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铭壕 钱馨蕾 宁静涵
国家文化出口基地是探索我国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先行者,也是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的主力军,更是提升我国国家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支撑。建设国家文化出口基地,旨在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企业,形成一批具有较强辐射力的国际文化交易平台,摸索一套适应文化贸易创新发展的模式和经验,带动文化贸易增长和结构优化。国家文化出口基地自建设运营以来不断发展壮大,逐步形成了各基地因地制宜、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有效带动了地区文化贸易的发展。
自2018 年启动首批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工作、2021 年开启第二批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工作以来,经过几年发展,各基地文化进出口规模进一步扩大,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文化企业营业收入)持续提升。各基地内文化贸易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交流平台,通过多种渠道、以多种形式加强战略布局与国际合作,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持续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各基地通过打造特色文化出口园区、设立特色小镇等方式助力高附加值文化业态不断发展,逐步培育文化贸易转型升级新动能。各基地还从拓宽文化企业融资渠道、提高通关效率、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进跨境电商发展等方面入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一是健全工作机制。各基地不断健全政府、协会、企业协同配合的文化出口促进体系,建立与国际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促进、服务和监管体系,与海关部门相互协作,为基地企业提供高效的出口通关服务。
二是引培市场主体。各基地充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文化资源禀赋优势,引进培育特色文化出口企业,精确定位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实现特色突出、错位发展。各基地持续发挥大中型文化出口企业的领军带动作用,支持中小微文化出口企业和创业型文化出口企业协同发展。
三是完善统计工作。各基地积极与海关、统计部门开展合作,构建数据共享机制,定期整理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数据,不断完善文化贸易统计体系。各基地逐步加强对目标文化企业的排查,根据调查统计结果确定文化企业名录,建立重点文化企业数据库,对文化企业出口数据进行重点监测。
四是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各基地不断探索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建立文化市场知识产权监管长效机制,保护并规范文化市场,从流通源头上有效遏制文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鼓励基地内文化企业开展专利申请,支持企业运用专利制度对文化创意产品及制作方法、工艺等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五是创新监管举措。各基地积极采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监管模式创新等多方面事中事后监管举措,持续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落实一系列“联合惩戒”备忘录,加快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1.文物和文化艺术品领域改革开放力度尚显不足
中国是世界文物和文化艺术品消费第一大国,但受制于该领域目前比较有限的政策开放程度,我国开展文物和文化艺术品贸易的潜力和潜在市场还远没有被激发。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和建设文化强国目标的提出,将有更多流失海外的文物实现回流,也将产生更多文物和文化艺术品在展览展示、保税交易等方面的需求。
2.细分文化贸易领域的专项支持政策措施较为匮乏
从整体角度看,国家已经制定了一些促进文化出口、鼓励文化服务业扩大开放的通用型政策举措。但现实情况中,由于每一支细分文化行业各具特点,对同一项政策的反应敏感度也相差较大,所以看似普适性的文化贸易政策并没能对具体文化分支领域起到很好的帮助促进效果。
3.文化贸易企业融资手段传统单一探索精神不强
基地内一般文化企业所辖重资产少,可用于抵押担保的传统标的物匮乏,造成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贷款金额不足。许多文化企业的融资思路还停留在不动产抵押、股权转让等传统方法上,没能很好依据文化贸易企业拥有高附加值文化版权虚拟标的物的特有属性,适时开辟文化版权质押等新型融资通道。
4.内容文化服务数字化进程较缓出海略显乏力
我国诸如影视、动漫、音乐等内容文化服务独具民族特色,拥有相当数量的潜在海外受众群体。但囿于其数字化程度不高,很难快速抢占国际数字内容文化市场。我国在文物艺术品展陈、戏剧歌舞演出等传统文化优势领域,同样缺乏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现代数字技术手段的嫁接应用,未能及时接轨国际内容文化服务的数字赋能趋势,导致我国传统文化精品出海在一定程度上受阻。
5.文化贸易线下线上两种市场开拓力度有待加强
拓展线下市场时,基地部分企业所采取的文化出口策略与国家目前已经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提出的“一带一路”等国际合作倡议结合得不够紧密,没能搭上我国同重点国别间开展密切经贸往来的“文化特快专列”,难以精确定位符合自身发展基础条件的主打文化出口市场。开拓线上市场时,部分基地对已经具有一定海外影响力的网络文化平台型企业重视不足,对已经拥有广泛海外文化传播受众群体的“网络红人”关注不够,忽视了二者对拓宽我国线上文化出海渠道的重要抓手作用。
1.逐步实现文物和文化艺术品领域政策突破与创新充分发挥保税区类基地功能优势,促进文物入境后直接进入保税仓库,免除文物进口企业原应缴纳的关税、增值税等,仅在交易环节征税。支持具备资质的企业承揽海外文物回流业务,为海外文物回流提供专属服务,简化进境审验程序,减少回流文物运输途中的安全隐患。完善文物进出境溯源体系,实时精准定位文物来源及去向。定期举办海外回流文物实物及摄影作品展,搭建文物保税展览展示平台。允许基地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向海关提供一定的税款担保后,在综保区内或区外指定场所开展文化艺术品保税展示交易业务,并对展示期间发生内销的艺术品采取集中申报和“先销后税”的便利化措施。落实进口文化艺术品(限整体或部分属于CCC 目录产品)无需办理CCC 认证。向海关争取将文化艺术品贸易相关管理事项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2.有的放矢响应文化贸易细分领域政策需求
针对图书出版行业,一方面可以充分结合网络视听、短视频、有声读物等现代传媒技术拓宽贸易渠道,实现商业价值;另一方面应为海外书店等公益性国际合作渠道的建设提供政府财政支持。针对影视行业,一方面可以加强对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科技手段的运用,实时监测分析用户群体数据、描摹国际用户画像,从细节入手不断优化核心领域文化贸易国际市场布局;另一方面,作为国家力推的战略性文化输出工程,影视作品和拍摄项目走出去的前期渠道布设投资巨大,政府应在影视企业的国际市场开拓方面给予财政支持。目前,游戏动漫行业已经具备一定规模的技术开发团队和资金保障,政府还应引导市场构建一套健康、完备的产业与贸易发展生态体系,帮助游戏动漫业的创作、平台和渠道三方形成相对公正、平衡、稳定的利益分配格局。就演艺行业而言,政府应推出演艺从业人员往来自由化、便利化的政策举措,进一步放宽演出经纪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更好地契合文化演艺人员交流频繁、经纪公司须与演出公司紧密配合的行业特点。
3.加大探索文化版权质押融资力度
推动各基地建设集文化版权评估、文化版权质押、文化版权投融资、文化版权交易、文化版权保护于一体的国际文化版权服务贸易平台。支持基地内文化企业将版权资产出售给文化融资租赁公司,再将版权通过租赁方式返还企业,以此调动中小文化企业的积极性。探索开展以文化企业持有的著作权、专利权、播映权、版权等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创新业务,集中服务各类文化版权要素资源的自由流转和市场配置。为文化企业增资扩股并提供文化版权确权、实物资产交易、司法保护、代理等一系列服务。
4.加速推动文化贸易业态数字化进程
随着国际数字内容文化市场的日益繁荣,全球范围内消费者对数字内容文化服务的支付意愿显著提高,应乘势加快发展数字影视、数字动漫、数字音乐、数字社交媒体等数字内容文化服务贸易。推动5G、人工智能、激光放映、虚拟现实等数字技术与数字装备在博物馆陈列、文物展出、读物出版、戏剧歌舞现场演出等传统文化内容领域的示范应用。加快传统文化服务与产品的数字赋能进程,形成新的知识产权与文化版权,使其具备可广泛、自由交易的属性,为我国传统文化精品走出去创造有利条件。鼓励具有文化保税功能的基地争取参与国家影视动漫等数字文化内容进口审查工作,开展数字文化内容后期制作、影视器材装备保税租赁等业务,延伸数字文化保税服务链条。
5.积极开拓线下线上两个国际文化贸易市场
线下利用包括RCEP 在内的近30 个自由贸易协定,重点开拓“一带一路”市场。鼓励各基地搭建“一带一路”文化艺术平台、亚洲艺术中心、中阿文化贸易交流平台等,打造文化艺术和国际贸易经济合作领域企业总部基地。建立“一带一路”文化贸易企业库和项目库,组建“一带一路”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联盟。线上重点关注具有影响力的平台型企业,作为拓展文化贸易网络市场空间的有力抓手。同时,还要利用好“网络红人”强大的国际文化输出能力,进一步发掘线上文化贸易市场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