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版权法定许可制度研究

2024-01-01 00:00:00徐伟琨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24年6期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

收稿日期:2024-05-06

作者简介:徐伟琨(1997—"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21级硕士研究生。

* 本文系2020年度广西高等学校千名骨干教师培育计划人文社会科学类课题“‘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东盟数字版权保护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课题编号:2020QGRW015。

摘" 要:数字技术颠覆了传统作品的存储和传播方式,也打破了既有版权利益格局,对传统版权授权许可制度发起了挑战。数字图书馆作为数字作品的主要传播者,其发展受制于以“复制权”为核心的传统版权法体系。构建数字图书馆版权法定许可制度能够平衡各方利益关系。我国可在具体制度构建上赋予数字图书馆版权法定许可权,并明确权利内容、完善法定许可计酬规则及设置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等,确保数字图书馆长足发展。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数字作品;授权许可;法定许可

中图分类号:G250.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88(2024)06-0077-03

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作品除利用传统实体媒介传播外,还可以通过数字化形态在网络中更加高效、便利传播。作品传播方式的改变也打破了既有版权利益格局,基于印刷技术发展而来的传统版权法体系无法适应当下信息资源高速传播的内在需求[1]。数字图书馆运用数字技术处理、存储各种信息资源,并通过网络进行传播,极大程度地提高了作品的传播速度和广度。然而,当前数字图书馆领域版权法定许可制度缺失,制约了数字作品的传播效率,成为阻碍数字图书馆发展和作品版权价值实现的内因。

1" 传统制度解决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问题存在的缺陷

1.1" 传统版权授权许可模式的低效性制约数字作品的传播效率

在以印刷技术为主要传播方式的时代,作品主要以纸质媒介作为传播的载体,并且主要的印刷技术以及复制设备均掌握在出版商手中,作者只能与出版商订立“一对一”的版权许可协议,这种许可模式不仅效率低下,同时也伴随着交易成本过高等现实问题。到了数字技术时代,实现作品最大化效益的途径是在网络空间快速传播。当前,在数字领域应用传统版权授权许可制度已初见弊端,传统低效率、高成本的版权授权许可模式显然不利于数字时代图书馆的发展。如果数字图书馆每传播一次作品都要依照传统版权授权许可制度进行,将极大增加数字作品的传播成本,数字作品的传播效率反而会被降低。国外早已有将版权法定许可制度引入数字图书馆领域的先例,如:《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规定了可以延伸至网络环境的8种法定许可情形[2],德国《关于著作权与有关保护权的法律》第53条规定了向公共图书馆寄送电子复制件的法定许可规则,并在第54条专门规定了付酬义务及报酬数额。明确的网络版权法定许可制度有利于促进图书馆数字化产业发展。

1.2" 现行法律规定排除数字图书馆版权法定许可导致利益失衡

在数字技术的推动下,作品从创作到传播都发生了巨大改变,尤其是作品的传播方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复制方式,还可以利用网页转码、深度链接等技术跳过复制过程再现作品内容从而实现传播[3]。显然,传统以“复制权”为核心的版权授权许可制度难以规制作品的大规模传播,导致版权人逐渐丧失对作品的控制能力,版权制度逐渐从以“复制权”为核心向以“传播权”为核心过渡。版权法定许可制度通过赋予数字图书馆标准化支付报酬方式获得授权权利,替代低效的“一对一”授权许可,实现作品的高效传播,从而在数字进程不断推进的当下发挥更大的制度价值,但目前的版权法定许可制度适用主体仅局限于传统实体图书馆,排除了该制度在数字图书馆的适用。版权法定许可制度在数字图书馆领域的缺失客观上导致大量数字图书馆版权纠纷案件发生,使版权人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从而打击了作者的创作积极性。

1.3" 传统集体管理制度的不完善阻碍数字作品授权渠道的扩充

版权集体管理制度采用代理授权模式,由版权人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一并交由集体管理组织代理授权,集体管理组织凭借自身专业运营能力和管理经验积累,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数字时代“海量授权”难题,暂时成为传统版权授权制度的替代性方案。集体管理制度兴盛于欧洲,解决了版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对接难题,为作品传播、利用带来了极大便利,但这一制度并不适合我国实际情况。一方面,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范围有限。目前,我国的版权集体管理采用单个组织分别管理特定一类作品的形式,其授权范围仅限于会员版权人的作品,且涵盖的作品种类有限。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作品以数字化的形式呈现,种类更加多样化,对于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管理范围以外的作品,如数字作品,数字图书馆寻求授权时会遇到“授权无门”的情况。另一方面,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缺乏开放式竞争,具有垄断性。我国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采取法定垄断模式[4],一个集体管理组织只能管理某一类特定作品,致使在实践中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由于管理范围受限,面对大量网络版权侵权问题往往难以应对,时常出现“义务缺位”现象。此外,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内部运营的不透明性及管理费用过高等问题使组织与版权人之间难以搭建有效的信任机制,导致其版权代理授权的代表性不足。

2" 构建数字图书馆版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利益平衡考量

2.1" 平衡版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版权法定许可制度基于版权人和公众角度的双重考量,一方面保障版权人获得报酬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保障社会公众能够阅读最前沿作品的权利。社会公众利益与版权人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是版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的立足点,权衡公众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是版权立法的基本考量[5]。自1710年《安娜女王法令》问世以来,几乎所有版权法在赋予版权人专有权利的同时,都对权利进行了相应的限制[6],以保证不因过度垄断而阻碍文化的传播。在数字时代,版权进一步扩张,对版权人的保护大幅提升。就版权人而言,其只有对作品享有一定的专有控制,才能从中获得利益,但从公众角度出发,文化、知识、信息从来都是社会公有领域的重要部分,不应设立壁障阻碍其传播,版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不同的利益诉求应当受到重视并兼顾实现。

2.2" 平衡版权人和数字图书馆之间的利益关系

在数字图书馆领域引入版权法定许可制度既能降低图书馆寻求版权人的授权成本,又能保障版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从而平衡版权人和数字图书馆之间的利益关系。近年来,数字图书馆版权侵权纠纷案件频发,不利于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与发展。版权法旨在调整版权法律关系中各方的利益关系,因此版权人的利益和使用者的利益都应被兼顾,既要保障版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激发版权人继续创作的热情,也要保障作品的使用者能够获得更多的精神需求和文化给养,鼓励使用者开展二次创作。数字图书馆作为网络内容提供者在数字时代具有十分重要的桥梁作用,数字化作品通过数字图书馆进行更广泛的传播,保护数字图书馆的利益有助于文化、知识、信息等实现更好的价值传播。

3" 探索数字图书馆版权法定许可制度构建方案

3.1" 明确数字图书馆版权法定许可制度内容

首先,赋予数字图书馆版权法定许可权。我国亟须推动相关法律的制定,在法律层面赋予数字图书馆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并以特定的方式有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权利。其次,明确数字图书馆版权法定许可主体资格。版权法定许可制度设立的初衷是满足公众的利益需求,只有具有公益属性的主体才符合版权法定许可制度适用的主体范围[7]。数字图书馆作为新兴产物,必须在相关立法中明确其公益属性,以便清晰界定其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8]。再次,细化数字图书馆版权法定许可制度具体适用规则。数字图书馆必须充分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确保作者署名正确以及作品内容不被随意篡改;尊重作者的发表权,数字图书馆版权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客体只能是已发表的数字作品;尊重作者的报酬权,数字图书馆须在合理时间内采用合理方式通知作者,并支付合理报酬。

3.2" 完善数字图书馆版权法定许可计酬规则

赋予数字图书馆版权法定许可权只是解决了数字作品高效传播的问题,权利人报酬的实现还需要配套机制辅助制度切实执行。完善的版权法定许可计酬规则是保障数字图书馆版权法定许可制度发挥制度价值的基石。首先,立法机构须健全数字图书馆版权法定许可付酬标准,在版权法定许可制度下,报酬内容不由双方协定,而须按照法律规定的付酬标准支付。目前,我国仅有《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能够为数字图书馆版权法定许可付酬提供参考,而该办法中每千字100元的固定付酬标准过低且固化,不利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笔者建议可适当参考欧盟的“链接税”规则,通过参考作品传播量和转化率制定动态付酬标准,提升作品的版权价值。其次,立法机构须确立基于版权法定许可制度的法定报酬请求权。数字时代,作者对作品传播的控制难度加大,权利行使也异常困难,数字图书馆也难以逐一支付报酬,确立基于版权法定许可制度的法定报酬请求权可以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再次,立法机构需制定版权补偿金付酬模式。在确立基于版权法定许可制度的法定报酬请求权后,版权补偿金制度成为不可或缺的配套制度。在版权补偿金制度模式下,数字作品一经发表,版权人就丧失享有某项专有权能并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阻止数字图书馆复制或传播作品的权利,而数字图书馆只有向版权人支付合理费用才可以复制或传播其已发表的作品。

3.3" 设置数字图书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所谓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指在法定条件下,集体管理组织的作品许可规则可延伸适用非会员版权人,以扩大使用者获取作品范围和降低分散许可交易成本的制度。数字图书馆获得版权法定许可权后需要向版权人支付相应的许可费用,而版权人数量庞大,往往导致数字图书馆难以承受付酬成本。由此,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成为收转法定许可费用最合适的配套制度。笔者认为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从制度层面完善当前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推动版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确立。其他国家的集体管理组织多以“私主体”形式出现,而我国的集体管理组织以“公主体”形式建立,属于行政管理的一部分,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行政化和垄断性特点。基于此,政府要鼓励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开展开放式竞争,目前已出现一些版权集体管理市场主体,虽然没有行政机关的审批,但从权利人处获得了集中行使版权授权的权利[9]。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还能够解决集体管理组织内部运营不透明、管理费用过高等问题。基于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负有忠实勤勉、信息公开、及时付酬以及解决纠纷等义务,既能保障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推动数字图书馆有序发展[10]。

参考文献:

[1]" 陈星.媒体融合时代新闻作品版权法定许可制度完善对策[J].传媒,2022(17):78-80.

[2]" 贺鸣.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研究[M].广州: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7:53.

[3]" 徐伟琨.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制度的困境与突破: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引入与构建[J].现代商贸工业,2024(3):172-174.

[4]" 张惠彬,王怀宾.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反思与回应:信托视角下[J].中国编辑,2022(5):56-61.

[5]" 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44.

[6]" 何蓉.数字图书馆扶助贫困法定许可制度研究[J].图书馆建设,2021(1):66-73.

[7]" 王爱霞,白苏红,王慧莹.数字信息资源长期保存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的设计与构建[J].国家图书馆学刊,2020(5):3-10.

[8]" 周玉林.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完善[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9):82-88.

[9]" 刘慧.论数字技术变革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耦合[J].出版发行研究,2021(1):49-55.

[10]" 吉宇宽.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作品使用付酬机制研究[J].数字图书馆论坛,2013(4):50-55.

(编校:徐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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