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欣楠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上海 201620)
刑释人员再社会化,主要指刑释人员由“监狱人”顺利过渡为合格的“社会人”[1]。刑释人员的社会再融入,有利于遏制刑释人员再犯罪的发生,进而促进社会长久的和谐稳定。但鉴于刑释人员的特殊社会群体性质,其社会再融入过程难免遭遇来自社会制度、观念等多维度的现实梗阻,因此,各社会主体如何切实帮助刑释人员重返社会成为基层治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在此背景下,作为基层社会治理全国性典范的“枫桥经验”为刑释人员再社会化工作提供了新思路。继2020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新时代“枫桥经验”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地位后[2],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必须“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3]。作为影响基层社会安定重要因素的刑释人员再社会化工作,有必要主动挖掘与新时代“枫桥经验”之间的契合点,以治理追求、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手段等构成要件的先进性与匹配性为理论支撑,探索新时代“枫桥经验”适用于刑释人员再社会化工作的科学治理模式。
一方面,就被剥夺自由的罪犯而言,首先,监狱内严格管理模式下按部就班的生活与监狱外行为方式、生活习惯、人际关系、竞争压力等复杂多样的生活形成巨大反差,难免形成单向度思维方式,对于其再次融入纷繁复杂的社会不利[4];其次,长时间生活、劳动于封闭的监狱场所,罪犯间可能交叉感染不良风气,继而易形成“监狱人格”[5],这亦可能导致其刑满释放后与社会生活格格不入。另一方面,就监狱整体环境而言,意识形态安全是监狱安全的重要内容,监狱在“监管安全舆情、安全生产舆情、医疗卫生舆情、信息泄露舆情、社会信访舆情等方面”的潜在意识形态安全隐患,也可能触发监狱内关押人员意识形态领域的复杂斗争[6]。同时,学者对“监狱—社会二元对立模式”的刻板印象缺乏正面引导,再加之网络公共空间对此不加分辨地聚焦和发酵,均可能加剧刑事人员社会再融入的难度。
从体制层面看刑释人员再社会化的现实困境,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第一,相关规定偏于保守。我国刑事政策强调法治保障和人权保障,虽倡导宽严相济,但存在一定程度的保守性和滞后性。第二,相关规定层级效力低。仅《监狱法》一部正式法律就刑满释放人员帮教管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其余多为司法部联合有关部门下发的零散文件,规范性层级不高,难以形成有效约束[7]。第三,相关规定欠缺可操作性。一方面,《监狱法》的规定多为原则化、抽象化指导,实践意义不强;另一方面,理论上帮助刑释人员再社会化工作涉及监狱、公安、司法、民政等多方主体,但由于我国现有的相关规定对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并未细化落实,导致各部门要么各自为政,要么互相推诿,使得帮教工作实际效果大打折扣[8]。
中国监狱传统执法模式以“命令式的简单化一”为主,即“追求绝对安全,对失误零容忍;倚重惩戒,责任单向扩张”[9]。这种在监管人员和服刑人员之间形成的强制性的管与被管、改造与被改造的单一关系,忽视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理性化”进程,使得服刑人员置身于社会变迁之外,不利于其刑释后的再社会化。同时,固守强硬的单一执法模式也源自对部分罪犯的不可改造性欠缺科学而客观的认知。诚然,存在一些因生活所迫而犯罪入狱者[10],但不可否认也存在部分因经年累月犯罪生涯累积而沾染恶习、难以根除恶性的在押犯[11]。过于强硬的命令式管教反而易激起后者的逆反心理,继而爆发新的矛盾与冲突,甚至引发监狱恶性事件,使得原本改造成功的罪犯重返社会之路难上加难。
目前,我国大力倡导“数字法治、智慧监狱”建设,但遗憾的是数字技术在帮教刑释人员再社会化领域未能完全发挥效用。首先,欠缺技术应用意识。我国部分监狱重硬件建设而轻数据软件应用,数据思维缺位阻碍监狱内部智慧监管体系的构建。其次,缺乏技术应用技能。一方面,兼具应对监狱业务与熟练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的专业人才甚少;另一方面,监狱固有的“统一、标准、规范”传统管理模式重结果处理、轻过程干预,重定性分析、轻定量分析,故而难以直接在实操中匹配数字技术[12]。再者,缺少技术应用联动协作。我国法律法规未设置针对有关责任部门不落实刑释人员安置帮教的否定评价或惩戒措施,因此各部门落实该非强制性措施缺乏积极性,更缺少各部门间的联动协作。目前仅有的全国安置帮教信息系统,由于监狱与地方责任部门之间缺乏数据汇聚融合机制,导致刑释人员信息传达欠缺时效性、全面性与精准性[8]。
1.以人为本,柔性化解的司法理念
“枫桥经验”不管其构成要件跟随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历经怎样的变迁,其“人本”内核始终不变[13]。针对罪犯在押期间,其提倡以非纯粹惩罚性质的沟通姿态取代传统的国家刚性司法面孔,强调国家机关不再是纯粹的惩罚主体[14]。针对罪犯刑释之后,在“以人民为中心,发挥人本关怀”司法理念的指导下,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犯罪预防模式中的社会帮教着重强调“情”,通过积极接纳刑释人员并为其安置工作帮助他们重返社会,以此巩固监狱教育,这使得枫桥刑释人员的改好率高达99.15%。由此,“枫桥经验”通过打破监狱命令式强硬执法的惯性思维,形成以人为本,柔性化解的司法理念,在刑释人员再社会化领域具有适用性。
2.依靠基层,就地化解的工作机制
“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是“依靠基层,就地化解,矛盾不上交”[15],其指导下的枫桥式犯罪预防模式,以人民群众为本,强调依靠乡贤治理、定分止争,最终实现犯罪预防与社会稳定。“枫桥经验”提倡的工作机制恰好弥补了现今刑释人员再社会化工作各职能部门缺乏联动、分散作战的弱势,同时将再社会化任务赋予社会组成的核心——人民,充分发挥人民主体地位,积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明确指出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需要“引领和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6],这也提示我们在刑释人员再社会化等基层治理工作中,应推广应用“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其对人民群众的道德感化、文化感知、说理教育、精神扶助等机制。
3.多方共建,协同化解的共治机制
新时代“枫桥经验”致力于多领域、多层次、立体化建设。相较于传统的国家惩罚本位主义,其注重发挥多主体的协作共治优势,创立了犯罪合作预防模式[14]。在其指引下,枫桥镇建成了立体动态的社会治安防控网:一方面,关注纵向联系,通过干部下社区和在基层设立多部门联合的维稳服务机构实现“镇村联动”;另一方面,注重横向配合,坚持在同级部门间加强分享与交流,为治安环境的改善提供有效意见[17]。新时代“枫桥经验”协同化解的共治机制亦为联动监狱内外多方责任部门落实刑释人员再社会化工作提供了借鉴。
4.与时俱进,创新化解的实践指南
作为基层社会治理典范的“枫桥经验”以不断创新的生动实践回应新时代的形势变化:诞生之初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时期,其提倡少杀少捕,依靠和发动群众改造“四类分子”;20世纪70年代枫桥镇违法犯罪高峰时期,其创造了重预防、重帮教,融合打、防、教、管为一体的综合治理新经验;20 世纪90年代,其针对群众日常矛盾进行“人民调解”,实现了经验升华;今日,体系完备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推广至全国各地[18]。“枫桥经验”始终在准确把握和遵循罪犯改造规律的基础上,强化意识、转变思维、拓宽视野,对刑释人员再社会化问题,其指引各职能部门不断更新工作目标、内容、手段、思路等以适应时代变化,为各职能部门开展刑释人员再社会化工作提供了良好范式。
1.动因转变:从被动回应到主动承继
20世纪初,刑法的主要治理点在于降低犯罪人口增长和犯罪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行动方式重惩戒而轻教化,重事后规制而轻事前预防。在此时期,尽管枫桥镇已从初期“四类分子”改造经验中率先认识到注重犯罪预防的重要性,逐步强化对刑释人员及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帮教,并取得了在全国违法犯罪高峰期仍能维持安定局面并促进经济发展的良好成绩[18],但全国其他地区少有真正意识到“枫桥经验”的先进性者,多数地区仍是僵化地执行严厉打击犯罪的政策,并未注意到刑释人员再社会化在稳定社会治安中的重要地位。伴随城市化的转型发展,产业升级、技术进步、文明提升等因素一定程度上促使人们思考刑释人员的社会再融入问题。2013 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之后,全国多地由被动回应国家政策到主动承继“枫桥经验”,逐步建设形成了体系完备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在处理与社会治安息息相关的刑释人员再社会化问题时,更加主动积累与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
2.主体拓展:从单一主体到多元共治
因涉及政府、监狱、劳动部门、财政部门等多方专业领域,刑释人员再社会化问题的破解实际上也正经历着“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边界逐渐被侵蚀”[19]的境况。刑释人员再社会化的宏大工程需要更多社会部门与基层力量的投入,“枫桥经验”60 年的实践发展证明,良好的社会秩序需依靠社会公众的共建而实现[20]。因此,刑释人员再社会化应注意主体的拓展,让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社会治理模式取代单一主体的基层管理模式。
3.手段升级:从传统治理到技术治理
“枫桥经验”随着时代变迁在治理手段、流程和场景等方面均体现出多维度的跃迁,在不同阶段都保持了经久不息的活力。“枫桥经验”的与时俱进,恰恰契合了刑释人员再社会化在时代演变中从传统治理到技术治理的进步要求。从实践来看,近年来我国四川省各监狱在“枫桥经验”的指导下已尝试借助数字化技术形塑智慧化的监狱治理体系,将数字化引入治理理念、组织架构、行动策略等多方面,促使刑释人员再社会化决策不再过度依靠经验和简单统计结果,实现了监狱管理架构从科层化向扁平化转变,治理模式从粗放化向精细化转变,治理深度由浅层向深层推进[21]。
“枫桥经验”之所以能作为基层治理的成功范本被推崇为全国经验发扬光大至今,与其构成要件的完整性、优质性与匹配性密不可分[22]。因此,从治理追求、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手段等维度持续深挖、提炼与解读,能够更有效地强化新时代“枫桥经验”对刑释人员再社会化工作的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导。
就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治理追求而言,其不再仅仅着眼于通过降低刑事案件发生率来维持社会稳定,而是提出了“服务好民众需求”这一更高的治理追求。映射至刑释人员再社会化工作,同样需要思考监狱管理理念从“刑本位”向“人本位”转变的必要性。因此,应推动“罪犯改造工作从‘管住人’向改造罪犯成为不重新犯罪的守法公民‘社会人’转变”[23],通过发挥法治与德治互融互通的影响与调节作用,帮助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促使监狱执法理念精准化。
就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治理主体而言,一方面,继续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基层治理的自觉性,成立多个分工明确的村民自治组织;另一方面,与派出所、法庭、司法所、银行等相关单位或部门主动接洽,充分发挥“专家、能人”的治理价值[19]。映射至刑释人员再社会化工作,可借鉴类似思路通过“相关信息实时上传、指导意见及时反馈、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上下左右融会贯通”[19]发挥影响与调节作用,促使监狱执法结构整体化。
1.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
“监狱不仅是刑事司法的末端,还是社会治理的前端。”[24]这就要求一方面监狱应坚持党政领导,以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25],另一方面监狱等涉及刑释人员再社会化工作的基层职能部门不能只做僵化的上位政策传导机器,而应立足实际,发挥主观能动性,探索真正有利于所在辖区刑释人员重返社会的融入激励政策。
2.公众参与与社会协同
刑释人员再社会化的有效落实并不能单依靠政府或者监狱一方的努力就能实现,还需充分利用监狱工作的实际需求和地理区位优势,善于挖掘和借助社会公众力量[26]。例如,可召集具备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交叉型人才辅助监狱、政府等职能部门开展工作,配合刑释人员消减重返社会的畏难情绪,提升其做自食其力守法公民的信心。
3.强力约束与软力教化
“枫桥经验”的精神内核实际上承继了儒家的“以和为贵”思想精髓,监狱针对在押犯的管教也应兼顾“以法为据”和“以人为本”,既要使在押犯明白凡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要加强在押犯文化教育,坚持“和为贵”的矛盾化解机制,重在以传统文化感化罪犯,尽可能降低刑释人员再犯罪的可能性,助推更多刑释人员融入社会大环境。
就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治理客体而言,当代刑事政策乃至社会政策的重新解读已逐渐从刑事司法体系的“单边工作”(出狱人保护)转向以刑释人员重返社会的主体适应为核心、主体间性为视角[27]。因此,应深入调查研究刑释人员重返社会的真正需求,从而通过倒逼监狱日常管制工作及刑释人员帮教工作开展方式的升级,发挥影响与调节作用,促使监狱执法权责科学化。
刑释人员再社会化旨在促进刑释人员思想上、文化上、技术上全方位与社会元素的深度对接,最大限度激发其重返社会的自信心与能动性。这是一项需统一多方资源的系统工程。一方面,监狱应形成良好的道德文化教育氛围。从文化教育和职业教育切入,创新开展以“破除犯罪人格和监禁人格、塑造健康人格”为目标、以“法治正心、道德润心、矫治塑心、情感暖心”为路径的服刑人员修心教育,为向社会回送守法公民奠定坚实基础[28]。另一方面,需连接社会帮教、技能帮扶、社区帮接等社会力量。广泛引进社会机构、公益组织进监帮教,开展典型引路、结对帮教、困难救助等活动,切实提高服刑人员改造效果。
就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治理手段而言,除了继承历史经验做法外,还伴随时代发展不断革新,充分彰显了枫桥治理的时代性与创新性。在刑释人员再社会化工作中也应不断探索帮教管理手段的升级,通过技术支撑、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发挥影响与调节作用,促使监狱执法效果清晰化。
1.技术支撑
第一,大数据技术支撑决策科学化。通过依托数据技术挖掘在押人员改造过程中的海量数据而形成的综合研判,显然较之依靠经验和简单统计产生的结果更加科学准确。第二,大数据技术支撑决策精准化。实时监测罪犯言行、心理等多维度因素形成的个性化改造方案,更利于实现监狱改造资源的精准投放。第三,大数据技术支撑决策高效化。以大数据基于不同场景的快速计算取代纯粹人力的统计运作,促进在押人员信息的高效采集与流动,为各部门联动助力刑释人员再社会化奠基。
2.数据共享
刑释人员信息在各职能部门间的及时共享能促进各部门实现业务互联、群智协同,更高效地帮助刑释人员重返社会。例如,四川省监狱系统已实现省局与全省37所监狱以及20个地、市、州政法机关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对内实现业务数据统一调用,横向实现政法互联平台数据共享,纵向实现与司法部、司法厅及基层监狱的数据传输和业务信息交互[29],数据共享率超90%。
3.平台建设
目前,刑释人员再社会化的帮教管理缺乏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或统领全局的牵头部门,故而即使在实现数据共享的基础上,各部门间也难以产生实际的约束力,导致工作推进困难。基于此,必须打破智慧监狱建设初期数据手段只能在小型监狱和部分服刑人员中试运行的局面,搭建统一的综合业务系统一体化平台,推动数据融合,打破各监狱、各业务板块的数据壁垒,最终完成向大型智慧监狱管理系统的过渡。
新时代“枫桥经验”治理结构的构成要件不仅是优质的,而且确实是匹配的[22]。因此,在帮教刑释人员再社会化工作中实现各行为构成要件间的匹配融合至关重要。
加强治理追求与治理客体的双向连接。只有社会大环境形成包容接纳的文化氛围,刑释人员才能实现真正的改过自新、重新出发。而要想实现社会公众对刑释人员的印象改观,又需要监狱与刑释人员在刑释前阶段便做出努力,通过监管人员业务素养与在押人员文化自觉的提升,逐步提升监狱改造在公众心中的正面积极形象,切实给予公众信任与安定。
1.提升监管人员业务素养
监管人员是监狱内部的关键群体,是在押人员与社会外界联系的纽带与桥梁。因此,有必要依托监狱三级管理的组织架构,在监狱、监区、分监区三级分别设立个别教育谈话专员[30],创建教育改造专家工作室:第一,以受训主体为主导,了解刑释人员重返社会的真正教育需求;第二,以氛围创设为先导,通过定期对在押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文化建设等,在受训群体中形成对社会安全观的认知和统一的道德认识;第三,以知识传授为引导,重视教育改造知识、技能的传授与交流,引导受训在押人员完成技能学习、意识更新和态度转变的自塑改造过程[31]。
2.提升在押人员文化自觉
综合适用性、有效性、可操作性来看,激励式奖励政策最适用于在押人员的文化教育。用好关键群(个)体的表率作用,能最大程度调动在押人员文化技能学习的积极性,为刑释后成为有能力且有干劲的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奠定基础。
3.塑造监狱良好公众形象
分层分级开展矫治论坛交流、教育沙龙、狱情分析会等监狱内部及各监狱间的培训交流活动,推进监狱教育改造专家队伍的形成。积极开展在押人员分类教育,深化健康管理,打造阳光心态。加强公众宣传,让社会关注服刑人员良好的内心改造过程。同时,坚持开展刑释人员职业发展建设,大力推进专职谈话员制度,一方面,对接社会了解劳动力市场行情,另一方面,对接刑释人员了解其就业发展真正需求。
促进治理主体与治理手段的适配。在实现治理追求与治理客体有效对接的基础上,还需注重各项管理行为构成要件的优质性。即在培育行为主体使之具备较高执法素质的情况下,若没有一套科学可行的管理制度配合实践,同样无法达到基层治理的良好效果。因此,唯有及时建立健全规制体系,明晰区块网格化管理,完善过渡性保障机制,才能真正促进刑释人员再社会化,保障社会长治久安。
1.优化顶层制度设计,健全规制体系
“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是依靠基层,矛盾就地化解不上交[15]。例如,其在基层村庄治理中的应用,“村级组织和村民在党委、政府的指导下,立足于地方性知识依法建制、以制治村”[32],做到有的放矢,自己的问题自己有针对性地解决。同理,就刑释人员再社会化工作而言,最好也是以最了解刑释人员状况的在押人员所在监狱为中心,对内结合刑释人员再社会化实际痛点,设计制作刑释人员再社会化工作流转表,制定出台刑释人员再社会化工作规定;对外明确以监狱为中心与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对接工作标准,绘制印发刑释人员再社会化流程图,确保刑释人员再社会化各对点衔接的顺畅性、科学性。
2.明晰区块网格化管理,促进再就业
经济高速发展背景下,刑释人员外出谋生者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人户分离现象使得我国现行的以户籍地为主的传统安置帮教管理模式不再完全适用[33]。因此,有必要畅通全国刑释人员信息网络通道,实施刑释人员按实际所在地网格化报备制度。一方面,建立省市、区县、街乡、村居四级纵向管理格局,上下联动,实现刑释解教与安置帮教工作的专人专项无缝对接;另一方面,同时完善各平级区划部门间的沟通交流机制,建立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劳动就业资源的顺畅对接,促使刑释人员再社会化工作网格化管理能够充分发挥“无缝隙政府”和“整体性治理”优势。
3.完善过渡性保障机制,预防再犯罪
第一,建立刑释人员再就业帮扶基地。一方面,可提供就业平台,开展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另一方面,建立就业储备金,给予有创业意愿的刑释人员实践指导、跟踪帮扶[7]。第二,完善刑释人员的社会保障接续。现阶段司法机关对于刑释人员犯罪前的工龄多采取消除做法,这不仅是对刑释人员犯罪前劳动的否定,也是对其刑释后养老权利及未来养老金的剥夺,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刑罚的不当扩展与延伸。因此,可根据入狱前参与养老保险的情况及所犯罪行的性质,适当恢复一部分改造良好且所犯罪行不必承担额外处分的刑释人员的社会保障金,鼓励其尽快重新融入社会正常生活。第三,建立过渡性安置基地。可由司法、财政、民政等部门为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三无刑释人员”提供过渡式管理和安置服务,通过协助办理落户、低保、申请廉租房等使其得到良好的缓冲期[34],避免该类刑释人员出狱后立即又陷入生活窘境,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坚持治理主体与治理客体的双向连接。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共建共治共享的治安共同体铸造的经验,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割裂的单兵作战是行不通的,应通过部门对接、社会合作、亲情关怀等共同作用,最终达成刑释人员再社会化的社会治理目标。
1.统筹职能部门各司其职
为建立刑释人员再社会化帮教的长效机制,必须建立政府帮扶、各部门联动的统筹协作,明确社会各职能部门的帮教责任。首先,制定联合行动的目标,各职能部门量化月度、季度、年度帮教刑释人员再社会化目标比例,确保刑释人员再犯罪率逐年递减。其次,明确各职能部门责任,各司其职:第一,由最了解刑释人员情况的监狱主导,率先搭建供需平台,提供就业服务;第二,劳动部门、财政部门等配合落实弱势群体综合保障体系;第三,政府发挥政策托底功能,建立过渡安置基地,促进再就业。另外,还需完善跟踪评估机制,以考核反馈倒逼行动落实。一方面,以监狱为主导常态化跟踪研判刑释人员再社会化动向,定期发布预警,强化再犯罪预防效果;另一方面,完善刑释人员再社会化成功案例披露机制、对话政府回应机制,增强公众参与感,让公众更安心。
2.对接社会帮教公共资源
一方面,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了解社会企业或公益组织与刑释人员再社会化对接的需求点[34];另一方面,谋求刑释人员再社会化与国家其他公共战略融合。例如,将刑释人员再就业与乡村经济振兴战略融合,在刑释人员在押期间可邀请基层人员进监狱宣讲,健全相关技能的文化培训体系,整合资源助力刑释人员出狱后更快地融入现代社会,同时为城乡融合献上自己的一份力。
3.注重社会家庭正向激励
进一步深化社会包容、家庭接纳的社会帮教机制,关注服刑人员与家庭关系的修复,例如,以监狱开放日或各种传统节日为契机,发挥民警关心、家庭亲情关怀的正向激励作用,社会公益组织进监狱帮教引路,切实提高社会关怀的正向引导作用[28]。
推动治理手段与刑释人员真正需求的全面对接。良好的监督评估机制是刑释人员重返社会的保障。推动智慧监狱建设,鼓励大数据充分融入刑释人员再社会化管理帮教全过程,完善各职能部门于罪犯刑释前、刑释时、刑释后全方位帮教管理工作的监督评估。
1.罪犯刑释前数据监督评估
监狱可利用智能手段聚焦罪犯改造过程中的情感、认知、行为等微观表现,通过反馈数据建立罪犯个体改造个性化档案,以便针对个例实施精准化教育改造,推进后续刑释人员再社会化工作效能的可量化、可预期、可改进,协助完成前瞻性决策[12]。
2.罪犯刑释时数据监督评估
要求监狱及时、准确、全面传达刑释人员信息,注重跨地区、跨部门的全局协调统筹和数据共享。第一,实现数据上下联动,应构建上至中央政法委下至地方党委政府、基层社会组织的数据互通格局,共同落实刑释人员再社会化的接纳、帮扶工作;第二,实现数据部门联动,消除监狱、政府、劳动部门、财政部门等职能部门间的数据壁垒,使得多方主体同时参与,各自发挥所长,专事专干,会商难点,逐个击破;第三,实现数据狱社联动,刑释人员再社会化归根结底在于“社会”接纳,应利用大数据平台积极宣传监狱改造罪犯的成效,对接社会劳动力市场,使得改造罪犯工作重点从塑造“守法公民”转向培育“社会有用之人”[8]。
3.罪犯刑释后数据监督评估
要求监狱与接纳刑释人员的社会企业或社会组织随时保持信息互通,建立“月督办、季通报、年总结”的督查督办工作模式[35]。一方面,时刻监督刑释人员的改造情况及再社会化程度,以便针对未完全改造成功者及时发现问题予以惩戒;另一方面,探索总结刑释人员再社会化成功案例,以便吸取经验应用于监狱同类在押犯改造和回归社会,为更多罪犯更成功的监狱改造奠基。
现阶段刑释人员再社会化工作任重而道远,从技术本身到主体建设,从治理过程到成效检验,都有待我们继续深入明晰完善其内涵逻辑和实践路径。一方面,注重新时代“枫桥经验”主观层面的落实,注重刑释人员自身学习改造、监管人员素质提升、监狱良好文化氛围培育等,发挥社会多主体的能动性,实现刑释人员再社会化治理工作的精准化。另一方面,注重新时代“枫桥经验”客观层面的落实,通过优化健全规制体系、明晰区块网格化管理、完善过渡性保障机制,实现刑释人员再社会化治理结构的整体化;通过统筹各职能部门、对接社会帮教公共资源、注重社会家庭正向激励,实现刑释人员再社会化治理权责科学化;同时,辅之以智慧监狱数字系统、刑释人员再社会化程度的社会评价系统等,实现刑释人员再社会化治理效果的清晰化。
总而言之,新时代“枫桥经验”视域下的刑释人员再社会化应立足于历史经验和技术前瞻相统一的宏大视野,通过反复自省式的困境观照和与时俱进的实践创新,致力于探索总结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话语体系与治理现代化路径,久久为功、常抓不懈,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在城市环境生活中的尊严感、安全感、公平感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