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康云,邓桂英
(湖南科技大学 人文学院,湖南 湘潭 411201)
1967 年,戈登·塔洛克的著作《关税、垄断和偷窃的福利成本》首次将寻租理论引入了社会学研究。寻租理论认为,拥有公共权力的社会组织和部门都拥有“寻租”的资本,并潜在地成为寻租活动的对象[1]。20 世纪90 年代中后期,寻租理论被学者应用于新闻传播学领域。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使传统媒体面临着巨大转型的经营压力,行业发展艰难。行业准入门槛低、道德法律规范不健全等问题,使得各种新闻道德问题层出不穷,新闻寻租现象也在不断发酵,并从个人寻租向集体寻租蔓延。“新闻寻租”指的是新闻媒体不当地运用社会赋予的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的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包括“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新闻敲诈”等。“新闻寻租”的滋生不仅会导致公众信息知情权被侵犯,还会大大降低媒体公信力,危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社会的安定与秩序。这一问题与形势亟待我们重视与探讨。基于此,本文依托媒介权力和社会治理等相关原理,分析新闻寻租乱象的表征及成因,并尝试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旨在为抵制新闻乱象、重塑传媒公共性提供借鉴和启示。
在日益复杂和多元的媒体环境下,新闻界或新闻从业人员为谋求不正当的政治、经济利益而滥用新闻媒介权力,“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新闻敲诈”等寻租及腐败行为愈演愈烈,极大地损害了公共利益。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媒体的急剧变革,又使当下的新闻寻租呈现出新的特点。
传统媒介时代,只有媒体可以利用其自身的媒介资源进行寻租。互联网、大数据、云链接等内容的普及,使新闻实现了从传统媒体向网站再向移动客户端的现代化转变。网络时代的新闻寻租也因此蔓延各种网络平台。
在资深媒体人陈杰人的敲诈案事件中,陈杰人作为一名自媒体人,却打着正义和法律的旗帜谋取不正当利益。他先在网络上发布虚假负面信息,进行恶意炒作、煽动事端等,然后以帮助受害者“删帖”为由,向被害人索取财物,涉及金额巨大,危害公众利益。网络媒介时代,社交平台的用户、自媒体人等都可以发布信息,凭借互联网的高效传播获得流量进行新闻寻租,这折射出网络平台巨大的潜在寻租空间。与传统媒体时代的新闻寻租不同,网络时代的新闻寻租门槛低,现代化程度高,网络平台新闻寻租乱象频发。
“有偿不闻”是新闻媒体或新闻从业者以不发新闻的形式换取利益的新闻寻租行为。“有偿不闻”这种形式本就具有难以追踪的特性,而“公开的秘密”“有偿不闻”的出现,表明新闻寻租行为已经衍生出较为完备的上下游体系和完整的寻租利益链。近年来,不少所谓的微博“大V”发布明星绯闻预告,通过描述绯闻明星的身份特征和绯闻梗概,定下曝光的具体时间来引发广大关注,而此类“预告”最后往往不了了之。这其中有虚假宣传获取流量的案例,也不乏通过预告来暗示相关绯闻明星为维护自身形象提前支付高额“封口费”的案例。可见,在新闻寻租中,处于上游的“被寻租者”对此类行为已经达成了共识,而处于下游的新闻受众则由于寻租形式的隐蔽性等对此类新闻寻租行为无从察觉。新闻生产者通过制造寻租新闻,以负面报道威胁“被寻租者”与其合作、配合公关公司有偿删帖等行为,形成一条完整的寻租利益链。
市场经济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使企业等经济主体的风险增加,舆论的影响备受关注。一些企业会积极寻找公关公司维护企业形象,并控制公众对其风险评估的意见,这些企业甚至为了维持风评而选择支付“封口费”“广告费”等。企业对舆论的过度重视和市场经济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让企业更加合规谨慎经营,也造成了传媒公司—企业—公关团队之间的恶性互动。
同时,媒体进行新闻寻租、挖掘上市公司的负面新闻并将其写入新闻,涉及成本低,而获利的“封口费”和“广告费”高,这两者之间巨大的利益差额吸引了许多媒体以权谋私、恶性竞争。如“沈颢案”中,三家涉案媒体曾利用其在行业内的广泛影响力,与公关公司勾结,通过发布负面新闻进行新闻寻租的方式,迫使200 多家公司签订协议,进行新闻寻租活动。其中,公关公司充当了新闻欺诈的中介。
新闻寻租乱象的产生受多重因素影响,本文将从新闻寻租产生的市场因素、媒体面临的冲击与变化以及媒体行业环境等方面分析新闻寻租乱象产生的原因,以便相关单位能够对症下药、标本兼治,从根本上扼制和治理新闻寻租的不正之风。
市场结构,一般是指在生产领域中的买卖方之间、卖方之间、买卖方与欲买方之间以及其潜在购货者之间的各类市场关系和形成这些关系的原因与特点。迈克尔·波特的《竞争战略》归纳了三个基本策略类型,即成本领先、差异化、资源集中[2]。新闻寻租能为买方提供差异化服务,即其他媒体不能为买方提供的、掩盖丑闻或发布有偿新闻的服务。对此,以下分别从买方市场(被寻租者)机会成本和卖方市场(寻租者)沉没成本两方面,对成本领先这一新闻寻租乱象产生的产业经济学因素进行分析。
买方市场的低机会成本是寻租行为发生的诱因之一。机会成本,是指公司为了进行一项经营活动而舍弃另一种经营活动的时间,又或者在通过某种活动获取一种收入后,而舍弃的另一项收入。即某一种从事社会活动的报酬或收入为正在进行的社会活动的机会成本。新闻寻租的现状之一就是上下游产业链的完备,而这其中的新闻寻租的买方市场也对寻租行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新媒体背景下,舆论监督对企业发挥着很关键的作用,而规避舆论风险的方法有二。一是端正自身,杜绝一切可能的违规经营行为,对于某些本就不合规或存在灰色收入的企业来说,要做到这一点则意味着要放弃的收入与成本或是整体整顿花费的时间与精力是巨大的,机会成本高昂。二是把控舆论的源头风口,即向媒体交“广告费”“封口费”。“21 世纪网”一案中提到,负面新闻报道的“广告费”大致在20 万至30 万之间,但这一金额对上市企业来说,是比方法一的机会成本低很多的。因此,对于新闻寻租的买方——企业来说,将不再为了良好风评单纯地进行高机会成本的合规竞争,而会更多地选择机会成本低的“封口费”“广告费”等方式。
卖方市场(寻租者)的低沉没成本特点也是导致新闻寻租乱象的原因之一。沉没成本是指以往发生的、但与当前决策无关的支出。从管理角度看,以往发生的支出只是造成当前状态的一种因素,所以在决策时必须考虑的是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而不是以往的支出。我们要去完成一件事情时,不但要看其对自己有无好处,而且要看过去是不是已在该事情上有所投入,这种无法收回的代价,如时间、资金、精力等即为沉没成本。对于传媒公司而言,虽然调查一家上市公司是否违规经营或为公司高层等负面消息所花费的成本是不可收回的,但却并不高昂。在新媒体背景下,发布一条负面新闻对传媒公司来说则更简单,因此当传媒公司向某个企业进行媒介寻租时,他们在这项活动上已投入的不可收回的支出是较少的。不难发现,低成本的买卖市场结构造成了对新闻寻租买卖方市场的纵容,成本领先给新闻寻租现象的发展提供了土壤。
我国新闻传媒行业“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双重属性,代表着媒体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外部环境与自身效益的影响。产业管理学中的SCP(Structure—产业结构、Conduct—组织行为、Performance—生产管理业绩)模型理论认为,特定的产业结构决定了相应的产业组织行为,而相应的产业组织行为又决定了产业管理成绩。结合SCP 理论,我们发现兼有“企业管理”属性的新闻媒体面临的外部技术冲击与行业结构变化也是造成新闻寻租乱象频发的无法忽视的原因。
新闻寻租乱象频发的外部冲击主要来源于新媒体时代媒体“企业管理”所面临的技术大背景的变化。技术的突破使得原本审核严、多重把关的传统媒体行业的垄断地位被网络媒体所取代,随之而来的是技术与监管制度的不协调、新闻人能力与职业素质的不匹配、受众接受信息量与受众信息判断能力的不同步,这造成了媒体无良、监管无力的混乱现状。从行业结构来说,竞争与需求的变化是新闻寻租行为产生的一大动因。一方面,新闻行业准入门槛的降低,导致行业竞争激烈,而“蛋糕”固定的利润使得更多媒体开始另寻盈利的渠道,以此维持自己在激烈竞争中仍能保持自身收入的状态。一方面,传统媒体对企业负面新闻的传播效率没有互联网时代的媒体快,其影响力度也远不及互联网时代的媒体,这使得新闻寻租的需求发生了变化,很多以往抱着侥幸心理或对舆论并不重视的企业在新媒体时代都开始选择为负面新闻埋单,这也进一步催生了新闻寻租乱象。
行业竞争与需求的变化,决定了传媒公司相应行为的调整。相较于自媒体,行业结构的变化使传媒公司拥有更为广阔的人际关系,因此更具备新闻寻租的条件,也更能因此获利。传媒公司为了更好地迎合时代变化,促成其获利方式的转变,对其内部自身的运营策略与管理方式进行了变革调整,这也导致了新闻寻租从个体行为变成集体行为,传媒公司相应的行为又影响了其对提高寻租收益率的经营绩效追求。新媒体背景下,生产一条新闻的成本变得很低,无论是职业记者还是网友,都可以在网上发布信息,随之而来的是寻租成本的降低,而又由于互联网传播的广泛性,新媒体下的“新闻敲诈”“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往往能够勒索企业以获得更多的利润,寻租收益率大幅升高,因此寻租乱象频发。
媒体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制度环境、法律环境及舆论环境的不合理、不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新闻寻租出现的可能。
其一是制度环境。市场经济的影响与体制管理覆盖的不全面,对媒介权力的异化有着重要影响。20 世纪80 年代以来形成的“一元体制,二元运作”的传媒制度也是新闻寻租出现的主要原因。“一元体制,二元运作”,即传媒既为国家所有,又具有企业性质,需要进行企业性的日常运作管理;既要发挥各级政府喉舌的意识形态功能,又要通过企业自我管理获得收益的运作方式。我国的这种“双轨运行”的传媒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管控了媒体的行为与运作,但新闻媒体在市场竞争中仍然面临巨大的压力。一方面,因其在管理运作上不得不避免的经济属性,加之所有权与管理者的分离,部分媒体为了寻求更大的经济效益,适应市场竞争,采取了不正当的牟利手段;一方面,互联网时代的大量新兴自媒体、传媒公司,受体制管理不充分,其收入与其自身的业务直接挂钩,因此不少媒体会在利益驱使下,凭借其在制度下的隐蔽性而采取类似新闻寻租等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利。
其二是法律环境。关于规范新闻寻租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也是新闻寻租乱象没有得到有力遏制的因素之一。目前,中国尚缺乏健全的媒体法律法规对新闻寻租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和限制,其更多的是通过政府法律或者条例加以惩罚。如陈永洲案件中涉及大量失实新闻报道的问题并未得到人民法院或独立机构确认,刑拘时的媒介审查和不审先判情况也有待商榷。除了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不足,我国在新闻寻租方面的法律判定界限也较模糊。目前,针对新闻敲诈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2015 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广告法,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等的打击力度,但是有关“有偿新闻”的规定仍然分散,有关新闻寻租的法律制度仍然模糊。新闻寻租中的“新闻敲诈”和“有偿不闻”的现象勉强能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受贿罪”和“敲诈罪”来判定,司法解释实际为“新闻敲诈”制定了严格的司法标准。而此前关于新闻敲诈,司法机关的定罪标准和检察机关的标准不一致, 有的定为索贿型受贿罪,有的定为敲诈勒索罪。因此,应该制定更加完善的、针对性的法律,采取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强化对新闻寻租的治理。
其三是社会环境。缺乏舆论监督与社会治理的社会环境,是导致新闻寻租主体行为猖獗的不能忽视的另一重要环境因素。一方面,我国独特的媒介体制使媒体及从业人员手中握有一定的话语权,但没有给予公众和同行有效并且持久的监督权利,媒介往往只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控,而缺乏来自同行业及公众的舆论监督[3]117。同时,我国对新闻寻租知识的普及尚不完全,部分公民缺乏对其违法性的认识,很多群众在面临前文所述的微博“大V”发布明星绯闻预告索取删帖费的行为时,更多的是怀着凑热闹、“吃瓜”的看法,这也使得新闻寻租缺乏舆论监督。新闻寻租现象没有舆论环境的有力制约, 也是新闻寻租日益严重的环境因素之一。一方面,新媒体时代很多新闻寻租行为依靠网络的发布来实现,而在社会治理层面又缺乏对这种行为的成熟治理模式。无论是短视频平台还是社交网络APP,都没有完善寻租行为的监管和处置体系,没有对寻租账号及时封禁,这也是导致新闻寻租泛滥的重要因素。
正如有学者指出,在进行文化建设时要格外注意社会治理,推动政治引领、法治保障、德治教化、自治强基、智治支撑,即政治、法治、德治、自治、智治的“五治融合”社会治理道路[4]。新闻寻租乱象的治理需要多方协同,采用多样化的手段,从整顿寻租市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与舆论监督、优化平台智治等多个方面进行多元共治。
如前文所述,新闻寻租乱象的产生与新闻寻租的买卖方市场密切相关,新闻寻租乱象的治理,需要从整顿新闻寻租滋生和发展的买卖方市场入手,提高寻租成本和代价,斩断设租、寻租利益链。
根据供给需求关系,作为新闻供给方的卖方市场(媒体)是新闻寻租行为形成的重要一环,没有卖方,就没有整个新闻寻租产业链。因此,在分析新闻寻租治理对策时,首要关注点应为如何整顿卖方市场,即如何优化新闻行业结构、提高行业自律准则规范、准入门槛等。一方面,目前一部分媒体暗中勾结,可能需要一次较为彻底的行业洗牌和整顿,重新形成媒体充分竞争的局面,这对减少新闻寻租和保护投资者具有正面意义。一方面,增强新闻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功能同样有助于减少新闻寻租。行业协会能起到对协会成员监督管理的功能,可通过已有的行业协会如“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或新设地方媒体行业协会,由参与的各新闻机构调派人员组成国家监察委员会,对不同新闻媒体进行横向监管。其监管内容有:新闻记者资格审核及记者证申领、发放与使用;新闻记者采访活动备案与违法违纪新闻记者的查处;广告创收与新闻报道分离等。同时,对新闻敲诈行为及其他违反《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规章的行为进行行业内部处分,这样就能起到一个分级的监督治理作用。同时,优化行业结构会增加寻租成本,从而也会使乱象进一步减少。
在供给关系中,有了需求才会有为需求服务的供给方,即使在一些经济行为中供给方会为了获利而创造需求,但本身还是在为需求服务,因此想要整顿新闻寻租行为及其背后产业,在管控作为新闻寻租的卖方媒体以外,还应对买方市场,即企业进行整顿。整顿买方市场,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对企业大力加强有关新闻寻租违法性的科普,同时加大对企图通过“封口费”来实现违法收益或遮盖丑闻的企业的处罚和对其丑闻行为的治理;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直接监管以及行业自律,从源头遏制其进行违规操作,以免发生丑闻事件。极大地减少买方市场的需求量有利于减少卖方市场的供给,媒体利用“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新闻诈骗”等手段获利的机会也会减少,以此实现对新闻寻租乱象的治理。
政府在管理某一行业时,其管理策略的最高层次首先是立法,然后是政府规范,最后是行业自治。新闻行业的特殊性以及新媒体的快速发展,让舆论监督也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管理新闻业、管制新闻寻租乱象时,加强相关法律、行业自律与舆论监督的建设不可或缺。
第一,要加强针对新闻寻租的法律法规建设。必须加强立法建设,使新闻寻租治理有法可依[5],法律的约束效力要远大于道德自律,而现阶段我国关于新闻寻租的法律并不完善,应该尽快制定针对媒体新闻寻租的法律法规,明确媒体权责边界,以法律约束媒体,全面规范新闻行为的合法边界,依法严格治理新闻寻租乱象。第二,要加强新闻业的行业自律和“行业内控”,建立健全寻租自律监管体系,防止新闻报道的异化,遏制新闻寻租问题。新闻业社会管理日趋成熟、完备的标志是传媒的自律[6],除了着重培养新闻从业人员的道德感之外,还要加强行业内对违反新闻党性原则以及行业道德的新闻从业人员的禁入管制,提升整个行业对新闻寻租等违法行为的抵制以及惩治力度,让每个违反制度、破坏公正的新闻从业者受到全行业的抵制和批判。第三,要通过互联网、电视新闻等形式,培养公民对新闻寻租行为的判定意识,让公民认识新闻寻租的危害以及背后的违法性,让他们能够自觉地保障自身的知情权,参与到监督新闻业的行列当中,主动揭露、抵制任何“有偿报道”“有偿不闻”“新闻敲诈”等活动,发挥公众的舆论监督作用,进而获得更好的治理效果。
平台治理模式的不足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导致寻租行为的发生。在加强行业自律、法律建设和公民知识教育的同时,新闻寻租的治理也要着力完善网络管理和服务,进一步形成新闻寻租治理合力。充分利用“互联网+”时代下的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利用第三方平台对新闻媒体公司进行动态监督、提前预警并适时面向大众发布结果,对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新闻报道要具有一定的保护意识,并随时做好备案工作,以防范寻租中的私下删除行为[3]119。突出平台牵引、强化数据驱动,通过多种手段优化平台智治,对新闻媒体发挥应有的规范与警示功能。全过程管控、全流程监督的平台智治,有利于打造匹配新闻媒体健康发展的平台环境,可以更有效地遏制寻租乱象,构建良好媒体生态。
新闻媒体的权力滥用和权力异化,滋生了新闻寻租乱象。新闻寻租的模式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发展出现了新变化:集体寻租模式出现,现代化程度也日益提高,上下游产业链完备,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链。新闻寻租带来的虚假新闻泛滥和公众知情权的损害,导致作为“社会公器”的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受到极大质疑,新闻寻租乱象亟待有力遏制。媒介权力和社会治理等相关理论和方法的引入,为解决传媒的经营管理及制度层面的诸多问题提供了新思路和新启发。新闻寻租乱象的治理可以采取内外结合的双层治理方式,一方面增强新闻媒体的行业自律、优化新闻媒体的行业结构;一方面则整顿“有偿新闻”等买卖方市场,完善新闻业顶层设计,优化法律监管体系。只有多方协同、多管齐下、多元共治,才能建立起新闻寻租治理长效机制,提升新闻媒体的公信力,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作为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