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下的侦查理念与侦查思维

2024-01-16 00:00:00汪露琳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6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摘要:传统的侦查模式依赖于侦查人员的直觉、经验和劳动密集型过程,人工智能的出现颠覆了传统侦查模式,引入了新的智慧侦查模式,提高了侦查工作的效率。在此背景下,通过探讨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侦查领域所引起的传统侦查模式变革,关注人工智能时代侦查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明确人工智能在侦查工作中的角色和定位,提出侦查人员在人工智能时代要坚守以人为本的侦查理念,同时构建现代侦查思维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促进人工智能更好地服务于侦查实践,使现代侦查模式朝着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侦查模式;人工智能;智慧侦查;侦查理念;侦查思维

中图分类号:D63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2031(2024)06-0059-07

在过去的二十年里,人工智能经历了深刻而惊人的快速发展,逐渐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着现代科技手段的高速发展,我国也已经进入人工智能时代。《2017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到“人工智能”:国务院于2017年7月8日印发并实施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抓住人工智能发展重大战略机遇;2022年科技部、教育部、工信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场景创新,以人工智能高水平应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旨在推动人工智能场景创新促进人工智能更高水平应用:2023年8月15日施行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划定底线,标志着我国迈出了加快人工智能立法的重要一步。目前,我国的人工智能已经渗透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发生着天翻地覆的变化。科技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研究中心认为,“生产更高效、生活更精彩”的背后,是人工智能科技的显著进步。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人工智能技术在侦查工作中应用的热潮也随之而来,人工智能与侦查的深度融合,给侦查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使侦查面临着多维的变革与挑战。人工智能侦查推动传统侦查方式的事后、被动、单线侦查向事前、主动、复线侦查转型,更从警力配置角度降低了侦查成本。以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为支撑,从人脸识别技术的迅速发展到计算机深度学习的广泛应用,人工智能应用于侦查领域的实例不断增加,侦查工作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一、人工智能时代下的侦查模式变革

人工智能侦查是以计算机人工智能尖端技术为依托,利用该技术的全新分析路径部分代替或辅助人类进行侦查分析研判,并搭载人工智能周边范畴的信息采集设备、无人机平台等众多智能设备应用于侦查活动中的一种侦查技术。当前,无论是以网络犯罪和人工智能犯罪为代表的智慧型犯罪,还是传统犯罪,都呈现出频繁翻新的发展趋势,大量与智慧技术、智慧生活相关的新型犯罪层出不穷。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公安系统的社会治理能力面临更大的挑战和机遇。而人工智能技术在公安工作中能够发挥出巨大价值,它为刑事侦查领域带来了革命性影响,改变了传统的侦查思维和人力资源侦查模式,推动传统侦查模式系统重塑,提高了侦查效率,引领侦查工作走向智能化侦查的新方向。

自互联网全球化以来,一直在产生和访问越来越多的数据,数字环境中留下的数据足迹对人工智能系统的决策过程至关重要。伴随着物的数据化进程加快,对非结构化数据类型的处理就变得更加重要,需要更加注重对数据背后的规律进行挖掘关联。人工智能能够高效地分析海量数据,包括社交媒体信息、通信记录、金融数据等,这使得侦查人员能够更加快速地识别潜在侦查线索和犯罪信息。通过数据挖掘,人工智能可以将不同来源的数据关联起来,建立联系并发现隐藏的关系,从而帮助侦查机关更加准确地定位犯罪活动和犯罪嫌疑人,这对于在疑难、复杂的案件中找到线索具有极大的价值。

(一)视频侦查和生物识别技术

人工智能在视频侦查和生物识别方面的应用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展。科技强警背景下,人工智能的运用让视频侦查队伍变得更加智能化、信息化,视频侦查有了新的破案技术和操作平台,视频侦查手段也从单纯地依靠视频监控和侦查人员经验逐步转化为智能化的人机交互。“雪亮工程”推进了公安视频监控网络应用建设,以“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时可用、全程可控”为总体目标,推进了重点公共领域和重点行业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公安视频监控系统逐步实现联网,各种视频图像资源已基本整合。视频图像信息已广泛应用于公安防控、社会治理、智能交通、民生服务、生态保护等领域。这是顺应时代发展需求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推动了侦查工作呈现新的发展态势。

DNA、指纹、虹膜、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是侦查机关最常用的个体识别手段,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使其出现了质的转变。因为它能够检测和分析有效样本之间存在的微小差异,使其变得更加准确。人脸识别、虹膜识别、步态识别等人工智能技术已开始广泛应用于公安机关侦查办案的实践工作中。结合犯罪倾向分析和案件特征分析的人工智能系统,可以自动收集各类信息和数据,并对相关要素进行智能分析,提高刑事案件侦破效率。人工智能技术,特别是基于深度学习的图像技术的发展使指纹识别算法开启了全新的模式,深度学习技术的应用改变了若干年以来的指纹识别算法的设计规则。自动指纹匹配可以每秒数万次的速度进行指纹比对,并且可以根据相似程度对结果进行排序,然后结合其他标准进一步筛选可疑对象,这其中涉及到的所有过程都不需要人工干预。人脸识别技术也是基于深度学习的算法技术,这些技术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快速识别犯罪嫌疑人或受害者,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资源。

(二)犯罪预测

人工智能犯罪预测,主要以收集各种跨媒体的异构复杂数据信息为基础,利用机器学习、图像理解和生物识别等技术,从跨场景的复杂空间行为理解、跨物理和虚拟空间的社会形态分析等角度,对与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产生关联的事物变化进行交互感知、认知和理解,构建智能化预警监测与安全控制系统。人工智能监视系统不仅可以实现高清监视,而且能对监视目标的行为作出预测,判断其是否会犯罪,直接将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中,充分发挥侦查机关的防范职能;人工智能的模式识别系统可以极大地强化阵地控制工作,提高了公安机关预测预警和防范各种隐患的能力。如今,通过使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预测性警务”已经成为警务工作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如西安市公安局的全息作战平台,经过几年的实践工作,已初步形成了“资源整合、合成作战、专业研判、类案侦查、精确打击、规范执法”的工作体系,它有力地推动了刑侦工作改革,侦查工作由事后侦查转变为事前侦查,侦查人员由被动应对转变为主动出击,极大地提高了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智慧审讯

人工智能在审讯领域的应用正在逐渐增加,以提高审讯的效率、准确性和公正性。如智能笔录系统可以辅助侦查人员完成审讯中大量的重复性工作,进而更加专注于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的把握和审讯策略的运用:语音和语义识别技术能自动记录审讯过程并生成相应的笔录,侦查人员能在讯问结束后立即与被讯问对象核实笔录,提升了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了审讯工作的效率。基于人工智能的审讯感知系统已完成初步构建,在审讯中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情感计算和认知分析,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在讯问中掌握更多数据信息,深刻地理解犯罪嫌疑人的情感与思维,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和情绪状态,更加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和采取讯问策略,进而辅助审讯人员实现人机协作的智慧审讯。在传统的讯问模式中,侦查人员要想取得突破,通常只能够通过捕捉犯罪嫌疑人的语言和表情中的漏洞,进而确定下一步的策略,达到讯问目的。审讯时,侦查人员容易忽略犯罪嫌疑人的心跳、面部微表情、说话发声异常等信息,但这些不易被侦查人员察觉的信息也至关重要,人工智能能够通过整合这些讯问数据信息,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和情绪状态,辅助侦查人员制定相应的审讯策略,从而提高讯问质量。

二、人工智能时代下侦查工作的风险与挑战

作为一项颠覆性技术,人工智能已经影响到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领域,成为第四次工业革命的驱动力。目前,人工智能正在逐渐成为造福人类的重要工具,并为现代生活中的各类问题提供新的解决方案,可它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人工智能技术的主要目标是提高效率,帮助人们完成大量的日常任务,它能够监测环境、自主收集和处理数据、深度学习和作出决策,但也可能会对人类的基本权利造成侵犯甚至被用于犯罪。

(一)隐私与数据安全的风险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它对涉及电子数据的刑事诉讼活动做了规定,但这一规定不能满足人工智能领域隐私和数据信息保护及相关风险规制的需要,因为人工智能技术涉及的数据不能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个人信息,更不能与刑事案件中的电子数据划等号。2023施行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虽然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了基本行为规范,但存在适用范围窄以及强制力不足等问题。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说是21世纪最重大的科技成果之一,它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新的里程碑,同样也是一把双刃剑。随着大量数据的激增,在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实际应用过程中,根据数据具体应用场景,可分为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数据,政府在为群众服务过程中整合形成的政务数据以及与群众自身具有紧密关系的个人数据,这三类数据在应用过程中会面临不同类型的数据安全风险。当运用到侦查工作中时,申佳辉等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虽然更新了原有的侦查手段,减少了侦查的“恣意性”,有助于提升侦查效率,但也存在着决策失误、公民数据权利遭受侵犯以及国家数据主权安全的风险。人工智能带来的深刻社会影响之一便是侵入了我们的私人生活领域。人工智能的运用离不开对海量数据信息的收集,侦查人员在对个人数据信息的获取、存储、加工和利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个人隐私数据泄露的风险。除了人工智能系统本身依赖数据运行这一事实之外,通过处理和存储生物特征数据、执行人脸识别和监控人类活动来工作的人工智能应用程序的数量正在增加,每天能够产生海量的数据信息。人工智能驱动的监控系统能够捕获图像,存储和处理个人生物特征数据,进而存在着侵犯公民的一般隐私和数据信息的风险。如何在保障数据安全使用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推进信息交互、减少信息泄露和保护公民隐私安全成为智能侦查时代的重要命题。一方面要建立互联共享的数据,管理和保护平台,加强前期对数据收集、储存和使用时的安全保护;另一方面要关注后期对无用数据进行的销毁措施,及时销毁与案件无关的数据信息,避免出现数据泄露。

(二)偏见与歧视的风险

一些人工智能技术,特别是目前正在大力发展的深度学习,要求机器从数据中学习,而任何基于机器学习系统的人工智能都是基于相关指标和输入的数据进行操作的。由于人工智能系统的分析结果是基于预先输入的数据,这些数据自然会不断更新和修改,但在输入阶段可能就会有偏差,如果算法出现了错误或模型学习了错误或带有偏见的数据,很可能会带来误导,这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对某些群体产生歧视。人工智能机器收集数据和根据周围环境自主反应的能力,也可能产生所谓的“机器证据”。这意味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人员可以利用人工智能作为宝贵的信息来源,从而获取新的证据,因此人工智能对定罪量刑起着重要作用。然而,人工智能在侦查工作中也难以避免歧视与偏见的风险,如人脸识别技术的算法偏见会形成不同人之间的不公正待遇,导致侦查人员误将无辜之人抓捕,并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损害。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引入任何新技术,都应当基于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来使用。人工智能相关技术有一部分是针对“预测性警务”来使用的,而算法设计者对犯罪威胁或风险预测和评估等的相关性赋值与权衡可能就会带有偏见乃至出现错误,这意味着在预测有关人员可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时会出现对个人的偏见,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犯。相关的犯罪预测和风险评估可能导致人们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犯法律法规,致使警察对公民进行不合理的监视和逮捕,进而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同时,在没有充分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或基于错误的研判将其视为犯罪嫌疑人,也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原则。

(三)犯罪新形势带来新挑战

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犯罪行为越来越智能化,一些不法分子也学会利用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安全带来了严峻挑战。根据侦破的刑事案件可以看出,科技的“双刃剑”效应在社会发展中体现得淋漓尽致,犯罪活动主阵地已经从现实空间转变为网络空间,部分传统的犯罪活动也采用高科技手段来实施。人工智能的非法应用已经从组织结构松散的团伙作案演变为分工明确、日益复杂和高度专业化的公司企业犯罪。通过智能化的工具,犯罪分子获取犯罪数据的渠道变得更加广泛,对数据的处理与分析也更加全面、高效,人工智能技术给犯罪分子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帮助其消除了犯罪的障碍,降低了犯罪的难度,使涉网络犯罪更加高效、隐蔽和容易。2017年9月,浙江绍兴警方成功破获全国首例利用人工智能犯罪的刑事案件。在该案中,非法入侵网站、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识别图片验证码、制作撞库软件、非法买卖数据、实施网络诈骗组成了一条完整的互联网黑色产业链。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逐渐普及,不法分子也开始利用“AI换脸”等技术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引发了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担忧。当人工智能被犯罪分子“工具化”之后,可能就会带来犯罪的全面“智能化”。新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产生了新的犯罪形式,侦查工作也变得更加复杂和具有挑战性。

三、人工智能在侦查中的角色和定位

(一)人工智能的辅助作用

约翰·麦卡锡说,“人工智能的最终目标是使计算机程序能够像人类一样解决世界上的问题和实现目标。”然而机器只能是机器,无论从科学技术还是道德伦理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都只能停留在“智能辅助”的层面,它不可能也不应该在价值判断上完全取代“警察”。根据蔡曙山提出的人类心智和认知的五个层级,人工智能仅在初级的心智层级上能够达到并超过人类智力和体力水平,而在高阶心智的层级上,人工智能距人类心智还有很大差距,并且人工智能是单一的智能,而人类心智则是综合的智能。因此,人工智能在侦查工作中只能起到辅助作用。以审讯为例,它虽然能够帮助侦查人员在审讯中提高在这场心理博弈中的胜算,但它并不能完全代替侦查人员参与审讯。它能够替代人类从事某些复杂和烦琐的工作,但仍难以像人类一样去思考和决策,更何况审讯活动中还涉及司法价值的考量、法律的解读、刑事司法政策的运用等。因此,人工智能推送的方法只能作为审讯时的参考,而非取代审讯人员。也有研究表明,只有将人工智能用于辅助,才能够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风险降至最低。不仅如此,对人工智能的过度依赖可能会弱化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虽然智能化视频侦查具备诸多优势,有效提高了侦查工作效能,但也导致了部分侦查人员过度依赖人工智能在视频侦查中的作用,而逐渐疏于对案件的分析判断以及对侦查破案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的培养与提升。

快速发展的科技难免会让人们对它形成依赖,侦查人员也不例外。这种依赖,不仅仅是个体贪图于技术所提供的便利,更在于国家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越来越借助人工智能来管理或治理社会,从而在个体生活与公共生活两个世界中促成了一种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屈从心理。作为一种生产技术,人工智能只是人类生产力发展进步到一定水平的产物,无论人工智能发展到何种惊人的程度,它终归是人的产物与技术的产物,它的最终目的是为人类服务而不是取代人类、控制人类。在人工智能的定位上,人类作为劳动者在生产活动中始终扮演着主导的地位,是生产力中最积极的要素,更是决定性的要素。生产技术辅助人类向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方向进取,而不是人类屈从于技术的进步。人工智能的辅助作用与侦查人员的主体意识并不是割裂开来的,而是存在相辅相成的协同合作关系。四侦查人员应充分认识自身在刑事侦查实践中的主导地位,发挥主观能动性,坚持人类驾驭人工智能技术,而不是成为技术的奴隶,以提升其对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能力和控制能力。

(二)保持侦查人员的自主意识和批判精神

通过与信息通信技术相结合,人工智能正在迅速颠覆传统的社会模式,人们沟通、联系、工作、消费和休闲的方式正在发生变化。科技广泛渗透进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人类越来越倾向于依赖高科技手段来完成日常烦琐的工作和提升生活质量。互联网连接不再局限于计算机,它已经扩展到智能手机、家用电器、车辆,以及工业和商业工具等,这种现象被称为物联网。人工智能和物联网可以结合物理世界和虚拟世界,产生一个新的智能环境,可以感知、分析、适应和做出决策。然而,无论新技术如何发展和变化,也无论侦查模式如何变革,侦查本质上仍是一种认识性活动,传统侦查模式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侦查人员依靠人工智能高效实现侦查目的,但无处不在、无所不能的人工智能可能让人变得盲目服从于它的安排,于是人的主动意识、理性精神、批判精神、自觉担当逐渐消失,而这正是一名优秀的侦查人员应当具备的素养。

在心理学中,智力被定义为一个人运用其知识来改变其环境的能力。人类智能可以被定义为感知环境的能力,并能够通过学习过去的经验和获得的知识来适应环境,而对环境的有效适应需要感知、学习、记忆、逻辑推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日益成为取代人的体力与智力的新技术;另一方面,一向为人所用的人工智能,正成为管控人的行为乃至思想的新工具,使人逐渐丧失感知、学习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人的理性、人的尊严以及人的自主性被这些技术手段所动摇。我思故我在,人类存在的本质正是由于思维的存在。人工智能的出现是为了更好地为人类服务,改善人类的生活,而不是让我们逐渐丧失思考的能力。虽然目前的人工智能尚不具备思维能力,但我们无法保证将来它是否会超越人类思维和人类心智,我们要做的就是防止机器主宰人类、统治人类甚至是毁灭人类,而这一切的基础就是我们要保持人类存在的本质——思维。“惟变所出,万变不从”,无论时代如何发展,犯罪形势如何变化,新时代侦查人员唯有加强自我学习,保持自主意识和批判精神,培养独立思考的能力,不断进行自我提升,才能应对新时代的挑战。

四、人工智能时代下的侦查理念与侦查思维

(一)坚守“以人为本”的侦查理念

侦查理念的调整要符合犯罪行为的规律和特点,同时也要符合侦查行为的规律和特点。传统侦查理念遭受着智慧侦查的冲击,警务模式面临重大改革的同时,崭新的智慧侦查理念与智慧警务模式应运而生,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人工智能推动了传统侦查模式的变革,侦查人员的侦查理念也应当发生转变,应立足智能时代的客观要求,确立智慧侦查的意识,结合人工智能精准提取、分析和判断数据,从而预测犯罪。同时,应该意识到,在引入任何新技术的同时,包括人工智能技术,都应当基于以人为本的原则。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快速处理大量个人数据成为可能。然而,个人信息也在被具体化,一台对人做出判断的机器实际上是根据当前和过去的数字信息做出决定的。因此,人工智能正在改写“人”的理念。从本质上讲,人被简化为一组数据,即人被视为一件东西,可以用于各种各样的目的进行利用和营销,那人类存在的价值又在哪里?相反,人的尊严要求人必须始终被视为一个人,而不是一件物品。每个人都有其独特性和价值自觉,这是人在价值追求过程中产生的、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自觉意识和自觉行为,具体来讲,它是科学的价值认知、理性的价值情感、稳定的价值认同、积极的价值实践的有机统一体。我们每个人身处智能时代,却不得不面临着信息不自决带来的认知困境和价值自发产生的情感困境,算法与智能推送限制着我们自由选择信息的能力。在某种程度上,我们被技术所支配,逐渐失去了独立思考的能力,从而形成狭隘片面的价值认知,我们用失去隐私和失去批判精神的代价换取了安全性和便利性。这个智能时代对人的主体性地位带来了巨大冲击,人有可能完全沦为科技统治或管理的对象。人工智能一方面为我们认识世界提供了巨大帮助,为我们创造了追求更高价值的基础条件,另一方面又使人对技术产生依赖性,陷入困境。正如法国心理学家勒庞在《乌合之众》中指出的:“群体永远漫游在无意识的领地,会随时听命于一切暗示,表现出对理性的影响无动于衷的生物所特有的激情,它们失去了一切批判能力,除了极端轻信外再无别的可能。”侦查人员在人工智能时代下要保持“人”在侦查活动中的主体性,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遵循“以人为本”的侦查理念,构建以人类智能主导人工智能的认知筑基,用价值理性引领工具理性,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努力实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通过技术提高效率之间的平衡。

(二)构建现代侦查思维

侦查思维是侦查主体在有效且合理地描述和解释现象或证据事实时,所运用的极富创造性和想象力的推理形式,其本质上是一个在特定法律框架下“产生新想法和新证据”的过程。作为侦查实践的产物,侦查思维是侦查实践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的有机结合,从客观性方面来看,具体的侦查对象和侦查情势复杂多变,呈现出不同的层次和类别:从主观性方面来看,侦查主体的需求、价值观和知识背景等因素的差异,使得侦查思维活动丰富多样。侦查思维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科技的发展,新的犯罪形势对侦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机遇与挑战并存。侦查思维应如何变革才能有效发挥其效用,推动人工智能时代侦查工作的顺利转型、优化与升级,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人工智能的出现以及智慧科技时代下产生的新的思维方式为侦查人员收集数据、高效处理信息和预测犯罪带来了新的途径,同时也使侦查人员面临新的挑战。传统的侦查思维是一种“物质思维”,其理论基础是“物质性原理”和“物质交换原理”,是基于对自然、事物的“物质性”本原的认同,坚持对世界进行物质化解释和思考,主张方法论上的还原主义和认识论的反映论。然而,随着社会智能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数据”充斥着人们的生活,发挥着巨大的价值。侦查思维的要素逐渐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传统的侦查思维不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求,传统的侦查思维运行范式,已不足以应对这个充满复杂性与不确定性的虚拟网络空间。“数据”成为侦查思维的新起点,为侦查思维的转变注入了一股强大的力量。侦查人员唯有通过运用多元化的侦查思维方法,把握人工智能的基本特征,将传统思维方法与人工智能思维方法联系起来,协同运作,才能实现最佳的侦查效果,有学者认为,在人工智能时代,要形成完善的侦查思维,一是要打破传统思维局限,实现思维方式的转变,二是要突破大数据思维瓶颈,遵循复杂科学思维的原则。也有学者提出,构建智慧侦查思维,一方面要养成融思维科学和侦查学于一体的常规侦查思维,另一方面要培养多渠道利用新技术的信息化侦查思维,最后应树立以各类系统和平台为依托的数据应用侦查思维。总的来说,构建人工智能时代下的侦查思维,既要有整体性思维,用整体和全面的眼光看待事物,统筹分析考虑整个案件,也要有发散性思维,打破思维定式,从各个角度、方面去思考问题:既要有因果性思维,培养良好的逻辑推理能力,也要有相关性思维,扩大分析的维度,利用数据库进行碰撞,从而预测犯罪,实现精确打击:既要有经验思维,在对案件全局有着总体把握的前提下,凭靠侦查办案经验关注案件信息,也要有创新思维,将传统思维与人工智能新技术相融合,与时俱进,开拓进取。

五、结语

以技术为核心工具,突破改革困境,推动治理创新,是信息时代之后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是中国司法改革的一次大胆尝试。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逐步走上了信息化的道路。当前侦查模式的转变,离不开公安侦查工作与科学技术的紧密融合。人工智能成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一把利刃,但也并不是完美的。侦查人员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和人工智能技术,运用现代侦查理念和侦查思维使智慧型侦查模式服务于实战,从而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列车已经在高速行驶的路上,我们既要积极拥抱新技术带来的变化,也要尽可能消除其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以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全社会。

责任编辑:林华

猜你喜欢
人工智能
我校新增“人工智能”本科专业
用“小AI”解决人工智能的“大”烦恼
汽车零部件(2020年3期)2020-03-27 05:30:20
当人工智能遇见再制造
2019:人工智能
商界(2019年12期)2019-01-03 06:59:05
AI人工智能解疑答问
人工智能与就业
IT经理世界(2018年20期)2018-10-24 02:38:24
基于人工智能的电力系统自动化控制
人工智能,来了
数读人工智能
小康(2017年16期)2017-06-07 09:00:59
人工智能来了
学与玩(2017年12期)2017-02-16 06:5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