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农药残留特别贸易关注发展趋势分析

2024-03-11 08:49郭林宇崔素娟黄筱静袁龙飞叶贵标
农药学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限量议题管控

郭林宇, 崔素娟, 黄筱静, 袁龙飞, 周 超, 叶贵标

(1.中国农业科学院 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实验室,北京 100081;2.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北京 100062;3.中国科学院 动物研究所,北京 100101;4.泰安市农业科学院,山东 泰安 271000;5.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意大利 罗马 00153)

为防止“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SPS) 被变相用于贸易保护,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1994 年各方签署了“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SPS 协定)”,澄清了SPS 措施的运用规则,指导各缔约方合理运用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措施,减少贸易壁垒。根据SPS 协定实施机制,世界贸易组织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 成立了SPS 委员会,该委员会每年召开3 次例行会议,SPS 特别贸易关注 (specific trade concerns,STCs) 是SPS 委员会会议的重要议题之一。WTO 成员可以在SPS 委员会例行会议上就影响国际贸易的拟议或现行SPS 措施提出特别贸易关注,特别贸易关注议题的讨论为WTO 成员提供了在透明、多边环境下进行正式磋商的机会。如果成员关注的贸易问题未能在SPS 委员会得到解决,则成员可能会进一步使用WTO 争端解决程序进行争端解决。可见,SPS 特别贸易关注集中反映了影响农产品国际贸易的SPS 热点和焦点问题,有利于在早期阶段沟通、讨论成员关注的议题,促进成员之间化解可能产生的贸易摩擦,避免贸易摩擦升级。

农药残留是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的关注重点,也是引发农产品和食品国际贸易摩擦的重要因素[1]。欧盟是全球食品安全保护水平最为严格的地区,其农药管理政策和农药残留限量 (MRLs) 均较为严苛[2-4]。近年来,欧盟不断以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为由,取消或限制多种农药有效成分的登记使用[5],并将相关农药残留限量降低至定量限 (LOQ) 水平,受到WTO 成员的广泛关注,已成为SPS 特别贸易关注的热点议题。同时,欧盟是我国植物源农产品出口的重要目标市场,其严苛的农药残留限量是我国农产品出口欧盟面临的主要障碍之一[6-7],因此,研究分析欧盟农药残留SPS 特别贸易关注趋势进展,对把握农产品国际贸易壁垒前沿动态,提升我国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能力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1 WTO 成员关注欧盟农药残留管控措施的总体状况

1.1 特别贸易关注议题数量的发展趋势

自1995 年美国第一次提出SPS 特别贸易关注以来,截至2022 年底,WTO 成员共提出558 项SPS 特别贸易关注议题。其中,与农药残留相关的议题共有52 项,占SPS 特别贸易关注议题总量的9.32%。这52 项农药残留特别贸易关注议题涉及欧盟、日本、美国等10 余位WTO 成员,其中,针对欧盟提出的关注议题数量最多 (32 项,占61.54%),其次是日本 (7 项,占13.46%),向其他成员提出的关注议题数量均较少,仅为1 项~3 项 (图1)。同期,WTO 成员共对欧盟提出127 项SPS 特别贸易关注,其中与农药残留相关的关注议题占比为25.20%。可以看出,WTO 成员对于欧盟制定的农药残留管控措施关注度极高,欧盟是WTO 框架下因农药残留管控措施被提出贸易关注最多的成员。

图1 1995 年至2022 年农药残留相关WTO/SPS 特别贸易关注涉及成员分布Fig.1 Member distribution of WTO/SPS specific trade concerns regarding pesticide residues proposed from 1995 to 2022

图2 显示了自WTO 成立以来各成员针对欧盟提出的农药残留特别贸易关注的具体情况。WTO成员从2001 年开始对欧盟农药残留管控措施提出特别贸易关注,且连续5 年均有新关注议题提出,说明本世纪初期WTO 成员对欧盟的农药残留管控措施较为关注。2006 年至2015 年间,新提出的关注议题数量较少,仅2008 年、2010 年、2012年和2014 年4 个年份提出过新关注,说明在这10 年间WTO 成员对欧盟农药残留管控措施的关注度有所降低。2016 年至2022 年则每年都有新的关注议题提出,其中2022 年提出的新关注议题最多 (6 项),且大部分新关注议题提出后,都在后续年份又被延续提出,说明近年来WTO 成员对欧盟农药残留管控措施的关注度大幅提升。WTO 成员对欧盟农药残留管控措施的关注度主要受欧盟农药禁限用管理政策调整影响。据初步统计,2001年至2015 年间,欧盟平均每年发出农药禁限用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4.5 项,而2016 年至2022 年间,欧盟平均每年发出农药禁限用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达10.3 项,欧盟农药禁限用措施通报数量增加与WTO 成员对其农药残留管控措施关注量上升的总体趋势相同。欧盟禁限用部分农药后,随即将相应的MRLs 降低至LOQ 水平,导致农产品进口门槛大大提高。根据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 (RASFF) 数据,2021 年至2022 年,非欧盟国家因农药残留问题被欧盟通报的农产品和食品批次数量呈跳跃式上升,2021 年和2022 年被通报批次数量分别为2020 年的1.56 倍 (959 批次)和1.48 倍 (909 批次)。可见,欧盟不断增加禁限用农药种类并持续降低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已经对国际贸易造成重要影响和壁垒效应。

图2 1995 年至2022 年WTO 成员对欧盟提出农药残留特别贸易关注议题的数量变化Fig.2 Number of specific trade concerns raised by WTO members regarding pesticide residues in the EU from 1995 to 2022

1.2 提出及支持特别贸易关注成员的特点

1995 年至2022 年间,共有43 位成员对欧盟提出过SPS 特别贸易关注,对欧盟提出农药残留特别贸易关注的成员有18 位,占比41.86%。23项欧盟农药残留特别贸易关注议题由1 位WTO 成员单独提出,8 项由多位WTO 成员共同提出,涉及成员最多的1 项议题 (关于欧盟拟定噻嗪酮、百菌清等15 种农药MRLs 的关注) 由10 位成员共同提出。值得注意的是,很多成员虽然本身不是某项特别贸易关注议题的提出方,但积极通过支持其他成员提出的关注议题参与相关讨论。32 项对欧盟提出的农药残留特别贸易关注中,共有20 项得到其他成员支持,17 项有多位成员共同支持,7 项有超过10 位成员共同支持,涉及成员最多的1 项 (关于欧盟内分泌干扰物立法的关注) 有约50 位成员共同支持。欧盟作为全球最重要的农产品进口市场之一,其严苛的农药残留管控措施受关注程度之深、影响范围之广可见一斑。

分析提出关注议题的成员类型(表1),可发现欧盟农药残留管控措施是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共同关注的议题,其中发展中成员关注度相对更高。农产品出口是发展中成员参与国际贸易、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的重要方面,但受资源、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限制,面对欧盟日益提高的农产品进口门槛,发展中成员农产品出口承受的技术壁垒压力越来越大。同时,欧盟持续将多种全球广泛使用的农药排除在许可清单之外,也给其他发展程度相当的发达成员的农产品出口造成了困扰,美国和澳大利亚等成员也先后提出关注,进一步反映出欧盟农药残留管控措施的严苛程度。

表1 对欧盟农药残留管控措施提出特别贸易关注议题的WTO 成员分布Table 1 WTO member distribution of specific trade concerns regarding EU pesticide residue measures

从提出关注议题成员的地理分布看,主要涉及南美洲 (37.50%)、亚洲 (31.25%)、北美洲(23.44%)、非洲 (6.25%) 和大洋洲 (1.56%),说明美洲和亚洲成员在关注欧盟农药残留管控措施方面表现最为活跃。从提出关注议题的具体成员看,位列前5 的成员分别为:中国 (10 项,31.25%)、印度 (9 项,28.13%)、厄瓜多尔 (8 项,25.00%)、哥伦比亚 (7 项,21.88%)、科特迪瓦和巴拉圭 (各4 项,12.50%)。整体而言,地处热带地区的成员对欧盟提出农药残留特别贸易关注的积极性较高,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热带地区气候温暖湿润,病虫害种类多、发生频繁,农药使用需求大,欧盟禁限用某些农药并降低残留限量后,热带地区成员出口农产品生产用药受到较大限制;二是热带地区农产品出口多为当地的支柱产业,而欧盟是热带农产品出口的主要目标市场之一,如果农产品出口因农药残留问题受阻,对当地经济和农户生计影响较大。

1.3 特别贸易关注的措施类型分析

广泛受到各成员关注的欧盟农药残留管控措施主要包括限量调整、残留检测要求和适用新限量的过渡期3 个方面,这些措施的实施理由主要为确保食品安全和保护人类健康。其中农药残留限量的调整最受关注,1995 年至2022 年间,此类关注议题共有27 项,涉及百菌清、代森锰锌、抑霉唑等约64 种农药,近3/4 的农药的残留限量值已/拟降低至定量限或一律限量 (0.01 mg/kg)。农药残留检测要求类关注议题共有4 项,分别为中国对灭菌丹残留定义和对茶叶中农药残留检测方法的关注、印度对大米中农药残留检测(以稻谷为检测部位)的关注和古巴对蜂蜜中农药残留物分析计划的关注。适用新限量的过渡期在很多关注议题中均有所提及,但单独作为关注议题提出的仅有1 项 (关于欧盟MRLs 过渡期和国际磋商的关注),由哥伦比亚提出,包括中国、美国和加拿大在内的16 个成员对该议题表示了支持。综上可以看出,WTO 成员对欧盟农药残留管控措施的核心关注点是,欧盟禁限用特定农药后,将原有农药残留限量调整为定量限或一律限量这一做法,对农产品的国际贸易构成了显著影响。

1.4 特别贸易关注的产品种类分析

由于农药主要施用于植物上,农药残留管控措施变化也主要影响植物源农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因此,各成员关注的产品种类也以植物源农产品为主,仅有2 项关注议题涉及动物源性产品蜂蜜。植物源农产品中,水果及其制品、饮料作物、谷物、油料、蔬菜是关注的重点,具体关注产品涉及香蕉、芒果、菠萝、柑橘、葡萄、茶叶、咖啡、可可豆、大米、小麦、大豆、芦笋、青豆、香辛料等,尤以热带产品和饮料作物受关注较多。

1.5 特别贸易关注议题的解决情况

跟踪分析欧盟农药残留特别贸易关注议题的解决情况发现,已解决的仅有1 项,为古巴对欧盟蜂蜜中农药残留物分析计划的关注;部分解决的有3 项,分别是厄瓜多尔对欧盟可可豆中农药残留限量的关注以及对欧盟菠萝中乙烯利残留限量的关注、中国对欧盟茶叶中农药残留限量及检测方法的关注。上述已解决或部分解决的关注议题均为2008 年及之前提出的,暂未报告解决情况的有28 项,以2008 年之后提出的关注议题为主(23 项)。虽然提出议题的成员后续没有报告具体解决状态,但分析相关议题的讨论内容可以看出,这些关注议题的解决情况并不乐观,推进难度较大,部分议题曾多次在SPS 委员会进行讨论,但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其中讨论次数最多的一项是关于欧盟内分泌干扰物立法的关注,已在24 次SPS 委员会会议上提出并讨论。

2 WTO 成员对欧盟农药残留管控措施的主要关注点

2.1 所拟定措施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

提出关注议题的成员普遍认为,欧盟将越来越多的农药残留限量降低至定量限水平不符合SPS 协定的第2.2 条和第5.1 条,欧盟修订这些农药的残留限量时并未以充分的科学证据和风险评估为基础,而仅仅是基于危害和预防性原则采取的措施。SPS 协定认可各成员有权确定其认为适当的保护水平,但应基于科学证据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实现适当保护水平的措施,确保所采取的措施是实现该保护水平所必需的,不应以可能存在的危害为基础无限期采取预防性措施,更不应对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限制。众多案例表明,欧盟在很多情形中并没有完成针对特定农药有效成分的风险评估,而是以相关农药有效成分及其代谢物具有基因毒性或缺乏评估数据无法完成风险评估为理由,取消登记授权并将其MRLs 修改为定量限。以G/SPS/N/EU/394 通报为例,该通报修订了百菌清等10 种农药的残留限量,其中8 种为欧盟曾批准使用但未续展登记的农药,欧洲食品安全局 (EFSA) 在审查这8 种农药时并没有完成对消费者的膳食暴露风险评估,就将其残留限量降低至定量限[8]。

2.2 未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

很多提出关注议题的成员指出,欧盟将残留限量降低至定量限的多种农药,之前已被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其他贸易伙伴审查、评估并制定了安全合理的限量标准,证明在按照良好农业规范使用时不会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但欧盟在调整这些农药的残留限量时并没有考虑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违反了SPS 协定第3.1 条。根据SPS 协定第3.3 条,如果有科学理由或能够证实已经制定的国际标准不能满足其可接受的保护水平,成员可以制定高于国际标准的保护水平,但当某成员决定不采用某项国际标准时,必须进行适当的风险评估,并且需与SPS 协定第5 条 (风险评估和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的确定)中规定的其他条件一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农药残留联席会议(JMPR)是全球农药残留评估领域最主要的科学咨询机构。欧盟曾要求JMPR 重新评估欧盟拟禁用的某些物质,如欧盟曾提出过一项针对噻嗪酮的公共健康关注,涉及待加工产品中噻嗪酮残留物转化为苯胺的潜在可能性,但2019 年JMPR 评估得出的结论并没有支持欧盟的观点。JMPR 认为,在其所评估的膳食暴露水平下,苯胺对人体没有致癌作用,重申了现有的CAC 农药残留限量的安全性,同时建议将噻嗪酮在柑橘渣中的残留限量由2 mg/kg 提高至5 mg/kg,并进一步制定该农药在多种产品中新的CAC 残留限量。在JMPR 建议提高和新增噻嗪酮在部分作物中的残留限量的背景下,欧盟却大幅降低该农药的残留限量,无疑会给相关安全食品的国际贸易造成障碍[9]。如果欧盟认为CAC 制定的农药残留限量科学证据不够充分,应该采取恰当的临时措施,并在合理的期限内寻求开展更客观的风险评估和审查农药残留限量所需的额外信息,而不是简单地通过一项法规直接撤消或降低相关农药的残留限量。

2.3 对贸易的影响超出必要限度

世界各地的农业生产者都依赖于可获得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和技术进行农业生产,其对于降低粮食安全风险和减轻贫困问题至关重要,农药即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农药是有害生物综合防治 (IPM) 的重要组成部分,允许合理使用农药可保护作物免受有害生物的危害,在促进提高产量和生产力的同时还可减少收获后的损失和不必要的浪费,以满足全球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多种农药轮换使用有助于减轻有害生物对特定农药的抗性,而不必要地限制一些农药的使用可能会增强抗药性,给农业生产者造成额外的挑战。欧盟连续采取措施撤消某些重要农药的登记使用,并将残留限量降低至定量限,限制了生产者使用这些农药产品,增加了农业生产成本,甚至影响到农业生产安全。

目前欧盟将残留限量降低至定量限的多种农药在全球使用广泛,在非欧盟成员大多登记在重要农作物上使用,是保护这些重要作物的主要药剂,且很多在生产中没有可替代的药剂[10]。特别是热带地区由于病虫害易发多发,某些必需的农药品种对保障这些地区的农业生产至关重要[11]。同时由于热带地区和欧洲之间距离较远,有些农药不仅是保护作物免受有害生物侵害的基本工具,也是在农产品储存、运输和销售期间保证产品质量的必要措施。因此,欧盟制定的一些缺乏科学依据、过于严苛的农药残留限量将对农产品国际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障碍,对其他成员的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产生重要影响。以哥伦比亚为例,香蕉是哥伦比亚的重要出口农产品,约占哥伦比亚水果和蔬菜出口量的53%,其中80%销往欧盟[12],而严重威胁香蕉产业的重要真菌病害黑条叶斑病病原菌已对多种杀菌剂产生了抗性,目前百菌清、代森锰锌是可有效防治香蕉黑条叶斑病的主要化学药剂,欧盟不许可百菌清和代森锰锌续展登记之后将其残留限量降低至定量限,将导致哥伦比亚缺乏控制黑条叶斑病的可用药剂,对其香蕉产业造成极大负面影响,直接或间接影响到依赖香蕉出口欧盟维持生计的16 万从业者[13]。

2.4 对非欧盟成员构成歧视

提出关注议题的成员认为,欧盟在农药紧急授权使用方面对非欧盟成员构成歧视,违反了SPS 协定第2.3 条。通常在欧盟禁用某些农药后,如果经评估认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没有切实可行、可接受的、明确的非农药有效方案用于防治有害生物,或当非农药的方法可用但无法提供与农药相同的效力时,欧盟成员国会紧急授权使用某些禁用农药。但欧盟的这一紧急授权政策只适用于国内生产者,并不适用于非欧盟成员。虽然欧盟设置了进口限量制定机制,即允许非欧盟成员根据贸易需求针对相关出口产品申请制定进口限量,但是这类进口限量的申请和审批需要非常艰难、复杂的程序,并且很难获得批准通过。据统计,自2017 年以来,欧洲生产商受益的农药紧急授权共达1934 项,而同期只批准了61 项进口限量[14]。提出此类关注议题的成员认为,欧盟对禁用农药的紧急授权证明其自身将这些产品视为IPM 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求欧盟考虑同样为第三国的生产商提供平等的市场机会。

2.5 未提供充足合理的过渡期

虽然SPS 协定规定,措施公布和实施之间一般需要提供6 个月的过渡期,但是欧盟撤消农药产品登记并降低残留限量的措施具有特殊性,新的替代农药的研发、试验和审批需要较长的时间周期,6 个月对于找到符合欧盟高标准要求的替代方案来说是明显不够的[9]。过渡期不足和缺乏替代措施可能导致非欧盟成员的农产品无法进入欧盟市场,而欧盟是全球农产品和食品贸易的最重要市场之一。按照欧盟法规(EC) No 1107/2009 第4.7 条规定,当控制严重植物病害必需某种农药,同时该植物病害无法通过其他措施得到控制,那么该农药可以被临时批准使用,但该临时授权时间不超过5 年,同时在使用这类农药时需采取必要的风险缓解措施,以确保人类和环境的暴露量降到最小。因此,欧盟在降低某些农药的残留限量之前,应给予非欧盟地区出口商同样的临时授权时限,以有效控制病害并寻找潜在的替代产品。此外,即便在能够获得替代农药的情况下,种植者也必须在最终出口产品到达目标市场边境的前一年确定种植作物的农药使用方案,因此过渡期较短将给生产者带来重大挑战,特别是对于储存和销售周期较长的商品,问题尤其严重。例如干果、罐装产品、冷冻产品、果汁、葡萄酒和烈酒等,这些商品有可能在生产时还是按照有效的欧盟标准生产的,但在装运时就已经不再具备进入欧盟市场的条件[15]。总之,在合理的情形下,原有生产系统需要足够时间做出调整才能适应欧盟的新措施。

3 应对欧盟农药残留管控措施的几点建议

3.1 加强基于科学数据的风险评估

对于成员质疑欧盟持续撤消部分农药登记授权并降低多种农药残留限量的做法过于严苛,欧盟在答复成员关注时强调,非欧盟成员可以提交可供欧盟开展风险评估的数据,参与修订欧盟的农药残留限量或申请制定进口限量。EFSA 会定期公布拟修订残留限量的农药名单,非欧盟成员可以通过相关农药的生产商,在EFSA 开展风险评估之前的早期阶段向负责起草评估报告的报告成员国 (rapporteur member state,RMS) 提供补充信息或数据,也可以在欧盟委员会形成限量修订法规草案并向WTO 通报后,通过WTO/SPS 评议机制向欧盟提出评议意见,以便自身的利益需求能够在欧盟农药残留限量修订中得到体现。如果欧盟制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无法满足非欧盟成员的贸易需求,非欧盟成员还可以申请制定进口限量。但无论是参与修订欧盟的农药残留限量,还是向欧盟申请制定进口限量,都必须提交满足欧盟要求的可供进行风险评估的数据,如果没有相关数据或数据不充分,则只能被动接受欧盟单方面制定的严苛残留限量。科学的试验证据和风险评估是制定农药残留限量的核心原则和依据,也是在欧盟现有法规框架下,推动欧盟采纳贸易伙伴意见、放宽残留限量要求的核心要素。目前我国在应对欧盟农药残留贸易壁垒的过程中,由于缺少基础研究数据支撑,难以推动相关议题取得实质进展,因此迫切需要针对影响我国重要农产品出口的农药残留物,加强基础研究和风险评估数据积累,强化风险评估方法体系及能力建设,为与欧盟交涉相关议题提供有力的科学依据。

3.2 加强多边机制下有共同诉求成员的联合应对

由于欧盟推动建立了一套自己的评估体系,对于风险评估数据、方法和程序都有极为严苛的要求,因此其他成员提交的风险评估数据想要获得欧盟的认可具有一定难度。2009 年至2020 年间,应贸易伙伴申请,欧盟共制定了422 项农药残留进口限量,其中由单一成员申请制定和由多位成员联合申请制定的约各占一半,申请制定这些进口限量的成员以美国和加拿大等发达成员为主,由发展中成员申请制定的进口限量数量很少,目前还没有由我国申请制定的进口限量。可见,发展中成员的科技、经济实力与发达成员还存在较大差距,向欧盟申请制定农药残留进口限量仍存在不小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强化CAC 等国际组织的功能和作用,加快推动对全球农产品和食品贸易具有重要影响的农药在JMPR 机制下的毒理学评估和残留限量审查与制定进程,争取有共同利益诉求的成员形成多边联合,集中风险评估资源,依据国际认可的方法和程序制定农药残留限量国际标准,力争形成国际共识,推动欧盟对CAC 农药残留限量的认可和采信,以共同应对欧盟严苛的残留限量标准体系。

3.3 加强信息预警并提早做好应对准备

欧盟持续撤消部分农药登记授权并降低最大残留限量的举措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已初步显现。近年来欧盟因农药残留问题通报我国出口农产品批次数量有所增加,涉及的农药种类和产品范围均有所扩展。如受欧盟撤消毒死蜱登记授权并降低其残留限量影响,2021 年以来我国茶叶、柚子、梨等多种出口农产品因毒死蜱残留问题被欧盟通报。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推动实施“欧洲绿色协议”大背景下,欧盟在农业领域积极对标可持续发展目标,于2021 年底正式通过了新的共同农业政策。该政策提出的具体目标包括到2030 年化学农药的使用量和风险减少50%,危害较大的农药品种的使用量减少50%。可以预见在未来一段时期,欧盟仍然会持续收紧农药登记使用政策,并扩展降低残留限量的农药范围,亦即对欧盟农药残留贸易壁垒的应对具有长期性。因此,为保障农产品顺畅出口欧盟市场,需要主动跟踪欧盟农药管理政策变化动态,及时掌握欧盟农药登记和残留限量调整新动向,尽早向行业发出预警信息,提前做好应对准备,提升应对欧盟农药残留贸易壁垒的前瞻性。

3.4 充分表达利益诉求,争取更长的过渡期

有关欧盟农药残留特别贸易关注的议题数量、涉及农药种类、提出和支持关注的成员均较多,说明欧盟撤消部分农药品种登记及降低残留限量不是仅涉及双边或某个区域的关注议题,而是对全球很多成员的农产品及食品出口产生了广泛影响。尽管欧盟农药残留管控趋严的做法在SPS 例会上屡受关注,但欧盟并没有对相关措施做出实质性改变,仅强调适用于欧盟成员的农药紧急授权是临时性措施,贸易伙伴可以通过申请进口限量长远解决因农药残留导致的贸易问题。在缺少符合欧盟高标准要求的科学试验数据的背景下,让欧盟取消降低农药残留限量相关措施的难度极大。不过随着众多成员对欧盟农药残留管控趋严的持续关注和对贸易所受影响的不断诉求反馈,欧盟可能会考虑适当延长过渡期,以促进新措施的平稳过渡。例如,目前欧盟在撤消噻虫嗪等新烟碱类农药残留限量的案例中,拟提供36 个月的过渡期,从一个侧面说明成员的利益诉求表达得到了欧盟的关注,并影响了其决策。因此发展中成员应积极利用SPS 例会等多边机制,充分表达产业和贸易利益诉求,尽量争取较长的过渡期和公平合理的政策。

3.5 积极寻求技术援助

由于各成员的生产条件、气候环境、作物品种和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病虫害防治的紧迫程度也不相同。发展中成员受经济和科技实力限制,一方面,为适应欧盟依据定量限设定残留限量的措施,需要调整检测方法以满足对相应定量限的要求,同时确保出口产品检测合规;另一方面,寻找和开发替代农药产品的能力不足,如何有效防治有害生物、保障农业生产并满足欧盟市场准入要求,是摆在发展中成员面前的一道难题。而SPS 协定规定了技术援助相关条款,发展中成员可向欧盟寻求技术援助,请欧盟提供检测技术、替代产品和方法等方面的培训交流,帮助发展中成员获得切实有效的工具,在保护食品安全和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同时,确保全球粮食安全和贸易平稳发展。因此,发展中成员应充分利用这一条款,积极向欧盟寻求必要的技术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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