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新闻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2023-12-02 00:44余航
传播与版权 2023年22期
关键词:独创性人工智能

余航

[摘要]新技术革命使人工智能成为未来影响国家竞争力和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项至关重要的战略技术。在新闻领域,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新闻的撰写已经成为发展趋势。文章集中阐述现有关于人工智能新闻的独创性以及新闻机器人的主体性在实务界和学界的焦点问题,认为人工智能新闻的著作权保护既要维护民法典及著作权法的稳定性,又要回应科技发展带来的侵权风险和法律问题,并分别从司法实践和立法规制现状两个维度对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人工智能新闻的权利归属和责任承担进行探讨,根据人工智能特性合理适用和解释现有法律,提出人工智能新闻著作权保护的完善路径:明确人工智能新闻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判断人工智能新闻独创性标准的特殊化处理;发挥区块链技术对完善著作权登记制度的作用。

[关键词]人工智能;新闻行业;独创性;著作权保护

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对媒体产业的影响已经延伸到整个媒体产业链,主要表现在基于各种传感器的信息采集、基于机器人新闻写作的内容制作、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内容分发,以及以聊天机器人为形式的信息交流与反馈等。在我国,新华社、腾讯新闻等相继推出写作机器人。然而,目前机器人新闻仍然停留在简单、重复的新闻信息生产上,在深度报道、价值判断和情感细节方面并未具备竞争力。值得注意的是,人工智能技术在创新媒体产业链和优化媒体商业模式的同时,带来诸多法律问题。

一、人工智能新闻的性质界定

(一)人工智能新闻的独创性争议

新闻作品指在新闻活动过程中创作的新闻稿件,具备独创性、可复制性和智力成果三个构成要件。其中,独创性是关键因素。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相关立法和国际公约认为,一般新闻作品是具有著作权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人工智能新闻是否属于新闻作品,解决这一问题是探讨人工智能新闻著作权归属及保护的前提条件。

现行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认为独创性是作品的核心要素,要求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并具有最低限度要求的创造性和一定的创新性。在国际法律体系中,英美法系的“额头出汗原则”也隐含对人类劳动的创造性要求。在我国,有学者认为,作品来源于作者的独立意志,是作者个人意志的精神产物,因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能被视为作品[1],并认为虽然人工智能技术可以生产不同风格的新闻,但人工智能新闻不具备新闻应该具备的价值,既不考虑政治生活、价值观等,也没有灵活多样的视角[2];也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新闻应严格遵循“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判断标准,区别于其他作品因具有创新性表达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并非作品的创作过程及方法[3],也就是对作品的独创性进行评估不应该与该作品所包含的情感和价值观挂钩,这会违背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

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在自然语言处理方面得到不断提升,部分智能机器逐渐从辅助角色转化为具有自主性的主体,导致人们无法从新闻内容本身分辨新闻生产主体是自然人还是智能机器。因此,有学者提出,人工智能新闻评判标准应该从关注作者转向关注作品的受众[4],淡化“以作者为中心”的观念,更多地偏向客观主义判定方式。也有一些学者提出,确定作品是否为新作品应逐一分析。如果现有数据被智能机器用于创作新闻,创造了与原作不同的新观点,那么这就是智能机器对现有数据的再创作,其所生成的人工智能新闻也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反之则无法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5]。因此,传统的作品独创性标准不适用于新兴的人工智能新闻,相关法律應当结合人工智能新闻尤其是机器人新闻的技术原理和表达形式,对独创性标准进行特殊化处理。

(二)新闻机器人的主体性界定

作为人工智能新闻直接主体,智能机器通过智能程序生成文本,而不是动态性和创造性的自然人。目前,学界对人工智能新闻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并未形成共识。主流观点认为,鉴于人工智能系统的技术发展程度,确立“电子人”的制度及概念还为时过早。有学者则提出阶段论和拟制论:阶段论指按照神经、语言、心理、思维、文化等认知层次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水平进行分类,并对人工智能系统的不同能力阶段赋予其相应的法律实体地位[6];拟制论是通过法律解释扩张与重申人工智能系统为法律主体的地位,并认可人工智能系统在法律地位上处于客体的观点[7]。

然而,可以形成共识的是,人工智能机器被赋予法律人格,也应遵守人类伦理规范,尊重程序性原则、最小化原则,在保持民法典稳定的前提下适用现有法律,并进行程序性技术调整,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安全。简言之,司法实践结合人工智能新闻的特性及新闻传媒业的行业特征,对现有立法进行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可解决科技发展和法律滞后性之间的矛盾。

二、人工智能新闻的权责归属问题

(一)司法实践相关探索

1.权利归属

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原告认为,涉案文章由原告的编辑、产品和技术开发的创作团队通过收集和分析财经文章的文本结构以及读者需求,使用Dreamwriter软件自动撰写,被告未经许可就复制发表该文章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法院判定,涉案文章是腾讯及其内部团队和具体参与者共同完成的智力成果,整体上反映了他们发表涉案文章的需要和意图,是法人作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范畴,而被告未经授权,通过经营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文章,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认定Dreamwriter软件生成的新闻稿享有著作权法保护,但并未将Dreamwriter视为创作主体,而认为Dreamwriter软件的自动撰写体现了原告的意愿。

基于此,该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AI生成文本的著作权在司法实践上的进展。有观点认为,AI生成文本的著作权责划分应当遵循操作人优先的原则[8],也就是该案中涉案文章的著作权应归属于Dreamwriter软件的开发者或使用者,由于Dreamwriter软件在培训过程中的逻辑、工作方式和产生的内容是开发者的智力开发成果,代表开发者的价值主张,因此其开发者应有可能是著作权的所有者。然而,实际上Dreamwriter软件开发者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从销售许可和技术转让中获取收益,向Dreamwriter软件的开发者授予著作权权利则不利于达成著作权法保护激励创造和传播的目的。

因此,笔者认为,人工智能新闻著作权归属在原则上应当先遵循私法上约定优先的原则,也就是鼓励开发者、用户、数据提供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在平等的基础上对独立创作的人工智能新闻和其他与人工智能软件有关的内容进行协商谈判,并在法律上承认约定内容的优先地位,为人工智能新闻建立权责归属机制,以约定为原则,法定为例外,确保相关权属得到合理配置。其中,署名权与著作权保护、侵权责任以及如何防止人工智能新闻被侵权直接相关,也与个人数据权利保护和人工智能技术透明度密切相关。在利益平衡的前提下,相关法律必须明确人工智能新闻权利的归属。

由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目的是“保护权利、促进传播、平衡利益”,因此人工智能新闻权利界定应考虑其作为新闻生产的重要来源的价值,让公众明确了解该新闻的主题。而将人工智能新闻著作权归属于媒体机构及其新闻机器人,有利于鼓励媒体机构积极使用新闻机器人,提高新闻写作和编辑的技能以及传播效率,更好地利用人工智能新闻产品的特性,最大限度地发挥新闻的公共价值,节约人力和财力,实现低交易成本。

2.责任承担

(1)常见风险类型

首先,个人信息保护的风险。对大量用户数据进行学习和分析是人工智能新闻生成的逻辑,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用户在享受信息便利的同时,面临个人数据很可能因被各种智能终端记录并存储在云端或用于实时分析[9]而泄露的风险。在新媒体环境中,网络的虚拟性、即时性和可记录性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智能浏览工具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面部识别等,这也极易发生侵犯肖像权和隐私权等侵权行为。

其次,辅助侵权行为的风险。在自媒体时代,随着用户生成内容的不断增长,人工智能技术及其软件被应用于创作新闻、报告等,甚至存在利用在线平台洗稿等现象,在这个过程中,人工智能技术及其软件有可能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的工具,存在辅助侵权行为的风险。

最后,运转失灵的风险。人工智能技术及其软件在实际应用中可能出现“人工智能黑箱”问题。当人工智能技术及其软件失灵时,即使其应用于创意提升,也有可能导致超出预期的结果,存在侵权行为,甚至出现不可控的社会风险。

(2)责任承担主体

人工智能新闻技术逻辑要求相关媒体机构及其人员定义或指定将数据输入数据库的标准、生成新闻的触发器,以及新闻文本模板、演示风格和框架等。由此,若人工智能新闻发生侵权行为,则其侵权责任应该由相关媒体机构及其人员承担。在这一过程中,考虑到人工智能新闻权利保护的逻辑起点和现有的法律框架,新闻机器人制作的文本应被视为媒体机构或代表媒体机构创作的内容,由该媒体机构主持或联合制作并发布,也就是新闻机器人可署名新闻文本,但由媒体机构及其人员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二)我国著作权法规制现状

1.单纯事实消息

现行我国著作权法将“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消息是客观存在的内容,不含有创造性劳动,因此不应被划入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范畴。而新闻不仅是事实新闻,而且经过加工和创造,体现一定程度的创新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2.著作权的归属规则

现行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著作权归属规则:“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可见,对人工智能新闻而言,其不是由自然人创造的,人工智能新闻机器人也不是单一法人组织的产物。

3.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规则

现行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然而,在人工智能新闻的实际发展中,虽然人工智能技术及其软件有可能被认为是研究并探索新闻机器人的一种科学研究活动,其开发者对他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可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合理使用原则的保护,避免侵权风险,但是合理使用原则只适用于少量复制,且不允许出版或传播。因此,究其根本,人工智能新闻实际上是计算机对文本数据的运行和自动处理,虽适当引用他人内容的情形可以适用合理使用的原则,但仍难以避免著作权侵权的风险。

三、人工智能新闻著作权保护的完善路径

当前,如何保护人工智能新闻的合法权益,激励作者创新内容,为推动文化事业繁荣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是当今相关学界和业界面临的重要挑战。

(一)明确人工智能新闻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人工智能新闻是人类智慧融合的结果。因此,笔者认为只要人工智能新闻是原创的,并没有通过算法偏见等对社会产生负面的影响,就应该被视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并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著作权法解释。反之,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不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人工智能新闻,如算法偏见、虚假新闻等,就必须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作品范围外。

(二)判斷人工智能新闻独创性标准的特殊化处理

判断独创性不可依赖于“为核心”的单一标准,应当考虑将人工智能新闻的技术原理和文本表达方式作为评估独创性的标准之一[10]。从最初的模板设计、平台建设和算法开发到人工智能技术及其软件对多种数据逻辑的提取和融合,并利用深度学习生成个性化的文本,整个过程都是人工智能新闻技术及其软件的工作团队的创造性智力活动。在表达方面,用户在一定程度上较难区分人工智能新闻是由个人还是由智能机器创作的。笔者认为,如果人工智能新闻的内容具有信息价值,如真实性、及时性,则其应与普通新闻一样享有相关权利;如果人工智能新闻的表达具有可读性、美感或具有深刻的哲理寓意等,其具有最低原创性表达形式的内容也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在讨论人工智能新闻的文本原创性时,具有可读性和美感应是认定人工智能新闻具有独创性的重要准则。

(三)发挥区块链技术对完善著作权登记制度的作用

2019年,我国第一个开放式媒体区块链版权保护平台上线,用于登记数字化文学作品和新闻内容的权利,为所有作品生成独特的区块链特征码[11]。著作权登记制度是保护作品著作权的关键机制,其目的是通过作品公开登记来打击盗版和侵权行为。目前,著作权登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统一的登记标准缺乏、登记费用较高、信息隐私泄露的风险等问题,这不利于充分保护作品。传媒新闻业、相关部门等应根据自身工作特性和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例如,相关部门对人工智能新闻建立相应的区块链技术监管机构,通过及时创新监管规则,弥补滞后于技术进步的监管不足。此外,相关部门还要严格审核能够进行区块链登记注册的区块链版权平台的资质,运用区块链技术建立更高门槛的市场准入机制,并对区块链版权平台提出高要求,避免因平台漏洞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提高人工智能新闻等作品的版权注册的稳定性。

四、结语

目前,业界和学界关于人工智能新闻等作品的争论仍在持续,且陆续呈现诸多法律问题。人工智能新闻是人工智能技术及其软件在新闻传媒业的具体应用,为了降低人工智能新闻的侵权风险,相关部门应根据法律及时应对科技挑战,努力探索符合新闻传媒业和人工智能新闻特性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促进新闻传媒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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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强,彭南勇.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问题研究[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2):35-44.

[3]李伟民.人工智能智力成果在著作权法的正确定性:与王迁教授商榷[J].东方法学,2018(03):149-160.

[4]林秀芹,游凯杰.版权制度应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路径选择:以民法孳息理论为视角[J].电子知识产权,2018(06):13-19.

[5]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05):128-136.

[6]蔡曙山,薛小迪.人工智能与人类智能:从认知科学五个层级的理论看人机大战[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4):145-154.

[7]余德厚.从主体资格到权责配置:人工智能法学研究视角的转换[J].江西社会科学,2020(06):176-185.

[8]曹源.人工智能创作物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合理性[J].科技与法律,2016(03):488-509.

[9]喻国明,侯伟鹏,程雪梅.“人机交互”:重构新闻专业主义的法律问题与伦理逻辑[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05):79-83,159.

[10]霍凤,郭小安.新闻机器人的主体性界定及著作权保护策略[J].出版发行研究,2021(08):52-60.

[11]梅傲,郑宇豪.人工智能作品的困境及求解:以人工智能写作领域第一案为考察中心[J].出版发行研究,2020(12):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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