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RCEP 背景下广西涉外商事争端仲裁解决机制工作研究

2024-01-28 09:38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课题组
中国司法 2023年12期
关键词:仲裁员商事跨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课题组

随着RCEP国家间经贸合作的不断深化,相关跨国商事纠纷将大幅增加,在新形势下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立足广西实际,建设发展RCEP背景下广西涉外商事争端仲裁解决机制,打造高水平跨国商事纠纷仲裁协调平台,也将成为依法妥善化解区域内的国际投资贸易纠纷、平等保护RCEP各成员国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的治理体系的必然途径。

一、RCEP背景下广西涉外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机遇

(一)RCEP背景下中国—东盟经贸发展潜力大

从海关总署公布的2012—2021年中国进出口商品总值和中国—东盟中心发布的2012—2021年中国和东南亚国家的双边货物进出口总额数据分析(图1至图2)看,我国国际贸易经济发展快速,且常年保持增长趋势。

图1 2012—2021年中国进出口商品总值

图2 2012—2021年中国—东盟双边货物进出口额

中国如今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商品消费市场,货物贸易总额连续5年全球第一,连续12年成为全球第二大进口市场,吸收外资保持全球第二,对外投资稳居世界前列。尤其自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签订合作协议之后,中国—东盟货物进出口贸易额近十年呈现高速增长态势。2015年“一带一路”倡议正式实施后,中国进出口总额保持10%以上的增长速度;2021年,中国外贸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同比增长21.4%,规模再创新高,质量稳步提升。而RCEP 贸易经济区域关涉全球约30%以上总人口、经济体量和贸易总额,是全球经济体体积最大、发展潜力最大的经济区域。中国作为RCEP重要参与国,在未来十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必然乘借国际贸易东风呈现蒸蒸日上的发展趋势。

(二)RCEP协议生效实施后国际商事法律服务行业发展空间大

RCEP协议生效实施给中国企业带来诸多商机的同时,也会引发多元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和纠纷的增多,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相应增加,从而推动跨国商事争端解决法律服务领域呈现较大的发展空间。参与RCEP协议的中国、日本和韩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在亚太地区发展跨国商事法律服务业,建设大陆法系仲裁机制需求迫切,也有利于实现RCEP区域全球首个大陆法系仲裁机制集聚中心,进一步有效解决RCEP建设域内跨国商事争端。

(三)RCEP背景下国际商事争端仲裁机制建设发展有前景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仲裁机构可充分利用沿边沿海、距东盟地区近等优势,面向RCEP区域加强跨国商事争端仲裁机制建设,为确立跨国商事争端解决中心地位创造有利条件。此外,加快推进RCEP等区域经济合作进程,有助于深化区域经贸合作,维护多元稳定的国际经济格局和经贸关系。

二、商事争端仲裁解决工作的现状

(一)我国国际商事争端仲裁解决的现状

表1数据显示,我国仲裁机构近三年仲裁案件数量保持在40万件以上,虽然总体数量可能受国际经济因素影响有所下降,但整体变化幅度不大。涉外仲裁案件①鉴于目前仅有全国、广西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数据统计,故此课题以该数据作为参考,用于跨国商事争端仲裁案件的情况比对。数量方面,我国仲裁机构处理涉外仲裁案件数量继2020年有所微降后,2021年和2022年又呈增长态势,近四年涉外仲裁案件数量在全国仲裁案件数量的占比分别为0.46%、0.55%、0.65%、0.61%。

表1 全国仲裁案件数量情况

(二)广西涉外商事争端仲裁解决的现状

受全球疫情和国际经济因素影响,2019年至2022年广西区内的仲裁机构涉外仲裁案件数量分别为39件、17件、16件、17件,呈现逐渐下降的趋势。2022年广西区内的仲裁机构处理涉外案件数量在全国占比仅为0.59%,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数就是广西全区的37.8倍。以上数据表明,广西区内的仲裁机构处理国际仲裁案件数量较少,与当前全国发展形势有一定差距。

表2 全国部分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案件数量情况

广西致力采取多种措施实施仲裁体制机制改革,力求改变以上发展不良局面并取得初步成效。目前,广西14个设区市均设立了仲裁委员会,成为全国为数不多的实现设区市仲裁机构全覆盖的省份之一,聘请的仲裁员遍及国内以及东盟国家等。2018年至2020年广西连续三年仲裁案件总量超6万件,仲裁案件标的额每年超百亿元,是2018年以前年均案件量的近25倍,案件总量位居全国前列,为广西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广西仲裁协会是我国首家注册成立的省级仲裁行业协会,并在实践工作就如何发挥仲裁协会行业自律管理职能进行了有效的尝试和探索,取得良好效果。2021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将仲裁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今后一段时期进一步推动广西仲裁工作健康稳步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具体措施。同月,南宁国际仲裁院顺应广西自贸区经济发展需要,主动入驻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现自贸区仲裁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南宁仲裁委员会为提高涉外仲裁审理质量,制定相关文件,明确外籍仲裁员的聘任条件。柳州仲裁委员会完善线上仲裁规则,实行“线上一网式、线下一窗式,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方式。钦州仲裁委员会在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设立钦州国际商事纠纷调解中心。在实践中,广西多地仲裁委员会结合本土仲裁纠纷的主要类型设立专门仲裁机构。例如,南宁仲裁委员会设立南宁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南宁仲裁委员会建设仲裁中心;北海仲裁委员会设立互联网金融仲裁;北海、玉林、防城港、柳州等仲裁委员会设立知识产权仲裁院等。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积极推动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广西国际民商事调解中心,统筹律师、公证、仲裁、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商事纠纷化解法律服务,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奠定基础。

表3 广西部分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案件数量情况②另外,柳州仲裁委员会、梧州仲裁委员会、钦州仲裁委员会、百色仲裁委员会、来宾仲裁委员会、防城港仲裁委员会、贺州仲裁委员会、河池仲裁委员会、崇左仲裁委员会、玉林仲裁委员会近三年来均没有处理涉外仲裁案件。

三、广西涉外商事争端仲裁解决工作存在的困难

(一)对仲裁境外承认与执行功能认识不足

目前,政府主要通过司法维权政策支持和宣传工作引导涉跨国商事业务的企业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进行维权。据统计,近些年广西法院系统涉外诉讼数量不断增加,以诉讼方式解决的跨国商事争端占比较大,但实践中由于司法主权原则,我国司法裁判文书在外国很难得到承认与执行,诉讼方式对涉跨国商事业务的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方面限制较多。

调研发现,自贸区部分涉跨国商事业务的企业表示不知道或不了解仲裁纠纷解决机制和仲裁性质功能作用;大部分涉跨国商事业务的企业与境外企业没有适用仲裁条款的约定,双方一旦发生纠纷之后就直接向国内法院提起司法诉讼;部分自贸区企业虽然了解仲裁,但不够信任我国或广西仲裁机构的水平和能力,企业发生跨国商事争端之后更倾向于选择国外的仲裁机构,或者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而不是选择通过广西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际上通行有效的仲裁维权救济途径在我国的应用和推广。

(二)涉外仲裁人才队伍建设水平不高

一是广西仲裁机构涉外仲裁员占比较低。如广西涉外仲裁员(含外籍仲裁员)共有126人,占全部在册登记仲裁员总数的17%。南宁仲裁委在册外籍仲裁员仅有17人,占比为2.8%。二是广西涉外仲裁人才专业配比不合理。调研发现,广西区内仲裁机构在册仲裁员专业知识技能涵盖面较窄,难以保证适用涉外仲裁法律的全面性。以南宁仲裁委的仲裁员行业情况为例,数据分析显示南宁仲裁委中国籍仲裁员掌握国际法律知识的数量约为37人,加上该机构仲裁外籍人员17人,即南宁仲裁委具备涉外法律知识的仲裁人才共54人,占比为8.77%,数额甚至低于国内主要仲裁机构的外籍仲裁人员占比。南宁仲裁委从事经济贸易的仲裁员占比低,关于金融、房地产、经济管理、工程施工等具备其他行业经验和技能的仲裁员占比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仲裁解决多种类行业纠纷的空间。三是缺乏多语种解决跨国商事争端的仲裁人才。以中越商贸为例,若发生中越跨国商事争端,双方约定在中国境内仲裁机构解决争端,而精通中文、英语和越南语的仲裁人才很少,则在语言沟通不畅的情况下容易造成双方当事人对法律概念、意思表示的理解错误,从而影响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认可度。

(三)仲裁机构运行管理机制有待改革

调研发现,区内的仲裁机构在财务收支上主要有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等形式。如南宁、玉林、贺州、河池、防城港、百色、来宾仲裁委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钦州仲裁委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北海仲裁委是提供公益性仲裁法律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实践中,广西仲裁机构的行政属性较强,仲裁机构内部管理机制不活,人事、财务、薪酬等方面自主性不强以及财政预算管理具有固定模式特点等,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区内仲裁机构发展涉外业务的积极性,也成为区内仲裁机构涉外案件数量持续走低的原因。为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持续积极稳妥推进仲裁机构内部管理机制改革工作,具体包括人事、财务、薪酬制度等仲裁机构的自主权。

四、RCEP背景下加强广西涉外商事争端仲裁解决工作的建议

(一)坚持党的领导

坚定不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仲裁工作稳步发展的根本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仲裁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秉持仲裁工作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全面提升仲裁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仲裁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高度重视仲裁调解在广西涉外商事争端解决中的作用

仲裁调解机制对于解决RCEP背景下涉外商事争端有重要意义。广西各仲裁机构要重视仲裁调解工作,将调解工作真正作为仲裁的前置环节。一是仲裁委员会在内部设立专门的调解和解部门,在仲裁庭审前由专业调解人员向当事人说明仲裁调解和解的作用等内容,并针对具体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争取取得双方一致的解决意见;二是仲裁委员会与有关涉跨国商事业务的企业协会、自贸区协会、中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协会等行业协会进行沟通,由协会专门派遣调解人员处理涉及跨国商事争端的仲裁案件;三是纠纷所在地调解中心派出专业调解人员对跨国商事争端的仲裁案件提出调解建议,促进双方和谐解决问题。

(三)加强RCEP背景下广西涉外商事争端仲裁业务的政府政策扶持

一是持续落实政府责任。建议广西各设区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仲裁法律制度,有序推进广西仲裁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加强政策保障。政府引导涉外企业选择广西本土仲裁机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培育广西的仲裁市场,出台政策推动仲裁服务国际化、智能化、网络化、信息化发展,有效服务广西高水平对外开放。

二是坚持司法与仲裁的沟通衔接。建议广西区内仲裁机构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作,从顶层设计上出台完善诉讼和仲裁对接工作机制与涉外商事纠纷处理指导文件,使仲裁机构处理涉外纠纷有据可依。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涉外及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程序,实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集中化和专业化审理。在案件多发领域共同推进诉源治理,鼓励市场主体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从源头上控制诉讼增量,减少诉讼总量,建立系统、高效、顺畅的“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纠纷解决新格局。

三是优化高频发类型仲裁案件处理质效。建议广西各设区市政府针对金融、建筑工程、旅游等高频发的跨国商事争端仲裁案件类型出台相应政策,为提高仲裁机构办案效率和仲裁质量奠定基础。例如,针对金融仲裁案件,建议结合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案件类型的需求,由仲裁委专门设立金融仲裁纠纷专项专业小组,制定金融仲裁规则;积极适用调解和解前置方法,由政府出面协调,直接优先适用仲裁调解和解,调解无解之后再具体适用仲裁规则。再如,针对建设工程仲裁案件,建议相关政府部门积极与商会、协会和仲裁委员会的沟通交流后提出指导意见,加强广西区内建设工程部分行业协会、商会对司法仲裁救济的培训工作;增设建设工程行业协会、商会的法治咨询功能,开设专门维权窗口。

(四)建立广西国际民商事调解中心并充分发挥作用

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广西国际民商事调解中心,为国内外市场主体提供民商事领域争议调解服务,进一步发挥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中的作用。为有效发挥广西国际民商事调解中心作用,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建立健全商事调解、诉讼与仲裁的对接协作机制,提升商事调解可执行效力;二是围绕跨国企业法律服务需求多样化、国际化的特点,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重点解决RCEP背景下贸易、投资、金融、知识产权、房地产、工程建设,海商海事等领域的跨境及国际商事争端;三是与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商协会建立联络机制,帮助企业及时高效化解跨境商事纠纷;四是加大商事调解研究和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对外合作,扩大中外联合调解机制网络,争取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RCEP成员国争议解决机构签订合作备忘录;五是加强专业商事调解员队伍建设,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查明、争议解决顾问、法律专业培训等服务。

(五)探索建立广西涉外法律服务集聚园区

建议探索建设以仲裁、调解、公证等法律业务为主的广西涉外法律服务集聚园区,一是倾向重点服务中马“两国双园”、中印尼经贸合作区等产业园区,通过扶持政策的导向作用,将跨国商事争端案件向广西引流;二是通过资源优势整合,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体;三是发挥涉外行业协会商会的积极作用,在境外中资企业发生商事争端,由行业协会商会及时引导企业向区内仲裁机构与调解机构申请仲裁或调解,加强境内外商会、行业协会关于涉跨国商事业务企业的仲裁宣传;四是通过平台效应,加强仲裁机构与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经验交流;五是建成高仲裁水平、设施齐全的仲裁法律服务集聚园区,推动广西满足RCEP跨国商事争端法律服务需求,打造RCEP区域仲裁中心。

(六)增强仲裁机构的内生发展动力

建议广西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照高标准、高水平的仲裁机构运作模式,在坚持仲裁机构公益性非营利法人性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将仲裁机构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范围,赋予仲裁机构在人事、财务、薪酬制度等方面的自主权,支持仲裁机构开展内部管理机制改革。鼓励仲裁机构采取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灵活管理仲裁人员,提升仲裁业务能力,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性,有利于仲裁人员及时应对跨国商事争端的竞争性,激发仲裁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仲裁机构的市场活力和竞争力。

(七)加强广西涉外仲裁合作交流

一是建议广西区内仲裁机构主动加强与国内外仲裁委员会的沟通协作。例如,根据金融仲裁案件类型的需求,区内相关仲裁委员会可与衢州仲裁委员会、中卫仲裁委员会等金融仲裁案件类型高发区仲裁委员会进行合作,提高本地仲裁委员会的金融仲裁质量。再如,利用广西沿边沿海地理位置优势,广西区内各仲裁委员会可加强联系东盟国家仲裁机构,共同推动跨国商事争端解决合作;可与马来西亚亚洲国际仲裁中心、越南金融商事仲裁中心进行常态化合作,通过人才交流、成立专门部门等形式促进高效解决跨国商事争端。二是探索开放境外仲裁委员会在广西区内设立业务机构。鼓励广西区内的仲裁委员会与港澳地区、东盟国际知名仲裁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合作,支持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

(八)加强广西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工作

一是加强仲裁人才交流学习活动。定期派遣仲裁员到东盟国家及RCEP成员国仲裁机构进行学习交流。二是培养实务性仲裁专业人才。建议广西建立高等院校与仲裁机构共同培养仲裁人才机制,区内高校等相关专业院校加强与当地仲裁机构交流与合作,派遣法学专业学生到当地仲裁机构进行培训与实习,共同建设实践基地,培养专业仲裁人才。三是重点培养特色仲裁专业型人才。建议区内各仲裁机构根据当地仲裁业务需求,对外聘请特色仲裁案件类型的专业仲裁员。四是加强外籍仲裁员的聘用和管理。针对外籍仲裁员占比较少的问题,建议广西区内仲裁机构与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境外企业、境外仲裁机构等组织不定期合作,依法提高聘任具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为仲裁员的数量,并为外籍仲裁员在区内开展仲裁工作创造便利条件。

(本文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证与仲裁管理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研究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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