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菁 刘爱玉 田志鹏
根据人口迁移研究中经典的“推拉理论”(Lee,1966),农民工离乡进城的动力由迁出地的推力和迁入地的拉力共同决定。但与老一代农民工不同,新生代农民工对乡土的归属感更弱,存在一种普遍的迁出地推力,因而迁入地的拉力日益成为新生代农民工城市定居的主要影响因素(梁土坤,2019)。从就业的角度看,农民工迁入城市最大的拉力是获取更高质量的就业机会,但一般而言,高质量就业岗位聚集的地方,住房价格也更高,落户难度也更大。因此,对普遍有着离乡意愿的新生代农民工而言,影响其迁移的因素既有城市高质量就业的拉力,又有城市高房价的推力,前者引人入城,后者迫人返乡,二者相反的作用机制构成了当下我国新生代农民工迁移的“新推拉理论”。
就当前我国社会发展而言,城市人口聚集催生了新职业,诸如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约家政工等新职业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了大量收入较高且较为灵活的就业机会。与此同时,人口聚集也推高了当地的房价,提高了外来人口定居的成本以及获取公共服务的难度。对于城市外来人口而言,日益增加的“房价收入比”成为新市民长期定居的主要障碍。更重要的是,新职业劳动者更多地选择以高工时、低保障换取更高的到手收入(杨伟国等,2022)。这些劳动者在短期内可以获得更多的货币收入,但长期而言,无保障的就业状况既不利于其城市融入,也给城市治理带来新的风险和挑战。
现有研究探讨了就业质量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聂伟,2022;高兴民、郭芹,2021),也从收入这一维度探讨了城镇经济发达程度对流动人口市民化融入的影响(杨菊华,2011;曾通刚等,2022)。但较少有研究关注新职业农民工的就业质量对其市民化的影响,更少有研究在日益分化的城市住房价格背景下探讨这一问题。本文以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的新职业农民工为研究对象,将就业质量区分为工作收入和就业保障两个基本维度,探讨作为“拉力”的就业质量与作为“推力”的住房价格对新职业农民工市民化的作用机制。研究发现有助于丰富现有研究关于新职业农民工市民化的理解,也为不同城市推动城镇化和就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政策参考。
农民工市民化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既包括农民工社会身份和职业的转变,也包括农民工居住空间向城镇转移,还涉及一系列角色意识、思想观念、社会权利、行为模式和生产生活方式的变迁(文军,2004)。刘传江和程建林(2008)从生存职业、社会身份、自身素质以及意识行为四个层面界定“农民工市民化”的基本内涵,并指出“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是农民工不断摆脱其城乡边缘状态,逐渐走向和融入城市主流社会的过程”,“既是一种过程,也是一种结果”。就个体层面而言,如果将农民工市民化理解为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那么非农职业转变既是市民化的核心内涵,又是市民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
从理论上看,职业转变本身就是农民工市民化的核心内涵之一。因此,农民开始在城镇地区从事某种非农工作,也就开启了市民化进程。可以合理推论,农民的非农就业质量越高,其市民化水平越高。这一点已被近期一些量化数据分析所证实,例如,聂伟和风笑天(2016)使用2010 年珠三角和长三角19 个城市农民工问卷调查数据发现,农民工的就业质量(包括工作时间、劳资关系、工作环境、社会保障、职业发展、主观满意度)越高,城市落户意愿越强,但短期和不公平的合同会降低农民工落户意愿。可以看到,由于就业质量与市民化的内在相关性,上述研究使用“城市落户”这一更加制度化的指标从总体上衡量农民工的市民化倾向。
虽然落户城市是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标志,但考虑到农民工的户籍与农村集体土地权利紧密相关,亦即落户城市伴随着丧失农村集体权利的风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11),在研究中不宜过分关注形式上落户城市与否。例如,蔡禾与王进(2007)分析“农民工”迁移意愿时区分了制度和行为两个层面,前者对应户籍迁移,后者对应城市定居行为。这两个层面大体对应城镇化指标中的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当前政策层面同样偏向淡化城乡户籍制度,以提高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目标,并要求各地方政府根据常住人口规模提供公共服务。因此,为全面评估制度与行为层面的市民化意愿,有研究分别分析了就业质量对“城市定居意愿”和“城市落户意愿”的影响,并使用2016 年厦门、苏州、东莞三城市农民工市民化调查数据证实了务工单位成立工会、每周工作时间、工作满意度等就业质量指标对两类市民化意愿都有正向影响(龚紫钰,2017)。
现有研究基本上将农民工视作一个整体,探讨就业质量对其市民化意愿的影响,忽视了农民工群体内部的异质性,特别是农民工就业结构上的内部差异。国家统计局(2022)发布的《2021 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①国家统计局.2021 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http://www.stats.gov.cn/xxgk/sjfb/zxfb2020/202204/t20220429_1830139.html.,从事第二产业的农民工占比48.6%,从事第三产业的占比50.9%,二者大体相当。不同产业就业的农民工在人口特征、居住与就业状况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在分析中将不同产业就业的农民工视为一类可能会混淆某些就业特征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因此,本文将重点关注近年来出现的新职业群体的就业质量对从业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影响,期望以此补充现有研究对农民工子群体关注的不足,并为相关决策提供更为具体的参考。
所谓“新职业”,目前学界尚无一致的界定。有研究将近些年随着数字经济发展而产生的职业界定为新职业(邓忠奇等,2021),也有研究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5—2021 年颁布的56 个新职业界定为新职业(丁述磊、张抗私,2021)。前一种界定方式注重新职业的新经济基础,后一种界定方式侧重官方的事后认定。本文特别关注近年来数字经济发展催生的新职业及其就业质量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故采用前一种界定方式,尤其关注提供大量就业岗位的互联网平台型职业,如网约配送员、互联网营销师、全媒体运营师、电子竞技员、短视频创作者等。以网约配送员为例,外卖骑手是其主要组成部分,数据表明,截至2021 年底,外卖骑手的人数在1300 万左右②刘萌萌.1300 万外卖骑手,从“零工”走向“职业”,https://www.tmtpost.com/6007454.html.,大部分送餐员属于流动到城市的农村户籍人员(邱婕,2020)。由于互联网平台经济催生的新就业模式对农民工市民化影响机制可能不同于传统的制造业和服务业,故本文所述新职业农民工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的农业户籍流动人口。
前文梳理可知,现有研究从工资收入、工作时间、劳资关系、工作环境、社会保障、职业发展、技能培训、工作满意度、务工单位是否成立工会等多个维度关注评估了农民工的就业质量。纳入更多的维度固然可以丰富农民工就业质量的内涵,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产生重点不够突出的问题,而且诸如工作环境、职业发展、技能培训、工作满意度更适用于评估典型的全职雇佣劳动或“白领”工作,不适合评估大多数农民工的就业质量,更不适合评估诸如骑手等就业更加灵活的新职业群体。因此,考虑到新职业群体相对传统雇佣劳动较高的收入水平③都阳.面对“年轻人都送外卖,工人短缺”的问题,或许不用太悲观[J].三联生活周刊,2021年第18期.和较低的社会保障水平,本文重点考察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障两个主要方面的就业质量对新职业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影响,提出以下两个假设。
假设1:城市新职业农民工的工作收入水平越高,市民化意愿越强
假设2:城市新职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水平越高,市民化意愿越强
在改革开放初期,户籍制度是农民工落户城市以及获得城市公共服务的主要障碍。随着城市公共服务逐渐覆盖常住人口以及越来越多的城市放开落户限制,户籍制度对农民工定居非一线城市的影响日益弱化。但与此同时,快速上涨的住房价格却成为农民工定居城市的新障碍。在一些城市,诸如教育、医疗等重要公共服务的获得仍旧以在当地是否拥有住房为前提。正如周其仁(2017)所言,“沿着城市的等级系列观察,外来人落户小城镇容易,落户大城市就偏难”。随着房价的上涨,城市住房价格日益成为划分城市等级的关键指标之一。有研究分析2012—2017 年中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后发现,过高的房价会显著降低农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刘金凤、魏后凯,2021)。据此,关于城市住房价格对新职业农民工市民化的独立影响,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城市住房价格越高,新职业农民工的市民化意愿越弱
应当说,高房价不利于新市民留居城市不仅是社会舆论的共识,也得到量化数据分析的证实,政府有关部门也在大力推动解决高房价城市的住房问题,如推进“租购并举”等措施。但也有研究进一步区分了房价和房价收入比,指出真正影响流动人口长期留居意愿的因素是房价收入比,而非房价的绝对值(李辉、王良健,2019)。可见,对于流动人口而言,高收入是忍受城市高房价的重要前提。不过,正如许多研究所指出的,相当一部分新职业群体的高收入是以牺牲社会保险换来的,例如,不少外卖骑手仅有按日缴纳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此,对于雇佣关系更加灵活的新职业群体而言,仅考虑现金收入水平是不充分的。
若将城市住房价格因素考虑进来,新职业农民工的就业质量与市民化的关系将更加复杂。典型的情况是,城市的房价越高,人口密度越大,公共服务资源也越稀缺。在高房价城市,城市外来人口获得保障性住房、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的重要前提是连续一段时间缴纳社会保险。而在人口呈外流趋势的低房价城市,外来务工人员落户门槛低,获取公共服务也相对容易。因此,对于就业较为正规的流动人口而言,房价收入比是决定城市去留的关键因素,但对于就业保障偏弱的新职业农民工而言,就业保障状况反而可能成为其城市去留的关键决定因素。
本文认为理性的农民工会客观评估定居城市的收益和成本。在劳动力市场调节作用下,作为总体的农民工在留居高房价城市、留居低房价城市和返乡之间将形成动态均衡。从流动结果看,在一定时期内,无论是高房价城市还是低房价城市,农民工的留居比例可能大致稳定。此时,从无数农民工个体流动选择汇聚成的均衡结果中可能很难发现房价对留居的直接影响,因为房价的影响主要作用于迁移选择的过程中。具体而言,高房价和低房价城市都会留下一定比例的人,但这些人的就业特征并不相同,由此决定的农民工市民化路径也将有所不同。本文将新职业农民工的就业质量区分为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障两个基本维度,并假定农民工对不同维度就业质量的偏好会影响其迁移选择,可以得到一个简化的新职业农民工迁移选择模型,如图1 所示。
图1 新职业农民工迁移的理性选择模型
本文将截面调查中观察到的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理解为历时性选择的结果。从就业质量的角度看,农民工流动到高房价城市后,若找到一份比较有保障的工作则会留居,若长期处于就业无保障状态则会选择返乡或流动到低房价城市。在流动到低房价城市后,就业保障的影响相对弱化,此时决定去留的主要因素就变成了工作收入。如果在低房价城市获得了一份收入较高的工作,那么农民工很可能会选择留居;如果无法获得较高收入的工作,则会选择返乡。当然,农民工不一定首先迁移到高房价城市,也可以先到低房价城市,此处列举的只是一种类型的“迁移—去留”选择。显然,新职业群体在收入与保障之间更加灵活的互换机制也进一步增强了上述选择过程的灵活性。表1 整理了不同城市住房价格下新职业农民工典型的就业状况及市民化情况。
表1 住房价格、就业质量与新职业农民工市民化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突出分析的重点,表1 省略了“高收入、高保障”和“低收入、低保障”这两类情况。这主要是因为无论房价高低,高收入和高保障都意味着高水平的市民化,低收入和低保障都意味着低水平的市民化。而且,对于平均受教育水平较低的农民工群体而言,尽管从事新职业能够为其带来一定的收入增长,但仍旧很难在城市中谋得一份高收入、高保障的工作。另外,对于低收入、低保障的农民工而言,从图1 所示选择模型看,这类群体极有可能选择返乡,其较低的市民化意愿也是可以预期的。
如前所述,高保障是留居高房价城市的基本前提。相应地,长期而言,表1 预测在高房价城市,“收入换保障”的新职业农民工由于存在获取公共服务的困难而难以留居。当然,短期内很多人也可能为了获得较高收入而留居,毕竟离乡进城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获得更高收入,但这些人缺乏长期定居意愿。因此,本文预测相对于低房价城市,高房价城市就业保障对新职业农民工市民化有更重要的作用。另外,相对于高房价城市,低房价城市的工作收入水平对农民工有更重要的影响,因为在公共服务水平较为一般的低房价城市,收入往往是决定外来人口去留的唯一重要因素。为了便于说明,表1 对住房价格、工作收入、社会保障和市民化意愿进行了二分简化处理,而实际上这些变量均包含多个层次。此时,表1 所述模式可以表述为以下两个操作化假设。
假设4:随着务工城市住房价格的提高,工作收入对新职业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正向作用在减弱
假设5:随着务工城市住房价格的提高,社会保障对新职业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正向作用在增强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自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于2020 年10 月共同组织实施的“全国新职业青年调查”,调查对象为来自全国31 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18-45 岁青年①青年划分的标准采用了调查时的标准,该标准由“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确认,比通常的35 岁标准(团中央)或39 岁标准(学术研究常用)略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最新青年标准都是45 岁,考虑本文探讨市民化问题,适当放宽年龄标准可以提升研究的代表性。。该项调查的新职业主要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的职业类型,包括网约配送员、网络主播、电子竞技员、短视频创作者、音频创作者、全媒体运营人员、网络文学写手等。根据调查数据信息,参考国家统计局对农民工指标的解释,本文所述农民工指调查时点居住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地域外、城镇地域内、户口为农业且从事非农工作的劳动者,即“外出进城农民工”。根据上述定义从调查数据中选取相应农民工群体为研究对象,在删除分析变量有缺失值的样本后,最终分析样本共4193 个。
因变量为城市外来人口的市民化意愿。如前所述,“城市定居行为”和“城市落户意愿”是衡量流动人口市民化意愿的两个基本维度,相较而言,城市定居行为能够更加全面地反映城市外来人口的市民化意愿,而且这一指标还能涵盖非农户口外来人口在流入城市的市民化意愿。在具体测量方面,问卷询问了异地务工的受访者未来返回家乡工作的可能性,选项包括“很有可能”“有可能”“不太可能” “完全不可能”四个等级。本研究以此反向测量新职业农民工在流入地市民化的意愿,亦即返乡的意愿越强,市民化的意愿就越弱。
自变量有三个:工作收入、社会保障以及城市住房价格。本文使用主成分因子分析方法,从平均月收入、劳动合同、“四险一金”(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公积金)这七个反映就业质量的因素中提取了两个特征值大于1 的成分,它们共解释了总方差的56.1%。使用最大方差旋转后的因子负荷结果如表2 所示。从因子分析结果看,“四险一金”主要负荷于因子1,月平均收入和劳动合同主要负荷于因子2,基本符合本文对“工作收入”(因子2)和“社会保障”(因子1)的先验性区分。为便于分析,本文将两个因子标准化为一个取值介于0—10 的连续型变量,数值越大,意味着工作的社会保障和收入水平越高。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在收入因子上的负荷更高,在保障上的负荷因子更低,这可能与新职业群体特殊的工作状况有关。具体而言,订立劳动合同主要是对收入的确认而非对各类社会保险的确认,这也与部分新职业群体主动选择“保障换收入”有关。最后,城市住房价格信息来自《2020 年316 个城市房价排行榜》①证券时报·数据宝.2020 年316 个城市房价排行榜[EB/OL].http://www.stcn.com/article/detail/298 367.html.,在模型分析中,对房价变量取自然对数。
表2 最大方差旋转后的就业质量因子负荷(N=4193)
控制变量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年限、婚姻状况、政治面貌、民族、主观经济地位评价(十级)等。各变量描述统计结果见表3。
表3 变量描述统计(N=4193)
从表3 结果看,新职业群体的市民化意愿偏弱,市民化意愿比较强或非常强的合计占比29.38%。工作收益方面,超过九成的新职业农民工月平均收入在2000 元以上,月收入在4000 元以上的占比近七成,平均月收入较高。在社会保障方面,新职业农民工在“四险一金”的获取上差异极大,拥有医疗保险的比例最高,但也仅为46.46%,拥有公积金的比例最低,仅为9.87%。可见,即使58.1%的新职业农民工与第三方机构、现单位或雇主签有相对正式的劳动合同,但这些合同似乎主要是用于约定雇佣双方劳动收入和工作内容,劳动者并未获得与就业相关的社会保障。最后,新职业农民工面临的平均住房价格接近2 万元/平方米,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新职业更加集中于经济发达的高房价城市。
本研究使用“序次Logit 回归模型”估计就业质量对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影响。序次Logit方程只假定因变量取值的有序性,但对于各类别之间的相对距离不作任何假定,符合本研究因变量的特征。在具体模型设定上,模型1 包括工作收入、社会保障和住房价格三个自变量和全部控制变量,用以检验假设1、假设2 和假设3;模型2 在模型1 的基础上加入工作收入与住房价格的交互项用以检验假设4,加入社会保障与住房价格的交互项用以检验假设5。
以市民化意愿为因变量,按照上文所述模型设定,序次Logit 回归模型估计结果如表4 所示。
表4 估计市民化意愿的序次Logit 回归模型结果(N=4193)
表4 模型1 结果显示,工作收入系数为正,且统计显著,表明新职业农民工的工作收入水平越高,市民化意愿越强,支持假设1。社会保障系数为正,但不具有统计显著性,未支持假设2,社会保障对新职业农民工市民化的促进作用仍有待进一步验证。从系数的统计显著性检验结果看,工作收入对于新职业农民工市民化有更重要的解释作用。如前所述,与传统就业部门相比,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用工方更倾向将用于缴纳社会保险的资金直接发放给受雇者,从而在短时间内吸引更多劳动力进入。在这种情况下,作为“隐性收入”的社会保障对外来人口市民化的促进作用进一步转移至“显性收入”中,致使后者成为决定新职业农民工去留城市的关键因素。
在城市住房价格的独立效应方面,模型1结果显示,住房价格对数系数为负,但不具有统计显著性,未支持假设3。这表明高房价固然是农民工留居城市的阻碍因素,但在人口自由流动的前提下,无论是高房价城市还是低房价城市,都会逐渐筛选出对应的群体,这一点符合前文提出的迁移理性选择模型。进言之,就一个时点的截面调查而言,由于无法完整呈现流动人口“务工—迁移”的完整过程,因而只能观察到一个时点的均衡状态,在这一状态下,高房价的影响可能不甚显著。
模型2 检验了城市住房价格的调节效应,结果显示:工作收入与住房价格交互项的系数为负,且统计显著,表明随着房价的提高,工作收入对新职业农民工市民化的正向作用在下降,支持假设4;社会保障与住房价格交互项的系数为正,且统计显著,表明随着房价的提高,社会保障对新职业农民工市民化的正向作用在增强,支持假设5。简言之,随着城市住房价格的提升,工作收入对市民化的作用在下降,而社会保障的作用在上升。如前所述,截面数据分析无法观察到人口迁移的动态过程,但可以捕捉到不同房价城市的人口特征。数据分析表明,留在高房价城市的新职业农民工更加看重社会保障,而留在低房价城市的农民工则更加看重收入水平。
得到数据证实的假设4 和假设5 为前文图1 所示“新职业农民工迁移的理性选择模型”提供了一定的经验证据,也为表1 概括的二分简化机制提供了一定的支持。模型1 对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障独立效应的分析表明,无论城市住房价格高低,高收入和高保障都意味着高水平的市民化,低收入和低保障都意味着低水平的市民化。但对于新职业农民工而言,高收入和高保障往往难以兼得,模型2 对城市住房价格调节效应的分析表明,较高的社会保障水平对于新职业农民工留居高房价城市十分重要。在无法获得有保障的工作时,选择从高房价城市流动到低房价城市的新职业农民工则更加在乎工作收入,也更加倾向于以长期的社会保障换取短期的工作收入。
本文以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的新职业群体为研究对象,将就业质量区分为工作收入与社会保障两个基本维度,进而分析了这两个维度对新职业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影响以及城市住房价格的调节效应。使用全国代表性数据的研究发现,总体而言,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障对新职业农民工的市民化均有积极作用。进一步引入城市住房价格这一重要因素后发现,随着城市住房价格的提升,工作收入对新职业农民工市民化的作用在下降,而社会保障的作用在上升。以上结论表明,新职业农民工以“保障换收入”在短期内可以提高其收入水平,但中长期来看,无保障的就业状况对其市民化有不利影响,而这一点在房价较高城市表现得更加明显。
如何理解城市住房价格提高会提升社会保障对新职业农民工市民化的积极作用?对此合理的解释仍旧需要回归到住房价格上。众所周知,高房价已然成为城市外来人口长期定居的主要障碍,高房价城市更高的房价收入比决定了外来务工人员要解决长期居住问题,或者依靠金融信贷支持自主购房,或者依靠当地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唯有如此才能获得诸如教育、医疗等重要公共服务。但是这两个渠道均以稳定的工作为前提,至少要求劳动者拥有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且在当地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何高房价城市外来人口市民化更加依赖有保障的工作。
城市是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发动机,对于国家不断提升竞争力至关重要(施瓦布,2016)。一项研究表明,“如果将某人置于较之前两倍大的城市中,他的生产力会神奇地提高15%(科尔维尔,2018)”。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在技术创新之外,将劳动力配置到附加值更高的产业中同样是提升劳动生产率水平的重要途径(林毅夫,2022)。因此,不断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转移,引导小城镇市民向中心城市和城市群聚集是推动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的根本所在,毕竟只有经济发达城市才能给低技能劳动者提供较高的收入(兰小欢,2021)。
发达的城市经济催生了各种服务业新业态,创造了大量新职业群体,但新增就业却未带动城镇化协调发展。本文的发现从就业质量的角度对上述不协调提供了一个解释。更为重要的是,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带来的新职业固然提供了大量灵活且收入较高的工作岗位,但这并不会自然而然地解决城市外来从业者市民化的问题,甚至可能对未来一段时期农民工市民化产生不利影响。无论是传统职业还是新职业,较高的就业质量始终是农民工市民化的基础,但新职业农民工以“保障换收入”的就业特征会显著削弱其市民化的潜力。以往研究一般认为农民工的市民化随收入提高而增强(聂伟,2020),但本文在引入城市房价这一因素后发现,上述因果机制仅在房价较低的城市成立。
事实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房价不利于外来人口定居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建成了世界上最大的住房保障体系(倪虹,2021)。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稳中有降的住房价格和日益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可以改善新市民的居住问题,但对雇佣关系更加灵活的新职业农民工支持较为有限,因为后者的平均收入较低且往往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资格。支持进城农民工在务工地实现市民化是缩小城乡差距、推动城乡一体化的重要途径。大中型城市就业机会多,吸纳大量农业转移劳动者,但人口集聚推高的房价又不利于其留居。本文的发现表明,破解上述难题仅靠调控房价和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是不够的,就业相关政策需要同步发力,以便新职业农民工能够获得应有的公共服务保障。
可见,新职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仅是短期的劳动保障问题,还会溢出就业领域,影响到中长期的城镇化发展和共同富裕的实现。目前各地的制度设计上,以就业为基础的社会保障是外来务工人员获得当地各种公共服务的重要门槛条件,但新职业“收入换保障”的特征破坏了以往的市民化模式,新职业农民工也更难获得城市的公共服务。新职业的出现为新生代农民工到大城市“赚快钱”创造了机会,但长此以往,新职业农民工将发现自己既无法通过社会保障留在城市中,又无法回乡或去其他地方找到满足收入要求的工作,陷于“无根”状态中,不利于社会稳定,也不利于城乡均衡发展。
总而言之,推进新职业农民工的市民化重点在于新职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安排。从目前相关制度试点探索情况看,新职业劳动者中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那一部分是就业保障的重点,其中互联网平台从业者占很大一部分。因此,政策层面尽快出台适合新职业就业特征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当务之急,如何在灵活的雇佣模式下实现“收入换保障”是一大难点。首先,新职业社会保障应具有强制性。本文的发现表明,企业与劳动者自由协商的结果并不符合劳动者的长期利益,也不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其次,新职业社会保障要有灵活性。这主要体现在社保缴费方面,可以试点引入“风险算法”,在各地人社部门的监督下根据劳动者的职业行为确定保险费用。最后,新职业社会保障要有扩展性。建立新职业社会保障并不仅是解决劳动风险这一问题,更要将其与城市公共服务获得联系起来。只有城市公共服务获得有效覆盖新职业群体,新经济和新型城镇化才能实现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