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民法典实施之调适

2023-12-30 03:04赵旭东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8期
关键词:民法典现代化法治

赵旭东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阐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的要义是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这是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承继。民法典编纂是《决定》中宏大部署的重要内容之一,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规范,具有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作用。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作为调整个体行为的系统规范具有社会效果,这一效果的取得在于法律的实施,民法典的良好实施促进中国现代治理秩序的建立。民法典颁布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党要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1)习近平:《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 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人民日报》,2020年5月30日,第1版。。值得注意的是,改革开放以来民事立法事业十分繁荣,各种民事单行法律应时而生,但实施效果并未达到预期,有学者指出“40年来民事法律规则不断增多的同时,法律实施的一般效果不断下降”(2)张维迎、邓峰:《国家的刑法与社会的民法礼法分野的法律经济学解释》,《中外法学》2020年第6期。。司法过程对整个社会秩序具有形塑价值,需要对民事法律规则的实施进行反思并作出妥当的调适。本文依托民法典的规范条文来分析规范群的制度内涵,思考民法典实施如何作出调整以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这一总问题,探讨国家治理现代化对民事法律实施提出的具体要求,现行民事法律实施未能因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原因,以及如何进行调适等问题提出浅见。

二、民法典编纂和实施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内涵

构建国家治理体系和完善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主题。国家治理问题伴随国家产生而出现,全面依法治国蕴含国家治理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问题随之提出。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 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4 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7 年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2019 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作出《决定》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要求和重要保障,体现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各个方面。要关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必须关注其法治化,甚至应当将推进其法治化作为实现其现代化的重要抓手。(3)卓泽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解读》,《现代法学》2020年第1期。“良法善治”作为法治化实现的关键依托,是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能否实现的重要指标;法律运行中良法虽然并非径直孕育善治,但良法却是善治的先决条件;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所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二)民法典编纂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条件

新中国成立至今,就如何实现国家权力的运转和社会系统功能,党带领人民进行积极探索,依次实现从国家统治到国家管理,再从国家管理到国家治理的转变。(4)陈小君:《中国〈民法典〉编纂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联逻辑》,《探索与争鸣》2020年第5期。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入,国家在市场中的职能和定位愈发清晰,国家把民法典编纂放在重要的位置,民法典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举措;民法典具有实践性特点,以规范的方式落实国家立法机关改造社会、治理社会的目的。

首先,民法典编纂是履行社会治理职责的体现。民法典历经曲折漫长的编纂过程而诞生,民法典编纂与改革开放相联系并显示出以下特点:(1)民法典编纂既立足于中国治理实际,又能够借鉴国外的治理经验并落实于民法典规范之中。新中国是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没有经历过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尚待时日,现代国家治理的实践经验尚需积累,民法典编纂是中国特色国家治理经验的总结。(2)民法典编纂与依法治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相联系。民法典规定的主体平等、私有财产保护、合同自由、自己责任等规则体系,无不在传递限制公权、保护私权的法治理念和实践要求。(5)孙宪忠:《中国民法典国家治理职能之思考》,《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6期。(3)民法典编纂是党领导下国家对良法善治的追求。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和政府对国家治理的重视,对依法履行国家治理职责的重视。所以,民法典编纂以及所呈现的特点表明,国家组织民法典编纂不是一个孤立的过程,相反,整个过程正是国家践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过程。

其次,民法典所规定的行为调整规范是基础性社会调整规范,是国家治理的基本依据。(1)民法典大量规范为民事权利保护提供法律依据,为权利保障提供规范基础。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以应对人格权保护问题,对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从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着眼,建构的个人信息权益不是表述为单一、统一的概念,而是具体化为被遗忘权、查询权、更正权、删除权等,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提供体系化的规则基础。在民事主体财产权利保护方面,民法典追求科学、体系、公正的立法目标,意在为民事主体权利保护提供有力支撑,如第359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的相关规定。民生是国家治理的根本内容之一,民法典中的一些规则为民生保障提供制度设计,如居住权制度、监护制度、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制度等。(2)贯彻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尊重私权主体的自我选择权和决定权,这是私法领域最为重要的原则和规范体系,对此后文将详细阐述。(3)民法典坚持绿色发展原则并贯彻于法律规范之中。民法典关切环境保护彰显21世纪的时代特色,展现和确认中国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使命和担当,实施过程中也应始终秉持。其一,民法典回应并确立生态文明思想。第9条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宣示绿色发展理念,实现市场经济自由发展与生态安全相协调。其二,民法典于物权编嵌入公法内容。第326条指出,“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第346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该规定为用益物权的行使设置生态环境价值层面的约束,具有开创性的环保意义。其三,民法典合同编新增涉及生态保护的条款。第509条要求合同履行应“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对合同的附随义务提出绿色要求;第558条将“旧物回收”列为后合同义务,对旧物回收义务加以具体化;第619条对出卖人包装方式施以环保约束。其四,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构建完整的环境侵权责任体系。第1229条至1235条七个条文系统规定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责任,适当扩大责任范围和程度,增补“生态破坏”的侵权类型,填补原有立法中只有“环境污染”的缺陷。

再次,民法以理性个人自主行使权利为主的社会规范来落实国家治理功能,典型者是民法典合同编。按照合同编规范设置逻辑,在自由市场条件下,每一个市场主体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思去决定签署和履行合同的自由,整个合同编规则群也要求落实合同自由这一基本原则。再以信息权益保护规则为例,信息社会中信息权益保护对每个公民具有重要价值,个人信息之于国家经济发展具有经济价值,国家重视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个人信息泄露和侵害行为是国际性的问题,美国2005年至2018年间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案件多达9 600多起。(6)See Laura A.Hendee,“The Data Breach Epidemic:A Modern Legal Analysis”,Journal of Technology Law &Policy,Vol.24,2019,p.53.国家已经重视个人信息泄露和侵害行为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将数据与劳动、资本、土地和人力等作为生产要素,民法典第1032条和第1034条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属于隐私信息,立法赋予其隐私权保护。

(三)民法典实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路径

第一,民法典是国家治理现代化需遵循的基本法律。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7)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5页。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整和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对社会生活和经济行为作出指引,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与其他领域的法律规范共同发挥作用,支撑着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正常运行,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工具,更是国家治理的基本遵循和依托。

第二,民法典是法治现代化的法律保障。首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其次,党政机关法治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之提升,是强化依法执政水平的关键。民法典强化法治思维,提供法治方式的路径指引,进一步明晰公权与私权的边界,成为依法治国和法治现代化的坚实保障。最后,法律的生命与权威在于实施,民法典以其与国家治理密切关联的私法规则,在实施中能够广泛发挥指引、评价、教育、强制等法律规范作用,进而为法治现代化提供聚沙成塔的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1)民事主体制度承认社会组织的能动性并给予有效监管。如确认民事主体资格及相应民事权利,为其参与民事活动和社会治理赋能;将私法自治原则贯彻于企业的设立和运行,保护合法权益和划定规制边界。(2)物权制度将权利人行权自由与履行义务有机结合,实现物尽其用、产权保护。(3)合同制度以合同自由的理念鼓励市场交易和财富创造,维护交易安全及交易秩序,协调合同自由与正义。(4)侵权责任制度兼顾民事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维护,有效救济受害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满足维护行为自由的内在需求。(5)婚姻家庭制度将家庭视为国家治理的基础,以家庭稳定助益社会稳定,强调夫妻平等和睦团结,保护妇女、儿童及老人的合法权益,注重优良家风和美德的弘扬。(8)王利明:《民法典: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保障》,《中外法学》2020年第4期。

第三,民法典的实践品性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保障。孟德斯鸠曾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一个国家。”民法典关注每一个民事主体的基本权益,立足社会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民法典回应环境治理与保护的需求,首次确立绿色原则并将其具体化;(9)王轶:《民法典编纂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稳步推进“三权”分置改革,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土地经营权;增设“居住权”的相关内容,借助该新型用益物权回应住房保障问题,前瞻性地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10)孟勤国:《论中国民法典的现代化与中国化》,《东方法学》2020年第4期。规范合同中格式条款的使用,强化合同关系中弱势相对方的权益保护;针对霸座、抢夺方向盘等现象,细化客运合同中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惩治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明晰建筑物管理人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公安机关应及时调查的职责;应对复杂的性骚扰问题,对认定标准、单位防止及制止义务加以充实。(11)石佳友:《民法典实施开启治理现代化的新时代》,《人民法院报》,2021年1月21日,第5版。民法典全方位、多角度聚焦社会转型时期所呈现的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以鲜明的实践品性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遵循和法治现代化的坚实保障。

第四,民法典规范的私法品质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首先,意思自治是民法的灵魂,私法自治规范成为民法典国家治理功能实现的主要核心规范。其次,现代社会的治理不再是单一的行政治理模式,而是由公共权力机构、社会团体、自治组织等协力共治的模式。不仅如此,压制型法律逐步转变为回应型法律,法律纯粹的惩罚性也逐步被惩罚和激励相结合所替代。这些变革都体现管制逐步松绑,自治空间逐步扩大,体现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特点和发展趋势。再次,我国国家治理实践经验表明,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推进和深化自治,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提供私法路径和方案,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也嵌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改革过程之中,二者相得益彰。

三、民法典实施的问题剖析

如前所述,民法典颁布前,我国存在大量的民事法律规范,但是不可否认,无论是民法典颁布前的民事法律的施行,还是颁布后民事法律实施的效果都存在较大改进空间,其中的问题值得探究。为便于论述起见,主要以民法典颁行后的问题为核心展开研究,兼顾民法典颁行前的情况。

(一)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实践不牢

民法典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法律依据并强化制度优势,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取决于制度的实施效果。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贯彻于民法典实施,是正确解释和适用民法典,充分发挥其在国家治理中强化和保障作用的必然要求。首先,以人民为中心不仅是民法典编纂的指导思想,也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百年奋斗的基本宗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12)习近平:《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 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中国人大》2020年第12期。其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核心要义是要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开放红利幸福安康生活,是以人民为中心的集中体现。而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法治保障,民法典的编纂与实施则是依法治国进程中最为切实的举措,以人民为中心理应是法典制定和运行各环节一以贯之的准则。(13)孙宪忠:《民法典实施要始终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1年第1期。再次,民法典诞生于信息化数字经济时代,汲取各个历史时期和域外法典中权利保障的精髓,妥当回应科学技术发展提出的新要求,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但要在本质上实现对人民权利的扎实保障,还应在法律实施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人民权利保障上升至新的境界。

另外,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贯彻最根本的是对民生的关切,民生是最大的政治,但仍存在不足之处。首先,数字经济时代产生诸多新问题,民法典实施中未能及时予以回应。以电子商务为主要代表的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产生诸多问题,如不公平竞争和垄断,平台经济发展中占得先机者与后进者之间不公平,前者既作“运动员”又作规则制定者和“裁判员”,造成“赢者通吃”“强者恒强”的局面;再如平台企业商品服务质量问题、交易安全问题、社会责任问题等。其次,民法典实施中未能通过对平等原则的贯彻来保障民生。作为“权利法”的民法典,应在实施中通过对平等主体之间权利的切实保障,实现保障民生之目的。另外,“共同富裕”是当前民生中的重要内容,其实现需要民法典的正确适用来提供动力和保障。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扎实推动共同富裕”,2035年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明确要求“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这些目标的实现都需要正确实施民法典。

(二)民事权益的平等保护失衡

民法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民事法律贯彻实施以平等为原则。然则,在市场竞争、产权保护、金融收入等方面民事权益的平等保护失衡。在人的权利义务保护上,民法在最大限度保障人的平等地位、意思自治时,无法顾及个体差异致平等保护流于形式,消费者和经营者、大企业和小企业之间的地位实际不平等。(14)胡光志:《〈民法典〉的实施与经济法的职责担当》,《现代法学》2022年第3期。

在市场竞争方面,民营企业市场平等准入权立法问题上,存在专门法律制度缺失、主体实施法规位阶较低、制度体系构建欠缺、民营企业参与程度不足以及配套关联立法发展迟缓等问题。(15)赵树文:《民营企业市场平等准入权立法保护的检视与重构》,《甘肃社会科学》2022年第5期。这些已经成为民法典实施中亟须解决的问题。

在产权保护上,民法典未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产权权能,(16)刘守英、熊雪锋:《〈民法典〉与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先征收、再出让”的流通程序,造成国家与集体在市场交易中的地位迥异,导致同样的土地有着不同的价格,(17)石凤友:《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房绍坤、王洪平主编:《不动产征收法律制度纵横》,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民法典和中央相关文件对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做出规定后,宅基地权利性质的特殊性,宅基地权利分割的过程中集体所有权实体化的法律内涵和合理性问题,以及村庄空间的变化和未来宅基地所有权的落实中的问题尚未得到解决;(18)刘守英:《民法典对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治理实践》,《“民法典与社会治理”名家笔谈》,《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2018年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和2020年公布的民法典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的相关事项被法律明确加以规定,但鉴于问题的抽象性,上述法律引发了如行政许可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影响、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间、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等现实问题。(19)高圣平:《民法典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治理实践》,《“民法典与社会治理”名家笔谈》,《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针对国有资产,当国有资产与其他财产发生争议时,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又担当裁判的角色显然失当。

在民事权益体系位阶上,民法典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民事权益体系,但并没有全面确立清晰的权益位阶,不利于保障民事权益的正当行使;民事权益在行使过程中常常会发生冲突,需要在具体场合下对民事权益的有限保护顺序予以安排。(20)王利明:《论民事权益位阶:以〈民法典〉为中心》,《中国法学》2022年第1期。权益位阶是实质平等的重要体现。如在金融收入问题上,以金融功能为视角,基于1990—2014年42个国家的面板数据,对金融结构与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发现,金融结构市场导向程度提升将扩大收入不平等,在金融稳定性较好、金融可及性较高的国家,金融结构市场导向对收入差距的加剧作用较弱。(21)阿布都瓦力·艾百、马思超:《金融结构与收入不平等——基于42个国家的实证分析》,《宏观经济研究》2019年第8期。在民生保障上,民生建设相关的社会政策被用作解决一些眼前的、局部的或针对某些人群的经济、政治或社会难题,采用“打补丁”的做法导致民生建设的碎片化。平等性是民生建设的重要目标,但这一理想目标与差异性缺陷会长期共存。(22)关信平:《加强基础性民生建设促进共同富裕》,《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

(三)市场经济规律的制度回应不足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共识已形成,但对其实践落实还不够深入,尤其在如何将市场经济规律与社会主义经济法治有机结合的认识问题上还存在不足。在商业活动中,由于缺乏商业理念和商法传统,在构建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规则时,缺少对商事主体和非商事主体的法律区分,营利行为与非营利行为的法律区分,缺乏对非营利组织的认知,导致不仅商事基本规则严重缺失,提供社会公共产品供给的非营利组织和行为立法也严重缺失。(23)范健:《健全市场经济法治是通向共同富裕的基本路径——商业进化规律的法哲学思考》,《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22年第3期。

民法典实施中对环境生态保护也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从现有环境保护规定来看,民法典绿色条款大多为不完整规范,并且罗列于总则编到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等。基于生态环境保护事务高度复杂和专业性,(24)吕忠梅:《环境法典编纂论纲》,《中国法学》2023年第2期。相关规定的深入细化以及分散规定之下的衔接问题需要进一步得到解决,未来环境法典与民法典的关系也并未理顺。

(四)私权自治保护的边界模糊

民法典实施未能充分发扬私权和意思自治自由主要表现在契约自由、诚信原则以及私权保护等问题上。私权自治问题上,合同法通常不关注交易的外部性成本,将其交由侵权责任法和环境法等调整,民法典甚至直接将公法义务纳入合同义务,导致合同当事人成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这不仅在解释论上是一个疑难问题,(25)谢鸿飞:《〈民法典〉合同编内在体系的变迁》,《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在实践中也引发诸多的争论。又如民法典第522条就规定了第三人利益合同,但第三人利益如何实现却不甚清晰。纯正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是否有合同解除权、债权人的抗辩能否对债务人行使等都没有规定;在非纯正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利益如何保护未有明确规定;因此,在民法典实施中,涉他合同利益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债务人违约如何救济问题是需要澄清的问题。(26)李永军:《〈民法典〉涉他合同中第三人利益的实现途径》,《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1年第1期。同时,民法典第133条将法律行为界定为“通过”意思表示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但该“通过”机制所蕴含的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并不明确。(27)姚明斌:《民法典体系视角下的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东方法学》2021年第3期。可见,为保障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民法典中相关规则的实施需要依托于解释论进一步明确细化。

诚信原则在民法典的实施表明,诚信原则的基本原则属性在我国已得到较充分体现,但是在实施中存在规定和适用两张皮的现象。诚信与善意的两分制致统一的诚信原则未建立,缺乏对“善意”的明确界定。另外,诚信规定的配置上存在重财产法轻人身法的倾向,如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不存在或缺少此等规定。(28)徐国栋:《我国〈民法典〉关于诚信的规定之整理与补白建议》,《东岳论丛》2022年第2期。虽然“信用”入典的最初目标已经达成,但是面对“信用”极其复杂的专业内涵,其如何适用仍存在进一步阐释的必要。(29)李晓安:《〈民法典〉之“信用”的规范性分析》,《理论探索》2020年第4期。针对以上问题,通过民法典的实施回应国家治理现代化之吁求十分迫切。

四、国家治理现代化之民法典实施调适路径

(一)以人民为中心为理念

民法典实施以人民为中心并非空洞的政治口号和抽象精神,而是将权利义务落实到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上,依法依约督促义务主体履行义务和追究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从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实施的司法过程要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司法实践突出的问题是,司法机关将自己视为行使司法权进行解纷止争的主体,忽视司法对当事人的权利影响以及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实质上,人民利益无小事,每一个案件的裁判过程,不仅是对当事人的洗练,也是对法官的锤锻。

如此一来,司法裁判过程须从四个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1)法院在司法审判中要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指针。法院行使职权要把握行为的界限,保护民事权利并为权利行使创造条件。民法典实施贯彻以人民为中心,要求法院在执法和司法中落实法律明确的权利事项,更要合理把握法律尚未明确的事项。如民法典第359条中城市居民住房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问题,应尽可能地向保护人民权益倾斜,法院不能随意扩张司法权力,应准确、科学把握私权和公共利益的关系。(2)司法要敢于担责,司法考评要建立容错机制,正确理解、运用法律规范和内在精神解决现实社会的各种民生问题。(3)法官要掌握司法审判的规律,注意法治建设和法院司法的时代性特点,平等、公平地对待各方当事人。尤其是在应对风险社会、信息社会、老龄社会,成文法固有的滞后性和局限性,法官要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以实现定纷止争。(4)落实权利保障与义务履行。加强民事司法工作,提升案件审判水平和质量,围绕司法公正这一司法工作的核心,为受侵害的民事权利提供公正的、有效率的救济,促进司法公信力的勃兴。(30)于飞:《维护人民权利是民法典的核心要义》,《前线》2020年第10期。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现代法治视域下,民生问题的实质是“权利问题”。(31)龚向和:《论民生保障的国家义务》,《法学论坛》2013年第3期。民法虽不能直接使民众摆脱民生问题,但通过保障民众的民事权利、培育民众的生存发展能力,可从根本上逐步解决民生问题。民法典作为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时代人民法典,其正确贯彻实施必能够“扶弱抑强”、促进公平,助力民生问题解决。

(二)民事权益平等保护为原则

私权平等观念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实实在在的行动。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民法典以平等为原则建构规则体系。(32)刘俊海:《论公司法与民法典的良性互动关系》,《法学论坛》2021年第2期。民法典中有关“平等”的表述达12次。第2条宣示民事关系的平等性;第4条重申参与市场的各类主体享有平等法律地位,不因所有制的不同区别对待或享有特权;第113条规定权利平等保护规则;第206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可见,民法典将平等原则贯穿于市场经济活动始终,为实现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夯实根基。平等原则需要从以下方面贯彻实施:首先,要将平等原则作为民法的核心原则。平等原则体现市场经济的根本精神,它包含权利平等、义务平等和责任平等,法理上当然也包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准入、资源分配、权利保护、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平等,在民事司法过程中要准确把握适用。其次,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公平竞争,需政府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竞争时保持中立。中央提出“共同富裕”的基本要求后,如何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主要有两种思路。第一种思路认为要做大国有经济,相对忽视民营经济特别是私营企业,同时主张以国富带动民富;主要和优先发展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发展国有大型企业、国有大型垄断企业,强调按劳分配,通过国家权力干预,促进共同富裕。第二种思路是以民富推进国富的共同富裕之路。即在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下重点发展民营经济,尤其是私有经济的道路,争取民有所进、国有所退,有效保障合法私人财产和民营企业资产安全,扩大市场因素。第一种思路理论和实务界反对声音较大,认为所谓“国进民退”是缺乏科学依据的一种主观论断。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如2021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西视察时明确指出“希望民营企业放心大胆发展。”

而第二种思路所主张的以民富推进国富的共同富裕之路,需要重点发展私营经济,这便需要正确贯彻实施推行民法典平等理念和原则,保障每个公民都有致富的权利,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政府在对待不同所有制、规模和行业的企业应坚持竞争中立原则,竞争中立原则的内涵表现为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发挥市场和政府的作用,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政府公平对待不同所有制、规模和行业的企业,不为特定市场主体创设不公平竞争优势或劣势条件,市场竞争机制在企业的优胜劣汰中发挥决定性作用。(33)孙晋:《现代经济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78页。这需要切实加强私人产权保护、尊重意思自治、保障契约自由,切实保障民事主体平等。总之,平等原则是现代法治的精髓,是包括市场关系在内的所有民事关系的前提和市场经济的基石。

(三)尊重市场规律为准则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首要要求是市场秩序有序运行和资源合理配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市场是实现资源配置最有效率的方式,也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和实现现代化的最优途径。民法典植根于市场经济,有效调整与规范市场活动和维护市场秩序,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的行为预期,形式理性的法律规范构成市场经济运行的根基。(34)谢鸿飞:《〈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经济参考报》,2020年5月19日,第8版。因此,顺应市场经济规律,是民法典实施应一以贯之的基本要求,也是发挥其保护市场经济、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功能的关键。尊重市场规律,要求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尊重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因应自愿、平等、诚信、公序良俗等道德法律化要求;尊重市场公平竞争,为形成平等、公正、充分的市场竞争体系提供制度支撑,重视企业家精神的培育与科技创新;尊重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减少公权力的不当介入;尊重生态文明,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协调市场经济自由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

民法典为平等、公正的市场竞争提供法律基础,可缓解经济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所呈现出的法治和竞争双重短缺的问题。然而,经济增长先天竞争不足和后天垄断并存的问题突出。其中,竞争不充分和缺位是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不容忽视且亟须解决的问题。(35)金善明:《竞争治理的逻辑体系及其法治化》,《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6期。一方面,公权干预代替市场调节违背市场规律使得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受到挤压甚至排斥,竞争遭遇不同程度弱化,阻碍市场要素释放活力与创造力。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非公有制主体遭遇不平等对待和各种压迫较为普遍;长此以往,会抑制市场经济规律功能发挥,成为经济结构及时有效调整的障碍。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经济的基础性工作,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不断完善经济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36)张文显:《治国理政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4期。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此作出政策性指导,在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表述中,提出“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蕴含着公平竞争的客观需求,有序竞争也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民法典在市场主体地位确立、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契约自由,以及中立的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进行科学、全面的制度设计。同时,民法典平等规范不同所有制的市场主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平等参与竞争,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利用各自优势投资兴业。与竞争相伴而随的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与创新,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可以激发企业家参与市场的积极性,推动成果产出与科技创新,催生利于时代进步的社会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尊重市场的一个重要要求就是要政府减少对市场的干预,尽可能不参与市场竞争。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平等有序竞争,并非绝对的自由和不加约束的放任,在一些情形下需要公权力的介入,对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适当调整。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大幅度提高,对市场规律的认识和驾驭能力不断提升,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体系日益健全,全面深化改革的主客观条件具备,理应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道路上迈出新的步伐。

全面深化改革要尊重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基本规律,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民法典为要素化的市场配置提供法律层面的规则与程序,确保法律制度对要素进行配置;要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监管不到位,尤其是政府干预过多的问题;要重点预防公权对市场的不当介入,对市场规律的违背和伤害。民法典推进资源配置市场化,构建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层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将资源纳入民法规制之下,扩大民法在资源配置中的规则覆盖广度。一是在总则中增加数据和虚拟财产的规定,体现对新型资源的权利确认和保护。二是增加分离土地经营权的条文,形成“三权分置”的全新架构,推动农地重要资源的市场化。三是完善不动产、担保物权的统一登记制度,为土地使用权等权利及其价值流转提供制度保障。此外,民法典也为确保私权充分的行权空间,对减少市场的行政干预提供规则支撑。在1 260个条文中,有100多个条文涉及对公权力介入民事法律关系的限制,明确公权力与私权力之间的界限。所以,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方面,政府要明确行政行为的边界,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自治和自由,为市场主体的自由交易和公平竞争提供制度保障。

(四)私权自治保护为目的

私权自治表现为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意思自治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是民法典规范体系建构的基础。民事主体自愿从事民事活动,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同时也要自觉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这是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的集中体现。而契约自由作为私法自治的核心,也是民法中合同规则运行的基本原点,其重心在于是否缔约的自由和合同内容创设的自由。契约自由有助于民事主体形成对权利义务关系的预期,利于快速解决纠纷,节约交易成本,进而维护交易的稳定。(37)王丽萍:《对契约自由及其限制的理性思考》,《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市场经济发展本质上是对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尊重,表征为对已缔结合同的信守。

民法典贯彻契约自由的精神,奉行意思自治的理念,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拓展。一是以任意性规范来充实合同成立规则。二是增加除“要约——承诺”之外的其他合同成立方式,为合同法实践的发展预留空间。三是淡化公权力在国家订货合同中对契约自由的影响,民法典第494条第1款将合同法第38条限制为“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限制国家订货合同的订立条件。四是对法律行为的定义进行完善,民法典第133条将“合法”要件取消,将法律行为界定为意思表示。裁判者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审查局限于合同无效的情形,遏制司法权审查法律行为效力的积弊。五是民法典第148条删除原《合同法》中“可变更”的表述,统一为“可撤销”,目的是对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尊重和保护。六是通过增加合同类型强化契约自由,民法典第522条明确规定有关利益第三人合同,拓展契约自由的适用空间。不过在现实实践中,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在一定情况下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以保障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自愿、平等、诚信、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就构成对私法自治不可随意蔓延的必要限制,这些原则不仅是道德的法律化,还是裁判者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有效工具。(38)于飞:《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区分》,《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1期。另外,契约自由原则还可以进一步衍生出契约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其中,诚信原则被看作契约严守理念的扩展。培育市场主体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是顺应市场规律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适应市场经济新发展的客观需要。当前,我国社会信用基础相对薄弱,主要是未形成“守信、重信”的良好风气。民事主体从事民商事活动应当恪守承诺、诚信无欺,但是这些氛围的营造也需要在民法典的实施中进行培育。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国家对私权保护日益重视,对私权保护立法不断完善。这些理念和规则也必然要反映到民法典的实施方面。中国脱胎于封建专制社会,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又走过一些弯路,直到改革开放之后才逐步认识到私权保护的重要性,明白财富激发市场创造活力的道理。民法典的实施要贯彻保护私权的要求,首先,对私权要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理解,它既包括个人的私权,也包括企业的私权,也可能包括更为广义的私权,对私权的保护是塑造市场主体信心和行为预期的根本手段。其次,民法典的实施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财产保护。在这一方面,我们要注意到司法过程防范私人财产来自其他市场主体的侵害,但更为重要的是要防范来自公权力的侵害。最后,在民法典的实施中,要规制政府与民争利的行为。政府借助国有企业经营国有资产时应对经营行业和范围作出限制,利用政策引导国有企业从事关系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规制国有企业因追求利润利用优势与民营企业争利的行为。

五、结 语

不言而喻,民法典的出台,对国家治理现代化产生强大的推动力。民法典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立法成就,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法治举措,是强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基础和法治保障。民法典实施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要义,切实加强权利保障,廓清公共权力与私权边界,适时更新民法理论以回应现实需求。司法要有责任感和担当精神,将体系化思维作为条文理解运用的重要支撑。值得注意的是,一直以来,我们都还在呼吁一些最基本的理念和规则,但是就是这些最基本的法律智识也还未能得到较好实现,所以,在民法典的实施中,我们要关注基本法理并回归常识。因此,未来我们还要及时更新民法理论以指导实践,民法典实施尤其要重视民法制度以及理论的改造更新,不可用旧理论指导民法典实施。实践中要将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相结合,旧法和新法相衔接,法律与道德相结合,民法典适用与民事审判经验总结相结合。同时,我们还要融会贯通,要有体系性、科学性思维;这是适用具体法律规则的要求,也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进司法裁判过程的必然要求。最后,在民法典实施中,无论是执法还是司法,必须贯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法治原则,唯有民众的各项权利得以切实保障,民众的主体地位得以真正确立、人身自由得以充分保障、人格尊严受到切实尊重,民众的主观能动性和外在行动能力才能得以释放乃至最大激发,才能通过积极能动的劳动创造从根本上解决民生问题,实现以人民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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