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萍
摘 要:人口老龄化成为当今世界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中国老龄化的问题也越来越严峻。当前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国家政府应该主动适应老龄社会带来的挑战,正视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健全养老服务立法体系、明晰各方责任边界、规范执法和完善养老服务法律救济途径,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法治化保障。
关键词: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治化保障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老龄化的问题也越来越严峻。面对人口老龄化这个世界性难题,《“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期间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和宏观布局。为促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高质量发展,必须要以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实施作为保障。
一、提高立法质量,健全养老服务立法体系
(一)制定养老服务专业性法律,保障养老服务体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
在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突出的今天,国家应提高养老服务的重视程度和扶持力度,出台养老服务专项法律,明确各类主体的职责、权利与义务与法律责任,以专业性法律维护老年人的各项权利,保障各养老服务主体在运营过程中的权利,充分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为养老服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化环境,规范养老服务的发展,保持经济平稳且较快的发展。
(二)完善相关配套立法,保障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化发展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涉及产权、金融、法律、医疗、食品安全、专业人才培养等多个方面,我国应针对老年人福利、医疗保健、长期护理保障、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尽快形成统一的普惠性立法安排,同步推进出台其他配套的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等职能,促进家庭、社区和机构养老的协同互补,构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养老方式,促进养老服务体系长久、良性发展。
(三)适时出台区域性与行业性老龄政策,保障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在未来我国应加强细分业态的标准化、法制化建设,结合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以及区域内和行业内人员流动情况,努力构建区域统一的养老产业网络,或者行业性养老机构,提供具有专业照护能力的居家服务。为此也应对此类情况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区域化、行业性养老服务提供法治保障。
二、明晰各方责任边界,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在社会化养老服务领域,社会组织、社区、家庭、公众等其他主体都可以合法地参与养老服务,要明确政府与参与各方的责任,有效、适度发挥政府职能,积极推动养老服务的健康发展。
(一)政府與社区组织权责的进一步明确
作为社区养老服务建设的主导者和推动者,政府应进一步明晰其在社区养老服务中的职责,发挥其引导、扶持、规范与监督职能。一是通过制定养老服务的专项政策和法律法规,调动其他主体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加强养老服务的法治化建设;二是加强引导与约束,积极协调、发挥相关部门在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中的作用,为社会化养老创造公平、竞争、有序的社会环境;三是加强对养老服务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大投入,为社区养老服务的健康发展提供持续的资金扶持;拓宽筹资渠道,通过宣传、号召等手段,鼓励和支持其他主体参与养老服务。
(二)明确政府与市场责任,培育健康的养老服务市场
重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的职能从政治统治转变到约束与引导、提供公共服务上和监管等方面:一是通过政策、经济、法律等工具的引导功能,为民间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将政府投入与民间投入相结合,共同承担养老服务的责任;二是强化政府的服务责任。政府应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养老中的医疗、公共卫生、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的提供都是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不能全部推给市场和社会;三是加强政府养老服务监管职能。通过建立完善的养老评估制度、质量标准体系等为养老服务提供技术支撑与行业管理准则,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督,严格执法,监督有限的养老服务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三)明确政府与家庭责任,完善家庭养老服务支撑体
虽然社会化养老服务是养老服务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家庭养老在养老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加强对家庭养老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家庭养老功能。政府应充分调动家庭成员的积极性,比如对于与老人同居家庭,可以在住房、贷款、就业、税收等给与一些政策优惠,通过保障和提高家庭照料者收入,鼓励和支持家庭参与到养老服务事业中,发挥家庭养老的保障功能。
三、加强执法,提高制度执行力
在我国养老服务法律关系主体中,政府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会居于主导地位。应把政府责任的规范化作为执法制度重点,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一)以规范化解决明晰性。养老服务相关法律制度必须明晰和确切宏观设计责任、运行管理责任和财政投入责任得出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二)以程序化形塑公正性。在养老服务执法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促进规范合法公开公正执法。
(三)以严格执法强保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不作为和作为不当的法律后果,纠正“乱作为”、“不作为”,保障老年人养老权的视线,保障养老服务体系的良性运转。
四、完善养老服务的法律救济途径
(一)拓展老年人养老服务行政救济途径
行政救济机制中行政机关经常存在“不告不理”的情况。对此,对于老人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的,例如社会保障金不发、减发或者扣发的情况,老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要确保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路径畅通。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待、受理、材料递交、程序说明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程序上和场所上的便利;行政机关也要积极推进行政监督,明确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关系和责任,对不履行相关义务造成老年人养老权益受损的,上级行政部门依法严格追究问责。
(二)引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在我国当今社会结构变革、利益格局变动的过程中,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对依法维护老年人群体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具有特殊的意义。要加强民间调解组织和调解机构的专业化,“情、理、法”相结合,提高其化解纠纷的实效;要畅通信访渠道,在确保来信、来访、来电等传统信访渠道的畅通的基础上,开辟老年人维权专用通道,为老年人提供贴心的"一站式"服务;三是保障老人行使申诉、控告和检举等权利,明确规定是哪个政府职能部门受理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并且为老年人行使权利提供各种便利。
(三)建立完善公民社会养老权的司法保护制度
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保障线。在养老服务中,要完善司法救济制度,为老年人权益维护筑牢防线。开辟养老纠纷案件立案“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上门立案、电话立案、深入走访、巡回审判等,为养老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优先便利和保障;完善对老年人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帮扶制度。比如对贫困老年人提起的赡养费以及养老金给付纠纷可以先予执行,妥善解决执行中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司法救助、强制措施等特殊执行难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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