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印发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 全省招生、提前批录取、定向县(市)就业

2024-02-24 13:32赵鑫
河南教育·职成教 2024年2期
关键词:公费行政部门定向

赵鑫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河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河南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费师范生的招生录取、培养管理、履约任教、激励措施、条件保障等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办法》明确指出,师范生公费教育是指在河南省高等院校面向师范专业本(专)科生实行的、由省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有关定向培养经费,学生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教育管理制度。师范生公费教育重点为定向县(市)培养紧缺薄弱学科、学有专长并胜任县域教学的各类教师,为城乡基础教育提供智力支持。接受师范生公费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公费师范生)由承担培养任务的高等院校(以下简称培养高校)按照河南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进行教育培养,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须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10月13日河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教师〔2015〕881号)同时废止。

招生录取:实行“省来县去”政策

《办法》优化了招生政策。据了解,以前我省的公费师范生招生政策实行的是“县来县去”,在实践中逐步调整为“市来县去”。为进一步扩大优质生源,去年我省的公费师范生招生政策调整为“省来县去”。招生范围的逐步优化,有利于全省优秀学生报考,保证了公费师范生招生的优质资源。

《办法》明确,公费师范生招生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有关政策和要求,实行“省来县去”政策,即全省招生、提前批录取、定向县(市)就业。省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制订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有效衔接。

凡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河南省户籍,具备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和认定教师资格身体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公费师范生。考生户籍所在地以高考报名信息采集时所填报的信息为准。公费师范生入学报到前,须与培养高校和定向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河南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对拒签协议的录取学生,有关高校应取消其公费师范生专项录取资格。

培养管理:健全了三方协同育人机制

《办法》健全了三方协同育人机制。原来的政策规定师范生的培养工作由培养高校承担,现修订为:构建培养高校、地方政府、中小学共同培养公费师范生的协同育人机制。三方协同加强对公费师范生培养管理,共同促进公费师范生成长发展。

《办法》明确规定,培养高校、定向县(市)要构建地方政府、中小学与高校共同培养公费师范生的协同机制。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培养高校遴选建立公费师范生优质实践基地,配合培养高校加强对公费师范生培养过程管理,关注公费师范生成长发展。

培养高校要全面提高公费师范生培养质量,按照德才兼备、一专多能、面向城乡、强化实践的原则,根据基础教育发展和课程改革要求,系统制订公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要加强公费师范生师德教育,引导公费师范生热爱教育事业,坚定长期从教的职业理想。要实行“双导师”制度,安排中小学名师、高校高水平教师给公费师范生授课。要创新培养模式,强化教育实践,落实不少于一个学期的教育实习。

培养高校根据国家、省等相关政策,制定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转专业、进入、退出的具体办法。公费师范生可按照所在学校规定的办法和程序,经定向县(市)同意后,在公费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录取后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公费师范生,在入学1年内,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并由所在学校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非师范专业。

履约任教:完善了履约管理制度

《办法》完善了履约管理制度。在公费师范生培养、履约过程中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负责,建立每年培养高校、定向县(市)履约报告制度,有利于加强对公费师范生的履约管理。

《办法》明确,公费师范生培养、任教的履约管理分别由培养高校、定向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定期培养高校、定向县(市)要将公费师范生履约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因违约产生的需退还培养经费和违约金,由定向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收缴,上缴同级财政统筹使用。定向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公费师范生履约动态跟踪管理机制,及时公布违约情况,并记入公费师范生人事档案。

公费师范生如因罹患重大疾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按时履行协议的,须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经培养高校、定向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暂缓履约。待情况允许,经定向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可继续履行协议。公费师范生退役后履约,服义务兵年限计算为工龄,等同于履行协议义务。

《办法》还明确了终止协议与协议终止、解除协议及违约情形处理的一些事项。

激励措施:培养期可报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专升本

《辦法》提升了培养学历层次。教育部鼓励提高公费师范生学历培养层次,加大卓越教师培养力度。以前我省的政策规定公费师范生不能报考统招研究生,新政策允许优秀公费师范生在培养期报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对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及培养高层次师范人才将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办法》明确,公费师范生在培养期可报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我省普通专升本。公费师范生在培养期、任教后可报考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成人专升本。

需要提醒的是,培养期可报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我省普通专升本,报名前须经定向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承诺硕士研究生或本科毕业后按期回到定向县市任教不少于6年,其间不得办理解约)后,可保留公费师范生身份至硕士研究生或本科毕业。就读硕士研究生或专升本期间,不享受公费教育经费补助。具有推免硕士研究生资格的公费师范生须经定向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承诺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按期回到定向县市任教不少于6年,其间不得办理解约)后,可进行推免。

优秀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以及全日制在校生其他奖励政策。鼓励培养高校设立公费师范生专项奖学金。

公费师范生毕业时通过培养高校职业能力测试的,可免试认定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

定向县(市)要落实国家和我省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政策,对到乡村中小学、教学点任教的公费师范生,要积极出台地方配套政策,为公费师范毕业生提供办公场所、周转宿舍等必要的教育教学设施和安全的工作生活条件。

公费师范生任教后的在职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和河南省培训计划,落实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支持公费师范生专业成长和终身发展。

各地在评先、表彰、职称评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推荐扎根乡村的公费师范生。

条件保障:在校培养期间享受“两免一补”

《办法》规定,培养高校负责公费师范生招生培养、就业指导;定向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岗位、办理派遣、履约管理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公费师范生专项招聘政策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公费师范生在校培养期间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即免除学费、住宿费,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相关经费由省财政全额负担,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

《办法》明确要求,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纳入督导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并通报督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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