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欣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移动互联网迅速普及逐渐走向大众化,上网成本也逐渐降低。互联网信息时代给人们带来了诸如开阔视野、加强信息交流、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等好处的同时,网络的便捷性为犯罪提供了全新的“机会”,不少不法分子伺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网络空间成为新型犯罪的滋生土壤。网络犯罪这一“社会毒瘤”已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犯罪主体的组织化、职业化,犯罪手段的新型化、多样化,以及受害群体的多元化等特点使网络犯罪成为全球性打击治理难题。共犯行为的异化是网络犯罪不同于传统犯罪的特点之一,由于互联网的跨地域特性,网络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往往没有固定帮助对象,即传统犯罪中共犯一般是“一对一”的关系,而网络上的共犯通常是“一对多”的关系。并且,网络犯罪中组织分工明确,个体具有不可替代性,帮助行为在犯罪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有时候危害甚至可能超过实行者。因此,为了帮助解决部分类型的网络帮助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同时立法者基于严密刑事法网的功能主义立场[1],2015年8 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帮信罪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帮信罪设立后,其适用从沉寂到逐渐激活再到近年来呈“井喷”之势,案件数量在实践中“几何式”激增。根据最高检发布的数据,2020 年10 月“断卡”行动以来,检察机关起诉人数直线增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案件中起诉人数仅次于危险驾驶罪、盗窃罪排名第三的罪名。尤其是2021 年帮信罪在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的占比开始激增,共起诉近13 万人,是2020 年的9.5倍[2]。2022 年,该罪整体仍在高位运行,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帮信罪13 万人[3]。帮信罪目前已成为增长速度最快的犯罪且数量居高不下,犯罪主体也呈现低龄化、年轻化的趋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与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不相符合。因此,打击治理帮信罪的工作刻不容缓。
稀缺性是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涉及到人们如何用有限的资源去满足无尽的愿望。美国经济学家加里·贝克尔(Gary Becker)开创性地将经济学研究从对经济制度研究扩展到对稀缺条件下人们会如何作出选择这一方面的研究。从这个定义上看,对犯罪与刑事司法系统的研究也属于经济学范畴。
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关键词,分别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平台进行检索,采用随机抽样的形式获取刑事判决书360 份,从经济学视角出发,基于收集到的裁判文书,运用成本—收益模型、需求弹性理论等方法进行实证分析,探究我国帮信罪的犯罪成因与当前司法实践状况。
犯罪经济学将犯罪人看作是“理性经济人”,理性选择理论假定犯罪人在犯罪决策过程中很大程度是理性的,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会考虑达到目标的容易程度、不被发现和抓获的可能性、预期得到的利益。在帮信罪“挣快钱,低成本,高收益”的诱惑下,很多人便掉入了这一“致富陷阱”中。
在实施犯罪之前,犯罪人会理性地计算和比较犯罪的成本和收益,而这种犯罪成本和犯罪收益是有多种类型的。根据文献[4],犯罪的成本收益模型可以用函数表达为:
NB=B-C
C=C1+C2+C3+C4+C5
其中,B 表示犯罪收益函数,犯罪收益一般包括经济性收益、心理满足、扭曲的价值认同以及出于政治目的等原因而实施犯罪带来的其他收益。一般来说,犯罪性质越严重,犯罪人从中获得的收益也就越大。C 表示犯罪成本函数,犯罪成本一般包括五种类型:直接成本C1、机会成本C2、惩罚成本C3、间接成本C4以及定罪的后续成本C5。因此,当NB〉0 时,也就是说当犯罪收益B 大于犯罪成本C 时,个人便会选择实施犯罪,相反NB〈0 时,个人将放弃犯罪。
1.直接成本较低
直接成本较低:犯罪实行行为难度较低,犯罪手段更加日常化。通过对收集到的裁判文书进行整理,分析发现目前帮信罪的实行行为主要有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的犯罪实行行为,尤其是后两种行为,相比于传统犯罪和其他网络犯罪的实行行为而言难度较低。犯罪人仅需通过广告联盟或是引流等方式进行广告推广、租售银行卡等个人支付账户、提供对公账户或是提供支付接口等为相关网络犯罪者提供支付结算的方式,便可以获得一笔不菲的回报。同时,可以看出帮信罪的行为主体主要以组织的形式存在,组织内分工十分明确。而相对于其他同样具有较高组织性的诈骗犯罪团伙,帮信罪的行为更加日常化,在本罪的实施过程中,涉及到了大量与通讯和资金相关的帮助行为,这些行为呈现出了与日常生活相关的趋势[1],只要拥有电话卡或者银行卡便能为相关犯罪提供帮助。此外,帮信罪作案过程简单,不需要像很多传统犯罪那样要求特定的或固定的作案场所,很多犯罪人甚至只用在家里便可以参与犯罪。总的来说,帮信罪更加日常化的手段导致了犯罪的实行行为难度变低,犯罪人为犯罪投入的资金等直接成本也就减少,从而降低了行为人实施犯罪的门槛,更加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2.机会成本较低
机会成本较低:犯罪主体具有低学历、低收入的特点,近年来呈现低龄化、年轻化的趋势。
犯罪的机会成本主要指时间的机会成本,一般跟从准备到行为实施再到结束整个犯罪过程投入的时间成正比,也跟合法劳动的工资回报成正比。首先,由于帮信罪的作案形式简单,作案时间短,很多犯罪人的犯罪过程仅是提供了银行卡、手机卡等账户。例如2020 年7 月,被告人罗某在某软件聊天群里看到上游老板发布广告招募设备维护员,工作内容为通过架设并操作GOIP 设备(俗称伪基站设备),帮助上游实施犯罪,日工资为200~750 元等①参见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黔2723 刑初第156 号。。可见,犯罪人只需要投入较低的时间成本即有很高的收益,也就是说,帮信罪的时间投资回报比很高。其次,帮信罪的犯罪主体具有收入低、学历低、年龄低的特点,多数犯罪人无法通过合法劳动获得收入或者进行合法劳动无法获得其期望的回报,实施犯罪的机会成本便会很低。一是从犯罪主体的学历来看,犯罪主体的总体学历等级不高,以初级学历为主,其中初中以下学历占 67.3%,中专及高中学历占24.8%,专科学历占 6.5%,本科及以上学历占1.4%。二是从犯罪主体的职业来看,犯罪主体中大部分人都处于无业的状态,其余犯罪人多是农民,他们的收入水平低下且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同时他们中大多数都是低学历,在就业市场中处于底层,社会地位低下,若想维持生计只能另寻不正当的出路。此外,从犯罪主体年龄看,近年来帮信罪呈现低龄化、年轻化,大量在校学生或是刚毕业的学生沦为帮信罪的“工具人”。一方面,青年人是网络使用的主要群体,接触涉及信息网络的犯罪的可能性更大。另一方面,当前青年就业形势严峻,根据2023 年4 月国家统计局报告,当前我国目前就业问题仍较为严峻,就业结构性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农民工就业形势改善,大学生毕业人数再创新高,但青年人失业率始终居高不下[5];很多青年人在正该工作挣钱的年龄段却处于在家待业的状态,没有可依靠的合法收入,也拥有更多的闲暇时间,实施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也就更低。
3.惩罚成本较低
惩罚成本较低:刑罚使用情况上自由刑刑期较短、罚金刑数额普遍较低;存在侦查管控困难、司法适用不足等打击难点。犯罪的惩罚成本可以分为犯罪惩罚的严厉性、犯罪惩罚的确定性和犯罪惩罚的及时性三个部分[5],下面将结合帮信罪实际案件统计分别从这三个方面对帮信罪的犯罪惩罚成本进行分析。
一是犯罪惩罚的严厉性方面,即国家确定对犯罪给予多大惩罚,这种严厉性一般体现在惩罚形式上[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287 条之二规定,自然人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自然人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目前暂未明确重罪和轻罪的划分标准,但我国法学家卢建平指出从更新刑罚观念、提高刑罚效益、注重惩治结果角度出发,应当在我国刑事立法中明确重罪轻罪的概念,他认为可将应处5 年有期徒刑作为重罪轻罪的分水岭[6]。按照这一标准,帮信罪在我国属于轻罪范畴。根据收集到的案件显示,在刑罚适用情况上,在自由刑方面,判处有期徒刑的帮信罪被告人判处6 个月至1年的情况最为常见,占比约57%,判处拘役的帮信罪被告人占比约7.3%。但缓刑适用情况相对较少,适用率仅有18.3%,这也表明司法机关在缓刑的适用上较为谨慎。在罚金刑方面,被判处罚金在5000 元以下的被告人最多,占比约75%。可以看出在帮信罪的刑罚适用情况上,具有自由刑刑期较短、判处罚金普遍偏低的特点。可见,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罚较为宽缓,因而惩罚成本较低。
二是犯罪惩罚的确定性方面,也被称为犯罪惩罚的可能性,即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之后受到惩罚的概率。最早研究刑罚的确定性问题的是意大利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他认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7]。2019 年出台的《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帮信罪解释》)对帮信罪的认定、定罪量刑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但结合实际案件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帮信罪的司法适用过程中,在对被帮助者所实施的犯罪的说明,以及对法条中主观“明知”、帮助行为以及“情节严重”等要件要素的认定等方面存在混乱的情形,存在入罪标准不一致、罪名认定不一致、量刑情节适用错误等司法适用问题[8],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犯罪惩罚的确定性,也降低了犯罪的惩罚成本。
三是犯罪惩罚的及时性方面,根据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有关刑罚的及时性原则的论证,犯罪和刑罚的之间相隔的时间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和刑罚的联系越突出、越持续,久而久之人们便会把刑罚看作是犯罪后的必然结果[6]。帮信罪与网络犯罪有一定的相似性,其犯罪行为的特殊性、犯罪手段的多样性等特点导致案件侦查过程容易遭遇困境。首先是帮信罪案件发现困难,一是帮信罪的被害人难以明确,其上游网络犯罪的被害人不是此罪的被害人;二是帮信罪隐蔽性极强,涉案人员多分布广,且各行为人之间相对独立,甚至不同环节的人员之间并不认识,犯意联络较弱,与受助人之间的交流联系也很少;三是帮信罪案件与其他信息网络犯罪的关联性强,虽然帮信罪是独立性罪名,但往往要依靠其帮助行为进行认定,而互联网极强的隐匿性使得藏在网络犯罪背后的帮信罪更难被发现。其次是帮信罪证据调取困难,作为技术型犯罪,犯罪行为人常常通过网络技术手段伪装自己的身份或是将证据储存在海外服务器中,并且还常有篡改、删除证据的情形出现,大大加强了案件侦查难度。案件侦查面临困境,就无法及时地惩罚犯罪,时间越长犯罪人逃脱处罚的可能性就更大。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犯罪人越晚遭受到惩罚,贴现后的犯罪成本越低。
4.间接成本较低
间接成本较低:被害人不明确、对上游犯罪被害人财产损失仅起到间接作用,犯罪人心理负担较小。犯罪的间接成本一般难以量化,可以体现在犯罪前后给行为人带来的心理负担上。由于帮信罪的被害人往往不明确,帮信罪的被害人与上游信息网络犯罪的被害人并不相同,对相关网络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权益的侵犯起到的是间接性作用,相对其他对传统犯罪给行为人带来的心理负担较小;同时目前对帮信罪尚未形成非常有效的管控,行为人容易抱有侥幸心理。此外,帮信罪的犯罪人中有许多是在校或刚毕业的学生,他们初入社会涉世未深,再加上其中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对犯罪本身及犯罪后果没有清晰的认识,因此在实施犯罪时也没有较大心理负担。
5.定罪的后续成本较低
定罪的后续成本较低:对服刑人员家庭开展帮扶,刑满释放人员在就业和生活方面有一定的保障。定罪后续成本可以看作是延续的犯罪成本,主要表现是污点效应,污点效应会让犯罪人名誉受损、在就业市场遭受歧视等负面影响,导致他们难以重新融入社会。目前,相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积极开展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帮扶工作,解决服刑人员家庭实际困难。同时,多个国家机关相互协作为刑满释放人员在就业和生活方面提供一定的保障,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定罪的后续成本。
帮信罪最主要的收益形式是经济性收益,根据统计的案例发现,帮信罪支付平均结算数额过千万元,从中获取违法所得的数额中在两千到上万元不等。值得一提的是,虽然犯罪人实施帮信罪获得的经济收益要远少于实施正犯行为的经济收益,但帮信罪的犯罪手段更加简单容易,多数犯罪人仅需提供几张银行卡或是电话卡便可以获得几千上万元的收益。并且,很多犯罪人都处于无业或是低收入的状态,对于他们来说,帮信罪带来的收益实际上是一笔并不小的收入。对于这部分人来说,帮信罪在带来一定的经济性收益的同时,可能也带来一定程度的心理满足。他们长期处于社会底层,常常被外界否定,压抑的社会让他们强烈渴望得到社会的认可,但又缺少正规的途径获得权益,便选择犯罪宣泄不满的情绪以寻求短暂的心理满足。
根据上述分析发现,可以通过提高犯罪成本的方式减少犯罪数量;从国家角度出发,最直接的是提高犯罪预期惩罚成本从而减少犯罪数量。但在实际情况中,刑罚的严厉程度与犯罪数量的变化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线性负相关关系,不同种类犯罪的数量对刑罚轻重的变化敏感程度也不一致。因此,探究刑罚的确定性对犯罪数量变化的影响对我国刑罚体系的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经济学中,当两个经济变量之间存在某种函数关系时,弹性是度量因变量的相对变化对自变量相对变化的反应程度或是敏感程度。需求价格弹性则是指市场商品需求量对价格变动的敏感程度,一般用价格的变动率与需求量的变动率的比值衡量。故本节将根据需求弹性理论分析帮信罪的犯罪数量对惩罚价格的弹性,从立法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为我国目前帮信罪刑事政策的完善提出合理的建议。
在帮信罪的犯罪市场中,假设帮信罪的犯罪数量为Q,其犯罪惩罚成本为P,根据弹性理论,犯罪数量对惩罚成本的弹性系数Ed 可以表示为:
由于ΔQ/ΔP 是常数,则犯罪数量对惩罚成本的弹性系数Ed是关于P 和Q 的函数。当|Ed|〉1 时,称犯罪数量与惩罚成本的关系富有弹性;当0〈|Ed|〈1 时,称犯罪数量与惩罚成本的关系缺乏弹性。
1.我国帮信罪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弹性
作为信息网络时代高速发展的副产品,近年来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其特殊的共犯行为模式给公安机关打击处理此类犯罪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出现了在打击犯罪时难以一次性抓获所有参与犯罪的人,只能逮捕一些次要人员而难以抓获主要犯罪头目的尴尬局面。针对这种困境,两高相继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解决部分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的认定问题,如2010 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司法解释已经在解决部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方面取得了进展,将部分帮助行为予以入罪,但几乎所有的犯罪转移到网络上都会面临如何正当化对欠缺正犯违法性帮助行为进行处罚的合理性这一困境[9]。为了全面打击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罪名的设立,具有填补适用传统共犯理论在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处罚漏洞、消除片面共犯认识的分歧、体现积极预防刑罚理论、提高网络共犯的追诉效率等现实意义[10]。对于帮信罪的处罚,我国《刑法》第287 条之二第1 款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虽然这一法定刑按照五年有期徒刑的划分标准属于轻罪的范畴,但这一罪名的设立排除了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行为人逃避处罚的可能性,因此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惩罚更加严厉。此外,该条第3 款还规定了“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同样也导致了对帮信罪的处罚较重[11]。
提供网络支付结算服务等帮助行为是上游信息网络犯罪得以既遂的关键,经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刑事立法进行了积极应对,通过设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新罪名对此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惩治,提高了惩罚的确定性和严厉性,从而导致我国帮信罪犯罪数量对惩罚成本的变化具有一定的敏感性。也就是说,在立法实践层面上,在一定范围内我国帮信罪具有弹性。
2.司法实践层面上,我国帮信罪缺乏弹性
由于帮信罪存在罪状表述不够明确、客观行为方式泛化、法定刑较轻等特点,使得该罪天生蕴含着“口袋化”的基因[12]。自2019 年颁布《帮信罪解释》为帮信罪司法认定标准进行完善并将帮信罪激活,近几年来在实际司法适用中呈现出迅猛增长、过度泛滥等复杂化趋势,存在向“口袋罪”发展的倾向,犯罪数量出现井喷现象并且居高不下。换句话说,在司法实践层面上,我国帮信罪缺乏弹性,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对客观行为要件的认定随意。根据我国《刑法》第287 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的客观行为分为“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和“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两种方式,但对“支持”“帮助”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并且“等帮助”这一宽泛化的表述更加放大了对帮助实行行为的认定范围。但实务中更多打击的是租借两卡这类线下帮助行为,虽然这种物理上的供给行为具有违法性,但是租借两卡的行为是否同法条中规定的行为方式具有相同的法益侵害性并不能随意界定,需要主观上进一步判断。同时,实务中对法条里“情节严重”的认定也存在标准模糊的问题。
二是对主观要件的界定上泛化适用司法推定法则。首先,法条中“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明知”存在界定模糊,实践中常将“明知”认定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或“可能知道”。其次,《解释》及《电诈意见(二)》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适用司法推定法则,司法实务中泛化适用推定法则导致“明知”被滥用,使得本不该入罪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此外,“明知”的内容“他人……实施犯罪”中的“犯罪”的程度与范围不清,导致实务中出现正犯案件尚未查明的帮信罪案件依然被定罪,从而降低了法律的确定性,也削弱了法律的可预测性。
三是相关罪名之间的界限不清。帮信罪被激活后,诈骗罪案件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实务人员倾向于将涉及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以本罪移送,不深入探究客观行为的具体表现,也不结合客观证据探究行为人主观明知程度,导致帮信罪在源头上就出现泛滥的情形。
四是刑事政策的导向作用。宽严相济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当前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由于帮信罪属于轻罪范畴并且案件形式较为简单,提高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使用率,加快了审判进程,使得犯罪数量急剧攀升。此外,为了响应维护网络安全,清洁网络环境的刑事司法政策,2020 年以来全国深入推进“断卡”专项整治行动,从源头上打击网络开设赌场、网络诈骗等犯罪,具有显著的效果。然而,很多法律意识淡薄又贪图小利受到犯罪分子的蛊惑后租卖“两卡”,成为网络犯罪帮凶,从而导致帮信罪数量呈“几何式”增长。
不过,在“缺乏弹性”的困境下,多个国家机关联合发布相关文件积极解决帮信罪在司法适用中出现的问题,促使帮信罪向“富有弹性”转变。如2021 年6 月,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进一步完善帮信罪“主观明知”和“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限定了帮信罪的适用范围,从而降低帮信罪的适用率。2022年3月出台的《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中在明确“断卡”行动持续推进的同时,进一步明确“明知”的认定标准。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主客观要件认定方面仍存在相似的问题,例如,《意见》中明确租借两卡即为帮信罪的“帮助行为”,但租借两卡系线下帮助行为,与《刑法》第287 条之二中规定的技术性帮助行为有一定的差别,直接将物理上两卡供给行为作为帮信罪“帮助行为”的这种认定也过于随意。总的来说,当前我国帮信罪在实务中仍面临缺乏弹性的困境,为防止帮信罪沦落为“口袋罪”,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防范。
1.提高犯罪惩罚成本:规范本罪的量刑,适当提高罚金刑
梳理实务发现我国帮信罪当前存在量刑相对宽缓的情况,具体表现为罚金刑普遍偏低且处断上较为离散,这有违我国《刑法》第5 条中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进而影响刑罚预防功能的发挥。应进一步规范本罪的量刑,可以适当提高罚金刑以提高刑罚的严厉性,从而提高犯罪惩罚的成本。
2.提高犯罪机会成本:加快推进青年就业工作进程,打破“毕业即失业”困局
青年人失业率持续攀升、始终处在高位是当前帮信罪行为主体呈现低龄化的主要原因。就业市场的结构性问题突出,具体表现为高校毕业生数量增加,进入劳动力市场人数增加,而吸纳劳动力的企业数量减少的“一增一减”的供需不匹配的结构性问题。因此,相关国家机关需要全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促进行动,加快推进青年就业工作进程,打破“毕业即失业”困局,从而提高犯罪的机会成本。
1.对入罪要素的认定标准进一步细化,实践上做到主客观相统一
帮信罪的性质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对入罪要素的认定容易出现仅凭主观定罪或仅凭客观定罪的问题,只有始终坚持主客观结合相统一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对“主观明知”的认定是帮信罪司法实践上的一大难点,从案例的判决书中可以发现对“明知”的详细说明较少,虽然《帮信罪解释》和《电诈意见(二)》中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仍存在主观性较强且不够具体的问题。此外,实务中另一个问题是量刑不均,由于本罪行为人几乎不参加正犯行为的分赃,对正犯行为的实际情况也并不了解,本罪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违法所得额对量刑的影响大于支付结算数额的影响,这也符合我国《刑法》第5 条中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但通过实务梳理发现,多数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在2000 元左右,显著低于《帮信罪解释》中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10000 元,此时常将支付结算数额较大及帮助对象较多等因素纳入考量范围因而认定为“情节严重”,这显然与刑罚谦抑性思想相悖。因此,在对入罪要素的认定上一方面在立法层面要对标准进一步细化,另一方面要结合客观事实证据与主观陈述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衡量。
2.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不能降低证明标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的重要体现之一,帮信罪的轻罪性质导致该程序的适用率较高,程序的适用使得案件从侦查到审判的周期缩短,既提高了诉讼效率又节约了司法资源。但这并不意味着证明标准降低,客观真实是我国刑事司法的正当性基础之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仍然是法定的证明标准[13]。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制度适用过程中以此标准认定帮信罪的入罪要素,严格把控定罪的证据标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帮信罪在实践中滥用。同时,也要保障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当事人的辩护权,做到保护法益的同时保障人权。
3.及时出台指导文件纠正司法偏差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得涉网犯罪呈现“日新月异”的态势,帮信罪的“爆炸式”增长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性,该罪被滥用的趋势是国家司法机关面临的一大实务困境。我国帮信罪呈现出一定的时间及空间的聚集性特点,定罪量刑上也会受到地域差异因素的影响,同时由于有上文所提到的入罪要素认定标准模糊等问题存在,在实践中常有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出现。针对这一情形,最高法和最高检可以发布具有指导性的典型案例,以供需要的法院在适用本罪时参考。不仅如此,对于案例判决书中关于“明知”和“情节严重”认定部分的梳理发现,司法机关对该案的定性和定量论证标准偏低,使得打击范围和力度超过了实际需求,产生了部分司法偏差,司法机关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正。此外,信息化时代中犯罪手段和形式快速更新迭代,防不胜防,司法机关也应与时俱进,根据新情况对司法解释作出适当的调整和修改,以应对新的挑战。
利用成本收益模型分析发现高投资回报比是帮信罪近年来出现井喷现象的主要原因。接着基于弹性理论对帮信罪现状进行分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我国刑法在积极立法观主导下设立的[14],为全方位打击网络犯罪链条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即帮信罪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弹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帮信罪不当适用的趋势已给国家司法机关敲响警钟,在“缺乏弹性”的实务困境中,需要在明确过度泛滥的成因后,从提高犯罪成本和促使本罪向“富有弹性”转变两个角度完善帮信罪防范路径,破坏帮信罪口袋化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