投入,从而改善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再次,综合保税区基于自身特有的政策优惠和制度优势形成的优越投资环境,吸引了大量高产业关联度的内外资企业在区内及周边地区形成企业集群,显著降低了企业之间的交易成本(孙浦阳和张龑,2019[14]),这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分工合作与技术溢出(傅元海等,2010[15])。最后,综合保税区也为所在城市企业与海外企业之间进行频繁技术和知识交流促进提供了平台(Dez-Vial和Fernandez-Olmos,2015[16])。这些都有助于改善所在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由此,本文提出假设1:
假设1:设立综合保税区与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正相关。
综合保税区通过制度示范效应改善所在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综合保税区具备贸易便利化、高效监管和快捷通关等一系列特殊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往往受到广泛关注,不仅可以为地方政府部门提供借鉴和学习的范本,产生制度示范效应,还能够对所在城市政府部门起到一定的倒逼作用,迫使其作出一定的变革以适应这类特殊制度安排,这些都能够优化所在城市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能够降低城市企业之间的交易成本,减少的交易成本可以转用于企业绿色技术的研发上,激励企业开展绿色技术创新活动(田红彬和郝雯雯,2020[17])。此外,综合保税区内多是来自发达国家(地区)的跨国公司,自身具备更高的环境标准,与区内企业具有投入产出关系的上下游本地企业必然也要遵循更严格的环境标准,这会提高所在城市的环境规制水平。严格的环境规制能够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来提升技术创新水平(王超等,2021[18]),从而改善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由此,本文提出假设2:
假设2:设立综合保税区通过制度示范效应改善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
综合保税区通过FDI技术溢出效应抑制所在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综合保税区利用其特有的优惠政策和便利化制度吸引了大量外资企业进驻,外资企业的进入能够通过示范效应和竞争效应促进本地企业从事绿色技术创新活动(Ito等,2012[19];Aghion等,2015[20])。但由于利用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和制度优势引进的外资企业主要是跨国公司内部纵向一体化分工下的垂直型加工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对绿色技术进步的正向溢出较弱(Hu等,2018[21])。此外,综合保税区发展出口加工贸易的功能定位会造成对外资依赖性加大,一定程度上将会遏制本土企业自主创新,从而抑制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最后,综合保税区实行的优惠政策和特殊制度对国内剩余劳动力和国外资本等要素具有较强的虹吸作用,忽略了企业根植性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培育,区内仅仅是没有产业关联的众多企业“简单扎堆”(郑江淮等,2008[22]),这会抑制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由此,本文提出假设3:
假设3:设立综合保税区通过FDI技术溢出效应抑制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
综合保税区通过产业结构升级效应改善所在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综合保税区定位于促进地区优势产业的多层次发展。设立综合保税区有助于区内及周边企业向从事一般贸易升级,产业结构升级能够使得综合保税区及所在城市内部产业链更加合理、完整,有利于实现企业之间的信息互换和资源共享,促进城市绿色技术创新。综合保税区内及周边地区产业沿着出口加工产业链向两端延伸,带动地区产业结构多样化(Jenkins,2006[23]),多样化的产业结构有利于不同创新主体之间的技术溢出和互补性知识交流,进而有助于改善所在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与出口加工产业链上下游高度关联的内外资企业进入园区及周边地区,这会促进内资企业学习到更多的绿色技术和管理经验,形成绿色技术创新溢出效应(Zhang,2019[24];Chen等,2020[25])。综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4:
假设4:设立综合保税区通过产业结构升级效应改善所在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
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本文使用的是2005—2021年279个中国大陆地级市及以上城市的平衡面板数据。城市企业绿色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数据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保税区名单数据来源于中国开发区网。其余城市数据均来源于历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国区域统计年鉴》以及各地区统计年鉴。个别缺失值采用线性插值法补齐。
为检验上述假设,构造如下计量模型。
构建模型(1)检验设立综合保税区对所在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的改善作用:
gtiit=c+α×CBZit+η×Xit+μi+νt+εit
(1)
其中:下标i和t分别表示地区和年份;gti代表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X为一系列控制变量的集合,包括经济发展水平、环境规制、政府干预、外商直接投资、财政科研支出和产业发展水平;μi和νt分别表示不可观测的地区和时间固定效应,εit为随机误差项。该模型中重点关注解释变量(CBZ)的系数α,如果该系数显著为正,说明设立综合保税区显著改善了所在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
构建模型(2)和模型(3)检验设立综合保税区改善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的中介作用:
Mit=c+β×CBZit+η×Xit+μi+νt+εit
(2)
gtiit=c+α×CBZit+θ×Mit+η×Xit+μi+νt+εit
(3)
式中,Mit为中介变量,包括制度示范效应、FDI技术溢出效应和产业结构升级效应,其余变量设置与基准模型一致。在该模型中,模型(2)中解释变量(CBZ)的系数β和模型(3)中中介变量(M)的系数θ均显著,则说明设立综合保税区改善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存在明显的中介作用。
1.被解释变量。
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gti)。本文选取专利申请授权数量作为度量技术创新的代理变量。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国际专利分类绿色清单”为标准,根据IPC代码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中国专利申请数据进行识别来界定绿色专利,统计绿色发明专利与绿色实用新型专利数量。相较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的创新程度最高,因此,本文选取每万人绿色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数量衡量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
2.解释变量。
综合保税区(CBZ)。综合保税区名单数据来源于中国开发区网,根据名单确认成立年份,如果某一年在当年开始或已经设立了综合保税区,则CBZ=1,否则CBZ=0。
3.中介变量。
制度示范效应(Gov),采用各市财政支出与GDP的比值衡量;FDI技术溢出效应(FS),采用各市利用外资总额与GDP的比值衡量;产业结构升级效应(TS),使用各市第三产业增加值与第二产业增加值的比值衡量。
4.控制变量。
借鉴相关研究,本文选择以下控制变量:经济发展水平(Eco),采用以2005年不变价格表示的实际人均GDP的对数度量;环境规制(Ereg),采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表示;政府干预(Gov),采用城市财政支出与GDP的比值表示;外商直接投资(FDI),采用通过GDP平减指数进行调整后以2005年不变价格表示的各城市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对数衡量;财政科研支出(Tech),采用城市科技支出与GDP之比的对数表示;产业发展水平(IU),采用衡量三次产业份额比例相对变化的产业结构层次系数表示。本文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特征如表1所示。
表1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如表2所示,在控制了地区效应、年份效应和控制变量后,设立综合保税区(CBZ)的回归系数在各方程中均显著为正,说明设立综合保税区显著改善了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
在控制变量中,经济发展有利于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经济发展为绿色技术创新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完善的设施建设;环境规制的系数显著为负,这意味着严格的环境规制会抑制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提高政府干预会抑制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政府过度监管和干预会导致企业只能按照既定研发路径配置资源,不利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引进外资难以直接对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产生显著影响;增加财政科研投入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财政科研支出的增加进一步丰富了企业研发投入资金,提升绿色技术创新效率;产业发展水平的提升显著抑制了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快速的产业发展会对绿色技术创新的资金和资源形成挤出,这不利于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
表2 基准回归结果
前文发现设立综合保税区显著改善了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为了验证前文回归结果的可靠性,本文还进行了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各项稳健性检验的操作与结果说明如下:
1.平行趋势检验。
使用双重差分法进行估计的前提是,在设立综合保税区之前,控制组与实验组之间的绿色技术创新水平变化趋势不存在系统性差异。本文通过引入实验组政策实施前3年虚拟变量CBZ_pre1、CBZ_pre2和CBZ_pre3进行检验。由表3中列(1)可知,在设立综合保税区之前,控制组与实验组之间不存在系统性差异,即满足平行趋势假设。
2.剔除潜在异常样本。
由于直辖市和自治区在政治地位、经济基础和发展模式上与其他省份之间存在明显差异,考虑这一显著差异的潜在影响,此处本文将直辖市和自治区的城市样本剔除。结果见表3列(2),设立综合保税区的系数与前文中估计结果一致。
3.调整政策窗口期。
本文以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时间作为政策实施的起点,考虑到政策作用具有一定的时滞性,此处通过改变政策作用的窗口期来检验这一政策实施的时滞性。具体做法是,统一将综合保税区政策变量滞后一期处理,结果如表3列(3)所示,扩大了政策实施窗口后,设立综合保税区对城市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与前文一致。
4.控制省份年份联合固定效应。
考虑到城市绿色技术创新会受到省级层面因素的影响,此处通过在基准模型中引入省份×年份的联合固定效应来控制这一影响。结果如表3列(4)所示,与上文中的估计结果相比,设立综合保税区的估计系数与前文的实证结果一致。
5.内生性检验。
考虑到综合保税区设立城市的选择并非随机的,经济发达和区位条件优越的城市设立综合保税区的可能性更大,这些城市的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往往较高,因此,设立综合保税区与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之间可能存在反向因果关系,这一潜在的内生性问题会导致估计结果有偏。此处使用上期的出口加工区虚拟变量(EPZ)作为工具变量,原因在于,许多综合保税区是由原先设立出口加工区整合升级而来的,且上期是否设立出口加工区是一个既定事实,不会受到综合保税区设立的影响。估计结果如表3列(5)所示,第一阶段F值大于临界值10,拒绝弱工具变量原假设,设立综合保税区的估计系数与前文保持一致。
表3 稳健性检验结果
表4汇报了设立综合保税区改善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的中介作用检验结果。具体来看,制度示范效应检验结果表明,综合保税区的设立提升了所在城市的制度水平。由于创新产出商业化的要求,更多来自行业(企业)的资金将促进创新效率,而过多的政府干预将阻碍技术创新,政府资金对企业的创新产生挤出,综合保税区的设立显著优化了所在城市营商环境,从而改善所在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
FDI技术溢出效应检验结果表明,综合保税区的FDI技术溢出效应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FDI溢出效应不利于提升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这可能是由于:一方面,综合保税区利用其优惠政策和制度优势吸引了大量FDI进入,这些FDI主要集中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另一方面,综合保税区以吸引外资发展出口加工贸易的功能定位会造成对外资依赖性加大,一定程度上会遏制本土企业自主创新。此外,综合保税区实行的经济政策对国内外要素具有较强的虹吸作用,众多没有产业关联的企业在区内“扎堆”,难以形成技术溢出效应改善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
产业结构升级效应检验结果显示,设立综合保税区会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正向影响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设立综合保税区不仅促进了企业从事一般贸易出口,也提高了对外开放水平,降低国内外市场分割程度,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王滨等,2022[26]),进而促进所在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可能原因在于,综合保税区向发展更高附加值的一般贸易升级,对绿色技术创新的要求更高,从而倒逼企业进行技术革新。此外,综合保税区可以吸引高关联产业企业入区,提高企业的地理集中度。企业集聚可以通过要素服务共享、劳动力市场匹配、知识溢出和竞争优化所在地产业结构,这有利于改善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吴敏等,2021[27])。
表4 作用机制检验结果
1.综合保税区所在城市条件异质性。
第一,地理区位异质性。综合保税区设立在区位条件好的城市,可以获取要素资源丰富、交通便捷、基础设施完善、经济支撑强等诸多优势,从而对于绿色技术创新产生积极作用。综合保税区作为新开辟的产业集聚空间载体,技术溢出效应取决于当地的技术吸收能力。相较于中西部,东部城市对外开放更为深入,特别是东部沿海发达城市的经济实力强,产业基础雄厚,能够更好地学习并吸收先进技术和生产方式。为了检验设立综合保税区对城市绿色技术创新效应的改善作用是否具有地理区位异质性,本文设置了东部地区城市(East)和沿海城市(Nearsea)两个地理区位虚拟变量,分别将其与设立综合保税区变量交互引入基准方程中,估计结果如表5列(1)所示。在东部地区设立综合保税区对于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的改善作用显著强于设立在中西部地区的综合保税区;相比于内陆城市,在沿海城市设立综合保税区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的正向作用更弱,但并不显著。究其原因在于,中西部地区能够通过承接东部地区产业来进行技术学习与升级。与中西部地区相比,东部地区经济更为发达,大量落后产业转移到中西部地区,促使东部地区综合保税区调整产业结构,从事具有更高附加值的一般贸易出口,表现为企业不断进行技术革新。沿海城市设立综合保税区的时间更早,长期发展加工贸易使沿海城市技术创新陷入“低端锁定”,区内企业会将目光投向“短平快”的低端技术创新,或者仅仅是对已有技术进行简单改进,这不利于充分发挥设立综合保税区对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的改善作用。
第二,城市行政等级异质性。行政等级高的城市在要素聚集和政策获取方面存在先天性优势,为了检验综合保税区对于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的改善作用是否具有城市行政等级异质性,本文将样本城市划分为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和较大的市三类,并将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和较大的市定义为高行政等级城市,其余的定义为低行政等级城市。为比较综合保税区政策效果的城市等级异质性,在基准模型中加入高行政等级城市虚拟变量与设立综合保税区的交互项(High×CBZ)。结果如表5列(2)所示,在高行政等级城市设立综合保税区对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的改善作用要显著强于设立在低行政等级城市。这可能是由于,在高行政等级城市,地区对外开放水平和行政效率较高,同时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一定的人口规模,在高行政等级城市设立综合保税区对于内外资企业具有更强的吸引力,并且对于技术溢出有更强的吸收能力。
第三,城市规模异质性。城市规模越大意味着更多的机遇和发展空间,为了检验设立综合保税区对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的改善作用是否存在城市规模异质性,本文将样本城市划分为中小规模城市和大规模及以上城市两类。为了比较综合保税区政策效果的城市规模异质性,此处在基准模型中加入大规模城市虚拟变量与设立综合保税区的交互项(Large×CBZ)。估计结果汇报于表5列(3)中。结果表明,在大规模及以上城市设立综合保税区对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的改善作用要显著强于设立在中小规模城市。可能的原因在于,大规模及以上城市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和空间,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企业入驻。此外,人口的集聚促进了市场繁荣发展,激励企业通过创新产出新产品以迎合市场需求。再者,大规模城市凭借其在经济实力、政策红利和发展机遇等方面的优势,更有利于吸引高端人才流入,有利于企业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
表5 综合保税区所在城市条件异质性检验结果
2.综合保税区设置情形异质性。
第一,空间布点异质性。在综合保税区设立过程中,存在一个城市设立一个综合保税区的“一市一区”情形,还存在“一市多区”现象。一般来说,拥有多个综合保税区的城市能够更加充分地利用园区优惠政策和制度优势吸引内外资企业进入形成集群,进而通过技术溢出对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产生积极作用。为了检验设立综合保税区对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改善作用的空间布点异质性,本文将样本城市分为仅设立一个综合保税区和设立多个综合保税区两类,并在基准模型中加入设立综合保税区和设立多个综合保税区虚拟变量的交互项(Muti×CBZ)。估计结果报告于表6列(1)中,结果显示,相较于设立单个综合保税区,设立多个综合保税区对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的改善作用更加显著。这说明设立多个综合保税区会在更大程度上改善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这可能是因为设立多个综合保税区能够促进和加强所在城市关联产业的集聚,实现规模经济和溢出效应,从而对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产生更为显著的改善作用。
第二,设立模式异质性。不同城市设立综合保税区的模式不尽相同,有的城市的综合保税区是由已有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转设升级而来的,也有城市是直接设立综合保税区。为了检验综合保税区设立模式异质性带来的政策效应差异,本文在基准模型中加入设立综合保税区和转设型综合保税区虚拟变量的交互项(Trans×CBZ)。结果如表6列(2)所示,转设型综合保税区对于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的改善作用明显强于直设型综合保税区。这可能是因为转设而来的综合保税区继承了原先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园区发展基础优势,拥有更加完善的基础设施和产业基础,随着综合保税区由服务出口加工贸易向发展一般贸易出口转型,这会进一步倒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同时转设而来的综合保税区为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提供了稳定的营商环境。
表6 综合保税区设置情形异质性估计结果
3.综合保税区的空间溢出效应。
前文的研究发现设立综合保税区能够显著改善所在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Alder等(2016)[28]基于中国1988—2010年地级市数据评估了开发区的政策效应,发现开发区的设立显著促进了城市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同时还对周边城市具有显著的溢出效应。Ghosh等(2016)[29]实证检验了美国对外贸易区的溢出效应,发现对外贸易区会促进周边地区非制造业企业规模的增加。Wu等(2020)[30]发现出口加工区的设立促进了园区附近企业生产规模和效率的提升。因此,设立综合保税区对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的影响可能存在空间溢出效应。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是源于本地综合保税区的技术溢出,还是源于邻近城市企业绿色技术转移?为了进一步考察设立综合保税区对邻近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的影响,模型(4)构建如下:
gtiit=c+α×CBZit+ρ×CBZ_nearit+η×Xit+μi+νt+εit
(4)
式中,CBZ_nearit表示i城市在第t年时其毗邻城市中是否有综合保税区,有则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以广东省佛山市为例,佛山市与广州市毗邻,由于广州综合保税区于2010年设立,因此,佛山市在2010年之前,其毗邻城市不存在综合保税区,赋值均为0;2010年及之后则赋值为1。若某个城市的毗邻城市在样本期间始终未设立综合保税区,则CBZ_nearit赋值为0。其他变量与基准模型一致,系数ρ为综合保税区空间溢出效应的检验依据。若ρ显著为正,表明综合保税区的设立可以改善毗邻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若ρ显著为负,则表明综合保税区的设立会抑制毗邻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的提升。
表7 综合保税区的空间溢出效应估计结果
由表7可知,设立综合保税区对邻近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存在显著的虹吸效应。究其原因在于,综合保税区主要设立在区域中心城市,与邻近城市间存在明显的经济差距,综合保税区的设立加剧了要素流向区域中心城市,形成虹吸效应。此外,区域中心城市将相对落后产业转移至邻近城市,进而抑制邻近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
从不同行政等级和规模来看,设立综合保税区对邻近的高等级与大规模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的虹吸作用明显减弱。原因可能在于,一方面,高等级与大规模城市凭借政府偏爱和资源禀赋优势,吸引邻近城市高新技术企业入驻,同时拥有足够强的能力吸收外来先进技术用于技术创新;另一方面,城市等级和规模差异会导致资源配置和政策获取存在显著差异,相较于低等级与中小规模城市,高等级与大规模城市获得资源的能力更强,拥有更多的行政与财政自主权,对企业的补贴能力更强,税收的优惠与征收更灵活,外部资本会更偏好这类城市。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邻近城市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和制度优势形成的虹吸效应。
综合保税区作为促进外向型经济转型平台载体的同时,其特有的优惠政策和特殊制度在激励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基于2005—2021年中国大陆地级市及以上城市面板数据,运用双重差分法实证检验了设立综合保税区对所在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的改善作用,得到如下主要研究结论。
第一,设立综合保税区促进综合保税区所在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的提高。本文的实证检验证实,设立综合保税区显著改善了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现有相关文献主要分析了综合保税区如何影响城市经济增长与企业技术创新(张建中等,2019[7];李志远和曹哲正,2021[1];余壮雄等,2022[2])。对于综合保税区如何影响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的研究,目前学界尚未形成一致的结论。本研究证实了以综合保税区为代表的区位导向型对外开放政策是改善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的重要因素。相关研究结论拓展了区位导向型对外开放政策的政策效应的研究边界。
第二,综合保税区的制度示范效应和产业结构升级效应带动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的改善,FDI技术溢出效应抑制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的提高。本文揭示了设立综合保税区改善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中介机制:一是综合保税区内实行的高效便捷的管理制度对所在城市营商环境的改善产生了制度示范效应,改善了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制度环境;二是综合保税区内产业功能向出口加工业两端延伸,带动所在城市产业结构升级,进而倒逼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三是依托综合保税区引进的劳动密集型FDI对所在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存在明显的负向溢出。相关研究结论为以综合保税区为代表的区位导向型对外开放政策的调整与优化提供了理论依据。
第三,综合保税区对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的改善作用因所在城市和综合保税区的特征不同表现出异质性,且存在负的空间外部性。本研究证实:在地理区位优越、行政等级高和规模大的城市设立综合保税区对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的改善作用更为明显;城市辖区内设立多个综合保税区和整合已有海关特殊监管区设立的综合保税区对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改善作用更为明显;设立综合保税区对邻近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存在显著的虹吸效应,在高行政等级和大型城市设立综合保税区对邻近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的虹吸效应明显更弱。研究结论对不同城市综合保税区差异化发展路径提供了经验证据。
以上研究结论对我们如何调整综合保税区的政策功能具有如下几点启示。
第一,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应充分利用综合保税区的制度示范效应。借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通过在区内积极先试先行各类创新性管理制度。依据研究结论,设立综合保税区会通过制度示范效应促进城市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因此,在综合保税区制度创新的同时,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政策与制度协同创新,建立通畅的制度创新经验复制推广渠道,以此加速地方政府行政审批程序简化、服务流程优化与行政效率提升,促进城市营商环境优化,为企业绿色发展提供制度支持。
第二,不同地区地方政府应制定综合保税区的差异化产业目标。不同地区综合保税区的目标产业选择应遵循地区产业优势,因地制宜地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是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的重要因素。发达地区综合保税区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要大力支持培育绿色技术、低碳技术研发产业,引领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欠发达地区综合保税区应培育符合地区比较优势的特色产业,加强发达地区企业之间的产业与技术合作,积极承担来自发达地区的产业和技术转移,促进产业链本地化与绿色技术溢出效应。
第三,综合保税区管理部门应严格把控环境标准。建立并落实综合保税区内出口加工代工企业淘汰机制,加快区内低端制造业企业的退出速度,腾出空间引进高科技企业和研发中心等技术创新业态。同时应提高综合保税区的环境规制标准和绿色准入门槛,引导绿色低碳产业领域中具有领先技术的内外资龙头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及周边集聚,形成绿色技术创新企业集群,带动企业从事绿色技术创新活动。
本文基于城市层面评估了设立综合保税区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效应及其作用机理,但仍存在一些局限,在未来研究中有待探索:一是从微观视角揭示综合保税区对区内外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行为影响机理的差异,探明综合保税区政策效应的边界;二是将综合保税区所在城市经济特征异质性进一步拓展到制度维度,拓展对综合保税区政策效应影响因素的认识;三是分析不同设立模式下综合保税区政策效应的形成机理差异及其与其他政策的交互作用,为不同地区综合保税区的功能定位差异化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