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民事虚假诉讼的制度完善

2023-12-08 05:20李杉
客联 2023年8期
关键词:线索调查权协调机制

李杉

摘 要:民事虚假诉讼不仅损害合法权益,还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虚假诉讼的监督有天然的优势,但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过程中仍然存在监督质效不高的问题,本文从民事虚假诉讼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对完善民事虚假诉讼的相关制度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民事虚假诉讼;线索;调查权;协调机制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对民事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要树立精准监督理念,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完善各类机制建设。在“精准监督”上下功夫,就要摒弃搞粗放式办案,防止片面追求监督数量①。精准监督理念是顺应时代要求的,能够解决民事检察监督质效不高、权威不足等问题,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更高期待。

一、虚假诉讼监督必要性问题

民事虚假诉讼不仅损害合法权益,还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虚假诉讼的监督有天然的优势,如《民事诉讼法》已明确检察机关对法院诉讼活动是进行的全过程监督,无论是发生在普通审判程序的虚假诉讼还是在执行程序、特别程序中的虚假诉讼,均可纳入检察监督范围;又如检察机关有调查核实权,为监督纠正虚假诉讼案件打下坚实证据基础。因此,检察机关完善相关机制后,在虚假诉讼监督中取得实效,更能够体现民事监督工作的作用及司法权威。

二、虚假诉讼监督困境分析

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首次提出虚假诉讼概念至今,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逐年递增,但是虚假诉讼监督过程中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线索发现难

从通常意义上讲,监督有两种功能:一是预防错误的发生;二是纠正已发生的错误②。审判权具有消极性,重在引导诉讼过程及居中裁判,检察权同样无法避免滞后性,其很难提前介入,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如果其违背立法本意,运用技巧虚构诉权等,检察机关就难以发现。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往往并不参与到具体民事诉讼中,并不是民事诉讼的”亲历者”,难以全面掌握案件证据材料,发现案件存在虚假诉讼也较困难。

(二)案件查证难

由于对虚假诉讼的性质、概念还不甚明晰,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监督案件中调查还是手段比较局限。虚假诉讼案件一般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常常存在虚假证言、虚假书证,审查难度较大,很难获得当事人对事实虚假诉讼的承认。检察机关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民事部门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没有侦查权,只有一般性的调查核实权。这种调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监督职能行使,缺乏有效可行的联动监督机制。

(三)惩治追责难

现目前,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都对在办理虚假诉讼过程中,都抱有审慎的态度,且各自为政、单独行动,缺乏配合和沟通,未能建立以防范、监督虚假诉讼为宗旨的联合联动机制。由于对制造虚假诉讼责任者民事责任追究力度有限、刑法相关罪名还有真空,导致对相关涉案人员惩治不到位,存在“追责难”的问题,违法成本低,亦就导致虚假诉讼存在治而不绝的现象。

三、虚假诉讼监督制度的完善

结合上述虚假诉讼中存在的问题,本文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实务思考,以期能进一步推动完善虚假诉讼监督制度。

(一)畅通虚假诉讼监督渠道

1、运用大数据主动查排查案源。当前公检法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均有不同的难点,法院难在民事诉讼中的甄别、公安机关难在虚假诉讼罪的認定,而检察机关面对的是案源的匮乏。这种情况下,应当畅通虚假诉讼监督渠道,不能仅仅依靠当事人申请、案外人举报等,应当积极运用最高检部署的民事检察指挥监督平台和中国裁判文网等进行筛选。

2、适当降低受案门槛,完成初查工作。民事诉讼的监督必须要考虑不同的纠纷类型、不同程序、不同阶段,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不加以区别对待就可能违背法治、法律的基本原则、影响检察监督的效能、损害检察权威。③虚假诉讼它的目的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直接扰乱司法秩序,挑战司法权威,因此,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应当将受理程序提前,通过初查工作更能筛选出更多有价值的线索。

(二)加强调查核实权的运用

1、优化调查核实的程序,强化调查核实权的刚性。我们在可操作的范围内,应当充分运用检察资源,规范优化调查核实权。例如,与法警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在一些关键性证据的调取上,可以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保护检察人员安全为由,在法警的辅助下完成调查取证工作。使当事人在心里上产生威慑作用,从而使得调查核实取得很好的效果。

2、进一步明确民事调查核实取得证据的效力。

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所获得的证据材料分为两类:一类是证明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的证据,这类证据可以直接作为监督证据来使用,向人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另一类是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是否错误,这类证据需要双方当事人质证。④但笔者认为,对于第二类证据也应当细分,如果是符合调查程序,亦有执法记录仪等设备的监控下,当事人在调查笔录中签名的言辞证据,亦同样不应当再质证,否则削弱了检察院调查核实权的权威,使其难以发挥真正的作用。

(三)加强协作确保惩处到位

1、优化内部配合。虚假诉讼涉及刑民衔接的问题,要有成效的办理一个虚假诉讼案件,可能涉及到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沟通协调、公诉部门、立案监督部门、民事检察监督部门的通力协作,因此,要优化内部配合,畅通线索移送机制,各部门相互借鉴调查手段和技巧,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才能共同促进精准打击虚假诉讼行为。

2、强化外部协作。公检法之间应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交流,构建民事审判与刑事立案有效衔接的工作常态化机制,完善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共同维护司法秩序。⑤通过线索移送与公安机关协作,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方向,同时加强与法院密切联系,在证据认定、调查配合、审判阶段达成共识,最终整体推进切实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

注释:

①参见:《民事检察监督理念在实践中逐步丰富和深化— —专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载《人民检察》2021年第21-22期

②邢和平:《浅议虚假诉讼中检察监督的完善》,载《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9期。

③张卫平:《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实施策略研究》,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1期。

④王慧俪:《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行使的若干思考》,载《新时代民事检察的理论与实践》

⑤俞小海、邓梦婷:《虚假诉讼罪的司法实务反思与规则重塑-----基于对近三年全国虚假诉讼罪司法案例的实证分析》,载《犯罪研究》2019年第2期。

猜你喜欢
线索调查权协调机制
职务犯罪案件办案衔接机制研究
完善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机制研究
检察机关调查权的行使
电影《钢琴师》中音乐设置与剧情关联探究
行政调解研究——以交通纠纷为例
地方电视民生新闻如何找线索
论我国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协调机制的完善
五月之子的曲折人生
京津冀一体化过程中政府协调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相关利益主体协调机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