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土地流转可以提升土地资源配置,解决农村劳动力过剩问题,构建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服务体系,实现高效管理。对农村集体建设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土地流转机制,能够有效帮助农民参与到城市化和工业化建设中来,发挥出集体士地资源的优势,使得农民经济效益有所增长。通过适当集中和合理的土地流转,可以避免农村居民过度分散的住房模式造成的土地浪费,在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同时,保护基本耕地红线问题。本文以土地流转的政策背景为依据,对土地流转现状进行分析探究。
关键词:土地流转;高效管理;耕地红线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指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畅通城乡要素流动。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针对农村土地问题,党中央不断强调在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上,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高效并有序的流转。
1 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明确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換、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1.2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颁布,提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农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12月10日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了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的成果:“伴随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应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
1.3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的制度法制化。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的制度法制化,以更有效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更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三权是指:
(1)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2)承包权,归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民所有;(3)经营权,是农村土地流转后负责经营土地的人所有。土地流转即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1.4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颁布,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2021年1月10日,农业农村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通过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鼓励农村土地流转。2014 年中央首次提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农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2017 年中共中央再次提出落实农地“三权分置”意见,扩大农地试点范围。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以经营权的流转促进土地的流转,通过产权的细分突破农地的规模经营局限,进而实现农业的集约化和现代化。农村土地流转在缓解农地经营分散、效率低下和土地闲置等问题的同时,也解放了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使得大批的农村劳动力开始从事非农业生产,农民能够同时享有农地流转带来的财产性收入和非农就业收入,从而提高农村居民收入水平[1]。
2 全国耕地流转总体情况
2020年,全国耕地流转面积53 218万亩,其中,出租面积47 497万亩,占比89.25%;入股面积2 926万亩,占比5.5%;其他形式流转面积2 795万亩,占比5.25%。可以看出,耕地流转形式中出租占比最大。
根据2005~2020年全国耕地流转面积情况(剔除西藏),可以看出,我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从2005~2020年处于增加的态势,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比重从2005~2017年耕地流转面积不断增加,2017~2020年耕地流转面积趋于稳定态势[2]。
3 河南省土地流转和农民收入现状
截至2020年河南省家庭承包耕地面积110 520 619亩,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34 223 492亩,耕地流转占比31%,全省常住人数9 941万人,城镇化率55.43%,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6 107.93元。
河南省各市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年可支配收入详见图2。
平均每人全年可支配收入示意图
从上图可以看出,随着时间的增加,河南省各市農村居民收入处于增长态势。
4 商丘市耕地流转现状
商丘市是河南省辖地级市,位于河南省东部,简称“商”,是豫鲁苏皖接合部区域性中心城市,三线城市。市域面积10 704平方千米。截至2022年10月,商丘市辖2个区、6个县,代管1个县级市和2个功能区。截至2021年末,商丘市户籍人口1 012万人,全市生产总值 3 083.32 亿元,耕地流转面积326.46万亩。2021年末,商丘市常住人口722.3万人,其中,城镇人口364.6万人,占比47.21%;乡村人口407.7万人,占比52.79%。全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2699 元,比上年增长 7.5%。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4758元,增长 5.8%;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4789 元,增长 8.7%。具体情况详见表1。
从商丘市农村农村局获知商丘市耕地流转数据详见表2。
从上表可以看出,商丘市近三年耕地流转面积增加,整体变动不大。
5 存在的问题
通过获取数据分析对比发现,农地流转情况虽然有所改善,但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面积虽然在增加,但是,土地流转面积增长的速度自2017年逐渐放缓,可能主要源于农用地流转交易市场不健全、土地经营权交易市场机制存在问题、农户参与土地流转面临风险等各种因素。同时流转的方式主要是出租为主,占比89.25%,凸显出土地流转的方式单一集中。其次,是我国城镇化率的提高,而城镇化的发展吸引力众多农村年轻劳动力,使得一部分农村年轻人进入城市工作,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稳定劳动力以中老年人居多,老一辈人受教育程度有限,对土地的认知更为狭隘,土地从业人员往往经历了几代人的传承,出租土地的意愿更小,因而阻碍了土地流转。最后,基层关于土地流转的制度完善及普及相对薄弱,也使得农民对土地有强烈的情结。
6 结论
本研究结合国家统计局和《中国统计年鉴》的官方公布数据概述农业生产的基本状况、土地流转的现状以及农民家庭收入的现状,通过数据分析对比得出主要结论:(1)根据实证分析结果可知,土地经营权流转占比具有显著的正向增长,并且最近几年逐渐趋于稳定状态。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产出有助于生产经营改进、劳动力资源配置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优化和政策激励提高了我国农业作业效率。土地经营权流模式还有进一步的提升和探索,根据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外部环境及土地分布情况采用适宜的流转方式,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建立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发展现代农业。(2)近年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成效显著,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不断提高,土地流转率自2005年逐步增长,但是,不同省份之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差异较大,仍需构建规范农用地流转制度提高整体土地流转水平。目前农村农业劳动力年龄偏大,主要从业人员思想传统,对土地的认知更为狭隘,土地从业人员往往经历了几代人的传承,出租土地的意愿更小,因而阻碍了土地流转,农民从单一农业生产转向多样化经营模式,通过土地流转不同的方式释放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3)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提升进一步促进农业生产模式、优化劳动力资源配 置、提升土地资产价值和获取政策扶持四个方面提高国家农业生产的效率。土地流转促进土地资源从碎片化分布的状态向规模种植整合,农业生产规模扩大降低了农业生产的平均成本,推动家庭农场、农业专业生产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和经营模式,提高了农民的经营性收入水平。
参考文献
[1] 史元元,杨威,张晓阁.土地流转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机理和对策建议[J].黑龙江粮食,2021,(05):83-84.
[2] 陈梦琳.1985-2020年河南省土地流转对农民收入的影响研究[D].辽宁大学,2022.DOI:10.27209/d.cnki.glniu.2022.000808.
作者简介:任培培(1992—),女,研究生学历,研究方向:土地制度与土地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