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丹茹 唐锡海 何文胜
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对技能人才的高要求与高标准,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成为高职亟需破解的难题。高职校企合作育人是时代的呼吁,也是适应步伐加快的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校企联动。目前高职校企合作育人面临“合”而难为,“合”而浅为,“合”而无恒的现实困境。基于博弈语境,以高职校企合作育人为主线,综合运用“囚徒困境”、交易成本和委托人与代理人等理论探析高职校企合作育人逻辑意蕴,提出摆脱非合作困境、节约交易成本和厘清委托代理关系等策略,以助力实现平衡行为主体利益关系,提升校企协同聚力,促进校企双赢。
关键词:高职; 校企合作; 博弈; 演化逻辑 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教育、科技和人才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和战略性支撑,并着重指出必须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职业教育是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联系最密切的教育类型,担负着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高质量的技术技能人才的重任。
近年来,为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国家密集出台推动校企合作育人的系列政策:2018年六部委联合制定发布《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2019年国务院发布《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及2022年颁布的新《职业教育法》都强调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要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地方和职业院校要进一步完善机制,努力打造产教良性互动,优势互补的新格局,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2022年,《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指出技能人才是中国制造的重要支撑力量,强调职业教育“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因此,在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大环境中,高职教育推进“就业导向”转变为“职业导向”,深化高职校企合作育人应该大有可为,大有作为。
现有研究大多聚焦教育理论、经济理论等视角来谈校企合作,也取得了很多重要的研究成果,但从合作博弈角度受关注的较少,研究还不够系统,存在待开发空间。对此,本文跳出教育本身看待校企合作育人,基于博弈语境观察并阐释高职校企合作育人的合作意愿、合作深度、合作长效这一阶梯式的演化逻辑,希望区别于现有研究,尝试寻找推进两者良性互动的突破点。
一、高职校企合作育人演化逻辑
博弈语境下的高职校企合作育人是校企双方从非合作博弈到帕累托改进趋向最优均衡的进阶演绎。首先以囚徒困境模型为出发点,校企构建合作育人战略是打破教育与经济藩篱的有效途径;其次以交易成本理论为切入点,强化契约精神而深入合作育人是调和校企利益冲突的关键;最后以委托人与代理人理论为落脚点,加强信任治理以长效合作育人是实现校企双赢的重要环节。因此,该三重逻辑为提高技术人才的培养质量,增强专业技能与职业岗位适切性提供了理论指引。
(一)“囚徒困境”:高职校企合作育人的行动逻辑
“囚徒困境”是博弈论中的经典问题,描述在合作与背叛之间的冲突情境,常被用来分析在决策时面临的困境和选择。特别是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讲述两个合作伙伴因利己而忽视共同利益而导致非合作结果,在博弈中面临权衡难题,即选择合作还是背叛对方。如果双方都选择合作,则双方获得缓和的结果;如果双方知己不知彼,而选择背叛对方,即不合作,则能获得温和结果,而选择合作者将受到较严肃处理,此时双方产生失衡结果;如果合作双方都立足“两权相害取其轻”的角度,都选择背叛彼此,则产生非合作博弈结果。可知,惟有双边合作才能双赢,才能防止陷入合作困境[1]。
高职校企合作育人中,高职院校和企业为行为主体,校企双方同样存在合作困境,也面临合作与不合作选择。一是高职院校选择合作,企业选择合作,则形成双向奔赴策略,校企立足长期共同利益,通过交流互动,产生“1+1>2”效应,共享收益,风险共担,实现校企共赢。二是高职院校、企业中任何一方选择合作,而另一方不合作,则产生“剃头挑子一头热”的壁炉现象。该策略中,若高职院校合作,企业选择不合作,其难以获得满足发展所需的充分条件;同理,若高职院校不合作,反之亦然,双方都将处于失衡状态;三是校企双方都选择不合作,即校企双方的合作意愿皆为否定,则产生非合作博弈结果,难以形成双赢格局,此时校企陷入行动困境。由此可知,校企双方的双向合作策略为校企合作育人行动的占优策略。据此,“囚徒困境”适用于高职校企合作意愿的行动逻辑阐释。
(二)交易成本:高职校企合作育人的契约逻辑
威廉姆森认为“交易之发生,源于某种物品或服务从一种技术边界向另一种技术边界的转移”[2]。其认为交易是通过契约进行产生的成本,并从契约角度把交易成本分为两类,一类是签订前的草拟、谈判、达成协议成本,另一类是签订后因不适应退出、协议发生变更谈判、解决冲突、后期运维等成本。其认为交易成本存在与增加受到交易本身性质和人的因素影响,并从交易资产专用性具有不可转移特质、交易存在不确定性等维度分析交易相异行为[3]。
高职校企合作育人校企双方以契约方式的互动,校企将资源要素进行整合转化,其中必然存在交易成本,交易成本贯穿契约总过程。从高职校企合作育人交易成本構成来看,分为交易前成本和交易后成本,达成契约前校企双方就合作意愿、潜能评估、社会声誉等进行信息搜寻,也需就人财物投入、合作诉求、回报等维稳合作事务开展多次磋商协调,则存在契约前的伙伴遴选成本和谈判成本;而契约后成本包括校企形成缔约后如因人情关系或机会主义等驱动而退出合作所支付的违约费用,合作投入不到位造成合作契约发生偏离而产生的再协商纠正成本,解决合作冲突及保障合作契约安全的运维成本[4]。因此交易成本决定校企双方的“合”与“作”深度。
(三)委托人与代理人:高职校企合作育人的信任逻辑
委托人与代理人理论即委托人由于自身不足或个人原因委托代理人进行决策管理,双方基于海量信息、秉承信任并通过激励赋权于代理人为其创造利益所确立的委托代理关系。但非完全信息下委托人与代理人会因目标差异产生信任屏障,代理人决策将会与期望值偏差,进而加大委托人成本风险,导致代理关系陷入紧张局势。
隨着经济社会加大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且不断关注技术技能人才的成长规律,于经济社会而言,高职院校处于市场经济和技术技能领域的弱占有区,企业则为市场规律的优势方,因此企业更具专业性,委托代理应运而生。因此,高职校企合作育人形成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校企间以培育高素质复合型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高职院校委托企业协同培养学生的技能,提供实践平台,从而更好适配企业需求;企业利用既有资源与经验提供服务,助力高职院校实现职教使命,并获得相应人才,于此,高职院校为委托人,企业为代理人。
二、高职校企合作育人现实困境及成因分析
(一)校企合作育人的行动困境
校企双方实施合作育人中存在虚幻合作或“单边热”合作现象,主要表现为校企双方尚未能建立协同思维,“合”而难作为,呈松散型育人。一在协同思维方面,校企合作育人仍以高职院校为主,企业对其主体地位认识不到位,双方停留于“主”与“辅”的合作认知,忽视校企合作育人应是讲求校企共同发力。二在协同运行上,企业难以参与育人全过程,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内容、教材等缺乏丰富的企业元素[5],校企不同教学场域的课堂翻转力度有待增强,校内师资与企业技能培训师资的“双轨道”师资联系不够紧凑,教学缺乏连贯性,进而无法兼顾社会需求和人才成长[6]。因此,校企双方的行动困境导致学生缺乏储备知识与应用知识的转化能力[7],限制了学生发展,从而难以补充市场经济人才结构,突破“人才荒”局面仍有阻力。
究其缘由,主要是校企双方的个人理性使然和共同利益缺乏维护造成的。一方面,校企任何一方从个体效用最大化选择不合作并希望另一方选择合作,以此避免担责的同时还能获得收益,然而不可忽视的是校企一方选择不合作,另一方同理也选择不合作,从而导致校企双方错过最优选择而陷入“囚徒困境”;反观集体利益最大化的选择,校企双方在合作育人中合力,虽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双向积极合作将产生“1+1>2”协同效应,可推动职业教育跨界、整合和重构等向度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赋能[8]。换言之,不合作看似是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理性决策,但所造成的非合作博弈结果将个体利益和集体效益都置于亏损状态[9],而集体利益的理性决策更能保证个体与集体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校企双方的共同利益缺乏维护,高职校企合作育人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要义,二者的共同目标是获得育人效益。由于受“搭便车”心理驱动,高职院校因其教育的正外部性属性,所培养的人才为社会共享,企业参与合作与否都能获得人力资源,由此造成参与合作的企业利益受损,收益折现率不高,从而较难改变博弈策略。同时,校企双方作为不同异质体,存在不同的价值追寻,高职院校完成教育使命,企业期望收获溢出。总之,利己和利他、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矛盾是校企行动症结所在。
(二)校企合作育人的契约困境
目前高职校企合作育人已成常态,模式不断更新与创新。但实际合作仍存在“合”而浅为,校企纵深发展难见“漫山遍野”。首先体现在合作契约内容方面。面对繁杂的交易成本结构,大部分校企合作育人依然采用简易契约。如大部分仍是建立以合作范围主要为学生提供见习基地的合作框架协议,少见以深度匹配需求为导向,以生产技术难题为载体的课堂、科技研发,较少开展深层次探讨行业产业发展方向、技能培养、评价、创新等系统专题的研究,建设开发的专业、课程在潜力性、迁移性高等方面还有欠缺。其次体现在契约约束力方面。校企合作中还有难以预料的,不可抗力因素或较难量化的事宜,未能纳入契约中,如合作的投入与产出,合作资源要素使用权限,超出范围的界定等。此外还体现在履约监测方面。目前,校企合作育人仍以问卷、报告形式等进行监督,监督内容有待细化,包含合作中人财物等要素的投入达标、管理情况,合作育人过程中教师、教学、教材等“三教”方面的执行状态,以及学生知识储备,解决技术问题能力考核和就业等成长成才情况的动态监测,且对于校企合作育人落实不到位的追责也未明晰。这些问题导致合作育人发生冲突,增加不必要的契约纠正成本和运维成本[10]。
造成上述困境实质是高职校企合作育人的契约双方在市场环境中主要考虑不可避免的交易成本及其异动。深入合作需将交易全过程充分纳入契约中,由此增加契约成本,这是校企间较难深入合作的原因之一。而高职院校和企业难纵深推进合作的重要影响因素来源于交易成本的资产专用性和不确定性特征。其一是资产专用性,校企合作育人所实施的相关人力资源,配套场地设施设备和经费等专用性资产具有不可转移性。深度合作意味着合作投入资产的要求标准也将提高,且都“放在同一篮子”,既会增加专用资产成本也会增强其“捆绑性”。即专用资产置于专属合作之外,将失去原有价值,形成沉淀成本。同时也易于发生因契约未能尽细,投入较多的一方被另一方“敲竹杠”[11]。其二是不确定性,包含参与校企合作的师生因业务、技术不熟可能存在损坏机器设备,发生产品质量问题,人才流转性大引发商机、技术密码泄露等行为不确定[12],也存在校企合作育人投入与收益回报率难估测等资产不确定性,其存在的不确定性招致一系列负面效应,对契约威胁系数高,由此大规模的校企合作可见,而校企合作育人难纵深推进[13]。
(三)校企合作育人的信任困境
高职校企合作育人以信任为基调而维持的良久合作关系。当前,校企双方仍面临“合”而无恒的现实困惑。一是合作短期化,大部分校企合作基于人情熟络而开展合作,也有以项目、模块建立合作,同时也存在企业视学生为解决短时紧缺用工的低廉劳动力等,而随人情关系变化、项目运行结束,则合作或暂停,或终止。二是合作缺乏长期规划,较多高职院校和企业以成立产业学院、校中厂等形式盲目开展合作。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校企间未能就存在差异的管理制度和方式进行交流,也就难以袒露双方真实需求,且技术导师与学生建立联系少,造成技术导师未能获悉学生就业动向而不愿精心指导,即安置学生在真实生产线的边缘化岗位,由此影响双方信任,合作无法维续。
观测高职校企合作育人的委托代理关系,信息不对称和棘轮效应是造成其困境的重要成因。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高职院校秉持信任,赋权企业协同培养人才,且无法干涉其具体过程;企业为实现目标函数则提高其努力水平,且力求由原来的最优利润变为最大利润,作出能在短期内获得最高利润的决策,再考虑高职院校的委托期望值,造成过度消耗高职院校的资源,形成高职院校利益受损,企业不当收益,从而影响双边信任关系。另一方面,高职院校通过企业的能力禀赋定义企业,并下达更高要求的期望值,企业前期所提高的努力水平圈定于上一阶段、某一环节,具有标的性,而被以此作为提高标准的佐证,企业则会隐藏其努力水平,并混合外部因素,从而使高职院校无法对其进行精准把握,致使影响合作育人成效,由此造成校企双方的长期、信任的委托代理关系矛盾突出[14]。
三、高职校企合作育人困境破解
基于博弈语境的高职校企合作育人的三重逻辑及实然分析,高职校企合作育人的效益折现是高职院校和企业经历不断博弈以达至利益平衡的。因此应加强行动治理以摆脱非合作困境,增强契约治理以减少交易成本,强化信任治理以厘清委托代理关系是高职院校和企业亟需破解的。
(一)摆脱高职校企合作育人非合作困境
高职院校和企业的理性是自利的理性,而非共同利益的理性,因此提出行动治理以彰显跨界特征。正所谓思想指引行动,校企双方应先从思想理念避免纳什均衡,再从行动上加强共同利益管理以摆脱困境。
1.转变协同理念
合作意愿是推动校企良性互动的前提,校企双方应重塑共赢、动态发展原则以避免纳什均衡。所谓纳什均衡即不合作博弈结果,其他参与者不改变策略,而自身状态也无法得到改善[15]。也就是校企双方都把个体利益作为博弈的焦点,那么校企合作育人将无法进行下去。因此,一是要建立共赢原则。要求校企摒弃自利性,高职院校从教育教学改革、学生技能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思考其合作理念。企业应增强自身参与办学的自主性与社会责任感,使其根据自身人才需求和技术需求自主选择与学校建立合作育人关系。在思想上融通高职院校和企业的现代化发展理念,文化上融汇高职院校所蕴蓄的政治道德素养与企业工匠精神的严谨卓越品质,使命上融合高职院校知识教育和企业职业技能,推动思想、文化和使命共生共荣。二是要秉持动态发展原则。校企合作育人是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校企间一方的理念与行为发生变化将会引发另一方的作出决策,趋向良性则更进一步,态势偏离愿景则及时调整。因此校企间要遵循动态规律,高职院校要根据产业发展,企业人才需求等合理设置专业、招生规模以及人才培养方案,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实施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社会责任,提供相协调的条件支持,并根据校企合作的客观环境适当动态调整。
2.加强共同利益治理
为实现合作育人最优利益,校企双方应增强行动耦合。首先应坚守协同,遵循动态规律,高职院校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根据产业发展,企业人才需求等合理确定专业设置、招生规模以及人才培养方案,并动态调整。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实施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责任,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其次要推动教学改革,吸纳一线教师、能工巧匠及行业权威专家等协同开发多元化的活页式、手册式教材[16],将企业技术难题,生产工艺流程、技术标准等嵌入课堂内容,增强智能型云课堂建设,普及线上线下混合教学,推广学习情景,生产情景,案例研讨,技能比赛等改变教学方法,打造教室、实验室与生产基地等教学场所切换新常态,推荐教师合力研讨以项目技术难题为横向科研课题,提升教师再开发能力,引进企业高职称技术骨干,工匠等兼任技术导师,充实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另外,要打造数字化管理协同育人。校企通过合力开发数字化人才管理应用,运用大数据动态跟踪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包含学生培养期间的学习、成才情况,技能掌握、参与竞技能力,以及就业数据,如毕业后的就业状态,就业毕业达到一定年限(如3年、5年、10年等)的就业、成长情况。此外,还要运用数字化管理平台对人才培养开展评价。通过顾客回应机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以产业发展、行业标准的偏差度,服务社会能力等为主要评价指标,注重参与校企合作相关参与者的行为与能力评价,以相关利益者为顾客进行交叉匿名评价。
(二)节约高职校企合作育人交易成本
合作深度是高職校企合作育人的进阶发展,其关键在于节约交易成本。针对因契约不完全性导致交易成本增加问题,应强调契约治理以凸显整合特征。其治理应遵循“约束—补偿”原则,最大限度降低交易成本,同时,从以下两方面发力。
1.强化科学约束机制
首先要以“权威性”加强制度保障。地方政府统筹协调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委等部门,结合当地校企合作的实际问题完善校企合作育人相关政策体系,如校企合作协同过程中资源投入与增益资产的处置,防范合作资源购买程序的寻租行为,提防国有资本流失风险等,保障校企合作有章可循。与此同时,行业组织也要完善相关标准体系,为校企合作育人提供业务指导并认可其资质。
其次要以“明确性”优化契约设计。基于校企合作契约缺乏长期性问题,校企双方应就合作需求、创新合作模式、合作利益分配等方面问题,根据校企实际发展情况来确定多次不同的合作契约,形成一种动态的长期契约关系,并增强契约“明确性”。明晰校企责权与义务边界,针对合作所拥有的技术、设备等资源量化、转移问题,明确规定利用权限,明确规制校企合作准入与退出机制,准确界定所培养的人才参与科研、实习劳动过程中与校企的关系并给予相适应薪酬待遇,明确收益分成,分配时注意平衡利益,以此提高合作频次,补偿合作规制结构建设和运行成本以减少契约成本。
最后要以“自主性”强化契约精神。由高职院校成立校企合作管理机构,行业企业担任委员,提高自律管理,以协调管理解决校企实际运行过程,不断完善校企合作相关管理制度,涵盖管理、服务、培训等方面,并成立申诉通道以保障相关参与者权益。另外也要增强其透明度,如监督校企双方履约情况,定时宣传公布校企合作进展,建设负面清单进行问责,对超出容错率范围的实行淘汰,对校企合作育人相关参与者产生负面影响的给予惩戒,并责令整改,补救损失。
2.完善合理补偿机制
依靠契约本身约束而降低交易成本实质是校企双方在良性合作中获得的直接收益以贴补其成本支出,如人力资本收益,科研成果、新技术的应用与推广收益等,而地方政府的补偿机制也占据重要性。地方政府应在合作育人中应设置风险基金解决外力不确定因素造成的损失,建设积分银行制,对参与校企合作育人的企业进行梯度性、分层次税收减免,提供优惠贷款,优先购买服务及实习津补贴等。对于参与校企合作育人评为典型的高职院校加大教育补贴,且要求执行到位,以进一步减轻校企合作育人成本支出压力,保障校企合作育人的深层次发展。
(三)厘清高职校企合作育人委托代理关系
高职校企合作育人是不同系统需要基于信任、彼此坦诚建立的委托代理关系。综合上述校企双方委托代理的堵点,提出信任治理以呈现重构特征,分别从以下几点出发:
1.计划性合作
基于高职校企合作育人委托代理关系冲突,地方政府、行业组织应该引导校企双方理顺教育与经济、专业与职业的供需关系,进而指导校企以专业技能对接职业岗位、以学历资格对接职业资质,以专业方向对接企业产业模块,以教学过程对接企业生产过程,构建不同层次、模块化的委托代理,避免盲目开展校企合作。同时牵线搭桥,推动校企合作育人,以市场经济、行业发展需要为指引,普通高职与头部企业配对,双高、示范性高职与小微企业配对。此外,校企应协同防范合作风险,立足校企发展战略,合理规划校企合作方式,并根据现实发展态势创新合作模式。在合作前考虑市场需求,预判发展潜力,风险点落于何处,进而明确合作计划和目标,与企业共商切实可行,彰显行业、专业特色的合作方案。
2.建立信息传递平台
为有效应对合作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地方政府与行业组织应建立校企合作信息传递平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合作信息进行及时传送,有效反馈与调整,其信息要求量大且真实有效。校企双方基于平台加强对话沟通,掌握多边信息,并强化校企合作相关参与者的联系,不能只注重技能传承与生产技能养成,还需要关注人才的精神价值,平衡“产”“教”“育”,建立和谐、友好的校企、师生关系[17]。如组建高职院校-校内教师-学生-技术导师-企业联动小分队,以党建活动、文化节、交流反馈会等为契机,进行多元主体交流,畅抒心声与诉求,保障信息双边对称,提升双方信任度。
3.健全激励机制
充实的激励机制是促进校企合作健康发展的关键。首先要持续完善显性激励机制,在培训服务平台大展身手,共建信息化培训服务平台、培训中心共享教学资源,服务人力资源开发。一是拓展社会服务培训市场。如打通学历继续教育、技能培训通道,面向社会开展有偿职业技能鉴定、职称考试、创新创业等培训服务,提升校企双方社会影响力。二是充分发挥实践实训基地提升技能型人才科研能力,借助行业组织资源平台、创新创业大赛、企业生产线等联合开展科研与成果转化,服务高新产业与市场经济,形成产教融合发展新格局。其次,要加强隐性激励机制。第一,不定期开展校企合作系列专题研修班,引进校外典型校企成功案例宣讲,吸纳经验,向外推广宣传校内校企合作成功经验,并进行成果凝练,形成可迁移,可复制样板。第二,通过举办表彰大会,授予校企合作成功案例参与者荣誉,对参与校企合作项目且有突出贡献者在晋级升职、访学通道、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优先推荐的机会,鼓励教师、技术导师在科研、教学等方面深度开发,给予科研资助,挖掘其潜能,满足其成长需要。此外,应引入基于声誉的激励,唤醒校企合作育人参与者守护自身信誉,保障校企合作育人长久稳效。
四、结语
高职校企合作育人是历久弥新的命题,经历了以高职院校和企业为主体、基于信任和契约建立的对话阶段,发展到协作、进而构建联动政府、行业组织等多元主体相互作用的整体系统阶段。长期以来高职校企间基于博弈考量,校企协同双主体育人难以持续推进,校企深度融合的良性运行机制体制难以纵深发展,校企合作呈现出层次较低、管理松散、合作模式单一等问题。新形势下,高职校企合作要深度融合,真正实现协同育人、彼此共赢。惟有双方努力摆脱合作“囚徒困境”,减少合作交易成本,厘清委托代理关系,才能推動校企合作育人真正取得实效。因此,博弈语境视域下,高职校企协同应对挑战,抓住机遇,以校企合作育人的崭新形象,培育高素质复合型技能人才,缓解劳动市场结构矛盾,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卓,沈小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囚徒困境”及其摆脱[J].成人教育,2020(5):64-68.
[2]埃里克·弗鲁博顿,鲁道夫·芮且特.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分析范式[M].上海:三联书店,2006:57.
[3]奥利弗·E.威廉姆森.契约、治理与交易成本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11.
[4]李玉倩,陈万明,蔡瑞林.交易成本视角下产教融合平台治理研究[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20(5):71-77.
[5]杨蕊竹,李晨.教育生态理论视域下校企双元育人的内涵、结构与实践路径[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22(24):38-45.
[6]赵志群.职业教育教学论:职业教育研究重要的基础性学科[J].中国高教研究,2022(2):95-101.
[7]姜大源.关于职业教育的几点哲学反思[J].教育与职业,2022(2):5-12.
[8]王官燕,廖大凯.产教融合深化改革的多重逻辑——基于新修订《职业教育法》的解读与思考[J].教育科学论坛,2022(30):11-14.
[9]安冬平.职业教育产教深度融合“双园内嵌、三维联动”模式探索[J].教育与职业,2020(4):12-18.
[10]凌守兴,林美顺.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高职校企合作利益机制的构建[J].教育与职业,2017(19):40-44.
[11]郑彬.产业集群环境下校企合作教育的优势与发展路径——基于交易成本理论视角[J].高教探索,2019(11):78-83.
[12]程培堽.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分析:交易成本范式[J].职业技术教育,2014(34):27-32.
[13]南旭光,张培.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交易特征及治理模式[J].现代教育管理,2016(2):95-100.
[14]李正图.新制度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视野的拓展[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20(6):21-38.
[15]钱津.纳什均衡的内在张力及其消解[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2):58-64.
[16]石伟平.提升职业院校教材质量的关键路径[J].教育研究,2020(3):18-22.
[17]唐锡海,蓝洁.论现代学徒制传承传统工艺的合理性及其实现[J].职教论坛,2021(1):13-19.
The Triple Logic and Dilemma of Higher Vocational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in the Context of Game CrackingYAN Dan-ru1,2, TANG Xi-hai2, HE Wen-sheng1
Abstract: With the high requirements and high standards of economic society for skilled talents, training high-quality skilled talents has become an urgent problem for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is the call of the times, but also to adapt to the accelerated pace of economic restructuring and industrial upgrading of the school-enterprise linkage. At present, higher vocational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ve education is facing the reality dilemma of “cooperation” and difficult to do, “cooperation” and shallow to do, “cooperation” and no constant. Based on the game context, with the main line of higher vocational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ve education, we comprehensively use the theories of “Prisoners Dilemma”, transaction cost and principal and agent to analyze the logical implications of higher vocational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ve education, and put forward the strategies of getting rid of non-cooperative dilemma, saving transaction cost and clarifying the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 so as to achieve the balance of interests of the actors, Enhance the school-enterprise synergy and promote the win-win situation of schools and enterprises.
Key words: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game; evolutionary logic
收稿日期:2023-05-25
*基金項目: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西南边境精准脱贫的产教融合策略研究”(18BMZ147);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度研究项目“公共经济学视角下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双赢瓶颈及对策探究”(2022PY13)。
作者简介:颜丹茹,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研究实习员,南宁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职业教育管理;何文胜,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教授,研究方向:职业教育管理。
*通讯作者:唐锡海,南宁师范大学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职业教育基本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