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振
(湖北大学 哲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
在哲学语境中,“泛心论(panpsychism)”常指这样一种观点:所有东西都有一个心灵(mind)。也就是说,“心智性(mentality)”即“具有心灵(意识)”这种性质在自然界中是基础的(fundamental)、遍在的(ubiquitous)。尽管其表面上显得有些让人难以置信,但泛心论在东西方哲学思想史上都曾经流行过,而且近年来在当代心灵哲学中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复兴。不仅如此,它甚至在科学界也受到了关注,例如2020年5月《新科学人》(NewScientist)的头条文章便是《宇宙是有意识的吗?》(1)Michael Brooks,“Is the Universe Conscious? It Seems Impossible until You Do the Maths”,New Scientist,2020-04-29,https://www.newscientist.com/article/mg24632800-900-is-the-universe-conscious-it-seems-impossible-until-you-do-the-maths/,2022-11-10.。如果科学界都开始严肃对待“泛心论”,那么我们在哲学上就更加没有理由不去认真思考它。何况在当代心灵哲学的讨论中,就分析“意识难题”来说,泛心论作为物理主义和二元论之外可能的第三条道路,其理论价值也不可小觑。
在本研究中,笔者试图以当代泛心论最为典型的型态即“构成性泛心论”为切入点,来考察该类型的泛心论所面临的“组合难题”,并以之为基础,分析学界当前解决组合难题的代表性方案即“现象绑合(phenomenal bonding)”。有别于菲利普·高夫(Philip Goff)视现象绑合关系为不可知的(超出了人类目前的认知能力),同时也有别于乔治·米勒(Gregory Miller)把“共意识关系”作为现象绑合关系,笔者将提出另一种看待现象绑合关系的角度——从“主体间关系”界定现象绑合关系的策略,并将论证,以主体间关系视之,现象绑合关系是可以说清楚的,并且,它还能克服“共意识关系”所固有的缺陷。
宽泛意义上的泛心论认为,“有心灵(意识)”是自然界中最为基础也最为普遍的一种性质;与此同时,根据当代物理学的基本假定,自然界中最为基础的东西往往存在于微观形态的事物之中。结合上述两种观点,我们可以推得如下立场:宇宙中那些最为基础性的微观事物具有意识属性——例如电子就具有意识。据此而论,泛心论者当然也承认意识属性在宇宙中是普遍存在的,因为就宇宙中的任何一个东西来说,至少其微观部分是具有意识属性的。根据上述泛心论立场,一个自然而然的难题就出现了:就有意识属性的宏观事物来说,其所具有的意识属性与构成该宏观事物自身的那些微观部分所具有的意识属性之间(例如人的意识属性和构成人的微观粒子的意识属性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relationship)呢?
如何理解上述关系成了区分不同种类的泛心论的重要依据。根据构成性泛心论(constitutive panpsychism)的看法,微观事物及其意识属性从基础上奠立了宏观事物的意识属性;根据非构成性泛心论(non-constitutive panpsychism)的看法,宏观事物的意识属性并非由更加基础性的微观事物的意识属性构成——并非由其奠定基础。最自然的构成性泛心论“版本”是所谓的“构成性微观泛心论(constitutive micropsychism)”,根据该类型的泛心论,微观事物及其意识属性是其他意识属性的基础(2)Goff Philip,William Seager,“Panpsychism”,Edward N.Zalta,ed.,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Archive(Summer 2022 Edition),URL=
构成性泛心论面临的一个难题是:解释微观形态的具有意识特征的物质如何组合构成了宏观形态上的有意识的事物——例如我们人类的心灵。此即所谓的“组合难题(combination problem)”。查莫斯(David Chalmers)对于一般意义上的“组合难题”给出了如下描述:
无论如何,泛心论都面临着这样一个主要的挑战:组合难题。大致说来是这样的:基础的物理实体(例如夸克和光子等)的经验如何可能组合在一起以产生我们所熟知且喜爱的那种人类意识经验?(4)David Chalmers,“The Combination Problem for Panpsychism”,Brüntrup Godehard,Ludwig Jaskolla,eds.,Panpsychism:Contemporary Perspective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6,p.179.
根据对于意识概念的不同层面的强调,例如主体性(subject)特征、感受性(qualitative)特征和结构性(structural)特征,人们可以将组合难题进一步区分成不同的版本,每个版本对应上述提及的意识的某一个特定层面的特征,即组合难题有如下三种形式:主体性组合难题(subject combination problem)、感受性组合难题(the quality combination problem)和结构性组合难题(the structure combination problem)。限于讨论的目标,本文仅关注第一种——高夫认为该形式的组合性难题是一般意义上的组合难题的核心。
根据高夫的讨论,“主体性组合难题”的完整版本是如下这样一个论证:
主体不可加合论证(组合难题的核心)
1.主体在概念上的分离——对于任意一组例示了特定意识状态的主体,以下这一点完全是可以设想的:上述那组具有特定意识状态的主体虽然以“一组”的方式存在,但其不会产生任何进一步的主体。
2.透明性可设想性原则——对于任意的命题P,如果(A)命题P仅仅涉及量词、联结词和表达透明性概念的谓词,以及(B)命题P仅仅依据于观念的反省便可被设想为真,那么P就在形而上学上可能为真。
3.现象透明性——现象概念都是透明性的概念。
4.主体在形而学上的分离——对于任意一组例示了特定意识状态的主体,以下这一点完全是可能的:上述那组具有特定意识状态的主体虽然以“一组”的方式存在,但其却不会产生任何进一步的主体(根据1、2、3推出)。
5.对于任意一组主体,这样一组具有意识状态的主体没法解释为何进一步的意识主体能够在其基础上产生(根据4推出)。
6.因此,泛心论是错误的(根据5推出)(5)Philip Goff,“The Phenomenal Bonding Solution to the Combination Problem”,Brüntrup,Godehard,Ludwig Jaskolla,eds.,Panpsychism:Contemporary Perspectives,pp.291-292.。
上述论证是一个加入了“概念的透明性原则(上述论证的前提中的第2条)”的可设想性论证。和一般的可设想性论证不同,上述版本的可设想性论证主要试图通过“概念的透明性”在“可设想性”和“可能性”之间搭建了一个桥梁。概念的透明性事实上为从“可设想性”到“可能性”之过渡的合理性(即可设想性论证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辩护。这个辩护的核心是:如果某概念是“透明的(transparent)”,并且一个命题如若只包含透明性概念,那么该命题的可设想性意味着(在上述论证的前提2中,意味是用“实质蕴含”来表达的)它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现象概念(涉及心智状态或者心智内容的概念)是透明性概念。
高夫提供这样一种辩护很明显是为了回应克里普克(6)Saul Kripke,Naming and Necessity,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0,pp.128-129.借助“后验必然(a posteriori necessities)”命题这个工具切断从可设想性到可能性之间的联结。根据克里普克的讨论,存在着一些命题,尽管它们是必然为真的,但它们的真是通过经验发现得以确立的。例如“水是H2O”这个命题。如此一来,虽然我们可以说“水不是H2O”是可以设想的(在认识论的层面,“水是不是H2O”需要通过经验确立,因此当我们说“水不是H2O”时,这一点完全可以被设想),但是“水不是H2O”却一定不可能(在形而上学的层面上,水必然是H2O,因此说“水不是H2O”,这是不可能的)。通过这样一种在命题层面区分认识论和形而上学两个维度的方式,我们就斩断了从可设想性到可能性之间的联系。
为了挽救“从可设想性到可能性之间的联系”,查莫斯给出了二维语义学方案予以回应(7)David Chalmers,“The Two-Dimensional Argument Against Materialism”,Ansgar Beckermann,et al.,eds.,Oxford Handbook of the Philosophy of Mind,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pp.316-318.。既然克里普克区分了命题的认识论和形而上学两个维度,那我刚好可以顺着这个区分往下说:是否能把“可能性”限制在认识论维度呢?例如当我们说“水不是H2O”时,我们可以设想一个可能的世界即“孪生地球”——在那个地球上,水恰好是XYZ。与此同时,我们可以进一步设想:这个可能世界碰巧是现实的(actual),那么此时在这个碰巧是现实的世界中,我们说“水不是H2O”这一点完全就是可能的。因此,就我们把可设想的情景理解为碰巧是现实的情景这一条件下(这个完全是在认识论维度谈事),我们(通过完全只考虑认识论维度而不考虑形而上学维度这种方式)再次建立了从可设想性到可能性之间的联结。
显然,高夫并不满足查莫斯的“二维语义学方案”,他认为这个方案过分倚重于某些“不太清晰”的语义学假定(具体是什么,他并没有展开)。于是他自己提出了依据概念的透明性原则来辩护可设想性论证的方案。正如我们前面说的,这个方案奠基于概念的透明和模糊这样一组区分:说一个概念是透明的,这仿佛在说我们能够毫不费力地知道这个概念在表达什么,我们甚至先天地就知道它到底是什么意思;与此相反的则是模糊性概念。就现象性概念而言,由于它们是透明的,因此凡涉及现象性概念的命题,其从可设想性到可能性的联结就是合理的。
如何解决主体性组合难题呢?一个有竞争力的方案是利用“现象绑合关系(phenomenal bonding relation)”这一概念来解释从微观意识到宏观意识的“组合”。现象绑合关系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基于对前文中提到的“主体不可加合论证”的反思,因为该论证仅仅意味着:
具有现象属性x的经验主体S1存在,以及具有现象属性y的经验主体S2也存在,它们却无法必然产生出具有现象属性Z的经验主体S3。(8)Philip Goff,“The Phenomenal Bonding Solution to the Combination Problem”,p.292.
但这并不意味着:
如果具有现象属性x的经验主体S1和具有现象属性y的经验主体S2相互之间存在一种特定关联R,那么它们就能够必然地产生出具有现象属性z的经验主体S3。(9)Philip Goff,“The Phenomenal Bonding Solution to the Combination Problem”,p.292.
这也就是说,如果微观主体之间具有某种关系,那么说这些彼此相互关联的微观主体不可能构成进一步的宏观主体,这本身就不太可能。换言之,一旦微观主体之间具备了某些特定的关系,那么它们就可以构成(组成)宏观的主体。
基于上面的考虑,我们就可以提出对于主体性组合难题的解决之道:当微观主体之间具有某种关系时,它们就可以组合成宏观的主体;我们称这种微观主体之间所具有的关系为“现象绑合关系”——亦可简单地称其为“现象绑合(phenomenal bonding)”。尽管如此,对于想利用现象绑合来解决主体性组合难题的人,现在摆在他们面前的进一步难题是如何清晰地去刻画那种存在于不同主体之间并且能够导致进一步的新主体产生的现象绑合关系R。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现象绑合关系R,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该关系的基本性质,依据上一小节的讨论,我们可以明确的关系R的性质有如下三个:
(a)关系R首先是一种现象性的关系。
(b)关系R其次是存在于完全不同的主体之间的关系。
(c)当完全不同的主体具备关系R之后,这些主体能够导致进一步的新主体产生。
除此之外,现象绑合还有什么性质呢?根据高夫的论证(10)Philip Goff,“The Phenomenal Bonding Solution to the Combination Problem”,pp.292-293.,该关系还具有某些认识论上的特征。首先,它并不是经验科学可以把握的那种数学因果关系(mathematico-causal relation),因为如果现象绑合是这样一种关系的话,那么这无法帮助我们使用该关系来应对“主体性组合难题”,也就是说,我们同样可以设想当微观主体具有这种关系时,主体仍然无法构成宏观主体。另一方面,由于现象绑合是一种存在于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这就使得我们无法通过“内省(introspection)”的方式来获得对其的认知。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人类认知的局限性。因为人类认知永远只能内省作为主体之自我的意识状态,而无法内省一个主体和另一个主体之间可能具有的现象(意识)关系,因此人类认知无法内省作为主体之间现象关系的现象绑合关系。于是这里,我们可以为现象绑合关系R总结第四个特征:
(d)关系R是一种既无法被感知也无法被内省的关系。
针对上述第四个特征,高夫的看法是,即便我们缺乏针对R的认知通道,也并不妨碍我们承认该关系的存在,因为缺乏对其认知并不能直接推出我们应当否认其存在。退一步来看,我们能形成对这种关系的“功能性”认知,即我们知道它是一种存在于微观主体之间的现象关系,一旦微观主体具备了这种关系,它们便可以构成宏观主体。换言之,我们原则上知道其所扮演的功能角色是什么——但也仅限于此。某种意义上,高夫的这种看法最终会导致一种对待现象绑合关系的“神秘主义(mysterism)”态度,因为除了对该关系应当具备何种功能以外,我们对之缺乏任何积极的、正面的认识。总结来说,高夫认为在形而上学的层面上,我们完全可以假定现象绑合关系是存在的,但在认识论的层面,我们因缺乏对现象绑合关系的认识而不可避免地会导向“认知神秘主义”。
而这种神秘主义态度恰恰是米勒不太满意的地方,为此,米勒试图给出现象绑合关系的“正面刻画”。接下来,我们转向对米勒观点的讨论。
米勒认为我们可以形成对现象绑合的正面认知(positive concept),因为共意识关系(co-consciousness relation)就是这样一种现象绑合关系。什么是共意识关系呢?米勒给出了这样一个例子来说明:
人们在意识中关于气味的经验和人们关于出租车噪声的经验是关联在一起的,而人们关于出租车噪声的经验又以某种方式和人们关于铅笔颜色的经验关联在了一起。在上述三种经验中,也许其中一些经验处于人们意识的中心地位而有些则处于边缘地位,但这并不影响人们在意识的反省过程中,上述所有经验都是关联在一起的。就此而论,上述几种经验的关系就是一种共意识关系。(11)Gregory Miller,“Forming a Positive Concept of the Phenomenal Bonding Relation for Constitutive Panpsychism”,Dialectica,Vol.71,No.4,2017.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上述例子,共意识关系是就一个单独的主体(也就是一个独立的人作为主体被假定了下来)而言的,也就是说,一个单独的主体在意识经验中,它的不同的意识体验处于一种“共在”的关系之中;换句话来说就是,在这个单独的个体进行内省时,其在内省过程中,不同的意识体验可以在该内省过程中处于“共在”的关系之中。那么这事实上表明了,如果共意识关系是一种现象绑合关系,作为单独个体的主体是可以获得对于共意识关系的内省(introspective)能力的。至少就米勒所举的例子来看,主体既可以内省关于颜色的经验,同时也可以内省关于声音的经验,并且更重要的是,当主体在同时内省上述两种意识体验时,他实际上也内省了两种意识体验的“共在关系(共意识关系)”。
如果仅仅从主体内部各种不同的意识经验之间具有一种“共在”关系而言,它似乎无法满足现象绑合的要求,因为本质上来看,现象绑合策略诉诸的是构成“进一步主体”的不同部分本身作为独立的主体(有经验的主体)之间具有一种“现象”的关系——有意识的独立主体和有意识的独立主体之间具有的一种关系。米勒的共意识关系仅仅是单独的主体内部不同部分的主体经验所具有的关系。为了克服这个困难,米勒利用所谓的“类比扩展”方法将主体内部的现象关系推及不同主体之间,他的原始论证如下:
这里,洛尔其实在讨论一种位于主体之内的经验关系,它的现象上的可类比性。洛尔认为,可以将上述关系应用到不同主体的经验之间,以及应用到不同主体之间;我们在处理一种主体内的关系,并且将其应用到主体之间。类似地,乐天派的泛心论者也会尝试类比着将他们关于共意识的概念(满足条件i)扩展到不同主体之间(因此可满足条件ii)。这就是说,持有现象绑合观念的泛心论者应当能够表明,那种位于一个主体的意识领域之内的共意识关系也可以位于完全不同的主体的意识领域之间。(12)Gregory Miller,“Forming a Positive Concept of the Phenomenal Bonding Relation for Constitutive Panpsychism”.
很显然,米勒在此借助了洛尔(Loar)的“现象相似”关系来进行类比论证:如果一个单独主体内部的不同部分(好比人这种主体的不同经验体验)之间具有现象关系的话,那么我们可以把这种主体内关系扩展到主体间,即,不同主体之间也可以具有主体内部不同部分之间具有的那种现象关系。对于共意识关系而言,上述扩展也是不言而喻的。尽管共意识关系是主体内的关系,但这种关系也可以应用到不同主体之间。
紧接着,为了解释上述类比的合理性,米勒又举了一个例子来证明不同的独立主体之间所具有的那种共意识关系是现实存在的——正因为这种现实存在,所以共意识关系在独立主体之间存在同样也就相当合理了。米勒的例子是“裂脑人”:试想左右两个半脑,当人们将半脑之间的神经联结切除直至最后一个神经,此时的左右两个半脑就相当于是独立的主体(independent subject);并且通过最后一根联结彼此的神经,它们具备了共意识关系。通过这个例子,米勒试图论证,共意识关系可以扩展到不同主体之间而不再局限于单独的主体内。于是乎,现象绑合关系所要求的那种存在于不同的独立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就得到了完全“正面的”刻画。基于此,米勒进一步认为,高夫对现象绑合关系所设定的那种“认知限制”——即我们需要对现象绑合关系具有内省式的认知通道才能形成对其的正面认识,事实上完全是不必要的,我们完全可以通过“类比扩展”的方式来认识现象绑合关系。就此而论我们可以得到现象绑合关系R的性质(d)的精确形式:
(d†)尽管关系R是一种既无法被感知也无法被内省的关系,但我们仍然可以基于其他方式获得对其的认知。
综上所述,米勒提出的“共意识关系”作为对现象绑合关系R的正面刻画的尝试,其最大贡献是:在当前缺乏针对关系R的认知通道的情况下,我们如何可能形成对R的某种正面“认识”——我们可以用类比这一间接方式去认知它。除此以外,米勒事实上也认为他所提出的共意识关系能够完美地拟合关系R所要求的其他特征,并且相应地提出了初步的论证——限于篇幅本文不对之展开讨论。总体来讲,米勒的论证并不如其自认为的那般有力度,有关这一点,陈敬坤在其《物理主义泛心论:组合问题及现象绑合策略》(13)陈敬坤:《物理主义泛心论:组合问题及现象绑合策略》,《学术月刊》2020年第5期。值得说明的是,陈文不仅批评了米勒的方案,也批评了作为解决组合难题的现象绑合关系R本身。这里无法就陈文对现象绑合关系的批评进行详细回应,笔者想表明的是,如果我们能够对现象绑合关系R给出令人信服的说明,那么它作为一种可能的解决组合难题的尝试就是值得支持的。一文中有较为详细的探讨。接下来,笔者想论证米勒的共意识关系事实上并不能很好地满足关系R的要求——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它不是刻画关系R的合理备选项。
让我们再次回顾为了满足现象绑合关系R的要求,一种给定关系需要具备的性质:
(a)关系R首先是一种现象性的关系。
(b)关系R其次是存在于完全不同的主体之间的关系。
(c)当完全不同的主体具备关系R之后,这些主体能够导致进一步的新主体产生。
(d†)尽管关系R是一种既无法被感知也无法被内省的关系,但我们仍然可以基于其他方式获得对其的认知。
现在,让我们逐一考查共意识关系是否真的能够满足上述性质。
首先从性质(a)开始。该性质要求无论我们为关系R提出的备选关系是什么,它必须首要地是一种现象关系(phenomenal relation)。而进一步结合性质(d)的内容,我们知道这种现象关系不可能是那种诉诸“感知(perceptual)”通道(即经验上可以确定的)可以被认知的。但是在“裂脑人”这个案例中,不同主体之间所存在的那种共意识关系似乎有赖于一种“物理的联结机制(即最后一根神经元)”,如果事情是这样,那么共意识关系似乎就是一种“物理意义上”的关系——至少具有某种经验属性。于是乎,我们也就很难再说共意识关系是一种纯粹的现象关系。更为严重的是,借助“裂脑人”这个案例来说明共意识关系显然和泛心论者引入现象绑合关系来解决组合难题的初衷是违背的,组合难题恰恰需要说明的是,作为微观意义上的有意识的主体,它们相互之间如何作用以构成宏观意义上的意识主体,假定它们之间相互作用以构成宏观主体的方式是经验上的,那么我们完全可以在经验的层面上来解决组合难题而无需诉诸任何类似于“现象绑合关系(进一步地,共意识关系)”的这种关系。
然后来看性质(b)。根据米勒的论证,如果共意识关系是主体内部“对声音的主观经验”同“对颜色的主观经验”处于一种共在关系之中,那么这似乎已经预设了“宏观意识”的存在。因为如果没有宏观意识(即主体自身)的存在,主体如何可能产生对声音的主观经验、以及产生对颜色的主观经验呢?尽管关于声音的主观经验可能处于共意识关系的中心而关于颜色的主观经验处于共意识关系的边缘,但要能够经验到关于声音的主观经验以及能够经验到关于颜色的主观经验,这种“经验体验”本身是依赖于完整的意识主体的正常功能的。也就是说,只有作为意识主体的“完整主体”能经验到上述主观体验,而不是主体的某一个部分经验到该体验——没有哪一个独立的意识部分能够单独行使负责体验声音而另一部分负责行使体验颜色的功能。这就好比说,如果把大脑的某个部分切割开来,它是无法发挥任何“体验功能”的。从上述角度来看,共意识关系的存在本身就预设了独立的宏观主体已经存在。将这一点同性质(c)结合,我们便可推出,试图通过微观主体相互之间形成共意识关系来解释宏观意识的产生是一种循环解释:我们企图诉诸共意识关系来解释宏观意识为何会产生,但共意识关系本身却预设了宏观意识的存在。很显然,这一点令人无法满意。
再来看性质(c)。从概念上来看,共意识关系当然能够满足上述性质。但如何论证这一点呢?这似乎需要回到可设想性论证。根据可设想性论证的结构,我们可以假定如下前提:
主体在概念上的不可分离——对于任意一组例示了特定意识状态的主体,以下这一点完全是不可设想的:上述那组具有特定意识状态的主体以“共意识关系”的方式彼此关联,但其却不会产生任何进一步的主体。
利用该假定,我们可以给出“主体不可加合论证”的否定形式——也就是说利用共意识关系完全可以解释“主体的结合”何以可能。但可惜的是,米勒本人对“主体在概念上的不可分离”并没有给出什么清晰的令人接受的论证——他仅仅只是在肯定并重复这一点。
最后是性质(d†)。如何以一种明晰的令人接受的方式刻画“类比扩展”这种关系怎样从共意识关系应用到主体间,这是共意识关系满足性质(d†)的关键。但米勒从纯粹的主体内部(比如一个人的大脑内部)所可能具有的某种情形直接类比地扩展到不同的主体之间(例如不同人之间)也具有那种情形,这里似乎缺乏清晰的可以类比的“点”,以至于我们很难从观念上去把握共意识关系的“扩展”如何可能。换句话说,对于共意识关系的“类比扩展”,我们缺乏一种明显的概念上可及的说明。
总之,共意识关系并不足以说明现象绑合关系,对于现象绑合关系所要求的那些属性,共意识关系并没有真正满足它们。据此,共意识关系不是刻画现象绑合关系的合格备选,我们需要转换路径来看问题。
眼下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寻找”一种确实可以满足(a)—(d†)诸性质的关系以作为对现象绑合的解释。
这一次让我们首先从对性质(b)的分析开始。根据该性质的要求,现象绑合关系是一种居于不同的(微观)主体之间的关系。什么关系可以满足这一要求呢?让我们先从简单的情形入手,也就是说,我们暂时不考虑“主体”是不是微观意义上的。因为正如我们后面将会表明的,即使考虑中的主体不是微观意义上的,只要这类主体所具备的关系是适当的,我们也可以使用“类比”的方式将它们之间具有的那种适当的关系应用到微观主体上——这恰好也满足了性质(d†)的描述。基于此,满足性质(b)的主体(事实上也是关系R的关系项)可能是什么呢?一个比较直接也是比较自然的回应是:作为独立主体而存在的每个人类个体。每个人类个体作为主体的地位自然是毫无疑问的,更重要是的,每个个体作为主体是独立的、完全不同的——现象绑合关系所施加的“必须存在于不同的独立主体之间”这一限制就得到了满足。接下来要回答的就是:现象绑合关系R所要求的性质(a)和(c)如何可能满足?
可以明确,无论这里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什么,根据性质(a)和(c),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要求:第一,是一种现象关系;第二,它们在功能上能够使不同的主体组合在一起时进一步产生出新的主体。由于目前无法正面得知(因为缺乏对其进行认识的认知通道)其具体内容,我们现在能够采取的策略是:假定不同的个体(人)之间存在一个特定的关系,它确实满足性质(a)和(c)的要求,然后以这个假设为基础“返回去”分析该关系可能的具体形态。为了更方便地讨论问题,我们现在定义如下概念:
个体主体(有意识的):S1,…,Sn。
S1,…,Sn之间满足性质(a)—(d†)的关系:。
S1,…,Sn具备关系后产生的新主体:S†。
S1,…,Sn之间的组合:&。
由此可以推得如下命题:
(C)R(S1&S2…Sn-1&Sn)→S†
事实上,命题(C)是对现象绑合概念如何解决主体的加合难题的集中表述,即,如果命题(C)是正确的,组合难题原则上就是可以克服的。但根据命题(C),问题的关键仍然落在了“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
(e)Group(组):由不同个体所组成的共同体;
(f)Group Conscious(组意识):特定Group所具有的意识特征;
(g)Inter-subjective Relation(主体间关系):不同个体之间具有的现象关系。
由此可知,如果不同的独立个体组成了一个具有意识特征的“组”,并且主体之间具有一种“主体间关系”,那么该“主体间关系”其实就是关系。这样的也满足了“现象绑合关系”的各项要求。接下来我们考察上述定义中刻画的概念(e)-(g)在现实层面上是否有可能存在。
首先,由不同个体组合而成的各类型共同体(组、班、群、团、社、族等等)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概念(e)的可满足性一目了然。其次,让我们来检验概念(f)的可满足性。针对由不同个体组成的各种“Group”而言,它是否具有明显的意识特征呢?有关这一点,我们可以从生活中的某些常用语出发来思考。事实上,人们在生活中经常用“夫妻同心”这样的“隐喻”来说明作为夫妻的两个主体之间的那种紧密关系,两个不同的主体好像变成了有一个共同的“心”的“组合物”;再比如父子关系,我们常说“父子齐心”;我们甚至还会用“万众一心”这样的词语来说明更大的共同体所可能具有的“一心”关系。尽管上述几种关系只是一种比喻性的说法,但笔者想强调的是,通过这种比喻性,我们能够一窥“Group”的意识特征。具体来谈,它的意识特征表现为:第一,它是单独个体之上的一种更大的主体。例如“Group”以某个明确的动机和目标去行动时,它看起来就是有意识的。当然了,我们这里的分析似乎会卷入有关“是否存在集体意识”的形而上学争论,因为我们好像预设了集体意识的存在。诚然,我们假设了一种属于“Group”的意识特征,但这种意识特征其实无需严格和类似“集体意识”一样的事物有对应关系。换句话说,无论集体意识在现实层面上是否存在,我们对于“Group”的意识特征的假定可以同该问题“脱钩”,因为我们可以把对(e)和(f)的说明看作是一个“理论框架(模型)”——重要的是这个模型能够阐明现象绑合关系而不导致明显的概念矛盾。据此而论,概念(g)的可满足性也是相当明显的。单独从一个个体出发,既然它们组合在一起产生了“Group”的意识特征,那么它们相互之间一定存在着现象关系。单独的个体组合在一起时,导致“Group”的意识特征,而“Group”的意识特征显然和不同的单独个体的意识特征不一样;进一步地,“Group”的意识特征也不可能是不同的单独个体之间所具有的单纯物理关系的产物——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显然和泛心论的基本立场相违背。通过上述两点可以推出,不同的单独个体之间能够导致“Group”的意识特征产生的属性就只能是个体之间的现象属性。如此我们便得到了主体间关系的如下性质:
(现象性)它是独立主体之间的现象关系;
(可解释性)它在宏观上能够得到清晰的说明;
(产出性)它联结独立主体之后可以形成进一步的新主体。
通过以上三种性质,我们可以得出的初步结论是:当不同的宏观意义上的“主体(有意识经验的独立个体)”构成一个“主体组(group of subjects)”时,主体之间可以在原则上具有某种特定的“现象关系”;进一步地,当这些主体具有该现象关系时,它们可以产生出进一步的“新主体(有意识经验的组)”。也就是说,通过“主体间关系”,我们可以有效地回应可设想性论证的挑战:
主体在概念上的不可分离——对于任意一组例示了特定意识状态的主体,以下这一点完全是不可设想的:上述那组具有特定意识状态的主体以“主体间关系”的方式彼此关联,但其却不会产生任何进一步的主体。
也就是说,一个“可以设想的泛心论怪人”是不可能的——这个泛心论怪人由不同的独立主体以“主体间关系”相互组合在一起而没有进一步的“意识”。
既然在宏观上上述框架并没有什么明显的矛盾之处,那么我们对于“主体间关系”的刻画就完全是可能的。与此同时,如果“主体间关系”是一种清晰的可以说明的关系,那么将该关系“类比地”应用到微观主体上,这同样没有任何矛盾之处,正因此,一种微观主体之间的现象绑合关系即“主体间关系”就是可能的。如果该关系是可能的,那么泛心论所面临的组合难题原则上就是可以克服的。
可能有读者会反驳说:通过“主体间关系”来对“现象绑合”进行说明,并没有从现实层面真正确定那种能够解释组合性难题的关系是不是形而上学地实在的;如果它是实在的,那么它的具体作用机制到底是什么?诚然,本文提供的框架只是某种“认识上”的对现象关系的解释,它无法给出进一步的“证据”来表明现象绑合关系的实在性和其功能机制,因而似乎对真正解决组合性难题并无太多价值。对此,我的回应如下:第一,本文的策略其实是承接米勒的工作,以期为更清楚地解释“现象绑合”提供一种新的视野和可能路径,这本身就是一项带有认识论性质的工作。至于这种对“现象绑合”的刻画能否确证该关系的形而上学实在性、其功能机制,事实上已经超出了我们现有的工作框架——某种意义上,真正确立“现象绑合”的形而上学实在性,其功能机制也许更多地要依赖未来的“经验科学”研究。第二,就本文提供的解释框架来看,它对增加我们刻画“现象绑合”的可能性、清晰性来说毫无疑问是有价值的,并且如果本文的论证站得住脚,本文提供的框架至少比米勒所提供的框架更优、更明晰。进一步来说,如果本文的框架更具优势的话,则为我们在经验层面更深入去探索“现象绑合”的可能细节、机制指明了新的方向,由此也为我们更好、更整体地理解泛心论这种哲学立场提供了新的视角。
由上面的讨论可知,如何解决构成性泛心论所面临的组合难题一直是当代泛心论学者的“心头之患”,围绕该难题,学者们提出了诸多有趣的尝试性解决方案,典型的如本文提到的“现象绑合”策略。该策略利用现象绑合关系来说明组合难题原则上是可以克服的。但这种解释似乎只是策略上把问题“往后”推了一步——即使该策略原则上是成功的,如何解释现象绑合关系中那种所谓的“绑合”关系又成了新的困难。对此,本文考察了如何解释现象绑合关系的代表人物米勒的基本观点,根据他的观点,共意识关系可以很好地说明现象绑合关系——但笔者论证了共意识关系事实上并不能做到这一点。共意识关系本身缺乏合理且可靠的理论根据。基于此,本文论证了一种新的解释现象绑合关系的策略,其核心主张是通过“主体间关系”来刻画现象绑合关系。由于主体间关系本身可能具有的基本特征(如现象性、可解释性、产出性),能更好地吻合我们对于现象绑合关系的理论要求,因此本文认为主体间关系是一种相较于共意识关系来说更好的解释现象绑合关系的方案。据此而言,如果组合难题原则上是可以克服的,那么至少就构成性泛心论来说,它在原则上就是站得住脚的——由此可以推测宽泛意义上的泛心论也将具有其理论上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