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晶
内容提要: 在周礼中,琴同其他乐器一样,不仅被用于演奏音乐,在演奏以外也常作为礼器被使用。就今存先秦两汉文献所见,表现在这几方面:其一,琴与其他乐器一起构成天子、诸(公)侯、大夫、士配有的礼器体系,根据“以多为贵”的减等方法区分其尊卑级差。其二,琴与其他乐器一起构成可表示尊卑级差的礼器体系时,通过在具体演奏中琴与其他乐器的配合使用来表示礼节场合是否减等。其三,琴作为礼器,其是否摆设表示配有者是否有忧乐。其四,琴与其他乐器一样,作为明器用于丧葬之礼,先陈后藏,且只有其形而实际上无法使用。其五,琴可作为除丧礼器,即守丧期满后守丧者应该弹素琴以示除丧。这五个方面又反映出两点:其一,琴作为礼器的功能主要基于它的乐器本质,但不依赖于其作为乐器的演奏功能。其二,琴作为礼器,与瑟一起,是地位最低的士仅拥有的乐器,而这后一点奠定了汉代以后琴融入士人人格文化,形成士人雅琴传统的基础。
乐器被用于周礼,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用于演奏音乐;一种是作为礼器使用。琴也不例外。学界关于琴在周礼的使用,一般着重讨论琴作为乐器的使用,比如关于琴在礼乐场合的音乐功能①、演奏形式②、演奏地位③的讨论,而关于琴在演奏中或演奏以外所起的礼器作用,暂未见相关研究。琴是至今仍在使用的古乐器之一,探讨其在周礼中的使用有助于理解先秦礼乐制度,也有助于研究古代琴制。本文对先秦两汉文献中琴作为礼器在周礼的具体使用情况进行总结,以期抛砖引玉。
周朝社会制度,人按贵贱分为国人、野人和奴隶;国人按尊卑又分为天子、诸(公)侯、大夫、士四级。周朝礼乐制度通过礼器配有的多少、大小、文质、高低等不同来区分国人的尊卑级差。《礼记·礼器》曰:“礼有以多为贵者:天子七庙,诸侯五,大夫三,士一。”“有以少为贵者……天子一食,诸侯再,大夫、士三,食力无数。”“有以大为贵者:宫室之量、器皿之度、棺椁之厚、丘封之大,此以大为贵也。”“有以小为贵者:宗庙之祭,贵者献以爵,贱者献以散;尊者举觯,卑者举角。”“有以高为贵者:天子之堂九尺,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有以下为贵者……天子、诸侯之尊废禁,大夫、士棜禁。”“礼有以文为贵者……天子之冕,朱绿藻,十有二旒;诸侯九;上大夫七,下大夫五;士三。”④
乐器也是区分天子、诸(公)侯、大夫、士尊卑级差的礼器。
周代乐器使用“八音”分类法,其中琴瑟属于“八音”中的丝。一般以为从天子到大夫都配有“八音”,尊卑级差只是体现在配有钟磬的多少不同,如《周礼·春官·小胥》曰:“王宫县(按:悬),诸侯轩县,卿大夫判县。”郑玄《注》曰:“郑司农云:‘宫县,四面县;轩县,去其一面;判县,又去其一面……’玄谓:轩县,去南面,辟王也;判县,左右之合,又空北面。”⑤
对于士来说,要再减等。文献所见,大致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认为士只配有琴瑟。如《盐铁论·散不足》曰:“卿大夫有管磬,士有琴瑟。”⑥又如,《新书·审微》曰:“礼,天子之乐宫县,诸侯之乐轩县,大夫直县,士有琴瑟。”⑦又如,《白虎通·礼乐》曰:“士,北面之臣,非专事子民者也,故但琴瑟而已。”⑧一种说法将士分为命士与不命之士,前者除配有琴瑟以外,还配有减等的钟磬,后者只配有琴瑟。如《周礼·春官·小胥》曰:“士特县。”郑玄《注》曰:“郑司农云:‘……特县,又去其一面。……’……玄谓:‘……特县,县于东方,或于阶间而已。’”⑨这是指命士。《礼记·丧大记》曰:“疾病,……君、大夫彻县,士去琴瑟。”郑玄《注》曰:“凡乐器,天子宫县,诸侯轩县,大夫判县,士特县。去琴瑟者,不命之士。”⑩不命之士只有琴瑟可去。
可见,乐器作为礼器区分天子、诸(公)侯、大夫、士尊卑级差,具体用“以多为贵”的减等方法。其中,琴瑟是从天子到士都配有的。可以说,同是礼器,与钟磬、管竽等其他乐器相比,琴瑟地位最卑。《史记·吴太伯世家》曰:“文子闻之,终身不听琴瑟。”裴骃《集解》引服虔曰:“琴瑟不听,况于钟鼓乎?”可见一斑。⑪
周代有房中之乐,是天子之后、诸侯之夫人燕礼时所用。《仪礼·燕礼》曰:“有房中之乐。”郑玄《注》曰:“弦歌《周南》《召南》之诗,而不用钟磬之节也。谓之‘房中’者,后、夫人之所讽诵,以事其君子。”⑫天子、诸侯燕礼时钟磬与琴瑟并用;而天子之后、诸侯之夫人燕礼为了表示与天子、诸侯燕礼有尊卑差别,乐器要减等使用,即只用琴瑟。
《仪礼·乡饮酒礼》《仪礼·燕礼》记述在乡饮酒礼、燕礼上弦歌《诗》的仪节时说到要瑟歌《鹿鸣》《四牡》《皇皇者华》,没有讲到用琴。《仪礼·大射礼》记述在射礼上要瑟歌《鹿鸣》,也没有讲到用琴。又,《礼记·投壶》曰:“命弦者曰:‘请奏《狸首》,间若一。’大师曰诺。”郑玄《注》曰:“‘弦’,鼓瑟者也。”⑬也不包括用到琴。琴与瑟是地位相当的乐器,这里却有瑟无琴,说不过去。黄以周《礼书通故·乐律通故一》认为:“周之升歌,亦当有琴。《燕》《射》诸礼,堂上有瑟无琴,盖诸侯待大夫,礼杀而下就也。”⑭就是说,一般的燕、射诸礼,弦歌应该是琴瑟并用,但如果是诸侯招待大夫(其实也应该包括大夫招待士),毕竟与天子招待诸侯不同,因此以不用琴表示减等。
《礼记·曲礼下》曰:“君无故玉不去身,大夫无故不彻县,士无故不彻琴瑟。”郑玄《注》曰:“忧乐不相干也。‘故’,谓灾、患、丧、病。”孔颖达《疏》曰:“下言士不去琴瑟,亦上通于君也。……又大夫言县,士言琴瑟,亦互言耳。”⑮可见,《礼记》这里是说,日常时,无论天子还是诸侯、大夫、士都应该将琴摆出来,随时都可以弹奏;如果有忧,才应该撤下来,不弹奏。前面说过,作为礼器,琴瑟是地位最卑的乐器,不弹奏琴瑟,实际上表示不演奏任何音乐,以此作为忧心之礼。《诗·郑风·女曰鸡鸣》“琴瑟在御,莫不静好”,毛氏《传》曰:“君子无故不彻琴瑟。”⑯也是这个意思。
在所见文献中,有关的具体记载和例子不少。
其一,关于“灾”。“灾”,指致年成失收的灾害,《国语·周语下》“天灾降戾”,韦昭《注》曰:“‘灾’,谓水旱、蝗虫之属。”⑰
《礼记·曲礼下》曰:“岁凶年谷不登,君膳不祭肺,马不食榖,驰道不除,祭事不县,大夫不食粱,士饮酒不乐。”“不乐”,郑玄《注》曰:“去琴瑟。”孔颖达《疏》曰:“士平常饮酒奏乐,今凶年,犹许饮酒但不奏乐也。”⑱也就是说,如果天下有灾,天子可以喝酒,但不能奏乐⑲;诸侯、大夫封地有灾,诸侯可以喝酒,不能奏乐;士所在的地方有灾,只能喝酒,不能奏乐。《晏子·内篇·谏上》载:齐景公时,“霖雨十有七日”,“百姓老弱冻寒不得短褐,饥饿不得糟糠”;齐景公从晏子谏,恤民,并且“损肉撤酒,马不食府粟,狗不食飦肉”,“琴瑟不张,钟鼓不陈”⑳。也就是罢所有乐舞。这正是有灾忧则“彻琴瑟”的一个例子。
其二,关于“患”。“患”,《说文·心部》曰:“忧也。”㉑作为“故”的一种应该是指重大的忧虑。
《史记·吴太伯世家》曰:“季札去郑适卫,说蘧瑗、史狗、史鳅、公子荆、公叔发、公子朝,曰:‘卫多君子,未有患也。’”㉒但是,贤臣史鳅也曾离开过卫国,致使卫灵公心中忧虑,《说苑·尊贤》载孔子曰:“史鳅去卫,灵公邸舍三月琴瑟不御,待史鳅之入也而后入。臣是以知其贤也。”㉓心中忧虑,所以“琴瑟不御”,也就是罢所有乐舞。这正是有患忧则“彻琴瑟”的一个例子。
《〈春秋〉左传·襄公二十九年》曰“(季扎)自卫如晋,将宿于戚,闻钟声焉,曰:‘异哉! 吾闻之也,辩而不德必加于戮。夫子获罪于君以在此,惧犹不足,而又何乐? 夫子之在此也,犹燕之巢于幕上。君又在殡,而可以乐乎?’遂去之。文子闻之,终身不听琴瑟。”“获罪于君”,杜预《注》曰:“孙文子以戚叛。”“君又在殡”,杜预《注》曰:“献公卒,未葬。”㉔这里说的是,此前卫国孙文子在其封邑戚背叛卫献公,实际上还背叛了卫殇公;后来,卫献公死,还未葬,孙文子就鼓钟作乐;不仅违君臣之礼,而且不懂得自己获罪于两位国君已使自己处于随时都有危险的境地。《史记·吴太伯世家》采用此文,最后一句即前引“文子闻之,终身不听琴瑟”,裴骃《集解》引服虔曰:“琴瑟不听,况于钟鼓乎?”因为琴瑟作为礼器最卑,所以以“终身不听琴瑟”就表示终身不闻乐㉕。对于文子因此“终身不闻乐”,裴骃《〈史记〉集解》引服虔曰:“闻义而改也。”㉖《〈春秋〉左传》杜预《注》曰:“闻义能改。”㉗《孔子家语·正论解》曰:“孔子闻之曰:‘季子能以义正人,文子能克已服义,可谓善改过矣。’”㉘但是,孙文子所谓“改”,并非只改正其在国君殡期作乐的非礼行为,因为国君殡期终有限,不必“终身不听琴瑟”。孙文子“终身不听琴瑟”,实际上是在遵循有患忧则“彻琴瑟”的礼,提醒自己因获罪于两位国君而有的终身之患。
其三,关于“病”。“病”,《仪礼·既夕礼》“疾病”,郑玄《注》曰:“疾甚曰‘病’。”㉙但是,“病”“疾”散言无别,《说文·疒部》曰:“‘疾’,病也。”㉚
有疾病“去琴瑟”,是指父母有疾病,《礼记·曲礼上》曰:“父母有疾,冠者不栉,行不翔,言不惰,琴瑟不御。”郑玄《注》曰:“忧,不在乐。”㉛又,《仪礼·既夕》曰:“有疾:疾者齐;养者皆齐,彻琴瑟。”㉜“养者”,指奉养父母者。又,《礼记·丧大记》曰:“疾、病,……君、大夫彻县,士去琴瑟。”孔颖达《疏》曰:“此明君及大夫等疾困去乐之事。君谓诸侯也,及大夫等彻县。知不包天子者,以此篇所记,皆据诸侯以下也。”㉝但不等于礼制上天子不应该这样做。
其四,关于“丧”。指有丧事。
父母有疾病要“去琴瑟”,父母丧就更加了。即使不是父母丧,也可能要去琴瑟,《礼记·杂记下》曰:“父有服,宫中子不与于乐;母有服,声闻焉,不举乐;妻有服,不举乐于其侧。大功将至,辟琴瑟。小功至,不绝乐。”㉞“五服”从重到轻的顺序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这里说“大功避琴瑟”,也说明斩衰、齐衰更应该如此。
按周礼,国人丧葬时要有明器随葬。随葬有两个程序:下葬前先排列明器于宗庙前庭,下葬时一起放入棺椁。前者一般叫作“陈”,后者一般叫作“藏”。如《周礼·春官·大司乐》曰:“大丧,莅廞乐器。及葬,藏乐器,亦如之。”“廞乐器”,孙诒让《正义》曰:“此谓陈明器。……谓葬前一日陈于庙庭也。”“藏乐器”,孙诒让《正义》曰:“乐器盖亦藏于椁中,见内。”㉟又,《周礼·春官·大司乐》曰:“诸侯薨,令去乐。”“去乐”即藏乐,孙诒让《正义》曰:“‘去’‘弆’古今字。”㊱“弆”,《〈春秋〉左传·昭公十九年》“度而去之”,孔颖达《疏》曰:“‘去’即藏也。字书‘去’作‘弆’。”㊲又,《仪礼·既夕礼》曰:“陈明器”,郑玄《注》曰:“明器,藏器也。”㊳也说明明器要先陈后藏。
丧礼中陈、藏乐器,琴也应当列于其中。《穆天子传·卷六》载周穆王时盛姬死,“天子乃殡盛姬死于榖丘之庙”,“天子□宾之命终丧礼,于是殇妃而哭,……乐人陈琴瑟□竽籥笛筦而哭”。㊴这正是一例。
《〈春秋〉左传·襄公二年》曰:“夏,齐姜薨。初,穆姜使择美槚,以自为榇与颂琴。季文子取以葬。”杜预《注》曰:“‘榇’,棺也。‘颂琴’,琴名。……欲以送。”孔颖达《疏》曰:“‘榇’‘琴’同文,知皆欲以送终也。”㊵杜《注》孔《疏》的意思其实是说:“榇”“琴”同韵,“颂”“送”同韵,所以做“颂琴”陪葬,取以棺送终之义。这也是琴可陪葬的一例。
在儒家观念里,琴瑟等乐器作为明器使用时,明器的样子虽然应该如死者生前所用的一样,但必须是不能够使用的。对于琴来说,就是只可以有琴的样子,但不可以能够弹出声音来。如《荀子·礼论》曰:“丧礼者,以生者饰死者也,大象其生以送其死也。故如死如生、如存如亡,终始一也。……笙竽具而不和,琴瑟张而不均,……告不用也。”㊶也见于《礼记·檀弓上》。“琴瑟张而不均”,《礼记·檀弓上》作“琴瑟张而不平”,郑玄《注》曰:“无宫商之调。”㊷也就是说可以系上弦装装样子,但不可以真的能弹出声音来,关键是必须不可用。
之所以如此,《礼记·檀弓上》曰:“孔子曰:‘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为也。之死而致生之,不知而不可为也。是故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斵,琴瑟张而不平,竽笙备而不和,有钟磬而无簨虡。其曰明器,神明之也。’”郑玄《注》曰:“言神明,死者也。神明者非人所知,故其器如此。”㊸又,《礼记·檀弓上》曰:“孔子谓:‘为明器者知丧道矣,备物而不可用也。哀哉,死者而用生者之器也不殆于用殉乎哉! 其曰明器,神明之也。”之所以“备物而不可用”,郑玄《注》曰:“神与人异道则不相伤。”所谓“其曰明器,神明之也”,郑玄《注》曰:“神明,死者。异于生人。”㊹又,《仪礼·既夕礼》“陈明器”,郑玄《注》曰:“《檀弓》曰:‘其曰明器,神明之也。’言‘神明’者,异于生器。”㊺综上所述:活人是不知道死人的世界的。如果不给死人送生前的器物,表示活人知道死人的世界不需要这些器物,这是不行的;但如果给死人送的器物与生前的一模一样,表示活人知道死人的世界需要这些器物,也是不行的。因此,送死的明器只能是有其象而无其实。“明器”之所以叫作“明器”,正因为生死异道,所以要与生人用的器区别开来。如果明器做得与生人用的器一样可以用是不可以的,孔子甚至看得很严重,认为与用活人殉葬没有区别。
文献所记,现实生活的确存在这种情况。
先秦两汉制琴,琴体一般是上桐下梓,《淮南子·脩务》曰:“山桐之琴,涧梓之腹。”㊻“桐”,指梧桐;“梓”,指楸梓。梧桐木材质具有轻、虚、柔的特点,如《诗·大雅·卷阿》“梧桐生矣”,毛氏《传》曰:“梧桐,柔木也。”㊼班婕妤《捣素赋》曰:“梧因虚而调远。”㊽《论衡·状留》曰:“枫桐之树,生而速长,故其皮肌不能坚刚。”㊾而相对梧桐,楸梓比较坚硬,如《潜夫论·浮侈》曰:“古之葬者,……后世圣人易之以棺椁,桐木为棺。……中世以后,转用楸、梓、槐、柏、杶、樗之属。……今者京师贵戚,必欲江南檽梓、豫章之木。”㊿这是说:棺木以硬为要;楸、梓等坚于桐木,檽梓、豫章之木又实于楸、梓等,所以世人转相用之。因此,先秦两汉制琴,琴身主体用质地轻虚的梧桐木,琴底用质地坚实的楸梓木,这是乐器发声的需要,到现在也没有根本变化。顾梅羹《琴学备要》曰:“琴的体制,上面为梧桐木,下底为揪梓木,是用两木相合制造的。《太古遗音·琴材论》曰:‘梧桐之材,心虚理疏……’所以用它来作面板,能发出美妙的音响。‘楸梓之木,心实理坚’,……用它来作底板,能凝聚美妙的音响。”51单纯的硬木,是制作不了琴瑟的52,如《慎子》曰:“公输子巧用材也,不能以檀为瑟。”53檀是硬木,《诗·郑风·将仲子》“无折我树檀”,毛氏《传》曰:“檀,强韧之木。”54《急就篇·卷三》“槐檀荆棘叶枝扶”,颜师古《注》曰:“檀,坚韧木也。”55《慎子》这里说木硬做不了瑟,琴也一样。
但是,前引《〈春秋〉左传·襄公二年》载穆姜曾用“槚”木做颂琴来做陪葬。槚,就是小叶的楸56,如前引《潜夫论》所述,楸属的木都属于硬木,因此,用槚做出来的琴无法弹奏。穆姜取槚木做颂琴来陪葬,显然一方面是因为硬木不易朽(如《潜夫论》所述世人喜欢弃软木用硬木做棺一样);另一方面是要合乎陪葬之琴必须“备物而不可用”的要求。又,《〈春秋〉左传·襄公十八年》曰:“孟庄子斩其橁以为公琴。”57“公琴”,杨伯峻《注》曰:“公,指鲁襄公。惠士奇则谓公琴即二年传之颂琴,‘颂’与‘公’古字通58。”59“橁”,杜预《注》曰:“‘橁’,木名。”60也就是椿木,即香椿木61。前引《潜夫论》“杶(香椿)樗(臭椿)”之属的木都是硬木,同样是不可能拿来制琴的。用来做陪葬的颂琴,正与穆姜取槚做颂琴来陪葬的意义相同。实际上,用“槚”“橁”做琴,上古文献上除《〈春秋〉左传》外,再未见提及,就是因为这两种木不可能制成真正的琴的缘故。
应该指出的是,儒家的这种观念在先秦乃至两汉并未普及,如曾侯乙墓出土的编钟,是今天尚能够演奏的实用乐器,而马王堆汉墓既出土了被认为是实用乐器的竽残品,也出土了被认为是明器的木编磬、木编钟、竽。62
《礼记·丧服四制》曰:“丧不过三年。……祥之日,鼓素琴,告民有终也,以节制者也。”63《大戴礼记·本命》作:“丧不过三年。……除之日,鼓素琴,示民有终也,以节制者也。”64素琴,指没有装饰的琴,《释名·释采帛》曰:“物不加饰皆目谓之‘素’。”65《礼记·檀弓下》“奠以素器”,郑玄《注》曰:“凡物无饰曰‘素’。”66
儒家认为,为父母守丧的期限是三年(实为二十五个月)。《礼记》《大戴礼记》这里是说,丧期刚满那几天要弹素琴。这是礼制上的要求,素琴在这里的作用是作为演奏中的礼器使用,因为这里的“弹素琴”,音乐是无所谓的,重要的是弹琴本身。
具体来说,“弹素琴”有以下三个礼制上的意义。
其一,表示不能为父母无限期守丧,满三年就不能再守了。这就是“鼓素琴,告(示)民有终”的意思。前文已述,君子有“故”则要“去(彻)琴瑟”,所以丧期三年里琴瑟是被撤去的,丧期满后,当然要用弹琴来表示“故”的结束,表示恢复正常。
其二,表示三年丧刚满后对守丧者的“节制”。所谓“节制”,不仅节哀,也节乐。《说苑·修文》曰:“子夏三年之丧毕,见于孔子。孔子与之琴,使之弦。援琴而弦,衎衎而乐。作而曰:‘先王制礼,不敢不及也。’孔子曰:‘君子也。’闵子骞三年之丧毕,见于孔子。孔子与之琴,使之弦。援琴而弦,切切而悲。作而曰:‘先王制礼,不敢过也。’孔子曰:‘君子也。’子贡问曰:‘闵子哀不尽,子曰君子也;子夏哀已尽,子曰君子也。赐也惑,敢问何谓?’孔子曰:‘闵子哀未尽,能断之以礼,故曰君子也。子夏哀已尽,能引而致之,故曰君子也。夫三年之丧,固优者之所屈,劣者之所勉。’”67所谓“优者之所屈,劣者之所勉”,是说:三年的丧期,对于有些人来说哀犹未尽,守丧三年是不够的;对于有些人来说哀早就尽了,守丧三年是有多的。但丧期必须三年,使无论哀未尽还是哀已尽都得到节制。无论哀未尽者还是哀已尽者,只要甘心守且只守三年,就是遵礼的君子。而三年丧礼结束即除丧的标志是“弹素琴”,所以“弹素琴”就是守礼以节制自己的表示。闵子骞是“优者”,丧毕而哀未尽;子夏是“劣者”,丧未毕哀已尽。但两人都能在除丧时引素琴而弹。闵子骞的琴声音虽然切切而悲,但能够弹琴,本身就说明他愿意用弹琴之礼来节制自己未尽的哀;子夏的琴声衎衎而乐,一方面表示除丧后应该按礼制要求应该不再悲伤,而应该快乐,另一方面也说明他也按礼制要求到除丧时才进入快乐,而不是丧期未满时就已进入快乐。所以孔子都说他们都是“君子”。
其三,表示丧期刚满那几天是哀与乐的过渡,凶与祥的过渡。先秦以守丧之日为凶日,以除丧以后为祥日,但刚除丧那几日虽祥犹凶,如孔子母亲去世后,孔子守丧期满弹琴,《礼记·檀弓上》曰:“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68郑玄《注》曰:“祥,亦凶事。”又曰:“哀未忘。”69
除丧之日是祥日,所以孔子要弹琴;但初祥那几日虽祥犹凶,孔子心中也还有哀痛,所以弹琴声音不成音乐。“弹素琴”也一样:除丧那几日弹素琴,表示丧已过;但弹的只能是素琴,表示刚满三年的这几日虽祥犹凶。
就今存先秦两汉文献所见,琴在周礼中作为礼器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上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也反映出两点:其一,琴作为礼器的功能,主要基于它的乐器本质,但不依赖于其作为乐器的演奏功能。其二,琴作为礼器,与瑟一起,是地位最低的士仅拥有的乐器。而这后一点奠定了汉世以后琴融入士人人格文化,形成士人雅琴传统的基础。
注释:
①参见栗建伟:《周代乐仪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第22—23页。
②参见牛茹:《先秦古琴音乐初探》,载《音乐创作》,2008年第4期。
③参见范晓利:《儒教与琴理——儒教礼乐教化思想语境下琴学义理的历史演变》,中国艺术研究院博士学位论文,2015,第25页。
④《〈礼记〉正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第963—974页。
⑤《〈周礼〉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第874页。
⑥王利器:《〈盐铁论〉校注》,中华书局,1992,第353页。
⑦阎振益、钟夏:《〈新书〉校注》,中华书局,2000,第74页。
⑧[清]陈立《〈白虎通〉疏证》,中华书局,1994,第104页。
⑨同⑤。
⑩同④,第1695页。
⑪《史记》(中华书局点校简体字本),中华书局,2000,第1230页。
⑫《〈仪礼〉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第456页。
⑬同④,第2203页。
⑭[清]黄以周《礼书通故》,中华书局,2007,第1765—1766页。
⑮同④,第161页。
⑯《〈毛诗〉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第408页。
⑰徐元诰:《〈国语〉集解》,中华书局,2002,第105页。
⑱同④,第159页。
⑲《礼记·玉藻》曰:“年不顺成,则天子素服,乘素车,食无乐。”意思相同。同④,第280页。
⑳张纯一:《〈晏子春秋〉校注》,中华书局,2014,第15页。
㉑[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载《经韵楼》刻本(缩印),中州古籍出版社,2006,第514页。
㉒同⑪,第1230页。
㉓向宗鲁:《〈说苑〉校证》,中华书局,1987,第192页。亦可见《孔子家语·贤君》。
㉔《〈春秋左传〉正义》,载《十三经注疏》横排简体字版校注汇刊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第1108页。
㉕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注》曰:“琴瑟,乐之小者;钟鼓,乐之大者。此以小概大。”义有所未达。
㉖同⑪,第1230页。
㉗同㉔,第1108页。
㉘《孔子家语》,明覆宋刊本(缩印),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第103页。
㉙同⑫,第1218页。
㉚同㉑,第348页。
㉛同④,第87页。
㉜同④,第1218页。
㉝同④,第1695页。
㉞同④,第1665 页。郑玄本《注》曰:“‘宫中子’,与父同宫者也。礼,由命士以上,父子异宫。‘不与于乐’,谓也行见之,不得观也。”
㉟孙诒让《〈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第1793页。
㊱同㊱,第1786页。
㊲同㉔,同前,第1382页。
㊳同⑫,第1164页。
㊴《穆天子传》,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影印),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第1042册第262页。
㊵同㉔,同前,第817页。
㊶[清]王先谦:《〈荀子〉集释》,中华书局,1988,第366页。
㊷同④,同前,第305页。
㊸同④,同前,第305 页。参见《孔子家语·曲礼公西赤问》。
㊹同④,第377页。
㊺同④,第1164页。
㊻刘文典:《〈淮南鸿烈〉集解》,中华书局,1989,第656页。
㊼同⑯,第1646页。
㊽《艺文类聚·布帛·素》引。[唐]欧阳询:《艺文类聚》,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第1456页。
㊾黄晖:《〈论衡〉校释》,中华书局,1990,第218页。
㊿彭铎:《〈潜夫论笺〉校正》,中华书局,1985,第134页。
51顾梅羹:《琴学备要》,上海音乐出版社,2004,第3页。
52《诗·墉风·定之方中》曰:“树之榛、栗,椅、桐、梓、漆,爰伐琴瑟。”郑玄《笺》曰:“树此六木于宫者,曰其长大可伐以为琴瑟。”“桐”指梧桐,即青桐。“椅”,指椅桐,即白桐,也叫“泡桐”,《〈毛诗〉草木鸟兽虫鱼疏·卷上》曰:“梓实桐皮曰‘椅’。”李时珍《本草纲目·木二·桐》曰:“《本经》桐叶,即白桐也。桐华成筒,故谓之桐。其材轻虚,色白而有绮文,故俗谓之‘白桐’‘泡桐’,古谓之‘椅桐’也。”椅、桐都适合用来制琴(梧桐木可做琴前已述;至于椅桐,《〈诗〉草木鸟兽虫鱼疏·卷上》曰:“白桐宜琴瑟。”)但梓、榛、栗、漆其木质硬,不适合单独制琴瑟,其他文献上未见说用榛、栗、漆来做琴瑟的。《诗》却说这些木都可以做琴瑟,南宋严粲《〈诗〉缉》这样解释:“椅桐可为琴瑟,榛栗可僃笾实,梓漆可供器用。但言‘伐琴瑟’者,取成句耳。他可类推也。”
53《太平御览·乐部·瑟》录。[宋]李昉:《太平御览》,上海涵芬楼影印宋本(影印),中华书局,1960,第2600页。
54同⑯,第388页。
55《急就篇》,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影印),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第223册第44页。
56“槚”,同“榎”,《尔雅·释木》曰:“‘槐’,小叶曰‘榎’。大而皵,‘楸’;小而皵,‘榎’。”郭璞《注》曰:“‘槐’当为‘楸’。楸细叶者为‘榎’。”“小而皮麤皵者,为‘榎’。《左传》曰:‘使择美榎。’”则槚为楸属,《说文·木部》曰:“楸也。”
57同㉔,第953页。
58说见惠栋《惠氏〈春秋左传〉补注》。
59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039页。
60同㉔,第953页。
61徐光启《农政全书·卷三八》曰:“椿,《禹贡》曰‘杶’。一作‘櫄’,一作‘橁’,今名‘香椿’。”
62近几十年来,通过考古,在先秦至西汉的墓葬品中陆续发现类琴乐器:如属战国早期的随县曾侯乙墓“十弦”类琴乐器;属战国中期的荆门郭店楚墓“七弦”类琴乐器;属战国中晚期的枣阳九连墩楚墓“十弦”类琴乐器;属战国晚期的长沙袁家岭燕子山“七弦”类琴器物及长沙五里牌楚墓“九弦”类琴乐器;属西汉早期长沙马王堆汉墓“七弦”类琴乐器。如何看待这些类琴乐器的形制,应该将是否属于儒家影响下像而不可用的明器这一要素考虑进去。
63同④,第2353页。
64[清]王聘珍:《〈大戴礼记〉解诂》,中华书局。1983,第253页。亦可参见《孔子家语·本命解》。
65[清]王先谦:《〈释名疏证〉补》,中华书局,2008,第150页。
66同④,第362页。
67同㉓,第494页。也见于《礼记·檀弓上》《〈诗经·桧风·素冠〉毛传》《孔子家语·六本》和《淮南子·缪称》高诱《注》。里面有的人物不同,但事情和意思是一样的。
68《孔子家语·卷十·曲礼公西赤问》(《四库全书》本)曰:“孔子之母既丧,……及二十五月而祥,五日而弹琴不成声,十日过禫而成笙歌。”
69同④,第2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