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与社会治理的对话逻辑:损之所在与法治所归

2024-01-15 03:48张馨丹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福祉文明法治

张馨丹

(吉林大学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 长春 130012)

一、问题的提出

现代社会的风险构成始终处在动态关系之中,在社会全面进入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科技和社会生产力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带来的社会风险也在不断增加[1]。在贝克看来,现代社会中以财富分配为主的逻辑正向由风险分配的逻辑转化,日益成为现代社会的结构性特征。这种风险不同于传统的风险。传统风险的可预见性、可控性的特征正在发生改变[2]。随着文明的外延在不断地试探着旧伦理的边陲,一项又一项举世瞩目的成就像一柄柄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文明的半空。正如乌尔里希·贝克的断言:一个习惯于淡化问题的社会,在面对“未来的冲击”时必然会显得手足无措[3]。人类社会面对风险的惯常可以概括为主动预防与被动对抗两种境况。作为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的风险,它的产生与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会受到人类意志的干预。与风险相伴,人类企图预判风险、规避风险、减弱风险甚至克服风险的冲动无时不在,也正是因为这种与风险的羁绊,产生了催动现代文明的力量。同样,与文明共进的,还有风险的进化及其高阶形态的拟成。作为群体文明的产物,法治如何与形态上不断进化、数量上近乎呈几何级数增长的风险进行对话,是求证现代法治价值的重要辅助线。

二、风险的圆周:损害与趋利勾勒闭环

(一)风险与损害的关系厘定

人们对于风险的认知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现代汉语对“风险”的解读大致包含两层含义:一种定义强调风险表现为收益不确定性;而另一种定义则强调风险表现为成本或代价的不确定性。不论它作为一种文本的定义,抑或是一种动态的描述,在核心含义与外延概念上均较为广泛。风险的特点在于,其不仅在数量上难以被猜测,在程度上亦难以被有效估量,并且它常常意味着与损害相伴而生。也有学者从相对柔性的认知视角,将其理解为一种偏“负”但可逆的可能性。①刘炳君教授在《认真对待我国现阶段的社会风险——关于特定社会风险的法社会学忧思与展开》一文中将风险的概念界定为:“所谓风险,是指造成一定危险的可能性,是介乎于安全和崩塌之间的一种可逆的中间状态”。但可以确定的是,不论追索词源之上的文义,还是对其在传播学上引发的效果进行探寻,该词均具有朴素情感偏向,即“负向”的认知。

现代社会,风险带有的负面特质变得更加突出。因为人类总体福祉的增加以及文明的递进,任何有损于福祉与文明进程的羁绊,均是被视作以“损害”的形式存在的。现代社会的福祉与文明的总量是无限增加的。因此,风险的损害性也在无限增强。一方面,是福祉与文明的增多,另一方面却难逃风险损害的增强,二者的数量关系是否因此陷入一种零和游戏呢?如果用一种相对低级的远古文明,与高度发达、高度文明的现代社会相比,风险总量(包括发生风险的次数、风险的形式、风险的破坏效果)一定增加,那为什么文明和福祉是应当被追求的呢?风险的本质一定意味着损害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对此论证将在下文详细展开。

(二)风险与利益的关系厘定

如果说风险也是一种利益,恐怕在情感上很难发生共情。后续论证会尝试从情感计算的角度进行求证。首先,以“福祉文明”来代表人类社会宏大情感共识中的正向元素,其次用风险对其进行消减,进行一个简单的公式运算:

数字如果有意义,也应当产生于“区分”当中。[4]从区分的角度,数字“0”除却纯粹数值符号的含义,它与“1-1=0”“2-1-1=0”“100-1-1-...-1=0”等算式呈现的意义是否一致呢?自然中的数理逻辑无法反映全部的人类社会关系,数字“0”本身从数值含义上来讲,代表着一种自始至终的不存在、不拥有,是一种从源头杜绝发生的态度符号。与其相比,由数字构成的算式“1-1=0”的意义与“0”作为天然数值的存在方式不同,这个算式的表达经历了算式左侧第一个“1”也即作为被减数“1”的过程,该被减数与减数互动过程可以持续的时长,便是人类文明福祉发展至风险产生以前,所拥有的福祉积累的时长。与自始不存在的数字意义上的“0”相比,在时间空间维度上,在通过算式的描绘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这便是“不确定性”所产生的力量。以此类推,在等式右侧的“0”出现之前,如果等式左侧作为被减数的数字越大,减数出现的次数越多,则等式越长,人类文明的历程就越长、文明累积的时间就越长,机会利益也即因此产生。

更何况,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其实不只是一个仅仅在做减法的公式计算。因为文明的不断增进,如果可以通过减小减数数值、增加减数出现次数的方式将文明的时间线轴拉长,同时将福祉的运算周期拉长,则意味着人类拥有更多的在这个减法等式中做加法的机会,抑或试错的机会。此时,减数(也即风险)在次数上的增加,为加法赢得了时空条件,在这种语境下,解释了有观点将其视为“利益”的发生理据。

(三)社会发展带来风险总容量的增加

但是,这种基于“减法公式模型”证得机会成本增加的方式,其前提建立在首先承认风险是一种“负”的认知之上,其次才能在逻辑上进行递进,进而认识到风险可能带有的“正”的意义。因此,对于风险的利益认知需要建立在逻辑的后段上,也即需要承认“风险”本身偏“负”的朴素情感,才能进一步建立减法公式所产生的关于利益观的认知。

随着社会的发展,到了今天,得益于人类在认知心理学上所取得的突破,我们知道了福利和价值都是带有主观的成分的[5]。如若福利与价值是主观的,那么作为风险的总量,它的增加与减少,在客观性的判断上尚存疑惑。申言之,文明福祉与风险,是否能以客观之尺进行度量,该目标价值的方向性与可行性均需要打上问号。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允许有不同的声音存在,但即便我们有这样一把数字铸造的精确之尺,恐怕也难以丈量,文明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同样带来了更多的风险。我们究竟该如何区分风险与常态,又如何进一步的去计量风险。从可知论的角度,风险是可以被固化乃至呈现的。如果趋利是风险的外部动力,实际损害往往就是风险的内部填充,正是由于外部趋利与内部损害之间的试探与碰撞,不断勾勒着它的边际,进而形成了风险的轮廓。随着文明递进速率的提升,触发趋利外部动力的空间也变得越来越大。与此同时,现代社会中所面临损害的种类不断在飞速增加,后果也愈加严重,风险的外部动力与内部填充不停地拓展各自的空间,这个由趋利和损害在相互碰撞中形成的闭环(通常在二维世界中作为周长的形态出现,三维世界中作为容积的形态出现)也相应得到外拓。由此可知,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风险总容量趋向增加的答案是可以确定的。

三、作为预防风险的法还是作为弥补风险的法

面向风险容积增加的社会,决策者的决策对风险产生的速率以及发生的规模承担着至关重要的控制者的角色。作为决策的关键,选择以何种姿态面向风险直接关系着治理效果的成与败。

前述分析系站在风险中心主义的视角,对风险及法治与风险的关系进行了认知。但是认知本身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如若站在法治中心主义的视角向外投射,同样需要对法治本身、法治与风险之间的关系形成认识。

(一)法治置于风险前提的角色立场

自法治现代化以来,法治对于社会治理的价值越发凸显。与此同时,现代社会的风险及其所引发的一系列联动反应如同洪水猛兽般汹涌,甚至有学者用“爆炸力”来形容它的威力。从自然风险到人文危机,从个体风险到公共危机,人类社会运行的每时每刻无不面对着无数种风险。但也正是因为与风险的不断博弈,催动着文明的进程速率不断攀升。尽管风险社会的治理离不开多种调控机制的支持,但在现代危机环境下,社会治理的维持更多依赖于法治。法治相较于宗教、道德等调整行为模式、伦理边界的方式,是一种文明程度较高、世界通用性较强、经验相对成熟的秩序形式,承担着不可推卸的使命与责任。人们期冀于法治能力的不断攀升,对风险的发生进行预先的调控,但无数次风险的产生都在告诉我们,将法治放置在预言家的角色上,是理想也是无奈。

在决策的面向上,将法治置于风险前提的角色立场,相较而言表现出保守的立场秉持。以近些年针对人工智能法学的话题表现强劲为例,在该领域的态度倾向性上,有积极和保守两种相对鲜明的观点。在态度的趋势上,越到发展的后段,越出现了相对非理想主义的声音与保守主义的态势。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相较于积极的对抗观念,作为预防的法治的观念往往在话语的掌控上比较后发。作为前提的法治更多的是以立法的形式出现,在操作上往往对立法的科学性和立法的前瞻性有着极高的要求。此时,如果给作为前提的法治的品性进行画像,那么它面对风险的品性一定是相对谦抑甚至是较为悲观的。

(二)法治置于风险结局的角色立场

与此相反,作为弥补风险的法,与作为预言家的角色截然不同,其可以比喻为一种灭火队的角色而出现。俟风险发生后,再对其进行处理,是作为弥补风险的法的角色特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程递进,会有愈来愈多充斥在各领域的难以产生预防的治理困境,这对于建立起长效持续、具有实践生命力的法治风险化解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6]。

作为结局的法治相较于作为前提的法治是更为常态和普遍的,这说明法律自身的滞后性特征是相对突出的。依照作为结局的法治理念,此时的决策面向的重点在于如何解决已经产生的风险,也即因此,作为结局的法治需要对风险有着更强的解决能力。在丧失了预防的主动权之后,如果不对风险进行有效阻击,此时风险就会转为实际的损害。所以,大家普遍对作为结局的法治要求较高,相较于更多以立法形式出现的作为前提的法治,作为结局的法治则是立法、司法、守法兼具的,是一项系统工程。在作用方式上,作为结局的法治有两种形态:一是逆转风险使其不发生,二是消灭已产生的风险带来的损害。作为结局的法治的活跃度关系着守护福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强度,如果为作为结局的法治的品性进行画像,为了更好地发挥出它的两种作用形态,作为结局的法治在性格上需积极甚至强势。

(三)法治与风险在社会治理中产生交叠

正因为风险的系统性正在形成,生态风险、科技风险、核安全风险日益进入我们的视线。这些由风险与机遇的并存所产生的诸多新型的人与外界的交互关系,使得人们越发地将对“有序”的期冀诉诸法治。从社会治理视角看,从法治主动应对风险社会的角度,迫切需要在制度建设层次上,构建并运作具备合理规制能力的社会治理机制,以适应风险社会的治理需要。虽然风险社会的治理需要借助多元的社会控制机制,但是现代风险条件下公共安全的保障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更多地还是仰仗于法治,这对中国而言就更为如此[7]。通过构建制度、构造规则从而实现与风险的共生,这种并存的有序无疑对法治的质效产生了极高的依赖与追求。

高度发达的科技文明带来了诸如人工智能的便利与危机同在、理想与幻梦同在的机遇。人类的锐意进取总是伴随着野心的肆意,现代化风险呈现出时空压缩的特征[8],风险仿佛就是文明指派的,甚至如若我们把法治也解读为广义文明的一种,那么就连法治本身也是充满风险的。人类社会的运作与发展无时无刻不在催促着法治的进步与调整。社会的总体福利总是存有边际的,因为人天然地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因此,作为寄托着良法善治追求的载体,法治应当具有与时俱进的能力,并依照法治与时代的互动能力以及法治对风险的自控能力,判定法治质效是否得到提高。虽然法治的进步在近年来取得了诸多成就,但它的时代追赶能力以及法治本体内部的风险自控能力是否明显提升,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存有争议的。

四、法治与治风险的对治关系

究竟是法治对治风险,还是风险对治法治,对这个问题的答案不能一概而论。法治与风险,其二者谁站在决策的出发点上决定了二者的关系范式,这个由托马斯·库恩提出的哲学概念,经常被用以形容事物之间代表着的共同的特质,并抽象地证明了内在的逻辑与秩序。[9]

从对抗风险的决策角度,此时的法治作为一种手段与方法,应当以风险为本位对其进行研究和解析,并针对性地构建制度、施以治理,因为在一些复杂、棘手的风险决策案例中,风险沟通扮演了关键角色[10]。作为法治的指向标,需要提高风险的识别能力,与此同时,明晰法治与风险间的互动关系,从而实现社会良性治理的效果。

(一)单线纵向性逻辑

在依时间轴递进演绎的对话模型中,法治与风险的沟通可以视作一种顺序的进阶,这是直观观察法治与风险进行对话的途径。作为法治社会的理想状态,风险天然地扮演了指向标的角色,正如贝克的观点形象地对这样一种逻辑模型进行了描绘:站在风险中心主义的视角,其认为风险的内涵当然不止于已经发生的影响和损害,风险的内涵在于其总是作为激发行动的先兆。[11]根据风险激发行动的发生学理据,可以得出下面这样的理想化模型,如图示1 所示:

如图1 所示,按照顺序和时间轴线所排列出的风险与法治的对话关系呈一种线性逻辑排布,我们可以进一步将其抽象精简为这样一种比较直观的“风险—法治—风险”的纵深式的线性逻辑模型。抽象提取的纵向逻辑有助于从认识论的角度厘清风险与法治之间是如何发生关系的。有了认识上的共识,才能为对策论视域下的探讨准备条件。

图1 单线纵向性逻辑模型

图2 一般模式

图3 复合型逻辑模型

(二)复合型逻辑

如果说简单的纵向线性构造只是一种停留在宏观层面的抽象认知,其作为一种相对抽象的理性模型,无法映射全部的法治与风险之间对话的逻辑形态。那么,从微观视角来看,法治与风险的对话此时可以理解为一种相互排斥却又彼此纠缠的样态。

此外,从风险的利益观视角,文明创造机遇的同时同样产生风险,甚至作为文明形态之一的法治本身亦会带来风险。将风险和法治所具有的特质融入二者之间构建的公式模型(图示2)及形成的对话逻辑的比对变化。

基于上图的主体结构,将风险与法治的动态纠缠关系纳入该公式模型后产生的新的逻辑关系图示如下(图示3):

基于分别站在风险中心主义和法治中心主义视角得出的认识,风险与法治本身具有的动态内涵以及二者间的互斥、纠缠的对话方式均需要纳入思考。原始模型中的元素从常量变为变量,比如图示中,原代表文明福祉的符号A,因风险常常以一种机会利益的形式出现导致算式左端不断加长,所以文明福祉得以在时间轴拉长之后得到充分的成长时间,此时文明福祉的积累不仅仅包含原始积累的内容,也包括后增加或裂变出的A1 甚至An 福祉。依此类推,代表着风险的符号B 的变化同理可求。在这个逻辑模式中唯一增加的符号就是代表着法治与风险发生对治关系的符号C,它的出现标志着将风险与法治关系的考量纳入了整体的计算。改变后的逻辑模型从线性纵向逻辑拓展为一种横向树状结构的模型。

(三)容量与质效的抵消

厘清了风险与法治间的关系模式,我们是否能回答是法治对治风险还是风险消减法治的问题呢?理想的状态是,计算文明福祉的公式经过运算可以得出大于零的结果,这意味着文明福祉的增加,也即意味着在法治与风险的相互对治之中,法治取得了成效,此时的法治即可称为“良法善治”。从另一个角度,通过构造有序的对话逻辑以实现风险容量与法治质效折抵后能够产生文明福祉余量的“正数”效果,这个折抵与抵消的过程就是一项消减复杂度的工程。之前讨论的重点一直聚焦在公式的左侧,如果把目光移向公式的右侧来看,若最终的效果为正,则从这个结果出发,倒推回公式左端的运算,通过二者的折抵实现风险容量与法治作用力的抵消。在结局为正的前提下,折抵与抵消的意义在于简化运算、减少投入,使法治的每一次出击都可以对风险带来的不利益产生正效应。这其中的关键要义在于:精准地找到损失,有效地将法治施向其中。

五、持续的对话:损之所在即法之所归

(一)风险与社会治理的对话不终结于风险

有效地破除对话困境是持续对话的前提。一方面要科学对待风险带来的指引效果。这首先要求社会具有较高的风险敏感度和风险感知力。当作为决策的控制者角色出现的时候,对社会风险的暴露应当具备基本的诚实,不能掩盖风险背后的真实。治理不力的损失远超过风险本身。突发公共性的群体事件的概率增加等,倒逼了整体的制度安排需要更加关注如何合理分配资源及更高质量实现公平正义,使得“良法善治”意义上的制度设计及其运作需要更进一步的反思和创新,借此推动国家治理方式逐步走向现代化。[12]但从另一个方面,作为政策的研究者,与此同时也应有意识地避免陷入唯风险指向主义的功利。哪里有最“诱惑”的话题,就将全部的注意力和研究能力投入其中,长此以往,不利于资源的合理调配。从社会的良性运营效果来看,热点话题与基本研究应当并进,资源进行均匀调配,有利于降低风险的发生概率。

另一方面,即便强风险的出现,阻塞了法治的运行,造成了法治对某些问题、某些领域的“失声”,即便如此,我们对适当程度的对话困境的出现应抱有一定的包容,此时强风险的出现并不意味着终局的出现,对话的困境不必然导致对话的终局。

(二)风险与社会治理的对话不终结于法治

人类的企图心从未消失。从古时对智者的崇拜到现今对精密立法技术的崇拜,似乎希望甚至相信总有一天法治发展到足够强大的程度,就足够将风险终结,并不断地向着这个目标努力。近代以来,理性主义精神同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逐渐形成了一种“技术理性主义”,它在带给人类丰裕生活和空前主体能力的同时,也逐渐异化为脱离并凌架于人性之上的统治力量,“法律被看作是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的一种独立工具,好像在社会内部体现一种自律性”[13]。然而真相不同于想象,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天,一次次的经验都在告诫着我们:我们只不过一直在路上。风险无法终结与法治的对话,法治也无法终局地消灭风险。为了避免法治万能主义的膨胀,首先需要承认社会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法治是其中的重要一环,社会的进步是所有元素协同的结果,其中甚至也包含了风险的作用。

(三)动态模型的接纳与维护

前述分别从风险与法治的出发点完成了评价,得到二者都不应该被视作对话的终结者的结论。作为决策的博弈,由风险与法治构造的棋盘始终处于动态的过程和变化之中,从保持对话的目标出发,决策者如何根据棋局落下棋子,对决策产生着关键作用。首先,由风险构成的系统始终处在动态之中。风险是言说未来不确定性的时间语义,这是因为,根据卢曼的观点,其以假设存在与未来收益或损失有关的不确定性为前提,将风险定义为决策的一个面向[14]。其次,立基于法治构造的系统也在以相对平缓的速率与社会产生交互并产生着变化。在追求法治本体提升的同时,法治同时也受到社会或其他社会规则的改造。这表明,法并未实现对社会的变革,而是在寻求实质法治的过程中,被社会所重塑[15]。

从另一个角度,作为决策者的衡量,制约棋子位置的关键因素在于决策角度的不同。基于决策的框架效应,参照点的位置将最终影响决策定制者的风险偏好。因此社会治理决策的发出应当保持中性,注意排除“有干预”的风险参照点。这对风险坐标参照点的精度提出了要求,需要注重对风险变化的观察,对风险的社会宣称应当避免决策者的价值偏好,对风险的报道应做到真实,不操控风险暴露的每一个环节,破除法治秩序的国家“构建主义”[16]顽疾,还原最真实的风险参照点。[17]

结语

如何化解社会发展中风险持续扩张产生的负面影响,其解决路径也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不断的规则创新。[18]构造一种科学的风险对话系统,不要过拟合也不要欠拟合。一方面,鼓励法治与风险的有序对话。根据组织行为学的理论,在激励与组织目标不一致的情况下,正式激励机制力度越大,目标替代的现象越严重,共谋行为的驱动力便越强。[19]因此,需要不断地调整激励的着手点,使其始终保持着与社会目标的契合。另一方面,减小法治与风险之间对话的噪音,建造回应的对话机制,从微观上对“制度与生活”进行社会洞察,建立“回应型法”[20]的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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