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珂
【摘要】毒品法庭制度的创新在于对毒品犯罪和成瘾医学的深入研究后发现犯人与病人身份的识别与融合,并在“病犯”身份引导下,以医疗戒治为中心,透过合作式司法程序为其提供良好的社会化处遇。在充分发掘毒品法庭制度的内涵和运行机理的基础上,揭示刑事政策变迁背后的价值导向,并从制度构造上提出思考。以期在我国现行刑事司法制度的内部调整之下,建构本土化的毒品法庭制度,以解决我国日趋严重的毒品犯罪问题。
【关键词】毒品法庭;病犯身份;治疗式司法;量刑协商模式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860(2023)05-0037-07
毒品犯罪治理是世界性难题,国际社会一直在寻求治理毒品犯罪的有效路径。但是,毒品问题却屡禁不绝。在我国,毒品案件高发,毒品犯罪人数庞大,导致大量地挤占司法、行政资源,从而累及监所的矫治效能。严峻的毒品犯罪治理困境倒逼实践和理论做出新的探索。20世纪在美国,由法官主导建构起来的“毒品法庭(drug court)”勃发成为世界多国进行毒品犯罪治理的重要制度工具。这是一种新的审判机构,集审判、改造于一身,为涉毒罪犯安排督导、毒品测试、戒毒治疗和康复服务。本文拟从国外毒品法庭的制度内涵、问题解决型法庭的理念,探求从处罚到治疗的刑事司法政策变迁的内生动力及其对我国的有益启示。
一、毒品法庭制度运行的范式
毒品法庭作为一种有别于传统审判模式的制度设计,有其独特的产生原因与运转机制。在进行法律移植和本土化改造的过程中,必须先对该制度的具体内涵和运转模式做出剖析,为司法实践提供准确的知识模型。
(一)历史成因
毒品法庭肇始于1989年美国佛罗里达州等地的法院。法官秉持社区处遇的理念,减少对毒品犯罪人使用自由刑或强制性治疗机构内的治疗处遇,让其在原来的社区中生活,召集医疗、心理、社工等多方人员协助毒品犯罪人戒毒,对其戒毒情况进行监督、评估,从而做出免诉、免刑、缓刑的刑事处分,以鼓励其戒毒[1]。
毒品法庭的兴起在于:1. 对毒品犯罪人从犯人到“病人”的认知转变。从科学的角度看,复吸是难以控制的,往往有复杂的医学、心理学成因[2]。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毒品成瘾是一种可以被治疗的脑部病变。吸毒者不仅是犯人,更是医学上的病人。对待病人,应该关注疾病本身的问题[3]。2. 传统司法面向毒品犯罪的无力感。虽然美国出台了《麻醉药品管制法》《管制物法》等法案,但是在加重刑罚之外并未提出相应的治疗、处遇方案。导致不少法官思考在重刑之外的毒品犯罪对策[4]25。3. 治疗性法理学的萌发。治疗性法理学认为社会环境会对个人的情绪和精神状态产生重要的影响。而执法、司法的过程会对个人产生正面或者负面的作用。因而,提倡要运用多学科手段對犯人进行积极的治疗[5]。
(二)处遇团队
法官是毒品法庭的关键人物和核心角色,是毒品法庭程序的启动者、运营者和终止者。首先,法官有权决定该案件是否进入毒品法庭,有权挑选合适的罪犯进入毒品法庭。其次,法官跟进、监督治疗,决定奖励或者惩罚。最后,法官有权决定病犯的“毕业”。在这个过程中法官身份发生变化,毒品法庭不仅是法律专业的裁判,而是要整合医学、心理学等进行综合判断。检察官的职能在于检视案件证据材料,排除非法证据,起到监督的作用。律师的职能在于为犯罪人意图进入毒品法庭程序时的说明义务,需向其陈明利害。乃至程序失败后,继续为其提供辩护的职责。
此外,还有一些团队成员:1. 方案协调员,负责毒品法庭的日常运作,由具备法律及戒瘾知识的人担任,协助团队日常的沟通、接洽事宜;2. 处遇咨询员,了解参与者的进程,提供医学判断与建议;3. 护理顾问,提供健康诊疗意见和戒瘾资料[6]。
(三)程序设计
毒品法庭的程序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即进入程序、参与程序和终结程序,历程大约一年。1. 进入程序。法庭结合病犯处遇状况可以选择适用:(1)答辩前转向模式,也即在戒瘾者成功完成处遇方案之后,则撤销原逮捕指控。若失败,则原先诉讼程序重启。(2)延迟量刑模式,此时被告需先认罪或者约定犯罪事实在处遇完成之后会中止,甚至可以删除。(3)量刑后模式,通常用于犯较重之罪者或有重大犯罪前科者,虽已有有罪判决,但以附条件缓刑的方式进行[7]。同时,需判断罪犯是否成瘾及程度,对病犯的健康、法律状况、家庭能力、心理状态等200多个方面的问题展开调查[8]。2. 参与程序。前期以回应需求的治疗为主,处理其戒断的反应。参与者每周要参加两次90分钟以上的团体治疗、一个小时的个别咨询、定时向法庭报到。中期则力图控制再犯,这一期间至少在上一阶段2个月后进行,这时法庭放松对其管控的力度,增强参与者的自控能力。后期则着眼于长远的复归社会,为其提供职业与教育咨询、道德认知矫治、家庭及人际关系培训等。3. 终结程序。完结有两方面原因,顺利毕业离开或者失败被迫离开。被迫离开的原因可能是再次犯罪、严重不遵守处遇方案的行为、未通过最终药物检测等。一旦毒品法庭程序失败,则视原先开始模式的不同回到相应的刑事诉讼、量刑程序及监禁程序中。视进入程序的不同模式,采取不同的结果,或撤销指控,或删除逮捕及有罪答辩记录等。
(四)发展态势
1992年,美国政府设置了“毒品法庭方案办公室”,对各地毒品法庭给予支持、推广、协作。2022年的数据显示每年有超过15万的病犯进入毒品法庭,累计有150万人接受毒品法庭提供的服务,减少了58%的再犯率[9]。毒品法庭的创举改变了法院在审理毒品案件中的定位,法院不再是冷血的司法机器,而是罪犯有温度的朋友。法官积极寻找适合的矫治方案,鼓励、支持、引导罪犯通过自己的努力达成对毒品的拒绝,大幅提高了司法的矫治效果、节约了司法的资源、提升了司法矫治的质量,符合现代刑罚矫治的理念。但是,毒品法庭也受到了一些质疑。有学者指出毒品法庭从实效上看作用非常有限,也不利于罪犯的人权保障。科学表明毒品戒断是极其困难的,有效戒断率不超过20%。成瘾者在进入毒品法庭之前往往需要认罪或者做有罪的供述,但是,最后一旦戒治失败即要重新开始司法诉讼程序,之前所作有罪供述对罪犯来说是非常不利的负担[10]。
总之,我们不能忽视对毒品法庭的审思。在舶来、引进的过程中必须做有益的吸收。它不是解决毒品犯罪高企问题的唯一之策,对其进行分析、研究的价值在于为解决问题提供新的路径思考。
二、毒品法庭制度折射的刑事政策理念
毒品法庭制度来源于司法实践的创新,在几十年间,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了巨大的共鸣,并成为一项具体的司法制度。究其原因,固然有毒品法庭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治理优势,更为重要的是毒品法庭制度暗合了犯罪治理模式的路径转型需要,具有深刻的社会、历史和政策背景。
(一)处遇观:从机构处遇到社会化处遇
刑罚的适用模式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犯罪的治理状况、刑罚适用成本有密切关联,反映了一国刑事法律制度的文明程度[11]。刑罚始终向着文明、理性的方向迈进。监禁刑等机构内处遇方式存在诸多问题,为弥补机构内处遇的不足而出现的缓刑、假释等刑罚方式成为关注的焦点。
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掀起一股去机构化运动。社会化处遇因回避机构、减轻了监禁的负担成为关注的对象。毒品法庭是在社会化处遇的基础上,强调参与者的行为奖惩,其机构设定与做法更接近中间的做法:既非拘禁性刑罚,又非非拘禁的刑罚;严厉程度较自由刑低,但又较缓刑为高。这些做法与社会复归理念暗合。毒品法庭制度因其暗合社会化处遇的理念,着重于病犯的戒断,在刑事司法中融入“治病救人”的观念,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观不无契合。在由政治国家转型成为市民社会的历程,刑事政策也逐步由国家本位转换为国家·社会双本位,社会化处遇恰是转型中突出的实例。毒品法庭的社会化处遇整合国家资源与社会资源,在司法权力的运作中添加了社会化的力量,由此也确认了市民社會中市民是国家合作者的地位。
(二)预防观:新社会预防观的引导
新社会预防观的诞生有着极为深刻的时代背景。二战后,多国犯罪案件激增,未成年人犯罪不断恶化,使得刑法学家们深感原有的刑事政策在现实面前的无力,单纯依靠刑罚量的提升难以取得好的社会效应。在欧洲掀起了一股“社会防卫运动”,旨在强调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侵害、对犯罪人进行再社会化和实行人道的刑事司法,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社会环境进行改革[12]。法国学者马克·安塞尔是社会防卫运动的拥趸,并对之进行修正形成了“新社会防卫论”的思想。其包括:1. 刑罚人道性的思想。主张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使用以预防为目的的刑罚以保障其人权,便于其回归社会,主要包括废弃死刑、扩大缓刑和假释的适用、使用罚金等。2. 非犯罪化思想。在立法上,应该将一些不适时的重罪修改为轻罪,做一般违法处理;在司法上力求避开刑事司法程序,用“转移”的方法将案件进入民事、行政乃至社会领域。3. 刑罚的社会化。犯罪治理不独是刑法学和犯罪学的问题,而是整个刑法哲学和社会政策的问题。对犯罪现象、刑事司法需进行多学科和跨学科的研究。
安塞尔的刑罚思想力图突破原有刑事体系的框架,寻找更为有效的替代刑罚的办法,并在这个过程中贯彻刑罚的人道思想内核。毒品法庭的萌发、运作理念和处遇方式无不体现安塞尔刑法理念人道化、非犯罪化和非刑事化的特点。
(三)司法观:治疗式司法理念的契合
毒品法庭是一场自下而上的运动,在不触碰既有刑事实体法的基础上做出的诉讼模式创新,被称之为一场宁静的革命。法官们在实践中逐步对威慑的刑罚观产生质疑,他们为无法公平地归因于违法者的因素预设犯罪行为的程度所触动,如遗传因素、环境和早期教养。其发现毒品犯罪不仅是病犯一身的刑责问题,更牵涉出家庭、暴力、心理、生活环境等问题。由此,在刑事司法中不仅要注重法律问题,更需要看到病犯本身的问题。直到1997年才有法官正式将治疗式司法作为毒品法庭的理论基础。
治疗式司法主张司法的中心在于对当事人情感与心理的影响,重视司法治疗效果,认为法庭若能帮当事人解决问题、散发的治疗效能比一纸判决书更为重要。这里的司法包括实体法、程序法以及在这个体系里法官、检察官等不同角色的活动。司法作为社会机制的一部分,担负着增进适用对象内心幸福感的功能。治疗性司法观在美国刑事司法中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据此建立起“问题导向型法庭”;二是在普通刑事诉讼中贯彻该理念。目的在于对导致犯罪人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通过个别化的治疗方法加以应对,从而使病犯更好地回归社会。问题导向型法庭认为发现事实进行审判仅是基础的价值追求,重要在于法庭之外如何解决罪犯的实际问题与需求,在个案中为罪犯寻找最佳的方案,从而断绝犯罪的内在根源。以毒品法庭为代表的问题导向型法院为解决问题提供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勇敢触及病犯的深层基底,是治疗式司法的生动展现。在治疗性司法理念的指引下,毒品法庭收获的不仅是病犯本身问题的解决,附随的潜在法律风险可能随之消弭。
三、毒品法庭制度的省思与检讨
毒品法庭以“病犯”为中心进行社会化处遇,收获了良好的实践效果。但是,向司法程序寻找治疗毒品病犯治理措施是否是一条正确的进路;过度依赖毒品法庭的治疗功能,也有可能不当入侵个人自由的权利空间;法官不再是问题判断的唯一权威者,而要依赖社工、医生等多方的判断,这是否会导致司法的不公。
(一)对病犯“自主决定权”的侵蚀风险
毒品法庭制度勃发的关键在于为参与者提供了丰厚的刑罚奖励,完成处遇方案可以撤销刑事指控的罪名或者判处非监禁刑。此时的罪犯似乎陷入了“囚徒困境”,进入传统的诉讼程序其结局似乎可以预见,那为什么不进入毒品法庭呢?从而可能导致病犯做出的决定具有较高的非自发性[13]。再者,在毒品法庭中病犯没有选择自己治疗方案的权利,其只是方案的被动接受者。制定出的方案被认为是科学适配的,但这更像是对病犯的一种客观、外在的期许。没有完成这种期许方案就被认为是失败的。如果处遇方案不能获得参与者们内心的认同,则难以收获最大的实效。
在医疗活动中,患者的意思是最高的法,知情同意原则是病患自我决定权在医疗上的圭臬。毒品法庭制度的运转不能侵犯病犯自主决定的权利空间和个人意思自治领地。既然毒品法庭的参与者以病犯予以对待,那么其当然与普通疾病患者无异,病人之自主决定权当然需要维护。对待毒品法庭的病犯,医生也须尽告知、说明的义务。这种说明不仅包含法律上的,也要包含对其处遇方案具体细节、措施及有关风险的说明[14]31。对毒品法庭参与者“知情同意”的贯彻,也是其制度有效运行的应有之义。
(二)制度构造上固有的疑虑
毒品法庭的程序设计是符合理性与逻辑的,但是,其制度构造的本身仍存在检讨的空间。1.“进入标准”设定不明。一方面,存在医疗标准的去中心化问题,在设计进入标准时毒品法庭会衡量参与者之医疗需求、戒治动机、风险以及能力,筛选出合格的参与者。当医疗需求不再是进入的核心标准,由多元标准筛选出来的人仅是毒品法庭“想象中合格的病犯”。另一方面,存在模范司法的价值隐喻。实践中,许多具有高风险、暴力犯罪前科的被告们被拒绝进入毒品法庭程序,即使这些人具有强烈的医疗需求①。司法者们只想挑选出其认为能够完成戒治的模范生,希望借助这些好的样本向外展示其制度的优势。2.“毕业标准”稍显严苛。成功毕业的条件是:完成了预设的戒治措施;在治疗期间未复吸;获得职业技能与相应的就业。关键在于“未复吸”,一旦复吸则全部努力行将作废[15]。但是,科学研究表明戒治毒瘾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系统工程,短期内不复吸也不能完全代表戒治成功。对毒品戒治“成功”的标准不应狭义界定为“未复吸”,武断地要求其在毒品法庭期间内完全戒断是难以想象的,严重的则可能危及生命。故而,成功戒治的标准应当被定义为“引导向好”的趋势,可以是一种渐进的量的差异,如要求深度成瘾者在戒治期间内逐渐少用毒品,即使在处遇结束的时间点其仍未能完全戒断。毒瘾是疾病,很多疾病在医学上本身也无法根治。对处于困厄中的毒品病犯给予法律上的包容,不仅是人伦的要求,也是司法应有的温暖。3. 缺乏外在的监督。对法官、咨询员等团队成员的监督则处于真空的状态。毒品法庭意味着由对抗式诉讼程序进入合作式诉讼程序,从程序司法进入结果司法,从重视程序公平到强调参与者利益最佳。诉讼任务的悄然变化,伴生法官司法权恣意的风险。法官是毒品法庭的启动者,运营者和监管者,决定给予奖惩。但是,我们看不到对法官权力的外部制约。同时,法官与参与者的接触机会也并不多,其要依赖咨询员、协调员、医生的关于参与者的处遇报告做决定,这其中就可能存在权力被滥用的风险。
总之,毒品法庭制度呈现“宽进严出,缺少监督”。在进入标准上要强化其自愿性,告知医疗处遇内容,征得明确同意。在毕业标准的设计上应当摒弃“国家标准”或“平均人标准”,代之以行为人标准,以处遇开始时的具体状况下的参与者自身的情况为中心,设置符合尊严的处遇标准。在外在监督上,可以由处遇团队的检察官担任处遇任务的监督者或者引入外部的监督机制或者人员。
(三)毒品法庭司法制度之反思
毒品法庭司法制度与传统法庭的重要差异在于“合作式程序”,法官的功能与作用突破了传统对抗式刑事司法模式,进入合作式司法模式的新视野。但是,法官在毒品法庭中的功能与作用已经改变了既有的刑事司法模式,对合作式的毒品法庭司法模式也存在质疑与风险。首先,有学者质疑为什么法庭可以既扮演惩罚又扮演矫治的角色,兼具两种功能将损害法院固有的功能与价值。其次,传统对抗性诉讼程序的前提是同类案件应该一视同仁。相反,以医疗模式为主导的毒品法庭是针对个人的,不同的病犯不仅医疗处遇不同,司法处遇也很大差异,这将明显导致刑事司法合作模式的不公正倾向[16]。最后,加强社区监督扩大了国家对个人的控制,将国家对个人的控制扩展到确定有罪之外并使低级别犯罪者面临未来更严厉惩罚的可能性。毒品法庭制度的架构是对既有刑事司法体系的革新也是挑战,首先要解决好公平的问题,即如何选取合适的適用对象并保证进入毒品法庭制度后的病犯在刑罚量上的均衡;其次,需要认真协调与既有刑罚制度之间的关系,即与减刑、假释等制度的配合适用问题。同时,在刑罚的执行方式上做出衔接。
四、毒品法庭制度的本土化启思
毒品法庭制度为解决我国严峻的毒品犯罪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考。将毒品法庭制度进行本土化叙事,将其中有益部分融入我国既有法制当中是思考的重点。
(一)毒品法庭本土化的可行性分析
毒品法庭制度实质上是围绕着刑罚激励而展开,透过非对抗式程序进行的一种量刑协商。其之所以能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萌发,主要还是得益于美国刑事司法体系独特的合作式司法、量刑协商、缓起诉等。但是,由于两大法系之间天然的鸿沟,毒品法庭制度能否嵌入本土刑事司法制度值得研究。
1. 理论支撑。毒品法庭制度本质上是对毒品病犯的一种“合规激励”,可以通过中国式的“量刑协商”机制得以实现。刑事合规是企业为了避免公司员工因其相关业务举止而进行刑事答责的一切必要且容许的措施[17]58,有效合规计划的构建可以作为企业无罪抗辩的事由,籍以减轻企业之刑事责任,享受缓起诉或不起诉的司法待遇[18]。毒品法庭与刑事合规在制度设计的底层逻辑上是相似的,具体来说,两者都是由传统国家垄断刑罚权的单向治理模式走向新型的国家-社会(个人)的合作治理模式的转变。不仅可以大量节约国家司法资源,还能克服传统刑事司法的固有弊端。在毒品法庭制度中为参与者设定完成处遇方案后的刑罚优待似乎并不存在理念上的障碍。在制度上也有融合的地方,通过确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吸纳了一种全新的量刑协商机制,量刑协商模式给法官留存有一定限度的刑罚自由裁量空间,使得毒品法庭制度的量刑激励成为现实的存在。可控的刑罚空间,对于为病犯建构合适的处遇方案,进行自身有效的合规管理,营造良好的生活轨迹和生活信念具有重大的意义。故此,“个人合规思想”与中国式“量刑协商机制”互为表里,毒品病犯可以通过进行有效的个人合规管理,戒治毒瘾,预防将来再犯罪问题,获得刑罚上的宽待。
2. 实践支撑。有少年法庭、环保法庭作为成功的范例。问题解决型法庭往往只针对某一种犯罪类型或者特定的罪犯,抽调专门的法官进行审理,从而能够保证司法的高效性和专业性。与传统的刑事法庭不同,以矫治为工作中心强调对被告人的监督更为细致、互动更频繁,弱化了诉讼程序的对抗色彩,增强参与者之间的协作,促进了“问题的实质性解决”[19]127。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解决型法庭,如少年法庭和环境保护法庭。当下,我国少年法庭逾2 200个、合议庭的数量也超过1 200个[20]。至2020年,全国共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1 353个。少年法庭和环保法庭为毒品法庭的实践运行提供了现实的范本,在审判机构、审判程序和审判理论上为毒品法庭的设立提供了借鉴。
(二)模式选择:实体或者程序
澳大利亚毒品法庭是普通法系国家毒品法庭的典范,引进美国毒品法庭制度时进行了本土化的调配。1. 本土刑事诉讼模式上既有的多元处遇计划与毒品法庭分流计划的良好契合。在引进毒品法庭制度之前,澳大利亚刑事司法上就有多元的处遇分流计划,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以按照需要进行不同的处遇方案,而非一概审判入监。在引入毒品法庭制度后,将其作为处理毒品犯罪案件的一种处遇方案嵌入既有多元处遇方案的结构中去,实现两者机能的适配。2. 毒品法庭制度的专门立法。如新南威尔士州制定了《毒品法庭法》、昆士兰州制定了《法院分流法》等作为毒品法庭机制运转的依据。3. 丰富的保安处分手段。在案件发生以后的侦查、审判过程中均可转向相应的处遇方案,而不必一律进行判决。如在法院分流阶段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可以转介进入治疗方案,完成一系列要求,这种类似保安处分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做法使得刑罚执行更富有弹性,关注问题本身的解决[21]。
但是,实体模式在我国建构有较大的障碍。首先,我国《刑法》中没有多元处遇方案、分流处遇计划的刑罚方式,也没有类似的保安处分方式可以使用,盲目采取实体模式将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其次,实体模式下的法官权力过大,易造成司法权的扩张和恣意。比较来看,程序模式可能更贴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在不违背实体法的前提下做出程序上的创新是当下一种比较稳妥的选择。实体模式的启发意义在于多元的保安处分手段的运用。当下我国犯罪治理体系中重定罪与刑罚至为明显。在刑法再法典化下犯罪后果体系重述的过程中,应当寻求刑罚-保安处分的二元犯罪后果结构,突出保安处分重要地位,适时设置保安处分专章,将保安处分措施作为对有性罪错、毒瘾、酒瘾等犯罪人的戒治手段。
(三)整合既有毒品犯罪处遇资源
考虑在本土建构毒品法庭制度,那么必须思考法院(法官)在我国戒毒体系中的地位与职权问题。可能的设想是,在犯罪嫌疑人进入毒品法庭制度后,由法官享有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的决定权,公安与司法行政部门只具有管理权。在职能上,由毒品法庭法官主导建立专业处遇团队,增设方案协调员、处遇咨询员、职业医生等。尤其在责令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的过程中,要弱化戒毒工作的惩罚、威权色彩,强调参与者的病患身份。也可考虑将轻微毒品犯罪案件纳入缓刑,毒品法庭也可处理此类毒品缓刑案件吸毒者的矫治工作,形成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和毒品法庭五种戒毒模式[22]。
当下,强制隔离戒毒大量挤占了社区戒毒的适用空间。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仅会使用大量司法行政资源,也会造成病犯难以复归的问题。长久以来,社区戒治失能的原因在于社区司法行政力量的薄弱,缺少人员、资金和工作机制的配给。然而,毒品法庭与社区戒毒模式相契合,注重病犯在社会中的回归,减少长期隔离带来的问题。故此,有必要将司法行政力量下沉,加强社区戒毒社工队伍、戒治场所和运行机制的建设。有效的社区戒毒机制也是毒品法庭制度能够落地的前提保障。
總之,毒品法庭制度的构建离不开在刑事实体和程序上的双重努力,尤其是现阶段缓起诉制度尚未在我国铺行,在程序设计方面还存在些许不契合。但是,毒品法庭制度作为专门型法庭,对处理日趋严重的毒品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启发。
注释
① 毒品法庭一般会审查下列条件:1. 系持有毒品或相关器具者;有毒瘾者;贩卖少量毒品供自己使用者;因依赖毒品而犯轻微盗窃案者。2. 无暴力犯罪前科。3. 无性犯罪前科。4. 未持有致命武器。5. 非大规模之毒品交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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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Deterrence to Treatment: On the Connotation,Review and Localization of the “Drug Court” System
WU Ke
(School of Law,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Hubei, China)
Abstract: The innovation of the drug court system lies in the in-depth study of drug crime and addiction medicine, the identification and integration of prisoners and patients, and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identity of “sick prisoners” and based on the medical treatment needs, good social treatment are provided through the cooperative judicial process. On the basis of fully exploring the connotation and operating mechanism of the drug court system, the value orientation behind the changes in criminal policy is revealed and reflections on the structure of the system is put forward. The aim is to construct a localized drug court system under the internal adjustment of China's current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so as to solve the increasingly serious drug crime problem in China.
Keywords:drug court, sick prisoners, therapeutic justice, sentencing negot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