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亲属关系认定问题思考

2024-01-02 10:10王仁燕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血亲户主亲属

王仁燕

(贵州警察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5)

2021 年1 月1 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次以法条的形式规定了亲属的范畴。在整个法典中,多处涉及到与亲属关系相关的法条。其中,以“亲属”为关键词,可以检索出22 个结果。包括涉及到法定监护人顺序的第28 条;涉及意定监护的第33 条;涉及赠与人撤销赠与情形的第663 条;涉及出租人出售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例外情形的第726 条;涉及有保护死者人格权的亲属的第994 条;涉及亲属的定义和近亲属的划分的第1045 条;涉及无效婚姻的情形的第1051 条;涉及孤儿抚养权的第1107条;涉及收养关系变化的第1111 条和第1117 条;涉及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第1181 条;涉及医务人员医疗方案说明义务的第1219 条、第1220 条;涉及医疗损害责任免责情形的第1224条。共涉及22 个条款,分布于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继承编。

另外,以“血亲”为关键词,可以检索出7个结果。除了与“亲属”搜索结果一致的以外,分别还包括涉及收养关系的第1099 条;涉及姓氏的第1015 条;涉及禁止结婚禁忌的第1048 条;涉及继承人死亡继承顺序的第1128 条。共4 个条款,分布于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以上可以看出“亲属”关系关系着公民权力义务的方方面面。

一、民法典中亲属范围认定的不明之处

虽然《民法典》首次明确了亲属的范围,但是关于亲属范围的认定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血亲概念不明

《民法典》规定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其中配偶和姻亲都是可以根据法律关系确定的。但是血亲的范围就很多,既包含直系血亲,又包含旁系血亲。遗憾的是,民法典中并未对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如果仅仅指直系血亲,那还比较明了;如果指旁系血亲,就引申出繁复的问题来:旁系血亲众多,那么几代几世或者说几个亲等的旁系血亲能够算得上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比如,自己的兄弟姐妹、叔伯姨舅等属于旁系血亲,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对自己的社会影响也十分巨大,在界定某一具体法律问题时,这些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呢?

(二)血亲代际计算方式不明

条文中多处涉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权利,那么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何计算?是用欧美等国通用的罗马法计算还是寺庙法,还是直接按世代来数[1]。除了要明确计算方式,同样行政执法部门也需要有路径查询公民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有哪些?不然只能靠百姓自觉,无法提供执法保障。

(三)可操作层面亲属认定较为被动

根据《民法典》第1181 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职业医闹的现象。不管是医疗事故还是突发疾病死亡,只要死者家属点头,就有人为了每天一两百元的“劳务费”甚至赔偿费抽成顶着“亲戚”的头衔来医院闹事讨要赔偿费。这些“亲属”到底算不算法律意义的亲属,是不是真正的死者的亲属,需要法律和公安实践工作加以鉴定。现在虽然有了与时俱进的民法典来认定亲属的范围,但是还需要有现行有效的系统办法来认定公民的亲属。

那么,目前涉及到公民的亲属关系信息数据有哪些,我们是否能通过现有的政务系统查询到公民亲属关系?就此,笔者分别对几个相关部门进行了调研。

二、部分政务部门掌握的亲属数据情况

(一)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多方面的社会行政事务和服务工作,具有较强的多元性、社会性和群众性。在民政部门管理的业务中主要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社会救助三块业务涉及亲属关系方面的信息。

1.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方面,《民法典》第1051 条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早前的《婚姻法》第10 条,亦有规定:公民登记结婚的受理条件之一是“男女双方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2]这些法律要求公民本身很难出示证据证明,一则公安机关没有义务出示这样的证明(事实上也没有这方面的数据)。二则如果选择公证,公民的时间和费用成本将大大增加,无形中也加大了很多工作量。因此,民政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针对这一法律要求,只是要求当事人出具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如笔者调研的贵州省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就为登记者准备了格式文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和《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只需登记者将信息完善后签字并按指纹确认。《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明文写出“我确认与对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或伪造,愿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31 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42号)的相关规定,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如作与结婚对象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虚假声明,其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系统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已将此点明确告知,如因公民个人不诚信行为引起的信用惩戒、各类法律责任将一律由公民个人承担。以上可知,虽然国家有法律明文规定男女双方为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不能结婚。但条件限制,目前只能靠公民自觉自证,登记部门并无条件进行核实查证。

一般情况下将三代或三代以内有共同血缘关系者之间的婚配,称为近亲通婚。虽存争议,但科学家普遍认为,近亲婚配者双方有太多相似的遗传因子,后代无法从他们那里产生变异,有害基因将直接传递给子孙。如果这一基因按常染色体隐性遗传方式,其子女就可能因为是突变纯合子而发病。因此,近亲婚配增加了某些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疾病的发生风险。根据青海省人民医院生殖中心的张振刚等人在名为《青海不孕不育、近亲结婚和出生缺陷情况的民族差异——基于1240 对夫妇的调查》文章中,其抽样调查的1240 对夫妻中,近亲发生率汉族为7.52%、藏族为24.37%、回族为13.70%、撒拉族为8.23%。由此可见,虽然国家不提倡并法律禁止,但近亲结婚状况仍然存在。另外,根据文章对这些夫妻的出生缺陷发生率的分析发现,出生缺陷发生率高可能与近亲结婚比例高有关。①参见张振刚,李晓娜,李斌业《青海不孕不育、近亲结婚和出生缺陷情况的民族差异——基于1240 对夫妇的调查》,载于《生殖医学杂志》,2020 年第9 期。另外“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出生缺陷高发国家。估计目前我国出生缺陷发生率在5.6%左右,高于全球出生缺陷的发生率。”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出生缺陷防治报告(2012)》http://www.nhc.gov.cn/wsb/pxwfb/201209/55840/files/0af7007b1a68469397531b154d9425f9.pdf,最后访问时间:2020 年10 月1 日。禁止并且有效监督防止近亲结婚对家庭幸福和谐、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及减轻社会经济负担影响深远。而目前,在婚姻登记环节主要依靠公民自证,无法做到有效监督。

2.社会救助

截至2019 年底,全国共有城市低保对象524.9 万户、860.9 万人。③参见《2019 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官方网站:http://images3.mca.gov.cn/www2017/file/202009/1601261242921.pdf,最后访问时间:2020 年10 月1 日。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就是俗称的低保。低保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以户为单位。但此户与公安机关的户有显著区别。公安机关将登记在同一户口下的人称作一户。而社会救助中,将共同生活作为标准来界定是否同户。他们可能不一定在一个户口本内。只要长期在一起同吃同住,即可认定为同户人员。需要社会救助的家庭通过申请的形式向民政部门提出,然后民政部门每个村和每个社区都有自己的驻村或驻社区调查员。在收到申请后,会亲自上门一一核实家庭成员信息和关系,并将搜集的信息反馈回民政部门,经过村委的民主评议后,才能确定是否给予社会救助。虽然只涉及到低保户,但是数据真实性较高,对补全公安机关的人口亲属信息有一定意义。当然,如果能够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建立家庭树模型对社会救助审批也具有积极意义。比如,根据国家规定,在赡养老人方面,同一家庭中,如果子女是国家公职人员,那么这个老人是不能申请低保的。在现实工作中,偶尔会有人为了申请低保,刻意隐瞒子女公职人员的信息。比如自己有三个子女,其中一个是公职人员,另外两个不是。那么就谎报自己只有两个子女,对公职那位子女只字不提。如果他的这个子女不曾与他同户(户籍系统),又不同住,那么在驻村人员调查时是有一定难度的。相反,如果有可视化的亲属关系信息,这一漏洞就不存在了。

3.收养登记

截至2019 年底,全国共有孤儿23.3 万人,其中社会散居孤儿16.9 万人,全国各类民政服务机构集中养育孤儿6.4 万人。办理收养手续时,会涉及到的亲属关系主要有几类。一是,根据《民法典》第1098 条规定,收养人的条件之一是自己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所以在办理收养手续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子女情况声明;福利院会就收养人提交的声明进行核实。二是,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包括被收养人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哥哥姐姐等。由于工作量大,福利院的做法是尽量召集被收养人的所有亲属开一次家庭会议,会上大家表态,并用调查笔录的形式记录下大家的意见。三是,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以上可见,收养登记办理手续时所用到的亲属数据都比较被动,需要福利机构自己去入户做调查笔录,或依靠公安机关的数据。实际在公安机关关于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数据也是分散的,需要人工查找,而且也不一定能找全。

(二)卫生与健康管理部门

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之一是负责我国的计划生育管理、人口监测预警、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的落实。2002 年我国开放双独政策,即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以要两个孩子。那么到卫健局办理手续的时候就要提供双独证明,笔者到基层卫健局调研发现,工作人员是以检查夫妻双方的独生子女证为唯一手段,并没有专门的系统数据。包括到2013年开放单独二孩政策也是一样的,以独生子女证为标准。不过在2004 年的时候,贵州省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启用了《贵州省全员人口统筹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主要服务于计划生育工作,对全省的已婚夫妻进行记录,记录项里父母信息、配偶信息和子女信息是必填项,详细到具体人员的身份证号码都要记录。包括事实婚姻也会记录在内。卫健局每个村都有一个自己的驻村专员,每个月会把数据实时报到卫健局。驻村专员一般由计生员或叫计生专干担任。工作都是采取入户调查为主,所以对村里的真实情况非常了解。所以哪怕是有不到法定婚龄等等原因没有到民政局登记结婚,但实际住在一起的,驻村员都会将其登记为事实婚姻,并详细记录其家庭成员情况。如果离婚,情况也一样。不管是否领取结婚证,只要不住在一起了,长时间不回来也会登记为离婚。村里凡是有出生、死亡、迁入、迁出、流入、流出、婚入、婚出等情况发生,驻村员都会将其记录在《贵州省村级人口变动信息月报告单》上,并按时上报卫健局。

总而言之,卫健局的数据是以事实为依据,不像民政局主要看是否办理登记手续,所以卫健局的人口数据相对来说更客观准确。不过亲属数据也不全面,由于工作着重点不同,像一些婚育年龄外的老年人,是不在计生部门的工作对象内的,所以这部分人的信息就没有。根据大概估算,在2010 年后登记的,90%的父母项信息都是完整的,但是2010 年前的就不是那么准确。另外,《贵州省全员人口统筹管理信息系统》里“户”的设置也与公安的人口信息系统内“户”的设置不一样。因为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重点是育龄夫妇,所以为了方便管理,只要同户育龄夫妇多了,他们就会自动将其进行分户。而公安机关的“户”是由同一住址决定的,分户也需要完成法定的程序。目前《贵州省全员人口统筹管理信息系统》与公安机关的人口信息系统是有条件的进行共享,一些基础数据统筹系统会进行比对。对于理清公民的亲属关系,《贵州省全员人口统筹管理信息系统》有一个亮点就是,会在与户主关系那栏注明具体血缘关系,如继养、亲生、收养、捡养等字样。这样对于追述其真实血缘关系非常有帮助,比如收养就是已经履行了法定手续的,捡养就是事实收养但是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

(三)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1.公安机关户籍系统中的亲属关系登记项目

1958 年1 月9 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并沿用至今。根据条例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履行户口登记义务。且条例第3 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公民在遇到出生、死亡、户口迁出、迁入、变更、更正等情况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登记[3]。我国现行的常住人口登记簿册包括《户口登记簿》《居民户口簿》《四项变动登记簿》等。户口登记机关使用的簿册叫做《户口登记簿》,簿中是一张一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此表一人一张,共有34 个登记项目,记录公民个人的身份信息、亲属关系和法定住址等信息。然后将《常住人口登记表》以户为单位排列,以单元楼或街道门牌顺序合订一本。《户口登记簿》由内勤民警负责保管,无关人员不得随意翻阅。它是户口登记机关签发户口证明、查对户口和统计人口的依据。即使现在全国均已采用计算机进行录入,仍然要求必须留存纸质档案,也就是户口底卡——《户口登记簿》。而发放给公民的《居民户口簿》是《户口登记簿》的简版,同样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

在公民手中的《居民户口簿》和公安机关留存的《户口登记簿》中,都登记有与亲属关系有关的项目,总共五项。分别是户主姓名、与户主关系、婚姻状况、监护人、监护关系。在户口登记实践工作中,按以下原则对这五个项目进行登记。

(1)户主姓名

户口的设立是以户为单位的,一户一个户口本。立户时以谁的信息为依据谁就是户主,一般情况下户主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担任。此栏直接填写户主的姓名。

(2)与户主关系

在实践操作中有两种情况,一是本人就是户主,那么此栏将被填写为“户主”,这样就不能从此栏反映出任何亲属关系。二是本人非户主,那么将能反映出同户人员之间的关系情况。此栏将按户内其他人员与户主的血亲或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称谓从户主本位出发。比如此栏填写“父”,则表明此人是户主的父亲;填写“妻”,则表明此人是户主的妻子。同户人员间一般按下列顺序排序:户主,户主的配偶,户主的子女,户主的孙子女,户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的兄弟、姐妹,户主的旁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等。有一点值得说明的是,如果子女、兄弟、姐妹多的,会特别写明行次,如长子、次子、长女、次女、三弟等。这样非常有助于家庭树中同辈人的长幼次序排位。通常情况下,在原配家庭中,只要与户主的关系确定,那么同一户其他人员之间的法律意义的亲属关系也就确定了。比如此栏填写的是“长子”,那么该人与户主的关系就是父子关系,与户主的“妻”就是母子关系,与户主的“次女”就是兄妹关系,与户主的“父”就是爷孙关系。为什么说只能确立法律意义的亲属关系呢,因为婚姻关系在人口登记时有滞后性。所以,不能肯定,户主的“妻”一定就是“长子”的亲生母亲,只能推断出至少她是他的继母,同样负有法律责任。这样的情形在工作实践中并不少见。

还有一种情况不能从此栏得到亲属关系信息,那就是集体户。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宿舍的公民,包括新兴的廉租房等,公安机关将为这类户口特定为“集体户”。在集体户中“与户主关系”一栏直接被填写为“非亲属”。不过通过户口迁移的轨迹,还是可以查询出该人的原来户口出处。

(3)婚姻状况

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填写,已婚的根据公民出示的结婚证填为“有配偶”,结婚后配偶死亡的填“丧偶”,结婚后离婚的填“离婚”,离婚后再婚的还是填“有配偶”,未婚的不填。需要说明的几点是:一是民政部门登记的婚姻状态信息并没有与公安机关的户籍系统并轨,所以公安机关并不直接掌握婚姻数据。二是婚姻情况主要由公民个人出示相关证件,如离婚证、结婚证等证明。而现实情况中,因为户口登记的被动性,公民只会在需要实现登记功能时才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所以像婚姻状态变更、学历变更等情形,很少会有公民第一时间主动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项目变更。一般等到公民需要买房或者给新生婴儿上户口等等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形才会主动来登记。这时公安机关会把相应的变更项目刷新。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了户口登记是公民的义务,但是没有相对应的有力的处罚措施,在执行起来还是十分的被动。所以公安机关掌握的婚姻数据具有滞后性,也就不能全面地体现出亲属关系。三是初婚、二婚、三婚等婚姻情况在户籍系统也不能体现,因为都被统一登记为“有配偶”,看不出公民的婚姻动态。但是婚姻登记处就保留着有相关数据。四是最关键的一点在于,如果夫妻双方不在一个户口,也就是双方结婚后没有将户口迁移至同一个户口本,从户籍系统只能知道其已经结婚,而不能看出他或她的配偶是谁。这也是为什么迫切需要将民政部门的婚姻数据进行并轨的原因。

(4)监护人与监护关系

“监护人”栏直接填写监护人的姓名。“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及16 周岁以下公民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比如“父亲”“母亲”等。按照规定,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以及16 周岁以下的公民补建常住人口登记表时,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填写或补填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理想状态下,如果各登记机关都严格按照1958 年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执行,按时间推算,1958 年时16 周岁以下的公民就是1942 年以后出生的公民都应该有监护人信息。1942 年出生到2022 年80 岁,也就是说80 岁以下的公民理论上在监护人一栏都能查到监护人信息。按照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65 岁及以上人口为190635280 人,占13.50%①参见国家统计局: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第五号); 载于hppt://stats.gov.cn,最后访问时间:2022 年11 月15 日。。哪怕把年龄门槛降至65 岁,那么约87%的中国公民都应该在户口簿上有监护人信息,以血缘关系为主要纽带的亲属关系闭环就已经形成了一半!可惜,现实登记状况往往不如人意。由于历史原因,很多公民的监护人信息并不完善。也就是说,如果不在同一个户口中,没有从“与户主关系”一栏体现彼此的关系,是很难直接掌握其父母信息的。随着最近几年户籍工作规范化的要求,新生儿入户必须登记监护人信息,16 周岁以下的人员也在补录监护人信息,此两类人员的监护人信息登记率逐渐趋于完善。困难的是已经年满16 周岁而监护人信息又缺项的人群。理论上来说,这类人已经不需要填写监护人,原来的登记项也没有需要登记父母信息的。再者,到底现在的户籍系统里还有多少监护人信息缺项,还需另外去调研。但根据笔者在基层工作时接触数据的经验保守估计,数量应该不小。这也是在户籍系统中建立家庭树模型最大的障碍所在。

关于监护人与监护关系需要补充说明,如果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监护人直接填写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监护关系则空着不填。由于社会福利机构在收养时有一整套严格的程序和文件证据(详见收养登记章节),可以表明婴孩的来源,一定程度上也能追寻此类人员的亲属状况。

通过上述梳理,可以发现这五项登记项目远远满足不了公民亲属关系的确定。比如有些公民是独自一人立户,也就是一个户口本上只有他一个人。他本人就是户主,那么“户主与户主的关系”这一栏就会填本人,“户主姓名”填的就是他本人的姓名。在《户口登记条例》里只要求16 周岁以下的必须要登记监护人,如果登记时已经是成年人,那么“监护人”“监护关系”这两栏空着不填,我们就不能从此栏知道他的父母信息。如果此人没有结婚或是已经领证结婚了但是没有来公安机关登记,那么在“婚姻状况”这一栏也会是空的。如果此人已经有孩子了,但是户口上在了妻子那边,我们也不会知道他的子女信息。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形下,一个人有父母、兄弟、妻儿,但是在亲属关系这一块能得到的信息可能为零。这完全不能反映公民的亲属关系情况,也就达不到明确登记人基本信息的要求。再如公民需要的一些民事证明:证明我妈是我妈。如果一个公民从未和母亲同在一个户口本上(事实上公安机关是很难在系统中查找出相应的证明的,甚至不能),就无法提供此证明,只能到公证处去公证。这给公民办事带来了很多烦恼。

目前公安机关主要能确定公民亲属关系的是“与户主关系”“监护人”和“监护关系”三项。这三项数据并不完全重合,比如,如果一个未满16 周岁的人,户口是落在爷爷家,户主是爷爷,那么“与户主关系”则为“孙”,而“监护人及监护关系”才是其父母。也就是哪怕其父母不在爷爷的户口本上,也能体现出其与父母的血亲关系。但是,目前此三项数据不完整。所以不能完全体现出一个人的直系血亲关系。由于没有相关系统的关联,以及对数据的分析无法查询公民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果在数据相对完整的情况下还可以靠民警手动梳理,若数据不完整也无办法提供查询。

2.综合运用平台亲属关系数据情况

除了户籍系统,公安机关内部可以查询公民亲属关系信息的另一个路径就是公安内网的多彩智搜系统。多彩智搜是原来的公安综合运用系统“一键通”的升级版,它把几个公安内部的业务系统数据融合,提供综合性的搜索。其中最主要的是户籍系统和案事件系统,同时融入了入住酒店信息、网吧信息、高速路闸口信息、火车、飞机、轮船、汽车等客运信息轨迹。里边有一个板块叫做关系图谱,会把同户人员的信息,从检索当事人的视角做一个简单梳理。这块数据主要源于户籍系统,所以户籍系统里同户人员登记了多少信息,关系图谱里就能显示多少数据。如果没有在户籍系统里登记,哪怕你跟户主是亲兄弟,亲父子,在关系图谱里也不会有你的存在。除了关系图谱,多彩智搜还有一个关系分析模块。这个模块的功能相对要强大许多,而且还有很多空间可利用。这里边除了有同户人员外,还从以前户籍系统中导入的历史同户人员。比如,你曾经和父母同一个户口,后来长大分家了,自己买房子立了户。新户口里有妻子儿女信息,父母信息仍在原来的户口里。那么在关系图谱里就只有你和妻儿。但是在关系分析模块里,可以循着你户口迁移的轨迹,找到你原来户口迁出的地方,就找到了之前的亲属关系。

综上所述,纵观各部门关于亲属关系的记录,可以看出亲属关系信息的登记正趋于规范和完善,但是亲属关系信息仍呈分散式的采集、粗放式的应用。没有将海量数据进行整合,各部门各系统间仍存在壁垒,没有一个通用的,可以查询公民亲属关系的系统。有学者提出类似基于自然人数据的亲属关系知识图谱构建[4],但其基础是有效融合集成各职能部门公共数据。但现实中,各部门关于亲属关系数据并不全面,而且仍以信息孤岛的形势存在。目前并没有一个成熟的系统可提供亲属关系查询。在诸多涉及亲属关系的条款在实施时,多是通过公民自己举证或是签署保证书自觉遵守,行政执法部门在监管方面相当被动。

三、亲属认定的建议与对策

数据时代亲属数据是一块已然存在但是尚未被完全收集和处理的宝藏。在民法典等法律的要求下,掌握公民亲属关系数据是法律使然,亲属关系可视化能为公共数据向信息的表达和向知识的转化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支撑,为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提供支撑,为加速释放公共数据价值提供路径。但目前关于亲属关系的数据散落在各个政府部门,部门之间的信息系统不共通、不共享,形成了数据壁垒,致使亲属数据得不到有效整合。民法典中关于亲属的认定可谓走在了实践的前面。针对文章开头提出的前两个问题,笔者认为只需在官方释义中给出明确标准即可迎刃而解。比如,明确血亲既包含直系血亲又包含三代内的旁系血亲。比如,明确血亲间的代际算法,并给出实例。至于第三个问题亲属认定的可操作性,这需要长时间跨部门的合作。笔者建议可以尝试去建立一个以公安为主导的家庭树功能模型[5],这个模型能在限定条件下给有关部门提供公民的包含直系及三代内旁系血亲的亲属关系查询。由于亲属数据掌握并不全面,再加上需要跨部门协作,若要建立家庭树模型将是一个漫长而浩大的工程。不过若是能建成,相信能给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甚至能对诸如刑侦、户口管理、遗传医学、民事诉讼等方面工作的开展提供数据支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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