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春健 侯若英 杨丽
编者按: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依法能动履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2023年11月30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全面揭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态势特点,并通过以案释法警示社会公众加强自我防范意识。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价值,本刊特约请最高检第四检察厅相关负责同志和部分典型案例的具体办案人围绕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案件特色与价值、办案思考与理念等内容撰写稿件,以飨读者。为方便阅读,特附相关案例二维码,扫码即可阅读。
摘 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释放依法从严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强烈信号,全面揭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态势特点,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全链条从严惩治的鲜明立场,展现了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推动追赃挽损和综合治理的积极作为。本批典型案例共11件,各具亮点,对各地检察办案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 关联犯罪 从严惩治 追赃挽损 综合治理
一、发布典型案例的背景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呈现出集团化、垄断化趋势,诈骗手段复合多元,犯罪行为衍生升级,形成上下游完整黑灰产业链,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202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对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作出安排部署。2022年9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简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法律支撑。
各级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全面履行“四大检察”职能,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值《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旨在全面总结检察机关打击治理举措成效,彰显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以检察履职推进社会治理的鲜明态度与坚定决心,同时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社会公众,营造“全民反诈”的浓厚社会氛围。
二、发布典型案例的主要考虑
(一)释放依法从严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强烈信号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形势严峻复杂,随着国内打击力度持续加大,犯罪团伙逐步向境外转移。在发展演变中,小规模分散的诈骗团伙越来越少,大量打着“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幌子的超大犯罪集团,通过控制、管理各个诈骗团伙,在境外形成了庞大且稳定的犯罪网络,大肆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对此,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治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该捕则捕、当诉则诉,从严提出量刑建议,加大资金追缴力度。如刘某某等人诈骗案,跨境电诈集团以冒充公司负责人的方式诱骗财务人员大额转账,骗取北京等地147家被害单位9683万余元,检察机关依法严惩跨境犯罪集团及其首要分子,形成有力震慑。
(二)揭露警示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
刷单返利、虚假投资理财、虚假购物服务、冒充电商物流客服、虚假征信诈骗等是较常见的诈骗手段。随着公众防骗意识不断增强,诈骗团伙也紧跟社会热点,不断翻新诈骗手段,增强欺骗性和迷惑性。如王某某等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犯罪团伙利用物流公司“内鬼”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以货到付款的形式,对仅价值2元的足浴包收取货款69元,并向全国不特定收货人“盲发快递”,以小额多次的方式实施诈骗,隐蔽性较强。
(三)彰显依法全链条严惩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鲜明立场
为诈骗提供帮助的黑产犯罪不断迭代升级,各模块相互衔接配合,形成完整产业链。人员模块涉及组织运送他人通过偷越国(边)境或其他方式赴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信息模块涉及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以设计诈骗话术实施精准诈骗;技术模块涉及提供平台、软件、工具等技术支持,以降低犯罪成本,提高诈骗隐蔽性和欺骗性;资金模块涉及为诈骗犯罪所得提供“洗白”通道,以逃避金融监管和侦查调查。检察机关坚持全链条打击,如鲍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李某等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钟某某等6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彰显了依法全链条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鲜明立场。
(四)展现全流程追赃挽损的检察作为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洗钱犯罪紧密关联,诈骗团伙通过非法渠道掩饰、转移赃款甚至跨境洗钱,给人民群众带来巨大财产损失。追回赃款、挽回损失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和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检察机关将追赃挽损贯彻办案始终,如王某等人诈骗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侦诉协作、法检会商机制优势,全流程各环节接续追赃,追回被害人全部损失5500余万元,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五)展现刑事诉讼与公益诉讼协同履职推动综合治理的积极成效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错综复杂,仅仅依靠刑事从严惩处难以从根本上消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土壤。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推动内部横向协作配合,畅通线索移送和协同办案机制,助力电信网络诈骗检察环节综合治理效能最大化。如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固话批量申请业务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行政公益诉讼案等,体现了“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三、本批案例的典型意义
(一)刘某某等人诈骗案
该案是一起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冒充公司负责人诱骗财务人员大额转账实施诈骗的案件。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往往较大,给企业带来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极大。本案亮点主要在于:一是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从严惩处。检察机关根据全案证据,依法认定刘某某提供前期诈骗集团运营资金、安排人员培训和联系洗錢团伙等,是诈骗集团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领导者。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检察机关提出对刘某某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刘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是积极开展自行侦查,加大指控犯罪力度。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集团首要分子往往藏匿幕后、远程指挥,指控证明难度较大。对此检察机关在前期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基础上,加大自行补充侦查力度,通过调取同案犯供述、补充询问证人以及收集其他客观性证据等,进一步补强、夯实案件证据,确保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处。
(二)郑某等7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
该案是一起通过“赌诈结合”方式跨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件。犯罪分子打着国(境)外赌博合法的幌子,在网络上以娱乐、游戏的名义招赌、吸赌,并以控制赌博网站后台数据的方式骗取钱款,隐蔽性和迷惑性较强。本案亮点主要在于:一是准确区分圈套型赌博和赌博型诈骗。圈套型赌博,一般是设置圈套,诱使他人参与赌博,是真正意义上的赌博行为;而赌博型诈骗则是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本案中行为人在赌博中弄虚作假,操纵赌博输赢并以此占有他人财产,属于赌博型诈骗,应当以诈骗罪论处。二是依法数罪并罚,从严惩处犯罪。行为人通过偷越国(边)境的方式赴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即使偷越国(边)境的目的就是为了实施诈骗,其偷越国(边)境并非赴境外实施诈骗的通常方式或唯一方式,二者之间没有密切的关联性,不成立牵连犯。对同时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予以严惩。三是深挖犯罪线索,追捕漏罪漏犯。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深入分析研判,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进一步查找案件被害人,追诉漏罪漏犯,全链条打击犯罪团伙。
(三)王某某等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该案是一起利用物流公司“内鬼”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盲发快递”实施诈骗的案件。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具有货到付款习惯的网购用户个人信息,再将显著低价商品标以高价,向不特定人员寄递该商品,在用户没有实际购买商品的情况下骗取到付货款。“盲发快递”行为因单笔诈骗金额较低,且被害人也确实收到了商品,迷惑性较强,被害人往往难以准确分辨行为性质,鲜少以刑事报案方式维权,犯罪分子以此积少成多,骗取数额巨大财产。本案亮点主要在于:一是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对此类新型诈骗手段,检察机关准确认定该行为并非单纯的低买高卖行为,而是在被害人并未实际购买商品的情况下被骗取购物款,本质上属于诈骗行为,如果诈骗数额较大,应认定构成诈骗罪。二是依法严惩寄递行业“内鬼”。寄递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出售在工作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为犯罪分子精准施诈提供了重要信息,在诈骗犯罪活动中起到重要作用,对此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予以严惩。同时构成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三是积极探索综合治理新路径。检察机关内部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相互配合,强化线索移送,对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刑事检察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寄递企业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措施,该寄递企业收到检察建议后通过限缩物流账号查询权限,实时监控敏感数据查询信息等堵塞制度漏洞,完善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四)李某等人诈骗案
该案是一起通过搭建虚假投资平台,以诱导反向操作、频繁交易、购买波动股等方式实施的诈骗案。虚假“投资理财”类诈骗一般数额较大,且手段隐蔽,很多被害人误以为自己投资亏损,被骗钱财而不自知。本案亮点主要在于:一是对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准确定性。本案没有采用拒绝提现、后台控制数据等传统诈骗方式,是否属于诈骗行为较难辨别。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进一步查明行为人通过发布虚假盈利图片诱导被害人反向操作、频繁交易、重仓交易、购买波动股等作案手段,迅速造成被害人“亏损”假象,骗取被害人钱款,该行为构成诈骗罪。二是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退赃退赔。在本案赃款已基本被犯罪分子挥霍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各被告人、被不起诉人退赃退赔,为被害人追回了大部分经济损失。
(五)鲍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该案是一起冒充证券公司客服以提供股票免费咨询为名精准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上游犯罪团伙提供“引流”帮助的案件。“引流”行为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关联行为,为诈骗团伙实施诈骗犯罪提供了精准信息,使被害人更易落入诈骗圈套。本案亮点主要在于:一是准确判定公民个人信息。本案中的“微信四件套”同时具备社交、支付等功能,微信号和手机实名绑定,与银行卡绑定,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应当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二是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因行为人对上游犯罪性质并无确切明知,不构成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引流”帮助,同时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构成要件,此外其非法获取他人“微信四件套”并转卖牟利的行为还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择一重罪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六)李某等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该案是一起利用“AI”语音机器人自动拨打电话,精准推送虚假贷款APP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件。此类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行为社会危害严重,应当予以严惩。本案亮点主要在于:一是准确判断主观明知内容。對行为人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不宜简单以客观行为直接认定行为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应结合行为人提供技术帮助的具体方式、持续时间、与诈骗团伙之间联络内容等,综合判断其主观明知内容,对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技术帮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共犯。二是依法辨别行为人打着“技术中立”幌子实施的犯罪行为。一些科技公司、技术人员在金钱诱惑以及“技术中立”的遮掩下,帮助诈骗团伙设计、开发有关诈骗网站或APP,不仅让诈骗犯罪更易实施、得逞,也极大增加了司法认定难度,对此类行为应当穿透认定,对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依法认定予以严惩。
(七)钟某某等6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该案是一起组建“跑分洗钱”团伙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洗钱的案件。“跑分洗钱”团伙利用本人或他人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合法的第三方支付渠道,为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等,将电信网络诈骗或网络赌博中的赃款洗白。本案亮点主要在于:一是突出重点从严惩处。对“跑分洗钱”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长期从事收购、贩卖他人银行卡、电话卡、互联网账号的人员,依法从严惩处。二是宽严相济,宽以济严。“跑分洗钱”团伙往往以“无风险、高收益”为诱饵,诱骗一些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未成年人等提供银行卡或其他具有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账号,使上述人员沦为“洗钱”的工具人。检察机关坚持分类分层处理原则,对涉案在校学生,坚持惩处与挽救相结合,考虑到参与时间较短、作用较小,且积极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对其依法从宽处理,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八)王某等人诈骗案
该案是一起打着投资虚拟币的幌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件。虚拟币价值波动较大,容易使人产生可以快速积累财富的刺激感,电诈分子利用投资者幻想一夜暴富的心理,以及对境外虚拟币交易信息掌握的不对称性,建立虚假的虚拟币投资平台,骗取被害人钱款。本案亮点主要在于:一是准确甄别经营虚拟币交易平台的违法行为和以虚拟币为幌子实施的诈骗行为。本案中虛拟币交易平台借用其他网络平台数据加工而成,平台内客户交易数据与外界虚拟币交易行情并无关联,被害人投资资金直接进入犯罪分子控制的银行账户,不是单纯的非法经营虚拟币交易平台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二是精准发力追赃挽损。检察机关加强与侦查、审判部门的衔接配合,高度重视审查资金的流向,共同研究案件追赃挽损路径及涉案财物处置方案,全流程追赃挽损,挽回了被害人全部财产损失。
(九)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该案是一起行为人为上游犯罪提供帮助实施轻微不法行为,检察机关在依法相对不起诉后及时移送行政机关作出处罚的案件。为“跑分洗钱”团伙提供银行卡并配合实施转账、取款的行为,司法机关应当考虑其提供银行卡数量、取款金额、具体情节、违法所得、后果等,结合其是否系初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再犯可能性等情况,综合作出刑事处罚或建议行政处罚的决定。本案亮点主要在于:一是准确理解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行为人系“卡农”,出售本人1张银行卡,具有认罪认罚、坦白、从犯、部分犯罪未遂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且系初犯,获利较少,全额退出违法所得,能够积极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根据上述情节综合判断,其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二是积极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行为人非法出借银行卡的行为违反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及时制发检察意见书,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法从严对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检察机关通过落实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确保行为人罚当其责,受到应有惩处。
(十)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固话批量申请业务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行政公益诉讼案
该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多起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发现被告人利用“空壳公司”营业执照批量申请固话业务,进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线索。检察机关向市场监管和通信管理部门分别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撤销“空壳公司”的注册登记,并组织开展当地“空壳公司”排查;通信管理部门约谈相关运营商,督促各运营商强化固话开户审核业务。本案亮点主要在于:一是积极参与诉源治理。通过检察公益诉讼,进一步压实电信业务经营者贯彻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主体责任,推动强化固话开户业务的审核工作。二是多部门协同履职。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加强执法司法部门协同联动,建议并督促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查处“空壳公司”,共同构筑防诈反诈协作长效机制。
(十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涉诈企业营业执照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
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力度不断加大,社会公众对向私人账户转账的警惕性越来越高,但是向企业对公账户转账的警惕性还不高。诈骗团伙利用社会公众这一心理大肆收购对公账户,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本案亮点主要在于:一是融合履职,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动治理“空壳公司”。根据刑事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检察机关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落实监管责任。二是协同发力,构建电信网络诈骗源头治理防范共同体。充分利用联席会议机制,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移送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监管盲区。
*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副厅长(挂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100726]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10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