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辉
相伴30年的“老公”去世,继女却不认可他们是夫妻,要求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
20世纪90年代中期,卫校毕业不久的张小兰从湖南老家来到广州,应聘到王春林开办的私人诊所当护士。王春林也是湖南人,比张小兰大十几岁,已离过两次婚,女儿王慧随其第一任妻子在长沙生活,抚养费由他承担。王春林成熟稳重,张小兰年轻漂亮,两人一个主治一个护理,配合默契,日久天长渐生情愫。
张小兰想领证结婚,王春林因为离过两次婚,对结婚有了抵触心理,跟她说:“咱俩只要真心过日子,何必在乎那张纸?我会用实际行动给你安全感。”张小兰没有强求。
诊所的生意非常好,之后几年,两人先后在广州、长沙购买了七八处房产,其中有3间门面房、1套住房登记在张小兰名下,另有存款在她的银行账户里。
见王春林真心对自己好,张小兰把领结婚证的事抛在了脑后。平时两人不管在家还是在外,都以夫妻相称,认识他们的人也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在张小兰看来,自己婚姻幸福,事业有成,经济富足,除了没有自己的孩子,可谓人生赢家。
2021年7月,王春林感到身体不适,到医院一检查,竟是肝癌晚期。在王春林住院治疗期间,张小兰尽心尽力地照顾,王慧只偶尔抽时间来看望一下。
手术后不久,癌细胞还是扩散了。2021年9月30日,王春林病危。在王慧、张小兰及王春林的外甥阙彪和阙彪的一个律师朋友欧某的共同见证下,王春林与张小兰签订了《夫妻财产协议》,约定登记在王春林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的2间门面房、长沙市开福区的1套住房、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的1个车库,归王春林所有;登记在张小兰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燕兴路的3间门面、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的1套住房,归张小兰所有。
王春林与张小兰在协议上签名并摁了手印,还录了视频。王春林还立下遗嘱,由欧律师现场记录:自己名下的2间门面房给配偶张小兰,车库和位于长沙的房产给女儿王慧。口述以后,王春林称太累了撑不住,没有誊写遗嘱。随即,张小兰履行王春林的口头遗嘱,将相关的房屋产权证书和钥匙,以及王春林存款的银行卡都交给了王慧。
2021年10月12日,王春林去世。张小兰以妻子的身份操办了葬礼。葬礼过后,王慧却以父亲和张小兰没有领结婚证为由,不认可父亲生前所立遗嘱以及父亲与张小兰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要求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
张小兰感到无比震惊,认为自己和王春林是30年的夫妻,和王春林签订了财产协议,又有遗嘱作证,王慧要求继承全部遗产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一气之下,她委托律师起诉到法院,要求以王春林妻子的身份分割他的遗产。
只因没有结婚证,30年夫妻竟成了“相互扶养的搭伙人”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调查发现,王春林的遗产包括不动产和现金两部分。不动产包括位于广州的2间门面房、1个车库,位于长沙的1套住房;现金遗产为银行存款合计289万元及利息、国债收益近73万元及利息,其中由王慧保管的银行存款为105万元。
另查明,王春林和张小兰共同生活期间,未登记结婚,未生育孩子,二人共同经营诊所。王春林去世后,张小兰支出王春林丧葬费1.5万元,并从其保管的银行卡分多笔先后转出168万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小兰和被继承人王春林到底是什么关系,以及王春林的遗嘱是否有效。
张小兰认为,她和王春林一起生活了30年,他们的关系是事实婚姻关系。而且王春林和她签订了《夫妻财产协议》,只因身体原因没在遗嘱上签字,说明王春林认可他们的夫妻关系,她有权以妻子身份分割并继承王春林的遗产。
王慧答辩,她不认可张小兰和王春林是事实婚姻,認为两人只是互相扶养的搭伙人,也不认可遗嘱的效力。她说,从9月30日的视频可以看出,王春林精神状态不错,能自主清晰表达,具备立其他形式遗嘱的条件。既然王春林能够订立《夫妻财产协议》,而且又具备见证人、录像条件,为何不肯立效力更高的遗嘱?王春林以太累为由没在拟定的遗嘱上签字,就说明他不认可该遗嘱内容。因此,该遗嘱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自1994年2月1日起,凡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张小兰和王春林没有领取结婚证,也无法提供两人一起生活的具体起始时间,因此无法认定她和王春林系事实婚姻关系。而张小兰与王春林共同生活数十年,一直未补办婚姻登记,也未举证存在客观上不能办理的情形。因此,张小兰主张其与王春林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等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那份遗嘱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遗嘱的形式主要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多种。本案中,张小兰主张王春林所立遗嘱属于情况危急下有见证人记录的口头遗嘱。根据相关法律,危急情况指的是导致遗嘱人无法以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公证等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况。而从9月30日立遗嘱时的视频可以看出,王春林意识清醒,阅读并签署了《夫妻财产协议》,现场具备纸笔和印泥,有充分的立其他形式遗嘱的条件。现场见证人也确认,王春林签署《夫妻财产协议》后就表示累了,没有誊写、签署那份自书遗嘱。从以上事实可以认定,他系自主放弃订立遗嘱。
综上,法院认为王春林立遗嘱时不属于情况危急,对其口头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定。而且,王春林过后也未订立其他有效遗嘱,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对于张小兰与王春林的关系,法院认为,两人虽然不构成事实婚姻,但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张小兰在生活上照顾王春林,事业上与王春林共同经营诊所;因王慧定居长沙,王春林绝大部分时间由张小兰陪伴;在王春林晚年病重之际,张小兰履行照顾之责,负责处理其后事。因此,王春林与张小兰不管是经济上还是情感上,都已形成了相互扶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1条之规定,张小兰应分得适当的遗产。
最终,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张小兰对王春林遗产中不动产部分可分得30%,现金部分可分得25%。同时,法院对王慧认可的1.5万元丧葬费从遗产中扣除。
判决下达后,张小兰与王慧都没有提出上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冯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