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冥报记》“窦轨”条看玄武门之变的地方蔓延

2024-01-28 13:15方一然
中国故事 2023年12期
关键词:益州旧唐书太子

导读

过去关于玄武门之变的研究,大多依据史料进行,鲜少关注到宫廷政变对宫门之外以及地方军事和政治的影响。本文试以初唐“释氏辅教书”《冥报记》中的“头颅”叙事“窦轨”一则为基础,补充玄武门之变的相关研究。在“文史互证”之基础上“以文补史”,考察《冥报记》作者唐临如何借恐怖血腥之“头颅”,书写、补充、揭示玄武门之变对于中央与地方所造成的惨酷影响,并在曲笔间显示出对窦轨其人的褒贬品评。

武德九年(626)六月四日发生的玄武门之变,是初唐政治史上的著名军事政变。历来有关玄武门之变的研究,大多从两唐书等史料出发,察其微言,围绕以李世民、李建成、李渊三人为首的政治集团,考究政变的性质及成因,力求一探玄武门之变的“真相”。或有论及影响者,也大多从“贞观之治”世局的开创、太宗君臣对国史的粉饰,以及唐世储君地位的动荡等正反两面进行阐释。但其中却鲜有文章涉及這一宫廷政变,所生发出的对宫门之外且蔓延至地方的军事、政治影响。据笔者所见,仅保宏彪一文,在考述益州道行台官员时,颇有见地地指出了发生于益州的玄武门之变余波:其时益州行台仆射窦轨,借政变成功之机,斩杀了向来不睦且疑为太子一党的行台尚书韦云起。保氏在其文中,对此事做出了如下判定:“窦轨此举主观上是为了泄私愤,在客观上为益州局势的长期稳定清除了隐患,消灭了太子残余势力据此发动反叛活动的可能性。”对此,笔者亦基本表示认同,然窦轨此举之“正当性”,尚有讨论余地。因保氏所论,主要仍是依据国史材料,以论证玄武门之变扩诸益州地方的影响。只是玄武门政变之扑朔迷离,见诸于史,往往未能穷其全貌,从小说写本出发,或能对此政变作一阐释新解。本文即试从初唐“头颅”叙事①《冥报记》“窦轨”一则入手,在“文史互证”之基础上“以文补史”,于作者唐临之曲笔中见出对窦轨的褒贬品评,展现史料的“未尽之意”,由此针对玄武门之变的地方蔓延,做进一步考论。

《冥报记》二卷②,唐吏部尚书唐临(600年-659年)撰于永徽四年(653年)③。其撰写缘由,《冥报记》有唐临自序,可见出一二:

释氏说教,元顺因果,因即是作,果即是报。……及齐竟陵王萧子良作《冥验记》,王琰作《冥祥记》,皆所以征明善恶,劝诫将来,实使闻者深心感悟。临既慕其风旨,亦思以劝人,辄录所闻,集为此记。

可见此书乃法南北朝释氏报应之记,大体以佛教因果之说为旨,记叙微事,发起因由,以此“征明善恶,劝诫将来”。

“窦轨”一则叙事,亦不脱其旨。两《唐书》中,未曾有只言片语提及窦轨之“果报”,窦轨之死,《旧唐书》仅以“(贞观)四年,卒官,赠并州都督”九字记之,平淡无奇。然唐临所书,窦轨之“果”为何,所缘之“因”又为何,此篇叙事虽短,却可“一行十目”细细读之:

洛州都督郑公④窦轨,性好煞戮。⑤初为益州行台仆射,多煞将士,又害行台尚书韦云起。贞观二年冬⑥,在洛州病甚笃,忽言:“有人饷我苽来。”左右报:“冬无苽也。”⑦公曰:“一盘好苽,何谓无?”既而惊视曰:“非苽也,并是头,从我偿命。”又曰:“扶我起见韦尚书。”言毕而薨。

首先,唐临开篇记叙窦轨品性为人,判以“性好煞戮”四字,恰与史相合,补充强调了窦轨之嗜杀。《旧唐书》卷六十一《窦轨传》中,有大量篇幅记叙了窦轨之残暴滥杀,据笔者统计,其本传八百余字,其中以近一半篇幅记叙了七次问斩事,今摘录关键情节如下,并点明杀人缘由:

1.(窦轨率军于宜春讨伐胡贼)与贼相遇,贼乘高纵火,王师稍却。轨斩其部将十四人。

2.(交战之际)令之曰:“闻鼓声有不进者,自后斩之。”

3.因大破之,斩(胡贼)首千余级。

4.部众无贵贱少长,不恭命即立斩之。每日吏士多被鞭挞,流血满庭,见者莫不重足股栗。

5.轨初入蜀,将其甥以为心腹,尝夜出,呼之不以时至,怒而斩之。

6.每诫家僮不得出外。尝遣奴就官厨取浆而悔之,谓奴曰:“我诫使汝,要当斩汝头以明法耳!”遣其部将收奴斩之。

7.其奴称冤,监刑者犹豫未决,轨怒,俱斩之。

以上文字足可见窦轨之杀人无数,尽管其中几次或有治军严酷之故,然其所斩者从胡虏、部众、军士、家僮、监刑者,更乃至其外甥,无辜者何其之多,不论敌我、亲疏、贵贱,不重缘由,但凡稍稍不顺其意,皆一斩了事。其滥杀行径,就连高祖都曾怒而讽之曰:“公之入蜀,车骑、骠骑从者二十人,为公所斩略尽,我陇种车骑,未足给公。”由此可见,唐临所判之“性好煞戮”,的确一语切中了窦轨杀人缘由,即其大体上是任“性”为之、天性如此。《旧唐书·袁天纲传》中,亦有方伎袁天纲为窦轨相面之记载,称其“目气赤脉贯瞳子,语则赤气浮面,如为将军,恐多杀人”,从面相之角度侧面证实了窦轨之“性好杀戮”。尽管两《唐书》在本传中均未遮掩窦轨之嗜杀,然《旧唐书》史臣对窦轨的总评,所重则更在其“临戎”之功,称其“才能门第、辉映数朝”,更冠以“唐之昌也,不亦宜乎”的评价,仅在最后以“窦轨之酷,亦非全器”责之。《新唐书》论其品性,也不过增以“刚果有威”四字。对比唐临所书,重在“性好煞戮”,显然与史传旨归有别。而唐临以此开篇,一针见血,笔者以为正是要点明窦轨此后遭逢果报的根本之“因”。

其后,在历数窦轨所行“煞戮”之事时,本传中所载的七次“问斩”,唐临仅以“多煞将士”四字囊括,重点全放在“又害行台尚书韦云起”一句。何以见得?恰可与后文对读观之。首先,窦轨尽管一生杀人无数,似无所惧,然贞观二年其于洛州任上病重弥留之际,亦幻亦真之间,却见到了“人头偿命”的幻象。此事史书无载,全凭唐临所记,可优先说明两点:其一,唐临认为窦轨杀人,本应遭受果报;其二,唐临以为窦轨所杀众数,其中必有那么几人,令其嗜杀之后心有戚戚、于心难安,才会于弥留之际因惶惧而见到“人头偿命”。那么,在面对“一盘人头”的恐怖幻象时,窦轨惊呼“从我偿命”之余,最直接且下意识的反应,则是“扶我起见韦尚书”。此处,且不论韦云起早在武德九年就为窦轨所杀,本不能得见;更可凸显的——则是窦轨所见之“一盘人头”中,偿命者虽众,然扎入其眼中心中者,却独“韦云起”人头一个,可见韦云起正是最令其于心难安、常思惶惧者。

若依前文所引保宏彪之言,窦轨杀韦云起实有清除隐患、稳定益州之效,那么为何唐临会如此重视韦云起一案,将其视作窦轨一生心病,并要窦轨为此罹患报应?且窦轨所杀之外甥、家僮、监刑官,谁又不更比韦云起无辜?笔者以为,不妨先回归史料,从窦轨与韦云起之前嫌构隙谈起。《旧唐书》卷七十五《韦云起传》,清楚记载了窦、韦二人于益州任上时,相互构隙的缘由:

行台仆射窦轨多行杀戮,又妄奏獠反,冀得集兵,因此作威,肆其凶暴,云起多执不从。云起又营私产,交通生獠,以规其利。

笔者以为,此处值得考究者,正在与此二人之构隙中,到底有几分“私怨”,又有几分“公恨”。首先,私怨甚明,二人任职期间,于对方之品性行事均互有不满。韦云起不惯窦轨之滥杀凶暴,窦轨则不惯韦云起之谋营私利,由此,所谓杀韦云起以泄私愤,并非空穴来风。其次,再论“公恨”,即两人之间有无太子、秦王两方派系之争。其中,窦轨与李世民交往之密,前人已有推论。据保宏彪的考证,窦轨临戎多年,自李渊入关,即“一直跟随李世民经略关中和河陇地区”,更在“平定王世充和窦建德的战役中与李世民同心合力”;而益州道行台自武德三年设立以来,其间的尚书令亦长期由李世民担任,窦轨之任左仆射,正为其下属,负责益州的具体事务,“为李世民之夺位登基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与稳定的战略后方”。由此,将窦轨视作秦王一党,斑斑可考,勿需多疑。以此回看窦轨于任上之多次“妄奏獠反”⑧,以“冀得集兵”,其中用意,也能明白恐怕并非只为“因此作威”这般简单。

然而,对窦轨多有不满的韦云起,是否即为太子一党,是否有暗中为太子行事作业,导致其自身在玄武门之变后,必为窦轨所杀以清楚余孽的嫌疑?笔者以为还有细细推详之余地。首先,两《唐书》所载中,并未有言语明确指出韦云起曾为东宫行事,或是在其为官期间,有任何与太子交往过密之举。其次,《旧唐书》中史官论赞,对韦云起的评价是:

屏绝朋党,罔避骄豪。历览言竹,咸有可观。而云起吐茹无方,世长终成诡诈,其不令也宜哉!

尽管“不令也宜哉”,但所批评的却是韦云起之“吐茹无方”,指其于钱粮出入上行止有亏,所苛责的应是“又营私产,交通生獠,以规其利”一事。然而,苛责之余,论赞却特称其“屏绝朋党”,在此事上推崇韦云起,足见结党营私、派系斗争之事,似不是韦云起一贯的行事作风。

由此,再看《韦云起传》中,有关窦轨因韦云起属“建成党”而将其斩杀的情形,更显仓促武断:

隐太子之死也,敕遣轨息驰驿诣益州报轨,轨乃疑云起弟庆俭、堂弟庆嗣及亲族并事东宫,虑其闻状或将为变,先设备而后告之。云起果不信,问曰:“诏书何在?”轨曰:“公,建成党也,今不奉诏,同反明矣。”遂执杀之。

隐太子死后,窦轨一得诏,即马上开始了“疑”“虑”“先设备而后告之”,又仅凭韦云起一句“诏书何在”,为其坐实反叛罪谋,执而杀之。窦轨行动之速,环环相扣,足见其杀韦云起是势在必得,根本不论其是否确为太子一党或是否“真将为变”。而在《窦轨传》中也有类似的叙事,可见其行事之迅速与“论罪”之轻易:

及隐太子诛,有诏下益州,轨藏诸怀中,云起问曰:“诏书安在?”轨之不示,但曰:“卿欲反矣!”执而杀之。

“藏”之一字令人生疑。试问韦云起如确为太子党,那么玄武门之变秦王既已得手,令窦轨清除余孽,窦轨又何必将诏书“藏诸怀中”?窦轨杀韦,不论为私为“公”,其于心有亏,似可明见。

综上,笔者之细查,意图不在非要证实韦云起与太子无涉,或必非太子一党。韦云起之是否为太子行事,史料无载,无由确知,也不再重要。重要的是,在窦轨看来,既然其自身为秦王一党,那么韦云起就“必为太子一党”,韦云起纵然再“屏绝朋党”,也不得不身陷你死我亡的地方派系争斗之中——窦轨之斩杀其于瞬息之内,即是明证。由此,若要为此案定性,所谓“清除隐患,消灭太子残余势力据此反叛”的说法,难免是居于唐太宗李世民之立场,从“成王败寇”之视角,认可窦轨杀韦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笔者以为,此事的本质,就是由玄武门之变这一宫廷内的皇权争斗事件,蔓延至地方的派系相争惨剧;窦轨正是借此宫廷流血的“成功”,肆无忌惮、残酷嗜杀地铲除异己。而地方派系相争之惨烈,本无关历史论断中的“孰正孰反”。韦云起“注定”是这场争斗中不折不扣的牺牲品,而这,也许就是唐临为韦云起“鸣冤叫屈”、以为其大为无辜之意;也是唐临以为窦轨嗜杀,作业深重,必遭果报之处。

回看《冥报记》“窦轨”一则,唐临记叙“头颅”报复之用意,即是以此表达对窦轨之批判与对韦云起之同情。以下,笔者以为还可从作者唐临自身出发,对理解本则叙事作两点补充说明。

其一,唐临之仕宦生涯值得关注。据《旧唐书》卷八十五《唐临传》,自高宗即位以来,唐临历任检校吏部侍郎、大理卿、御史大夫、刑部尚书等职,多辗转于司法部门。其任大理卿以来,“前卿所断者号叫称冤,临所入者独无言”,足见唐临依律之严明、断狱之公正;其任刑部尚书时,更参与编撰《律疏》,亦可见其自身对律法条例之稔熟。前人以为,唐临所撰《冥报记》全书,恰是对初唐“依律慎刑”思想之反映。由此,“窦轨”一则,无疑也是基于唐临自身之“听讼惟明,持法惟平”,对窦轨之“性好煞戮”以至滥杀乱判的严厉批评。

其二,唐临之出身入仕亦不容忽视。本传记载:

武德初,隐太子总兵东征,临诣军献平王世充之策,太子引直典书坊,寻授右卫率府铠曹参军。宫殿废,出为万泉丞。

可见,唐临初入仕途时,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太子李建成的赏识,并且直到玄武门之变以至“宫殿废”以前,唐临一直为太子引荐而任职。当然,唐临一生仕经高祖、太宗、高宗三朝,若说唐临为太子一党或以为唐临之政治倾向有所“欹偏”,显然言过其实。然而,反映于“窦轨”一篇,笔者以为唐临对李建成兼及韦云起必然怀抱一定程度的同情。这种同情,可能源于昔日的感遇之恩,也可能源于对二人,或更多“牵连者”如益州“血案”中罹难人士的恻隐之心。唐临在“窦轨”篇中,特写“头颅”作报的叙事效果,意在借恐怖血腥之“头颅”,揭示并强调历史上玄武门之变的恐怖与残酷——窦轨所见愈是血腥、愈令人惶遽,則当日之情景想必亦愈令人发指、惨绝人寰。

前人考论《冥报记》之文类,指出从《旧唐书·经籍志》到《日本国见在书目录》,《冥报记》皆被列入史部杂传类,到了《新唐书·艺文志》,则在史部杂传记类与子部小说家类共同列著,直到宋以后才完全列入小说类。可见《冥报记》在唐时,本就为人以“补史”之杂传而视之,如今虽顺应前人观念之变,以笔记小说视之,然其补史之用未尝隐没。由此,笔者概述本文旨归,以为《冥报记》“窦轨”条,至少在两方面补充了玄武门之变:其一,此篇叙事借“一盘头颅”之幻象,强调了初唐重大政变的残酷与恐怖,侧面反映了亲历此段历史的唐临对骨肉相争惨案之恻隐与惊惧。其二,此篇叙事补充了玄武门之变的性质——不仅是局限于宫廷内的皇权争斗,其影响亦蔓延至地方,是造成地方派系相争、借宫廷政变以铲除异己的惨剧。

注释

① “头颅”叙事,乃笔者对中国古代文学中一类与“头颅”相关之志怪作品所下的定义,其具体意指主要情节或人物与“头颅”及其变体(如髑髅)相关,且大体怪诞不经、出乎寻常的叙事作品。相关研究可参见拙作,方一然《唐代文学中的“头颅”叙事》,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2023年硕士学位论文。

② 《冥报记》卷数历来有争,《日本国见在书目录》作十卷,日本所存古写本作三卷。本文从方诗铭之说,以唐宋公私书目及《旧唐书》唐临本传为准,作二卷,以为这应是远传日本前的原卷数。见【唐】唐臨撰、方诗铭辑校《冥报记》,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辑校说明》第7-8页。

③ 据李剑国依本书条目所考证,今从之。见李剑国《唐五代志怪传奇叙录》,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87页。

④ 两《唐书》中未尝以“郑公”称窦轨,只记载窦轨为酂国公,“鄭”或为“酂”之讹误。

⑤ 原文作逗号。然此句为窦轨品性总论,且后文之“初”意为开始追叙前事,故笔者以为读作句号为宜。

⑥ “贞观二年冬”,与前所引窦轨卒于贞观“四年”有悖。岑仲勉以此为据,以为此篇“必非信史”,且“当非临书”(《冥报记》,第69页)。然岑仲勉推论“当非临书”,未免武断;至于“必非信史”,笔者以为小说叙事本就不是历史复刻,唐临书以“贞观二年”,未尝不是以此凸显窦轨报应之速。

⑦ 原文句读不作对话。然笔者以为窦轨与左右之一问一答,恰与此后窦轨“曰”、“惊视曰”、“又曰”相接续,构成一段畅顺对答。

⑧ 窦轨任上期间,高祖曾令益州给兵送韦仁寿往南宁,“窦轨害其功,托以蜀中山獠反叛,未遑远略,不时发遣。”可见妄奏獠反,是窦轨用以集兵的一贯手段,且未尝见有惩戒,或许恰是其“迁益州道行台左仆射”时,居上位者“许以便宜从事”之用意。见《旧唐书》,卷一百八十五,第3053页,与卷六十一,第2365页。

参考文献

[1] 郑宝琦.“玄武门之变”起因新探[J]. 文史哲,1988(4).

[2] 李英祥,尹春明. 唐玄武门之变真相初探[J].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1).

[3] 乔宗传. 玄武门之变与贞观之治[J]. 晋阳学刊,1993(2).

[4] 李瑞杰. 浅析玄武门之变的原因、性质及消极影响[J].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01(4).

[5] 保宏彪. 唐高祖至高宗时期益州行政机构研究[D]. 西安:陕西师范大学,2010.

[6] 唐临. 冥报记[M]. 方诗铭,辑校. 北京:中华书局,1992.

[7] 李剑国. 唐五代志怪传奇叙录[M]. 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3.

[8] 刘昫,等. 旧唐书[M]. 北京:中华书局,1975.

[9] 欧阳修,宋祁. 新唐书[M]. 北京:中华书局,1975.

[10] 张金桐,刘雪梅. 从《冥报记》看初唐“依律慎刑”思想[J].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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