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馨娥
(南昌航空大学,南昌 330063)
“优抚是国家和组织对因公受伤或致残人员,或因公牺牲以及病故人员的家属的一种安抚方式,其由抚慰和赈恤两部分组成,抚慰即给予优抚对象政治荣誉和精神上的安慰,赈恤即给予优抚对象钱款或物质方面的帮助。”[1]西周时期曾记载“凡行军,吏士有死亡者,给其丧具,使归邑墓,此坚军全国之道也”[2]。由史可鉴,优抚是强军建国的坚固壁垒。军队的有生力量来源于战士,而战士和亲属之间具有天然的鱼水之情,妥善安排好其亲属,战士才能专注战场。新中国成立初期,面对满目疮痍、经济衰退的社会现状,党和国家仍高度重视优抚工作,这既稳定了社会秩序,促进了经济发展,巩固了新政权,又强化了国防建设。因此,研究江西省烈属优抚的实践路径不仅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也能凸显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执政党的执政新样态。
新中国成立后,据统计江西全省有烈属218 483户,777 281人。江西省人民为夺取新中国的胜利付出了巨大牺牲。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叶坪召开并定都瑞金。作为苏维埃政权的诞生地。当年仅有25万人的瑞金,就有4.9万人参加了革命,3.1万人加入长征队伍,1万余人在途中倒下。在三年游击战争中,瑞金人民英勇战斗,全县烈士17 393名[3]。据不完全统计,瑞金县有18 000余人被杀;兴国县牺牲2 142人,被捕6 943人,逃亡3 410人;于都县牺牲3 000余人;赣县田村牺牲94人;寻乌县牺牲4 520人,有900多绝户;会昌县牺牲972人;石城县牺牲576人;广昌县牺牲1 000余人;宁都县牺牲4 820人;上犹县牺牲2 124人。很多地方的村子成了无人村[4]。
烈属优抚的工作具有稳定军心、民心及保障社会稳定的巨大效用,对其高度关注是理所当然的。
1949年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革命烈士和革命军人的家属,其生活困难者应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5]1950年12月11日,中央内务部颁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优抚暂行条例》《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等。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抚恤烈士家属的条例,这从根本上确立了优抚工作的法律地位,具有里程碑的意义。1955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提出烈属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重,进一步提高了优抚工作的质量要求。
江西省政府1949年11月14日颁布《革命战争中阵亡、牺牲及病故之烈士并优抚其家属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其主要内容是对优抚对象作明确划分。比如第二条,“凡在革命战争中阵亡或牺牲之烈士遗属如有确证及县级以上负责同志或区以上机关证明者,均得享受本条例之待遇;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烈属以烈士本人之直系亲属为限,如其配偶已再婚者不得享受本条例之优待。”[6]70-72
除符合条例中的第二、三条外,还需明确烈属的身份且有证明人。1950年2月24日省人民政府通知,“希配合中心工作,凡速完成登记并将前发之统计表填就,限三月底前一并报来。”[7]综上可知省民政部深知因战事持续多年,情况特殊,很多重要信息不能及时记录与保存,故前期要做大量信息梳理工作。
为纪念烈士和抚慰烈属,防止遗漏与假冒烈属的现象,据省第三次民政会议精神,战争中阵亡牺牲或病故的人需进行实地调查并经由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政府或区公所审查后向县人民政府呈报并批准再给与烈士称号。但对失联人员的状况应据省府民优字第三号指示原则处理,即对群众公认其参加革命,且暂认为其亲属未参加反革命活动及其他行径的认可为烈属。对无后代或亲属的烈士要进行登记信息工作,并作为历史资料保存[6]54-62。
为保障烈属基本生活需求,1950至1952年以发放粮食为方式。1950年,中央内务部颁布了《关于牺牲、病故革命军人优抚粮的发放标准》;1952年,国民经济逐渐恢复平稳,党和国家及时将其提高1-3倍。
1953年再次调整且将优抚粮改为优抚金。一方面有效保障烈属渡过国家经济困难阶段;另一方面简化优抚工作程序。具体如下(见表1)。
表1 革命军人牺牲、病故优抚
资料来源:根据《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内务部1950年12月11日颁布);《1953年各项优待优抚标准》(内务部1953年1月23日颁布)整理。
依中央内务部条例,经省委府军区指示“暂以100-500斤军干烈属之属于师、军以上之干属者发500斤;营级发300斤;团级发400斤;连级发200斤;排级以下满两年以上革命历史,或未满两年而立有战功者发100斤。如人口众多或损失惨重者可酌情增加但不得超过规定数目的一倍”[8]。综上可知,当时生产环境受到破坏,粮食大幅减产,经济遭到重创,这势必造就发放粮食和优抚金受到限制的局面。
省政府以102.5亿元为优抚金,但部分工作人员存在平均主义思想,如兴国增溪乡,把200万元平均发给48户,却只上报15户。一些村干部带有“发坏了救济费”的错误观念,对未得优抚金的烈属不互助、撬光荣牌、拒绝慰问、不允许其参会,甚至出现互相伤害状况。如寻乌车头乡的某位烈属烧香拜天咒干部,兴国二区的李发秀为争补助,切掉村干部潘三秀的手指等严重现象[6]90-101。可见内务部条例并不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各省、市、区、县、乡有各自情况,应据内务部条例精神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尽力推行优抚工作。
代耕是新中国成立前,各革命根据地政府对缺乏劳动力的烈属、军属和干属实施的一种优待。由政府派工代耕其土地,延至解放后的合作化时期。
1.代耕的实践
1949年据瑞金、宁都、雩都等八个县统计,烈属占总户数23%,直系家属占总户数38%,兴国、瑞金等四县十个乡的代耕面积约占烈属土地总面积28%。1950年据不完全统计,仅南昌、赣州等6个区和20个县缺乏劳力的耕田就有34万余亩,这表明代耕问题亟需解决。1950年享受代耕的占烈属总户数19%,1951年为40%、1952年为26%、1953年为25%使代耕面逐渐趋于合理。“据统计全国代耕总数由1950年1 000万亩在三年内增至5 000万亩。”[9]代耕提高了粮食产量,加强了对烈属的保障力度。
代耕成效是显著的,但仍有消极方面。如兴国旗岭乡在落实“应代耕必须代耕,应不代耕决不代耕”政策中形成偏袒,造成过分缩小代耕面使真正缺乏劳力的烈属在生产生活上出现困难;有些地方检查整顿过后就放松了代耕工作,以致造成严重的荒田现象,兴国枫林乡田其祥被荒掉六分田,鼎龙乡烈属黄炘昌的田里草比木长得高。有些乡村干部简单采取“齐工找粮”的方式,如南康李村乡烈属的曹壬珠应享受包耕,实际上只发了680斤代耕粮。这不仅滋长烈属坐收代耕粮的依赖思想,更失去了代耕工作的政治意义。
2.代耕的经验
如何提高群众积极性以保证工作完成问题,省政府总结以下经验。(1)定期进行“饮水思源”教育,群众思想觉悟不提高则代耕方法无法实现。(2)一方面从实际出发,即按烈属的生产力和经济水平评定受代耕量,使代耕面得到合理调整;另一方面使群众负担趋于平衡,克服多代耕、少代耕甚至不代耕现象。(3)常检查,定期清工,适当进行表扬和批评。(4)走群众路线,发挥集体领导和监督是全面完成勤务的保证。(5)平衡代耕负担方法不能滥用。如田多劳力少的地区因田少劳力多的地区群众愿出工不愿出粮,这些地方也盲目采用,结果群众既不出工也不出粮,选择“补工齐工”的办法完成代耕勤务。而应据全乡所需代耕工数和出勤人数的统计,按当地一般工价核定粮额由乡统一调剂,适用于互助组代耕的地方采用劳动力固定代耕的办法。(6)解决烈属肥料问题,除一般割草皮烧火土等积肥办法外,还需结合周期性卫生运动帮助烈属积肥送肥。
代耕适用于个体劳动。随着优抚政策的逐渐完善,有大量无法核实的烈属加入生产队伍中,促使个体活动向集体活动转化,以往的代耕政策已不适应新的局面发展,渐由优待劳动日这种广泛的集体性政策所取代。
“1955年起,各地区因农业合作化快速兴起使烈属的优待劳动日活动越发增多。在各试行地区可见此种优抚工作成效之显著。”[10]1956年内务部《关于烈属、军属、残废军人享受优待劳动日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报告》中指出,实行由合作社优待劳动日的办法,至此代耕转为优待劳动日。
新中国成立后,每年“八一”建军节、新年等节日全国集中开展烈属慰问活动,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八一”前夕和当天,南昌人民广播电台向市民播讲中国人民解放军革命事迹,社会团体组织慰问队并携带礼品向1 450多户烈属进行慰问。这抚慰了烈属们的心理和精神。
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扬在革命战争中阵亡及在革命战斗中牺牲之烈士并抚恤优待其家属暂行条例草案中第六条规定对烈士遗像、事迹、遗著遗物及遗嘱等应收集表扬外,还需建立纪念碑、塔、馆等。第七条则确定清明日为革命烈士纪念节[6]72。以上都体现党和国家对英烈们的深切缅怀,也给予烈属们精神安慰。
烈属不仅在生产生活中享受优待,且也享有定量名额的代表身份参与各级政权组织工作。省、市、县召开烈属模范代表会议,听取烈属意见和要求,改进和讨论今后工作。如宁都县召开了两次会议,加强了政府和烈属的联系改进了优抚工作。浮梁、湖口等县还特别成立了优属委员会和小组,以便深入农村慰问烈属工作的开展。特别是1951年中央访问团到江西各老根据地进行50多天的访问,并邀请代表进京参加国庆节观礼,有效提高了烈属的社会政治地位。可见优抚工作不仅是物质方面,精神方面也是重要的部分。
从整体看省烈属优抚工作成绩斐然,但仍有不足之处,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基层组织结构不健全,致使无法发挥推行优抚工作的枢纽效用。首先,个别基层工作人员在安排工作时没有对代耕对象做调查,而只是上传下达,形式主义之风盛行。个别乡村干部享受代耕比烈属还多,增加了群众负担。其次,没有足够人员去实地调研,且未设立检查部门进行有效监督;没有设立反馈渠道,缺乏获取烈属群体诉求信息。因此,调整基层组织机构,有计划有重点地展开,以取得经验后使之全面推广。
经费和补助使用不当。如有些干部存在主观臆断或包办代替的情况,造成应发的不发,不应发的发,在群众中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11]。优抚金的目的是帮助烈属缓解困境,但将优抚金层层积压或采取平均主义的发放,以至使优抚金并未用到实处。这是不负责任和缺乏群众观念的具体表现。
优抚工作是我国一项重大且长期性的政治任务。某些地区存在“优近不优远,优生不优死”的偏差现象。其根源是某些干部还存在严重的“人在人情在,人死难往来”的错误思想观念,这和“先烈属后军属”“先前方后后方”的原则相违背。还有个别区的村干部对优抚工作不重视,对烈属采取冷处理,如宁都第九区沙子岭乡烈属郭贤问婆,经常乞讨到该区公所,该区领导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不进行有效安置。这一切必须加以纠正,才能有效做好烈属优抚工作。
江西省是中华苏维埃政权的诞生地,革命烈士为夺取中国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新中国有着重大的贡献。因此,于情于理都需加强烈属优抚工作的推进,急其之所需,想其之所想。江西省在优抚工作的具体实践过程中,不仅建立高效的政权组织,还积极发动群众力量,采取了多种方式对烈属优抚展开系统性的工作。既有物质方面也有精神方面,这有效提高了烈属群体的生活质量。与此同时,还形成了尊重和爱护烈属的良好社会风尚。本文通过对江西省烈属优抚的探讨,以期能为今后烈属优抚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