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传》“杀、戮、弒”比较研究

2023-12-01 01:58张娜
新楚文化 2023年22期
关键词:左传语义语法

【摘要】《左传》是研究春秋战国时期汉语词汇的重要语料,书中“杀”“戮”“弒”三个词使用频繁且互为同义词。本文以《左传》中的“杀”“戮”“弒”为研究对象,从语音、语义和语法方面,对书中出现的所有用例进行整理和比较,并分析三者的不同。

【关键词】《左传》;“杀、戮、弒”;语义;语法;语用

【中图分类号】H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7-2261(2023)22-0009-04

由于时代特征,《左传》一书中“杀戮”类词汇较多,本文选取使用频率较高的三个词,即“杀”“戮”“弒”,进行对比分析,以便更加准确地掌握同义词的用法。

一、语义层面

(一)义项不同

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对“杀”“戮”“弒”分别解释为:“杀,戮也,从殳杀声,凡杀之属皆从杀。”[2]66“戮,杀也,从戈翏声。”[2]266“弒,臣杀君也,从杀省式声。”[2]66杀、戮互训。《左传》中“杀戮弒”均有“杀戮杀死”这一义项,但也有不同的含义。

1.杀

《左传》中“杀”的使用频率最高,共有448处,除共有义项“杀戮”外,还有诸如“肃杀”“猎获”“减省”“芟除”“草木凋零”等义。“杀”的本义为“打死野兽”,引申泛指使人或动物失去生命,即“杀戮杀死”,后又由“杀戮杀死”义引申出“猎获”“减省”“草木凋零”等义[7]297。例如:

(1)九月,卫人使右宰丑莅杀州吁卫濮。(《隐公四年》)

(2)凡祀,启蛰而郊,龙见而雩,始杀而尝,闭蛰而烝。过则书。(《桓公五年》)

(3)厉公田,与妇人先杀而饮酒,后使大夫杀。(《成公十七年》)

(4)子产辞邑,曰:“自上以下,隆杀以两,礼也。臣之位在四,且子展之功也。臣不敢及及赏礼,请辞邑。”(《襄公二十六年》)

(5)今藏川池之冰,弃而不用。风不越而杀,雷不发而震。雹之为灾,谁能御之?《七月》之卒章,藏冰之道也。(《昭公四年》)

(6)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藿,而共处之。(《昭公十六年》)

例(1)“杀”的含义是共同义“杀死”。例(2)“杀”为“肃杀”义,形容秋冬天气寒冷,阴气肃杀。“始杀而尝”描述了春秋战国时期的一种祭祀礼仪,即到了秋天寒气降临的时候要举行尝祭。例(3)“杀”是“猎获”义。例(4)“杀”是“减省”义,“隆杀”是我国古代的一种礼仪规范,郑玄注:“尊者礼隆,卑者礼杀,尊卑别也。”例(5)记载了一种御灾礼——藏冰礼,可以防御风、雷、雹等寒灾,其中“杀”是“草木枯萎”义。例(6)“杀”是“斩割、芟除”义,“庸次比耦,艾杀此地”指并肩耕种除治荒草。

2.戮

《左传》中“戮”的使用频率最低,仅有55处,除“杀戮”义外还有“侮辱”“并、合”“惩罚”之义。其中,“戮”的本义是“杀戮”,“陈尸示众”“侮辱”“惩罚”等为引申义[7]1852;此外,“戮”是“勠”的借字,“并、合”为假借义。例如:

(7)桓庄之族何罪,而以为戮,不唯逼乎?(《僖公五年》)

(8)戮力同心。(《成公十三年》)

(9)晋侯之弟扬干乱行于曲梁,魏绛戮其仆。晋侯怒,谓羊舌赤曰:“合诸侯以为荣也,杨干为戮,何辱如之。”(《襄公三年》)

(10)释卢蒲弊于北竟。求崔杼之尸,将戮之,不得。(《襄公二十八年》)

(11)士伯怒,谓韩简子曰:“薛征于人,宋征于鬼,宋罪大矣。且己无辞而抑我以神,诬我也。启宠纳侮,其此之谓矣。必以仲几为戮。”乃执仲几以归。三月,归诸京师。(《定公元年》)

例(7)“戮”是“杀戮、杀死”义。例(8)“戮”是“并、合”义,这里“戮”是“勠”的借字。例(9)第二个“戮”是“侮辱”义,杨干扰乱军队行列致使仆人被殺,自己也受辱,后一句“何辱如之”可证明。例(10)“戮”的对象是死者尸体,可解释为“陈尸示众”。例(11)“戮”是“惩罚”义,由下文可知,仲几还活着,没有被处死,所以此例中“戮”指“惩戒”。

3.弒

《左传》中“弒”共有56处,通过逐条分析可以得出“弒”在《左传》中仅有一个含义,即“杀戮”且专指“臣杀君”,这一意义也是“弒”的本义。例如:

(12)十二年秋,宋万弒闵公于蒙泽。(《庄公十二年》)

需要注意的是,陆德明的《经典释文》中提到“弒本又作杀”[3]126,段玉裁的《经韵楼集》中也有辨别“杀”“弒”用法的篇章《春秋经杀弒二字辨别考》,其中写道:“凡《春秋》传于弒君或云杀者,述其事也。《春秋》经必云弒者,正其名也。”[5]65可见,由于强调正君臣名分的传统观念,可能存在后人将原有的“杀”改为“弒”的现象。

综上,《左传》中“杀戮弒”皆以“杀戮杀死”义居多。除“弒”外,“杀”和“戮”都引申或假借出其他含义。

(二)感情色彩不同

在《左传》中,“杀”和“戮”都是中性词,没有感情好恶,无所谓褒贬义,只是说让某个人或物失去生命。而“弒”在《左传》中专指“臣杀君”此类以下犯上的行为,是贬义词。

《左传》中“杀”和“戮”的对象既可以是有罪之人,也可以是无罪之人,所以没有褒贬,属中性。例如:

(13)桓、庄之族何罪,而以为戮,不唯逼乎?(《僖公五年》)

(14)异哉!吾闻之也:“辩而不德,必加于戮。”(《襄公二十九年》)

例(13)所“戮”的是桓叔、庄公的家族,是无辜的人。例(14)“戮”的对象是发起变乱没有德行的人,是有罪之人。

《左传》中“弒”专指“臣杀君”,是以下犯上大逆不道的行为,带有鲜明的贬义色彩。例如:

(15)吕、郄畏逼,将焚公宫而弒晋侯。(《僖公二十四年》)

(三)程度轻重不同

《左传》中“杀戮弒”都有“杀死、致死”义,三者相比,“戮”的方式手段更加殘忍,不但处死生者,更是对死者的尸体当街暴露,陈尸示众。例如:

(16)求崔杼之尸,将戮之,不得……于是得之。十二月乙亥朔,齐人迁庄公,殡于大寝。以其棺尸崔杼于市,国人犹知之,皆曰:“崔子也。”(《襄公二十八年》)

例(16)“戮”指陈尸示众。崔杼在齐国执政时傲慢专横、大肆杀戮,还谋杀了庄公,在他自杀后,景公将其尸体戮曝于市。后世也产生了“重戮”一词,表示严酷的杀戮。

二、语法层面

(一)语法功能

《左传》中,“杀”“戮”“弒”皆可用作动词,有两种用法。第一种用法是带宾语,所带宾语多是名词性宾语,也有代词性宾语。例如:

(17)羽父请杀桓公,将以求大宰。公曰:“为其少故也,吾将授之矣。使营菟裘,吾将老焉。”羽父惧,反谮公于桓公而请弒之。(《隐公十一年》)

(18)十二年秋,宋万弒闵公于蒙泽。(《庄公十二年》)

(19)宋襄夫人,襄王之姊也,昭公不礼焉。夫人因戴氏之族,以杀襄公之孙孔叔、公孙钟离及大司马公子卬,皆昭公之党也。(《文公八年》)

(20)夏征舒弑其君,其罪大矣,讨而戮之,君之义也。(《宣公十一年》)

(21)六月丙午,晋侯欲麦,使甸人献麦,馈人为之。召桑田巫,示而杀之。将食,张,如厕,陷而卒。(《成公十年》)

(22)执齐庆封而尽灭其族。将戮庆封。椒举曰:“臣闻无瑕者可以戮人。”(《昭公四年》)

例(18)“弒”的宾语、例(19)“杀”的宾语、例(22)“戮”的宾语都是名词。例(17)(20)(21)中“之”分别代指桑田巫、夏征舒和隐公,是代词性宾语。

第二种用法是不带宾语。例如:

(23)失众,焉能杀。违祸,谁能出君。(《僖公十年》)

(24)管、蔡为戮,周公右王。(《襄公二十一年》)

(25)鱄设诸曰:“王可弒也。母老子弱,是无若我何。”(《昭公二十七年》)

(26)志父无罪,君实图之。若其有罪,绞缢以戮,桐棺三寸,不设属辟,素车朴马,无入于兆,下卿之罚也。(《哀公二年》)

例(23)为“副词+杀”的形式,“杀”的宾语省略,由上文可知省略的宾语是被晋候杀死的大臣;例(24)“戮”为被动语态,后不带宾语;例(25)也是“副词+弒”的形式,“弒”后不带宾语;例(26)“戮”后省略了宾语“我”,即赵鞅。

不同的是,“戮”还可以用作名词。例如:

(27)古者明王伐不敬,取其鲸鲵而封之,以为大戮,于是乎有京观,以惩淫慝。(《宣公十二年》)

(28)吾来救郑,楚师去我,吾遂至于此,是迁戮也。(《成公六年》)

例(27)“戮”前有形容词“大”作定语,“戮”用如名词。例(28)“戮”充当动词“迁”的宾语,“戮”用作名词。

另外,“杀”还可以用作形容词。例如:

(29)服以远之,时以閟之,龙凉冬杀,金寒玦离,胡可恃也?(《闵公二年》)

(30)自上以下,隆杀以两,礼也。(《襄公二十六年》)

例(29)“龙凉冬杀,金寒玦离”格式相同,由“凉”“寒”“离”可以得知“杀”也是形容词,作谓语,意思是“寒冷的、阴森的”。例(30)“自上以下,隆杀以两”的意思是从上到下礼数以2的数目递减,“隆杀”犹尊卑、厚薄、高下,为形容词。

(二)复音化

《左传》中“杀”和“戮”出现复音化的倾向,“杀”较之“戮”复音化倾向更明显;而“弒”则始终单独使用,。例如:

(31)若弃书之力,而思黡之罪,臣,戮余也,将归死于尉氏,不敢还矣。(《襄公二十一年》)

(32)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藿,而共处之。(《昭公十六年》)

(33)为刑罚、威狱,使民畏忌,以类其震曜杀戮。(《昭公二十五年》)

(34)楚虽无德,亦不艾杀其民。(《哀公元年》)

例(33)中“杀”和“戮”同义连用,构成同义并列式复合词,同义复合是词汇复音化的重要方式之一。《左传》中“戮”的复音词还有一处,即例(31),“戮余”是指幸免于刑戮的罪人,此例中是对“臣”的说明,是复音词。例(32)(34)中的“艾”通“刈”,意思是“刈割、斩除”,例(32)中“艾”为“用刀割”之义,例(34)中“艾”为“斩杀”之义,“艾”与“杀”是同义词,连用构成复音词。

三、语用层面

(一)语境

《左传》中,“杀”“戮”“弒”所处的语言环境不同。这里的语境指小语境,即书面语或口语中的一个语言单位出现的前后语音、词或短语、句式等环境。

在《左传》中,“杀”出现448次,“弒”出现56次,这些都用于主动句中。例如:

(35)夏,卫侯入,放公子黔牟于周,放宁跪于秦,杀左公子泄、右公子职,乃即位。(《庄公六年》)

(36)甲午,齐陈恒弒其君壬于舒州。(《哀公十四年》)

“戮”在《左传》中出现55次,多用于被动句式,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是“为+戮”结构,表被动,含义是“被杀戮”,其二是“戮”单独使用表示被动。例如:

(37)尔何知?国有大命,而有正卿,童子言焉,将为戮矣。(《襄公八年》)

(38)父戮子居,君焉用之?(《襄公二十二年》)

例(37)用“为+戮”的结构表被动,表示小孩子说这些话,是要被杀了的。例(38)“戮”单独使用表被动,意思是父亲被诛戮儿子住着不逃走,君王哪里还能加以任用呢?

(二)适用对象

《左传》中“杀”“戮”“弒”都有“杀死、致死”这一义项。在具體使用中,“弒”的对象都是第三人称,例如:

(39)王使为工尹,又与子家谋弒穆王。(《文公十年》)

此例“弒”的对象是穆王,是第三人称。

“戮”的对象可以是第一人称,但多省略。例如:

(40)以君之灵,累臣得归骨于晋,寡君之以为戮,死且不朽。(《成公三年》)

例(40)是楚王和知罃的对话内容,“寡君之以为戮”的意思是我国君主如果把我杀了,“戮”的对象是第一人称“我”并且省略。

“杀”的对象可以是第一人称,且多与“自”组合成“自杀”一词使用。《左传》中“自杀”共出现2次,例如:

(41)(楚子)夏六月庚申卒,鬻拳葬诸夕室,亦自杀也,而葬于绖皇。(《庄公十九年》)

(42)将师退,遂令攻郄氏,且爇之。子恶闻之,遂自杀也。(《昭公二十七年》)

综上所述,本文从语义、语法、语用三个方面对“杀、戮、弒”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指出三者之间的异同,并以此来反映古代汉语同义词辨析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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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娜(1998.3-),女,汉族,河南周口人,天水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词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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