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鹏进 王学梦
摘要:当前在乡村治理领域,积分制治理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经验探索。X区的经验表明,乡村积分制之所以被广泛运用,关键在于乡村正面临着治理的生活化转型。越来越多的日常生活型事务进入正式基层治理范畴,倒逼村级组织开始尝试运用积分制这种规则化治理方式,对农民的日常生活行为进行约束,以再造乡村有规则的生活秩序。但在实践中,这种规则化治理也遭遇了诸多深层次困境,主要体现为:农民的日常行为难以清晰界定、农村公域与私域的边界难以认定、村民自治与国家治理存在边界冲突,以及乡村内部去公共性的治理悖论等。这些困境折射了积分制作为一种规则化治理方式,其与乡村生活性质间的深层互斥,也提醒基层要把握积分制的治理限度。着眼于未来,优化乡村积分制治理要以重建乡村活力为前提,不断调适积分细则的内容,同时夯实积分制治理的村民自治基础与治理资源基础。
关键词:积分制;规则化;日常生活;积分制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23)06-0111-14
一、问题的提出
在国家治理结构和治理体系中,基层治理具有基础性地位和功能,是国家治理的根基[1]。由于“三农”工作在国家战略中的基础性地位,中央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对乡村治理现代化给予了高度重视,先后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等,就加强新时代的乡村治理进行了专题部署,为未来乡村治理改革指明了重要方向。
在各地开展的乡村治理创新实践中,积分制治理正在成为一项广受关注的探索。如2020—2021年《农村经营管理》杂志曾连续多期,就宁夏泾源、重庆开州、湖北恩施、上海奉贤、江苏、广西等地的乡村积分制治理进行专门报道,梳理了这一改革的主要举措及其成效①。2020年7月,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关于在乡村治理中推广运用积分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肯定了积分制创新的方向,并推出了包括上海奉贤区、江西新余、宁夏固原、安徽金寨、湖南津市、河南济源、浙江平湖、湖南新化等在内的八个积分制治理典型案例,以供全国各地借鉴参考②。
所谓乡村积分制治理,是指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通过民主程序,将乡村治理各项事务转化为数量化指标,对农民日常行为进行评价形成积分,并给予相应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形成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③。这一治理机制之所以在当前被大规模推广,在于实践中被认为取得了明显成效。如《关于在乡村治理中推广运用积分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积分制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乡村治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符合农村社会实际,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操作性,是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益探索。”国内一些学者也概括了积分制在当前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如,韩俊认为积分制凸显了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增强了对农民群众的激励与约束,创新了“三治”结合的载体,提高了乡村治理的效能[2];侯志茹等基于乌兰浩特市积分制扶贫模式,认为积分制有助于激发贫困户脱贫的内生动力[3];马树同以宁夏J县为例,认为积分制有助于增强村民的主体意识,培育村民的公共精神[4];吴砾星基于湖南新化县油溪桥村的实践,认为积分制撬动了乡村治理改革,“积”活了农村生产力,实现了农业增效、农村增美、农民增收的目标[5]。
基于上述广泛的地方实践,本文尝试追问的问题是:积分制治理何以契合当下的治理需求,进而成为一种普遍性的乡村治理创新方向?抑或说,这种治理方式背后表征了当前乡村治理怎样的转型逻辑?对这种转型逻辑的深层理解,无疑能为乡村治理的自觉创新提供理论指导。此外,笔者也曾深度参与并持续跟踪了浙江省X区乡村积分制治理的实践,发现这一治理方式在取得诸多治理绩效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难以克服的深层次困境,亟待从理论上做出回应。因此,在讨论乡村积分制治理背后一般性的治理转型逻辑后,本文还将对其在实践中遭遇深层困境的原因展开理论分析,并就下一步如何优化提出方向性建议。
二、积分制运作的一般实践
本文擬以浙江省X区积分制运作为典型案例,对积分制运作的基本概况进行介绍。X区位于浙江省北部、钱塘江南岸,是传统经济强区,2021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011.62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9.88万元。当地经济发达,在创造经济发展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发展的烦恼:一方面,外来人口众多,催生了当地复杂的人员结构与多元利益诉求,乡村内部围绕环境卫生、车辆乱停、噪声扰民、社会治安等问题,出现数量众多、类型复杂的基层治理矛盾;另一方面,经济发达还催生了当地原子化社会结构,乡村传统价值及其衍生的道德规范体系面临解体,村庄公共性面临失调,家庭矛盾持续增多①。正是在这一背景下,X区通过先期试点、逐步推广的方式,于2019年5月发布《X区推广“WHZL”乡村治理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在全区范围内展开乡村积分制治理的探索。结合该份文件以及各镇街的推进实践,X区推进的乡村积分制治理工作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基本要件。
一是制定积分量化细则。文件要求各村首先修订村规民约,主要涉及两大方面:一是内容上,要求新修订的村规民约包含“规范日常行为、维护生产秩序、维护生活环境、维护社会治安、保障村民权益、调解村民纠纷、倡导新风新俗、弘扬社会正能量、激发村民参与公益事业”等内容;二是形式上,新修订的村规民约应采取积分量化形式,制定村规民约积分细则,实行加扣分制度。该文件末尾附上了积分细则的参考样本,设置了“和善村民”“和美家庭”“和睦邻里”“和煦村庄”“和谐社会”五个积分大类,再下设正向加分目录35项,负向扣分目录25项,整个积分细则样本简称“ZL60条”。按照这一文件要求,各镇街制定了形式多样的以户为单位的积分量化细则,作为村民日常行为的主要参照②。
二是建立积分评议与监督小组。制定积分量化细则后,各村的积分制日常运作由积分评议小组与监督小组负责实施。其中,积分评议小组负责每户积分的评议工作,其成员主要由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村级各类议事委员会(或红白理事会、老年协会等)代表、上一轮次积分排名靠前的户代表等组成,人数为奇数。监督小组,负责对积分评议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同时对积分评议过程中一些争议事项进行裁决处理。其成员以村务监督委员会为班底,同时吸纳前述各类代表人员加入,人数也规定必须为奇数。评议小组与监督小组人员不得交叉。
三是积分的收集。从X区各镇街推进积分制的情况来看,村民以户为单位获取积分主要有以下渠道。参加各类活动,如线上学习各类平台知识、浏览并评论线上地方新闻,线下参加夜学堂、志愿服务、公益服务等;主动上报各类荣誉,如单位考核先进、区级三好学生等;村级各类检查与考核,如环境检查、网格员提供的家庭与邻里纠纷信息等;相关单位的辅助性信息,如110警情反馈到村的刑事、治安信息,综合治理部门反馈的信访信息,银行反馈的个人征信信息等。值得一提的是,在居民的积分获取上,X区一些镇街充分运用数字化技术手段,实现积分自动生成;还有一些镇街则仍采取较为传统的线下积分获取方式。
四是积分的兑付与运用。X区各村积分评议小组通常每季度或半年,以线下张榜的方式公布一次村民的积分情况,同时发布红黑榜。一些数字化条件较好的村庄同时进行线上公示,并详细列举得分的构成内容。积分的兑付与运用,通常包括两大内容:一是食物或服务兑换。村民可以凭积分去一些超市兑换生活物品,或者到一些加盟商家兑换餐饮、影院等服务,各村的兑换成本大概在10万—30万元不等;二是荣誉性奖励,积分排名靠前的农户往往成为村级各类评优的主要参考,如一些村庄以积分为主要参考推出了“最美家庭”“最美媳妇”“最美家风”等评选;或者作为一些竞争型资源分配的主要依据,如优先组织家中老人旅游,优先享受社会组织的托幼服务、建房审批资格等。
X区民政局一份研究报告显示,积分制在当地取得了明显的运作绩效。一方面,从村民角度而言,许多村民认为积分制形塑了一套村庄日常行为治理的准则与规范,带来了更加有效的乡村治理秩序。村民主观感觉“邻里关系越来越好了”“村庄的好人好事多了”“村庄治理投入的成本降低了”“村庄的卫生环境比以前更容易整治了”的比重分别达到60.61%、52.6%、41.27%、73.82%①。另一方面,对于当地政府而言,将政府有关工作具体化为积分指标,有助于找到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的有效抓手。如X区YN镇QW村,通过设立“美丽庭院积分制”,实现了“村庄人人都是保洁员”的蝶变,不仅减少了垃圾投放总量、提高了垃圾分类质量,而且还显著降低了农村人居环境运维费用,从2019年的63万元降至2021年的45万元。此外,X区还有不少镇村专门设置了针对村民的各类种养殖技术、网上带货直播、企业管理实务等经营技能培训的专项积分奖励,有效调动了村民学习生产经营知识的积极性,为乡村产业发展打下了人才基础②。
三、积分制治理的生成逻辑:生活的规则化治理
关注乡村基层治理的转型逻辑,是近年来学界研究的焦点。其中一个重要研究径路,是通过乡村基层治理实践的一些新变化揭示治理转型的深层逻辑。正如有学者指出:“目前中国乡村社会所发生的实然变化不但具有根本性,而且具有定型性——当下正在经历的过程及其形成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将成为中国乡村现代化的样本。”[6]在简要阐述X区乡村积分制治理的一般运作后,需要追问的是,这一治理方式背后折射了怎样的乡村治理转型逻辑?本文结合X区乡村积分制运作有关情况,尝试从“乡村治理的生活化转向”这一视角切入,讨论乡村基层推进积分制探索的深层原因。
(一)乡村治理的生活化转向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与人居环境的持续改善,中国乡村正在经历从“生产主义”向“后生产主义”的功能性轉型[7]。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正是这种转型目标的政策性表述。这一过程,意味着政府乡村工作的重点逐步转移,农民日常生活中的各类问题得到政府更多关切,呈现出乡村治理的日常生活化转向[8-9]。所谓日常生活,即每个个体和家庭在具体时空中从事的衣食住行、休闲娱乐、社会公共交往等行为活动,以及这一行为中的各种矛盾与纠纷,它既是社会运行的微观基础,也是社会治理的深层结构[10]。乡村治理的生活化转向,意味着传统以经济产业发展、环境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乡村治理中,日益嵌入了更多农民日常生活的内容,农村人居环境、衣食住行、休闲娱乐、公共交往等农民日常性的私人生活之事逐步走进乡村治理的前台。
相对于经济产业发展、环境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乡村“项目化”治理重点工作而言,农民的日常行为与生活之事通常具有内部性、私人性、小微性与频发性等治理特征。在以往的治理形态下,这些行为与事件主要依靠非正式的乡村道德舆自发规范,正式的基层治理体系通常在矛盾溢出成为焦点性事件后才介入解决,具有典型的传统简约治理特征[11]。但当下问题在于,一方面,农民对生活的日益关注,必然导致农村人居环境、衣食住行、休闲娱乐、社会公共交往等方面的惯常行为及其摩擦衍生出来的生活性事件日益增多;另一方面,乡村熟人社会逐步瓦解,传统非正式的道德规范自发调解乡村生活秩序的能力日益式微。这两方面原因导致村庄内部农民大量日常行为与生活琐事开始进入乡村正式治理范畴,不断挤压正式的乡村治理体系与资源。也正是基于这一背景,一些学者提出了“‘制度与生活’的社会变迁研究视角”[12]与“农民日常生活视域下的乡村治理逻辑”[13]。
乡村积分制治理,正是基层面对这一治理形势的回应性探索。以《X区乡村积分制治理案例集》中的14个积分制典型案例为例,各村推出的积分细则基本都是对农民日常生活行为的规范。首先,从X区积分制的早期出台来看,规范农民日常环境卫生行为是其主要聚力点。以X区YN镇QW村为例,该村积分体系最早出台于2020年4月,名为“QW村美丽庭院积分”,涉及垃圾随意丢弃、投放分类、门前三包、庭院整洁、鸡鸭圈养等内容。同样,该区较有影响的JH镇HF村、LP镇TY村,其早期积分制的设立,也都是围绕环境治理而展开。其次,从X区积分制的后续优化来看,积分细则所涉村民日常行为的内容不断增加。如QW村积分制2.0版本,在原有“美丽庭院积分”基础上,纳入了4大类与村民日常行为有关的内容,分别是“立德树人”,重在规范村民的信访、110警情、酒驾等行为;“贤德家风”,重在避免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的发生;“同德同心”,重在约束村民建筑合规、环境整洁、庭院美化、分类有序等创建优美环境;“积德行善”,主要倡导村民见义勇为、扶贫助困、热心公益、无私奉献。这几大类型基本涵盖了村民具有外部性日常行为事项的主要方面。最后,从积分体系中的活跃性指标来看,真正影响居民积分排序的关键性指标集中于“垃圾分类”“美丽庭院”“邻里和睦”“志愿(公益)服务”等日常生活性指标。如从X区WY街道LHD村“五福积分”2021年度总体扣分的情况看①,44条影响居民被扣分的事项清单中,基本侧重于三大类:一是“美丽庭院(无新增违建、房前屋后无堆积物、庭院整洁)”,占扣分总数的40.36%;二是“垃圾分类(积极参与垃圾分类,且分类正确)”,占扣分总数的25.28%;三是“正能量家庭”(热心公益事业,移风易俗)占23.86%。而其他一些积分事项,如爱国守法(爱党爱国爱家,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与“和睦家庭”(尊老爱幼,家庭成员团结和谐,邻里融洽)两大类仅占扣分总数的10.50%。
(二)重建乡村有规则的生活秩序
“基层需要处理的事项太多,如果没有一套整体性乡村治理规则对村民的日常行为进行前置约束,村干部就只能是救火队长。”②笔者通过与X区积分制工作的一位主要设计者的对话发现,当地推出积分制,关键在于为乡村的有序运行建立一套日常行为规则体系,从而将乡村生活治理的重心从解决问题,向规范农民行为、预防治理问题的发生前置。而从建立日常行为规则的推进思路来看,政府不再寻求传统乡村道德规范的重建,相反选择了农民日常行为规范的正式制度化构建。这种行为规范的正式制度化构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标准化村民日常行为:行为规则制度化构建的基础前提
要在制度上为乡村生活订立一套行为规范,首先要对农民的日常行为进行标准化界定,以明确农户的哪些行为应得到倡导,哪些行为将受到惩戒。与X区各村早些年订立的村规民约不同,许多地方的村规民约只是对居民日常行为方向的原则性、倡导性规定,通常不会进入实际操作层面。而积分制更加强调可操作性,力求将积分细则内每项行为条目具象化表述,避免表意模糊与歧义。如WY街道LHD村的“五福临门”积分细则中,将农户参与环境治理行为中的“庭院整洁”这一大项,细化为“一年内有新增违建”“房前屋后有堆积物”“庭院杂乱无章”“乱贴牛皮癣”“院内器皿积水”等明确的行为事项;在“垃圾分类”大项下设置了“垃圾正确分类”“垃圾投放于规定垃圾桶”“垃圾桶摆放于指定位置”等,确保这些被禁止的行为具有清晰的外延所指,在实际操作中不至于引发争议。正是因为积分制治理只针对农户的日常具体行为,这也使其与村规民约等规范性文本在约束性行为的表述上,更加突出行为的外显性与具象化。
2.以数目字化构建通约性:行为规则制度化构建的技术支撑
黄仁宇在研究明代财政税收制度时曾提出,因为技术手段不足,国家税收管理力不从心,从而导致国家规模与实际治理能力间的巨大沟壑。为此,他反复强调“数目字管理”技术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性[14]。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将大量治理事务纳入数目字治理的范畴,实现技术对社会治理的保障。同样,积分制区别于传统村规民约等一般性制度行为规范,关键在于通过积分细则将村民的日常行为进行了数目字处理,各项积分细则对应着具体的加分项、扣分项以及分值。也正是通过这种数目字处理,不同农户的不同日常行为之间才变得可计算、可累加、可通约与可评价,为通过积分排序、积分兑换等构建村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动力机制提供了技术支撑。从这个意义而言,积分制治理下治理事项的数目字转化,不仅建构出的是一套具体的乡村行为规则体系,而且还通过不同性质治理事项间的通约实现了乡村行为规则体系的数目字化,这为未来乡村治理“以数而治、循数而治”奠定了基础①。
3.积分通兑及其媒介化运用:行为规则制度化构建的动力机制
与许多地方推进积分制的做法类似,为激励村民更好地遵循积分细则中的各项行为规范,X区许多村庄按照积分数量对农户进行了相应的物质与精神奖励。在物质奖励方面,当地许多村专门开设了积分兑换超市,村民可凭借积分兑换米油盐等生活物品,村庄一年兑换物品总额基本在10万—30万元。精神奖励主要表现为一些村庄荣誉评选。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传统物质与精神奖励基础上,近年来X区逐步延展了积分的使用范围。“既然农户积分就是其日常行为表现的量化集成,因此,积分自然也可以用来表示一户居民是否具有和善、勤劳、诚信、守法等优良品质的憑证,而这恰恰就是当前社会信用的基础。”②基于这一理念,X区许多村庄开始将积分排名靠前作为村民入党、当选村干部的重要参考,或将积分运用于农户家庭成员的各类政审评价;积分高的农户能优先获得由村级社会组织提供的老人就餐、子女托幼等服务,或者优先得到建房申请、银行免抵押贷款、镇域范围内的小微工程承接等方面的优先审批权。随着使用范围的逐步扩大,积分对于农户的实际价值变得更加显化,积分制对农户日常行为的治理也变得更具约束力。
由此,基于X区积分制的实践,我们可以初步勾勒出一个积分制在乡村基层被普遍运用的一般性原因——当前乡村正面临着治理的生活化转型,越来越多的日常生活型事务进入乡村正式治理范畴,倒逼基层做出治理方式的创新。而从创新的方向来看,农民日常行为规则的正式制度化构建,即规则化治理,成为基层的普遍选择。值得强调的是,这一做法也符合国家推进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方向。正如有学者指出,“通过制度能力建设使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延伸……建立起规范化、标准化的操作规则与流程,形成约束不同行为主体的统一规范”是当前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向[15]。更进一步,如果说近年来国家在基层推进“监督下乡”[16]、强调基层“合规性治理”[17]等,侧重的是国家“资源下乡”背景下,规范基层政府与村级组织的治理行为的需要,那么,积分制治理的推出本质上可以视为乡村治理生活化转型背景下,村级组织尝试通过一套精细化制度安排对农民日常生活的各种行为进行规则化治理的一种尝试,其目标在于构建乡村有规则的生活秩序。
四、积分制运行的现实困境及其表现
虽然积分制治理对于应对乡村治理的生活化转向具有明显意义,然而,笔者深入X区积分制治理的一些环节却发现,各地在推进这一治理方式时也遇到了不少困境。而且,这些困境并非如一些研究者所建议的,“通过增加资金投入确保积分兑换奖励的可持续”“扩展积分的使用范围,增强积分黏性”“加强乡村‘三治融合’建设”等举措就能得到有效化解,而是表征了这种乡村日常生活的规则化治理方式在乡村治理实践中遭遇的一些深层次与根本性问题。
(一)日常行为的清晰化界定困境
积分制治理主要依靠积分细则对农民日常行为进行约束。而要实现这种有效约束,需要该行为能够被清晰界定,并方便计量。但X区乡村积分制治理中的许多实践恰恰表明,农民的许多日常行为是难以被清晰界定和计量的。一方面,一些非实体化行为概念本身难以被清晰界定。如在X区不少乡村尝试将“家庭和睦”列为积分细则,旨在引领村民营造更加和谐的家庭氛围。但是经历一段时间的运行后,却发现,这一积分项设置的实际约束效果并不理想。除了能对家庭发生较大矛盾且寻求外部力量介入调解的农户进行扣分外,这一积分项对于家庭关系“一般”与“很和睦”的农户则难以找到有效而精准的判定依据,而且家庭内发生较大矛盾又寻求外部介入的情况又是极少数。再者,及至一些家庭发生较大矛盾时,这种积分细则的约束性作用又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另一方面,农民日常行为的即时性导致难以被记录与计量。比如,X区一些乡村设置了“邻里关爱”的积分项,在征求意见时,有不少代表提出“邻里关爱”如何被认定?村书记回答:“邻里关爱就是邻里之间有相互帮助的友爱行为。”对此,有村民代表指出:“我每次帮邻居接了小孩放学,要邻居先来确认记录,再向村里报告吗?”“如果需要邻居确认,那我和邻居之间通过相互作弊的方式获取相应积分怎么办?”村书记对此无言以对。由于农民的许多日常行为难以被清晰界定与即时记录,X区的积分制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一个村庄虽然制定了较为周全的指标体系,但真正有效度的指标并不多,较为适用且契合需求的指标通常是一些能够外显并被持久留痕的内容,如一些环境指标包括垃圾分类、庭院整洁等,这也导致积分制的有效适用范围受到明显制约。
(二)公域与私域的边界认定困境
当乡村生活逐步纳入治理范畴,并力求尝试一套规则化治理方式时,还会经常出现公域与私域边界模糊的问题。如在X区许多积分制治理实践中,虽然不少居民对积分项中设置“美丽庭院”“鸡鸭禁养”等规定表示理解,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村民对此持反对意见。在这些村民看来,庭院是老百姓日常生活的私人空间,“自己家的院子里如何堆放是自己的事情,我堆一些干柴,究竟碍着谁的利益了?村里凭什么做出规定?”“我只要鸡鸭没有跑到村里,在自家门前菜园子地里凭什么就不让养?”“现在城里都让养狗,凭什么农村倒不能养狗了?”调查发现,积分制治理中在面对这些争议性言论时,不少村干部都难以答复。而这背后实际上凸显了积分制治理中,针对大量农民日常行为的约束,极易陷入一种公域与私域边界模糊的境地,导致积分制治理在推进中遇到一些阻挠。此外,还值得注意的是,生活领域不仅与私人领域之间具有较多重叠,而且还是一个“持续锻造人们特殊主义行为逻辑的实践场域”[18]。这也决定了积分制在以一种规则化方式进入乡村生活领域的时候,极易陷入规则化与私人生活复杂性之间的冲突。如针对“美丽庭院”的积分项设置,就有村民提出质疑,“我们一家人都在上班,早上确实没有时间专门打扫院子,不像有些人家里闲着有人,院子自然打扫得更干净”。又如,ZL村为推进移风易俗,规定村民办红事时酒席不能超过8桌,其中有一户居民以“自己家庭比较大,亲戚朋友比别人多”为由,对这一规定提出质疑,并认为“办几桌酒席是自己的事情,村里管不着”。
(三)村民自治与国家治理的边界冲突困境
如前所述,X区许多地方为了提高积分制治理对农民的约束力,延展了积分的通兑功能,积分日益演化为乡村治理中的通用媒介。如许多地方规定积分排名靠前是村民入党、当选村干部及各类政审的重要参考,高积分农户在建房审批申请中具有优先权,并在银行免抵押贷款、承接镇域小微工程等方面具有优先权。但是,这类延展积分功能的做法也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争议。一方面,村级治理中的积分通兑功能是否能够延展到村庄其他领域抑或村域之外?如有些集体经济发达的村庄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程序,对积分排名靠后农户的股份分红额度进行适当扣除。这一做法虽然有较好的应用效果,但却被有关政府部门认定违反了《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有关规定,是对农民合法财产权的侵犯。又如,一些地方将农户的村内积分上升为社会信用积分,为其提供免抵押贷款,赋予小微工程承包优先资格等。但也有一些基层干部表示,用户积分的高低并不适合作为其偿付能力、工程建设能力的保证,过度延展积分的社会通兑功能,可能会引发信贷领域、工程建设领域的治理风险。另一方面,争议还集中于村域之外的公民行为是否应该通兑为村域以内的治理积分?比如,有些村庄将村民的失信行为、交通违章、治安违法等列为积分细则中的扣分项,但不少村民认为其相关行为已经受到过相应的处罚,且所涉事项与村级治理无关,不宜再扣除积分进行二次处罚。这些争议的背后实际上凸显了积分制的适用边界问题,即究竟是作为村域范围内一项约束村民日常行为的村民自治事项,还是可以延展为村民自治与村域外国家治理的有机关联。
(四)乡村生活治理中的“去公共性悖论”
X区推出积分制治理,一个重要初衷及其实际治理绩效体现在将村民与村级治理之间若隐若现的联系显性化,将人人都名义有责而实质无责的“泛义务”状态转化为个体与村级治理之间的具体关联,从而引导农民主动参与村级公共事务,一定程度上形塑了乡村生活的公共性。同时,积分制治理得以有效推进,一个重要动力在于积分排序所引发的村民间面子竞争,而面子竞争同样需要基于熟人社会的公共性为基础。然而,从实施效果来看,积分制的推进却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乡村“去公共性悖论”。如X区DW镇QF村书记在访谈中就提到一个现象:推进积分制之后,事事都有规范管理,村里议论公共事务的人就少了。举例而言,“搞积分之前,大家乱丢垃圾虽然没有专人管理,但这是个公共道德问题会被人说闲话;另一方面,谁家门口不干净必然会影响到其他人,这个时候就会有邻里出来说闲话,这户乱扔垃圾的人家会脸上挂不住,就会注意平时乱扔垃圾的行为”。此时,乡村的环境卫生治理中就内生出了公共性的生活面向。但是,积分制的推出,将农户的环境行为与农户自身的积分直接挂钩,其本质上就将乡村治理中村民与村民间有机关联的公共性,化约为了村级组织与农民个体间单线条的约束性关联,切割了村民与村民间的日常有机联系。反映在实际的治理状态中,积分虽然确立了一套农民日常生活的行为规则,但这套规则强化的只是农民与村级组织间的关系,一定程度上却切断了乡村生活中农民之间的有机联系,抽离了乡村积分制治理的公共性基础。
五、规则化治理与乡村生活的内在互斥
X区积分制治理实践中的一些困境,实质上折射了当前乡村生活的“规则化”治理转型过程中遭遇的一般性逻辑张力,笔者将之称为“规则化治理与乡村生活的内在互斥”。按照社会学制度主义的有关观点与讨论,规则化治理取得实践效果,通常需要满足三个基本前提,即规则的确定性、规则的正当性与规则的惩戒性①[19]。前述X区积分制实践所遭遇的这些困境,可以从积分制所表征的规则化治理与乡村生活性质间的内在互斥性中获得理解。
其一,规则的确定性。规则化治理首先要求规则本身是明确的。只有对所治理的对象、内容、范围、程度等都有着清晰界定,才能避免出现治理的模糊地带与各类治理中的“钻空子”行為,消解规则治理的效力。但是乡村生活的最大特点在于难以标准化、规范化[17]。如前所述,积分制在对农户日常行为进行约束时容易遭遇的一个主要困境在于,大量农户的行为是非实体性的,在外延范围上难以被清晰界定。传统基层治理中,对这些行为所涉外延的界定在于主观的“公认”。而如果要以积分细则的形式,实现对农民日常行为的清晰界定,便只能通过建立异常复杂的行为规范体系进行“列举”。不论乡村两级是否具备这种建构复杂行为规范体系的能力,其实际的治理成本也必将大幅增加。此外,农户的日常行为还具有即时性特点,大量行为是随机偶发的,如各类村民间的日常矛盾以及互助行为是机缘巧合,这也导致大量日常行为难以被有效记录与计量。传统对农户日常行为的记录,主要依托熟人社会间的社会性监督而实现。而积分制下农户的积分获取,除了农户主动申报获取奖励积分外,大量约束性行为主要依赖于一种监察性的监督,而这是一种相对高成本且限时性的监督。这些都表明,规则化治理方式进入乡村生活领域,必然首先遭遇建立确定性规则体系的困境。
其二,规则的正当性。即要求被治理者对治理规则普遍认同与遵从,承认规则对于人们行为的约束具有正当性,遵守规则被认为有助于行为人收益的最大化。理论上来说,乡村治理属于公共治理范畴。“如果某项事务无法克服私人活动的外部性对不特定多数的影响,那么,这一事务就通常会被纳入公共性治理范畴。”[20]公共治理行为也就被认为具有正当性。反之,这一事务就属于私人生活范畴,公共性治理一旦进入,往往会被认为不具有正当性基础。在传统社会,乡村治理中的公域与私域之间虽然未有明确的制度文本界定,但凭借文化浸润与生活展演,整个社会对此边界仍旧有着清晰的认知。但是,乡村治理的生活化转型,意味着农民诸多日常行为中哪些属于公共领域、哪些属于私人领域不再一成不变。农民对日常生活本身的关注,就意味着农民行为的外部性影响本身会发生变化。如传统乡村,一个农户的养鸡行为通常不会被认为具有负外部性,因此也不属于公共治理范畴。但是在新的生活理念下,随着人们对生活环境的普遍重视,这一行为就可能逐步具有负外部性,进而被纳入公共治理范畴。从这个意义上,基层治理转型本身,就是新的治理事务不断进入与旧的治理事务不断退出原有公共治理范疇的过程。而一旦新的公共治理进入传统私人领域,必然引发整个社会治理观念的碰撞,以及对新的治理规则是否具有正当性基础的争辩。无疑,积分制治理中所遭遇的公域与私域边界模糊的困境,正是正式的基层治理在进入农民日常生活领域时必然遭遇的一种后果。
其三,规则的扬惩性。即要对遵守规则的行为进行褒奖,对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惩戒,从而确保规则的可持续。传统治理下,乡村治理规则之所以具有较强约束性,固然与熟人社会的公共道德的扬惩具有重要关系,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村庄权威掌握的惩治手段很容易实现。正如张静在研究传统乡规民约时所指出的,“村落组织执‘法’的自然弥散权和追溯权,这种权力,使得村组织对任何错误都不是简单地做一对一处理,而是被允许扩散到违规者的其他权益、他的历史、未来乃至作为村成员有资格享有的集体福利上去”[21]。还有学者将乡村惩戒中的这种自然弥散权和追溯权称之为“连带责任机制。”[22]当前X区许多乡村在积分的通兑功能的使用上,也将村民是否遵循积分细则规范,与乡村政治层面的入党、当选村干部、政审,与乡村经济层面的村庄经济福利分配、优先贷款,与乡村社会层面的公共服务享有的优先权等直接挂钩,进而增加积分的适用范围,增强积分治理规则对农民的约束力。从这个角度而言,其与传统社会惩戒的这种连带责任性具有类似性。但当下的问题恰恰在于,村庄推进积分制治理,在没有太多治理资源凭借的背景下,必然转向通过建立连带性责任约束机制来增加约束力。但这又会面临来自国家正式制度的约束。现代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通过国家政权建设的形式,重建一个社会普遍性的法律规则体系,并剔除与这套规则体系不相适应的各种地方小传统。这也意味着,在积分治理下一旦农民拿起法律武器,针对诸多具有惩戒性的积分连带责任事项提出法律诉讼时,积分制治理下的惩戒性行为将难以奏效,而积分制治理也可能难以为继。这也成为当前积分制治理必然遭遇困境的第三重逻辑。
六、结语:在激发乡村活力基础上构建规则秩序
有关乡村治理的转型及其逻辑,一直是近年来学界关注的焦点,并由此产生了“应然”与“实然”两种研究径路。从应然角度而言,不少学者主张民主化、法治化与技术化是现代治理的重要特征,也理应成为推进中国乡村治理现代化转型的基本方向[1];与之针锋相对,一些学者强调乡村治理转型要重视本土治理传统与治理实践,如主张“建立一套超越科层治理的简约治理模式”[23],要“在简约(传统)与复杂(现代)之间寻求均衡”[24]。从实然角度,一些研究者主张从基层已有实践出发去理解治理的转型逻辑,而不是人为设计转型的逻辑[6]。不少学者从国家对乡村由“资源汲取”向“资源输入”的历史性转变这一背景出发,认为国家权力在以一种全新的方式进入乡村,必然带来乡村治理“行政化”“官僚化”“规范化”“文件化”等转型趋势,以及“不出事的治理逻辑”[25-27]。
本文基于积分制的研究,同样关注的是实然层面基层治理转型的内在逻辑问题。与实然层面的相关研究进行比较,从相同性来看,本文与上述研究都关注到了乡村整体性的规则化治理转向,同时也关注了这种规则化治理与乡村自身的性质与特征之间的互斥。但与上述实然性研究略有不同,上述研究核心关注的是“资源输入”背景下,国家正式规则制度向基层治理领域的渗透,侧重于约束村级组织的治理行为,同时导致了乡村治理总体性的行政化趋势。而本文从乡村积分制治理的实践中关注了乡村生活治理转向的背景,以及这一背景下乡村寻求规则化治理的必然性,同时分析了这种规则化治理方式在乡村所遭遇的排斥以及产生这一排斥的深层原因。
在此基础上,本文更要强调的是,相对于村级组织的治理行为,农民生活的日常行为更加难以被规则化,这其实也是农民的日常生活治理与乡村其他治理行为的主要区别。农民的日常生活治理,不仅涉及外显性的各种日常行为,同时还涉及更深层次的情感、关系、认同、价值与意义等内隐性内容。一方面,传统乡村治理中农民的日常行为,主要依靠充盈于整个社会中的道德性约束而实现。但要注意的是,乡村伦理道德在日常生活中所发挥的绝不仅仅是行为的单向性约束作用,而且,道德的背后还包含了农民生活在乡土社会中超越性的人生意义感。另一方面,乡村治理在处理各种日常生活中的矛盾性事件时,其解决的也不仅是事件本身,更注重的是事件背后的其他关联性的事件,也更强调从关系主义的视角去调解与恢复事件背后的各方社会关系。从这个角度而言,传统乡村的生活治理是一种实质主义的治理,是一种深入乡村内在伦理道德价值、农民日常行为背后深层关系层面的治理。乡村生活治理的目标在于增进乡村的活力。但以此观照当下的积分制治理,可以发现其规则化治理的意义仅在于对农民的日常行为进行单向度约束。试图通过一套清晰化的行为规则进而建构的生活秩序,其实质只是一种被权力规制的秩序,绝非农民真正需要的日常生活秩序。
从这个意义而言,未来乡村生活的治理一定要在重建乡村活力基础上构建有规则的生活秩序。本文对此不加赘述。而单从后续优化乡村积分制治理的角度而言,本文提出以下三个基本方向。一是继续优化现有积分治理细则的内容。理性认识积分制治理的效度与限度,在各类积分细则的设置上,尽量根据运行实际进行动态性调整,将真正有效度的指标保留并进一步优化,而将一些不具有实际效果的指标剔除,勿求积分治理细则在行为规范维度上的完整性,但求整个积分治理体系的简约、有效与高效。二是进一步夯实积分制治理的村民自治基础。在当前乡村传统道德秩序逐步瓦解的背景下,要切实将村民自治作为乡村积分制治理的核心原则贯穿于积分制治理全过程,确保“积分内容群众定、积分方式群众议、积分结果群众评”的要求真正得到落实。要通过村民自治,以广泛性的社会“理解”弥补文本表述无法清晰化界定行为外延的逻辑困境,以广泛性的社会认同增强积分制治理约束农民私域行为的正当性,同时以广泛性的社会参与重建乡村积分制治理的公共性基础。三是构建乡村积分制治理的资源基础。一方面增进法治资源基础。国家法律对基层社会的内生秩序与基层民众的自主选择都要给予充分尊重,赋予村民自治规则下所做出的一系列积分連带责任行为的空间基础;另一方面增进福利资源基础,在当前国家大力推进资源下乡的背景下,要善于将国家输入资源转化为基层治理的自主配置型福利,增强村级组织在积分兑换中的统筹分配权,再以奖励性民主动员的方式来增进整个社会参与积分制治理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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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民英
收稿日期:2023-06-0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农民居住渐进城镇化方式研究”(项目编号:19BSH037)
作者简介:黄鹏进,男,湖北大冶人,中共杭州市委党校法学与社会学教研部研究员、社会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城乡基层治理;王学梦,女,河南社旗人,浙江中医药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讲师、社会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基层治理与社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