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婷婷
(内蒙古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内蒙古 包头 014000)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简称“《提纲》”)是马克思构建历史唯物主义新世界观过程中一篇重要的文献,不仅标志着马克思科学的实践观以及唯物史观的确立,同时也标志着新唯物主义“主体性”思想的形成。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的“理性主体”,揭示了其非本原、非现实、非人的主体性原则,将“主体性”问题引入唯物主义范畴;同时马克思又超越了费尔巴哈直观的“感性主体”,将“主体性”问题引入社会历史,从而实现了主体性哲学的新唯物主义转向。把握人的现实性、实践性以及社会性是理解马克思《提纲》中人的主体性意蕴的关键。马克思首先从“现实的人”出发,科学地指出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哲学和费尔巴哈的旧唯物主义哲学关于抽象主体的不合理性,从而在两次转向中确立了现实性的人在改造客观世界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其次,马克思立足于人的实践活动,从感性活动中阐释人的主体性内涵,即人作为主体的能动性、自主性以及自为性。最后,马克思以社会关系为基础考察人的主体性的确立以及发展,深刻地指明人的主体性在主体与主体的交往中得以存在,并且在已经形成的社会关系中得以彰显。
马克思的“主体性”思想从“现实的人”出发,将人的存在问题作为把握人的主体性的基本问题,马克思所说的“人的存在”区别于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的抽象主体,他是在对黑格尔“理性主体”思想以及费尔巴哈“感性主体”思想的两次转向中完成了对于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
首先,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理性主体”的辨析,将“主体性”问题引入唯物主义范畴。近代认识论兴起后,人的思想、意志成为主体性的最高原则,唯心主义者将人的思想、意志看作是独立于人之外的,超越上帝、超越一切的绝对法则。黑格尔看到了这种过分夸大意志的弊端,认为人的私欲是永远无法得到满足的,由此带来的后果不可控制,但是由于他的唯心主义思想,他又无法从根本上超越这种唯心主义主体性思想,因此他批判地继承了这种唯心主义主体性原则,并提出人的私欲是要加以约束的,主体不能脱离普遍法则和绝对精神独立存在,绝对精神是世界的本原和万物变化的规律,象征着普遍的法则,由此,黑格尔将唯心主义主体性原则发展成为绝对精神。他将主体看作是“绝对精神”的表现形式,“绝对精神”实体化成为主体,即黑格尔所提出的实体即主体原则,在黑格尔那里实体本质上就是绝对精神从概念发展到他者和定在的这个阶段,因此实体就是精神,之所以是主体,具有能动性和创造性,就在于实体是精神的这一规定性。[1]黑格尔借助实体的精神本质赋予了原本不动的实体以自在自为的能动性和否定能力,使之成为活的、发展变化着的主体。
马克思在《提纲》的第一条中肯定了唯心主义对主体能动性方面的发展,同时也指出了唯心主义把精神、理性作为主体的根本性错误。将绝对精神看作主体只是在观念领域确立了主体,而忽视了现实的人在实践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他所构建的主体观是非本原、非现实、非人的主体性原则,与捍卫人的自由和尊严的主体性思想相悖。
其次,马克思一方面肯定了费尔巴哈将主体性问题的研究转向现实基础,同时另一方面又批判了费尔巴哈的“感性直观”导致人的主体性的缺失。费尔巴哈否定了黑格尔试图从思维上把握人的主体本质,认为黑格尔的理性主体原则带有主宾颠倒的色彩,“绝对精神”是主体,现实的人及其从事的活动作为绝对精神的显现成为被“绝对精神”设立的“客体”,这种“客体”本身就是观念上的。费尔巴哈认为,只有那种不需要任何证明的东西才能作为知识的根基,这就是感性,只有感性的事物才是绝对明确的。[2]费尔巴哈把感性实践的主体看作第一性,他着重强调现实、感性,但是他只从直观的维度去观察客观存在着的现实世界,把现实的世界看作一个不可更改、始终如一的存在,否定了现实的世界是变化发展着的,这就否定了人作为主体可以能动地、自觉地利用客观规律在实践中改造客观世界以达到主体的实践目的和需求。“主体性”是人作为主体的一种属性,包括人的自觉性、能动性和自为性。马克思认为费尔巴哈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直观的形式去理解。[3]把人仅仅看作是一个自然存在物,把客观世界看作是永恒,他不能把现实世界理解为一个过程,自然也看不到人在改造自身与客观世界的活动中发挥着创造与能动的作用,把人的本质看作是僵化的自然存在物,造成了人的主体属性的缺失。
最后,马克思在“理性主体”原则和“感性主体”原则的两次转向中完成了对“现实的人”的主体地位的建构。从“感性实践”出发,马克思不仅将费尔巴哈的现实、感性引入社会历史,为人的主体性找到了现实的根据,同时也将黑格尔的理性主体转为现实主体。马克思在《提纲》的第一条中就指出主体的能动性是在“感性活动”中体现出来的,这里的“感性活动”即实践,区别于费尔巴哈的“感性直观”。马克思将实践活动作为主体和客体的中介,指出人作为主体可以通过实践活动将人的主体属性作用于客体,将自己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使客观世界打上人的标签。在这里,改造客观世界的主体不是精神等抽象的主体,精神被诉诸具体的人的实践活动中,发挥着其独特的指导作用。由于主体实践活动的存在,客观世界也被理解为一个过程性的客观存在。
“现实的人”作为主体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作为主体的人是从事一定物质生产活动的人。实践是具体的人改造客观世界并且在改造客观的实践中改造自身的活动。人通过实践作用于客观世界,既使得客观世界的形式发生改变,又使得主体在实践过程中实现自己的目的和需求,人的机能和精神在实践活动中得以提升。其次,作为主体的人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人在从事物质生产活动过程中,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总是要与其他人产生联系。在整个历史发展进程中,人们的实践活动生成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生成人生存的社会。反之,社会也在反作用于人,具体的人处于不同的社会关系中,其所彰显的人的本质力量有所不同。因此,只有将人置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才能真正把握人的主体性内涵。
“主体性”就是人作为主体的基本属性,它不能独立于具体的人及其实践活动而存在,“主体性”只有寓于人的实践活动之中,通过实践活动的实践对象、实践结果以及实践目的才能反观其基本内涵以及存在的意义与价值。在马克思的实践主题原则中人的主体性表现为主体的能动性、自主性和自为性。
首先,主体的能动性是通过实践活动表现出来的。能动性是人的主体性的最重要的内涵。[4]能动性是就主体的能力而言,表现为主体活动的自觉选择和创造。
一方面,主体活动是选择性的活动。人是有意识的存在物,正是人的这种自我意识、主体意识将人从自然界提升出来,形成了人与客观世界的主客体关系,人作用于客观世界不是盲目的也不是动物那样无意识的先天性行为,人能够根据自己的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选择特定的实践对象,将自己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使客观世界能够按照人的“内在尺度”发生变化以满足人自身的需要。主体对实践对象的选择以及对实践结果的预期是人的主体性的鲜明表现。另一方面,主体活动是创造性的活动。主体总是创造条件,改变环境,超越现实,即所谓创造世界。[5]我们所生活的世界不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自然环境,而是人类自觉选择,主动创造的结果。纵观整个历史社会,世世代代的人类在历史发展进程中不断利用客观条件进行发明、创造,造福全人类、推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马克思剩余价值的发现以及中国共产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人的创造性发挥的鲜明表现。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人的能动性的发挥不是随意的,是要受到实践客体的制约和限制。马克思在《提纲》中指出,环境是由人来改变的,而教育者本人一定是受教育的。[6]这里,人与环境之间,也就是主体与客体之间是一种双向互动的关系,同时也说明了能动性和受动性在人的活动中是辩证统一的。现实的人之所以是现实的存在物在于它是以现实世界的存在为前提的,因而他对客观世界的感性对象具有依赖性,人可以依赖自然界创造出利于自身发展的条件,但不可以高居于自然界之上改变自然规律。
其次,主体的自主性是通过实践活动表现出来的。自主性是就主体权利而言,表现为对实践要素的占有和支配,即对实践主体、实践中介、实践对象的占有和支配。
一方面,实践主体就是从事物质生产活动的人,对实践主体的占有和支配就是人有参与实践活动的能力和权利。人作为实践主体,既有参与脑力劳动又有参与体力劳动的能力,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具备劳动的能力就有劳动的权利。在以雇佣劳动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只有当资本家愿意雇佣他,征得资本家的同意才能去劳动,这种劳动是非自觉自愿的劳动,仅仅是为了维持他们的基本生存而进行的强迫式的劳动。相反,我们强调的“自主性”就是要让劳动者占有自己的劳动力,可以自由地、自主地享受劳动。另一方面,对实践中介和实践对象的占有就是每个人都可以支配生产工具和劳动产品。从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逐步由普遍拥有转变为资本家所有,工人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当然生产出的产品最后也不会归生产产品的劳动者所有,工人成为雇佣工人,生产什么样的产品、如何生产以及怎样分配产品等整个生产过程都不体现工人的意志,人的自主性被压制,人和机器没什么区别。只有当每个人都可以自由支配和控制生产工具时,人才真正具有自主性。
最后,主体的自为性是就主体的目的而言,表现为在实践活动过程中人追求某种预期的目的。人之所以成为主体就在于其目的,主体的自为性贯穿于主体实践活动的全过程。
一方面,在主体行为前,主体就已经在头脑中有了期待和规划,这是人在意识层面对自己主体地位的确立。人的主体意识觉醒,使人意识到自己是主体,主体总是把自己的存在和发展当作一个自明的前提,“从主体方面理解”事物,“从自己出发”去从事活动[7],面对客体,我们对其所有的利用和改造都只是为了更好地发展自己。但是,由于人的主体性始终是能动性与受动性的统一,因此,主体在进行实践活动前,不仅考虑要到自己的内在需要,更需要对实践手段、实践步骤以及可能的实践结果做一个预期的设想,将实践过程中的所有因素综合考量,做出一个价值性评价之后再将规划经过实践作用于客体才能实现目的性与客观性的真正统一。另一方面,主体的“为我性”体现在主体行为后,实践的结果与实践预期相符。仅仅在人的意识中展现人的主体性是不够的,正如马克思在《提纲》中指出:“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8]人要证明自己的主体地位,就要利用自己的实践在实践活动中把主体的观念转化为现实。[9]主体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不断调整实践过程中各种因素、排除各种风险,实践的结果不仅解释了主体为什么实践而且它更是实践主体能力的直观展现。
综上所述,在马克思那里现实的人是能力、权利和目的三者的统一,这就决定了人的主体性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对应的分别是人的能动性、自主性和自为性。
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主体性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得以形成和确证。一方面,真正的主体只有在主体间的交往关系中,即在主体与主体相互承认和尊重对方的主体身份时才可能存在。[10]另一方面,人的主体性形成于社会关系中,同时也受制于一定的社会关系。
首先,人的主体性融合于各种社会关系之中。人首先作为自然存在物,内在生命物质和大脑意识构成一个整体的自然人,自然人通过劳动关系构成一个完整的社会关系。人不仅生活在自然界中还生活在人的世界中,在人的世界中人们是相互交往,相互需要的,每个人在实践活动中既以自身为目的,又以他人为手段。当我们以自身为目的时,将自己作为实践活动中的主体,相对于自己而言的他人被视为客体,同样我们又会成为他人进行实践活动的客体。在这种彼此相互是目的又相互是手段的实践过程中,每个人从他人身上确证自己的主体地位,又从自己身上承认他人的主体地位,使得交往双方既从他人身上确定自我的存在,同时以自我为尺度确定了他人的自我存在,从而形成自我意识和主体意识。
其次,人的“主体性”在人与人交往的社会关系中不断增强。人的“主体性”与人在长期实践活动中改造客观世界的力量成正比,随着改造客观世界的力量不断积累和增强,人的主动性越来越得以自由自觉地发挥,人的“主体性”越来越得以彰显。人可以利用社会中的交互关系将改造自然的经验和力量同时空交流传播以及跨时空代际相传,使主体改造客观世界的力量得以延续,不断增强人的“主体性”。人改造客观世界的经验和力量以社会关系为传承载体,表现为横向与纵向的历史发展过程。
一方面,人们生活在共同的客观世界中,在同一时空下的人们,以特定的客观世界为共同客体。在改造共同客体的实践活动中,人与人是一个具有内在统一性的共同主体,彼此之间相互传授经验,相互协调,共同行动。另一方面,人的主体能力“部分地以今人的协作为条件,部分地又以对前人劳动的利用为条件”[11]。处于不同时空背景下的人们不是一个相互分离的关系,他们仍以共有的客体世界为生存在的前提,只是每个具体的个体处于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和独一无二的社会关系中。特定时代的主体参与社会生产的能力是有限的,但是这种作用于客体的力量是可以无限延续的,以历史发展的眼光看待主体总和起来的力量是巨大的。人类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联系中接续前人的劳作、与今人协作,形成真正的力量,使人在创造过程中从受制于客体转向对客体的利用,在人的相对自由发挥中形成人的主体地位,确立人的主体属性。
最后,人的主体性受制于一定的社会关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历史进程中,人的“主体性”表现为今人理解和掌握前人传承的经验,继承前人创造的条件,在既定的条件下延续前人的力量改造客观世界以适应人的发展需要。以社会关系为载体传播的历史经验是前人活动的总结,也是后人活动的前提。因此,主体改造客观世界的活动是主体利用和支配社会关系创造历史的过程,又是一个社会关系限制和制约主体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人作为改造客观世界的主体,其主体性既表现为主体创造社会关系,又表现为主体适应社会关系。创造是人对社会关系的支配、控制,主动创造真正的社会联系,利用社会关系,使其适应主体的发展,满足主体的发展需要。适应是社会关系对人的制约、限制,人是社会的人,人在进行物质生活资料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客观条件部分来源于在社会关系中所继承的前人的活动结果。因此,人的社会性和人与社会的关系规定着的人的受动性,制约着人的主体性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