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景源 洪 飏
(辽宁师范大学,辽宁 大连 116081)
(1)□亥卜,多辟臣其… (《合》27896)
“辟臣”可能为“嬖臣”,即受宠幸的近臣。另有一例卜辞也含有此词:
目前,关于“辛”字本义有诸多争议,大致分为刀具和非刀具两类观点。
另一类观点认为“辛”为非刀具,其说莫衷一是。如袁海林[12]认为,“辛”应当为“萃”的本字,即“辛”的本义应该是指一种药草;汪宁生[13]认为,“辛”是倒绘的人形,本义为死亡;蔡英杰[14]认为,“辛”的本义是心宿,其字形是心宿的象形;刘伟乾[15]认为,“辛”当为“梓”的本字,其本义为梓树,等等。
“辛”古今都可以说是常用字,但在甲骨卜辞、金文、古籍资料中,大多用其假借义或后起义,既可用作天干名,又可用作人名、地名,因此,确定本义比较困难。结合出土文物,甲骨文“辛”很显然是铜凿之象形,凿字形下部的短横疑为防止砸伤手用来扶持凿具的辅助装置(见图1、图2)。所以,最后综合多家意见以及出土实物,“辛”为凿类工具的观点应该是可信的。
图1 殷墟刘家庄北地M508出土铜凿
“辛”作为凿类工具,不仅可用于黥刑,还可用作治玉、宰牲等。
(3)乙丑卜:有吉辛,子具ㄓ,其以入,若,侃,有髟徝。用。(《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481,以下简称《花东》)
这条卜辞是在卜问:有坚实的“辛”这种工具,子备办牺牲进行ㄓ祭时,是否该带着这种凿类工具进入宗庙,子会不会被神灵顺着,是否会快乐[16]?从这条卜辞可以看出,这里的“辛”应为一种祭祀工具。
《说文》“辛”部列字五个,其中“辠”“辜”“辥”字义与罪相关,而“辤”与“辞”虽从“辛”,但“辞”中所从之“辛”为后换的声符,并不从“辛”之义,而“辤”疑为“辞”字的讹混,所以两字含义皆与“罪”无关。
从小篆开始,“辜”变为从辛,古声,因为此时“辜”的常用义已经由“重罪”过渡到“罪”,故把形旁变成了常用于表示“罪”“刑法”等义的“辛”。
甲骨卜辞中“妾”字可用于商先公先王与诸子之配偶,意即配偶。例如:
(6)辛丑卜,于河妾。(《合》658)
(7)……于王亥妾。 (《合》660)
“妾”在卜辞中也可用为人牲。
(8)贞,今庚辰夕,用鬳小臣三十、妾三十于妇,九月。(《合》629)
(9)侑妾于妣己。(《合》904正)
所以,“妾”字也有奴隶这层含义。随着词义的发展,“配偶”这层含义由“妻”字承担,于是“妾”就留下“有罪女子”这层含义。
卜辞中的“童”出现较少,仅见两例,且并未用其本义,只用作田猎地名,其地待考。金文中“童”可用作奴仆,如《史墙盤》之“长伐夷童”。后来,为这个义项造了新字“僮”。
“辟”字甲骨、金文中无节制义,甲骨文中可用于人名,如《合》(21085)的“子辟”,或与“僻”通,表示偏僻之地,“己巳卜,王燎于东。己巳卜,王于征,辟门燎。”《说文》“辟”所训之“法”应为“效法”或“法则”义,如《师望鼎》:“用辟于先王。”于省吾言:“‘辟’作动词用,则为‘效法’,其在句末作名词用,则为‘法则’。”[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