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罗梓瑶(1994—),女,中国香港人,华南理工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当前,算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新闻行业的广泛运用,使新闻机器人成为各大媒体组织中的新角色,发挥新闻文本的生产与分发的作用,形成机器人新闻。然而,机器人新闻也面临诸多法律问题,引发学界和业界广泛关注和深度探讨。文章通过文献综述阐述机器人新闻的起源与运用,分析机器人新闻的内容建构,涉及新闻标题概括性高、新闻导语要素完整、新闻主体契合布局、新闻背景资料丰富,并从“运行逻辑:探究隐藏的新闻框架与预设的价值取向”“客体文本:区别于单纯事实消息”以及“创造性思想:传受双方合意下的创造性感知”三个方面分析机器人新闻享有版权保护的原因,深入探究其版权的归属问题,以期进一步规范机器人新闻的运用,为机器人新闻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机器人新闻;版权;创造性思想
随着算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新闻行业的广泛运用,新闻机器人逐渐进入新闻生产场域,成为各大媒体组织中的新角色,发挥新闻文本的生产与分发的作用,提高新闻生产与传播效率。新闻机器人指一套自动采集数据并使用算法语言将其转化为人类可读内容的软件或程序。算法指包含一些排列复杂的数学规则、能通过预先设定的步骤解决特定问题的计算及程序[1]。正如麦克卢汉在《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中提出的:“任何一种传媒技术的运用都会为世界引入一种全新尺度。”随着新闻机器人的广泛运用与机器人新闻的成熟发展,机器人新闻被引用、转载等,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甚至出现洗稿等现象,这备受学界和业界广泛关注,并对机器人新闻文本是否可以取得版权保护展开激烈讨论。
2019年,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判决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胜诉。该案的判决书指出,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其外在表现形式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内容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这满足我国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由此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目前,学界和业界关于机器人新闻是否应享有版权的主要争论集中于新闻机器人的主体性认定及机器人新闻文本的独创性判断。因此,文章探究机器人新闻版权的归属问题,以期进一步规范机器人新闻的运用,为机器人新闻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一、文献综述:机器人新闻的起源与运用
机器人新闻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底特律自由新闻社的记者菲利普·梅耶通过计算机进行数据分析并得出“在校大学生和高中辍学者参与骚乱的频率具有相似性”的结论[2]。2006年,美国汤姆森金融公司正式推出新闻机器人,新闻机器人通过电脑算法程序,负责撰写经济和金融方面的新闻[3]。2014年后,《洛杉矶时报》《华盛顿邮报》以及美国联合通讯社等新闻媒体和机构纷纷引入新闻机器人参与新闻稿的撰写。2015年9月,腾讯财经频道发布《8月CPI同比上涨2%创12个月新高》,该新闻报道由新闻机器人Dreamwriter撰写,开启我国机器人新闻的先河。在这之后,新华社的“快笔小新”、第一财经的“DT稿王”、《南方都市报》的“小南”等被广泛应用于新闻生产领域。由此,机器人新闻的全自动化新闻生产模式、大数据驱动的新闻生产体系以及即时触发式的新闻生产速度等,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记者等传统新闻工作者对突发新闻报道的不足,促进新闻行业呈现新业态。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新闻版权保护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在便士报出现时期,报纸主要扮演的是宣传角色,新闻被视为无版权的作品,而在新闻商品化后,新闻被赋予商品的属性,并涉及版权问题。在国外,英、美、法等国家在新闻版权保护的问题上历经长期的立法争议,这主要因为新闻版权保护面临一系列的公共性挑战。也就是说,如果过度强调新闻版权保护,就有可能会阻碍信息的流通和传播,损害公众的知情权。对机器人新闻而言,在我国,部分学者认为,机器人新闻的创作主体不是自然人,新闻机器人不具有人格权,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和对象;也有部分学者认为,机器人新闻应通过扩大著作权主体范围、设置“独立完成”要件等来定义其是否具有版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以“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等为简单表达的单纯事实消息不享有版权,而凸顯创造性的观点并具备一定人格权的自然人以及体现作者人格的作品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和对象。从主体来看,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仅限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而新闻机器人尚无法被列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从客体上来看,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仅限于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由此,部分学者认为,即使机器人新闻技术发展成熟,也只能证明新闻机器人创作的文本符合作品文体范式和语法要求,并不意味着机器人新闻可以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4]。
随着机器人技术的日益成熟,机器人新闻逐渐区别于单纯事实消息,与记者等传统新闻工作者创作的新闻的界限逐渐模糊,由此,笔者认为,从主体层面来判断机器人新闻不享有版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已然不适用于当下的语境。从工作原理来看,新闻机器人撰写新闻主要是利用大数据算法程序建立数据库,依托记者等传统新闻工作者在前端输入热点词汇进行学习,并在数据库中寻找数据、信息和模型,自动化整合生成新闻稿件,这区别于新闻六要素形成的单纯事实消息。因此,笔者认为,判断机器人新闻是否享有版权保护应参照作为自然人的记者等传统新闻工作者创作的新闻作品的客观标准,拓展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范围,进一步讨论与认定机器人新闻的版权问题[5]。
二、机器人新闻的内容建构
判断机器人新闻是否享有版权的重要前提是,新闻机器人自动生成的新闻文本是否具有独创性。在我国,通过新闻机器人进行新闻创作的平台主要以腾讯新闻、今日头条为代表,前者主要集中于财经新闻报道,后者则集中于体育领域。笔者通过探析腾讯新闻和今日头条的新闻机器人撰写的文本内容、结构和语言表达,发现机器人新闻虽然改变了传统新闻生产模式,但是在新闻写作范式上仍遵循了传统新闻的写作定式和章法,与记者等传统新闻工作者创作的新闻作品在文本层面上具有相似性。
(一)新闻标题概括性高
新闻标题可以说在新闻报道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一则优秀的新闻一般会具备独特的思想性和深刻性的标题,新闻标题不仅能吸引读者,帮助读者理解新闻主要内容和意义,而且会直接影响读者对新闻内容的评判。腾讯财经的新闻机器人Dreamwriter撰写的财经新闻标题通常以某某股票涨跌百分比+报多少美元+市值成交多少美元,或某某股票涨幅+新高+报多少点数,或某某股票开盘指数+报多少点数+什么板块领涨等为标题。例如,《平安银行涨2.6%,创近3个月新高,报14.62元》不仅介绍平安银行的主营业务,还围绕标题展开描述,引用大量数据解释平安银行股价为何会上涨并对机构的评级购入提出建议。由此可见,新闻机器人撰写的新闻在标题上会高度概括新闻内容,并利用数据完善标题,抓住新闻表达的核心内容,让读者一目了然。
(二)新闻导语要素完整
新闻导语是新闻报道的开头部分,其通过简短的一句话或一段文字介绍新闻内容主题,具有开门见山的效果。从研发至今,今日头条的新闻机器人xiaomingbot实时跟进不同的体育赛事,尤其是对篮球赛事的新闻报道,其通常用一句话对赛事的时间、地点、队伍、结果进行简单的概括,而对足球赛事的新闻报道则更为详细。例如,《英超:努涅斯双响,利物浦主场3-1战胜南安普顿》的新闻导语不仅有时间、地点、赛事队伍,而且对进球情况进行梳理,并得出结论即利物浦主场以2球优势战胜南安普顿。总体而言,新闻机器人撰写的新闻导语不仅简洁、概括性强,要素完整,而且充分展现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让读者通过观看导语即可基本了解新闻报道的大致内容和重要信息。
(三)新闻主体契合布局
新闻主体顾名思义是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部分,是新闻信息得以传递的重要文本载体。新闻机器人通过收集大量数据并梳理新闻事件发展,在保证新闻真实性的同时准确地扩充新闻导语中的内容。例如,在今日头条的新闻机器人xiaomingbot撰写的《英超:努涅斯双响,利物浦主场3-1战胜南安普顿》中,该新闻主体涉及比赛进程的第5分钟、15分钟、21分钟、62分钟、66分钟双方队伍犯规情况,以及第59分钟、87分钟双方替换人员情况和第6分钟、9分钟、18分钟、21分钟、42分钟双方进球情况,并配以当时赛事的进球动图,让读者更真实地了解现场的进球情况,也详细呈现队伍的出场阵容、队伍人员球场站位以及比赛的胜负情况,还简要补充双方队伍的近期赛事信息。可见,新闻机器人在撰写新闻时并不是在模板中对内容进行生硬的堆砌,而是将不同的新闻材料进行铺垫、整合,有层次地展开全面陈述,对新闻导语进行有效补充,使新闻主体契合布局。
(四)新闻背景资料丰富
新闻背景一般指新闻事件或新闻人物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与条件,对新闻事实具有说明、补充和衬托的作用,能够帮助读者更加清晰地理解新闻报道事件。一方面,新闻机器人能够迅速搜集和抓取大量数据,并快速筛选出新闻事件主题的相关资料,突破记者等传统新闻工作者收集资料的局限性,甚至可以实时监测新闻现场,开展新闻写作。另一方面,新闻机器人能够延伸资料收集的时空范围,利用大数据进行多维度分析,挖掘全新的新闻价值,弥补记者等传统新闻工作者撰写新闻报道的不足。
综上所述,新闻机器人撰写的新闻具有可读性,并不是单纯事实消息,在文本层面与作为自然人的记者等传统新闻工作者所创作的新闻内容相似,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独创性的标准。
三、机器人新闻享有版权保护的原因分析
随着机器人技术的发展,机器人新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突破文本的模板化,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独创性的标准。如果将机器人新闻划在版权保护范围外,可能会导致机器人新闻文本被随意使用,侵犯机器人新闻的拥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相关各方应进一步讨论与探究机器人新闻版权保护。目前,新闻机器人的生产文本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的范畴,在一定程度上使读者在接收层面难以辨别新闻报道的撰写者是新闻机器人还是记者等传统新闻工作者。在此背景下,笔者认为,相关各方应拓展机器人新闻的版权保护范围,赋予机器人新闻版权保护。
(一)运行逻辑:隐藏的新闻框架与预设的价值
取向
新闻框架是新闻媒体对新闻事实进行特定选择与呈现的边框设定。在新闻文本[6]中,新闻框架通过特定的符号体系予以表现,并建构新闻事件,这一过程也是检验新闻的真实性,使新闻文本达成客观性和倾向性统一的过程。基于绝对意义上的客观性并不存在,记者等传统新闻工作者在进行新闻创作时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自身认知框架的影响。机器人新闻作为第二性的产物,基于记者等传统新闻工作者加工后的信息抓取,并不是直接源自第一性的客观事实存在,从这个角度来说,其也是在一定框架下的产物。
机器人新闻的生产模式可分为两种:一是新闻机器人通过在数据库中进行搜索与识别,自动判断具有新闻价值的热点事件并报告给记者等传统新闻工作者[1];二是记者等传统新闻工作者在算法程序中进行前期设置与更新,使新闻机器人根据相关数据自动生成新闻文本。无论是按照哪一种生产模式,新闻机器人的新闻生产活动都离不开人类的痕迹,反映人们在某种价值偏向下的选择。因此,笔者认为,虽然机器人新闻不是由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创作的,但是对其主体性的认定也不能仅以“不属于自然人范围”为由进行判断,而应进一步延伸法律主体范围,将新闻机器人视为有限人格的法律主体。
(二)客体文本:区别于单纯事实消息
随着新闻机器人被广泛应用于新闻生产领域,其适用范围的窄化也在一定程度上日益凸显。目前,新闻机器人自動生成的新闻内容以财经、体育、社会民生为主,尚无法完成记者等传统新闻工作者所独有的深度报道。然而,在实际上,通过数据收集与深度学习,新闻机器人依托预设模板进行文本生成,已然完成对事实信息的消化与吸收,并创作出不同于单纯事实消息的个性化内容。一方面,新闻机器人会不断回顾和审读所使用的框架及相关的“故事点”信息,并将句子与人类自然语句文本进行比对和替换,让由算法生成的枯燥文字变得更具可读性[7]。另一方面,依托某些算法,新闻机器人会在新闻报道文本的生成过程中加入随机因素,选择多种复杂的叙事语气,使基础故事模板更加灵活。由此,新闻机器人所生成的新闻文本与作为自然人的记者等传统新闻工作者所创作的新闻并无本质区别。也就是说,机器人新闻区别于单纯事实消息,在一定程度上呈现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独特性。
(三)创造性思想:传受双方合意下的创造性感知
新闻创作本身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通过新闻文本这一特定形式予以展现[8],是否具有创造性思想是作品的重要衡量标准,也是新闻创作能否享有版权保护的重要前提。从认识论角度来看,创造性思想需要包括传者创造性思想编码及受者创造性思想解读两个方面,新闻作为一种知晓型消息,是否具有创造性可以从受者是否能感知到创造性出发,如果传受双方能够在创造性感知上达成合意,那么新闻创作则达成创造性的目的。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成熟,机器人新闻已经摆脱简单的文本拼凑与堆砌,能够创造出具有灵韵的内容。例如,作为封面新闻的小封机器人拥有自己的诗歌专栏—《小封写诗》,其能够在一个小时内生成几百首各具特色的诗词。由此可见,在当下的媒介技术语境中,新闻机器人所生成的新闻内容已经让受者感知到文本的创造性,相关各方并不能因新闻机器人不属于法律范围内的自然人主体而否定机器人新闻具有版权,则应探究新技术语境下的多种新闻写作主体,拓宽新闻机器人的有限人格主体。也就是说,在新闻机器人成为新闻文本创作主体的媒介语境下,从法律框架的视角来看,新闻机器人所生产的文本内容不应被视为数据堆砌的产物,而相关各方应重新审视新闻机器人在新闻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独创性问题,将新闻机器人视为具有有限人格的法律主体。
四、反思与总结
正如英国作家查尔斯·狄更斯在《双城记》开篇所述:“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当前,在学界进一步讨论和探究机器人新闻是否应当享有版权保护的同时,机器人新闻在内容生产方面也面临侵权风险,如新闻机器人对隐私、其他新闻文本的侵权责任该由谁负责?机器人新闻产生虚假或者错误内容时应如何认定责任主体等。为了防范机器人新闻的侵权风险,相关各方应厘清机器人新闻的责任主体归属,从法律层面规范机器人新闻的合理应用。也就是说,基于机器人新闻创作涉及的算法设计者以及使用者层面,机器人新闻在版权上的责任主体归属应在两者中实现相互制约和管制。
目前,机器人新闻的主要责任主体是新闻机器人的开发者和使用者,而互联网公司、媒体机構等平台作为新闻机器人的开发者、使用者,应秉持双方的设计和使用初衷,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舆论导向,尊重新闻事业,提高专业素养,确保新闻机器人发挥正确舆论引导的作用,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和规范,生产出真实、可靠的新闻报道。
随着技术环境的改变,新闻机器人在新闻生产领域占据越来越重要的生产地位,促进新闻行业的新业态发展,进一步明确机器人新闻的版权保护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探讨机器人新闻是否能够享有版权保护时,笔者认为,自然人等作为创作主体的单一标准已然不再适应当前的媒体环境,除了主体,新闻文本的表达形式、读者的阅读感知视角也应作为机器人新闻版权保护的衡量标准,如果新闻机器人基于新闻媒体机构对数据库搭建、文本生成触发条件、文本表达风格等个性化设定生产新闻文本,使机器人新闻具有新闻写作的逻辑而非随机内容组合,符合文字作品的要求并具有可读性、审美性,那么相关各方就应判定其具有独创性[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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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滕瀚.机器人新闻:智能传媒的发展[J].视听界,2016(06):7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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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周勇.机器人新闻著作权保护研究[J].编辑学刊,2019(01):13-17.
[8]霍凤,郭小安.新闻机器人的主体性界定及著作权保护策略[J].出版发行研究,2021(08):5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