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金营 胡沛琳 张龙飞
根据中国民政部发布的数据,我国结婚对数2013 年为1346.93 万对,自2014 年开始逐年下降,2019 年跌破1000 万对,2020 年少于900 万对,2021 年降至763.6 万对,是自1986 年以来最少的结婚对数[1]。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出生人口由2016 年的1860 万持续减少到2022 年的956 万,2022 年全国总人口141175 万人①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23》,中国统计出版社,2023 年。,比上年末减少85 万人,近61 年来首次出现负增长,总和生育率已降至1.3 以下。在适婚人口数逐步减少的情况下,婚育成本高企、婚育观念的转变、不婚主义的凸显,必然导致结婚年龄和生育年龄推迟,结婚人数连年减少,离婚率逐年提高。若这一状态继续下去,其结果必然是生育率继续走低,以至于陷入“低生育陷阱”。面对结婚对数锐减和低生育率困局,党中央和国务院陆续出台各项政策以促进生育率的回升。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2022 年5 月9 日中央财经委会议进一步提出“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把人口发展问题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一系列生育支持公共政策的制定,目的都是推进生育率回升到一个适度水平。无疑,影响生育主体决策的最直接因素是婚育观念,经济社会支持政策对生育观念和生育行为的影响最终还是要通过生育主体的决策来实现。2023 年10 月30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谈话时强调:“要积极培育新型婚育文化,加强对年轻人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的引导,促进完善和落实生育支持政策,提高人口发展质量。”因此,重塑婚育观念不仅是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未来人口高质量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关键举措。
有关婚姻观念和婚育文化及其影响的研究由来已久,成果丰硕内容丰富,为深入认识和进一步理解婚姻观念与生育观念提供了依据和参考。总体来看,婚姻观念体现了人们在恋爱、婚姻、家庭等问题上的价值观念,是一定社会结构中男女对婚姻的态度,婚姻观念受到个体所处时代、经历、家庭等诸多因素的制约[2-3]。“代群差异理论”揭示婚姻观念通常有很强烈的时代特点,时代的变迁会引导婚姻观念发生变迁[4]。生育观念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主要包括生育目的、意愿生育子女数量和生育性别偏好三个方面,它反映了社会发展背景下生育文化的发展程度,是人们对于生育功能的基本认识和对生育、家庭和社会等关系所持的态度以及生育行为价值取向的总和[5-7]。由此可见,已有研究对于婚姻观念和生育观念的研究比较深入,对于二者的认识、理解和界定也已比较成熟。
然而,目前大部分研究只对婚姻观念或生育观念中的一方面进行研究,很少有研究将婚育观念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探讨,更是少有研究将二者结合放到一个历史统一框架和长周期中考察探究其转变规律及影响因素,忽视了现代化演进中婚姻与生育逐渐分离的趋势。面对“AA 制的婚姻形式”“不婚族”“丁克家庭”“未婚生子”等婚姻与生育趋向分离现象的出现以及这些婚育文化元素信息娱乐化、虚拟化、便捷化的侵袭,对婚育观念、婚姻和生育价值取向及其构成的婚育文化带来强烈冲击,形塑新的婚育观念和文化,将使生育率更加趋向走低。因而,对新型的婚育观形塑给予足够重视并深入探讨如何朝着人口长期均衡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去建立和形塑新型生育观念、新型婚育文化,使之有利于婚姻友好和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构建是个亟待深化的重要研究课题。
显然,超低生育率会使得人口发展处于规模失稳、结构失衡的危险之中。因此,对于婚育观念向什么方向转变,国家和社会应积极引导。那么,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婚育友好观念能不能重塑?重塑的方向是什么?如何进行重塑?这需要从婚育观念的历史演进及其推动因素研究中寻找答案。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进行尝试性探索。
为了探寻婚育观念的可塑性及其推动因素,我们试图把握现代化过程中婚育观念转变的历史脉络及其变化发展的条件动因。
不同时代的婚姻观念,既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一个民族文化所产生的民族观念隐性文化因子的反映。在封建社会,婚姻的目的具有单一性,就是为了生儿育女以及传宗接代。旧中国社会生产主要为传统农业生产,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自然条件决定生产力,主要是靠人力、畜力在土地上耕种的落后的生产方式。收获的多少则主要取决于地理和天气雨水,物质财富匮乏、人口死亡率高、寿命短、世代更替快,人口自然更替规律要求高生育率以抵消高死亡率,与此相适应的社会制度是长期的封建社会制度[8]。以封建礼教为支柱的传统婚育文化和婚姻制度,对婚姻缔结带有强制性,家长、族长、皇权的社会体制对青年人婚姻均带有压迫性[9],对婚姻关系设置了清规戒律,婚姻关系的缔结须遵父母之命,禁绝男女私自结交,婚姻中无论男性还是女性个体的选择权利被剥夺殆尽,女性更是属于从属地位[10]。婚姻观念表现为父母包办、男娶女嫁,对不婚、离婚更是存在强烈的社会歧视,男性无后(无儿)被视为不孝且为不孝之首[11-12]。进而早婚在这样的社会形态下成为普遍现象,早婚一是可使男方家庭增添劳动力,二是为传宗接代前置必要条件。
近代我国婚姻观念的第一个变化是倡导婚恋自由,反对父母包办。从制度上看,首次肯定婚姻自由的事件是太平天国运动,体现出了婚姻观念与制度上的进步[13]。到20 世纪初,随着新文化运动兴起,自由、平等的思想也逐渐渗透到了婚姻的领域,人们也开始自我反省传统社会父母对婚姻进行包办的各种弊病,并提出婚姻自由的主张,反对外人对自己婚姻的干涉,也要求废除“父母之命,媒妁之言”[14]。1930 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第972 条规定“婚约由男女双方当事人自己订定①转引自余克礼,朱显龙,张民宪,高景轩,彭付芝.中国国民党全书[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159.。”这条法律肯定了婚姻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排除了外人的干预,从而能够对婚姻自由进行保障。此外,近代中国婚姻观念的一个突出变化就是大力宣传一夫一妻制度,反对和鄙视纳妾。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②1934 年4 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这对改变人们传统的婚恋观念起到了极大的催化作用③1950 年5 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从20 世纪50 年代到70 年代,随着恋爱自由以及婚姻自主观念的不断发展,除信息闭塞落后的山村地区之外,人们逐渐开始接受婚恋自由的观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中西方经济文化的交流增加,人们表现出了更加强烈的自主性和开放性,一些传统观念也开始呈现淡化趋势,更多的男女开始追求自由的恋爱方式,根据自己的标准和意愿来选择理想的伴侣[15]。“情爱恋爱”的观念逐渐上升为主流,传统的“生育合作社”“经济共同体”的婚姻家庭模式逐渐转变为“心理文化共同体”的现代模式[16],两情相悦是结婚的前提。爱情逐渐回归本位,成为缔结婚姻的基础。
21 世纪以来,随着城镇化水平提高、人口流动性及其范围扩大、人们受教育程度大幅度提升,社会经济快速转型发展,女性意识的觉醒,传统的家庭分工模式正在发生明显变化,“男主外女主内”逐渐被“夫妻共同承担”所取代。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走向职场,拥有了自己的社会及经济地位,女性的婚育观更趋向于晚婚、晚育。我们可以发现,男女对于平等的追求可以由家庭模式分工的改变来反映,婚姻价值的实现,需要注重婚姻的生活质量,晚恋晚婚已成为多数青年的理性选择。
婚姻观念的转变不仅仅体现于婚姻缔结的自由,还包括对离婚和复婚自由的社会认可和法律保障。封建社会乃至民国时期,世俗和法律对离婚存在着歧视甚至不被允许,新中国成立后,1950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从法律上逐步给予了离婚自由保障,但是受到社会习俗和传统文化的约束,离婚依然不被社会所认可,离婚率除了20世纪50年代初期出现过一段短暂的高峰之后,便一直处于极低的水平,一些人都在事实上维持一种“死亡婚姻”状态。进入21 世纪之后,随着女性意识增强和性别平等普遍实现,离婚率逐步提高且居高不下,婚姻周期也呈现缩短趋势。民政部官网显示,2000 年后离婚率持续上升,从2000 年的0.96‰稳步上升至2019 年的3.4‰和2020 年的3.09‰①数据来源:《中国社会统计年鉴2022》,中国统计出版社,2022 年出版。。登记离婚的方式也逐渐代替了法院的判决,人们面临离婚时可以经过双方相互协商,然后再选择登记离婚。由此可见,婚姻观念发生了巨大转折,表现在对待离婚、复婚、再婚方面的认可度、宽容度提高,真正体现了婚姻缔结自由、离婚自由。
由此可见,我国人民的婚姻观念由封建礼教下婚姻制度强制性、男性主导性、以生育为目的的观念和文化,经过新文化运动洗礼、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塑造、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转型的影响和作用,转向了婚姻自由、性别平等、婚育逐步分离的现代化观念。
生育观念的形成和转变与婚姻观念的转变几乎同步。以农耕为主的社会所形成的传统生育观念及受其支配的生育行为模式与内涵,具体表现为“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等观念。在这一观念的支配下,早育追求的目的不外乎以下两点:其一,传宗接代。这是旧中国最为重视的生育观念。以男性为中心、父系为世袭的宗族继承制度,不仅决定了传统家庭的男权制特点,而且决定了承继祖业、传宗接代非男性不可的特点[17]。其二,养儿防老。传统农业社会的生产方式是小农经济,家庭秩序需要依靠“反哺式”家庭供养关系,按着财富流理论的解释,富裕家庭父母必然追求多子女[18]。
由儒家建立的“孝”文化是传统家庭中治家、理家的道德伦理准则。用“孝”将“事亲”“祭祖”“承继祖业”“传宗接代”等连接起来的完整的孝道体系,对维系家庭和社会秩序及人伦社会关系发挥了巨大作用。从客观上说,在农耕时代,经济发展一靠生产资料(土地和蓄力)的扩展,二靠劳动力的投入。统治阶层更重视“广土众民”,人口众多是评价国家实力的一项重要因素[19]。从人口学的角度看,在人口再生产处于原始类型阶段时,人口死亡率特别是婴幼儿死亡率相当高,必须以相应高的出生率作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人们多生多育,以满足“多子多福”“宗族兴旺”的需求。
民国时期完全被儒家文化支配的生育观念有所松动。封建制度的瓦解、新文化运动的影响,加之法律上于1930 年颁布并生效了《中华民国民法》,赋予男女同等的继承权,冲击了“重男轻女”的生育观念,还为女性争取财产利益提供了法律支持,对封建传统伦理思想和传统生育观念中的弊端进行了猛烈的指责和抨击,提倡婚姻自由、女性解放等,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生育观念开始逐渐转变。但是,由于当时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低下的主要矛盾尚未得以解决,“早婚早育”“多生多育”“重男轻女”等传统生育观念依旧盛行。
新中国成立后,在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当家做主制度下,人们的生育观念才真正开始发生巨大的转变,体现在生育数量、性别偏好和生育目的三个方面观念的转变。
1.理想生育数量由多子多福向少生优生转变
新中国成立后到1970 年代初,由于生产力水平依然比较低,城乡差距较大,城镇化水平低,人们生活水平较低,生育观念依旧表现为多生多育,当然在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生育观念已经与传统意义的多生多育观念有实质不同,而是处于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前转变时期”。
20 世纪70 年代开始,我国制定并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政府通过制定、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介入和干预家庭以及个人的生育行为,从而大大影响了家庭和个人对生育数量以及生育时间的选择。这种影响既有计划生育政策中通过对生育数量和生育时间的规定所产生的直接影响,也有通过提供避孕节育知识和技术服务以及通过宣传教育改变人们的生育观念而产生的间接影响。
1970~1980 年执行的是以“晚、稀、少”为核心的生育政策,1980~2000 年执行以“独生子女”为主的较为严格的生育控制政策,2000~2012 年生育政策逐渐转变到以服务为主上来。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施行以及计划生育观念的宣传,人们的生育观念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人们对理想子女数量上的变化。1980 年代以来各地区所做的大量调查都表明,不论城市还是农村,大部分家庭认为最理想的孩子数是两个①根据辜胜祖《中国人的生育意愿》与《人口科学的探索与开拓——高校人口学研究优秀成果汇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 年版整理得到。。到1990 年代末期,调查显示大多数人的理想孩子数为2 个,城乡之间有所差异,农村对于孩子数量的观念略高于城镇。这一时期不论城市还是农村,已有相当数量的人认为只要一个孩子好,极少数选择了不要孩子②根据“2001 年全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调查”数据汇总得到。。表明了制度和政策的制定及其宣传、执行对于人们生育观念和孩子价值认知的影响和形塑作用。进入21 世纪后,居民的平均理想子女数在持续减少,2013 年理想子女数为1.93,将生育两个孩子视为最理想的情况的比例占81.8%[20]。之后,尽管生育政策不断调整,生育限制逐步放开,但是居民认知的理想子女数整体呈现下降趋势,2020年之后已经不足1.7。社会经济发展和制度文化的共同作用促使居民在生育数量和孩子价值认知的观念上已经发生巨大转变,不再认为多子多福,甚至生育两个孩子也不再是理想数,已有相当比例人群认为1 个或者不要孩子也是一种理想选择,如表1 所示。
表1 理想生育子女数的全国性调查
2.性别偏好已由重男轻女转向生男生女都一样
新中国的成立,为女性地位的转变提供了契机。政策、法律及舆论为男女权益平等提供了中国人口史上从未出现过的社会环境。女性在参与社会发展过程中,亦提高了在家庭与社会中的地位,使传统的性别偏好得以改变。总的来看,居民中女孩偏好的倾向在增强,男孩偏好的倾向在削弱,而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无偏好倾向保持稳定。
3.生育目的由财富和宗族延续转向精神满足
生育目的是人们生育养育子女预期所要得到的结果,其产生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经济条件。但是生育目的的变化又具有自身独特的规律,往往表现出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宏观导向与个人生育目的不谋而合,呈现出“养儿防老”“传宗接代”“多子多福”的生育目的。究其原因,一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生产力水平还很低,要尽快恢复和发展经济唯有依靠增加劳动力;二是农村人口占比较大,传统的生育观念根深蒂固;三是制度安排上无论土地分配还是生活资料分配都倾向于多子女。
20 世纪50 年代后期,党和国家领导人开始意识到中国人口问题的严重性,提出了“提倡节制生育”方针。1962 年,中央发出了《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20 世纪70 年代计划生育全面展开。改革开放后,农村集体经济趋于弱化,取消了按人口分配的制度。赡养老年人的责任基本上回归到家庭,只能依靠子女供养。因此,养儿防老在农民生育目的中仍然占据重要位置,这一时期农村居民的生育观念依然维持传统观念①1981 年武汉大学人口理论研究室进行的生育意愿调查和1990 和1992 年西交大人口研究所对洛川地区农村妇女的生育目的调查结果均证明了这一点。。与此同时,城市居民的生育目的观念转变明显。1989年“全国城乡居民关于家庭生活的态度”调查提供的资料表明,27%的北京城市居民生育目的是为“满足感情上的需要”,只有11.6%的生育目的为“养儿防老”和6.6%的生育目的为了“传宗接代”。在生男生女的态度上,78.4%的北京城市居民认为“生儿生女都一样”,6.5%认为“生女比生男好”[21]。这既反映出生育目的中情感因素的增加,也反映出生育目的性别偏好的减弱,从一个侧面说明人们的生育目的已经有了明显变化。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生产方式的变革,社会保障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人们增加了新的精神和物质需要,并创造了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方式,这些都使得我国居民的生育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21 世纪以来,生育目的与以往相比主要表现为多元化趋势。传统生育目的以多子多福和传宗接代为特征,而现代生育目的则更多地关注亲子感情、保持家庭完整等高层次的精神需要,即更加注重质量和个性化需求的满足。总之,现代的生育观念更加多元化和开放,尊重个人选择和意愿,为人们的生育决策提供更加大的空间和选择。
“80 后”“90 后”作为生育主体,对于生育行为的理解和态度发生了重大变化[22]。他们逐渐认识到,生育并不是生命的必要部分,孩子也不再是维系家庭的唯一纽带。相反,他们更加注重事业的成功和个人追求,不愿让孩子成为生活的负担。因此,一些育龄青年选择不生育,展示了现代社会中青年生育观念的新趋向。
婚育观念凝聚在社会文化和个体的心理结构中,是文化中最基本与核心的部分。婚育观念包括择偶婚恋的婚姻观和生养抚育的生育观,与人们的生活和人口发展息息相关。婚育观念的转变是传统和现代两种因素此消彼长的发展过程,体现了社会的结构性改革与整体性的发展。随着社会越来越包容开放,群众的婚育观念也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个人价值观的转变以及社会竞争压力提升而不断变化,婚育观念和文化趋于多元化。多元化的婚育观念和现代化的社会对个人选择的包容程度的提升,让人们有了更自由的空间去选择适合自己的婚姻状态和生育情况。
因此,对促使婚育观念发生变迁的因素的疑问,我们可以等价为具象的问题:从传统的多子多福的观念中,如何萌生出了与其相悖的晚婚晚育甚至是不婚不育的现象并且能够被普遍接受呢?婚育文化价值取向的转变是既有由宗法、伦理及法理化的转变。旧的宗法制度以及家族观念之所以失去了继续存在的社会基础,是因为文化选择机制的变革,以及关于妇女与儿童的权益保护法律的实施和宣传,打破了“男尊女卑”以及“重男轻女”的观念。进入新时代,我国青年人婚育观念发生了与以往相对较大程度的转变。
总的来说,婚育观念在整体趋势上经历了由被动到主动、由服从到内化的变迁。人们在对待婚姻与生育的关系的态度也由紧密连接向逐渐分离转变,在现实中逐渐呈现出生育与婚姻的分离趋势,无论是法律、制度和文化认同,婚姻的主要目的已不再是生育,虽然生育依然需要婚姻链接和维持,但目前这种链接和维持能否保持也面临着各种挑战。
如前,纵观我国居民婚育观念形成、演变的轨迹,无不与所处时代社会生产力水平、经济发展状态、文化制度甚至法律法规休戚相关。婚育观念形成和转变取决于特定社会经济环境下的社会生产力和生产方式,主要分为经济、社会、制度和文化四方面因素。
1.社会经济发展状态是决定婚育观念的基础
社会存在基本形式为物质资料的生产,而物质资料的生产取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生产力水平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是社会意识产生与发展的根源。农耕经济生产方式的家庭经济状况产生传统婚育观念。当生产力发生革命后,生产力水平大幅度提升,由自然经济、家庭经济转向社会化大生产,物质财富逐渐丰富,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生产对于劳动力供给需求和劳动方式的要求发生变革,家庭功能由生产和消费两种经济功能逐步转向单一的消费功能。因此,与此相适应的一切法律、制度、文化随之改变,则对应的婚育观念必然随之转变。
科学技术的革新促进了生产力发展,使生产方式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影响和决定着婚育观念。与此同时,以互联网、智能技术发展和应用普及为表征的技术进步,成为塑造现代化婚育观念的重要因素。互联网、智能技术的普遍应用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社交空间以及获取信息的能力,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媒体社交平台参与关于婚姻和生育的讨论,并与其他人进行认知互动中形成一定的婚育观念。
2.社会制度、文化是婚育观念形成和转变的“增效剂”和“催化剂”
随着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社会也会内生性发生改变和发展,加之外生性的推动,社会构成因素中人们受教育水平、就业稳定性、女性社会参与和地位等都发生着较大程度的改变和发展。这些改变影响和促使婚姻和生育观念转变。
(1)受教育水平特别是女性受教育水平的提高
受教育水平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内生结果,也是衡量人口素质高低和文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从近年数据来看,女性的受教育程度随着出生队列的推迟而不断提高[23]。一方面在于,高等教育的扩招与普及使得女性接受教育的时间延长,人们会普遍的推迟初婚和生育的时间;另一方面,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会改变人们的婚育观念,使个体将目光从延续后代更多的转向实现自我价值上,同时,伴随着知识技能水平的提高,就业空间也会相应拓宽,则女性生育养育的机会成本上升,带来的便是生育意愿的下降。因此,教育是促使婚育观念转变的重要因素之一。
(2)社会保障水平伴随着现代化发展而逐步完善
形成传统婚育观念和行为的重要原因是低生产力水平和较高死亡率影响下的家庭经济和赡养保障功能的缺失。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在劳动保险、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方面,实行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等政策。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21 世纪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逐步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社会保障范围扩大。正因为“养老”和“医疗”等问题得到保障性的解决,所以人们在养老认知上对家庭的依赖性降低,使多生多育和“养儿防老”的观念逐渐淡化,且孩子养育成本逐年升高,养育孩子带来的预期效益逐渐降低,不仅仅青年人的婚育观念发生了显著改变,开始自我约束,而且父母一代对于子女少生的理念也给予更多理解和支持。
(3)就业水平与女性劳动参与、政治参与和家庭社会地位的提高
就业对于女性而言意义重大。女性通过就业参与社会生产劳动,能够使其自我价值完全体现。女性就业后,从政、参政的机会增多,有机会享受政治、法律赋予她们的权利。这些变化都促进女性社会经济地位提高,使她们的婚育观念发生变化。另外,现代社会进入信息经济、知识经济、网络经济时代,女性参与经济社会的条件和环境更加友好,获得收入的能力更高。在此情况下,婚姻已不再是女性获取社会资源和家庭地位的主要途径,生育孩子反而会对女性参与社会劳动产生机会成本,因而女性的婚育观念发生较大转变,生育意愿随之降低。
(4)文化认知随时代发展发生深刻变化
制度文化对婚育观念同样有着巨大影响,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制度变革的情况下,文化也呈现与时代相关联的形态,文化认知是一个重要因素,婚育观念转变是文化变化的体现。在生产力较为落后的时代,家庭成员被视为重要的生产力来源及生活保障,因此产生了“男孩偏好”“多子多福”等婚育观念。而如今,经过计划生育的宣传与实施,再加上经济发展带来的个体意识的迅速增强,年轻一代更多将注意力转向自身的职业发展与生活品质的提升,不再将家庭的延续作为自身人生中的头等大事。
从人口学的视角来看,为使代际更替加快、促进人口繁衍,要使死亡率小于出生率,从而确保种族永续生存。传统小农经济条件下的生产社会化程度低,更重要的是没有社会保障,只能依托家庭经济和养老保障功能。所谓“养儿防老,积谷防饥”,就是小农经济维系家庭生存、发展和世代更替的基本理念。尤其是“男孩偏好”,不仅满足了发展经济的需求,而且也能够使“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祖宗祭祀”等物质和心理需求得到满足。
婚育观念在价值取向上完整地体现出观念与行为的一致性。个体在社会中呈现出一种服从性。在这种个体需要服从于群体社会关系的传统价值观的大环境中,个人是群体的工具。随着生产力迅速发展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家庭经济和小作坊式生产显得越来越无力。生产方式发生变革,改变了家庭成员的劳动方式和家庭功能结构,人们个人价值的实现更多地倾向于事业带来的成就感和经济社会地位的提高,进而改变着人们的婚育观念,使生育行为退居次要地位。
在现代化过程中,出现了独立个性的新社会主体,他们以自我价值选择为中心。在现代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女性参与社会经济程度的增加,工作形式的自主性和个性化,就业模式的多样性,在不同层面上都促进了女性个体化的增强。劳动力市场存在的隐形性别歧视,促使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注重个人素质的提高,为自己赢得竞争的资本,从而注意自我约束婚姻生育行为,自觉晚婚晚育,“先立业,后成家”,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成为婚育观念的一大趋势。因此,若在现代化进程中不能够真正确立性别平等、婚育价值的社会认同,不对青年人婚育观念加以价值引导,“独身主义”“晚婚晚育”乃至“不婚不育”可能成为未来主流的婚育观念。
人类的行为受观念的指导,观念决定了行为方向。婚育观念则是支配人们婚姻和生育行为的内驱力,是改变婚育行为的直接发力点。婚育观念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制度政策变革而不断变化,表明了婚育观念必然具有可塑性。
1.婚育观念具有可塑性的事实
事实上,新中国成立以来,结合本国国情,政府开始倡导科学进步的婚育观念,推进新型生育文化建设。1950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就是创立新的婚姻观念、婚姻制度和婚姻规范。20 世纪50 年代前期开始讨论节制生育问题和措施,1960 年代开始试点计划生育,1970 年代在全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大大推进了新型生育文化建设,逐步改变了传统的婚育观念,这一历史事实证明婚育观念是可塑的。
婚育观念在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沉淀和不断地吸收外来文化的新文化活力交互作用下逐步发生改变和演进,也展现出婚育观念的可塑性。文化的交流与融合,是婚育观念可塑性的一大动力。此外,随着科技的日益发展,网络舆论对人们世界观、人生观、婚育观及思想道德品质的培育,具有强大的导向作用。现如今,“不婚不育保平安”“儿孙自有儿孙福,没有儿孙我享福”等抓人眼球的观点在网络上反复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我国青年晚婚、不婚、晚育、不育等观念的形成,网络舆论的宣传作用对婚育观念塑造作用不容忽视。
2.价值引领和宣传营造是促进婚育观念重塑的直接手段
重塑婚育观念的正确方式,一是要坚持“立”。即将适度生育水平的婚育观树立起来,通过网络舆论、线下宣讲等方式广为宣传。通过“立”的方式,坚持不懈地进行宣传和教育,才能使先进社会意识的能动作用得以发挥。二是要坚持“建”。新型生育文化不会自发产生,只有通过建设,把新型婚育文化建立起来,才能真正发挥对青年人的引领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经过长时间的比较、鉴别,人们会逐渐习新弃旧,从而转变其固有的观念和行为。还有一点应当明确,婚育观念的可塑性在时间概念上没有确切的定义,不能以时间长短来界定。传统婚育观念传承了几千年,并未出现实质的转变,而真正促使传统婚育观念产生震荡,是近代中国特别是新中国社会经济革命性转变引发的。因此,是否能够实现重塑并不在于时间上的长短,而是取决于其实质。
面对青年人婚育观念呈现的传统与现代杂糅共存,个体化和个人主义逐步凸显,呈现晚婚少育的趋向,应该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要积极培育新型婚育文化,加强对年轻人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的引导”。为此,需要通过经济支持体系建立、制度变革和法律保障、宣传教育和价值引导形塑年轻一代的婚育观念。
第一,建立多元化主体共同分摊生育成本机制,调动各方力量充分参与协作,通过国家给予现金补贴、税收减免、实施幼儿义务托育教育服务等方式提供经济支持,降低生育、养育成本;企业减少对生育行为的歧视,提供生育友好工作环境,形成国家—企业—家庭的三方协同机制,平衡家庭与工作,减少生育的机会成本。
第二,通过差异化的经济支持手段,提高育儿的收益效应。全面执行2021 年党中央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制定可行的具体措施,根据家庭中所生育养育的不同孩次,给予相应带薪育儿休假、育儿补贴、住房补贴、增加养老金补贴等支持手段,提升育儿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强化育龄人口对生育价值和行为的积极认知。
第一,法律和制度保障。尽管法律上强调了性别平等,赋予女性追求平等的权力,但是女性在婚育行为中具有独特的作用而男性无法替代,这还需要从具体制度和措施上给予女性以获得平等对待的权力和机会。特别是对女性在生育—工作时间上的支持,除了建立与生育相关的假期制度,例如育儿假、陪产假等外,法律和制度上应该明确生育养育的价值,使得市场中的企业不因雇佣准备生育的女员工而受到损失,避免女性权力的隐形剥夺和因生育带来的“母职惩罚”。
第二,公共服务保障和支持。生育的公共服务支持和保障政策,可以体现国家和政府对生育正向的价值取向。例如提供社区托幼、公立托育、延迟托管等等。此外,还应该加大孕后女性返岗就业培训机制,减少女性生育后职业中断的风险;规范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行为准则,促进女性就业平等。
第三,改革养老保障、收入所得税、财政支付等制度向家庭化转变。在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中要体现家庭支持的作用,不能够完全脱离家庭,在生育保障制度上,托幼服务、幼儿教育、学龄教育以及住房保障等方面,应更加注重以家庭化为改革方向。在所得税和财政补贴制度上,应以家庭为单位征收所得税和提高征收非家庭意义消费的税率等,并通过税收减免、购房补贴、直接补贴等,使得家庭在生育上产生获得感,从而增强家庭的育儿动机。
婚姻和生育代表着一种具有时代意义的价值取向,需要通过政府、社会的文化宣传,建立生育友好的文化氛围,形成一种社会主流意识并使其嵌入个人生活领域,从而内化为个体的意识。
第一,政府部门、社区和企业对生育持有积极态度和行为取向,厘清生育中各主体的责任与义务,包括生育的价值与权利认同,重视母婴生命权、生存权和健康权。社会要能够包容生育决策的自主性和行为的多样性,要将原属于每个家庭的生育权利还给家庭,做到自主、自觉、自由且负责地生育。同时,要重视加强对适龄人群婚育面临的心理、职业等方面压力的疏导。
第二,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群团组织优势,积极开展人口基本国情宣传教育,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倡导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尊重父母,夫妻共担育儿责任。
第三,加强对电视、网络等媒体的指导和监管。对于为了实现娱乐和盈利目的、不择手段炒作消极婚育观念的节目和影视作品予以批评和抵制,鼓励创造出宣传和谐的婚育观念的作品,从而通过积极文化生活来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婚育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