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参与·解放:从《红色中华》看中央苏区妇女解放实践

2024-01-18 17:10张鑫雅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张鑫雅

1931 年11 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选举产生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宣告成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工农民主政权,也是中国共产党在局部地区执政的重要尝试。同年12 月11 日,《红色中华》报创办,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机关报,中国苏维埃运动的喉舌,临时中央政府与工农劳苦群众之间不可少的纽带,它是中央革命根据地发行量最大、影响力最大的报纸。发刊词明确揭橥了其任务:“发挥中央政府对于中国苏维埃运动的积极领导作用,达到建立巩固而广大的苏维埃根据地,创造大规模的红军,组织大规模的革命战争,以推翻帝国主义国民党的统治,使革命在一省或几省首先胜利,以达到全国的胜利。”[1]为完成这一任务,《红色中华》积极登载中央政府的文告、命令、决议、宣言以及负责同志的重要讲话和文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在组织和指导苏区人民参加苏维埃各项建设、扩大铁的红军、推动革命斗争、粉碎反革命“围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红色中华》还十分关注妇女解放和妇女发展问题,大量报道和女性相关的内容,尤其是党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政策,以及妇女慰劳红军、参与扩红工作、参加生产劳动等方面,在标题中经常使用“光荣”“模范”“顶呱呱”等词汇来肯定妇女在苏维埃运动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时对于压迫妇女、损害妇女权利的现象进行严厉的批评和谴责。本文从《红色中华》1931—1934 年间有关妇女的报道出发,深入分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推动妇女解放方面的实践。

一、引导妇女参政,推动妇女追求政治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妇女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苏维埃最宽泛的民主的表现,也是妇女参政、追求政治权利的重要前提。1931 年11 月7 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确立了男女平等原则,明确规定:“苏维埃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2]650为保证工农兵劳苦民众真正掌握政权,参与国家治理,苏维埃选举法特别规定:凡是年龄在十六岁以上的苏维埃公民均可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直接选派代表参加各级苏维埃大会,参与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和地方的政治事务。进而从根本法上给予妇女平等的参政权利,为妇女参政提供了法律保障。

1933 年,为推动各地选举运动的开展,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出指示,要求各级机关在选举乡苏维埃和市苏维埃代表时当选的劳动妇女至少要占百分之二十五,在选举区县省三级苏维埃代表大会执行委员时,要“选举劳动妇女到苏维埃工作,执行委员之中,劳动妇女最少要有百分之二十的人数当选”。[3]177在这一指示之下,苏区各级政府切实推进选举运动。《红色中华》也给予了高度关注,积极宣传动员劳动妇女参加选举运动。在其宣传鼓动下,各地妇女参加选举的热情十分高涨,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不少妇女当选为代表或乡苏维埃主席。兴国县坚持群众路线,加紧妇女工作,积极发动广大妇女参加选举运动,“不仅完成了党中央局的保障妇女应当选代表中要占百分之二十五的决定,并且超过了——平均起来妇女代表在整个当选代表中占百分之三十以上,全县有二十多个妇女当选乡苏主席”。[4]在瑞金县武阳区武阳乡,一天内参加选举的选民即有1800 多人,选出正式代表40 人,其中妇女13 人,占比32.5%,可谓是“给了二次全苏准备委员会关于吸收百分之三十妇女参加代表的号召以布尔塞维克的回答”。[5]在福建上杭,才溪区积极推进选举运动,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各乡的选举大会上,除年纪很老或身体有病的外,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选民都参加了选举大会,“妇女代表各乡都占百分之三十以上”。[6]上才溪乡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为54.6%,下才溪乡为64.8%。此外,其他各地乡代表的妇女占比一般都在25%以上,完成了党提出的“今年选举,妇女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百分之二五的号召”[7],妇女的参政权利获得有效落实,妇女的参政意识明显增强。对此,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毛泽东代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做报告时指出:“现在多数的市乡苏维埃,妇女当选为代表的占了百分之二十五以上。部分地方如上杭的上才溪乡,七十五个代表中妇女四十三个,占了百分之六十。下才溪乡九十一代表中妇女五十九个,占了百分之六十六。广大的劳动妇女,是参加国家的管理了。”[8]为使广大妇女和民众了解这些情况,《红色中华》刊登了毛泽东的这个报告。

苏维埃政府除保证劳动妇女在政治上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外,还提出要转变不提拔妇女担任工作的现象,吸收妇女参加革命群众团体和政权组织的一切工作,提高妇女的工作能力,使广大妇女团结在苏维埃政权的周围,为实现妇女自身全部权利而努力。为切实保障妇女的各项权利,消灭传统观念和封建礼教对妇女的束缚,使妇女实际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在政治和经济上获得真正的解放并积极参加革命,苏维埃政府发布了人民委员会训令。《红色中华》对该训令予以全文刊登,向民众广泛宣传保护妇女权利和建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相关内容,在推动建立各级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纠正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中存在的轻视妇女、忽视妇女权利保护的倾向,选派劳动妇女干部参加乡政府所组织的各种委员会,督促下级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与同级文化部计划实施妇女的文化工作,以及培养妇女干部,吸收妇女到各机关工作[9]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苏维埃政府还十分注重引导妇女加入共产党和少先队,扩大革命队伍,发挥妇女在革命战争中的重要作用。《红色中华》充分发挥“喉舌”作用,提出:“不让一个先进的工人雇农苦力红色战士在共产党外面!”号召“各级党支部为扩大一倍新党员而斗争”,欢迎“一切先进的工人雇农苦力红色战士及一切最觉悟的劳动民众劳动妇女们踊跃的加入共产党”。[10]1934 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三八”妇女节的决议,指出要“利用一切机会扩大征收运动,吸收成千成百的先进的女工农妇入党入团”。[11]231-232《红色中华》对此十分关注,大量报道各地妇女群众参加革命的活动和实践,大批妇女加入了共产党或共青团。在博生县梅江区,仅三天时间,全区发展了新成员252 人,其中妇女占了差不多半数,特别七里潮都有成绩,一天内发展了女成员90 余人。[12]在瑞金,全县已经有统计的七个区,发展女党员175名、女团员116 名。比较好的城市区,在五天之内发展女党员36 名、女团员34 名。[13]作为模范县的兴国县积极执行“三八”妇女节的革命任务,发展女党员358 名、女团员240 名。[14]经过一个多月的时间,中央苏区发展女党团员的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江西七县发展女党员2544 人、女团员2233人,扩大女少先队员10743 人;福建八县发展女党员1173 人、女团员520 人,扩大女少先队员2471人。[15]

《红色中华》的相关报道充分反映出,苏维埃政府切实保障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吸收大量劳动妇女参加苏维埃政府的工作,积极动员女工农妇入党入团,帮助妇女打破封建观念和传统习俗的束缚,推动妇女争取自由和平等,实现自身解放,同时又将妇女自身的解放与苏区实际的革命斗争以及苏维埃政权的胜利结合起来,实现革命斗争和苏维埃的胜利。

二、号召妇女参与经济建设,保障妇女经济权利

1930—1934 年,中央苏区持续进行反“围剿”斗争,开展了大规模的扩红运动,大量青壮年男子当红军,奔赴前线参加军事斗争,劳动力缺失,严重影响中央苏区的农业生产和经济建设。发动广大妇女参与根据地经济建设成为解决根据地困难的迫切需要,也是妇女寻求自身解放的重要途径。为此,中央苏区开展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工作,《红色中华》对其进行了宣传报道。

首先,宣传分田时坚持男女平等。在苏维埃政权之下,苏区的劳动妇女在经济上“也和男子同样的得到了独立和自由,分田的时候,女子和男子是完全平等的”。[16]在出嫁的时候,对于分得的田地,妇女有权自由处置。这就使得妇女不仅能够获得土地作为生产资料,而且能够自由支配,实现经济独立。蔡畅后来在回忆苏区江西省的妇女工作时,针对妇女分田,她说:“在打土豪分田地的土地革命中,苏区妇女都和男子一样分得一份田地,并在苏区颁布的《土地法》下加以确认,使广大妇女在经济上得到翻身,她们第一次感到自己是个独立的人。”①参见中共江西省委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中共江西省党史研究室:《江西党史资料·中央苏区江西省》(第14 辑),1990年,第225 页。但在实际中,却经常出现忽视妇女权利的行为。在很多地方,妇女与丈夫离婚后,就不再享有土地、房屋等财产,政府的工作人员不但不注意妇女离婚的问题,不想办法保护妇女在经济上应享受的权利,反而干涉妇女享有财产的权利,甚至禁止离婚女子带走自己的衣服等。对此,《红色中华》称其是“蔑视无产阶级妇女最不可容许的错误”![9]此外,《红色中华》还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动员妇女积极参加查田运动,报告藏田瞒田的土豪和富农。在乐安的善和乡,妇女同志勇敢地报告本乡暗藏的土豪及瞒田的富农,并亲自带队伍去捉土豪,仅在三四天内,就查出了40 余家土豪富农。[17]新泉水口区的查田委员会中劳动妇女占半数,查出了隐藏在区委和区苏的富农二人,地主婆一人。畲心区劳动妇女查出地主十家,富农七家。[18]

其次,鼓励同工同酬,保护妇女劳动权益。苏维埃政府建立后,对妇女权利关注不够,一些地方仍存在轻视妇女的倾向。随着革命战争的日益扩大和向外开展,妇女在革命战争中发挥出有力的作用,但如果在工作开展中妇女的问题得不到注意,妇女应得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妇女参加革命斗争的积极性将会削弱,对革命造成损失。为改变这一情况,苏维埃政权主张各级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应会同各级劳动部,讨论实现劳动法保护女工利益的全部条文的实施方法,尤其是对于产前产后女工的保护,应和男工一样,实现社会保险。男女做同样的工作应领同等的工资。[9]同时,为有效保障女工的劳动权,女工部和国家企业要“发动女工经济斗争,订立集体劳动合同,增加工资,女工与男工一律平等,改善女工生活”,还要用最大力量动员女工加入工会,不让一个女工留在工会的外面以及检查劳动法的执行情况,即“检查女工的工资是否与男工一律平等,增加工资有几多,女工有什么要求”[15],以切实了解女工的工作和生活状况,帮助女工争取同工同酬、追求经济独立,调动其参与苏维埃建设的积极性。但仍有部分地区存在男女工资不平等、侵害妇女经济权利的现象,如福建南阳区召开主席联席会议,规定舂米工人男女做同样的工作,然而男子的工资每天四毫,女子的工资每天二毫。对此,《红色中华》给予严厉的批评,指出:“南阳区的这些主席这样的轻视妇女,压迫妇女,大概是恐怕旧势力不能继续下去,要他们来维持呢!真是忘记了自己是当苏维埃的主席哟!”[19]

再次,号召妇女参加生产。为保障反“围剿”斗争的需要,中央苏区于1932 年至1934 年连续开展了改善生活的春耕运动,动员广大妇女积极走上生产战线。1933 年2 月,土地部制定春耕计划,指出为增加劳动力起见,要“发动妇女参加耕种,小脚妇女至少要发动他们自己挑水,砍柴,推垄,种菜,以减少男人杂务使能有更多工夫去耕田”。[20]《红色中华》用大量篇幅报道了各地妇女参加生产的热烈场景,表扬了妇女在苏区经济建设中的模范作用。在兴国县,各区妇女踊跃学习犁田耙田,到夏耕运动开始时,每区都有能犁田耙田的妇女20 人以上。特别是上社区的妇女,更有学习精神,全区能够犁田耙田的妇女已有80 人以上。[21]在福建才溪区,全区的劳动生产工作,80%以上由妇女完成,而全区会耕田、耙田、莳田的妇女占50%以上,形成了一支有力的产业军。[22]为了充分发扬劳动妇女提高生产的积极性,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中央苏区对模范区进行赠旗活动,举办赠旗大会,以示表彰,春耕运动中最有成绩的瑞金县武阳区被毛泽东主席亲授“春耕模范”大旗一面,石水乡获赠小旗一面。[23]大会结束后,苏区各地妇女出现了积极参加劳动生产的局面,纷纷组织耕田队、开荒队、宣传队、突击队,开展竞赛活动等,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春耕、夏耕和秋收运动中。石水乡及下洲乡都用竞赛方法来争取秋收秋耕的模范,石水乡的劳动同志社,每人每天帮助红军家属割禾十二灌田,下洲乡有六个妇女同志积极参加生产,在秋收秋耕当中,学习了犁田,《红色中华》表扬她们“真是光荣的模范”![24]

1934 年1 月,第二次全苏代表大会召开,通过了《关于苏维埃经济建设的决议》,《红色中华》于2 月16 日全文刊载,加强宣传。该决议指出苏维埃政府是群众经济生活的领导者与组织者,不但能够破坏旧的经济制度,而且能够建设新的经济制度,要进一步发扬与提高苏区工农群众的劳动热忱,奖励模范乡村的农户、模范的工厂和生产队以及个别劳动战线上的英雄,鼓励广大妇女群众参加农业与工业生产,以发展苏区生产。[25]《红色中华》报道了大量各乡组织妇女参加劳动生产的情况:在瑞金县,部分地区如城市区南郊乡、下州区下州村组织了托儿所,帮助妇女减轻家庭负担,使得她们能参加生产和苏维埃各方面的工作。同时,为有效组织妇女参加生产,以乡为单位,组织了教育生产委员会,下州乡还建立了学习生产组,由组长教犁田,组与组之间相互订立竞赛,以先学会及学会而能多犁田的为胜,极大地激发了劳动妇女的学习热情,劳动妇女都很高兴到田里去,扶着犁头赶着水牛,走上革命的生产战线。到1934 年3 月底,已有学习生产的劳动妇女75 人,并且还在持续发展中。在汀东红光区,春耕运动中劳动妇女们都很热烈地自己要求学犁学耙,并且学习浸谷种的方法,以及加放肥料等工作;该区各乡都组织了妇女劳动教育委员会,选举了耕田最有经验的农民教妇女学犁田耙田,妇女学犁田耙田者有20%以上。[26]在上杭才溪区,全区共组织了77 个学习生产组,各小组每天轮流学习半天主要的生产劳动。全区3000 个妇女,其中16 岁至56 岁能劳动的妇女有1991 人,男子能劳动的16岁至56 岁的有1095 人,女子能劳动的差不多比男子多了三分之一。而会犁田耙田的妇女由400人增加到了733 人,增加了一倍,才溪妇女已成为生产战线上的主力军。[27]

从《红色中华》的相关报道可以看出,这些工作的开展有助于帮助妇女从传统束缚中解放出来,实现经济独立,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妇女参加生产建设的困难,调动了妇女参加劳动、学习生产的热情,广大妇女纷纷参与到中央苏区的生产建设中来,成为经济战线上的生力军,为苏区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而特殊的贡献。

三、动员妇女支援革命,贡献妇女力量

随着革命战争的持续进行,动员一切力量以保卫根据地成为党和苏维埃的重要任务,1931 年11 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红军问题决议案》,指出要“采用一切有力的方法扩大红军的数量,改造红军的质量,以帮助红军战斗力去战胜革命的敌人”。[2]723仅一个多月,自愿加入红军队伍的就有1 万多人。

在党和苏维埃政府的号召下,广大妇女也积极行动起来,加入游击队、义勇军、赤卫队、少先队等,以支援革命战争。《红色中华》对此展开了连续性报道,以肯定妇女群众的贡献,激发她们的热情。上杭县召集各区妇女联席会议,动员妇女参战,讨论关于开展革命战争中妇女应该参加的实际工作,如健全各种特别队,准备布草鞋,慰劳红军大会,加紧后方春耕,帮助红军家属耕田;并发动妇女成立运输队。[28]在瑞金县九堡区山下乡和壩溪乡,有700 个妇女参加了赤少队,她们经常下操训练,进行紧急集合,时刻准备着到前线去消灭敌人。在兴国,共编制了赤卫军77 连,男赤卫军5118 名,女赤卫军5610 名。而最令人称赞的是女子赤卫军,她们经常整排地到前线去,向白军士兵喊话,艰苦耐心地做瓦解白军的工作,使得白军士兵感慨:连女子都上火线了,男女老幼都一样齐心,红军怎么能不打胜仗呢?此外,女子赤卫军还派出一大部人帮助主力红军挑土、砍树、挖工事、构筑赤色支撑点,她们不顾疲劳很少休息,更加激发了红军的杀敌勇气。[29]

在扩红运动中,中央苏区的劳动妇女发挥大公无私、舍己为国的精神,踊跃鼓动自己的丈夫、儿子去当红军。《红色中华》中随处可见“劳动妇女送郎当红军”“鼓动儿子去当红军”“扩大红军的女鼓动家”等报道,表现了妇女支援革命战争的热情。万太茅坪区建村乡南洲村的肖莲香,在红“五一”纪念大会上,亲自带丈夫到红军征收报名处去报名,带动同乡的黄桂姑和匡兰香两名同志也带丈夫前去报名参军,结果在当天的大会上就鼓动了12 名新战士到前方去当红军,引发了当红军的光荣热潮。[30]兴国杰村区九山乡的毛招弟、谢四秀、王招弟3 名女同志在了解到“创造百万铁的红军”回击帝国主义国民党的四次“围剿”与大举进攻的任务后,立即鼓动她们的丈夫去前方,并亲自欢送到区苏,又嘱咐她们的丈夫不要挂念家里的事,不要开小差,要坚决消灭敌人才可回家。[31]咢都罗江区前村乡的李冬秀同志,十多年前就没了丈夫,仍鼓动宣传让自己的儿子去当红军,并在3天内引导了7 个群众当红军,可谓是妇女扩大红军的模范。除了动员自己的丈夫、儿子当红军外,妇女们还做了广泛的宣传动员工作,鼓动其他同志参加红军,劝导开小差和请假回家还没有归队的同志归队。在太雷县日东区,区委召集了全区妇女代表活动分子大会,安排了五天竞赛动员工作,各妇女指导员和代表回去后召集妇女代表会议,合理分工,到农村尽量宣传动员,最终湖洋乡共扩大了20 名红军,其中朱秀英同志就领导扩大了10 余名。[32]在武阳区和下洲区,通过战士谈话会、组织红军家属、组织儿童团、开展思想斗争等方式,号召全体妇女集中火力向着不归队的人突击,同他们做无情的斗争,以鼓动他们尽快归队。通过扩大红军和归队运动,激发了妇女的革命热情,宣传动员了更多的工农群众加入红军队伍中,壮大了红军力量,为取得革命斗争的胜利贡献了妇女的巾帼力量。

此外,为了做好战争动员和后方工作,党和苏维埃积极号召妇女参加慰劳工作,要求每个女工把自己一天的工资捐给红军,来帮助他们的战费;每个农妇捐三升谷子给红军,并做草鞋袜子去慰劳他们。[16]各地掀起了慰劳热,《红色中华》上“劳动妇女慰劳忙”“妇女同志的慰劳热”的报道比比皆是。在粤赣军区兵工厂,劳动妇女们热烈拥护和慰劳红军,她们自动发起募捐运动,自动去买米做粉丝,两天工夫就做了百余斤,还有其他的一些食品一同送往军区医院给伤病战士吃;并且还组织了慰劳队、耕田队、洗衣队,准备以后经常慰劳红军。[33]在赣南,工农群众慰劳红军热忱极高,兴国、胜利、咢都、信丰、赣县、安远六县的群众,热烈慰劳红军,送了5 只猪、10 余担鸡蛋及果品,更有劳动妇女做了3000 双布草鞋来慰劳红军。[34]在兴国,新编第三师在附近驻扎时,有许多劳动妇女自动召集了180 多人,整队去为这些新战士洗衣,并且上社、城市、龙沙三区的妇女,又单独组织了慰劳队数十人,募集慰劳品布草鞋和鞋套2000 余双、雪豆八九担、花生2 担、粉皮菜10 余担、蔬菜70 余担,去慰劳这些新战士。全县妇女听闻新编第三师驻扎的消息后,无不热烈动员起来,纷纷自动地做草鞋和套鞋来慰劳他们,集中了4823 双之多。[35]由此可见群众慰劳热情之高涨,拥护革命之热烈。

《红色中华》的相关报道充分表明,在革命战争年代,广大劳动妇女积极响应党和苏维埃政府的号召,加入革命战争,动员家人参加红军,热心慰劳工作,成为保障前线供给、维护后方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为反“围剿”的胜利和苏维埃的胜利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同时在火热的革命实践中,广大劳动妇女的政治觉悟、社会地位得到了提高,能力得到了增强,她们不再拘泥于传统呆板的家庭生活,逐渐走出家庭,走向社会,追求自身解放,成长为新女性和革命新人。

四、宣传婚姻自由,促进妇女家庭解放

在封建婚姻制度中,女性深受压迫,痛苦不堪。苏维埃政权建立后,即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红色中华》予以高度关注,1931 年12月18 日全文刊载,将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36],以帮助妇女从封建、野蛮的婚姻制度下解放出来,实行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的婚姻,保障妇女的婚姻自主权,保障妇女在结婚和离婚中的一切权利等精神,传递给苏区广大群众。但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以及现实中存在的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离婚后债务偿还等问题,民众仍不了解。有人给《红色中华》写信咨询请求答复,为消除民众的疑虑,推动婚姻条例的贯彻执行,《红色中华》特意刊登了项英关于婚姻条例质疑的答复,指出“婚姻法主要的精神,不只是‘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最重大的意义,是彻底消灭封建社会束缚女子的旧礼教,消灭男子对于女子的压迫”,强调婚姻条例旨在消灭对女子的所有束缚,以彻底解放妇女,维护妇女的权利,同时明确指出,对离婚问题、离婚后的债务问题、离婚后维持生活问题,不能仅从男女双方来认识,而应该从“彻底消灭封建残余,解放妇女的意识来了解”。[37]

但在实际中,买卖婚姻、强迫婚姻、童养媳等现象在苏区仍然存在,打骂妇女在苏区各地还很普遍,甚至许多苏维埃政府在处理婚姻问题上也是采取压迫干涉等手段,完全违反婚姻条例而维护封建的婚姻制度,导致在兴国龙沙、上杭等地,发生了女子因为没有婚姻自由而遭到政府禁闭和毒打,只能采取毒死丈夫的办法来换取自由的极端事件。《红色中华》报道了公略县白沙区罗坊乡的情况:有一个妇女向乡政府提出要坚决离婚时,乡政府禁止其离婚并答复说离婚需要双方同意,后再向区政府和县政府提出申请也未获批准。《红色中华》对此批评道:这些政府无疑是故意违反苏维埃中央政府法令,干涉妇女离婚自由。在博生县会同乡,有妇女因经常遭受丈夫的打骂,遂向乡苏政府请求批准离婚,而该乡苏主席不仅不理睬该妇女的要求,帮助其解决困难,反而将其大骂一顿,赶出去,并说道:“如果被老公打一打就离婚,那么将来每个妇女都要来离婚了。”《红色中华》评论:作为乡苏主席,不但不维护妇女权利,还打骂、压迫妇女,“像这样的坏东西,还有资格当乡苏主席么”。[38]

为捍卫婚姻法的权威,打击破坏婚姻法的行为,苏维埃要求各级政府坚决实行婚姻条例的全部条款,尤其是女子与她丈夫离婚时,女子可自己处理田地房产,对买卖婚姻、强迫婚姻、童养媳、打骂妇女等压迫女子的行为严加禁止,对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中存在的压制妇女和放弃保护妇女权利的错误无限打击。各级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更要注意发动广大妇女起来为拥护和实现苏维埃保护妇女的法令而斗争。[9]对于坚决执行婚姻法的正面典型,《红色中华》积极加以宣传。如在福上乡,李兴才的女儿,年龄十九岁,在一月凭证与赤竹乡谢芳忠的儿子结婚,表面上看是新社会的自由结婚,但实际上仍是封建制度买卖婚姻的办法,女家得了男家聘金大洋三十元、猪肉八斤、鱼子六斤、鸡子六斤。在结婚这一天,男家大开筵宴,请了六七桌酒,后来被该乡负责人察觉,于是将李兴才、谢芳忠二人拘押,经政府详细审问,他们两人完全承认错误,并接受苏维埃的法律处置。[37]

《红色中华》通过宣传报道这些苏维埃维护妇女权利,坚决执行婚姻法的正面典范,为各级政府如何打击封建买卖婚姻、推行自由平等婚姻提供了借鉴,有助于推动苏区范围内婚姻制度的变革,建立体现苏维埃精神的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五、结语

党报、党刊作为一种媒体,所记录的内容与各个时期的历史事件、历史环境等紧密相连,这些记录不仅具有广泛性、真实性,而且具有相当的系统性、全面性。[39]《红色中华》作为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的机关报,充分发挥党的“喉舌”作用,积极宣传中央苏区时期党和苏维埃政府维护妇女各方面权利,推动男女平等和妇女解放,以及广大妇女在党的领导下,把妇女自身命运与国家民族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把妇女自身解放与社会解放紧密联系在一起,积极投身革命和苏区各项建设,发挥妇女的作用等妇女解放实践。

《红色中华》反映出的苏区妇女解放实践启示我们,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当代中国妇女运动的时代主题,把握好广大妇女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强化保障妇女权益的国家意志,切实为妇女全面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激发她们的主人翁精神,把个人梦、家庭梦融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动员她们积极投身新时代新征程的伟大实践,充分发挥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做伟大事业的建设者、文明风尚的倡导者、敢于追梦的奋斗者,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巾帼力量。各类媒体特别是党报党刊更要肩负起宣传党的男女平等政策、妇女的伟大作用,传播性别平等观念和先进性别文化,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职责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