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 康
现阶段我国新修订的审计法在公共投资审计中的指导作用非常强,根据公共投资领域各项工作现实要求确定审计目标,做好研究型审计前期准备工作,推进与公共投资相关的研究型审计工作有效合理开展。在公共投资领域开展研究型审计时,应增强对主要业务工作的研究,聚焦主责主业来实现公共投资审计转型的目标。对公共投资审计实践过程中面临的突发性问题加以处理,全面落实宏观调控政策的作用,为公共投资业务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研究型审计是指运用研究思维和方法进行的审计,可以促进审计理论研究与审计实践紧密结合到一起,通过审计现象对相关本质加以研究,使审计的研究成果和工作成效得到有效保障。
从公共投资领域角度出发进行分析,了解开展研究型审计的必要性。首先,通过研究型审计可以保证公共投资审计的完善性和基础项目合理性,遵循适当思维和方法认真开展公共投资审计工作,从而推动公共投资经济体制改革,满足公共投资审计良性发展要求。其次,将研究型审计应用到公共投资业务当中,可以适应“十四五”规划对公共投资提出的要求,使得“十四五”规划过程中各项政策在公共投资业务实施和关联审计工作中的作用全面显现,满足公共投资审计以及投资主体多元化调控要求,将公共投资领域中研究型审计的作用表现出来。最后,合理的研究型审计可以对公共投资业务实施过程中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展开有效审计核算,改善传统经济管控对公共投资业务及其审计工作现实开展缺陷,从而有效彰显公共投资领域开展研究型审计的必要性。
1.研究型审计准备不当
对公共投资开展研究型审计前期没有根据关联业务实施情况和经济发展趋势做好相应准备,影响公共投资领域开展研究型审计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造成公共投资领域开展研究型审计受到限制和制约。国家财务部门针对公共投资领域提出的研究型审计指标和关联条例难以落实,关联目标的准确性和详细性会受到一定影响,公共投资领域开展研究型审计时产生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改善。
2.研究型审计制度缺失
公共投资领域中研究型审计的实施没有制定完善准确规章制度,造成公共投资领域开展研究型审计时缺乏准确完善参考依据,这必然会造成公共投资领域开展研究型审计的合理性下降,各项制度对于研究型审计的约束作用难以充分表现出来。此外,缺乏完善合理制度也会影响公共投资领域开展研究型审计的合法性,研究型审计实施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违反具体法律规章的问题。
3.研究型审计任务混乱
公共投资领域开展研究型审计涉及的任务相对复杂,如果没有按照合理要求对研究型审计任务进行细化处理,就会造成公共投资领域开展研究型审计过程中的任务混乱复杂,必然会影响公共投资领域开展研究型审计的规范性,各项基础任务的实际作用难以详细准确表现出来。缺乏合理任务支持也会造成公共投资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受到限制,这就会对公共投资领域开展研究型审计带来明显制约。
4.研究型审计监督受限
针对公共投资领域开展研究型审计实施监督管控时,所收集的基础信息和相关条例不够完善合理,影响公共投资领域开展研究型审计过程中实际监督的有效性,研究型审计风险识别就会因为具体监督不当而面临阻碍。公共投资领域开展研究型审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全面处理,造成公共投资领域开展研究型审计风险问题恶化,研究型审计在公共投资领域中的作用难以彰显。
5.研究型审计评估片面
公共投资领域前期研究型审计现实开展过程中涉及的基础信息和任务划分情况不够合理,影响公共投资领域开展研究型审计后期实际评估效果,与之相关的整改工作也难以连贯有效开展。同时研究型审计的评估总结不能满足公共投资业务规范合理开展要求,直接影响公共投资领域中研究型审计实际作用。
6.研究型审计人员不足
参与到研究型审计中的工作人员自身专业素养相对薄弱,相关人员难以在全面掌握各项规章条例和完善制度状况下开展与公共投资相关的研究型审计工作。这就会造成公共投资领域研究型审计在实际开展过程中缺乏专业人才支持。组建专业人才队伍时也没有考虑各部门人员在研究型审计中的参与力度,公共投资领域开展研究型审计也会因为缺乏专业人才而出现问题。
1.做好研究型审计准备
在公共投资领域开展研究型审计前期,需要根据公共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做好关联调查研究工作,据此确定合理研究型审计目标,严格遵循合理目标对公共投资实施研究型审计,将国家相关部门对研究型审计提出的要求落到实处,深刻领会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重大经济体制改革和相关战略意图,围绕“十四五”规划对公共投资领域提出的重点任务和要求对研究型审计展开有效调整。在增强公共投资领域与社会经济建设要求之间协调配合力度的条件下,精准有效实施研究型审计,有效发挥研究型审计在公共投资领域中的实际作用,确保公共投资领域审计工作的实施效果和经济管控力度得到有效保障。在公共投资领域开展研究型审计之前也应做好审计对象分析研究工作,将“审前必研,凡研必透”的理念渗入到研究型审计前期准备当中,结合公共投资的背景和领域发展趋势提出研究型审计建议,为后期研究型审计连贯有效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2.完善研究型审计制度
对于公共投资领域开展的研究型审计来说,需要借助完善准确制度对研究型审计实施情况加以控制,保证公共投资领域中研究型审计的规范性和具体开展效果。加上公共投资的实施对于审计工作和阶段经济管控提出了较高要求,这就应在全面落实各项基础要求状况下建立审计整改清单制度,按照“谁审计谁监督整改”的原则开展关联工作,将公共投资领域开展研究型审计过程中各项问题整改落实到个人,促使公共投资领域中研究型审计跟踪推进和不合理现象处理可以有效顺利开展。此外,也应保证公共投资领域开展研究型审计过程中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性和法律内涵,对于研究型审计具体开展过程中违背各项法律条例的现象加以调控,保障公共投资领域开展研究型审计的合法性和违法行为管控力度,确保完善准确制度在研究型审计实施和公共投资领域构建中的实际作用得以彰显。
3.细化研究型审计任务
由于公共投资领域涉及的经济业务比较多,应在保证各项经济业务协调配合力度状况下开展规范合理的研究型审计,促使公共投资机构从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党政决策部署这两方面入手高度实施审计工作,坚持政治分析和财政政策对公共投资开展研究型审计工作,确保各行业公共投资经济管控和研究型审计可以得到良性有效开展。加上公共投资与行业发展和地区经济建设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应从这两个角度出发对研究型审计任务实施细化处理,确定符合公共投资领域的研究型审计方案和基础项目,为公共投资领域开展研究型审计提供可靠聚集点,方便有关部门科学有效地对公共投资领域开展研究型审计,将研究型审计前期计划和基础任务转化成实施方案,为公共投资领域合理开展研究型审计提供标准化参考依据。对研究型审计任务实施细化处理,促使每位审计人员在承担相应任务的状况下认真开展符合公共投资要求的研究型审计。
4.加强研究型审计监督
公共投资领域开展研究型审计时展开关联监督管控,通过适当监督来精准识别研究型审计具体实施过程中各项风险因素,对各项风险问题展开有效处理,从而保证公共投资领域研究型审计现实开展的规范性和综合管控力度。对研究型审计实施监督管控,就应增强国家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等重点内容在研究型审计监督和现存问题处理中的作用效果,从多个角度出发实施公共投资审计审计监督,借此为公共投资领域各项经济工作和研究型审计提供引领和约束作用。了解公共投资的整体布局和关联项目建设情况,对研究型审计监督管控模式实施优化处理,确保有效监督在突出公共投资领域研究型审计内容和重点中发挥最大作用。
5.研究型审计后期评估
公共投资领域中研究型审计开展一段时间之后,应根据公共投资情况和研究型审计实施流程展开有效评估,保证研究型审计后期评估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通过适当评估对研究型审计实际开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展开有效处理,尽量保障公共投资领域开展研究型审计后期综合评估的有效性,对应用在其中的清单机制实施完善化处理,对研究型审计各类问题的种类加以分析,通过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和持续整改这三种方式对公共投资领域开展研究型审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加以处理。在公共投资领域开展研究型审计后期做好关联信息归纳收集和跟踪督促工作,加强公共投资机构与审计单位之间沟通协调力度,及时整改公共投资领域开展研究型审计面临的问题和后期评估面临的阻碍。做好关联项目总结,发挥后期评估在公共投资领域研究型审计总结中的作用,有效实施研究型审计评估和调整工作。
6.组建研究型审计队伍
根据公共投资审计情况对参与到其中的工作人员展开专业培训,使相关人员在全面掌握各项标准条例状况下对公共投资展开研究型审计,积极改善公共投资领域开展研究型审计因为人为因素限制而出现的问题,将研究型审计在公共投资领域中的实际作用全面表现出来。由于公共投资领域开展研究型审计需要考虑的基础项目比较多,仅靠一个审计人员不能完成该项工作。这就应从公共投资业务现实开展情况组建专业人才队伍,使得公共投资操作者和研究型审计人员可以在相互合作状态下有序开展关联工作。
为推进公共投资审计顺利开展,就应根据公共投资的特征和相关领域实际发展趋势,强化研究型审计在其中应用力度,根据公共投资职责定位情况对研究型审计实施优化处理,对公共投资领域开展研究型审计过程中存在的各项问题加以处理,确保研究型审计的实施与公共投资业务达到相互契合状态。当然也应保证公共投资领域开展研究型审计的优化策略的有效性,为公共投资领域顺利有效开展研究型审计提供有力支持,借此有效发挥研究型审计在公共投资中的实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