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阶知识与二阶理解

2023-12-02 13:57:01陈嘉明
关键词:维格运气领悟

陈嘉明

(1. 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上海 200240;2. 厦门大学知识论与认知科学研究中心,厦门 361005)

“理解”(understanding)这一概念在哲学史上占有显要的位置。这从近代的洛克与康德那里可见一斑。洛克以它为书名(AnEssayConcerningHumanUnderstanding),康德则在其著作中把它作为一种与感性和理性并列的认识能力。(2)在蓝公武、王玖兴、邓晓芒等的《纯粹理性批判》译本中,understanding被译为“知性”或“悟性”。在近现代的解释学中,理解构成其核心概念,尤其是在狄尔泰、伽达默尔那里。如今在英美的知识论与科学哲学中,“理解”的问题重新又被关注。例如,瑞特提到它已成为科学哲学与知识论研究的一个焦点。(3)Henk W. de Regt, Understanding Scientific Understanding,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7, “Preface,” p. x.卡万维格甚至写道,“在过去十年左右,理解在知识论的探究中变成处于一个更加中心的位置”。(4)Jonathan L. Kvanvig, “Understanding”, in William J. Abraham and Frederick D. Aquino, 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the Epistemology of Theolog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7, p.175.格林也有类似的说法,“在过去几年里,在一些领先的哲学家看来,理解不仅应当被复归,而且应当取代知识作为知识论探究的焦点”。(5)Stephen Grimm, “The Value of Understanding,” Philosophy Compass, vol.7, no.2(February 2012), pp.103-117.这些说法共同告诉我们,“理解”是一个值得我们深入关注的领域。

作为一种认知现象,理解表现了它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就所涉及的对象而言,理解可涵盖语言、文本、自然、社会、行为等广泛的范围;此外,对于这些对象,理解还包括领悟有关的事实(that)、把握之所以发生的原因(why),以及理解如何(how)行事,等等。其次,由于上述对象本身具有较大的差异性,有关物的理解与语言、行为的理解显然是不一样的,即使同样是对它们的原因来说,也有自然因与目的因的不同,因此要对理解的性质给出一个统一的解释并不容易。最后,对于上述同样的对象,我们往往既可以说“认识”(know,知道)它们,也可以说“理解”它们。由此就产生一个问题: 认识(知识)与理解的关系是怎样的一种关系?

理解的这类复杂性的一个典型表现,我们可以用对事物的“意义”的理解来说明。例如,对于“人工智能”这一高新的技术科学,人们多少“知道”它的存在及其传奇,譬如谷歌的围棋人工智能“阿尔法狗”战胜了韩国的围棋世界冠军,ChatGPT能够超乎想象地进行创作、写论文、答辩、编程等工作;也就是说,我们都多少具有关于人工智能的“知识”。但是,对于人工智能的意义,又有哪些人能够真正“理解”呢?马斯克呼吁过暂停对人工智能的研究,因为在他看来,人工智能的发展对于人类而言太危险了。我们可以想象,既然它能够制造出具有超级思考力的围棋机器人,难保它不会在将来造出战胜并统治人类的机器人。假如这样的话,人工智能研究最终将具有负面的意义。

本研究的基本目的,就是以“意义”概念作为理解的核心问题,由此入手来探究知识与理解的关系,把它们看作是“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即一阶与二阶的关系,进而针对一些当今理解论的关键,提出理解的能力的诸构成要素问题并给出解答,尤其是强调“想象力”在理解中的作用;主张理解的本质在于把握事物的理由或根据,以及“理解”的领悟、想象与运用的特征,最后回应理解与认知运气是否相容的问题。

一、 认识是“知其然”,理解是“知其所以然”

上面提到,对于人工智能这一高新科技,我们虽然多少有点知识,但对于其发展的意义问题,一般来说却未必理解。之所以如此的一个原因在于我们对它知之不深,只知道有这么一种事物的存在而已。如果我们进一步联想到“元宇宙”这一虚拟世界的新事物,就更容易明了“知识”与“理解”的区别。认识可以只是追求知道某物作为一种现象的存在,而不必去把握该事物的意义,不必去追问这样的问题。但理解则不一样,它需要把握其出现的意义,尤其是当这类事物尚处于萌芽状态的时候,能够把握其未来的意义,包括正面与负面的意义,理解它的出现将会对科技产生什么样的作用,对教育、文化与思维方式等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等等。这对企业而言意味着可以抢占先机,预先布局。例如基于元宇宙的虚拟世界,建设游戏、购物、社交等平台或空间。

以上所述意在表明知识〔(knowledge)以下根据中文的习惯,有时将其动词形式know译为“知道”或“认识”〕与理解的一个基本区别,即认识只是“知其然”,而理解则是进一步“知其所以然”。笔者认为,汉语中的这一“知其然”与“知其所以然”的说法,能够精要地表明这一区别。“然”字在古语中表示的是“如此”的意思。所谓的“知其然”,意指的是知道事情的如是或如何,它们所意味的东西;而“知其所以然”,指的是把握了对象的本质或理由、根据,包括它们之所以如此的原因,主要是自然因和心理因,以及基于这类理由或根据之上的“意义”。所谓的“根据”,就是莱布尼茨所说的事物之所以如此而不是他样的充分理由。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把“知其然”归结为“一阶的知识”,而把“知其所以然”归结为“二阶的理解”。做出这一区分的意义,在有关知识与理解的关系上至少有这么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指出知识是理解的基础。我们先是知道某个东西(也就是具有某种知识),然后进一步进行理解。另一方面是指仅仅具有知识是不够的,还需要追求理解。这意味着知识以理解为目的、为规范;理解是比知识更高级的认识活动,从而也具有更高的认知价值。

一阶知识是直接的知识。我们通常所面对的是一般意义上的知识,如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经验知识与证言(testimony)知识等,都属于一阶知识。应当强调的是,一阶知识与二阶理解是就认识所把握的层次而言的,因此,虽然证言知识在通常的意义上并非直接的知识,但就是否达到理解这一层面而言,我们仍然可以把它划归为一阶的知识。此外,尽管这两者之间并不隔着一条鸿沟,但它们之间显然是具有差别的。例如,你知道水在零摄氏度时会结冰,但为什么会结冰,你未必能够理解。再如,对于放开生育三孩的政策,一般人知道这个消息,但未必理解其出台的目的、将会产生的效果等方面的问题。可见,从认知的层面上说,理解比单纯的知道要深入,因为这意味着认知者把握了某对象之所以如此的理由或根据。由此可见,理解是高于知道(知识)的,属于二阶的、更高的认知层面,是比知识更高的认知成就。

根据上面的界说,我们可以尝试给出有关“理解”的一个初步定义:

对于任一K(包括知识或行为)而言,说S理解了K,当且仅当S把握了有关K的理由或根据,这些理由或根据是单纯的知道所未必掌握的。

所谓的“把握”,笔者主要指的是“领悟”(comprehend),它是运用了理解者的“悟性(comprehension)”能力的结果。在日常用语中,当我们说某人悟性高的时候,这意味着他具有较好的理解力。领悟意味着不停留于被理解对象的表面,而是要么从内部进入其更深的层面,反思并展现某个东西作为被理解对象(现象、行为等)P的解释;要么向外部扩展到与其他事物的关联。前者表现为对被领悟对象的理由或根据(如现象的本质或行为的目的)的把握,后者往往还表现为能够对所领悟的对象加以运用,包括将普遍的理论应用到特殊的事物或事件之上。因而,这里所说的“理由或根据”,既指能够使某S相信P的东西,又指能够使某S依据它们来加以应用者。

大体说来,理由或根据除一般意义上的事实之外,还包括有关自然现象方面的规律(法则)、模型,有关行为方面的目的、意向性等。不过尽管有这些类别上的不同,它们多是作为原因在解释性的领悟上起作用。作为原因,它们可被归结为两类,即自然因与心理因(目的因)。

笔者对理解的上述界定与解释,与国外一些学者不同。他们有的认为,“理解是把握结构”,(6)Linda Zagzebski, “Toward a Theory of Understanding,” in Stephen R. Grimm, ed., Varieties of Understanding: New Perspectives from Philosophy, Psychology, and Theolog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9, p.124.例如扎泽博斯基认为,当我们把握一个对象的结构时,我们就理解了该对象。与此相应,理解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具有结构的东西,如有某个生命的机体,某个事件,某段音乐等。卡万维格则认为,理解的核心性质在于看出(seeing)或把握信息体内的各项信息之间的解释性的以及其他的包括一致性在内的关系。这种看出或把握是内在的。与此不同,知识的核心性质在于关注心灵与世界之间的外在的、非偶然的联系。不过在笔者看来,知识也能够并且也从事这样的把握信息之间相互联系的工作,例如对社会的研究,就离不开对其作为信息体中的各种信息之间的相互联系的认识。所以卡万维格对理解的上述界定显得并不恰当。

在格林那里,他以前多是把理解看作是把握对象之间的依赖性关系,并由此领会某个系统是如何运作的。不过近期他有一种新的想法,把理解看作是达到一种“说得通”(making sense)的状态。在“理解的抑或说得通的性质……”这句话里,理解与“说得通”二者被等同起来。(7)Stephen R. Grimm, “Introduction,” in Stephen R. Grimm, ed., Making Sense of the World: New Essays on the Philosophy of Understanding,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8, p.1.他还写道,当我们理解某个东西时,我们也能够将它“说得通”,也就是将原来不解的、存有疑惑的问题讲清楚了。比如,“他为什么有好心情?”“因为他刚进行了工作的面试”。不过,格林也提到,并非所有的理解都是带有解惑性质的,例如,当我看到一粒球飞来,随之窗户的玻璃碎了的情况。

在笔者看来,将理解视为去惑,使有关对象能够说得通,是有一定解释力的。不过这并不完全,且难以概括理解的普遍性质。因为如格林本人所言,也存在许多不需去惑就能理解的情况。因此,“去惑”只是理解的一个结果,而非理解的一个本质或要素。在上述情况下,“理解”本身很难同“知道”区别开来。显然我们也可以说,我“知道”窗户玻璃之所以破碎的原因。与此相同,上面的其他两种界定也一样难以将理解与知识的差别说清楚。

在《第一手知识与理解》一文中,索萨曾探讨了知识与理解的关系问题。他所论述的要点有如下三个。其一,审美、伦理与哲学等人文认识有其特殊性,因此不能像对待外部知识那样可以单纯采用别人的证言,亦即第二手的知识。例如,有人告诉你,边上有人在高声说话。对于这一证言,你可以单纯地听从它,接受它;但如果他对你说的是某一部电影是好的,你就不能这么做,因为你需要依据某种理由或根据来做出自己的判定。其二,对于人文领域的认识,认识者不仅需要有关于某一艺术作品是成功的这第一手知识,而且还需相应地具有通过知道它的成功的原因而来的、对其之所以成功的理解。这里,索萨强调的是理解乃是来自对有关的理由、根据的把握。在他看来,这种把握也就是给出一种“具有洞见的合理解释”。(8)Ernest Sosa, “Firsthand Knowledge and Understanding,” in Stephen R. Grimm, ed., Varieties of Understanding: New Perspectives from Philosophy, Psychology, and Theolog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9, p.121.其三,第一手知识与理解这两者是相互关联的。只有通过第一手的经验获得了对有关事情的根据或理由的把握,我们才能基于这些理由或根据之上而具有知识。在他看来,在审美、伦理与哲学的领域中,重要的是要做出自己的理解,这样的理解同第一手的知识一样,也是属于第一手的经验。

上述索萨所论及的知识与理解的关系,虽然提到了理解是要把握事情的理由或根据这一关键所在,在这一点上笔者与他有相同的主张,但其论述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没有将知识与理解作为不同的认识活动阶段加以区分,也就是没有将知识看作是一阶的,理解是二阶的。索萨之所以要强调理解也是一手的,这应当是由于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他要突出的是作为第一手的、把握了事物的理由或根据的理解在审美、伦理与哲学领域中的重要性。就此,他本人所给出的提法是第一手的知识与理解是“连同着一起”的,亦即将知识与理解看作是同一层面的。人文领域中的第一手知识需要借助同样是第一手的理解来获得,而没有将它们区分为两个认识活动的阶段;然而,做出这一区分对于界定知识与理解的差别而言是关键性的。在实际的认识活动中,知道与理解往往是有先后之分的。人们一般是先知道,然后在此基础上再获得理解。即以索萨本人所举的例子而言,我们是通过别人所言及的情况,才知道某件艺术品是“好的”;但同样如同他所说的,这件艺术品到底是不是真正“好的”,需要我们自己去理解,也就是通过运用自己的鉴赏能力,把握有关的理由或根据,从而得出自己的判断,即获得更高阶段的理解。因此笔者认为,对知识与理解做出一阶与二阶的区分,是恰当的,合乎实际认识活动情况的。

二、 理解作为一种能力的构成要素及其表现特征

当今理解论研究的一个基本不足,似乎是没有进入,至少是没有正面进入对理解的能力是什么,它包含哪些要素这一问题的探讨,如果有涉及的话,也只是把它当作一种“把握”对象的能力而已,因而没能进入问题的根本。格林在《作为理智德性的理解》一文中提出,理解是一种理智德性(intellectual virtue)。这接近于对理解是一种什么样的能力的探讨,不过他给出的回答却主要是将它看作是一种类似于思想开明、认知勇气之类的“性格层面的德性”(9)斯蒂芬·格林: 《作为理智德性的理解》,王昕桐译,《自然辩证法通讯》2019年第41卷第5期,第1—9页。,而非一种心灵的能力。理解的活动需要有好的品格,但这并不等同于理解的能力。此外,格林所谈到的作为心智能力的理解,其中的一种表现是在理解他人时,能够在精神上悬隔自己的信念和欲望而呈现或模仿他人的信念和欲望,但即使这种解释是成立的,也只是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理解的能力。我们之所以能够理解、领悟事物,把握其意义,诚然是由于我们具有理解的能力。但这种能力的性质是怎样的,它究竟包含了哪些要素,这些要素在理解中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只有把这些根本问题说清楚了,才可说是对什么是理解有了透彻的说明。

在我看来,理解的能力主要是由如下三种要素构成的: 悟性、想象力与判断力。上面提到,所谓的对知识或行为的理由或根据的“把握”,其结果是获得某种“领悟”。大家知道,陕西乾陵里树立着一座武则天的无字碑,上面一个字的碑文都没有,显得违背常理。为什么如此,人们一般并不理解。而一旦你找到了某个可解释的理由,比如按照笔者的解释,至少它是有着这么一个难处: 到底是称武则天为皇后呢,还是称她为皇帝,这本身就是一个难题。在这类本不理解的问题上,我们一旦领悟到它之所以如此的某种理由或根据,这时我们的心灵就一下子走出了被遮蔽的状态,而达到了通透性,有豁然开朗的感觉,此即为领悟。

上面说到格林等将理解看作是一种“把握”对象内部的相互关系与结构的活动,他们所说的这种“把握”(grasp),其实就是这种悟性的领悟能力。我们能够把握信息体中的各种信息之间的相互联系,能够将原来有疑惑的事物“说得通”了,就表明我们领悟了它们。因此,悟性乃是理解的一个要素,其所达到的领悟的结果,是理解的一个表现方式。

理解能力的第二个要素是“想象力”。爱因斯坦曾经说,想象力比知识更重要。想象力可以带来对新的理论规律的猜想,而知识只是对过去经验的归纳。在当今的高科技时代,随着“元宇宙”之类的虚拟世界的出现,想象力的作用更加凸显了出来。可以说,没有想象力,就没有虚拟世界。它不可能来自常规科学的观察与判断的方式。然而,对于分析的知识论而言,想象力的问题可以说是被忽视了,因而需要使之回复应有的理论地位,否则对于人才的教育与培养势必会有不好的影响。

虽然在哲学史上一些哲学家曾经论述过想象力的问题,但直接在认识的意义上做出论述的却比较罕见。康德是难得的在这方面有着比较完整思考的哲学家。他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有关人的认识能力的概念,被翻译为“感性、知性和理性”。其实他本人所使用的“知性”一词,在德文中是Verstehen,在英文中对应的词是understanding,而这个词的意思乃是“理解”。这与洛克的《人类理解论》,即AnEssayConcerningHumanUnderstanding中所使用的understanding是同一个词。之所以指出这一点,意在表明在洛克与康德那里,“理解”是被视为一种同感性和理性并列的基本认识能力。此外,就我们的论题可以参考的思想资源而言,很重要的是在康德看来,理解的能力包含了想象力和判断力。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有关understanding的这一部分,即“先验逻辑”部分中,康德对它们给出了有关的论述。所谓的“想象力”,康德认为它的功能,一方面是在我们对现象的感知中,将先前感知到的表象“再生”,亦即重新唤起,使得我们能够对先后出现的表象进行综合。另一方面是产生“图型”的作用。所谓的“图型”,指的是介于抽象的概念与个别的具象之间的一种东西。譬如在我们将普遍性的“狗”的概念应用于指谓某只具体的哈巴狗或狼狗等时,在康德看来,需要有这种为呈现为四足动物形状的,同时兼有普遍与特殊形态的“图型”来加以联结。至于判断力,它要解决的也是联结普遍与特殊的关系问题,只不过这种关系体现于如何将普遍性的规则、法则、原理运用到特殊性的情况上。

康德对“理解”包含这两个要素的界说,虽然有所欠缺,尤其是在想象力的作用的界说上的局限性较大,但他能够将它们视作理解的两个基本要素,却是了不起的洞见。在今天高科技日新月异的年代,想象力的作用尤其凸显。“世界因理解而不同”,而这种理解主要是想象力的产物,而非出于通常的科学认识所遵循的观察与实验的方式。例如“元宇宙”这样的虚拟世界的创造以及对其意义的理解,根本不是传统科学意义上的来自对事物观察的结果,而完全是想象力的领悟与发明。它本来就是源于科幻小说《雪崩》,其中对人们生活于其中的虚拟世界的幻想,本身就是想象力的产物。即使是在已经具有了游戏、购物之类的“元宇宙”的虚拟世界之后,未来的元宇宙如何构建,无疑也主要是依靠想象力对它的理解与发挥,尽管这样的想象与现实世界有所关联。

理解的要旨在于理解对象的意义,这是理解的活动的根本所在,也是我的理解论的一个基本主张。事物对于我们而言,最需要把握的是其意义,这关涉我们是否值得去探究它,去实现它,它直接决定着认识与行动的方向。理解与认识相区别的、对于事物的理由的把握的特征,如果放在对事物的意义的把握的角度上看,会显得更加清楚,尤其是在面对未来事物的理解时。仍以“元宇宙”为例,其意义如何,现有的知识并不能给出明确无误的答案,而是需要以现有的知识为理由,通过想象力的发挥来获得。同理,该不该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其意义如何,是否会出现机器人战胜人类、统治人类的属于负面意义的局面,这类伴随人工智能的发展将会发生的意义问题,也是通过理由的论证来获得理解并说服人的。它们与现存的、相对成熟的事物在理解上的不同在于,后者不用我们劳神去理解其意义何在的问题,因为这是通过其实践与效果所已经明白展现了的。但对于未来的、属于发展进程中的新事物,其前景如何却存在着一个看不清楚的问题,因此须知其所以然,即把握其根据的问题就凸显了出来。从“意义”论的角度说,这意味着我们需要从价值性的意义方面,通过想象力的发挥来理解、把握未来的发展方向。特别是在出现了虚拟世界这样的事物之后,观察的能力与需要在它面前退隐了,而想象力的作用则凸显了出来。一言以蔽之,没有想象力就没有元宇宙这样的虚拟世界,也就没有了科技、经济与社会在这一领域的发展空间。

进一步说来,想象力在理解中所起的作用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通过设想事情的可能状态,包括如若自己处于该种状态时可能发生的情况等,来达到对它的理解。在这方面,狄尔泰曾把“移情”作为理解的一个重要方式,这一移情实际上是通过想象来进行的。例如当某人处于逆境时,我们通过想象自己身临其境时可能的感受,来理解当事者时下的心情。我们可以把这称为“事实的想象”。其二则是借助反事实的思考与推理,也就是通过提出某个与现实世界状况不同的假设,来想象其可能的结果。这可称为“反事实的想象”。这种反事实想象的基本模型是: 如果某个假设为真,那么会有怎样的后果。如果单纯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界定,其公式则可表示为“如果A不出现,那么C将不会出现”。譬如对于放开三孩生育的政策,我们通过想象假如不放开的话,其结果将会如何,是否会丧失放开所可能获得的“红利”,如出现劳动力匮乏,导致经济发展的衰退,社会养老负担的加重等问题。这样,通过想象某种反事实的可能世界的状况,分析或推演出其结果,就可以使认识主体进而借助现实世界与可能世界这两方面的结果的比较,来达到或加深对有关对象的理解。

理解作为一种能力所包含的第三个要素,在我看来乃是判断力。它的主要作用在于运用方面,也就是说,我们对某个命题或理论是否获得理解,它的一个表现在于运用。小学数学中的“应用题”,可作为这方面的一个简明的例子。它涉及的所谓应用,乃是把所学到的算法、公式等普遍性的东西,应用到一些特殊的场景中。如果学生们能够加以运用了,我们就认为他们理解了。在这种情况下,理解所运用的能力乃是判断力。判断力的作用即在于将普遍性的理论、命题,同特殊性的、需要被解释的情况联系起来。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可以看到康德所具有的洞见。

康德将判断力区分为规定的与反思的判断力。例如,已知爱因斯坦的普遍性的质能方程E=mc2,是否以及如何能将它运用于某种特殊性的领域,例如核电的使用等,这属于“规定的判断力”,也就是在普遍性法则之类的东西是已知的前提下,我们寻求将它运用于特殊性的场景。反之,在给定某种特殊现象的情况下,要寻求找到某种普遍性的理论对其加以解释,按照康德的区分,这时运用的是“反思的判断力”。例如实习医生见到某位肚子痛的病人,需要为其给出病因上的解释,他在为这一特殊性的现象寻求所学到的普遍性知识时,所运用的即属于反思的判断力。但无论是进行规定的或反思的判断力,其功能都体现在通过“解释”而达到“理解”,只不过表现的方式不同。前者通过对普遍理论之运用于个别现象的解释性运用而达到,后者则通过对个别现象寻求获得普遍性理论的解释来达到。

将理解的一个表现看作是能对所具有的知识加以运用,以之作为理解的一个重要标志,这在哲学史上可以找到一些佐证。实用主义哲学曾经强调概念的可操作性,虽然这在本意上是要突出概念的实用性,避免陷于理论上的空谈,但从另一种意义上说,能够对某个概念加以操作,实际上体现的是对这个概念的理解,否则谈不上能够如此。

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持有的也是这种观点。他认为“知道”(know)、“理解”与“能够”在语法上具有密切的关联。理解意味着把握了一种技能,就像掌握了某个代数公式的运用一样。在这种意义上,能够将代数公式加以应用,等于是在应用自己的理解。因此,理解乃是正确的应用所从出的地方(woraus)。如果换个角度来说,应用乃是“理解的一个标准”。(10)Ludwing Wittgenstein,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Second edition), trans. G.E.M. Anscombe,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ers, 1958, p.58.不过比较遗憾的是,维特根斯坦只是强调了理解与知道的密切关联性,却没有将它们作为不同的认识阶段加以区分,这是不恰当的。因为即以他自己所举的代数公式为例,知道这个公式与理解该公式之间显然是有差别的。在前者的阶段上未必能够加以应用,而后者则是已经能够应用。

在当代美国哲学家布兰顿那里,我们也看到类似的思想。他从其概念使用的“推论主义”立场出发,从“推论”的角度来解释“理解”,主张“把握或理解一个概念,就是实践地掌握它被包含其中的推论——在能够区分的实践意义上,知道什么是从一个概念的运用推导出来的,以及这个概念是从什么推导出来的”。(11)罗伯特·布兰顿: 《在理由空间之内: 推论主义、规范实用主义和元语言表达主义》,孙宁、周靖、黄远帆等译,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译者导言”,第8页。这也就是说,对于某个概念的理解在于能够对它加以运用,具体表现在知道它与其他概念所处的推论关系。例如,当我们说“这是一棵桃树”时,我们应当知道由其概念的内容或含义能够推论出“它是一种植物”,以及“它不是梨树”,等等。

这里的关键是,布兰顿把理解视为一种实践的、“做”(doing)的活动,一种能够由概念的内容或含义来把握其结果的推论活动。以此作为标准来衡量,就可辨别出是否理解,以及理解的程度上的差别。他举例说,鹦鹉、光电管之类的东西,尽管由它们能可靠地区分概念“红”应该被运用的情境,但却并没能把握这个概念,因为由它们并没有掌握运用的结果,它们也不能告诉我们从某个东西是红的能够推导出它是有颜色的,它不是一个素数,等等。此外,通过对概念或断言的运用这一标准,我们也可以区分出理解的程度上的不同。例如,物理学家对于原子的理解比我们深入,因为专业上的知识使得他们以一种我们常人只能大概知道的方式,掌握了使用原子概念在推论上能够具有哪些结果的复杂性。

与此同时,布兰顿还借用达米特的说法,即在正确地明确了谓词的使用的情况下,如果对于“这个谓词与其他概念之间的关联”处于一种“模糊不清”的状态下,(12)罗伯特·B. 布兰顿: 《阐明理由: 推论主义导论》,陈亚军译,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59页。那么尽管我们能够知道某个概念的所指或含义,但却不能把握或理解对于这个概念“我在说什么”“我发现了什么或承诺了什么”。(13)罗伯特·B. 布兰顿: 《阐明理由: 推论主义导论》,陈亚军译,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58页。从知识论的角度来看,布兰顿在这方面实际上是在主张一种严格的内在主义思想,也就是对于概念或命题的使用,就如同信念的确证一样,人们必须在心灵上处于一种可把握的、透明的状态,能够知道他所知道的东西,包括知道该概念与其他概念之间的关联,以及知道我在说什么与承诺了什么,等等。

这里我们看到,布兰顿是从概念使用的角度来论述理解的,这既有实用主义的味道,同时也有一点上述维特根斯坦哲学的影子。在这两者的基础上,布兰顿提出了有新意的想法,把概念的理解解释为能够掌握其推论的结果,这意味着理解某个概念乃是把握其与有关概念的关联,不论这种关联是属种关系或对立关系等。他这方面的论述为本文的能够应用是理解的一个特征的主张,提供了语言学方面的例证。

以上所谈及的理解的诸能力之领悟、想象与运用的表现,也可视为理解所具有的特征。本格森(John Bengson)在其《理解的统一》一文中曾提出理解有着十种核心特征,它们是: 第一,真正的理解某物是把握它,使得它对于你来说是说得通的。第二,理解的状态是一种持存的状态。第三,该状态是心理的,或至少有一种心理的内容。第四,它是客观的。第五,是有才智的。第六,它是非死记硬背地对待尚不理解的东西,同时它与一些单纯获知某些特殊的行动或事实的方式相比,是强有力的。第七,它展现出一致性,思想不混乱、不糊涂。第八,获得了某种秩序。第九,具有多维度的级差,如更好、更深入、更丰富等。第十,无论是完全的或最低限度的理解,只要是真正的理解,它们都是值得称道的。(14)John Bengson, “The Unity of Understanding,” in Stephen R. Grimm, ed., Making Sense of the World: New Essays on the Philosophy of Understanding,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8, p.19.

不过在笔者看来,本格森所列举的理解的上述核心特征,有些其实并不典型,也就是说,有些特征是知识也会具有的,如心理性的、客观的、有才智的等等。因此,要把它们作为理解的“核心特征”,似乎并不完全合适。如果将笔者上面的主张加以概括,那么我所认为的理解所具有的根本特征在于它是基于领悟力、想象力和判断力基础之上的,以理由为根据的对知识或行为,尤其是它们的意义的把握;特别是想象在理解中的作用这一特征,以往不仅在知识论中是被忽视的,而且在教育实践中也是被忽视的,这种忽视表现在侧重逻辑思维训练,而忽视想象力的培养。

三、 理解与运气是不相容的

在近期的理解论中,理解与运气的关系是一个得到较多关注的问题,因此最后我们对此问题做出回应。由于“葛梯尔问题”的出现,认识中的“运气”现象成为知识论的一个关注点,在理解论里也同样如此。就理解与运气的关系而言,存在的一个争论是在包含有损害知识的那种认知运气的情况下,是否人们仍然可以有理解?对此,卡万维格的回答是肯定的,普理查德则是部分肯定,而卡万维格的批评者们,如德鲍尔(DePaul)与格林则给以否定的回答。

在卡万维格看来,虽然认识与一些认知的运气不相容,但理解却可与之相容。例如,对于科曼奇人从17世纪后期到19世纪后期统治北美南部平原的这段历史,假如我们问到某S,她能从自己所储存的信息中正确地回答问题,并确信自己的回答都是真的,这些证据表明她理解了有关的现象。但若进一步假设有关科曼奇历史的大部分书籍都是假的,而碰巧此S所看到的那本书是正确的。这种情况与葛梯尔反例的情况(特别是假谷仓的情况)相符,也就是出于运气而得到真的结果,因而在卡万维格看来,它称不上是知识。不过,卡万维格却认为,我们不能由此说这位回答者S没有获得理解,因为一旦我们明白了S的有关科曼奇的信念的缘由,我们就可以说她幸运地具有这方面的理解。

对于上述卡万维格的观点,笔者觉得不满意的地方,一方面在于他将理解界定为把握信息体内的信息之间的解释性的联系,但在上面这一例子中,对S理解这段历史的说法,却只在于她能够正确地而非猜测地回答有关的问题,而与所谓的信息之间的联系无关。另一方面是卡万维格把知识与理解分割开来,也就是说,理解可以不是知识。然而这不仅违背直觉,而且违背实际的认识活动过程。一般而言,假如我们连某个事情都不知道,何来对它的理解?或者说,如果不知其然,何来的知其所以然?就像如果我们连张三做了什么事情都不知道,如何谈得上对他的行为的理解?因此,对于认识活动的过程来说,是先有知识,后有理解,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进行的。

在知识、理解与运气的关系问题上,普理查德是一位比较有影响的人物。他就此给出的解释是,存在着有理解而无知识的状况。这一观点与卡万维格有点相似,不过不同的是,他的这一论述是基于自己的认知运气论之上的,其核心是区分出两类不同性质的认知运气,一类是标准葛梯尔式的,或称“介入式的(intervening)运气”,即运气在信念与事实之间介入,其表现是借助错误的前提而得到正确结论的推理;另一类是“环境的认知运气”,即认识者处于一个不友好的、充满很多虚假对象,因而很容易出错的认知环境,不过却得出正确的信念。普理查德认为,卡万维格所举的科曼奇部族的例子,属于环境式的认知运气,因此它是与这一例子中S的理解相容的。

普理查德自己所补充的一个类似例子是,假如某甲在一群假消防队员中,问到一位真正的消防员,并因此得知自家房子发生火灾的原因是由于电路短路,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有运气的成分,但可以称得上是理解;因为,普理查德给出的解释是,这位询问者具有关于理解房子为什么发生火灾的全部真信念,并且他是以一种正确的方式获得的。反之,在普理查德看来,介入式的认知运气是与理解不相容的。例如,假如你问到的是假消防员,那么即使所得到的回答是正确的,你也称不上具有相关的理解。普理查德对此的解释很简单: 首先,不可能从一个假的消防员那里获得关于房子之所以发生火灾的原因。其次,基于上述两类运气的区分,普理查德虽然赞同卡万维格关于理解与某些认知运气相容的看法,但认为后者的错误在于将这种相容性无区别地运用到所有类型的损害知识的认知运气之上。

然而,普理查德的解释也有不妥的地方。这表现在上述某甲从真的消防员那里获得的回答,尽管是一种真信念,但却并不等于获得理解。因为在那种情况下,某甲实际上只是获得了一种“证言”,即火灾的原因是由于“短路”造成的而已,至于为什么短路会引起火灾,这位某甲并没有把握其理由或根据,因此他仅仅是知道而已,谈不上有理解。一般而言,获得证言并不等于理解。此外,本人的另一个反对意见是,如同上面所说的那样,不可能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产生理解;也就是说,理解是在知识的基础上产生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并不是说通过证言而来的信念不可能达到理解,而是说这还需要一个过程,即领悟的过程,把握事情的理由与根据的过程。这正像前面索萨所认为的那样,对于别人所说的某件艺术品是“好的”的证言,你需要通过自己的理解来得出结论。仅仅是对证言的听从并不等于理解。

将上面的论述进一步展开,笔者在知识、理解与运气的关系问题上的主张是,一阶的知识可能得自于运气,但二阶的理解却不可能这样。就前者而言,知识既与运气相容又不相容,这依不同的情况而定。“葛梯尔式的运气”,即普理查德的“介入式的运气”与知识是不相容的,而环境的运气与知识是相容的。就后者而言,如果你从一堆假书中碰巧得到一本叙述真实的好书,这并不妨碍你得到的是真正的知识,尽管其中充斥着认知上的风险。

然而,二阶的理解则是与运气不相容的,是不应当且不可能得自于运气的。之所以这么说的依据是,首先,理解是主体自觉领悟的产物,它是在“知其然”的基础上进一步“知其所以然”,即把握了事情的理由或根据。而理由或根据之所以为理由或根据,恰在于它们与所支持的对象(包括命题、行为的解释等)之间具有某种现实的或逻辑的联系,因而理解在意识上具有透明性。这种透明性表现为相关的理由或根据具有一种可通达性,是已经被我们的心灵所掌握的。在这种状态下,心灵对所理解的东西是了然的,并非凭猜测、偶然因素之类的运气而获得。因此用“透明性”来刻画理解的“知其所以然”的状态,不仅贴切,而且透辟。这可以说是一种内在主义的立场。可能会出现知道者并不知道自己所知的情况,也就是“KK原则”未必成立,有如威廉姆森等反对者所论证的那样,但却不可能出现理解者不理解自己所理解的情况。

扎泽博斯基曾在肯定理解的透明性的基础上,提出理解者理解自己所理解的东西的观点。卡万维格称之为“UU命题”。不过他质疑这一命题,认为它会导致一个理解的无限回溯的状态,也就是会出现一个不断要求理解已经被理解者的过程。但实际上,对于所理解的对象(命题、理论等),基于我们前面说到的“能够应用”的理解标准,则只要能够加以应用,就意味着理解过程的告一段落。因此,就像否认存在绝对真理一样,我们也否认存在绝对的理解,而是把理解看作可以是阶段性的。

与理解是否表现为意识上的透明状态问题有关,这里我们来回顾一下维特根斯坦的如下断言: 理解不是一种“心灵过程”。(15)Ludwing Wittgenstein,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Second edition), trans. G.E.M. Anscombe,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ers, 1958, p.61.因为在他看来,当我们说“B理解这个系列的原则”时,(16)“这个系列”指的是诸如1,3,5,7,9之类的系列(见上引书,第60页)。“理解”这一语词所包含的必定比仅仅想到“an=…”这一公式要多。因此,维特根斯坦认为,理解意味着具有了一种包括有关应用在内的“特殊的体验”,(17)Ludwing Wittgenstein,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Second edition), trans. G.E.M. Anscombe,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ers, 1958, p.61.是一种能力的体现。对于维特根斯坦的上述看法,我认为,否认理解是一种心灵状态或过程,这是不符合实际的。因为理解作为一种高级的认识活动,它本身就是一种心灵的活动,特别是在它把握了理由或根据、能够对所理解的东西加以应用的时候,它在心灵上表现为一种透明的状态,亦即在事情与理由之间的可通达的状态。反之,如果对所要把握的对象说不出理由,又怎么谈得上理解?这实际上告诉我们,如果心灵没有达到这种通达状态,就等于没有理解。

结 语

以上我们对理解的问题的探讨聚焦于当今有较多争论的知识与理解的关系上。笔者将它们两者的关系解释为“知其然”与“知其所以然”的关系,前者是一阶的,后者是二阶的。在此基础上本文还探讨了其他有关的问题,如理解作为领悟能力所包含的要素,理解的领悟、想象与运用的基本特征,以及理解与运气的相容性问题等。由于篇幅的关系,诸如理解作为知识的规范、理解所具有的不同于知识的个人主观色彩等问题,则只能另撰他文来探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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