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华玲
(中南民族大学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4)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城市与农村的空间面貌都发生了巨大改变,大规模的城市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兴起,以牺牲城郊农村为代价,许多村庄被“连根拔起”,大量农田被高楼大厦取代,随之以安置失地农民为目的的“回迁社区”开始大量涌现。回迁社区作为空间重组的典型代表,长期存在“人的城镇化滞后于土地城镇化”“治理的城镇化滞后于空间城镇化”两个突出矛盾。作为一定时间内仍将继续存在的社会现象,破解城市回迁社区治理难题,使其真正融入城市并成为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推进我国社区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迫切需要,也是创新社会治理的现实要求。
近年,关于回迁社区的治理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回迁社区的治理成为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短板和难题。学者们纷纷从利益动机、制度建设和治理方式等方面展开研究,但对于回迁社区治理困境的生成机理仍然有待深入,空间权利视角为该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回迁社区存在的共性治理难题,如绿化破坏、居容脏乱、私搭乱建,回迁居民的各种社区违规、违法行为大多与空间的占用和争夺有关,根源于回迁居民对于空间权利的错位认知,即传统农村社会“我的空间我做主”到现代城市社区“我的空间他做主”的空间异化。基于此,笔者从空间权利的视角出发,审视当下回迁社区普遍存在的空间失序行为,探究其背后的生成逻辑,提出相应的空间治理策略,以期为城市社区治理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提供借鉴和参考。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对现代主义的批判不断深入,后现代社会理论不断将被遮蔽的如空间、身体、语言、文化等维度发掘出来,由此形成了后现代的各种认识论的转向,其中之一便是空间转向。空间转向开启了从空间视角看待社会发展问题的新视野,随之关于空间权利的研究也逐渐兴起。
首先对“空间权利”展开深刻论述的是法国马克思主义学者列斐伏尔。“空间权利”是列斐伏尔批判当代西方城市社会问题,探寻城市社会危机产生根源时形成的重要概念。列斐伏尔从空间角度分析城市权利,认为由于市民的共同参与,城市才获得了生命,所以城市是市民共同作用的产物,空间权利就是城市权利。但是资本以空间生产和空间垄断为手段,城市不断被异化与碎片化,市民的日常生活也不断被割裂,日益碎片化、僵化、平庸化,这些现象加剧了城市生活危机,威胁着城市与市民的未来。列斐伏尔认为,资本控制下的城市将空间隔离化、专业化,导致原有的共同生活被破坏,人们习惯的生活方式成为历史,市民失去了共同塑造城市生活的基础,空间生活也高度同质化,原本体现城市人文精神的差异特征被边缘化,相反物质化与消费化成为城市生活的主题。面对这一情景,为了反抗资本对日常生活的殖民,列斐伏尔呼吁城市权利的回归,提出要是实现城市生活原本丰富的参与性。
于列斐伏尔而言,城市权利不能被视为仅是进入城市的权利和向传统城市的复归,它只能被视为城市生活权利的转变和更新[1]。城市权利不仅指市民生活于城市的权利,更重要的是指市民享受由城市带来的一系列福利的权利与资源。然而,资本只对空间的交换价值感兴趣,为获取更大的剩余价值,资本垄断空间、划分空间,使空间等级化,且排斥、歧视和压迫弱势群体,形成各种“边缘空间”“黑洞空间,从而”导致诸多城市问题。因此,资本控制下的空间规划与空间生产必然产生空间的非正义性,“如果未曾生产一个合适的空间,那么‘改变生活方式’‘改变社会’等都是空话”[2]。这表明,争取城市权利,就是反对仅以经济目的使用空间,应更加凸出空间的使用价值,以人在城市中的发展权利为首要目标,鼓励市民的自治与参与管理。
大卫·哈维批判性继承了列斐伏尔的城市权利理论,他明确指出,“城市权利是一种按照我们的期望改变和改造城市的权利”[3],但是资本“创造和生产空间场所的活动显然是投机的,虽然这些活动的最初目的是消除过度积累,但通常会面临在今后出现更大规模过度积累的风险”[3]。这意味着资本控制下的城市在持续经历一个建设性破坏的过程,表明城市权利日益落到了私人或准私人的手中,居民的城市权利不断被剥夺。可见,从本质上看,哈维对城市权利的论述,是对社会-空间辩证法的具体应用,即一方面城市化进程不断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另一方面人们对自身的改变与塑造也会对城市化进程产生能动作用。
列斐伏尔和哈维关于城市权利的论述,是对西方国家资本主义城市异化的深刻批判,反映了他们对人类城市生活新形式、新内容的探索。他们的理念具有强烈的人文主义精神,为我们展现了一幅全新的城市发展图景。在他们看来,城市不应只是经济空间,还应是市民的日常生活空间,是一个丰富多样的综合性存在。因此,城市权利的空间化呼吁城市权利的综合化,强调居民的基本权利的扩展与综合,并以空间权利的形式重新展现。从空间视角看待城市权利,使我们对城市有了新的深刻理解,空间权利成为分析城市社会问题的一个有力视角。
近年,随着国内空间社会学研究的逐渐升温,关于回迁居民的空间权利研究也日渐受到学术界的关注。孙其昂等通过对拆迁安置社区的空间违法侵占现象研究,提出居民虽然是空间权利贫困者,但为了满足自身的空间需求,在与政府的博弈过程中,会通过对政府构建的规训空间进行解读,生产出反规训空间[4]。李烊、刘祖云认为,回迁居民原本的社会空间功能是混合及多重利用的,他们将这一传统延伸到了现有社区,而新的管理模式难以应对从传统农村延续下来的惯习,这些现象的本质或许在于传统观念下农民空间归属的模糊性[5]。杨菁、陈雨通过实证研究,指出当前失地农民群体处于城市空间资源分配的底层。他们在拆迁安置社区中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优质的空间资源,为了满足个体需求,他们采取各种非正规行为,从而引发社区内部的利益分歧和空间失序。这些空间冲突本质上是由于政府、市场对城市空间资源生产与分配不均导致的,因此拆迁安置社区并不能成为回迁居民在城市中安居乐业的家园,反而成了偏居一隅的孤岛[6]。王艺璇将空间资本划分为空间经济资本、空间社会资本和空间文化资本,分析了不同类型社区的空间资本差异,指出这种差异会使居民基于身体的空间体验而形成不同的形象性认识,这种形象性认识作为居民感性认知的前提,在其空间获得感和空间被剥夺感的情感序列中,生产出居住空间的排斥与区隔以及社区居民基于空间资本差异而形成的不同空间认知和空间实践[7]。
以上研究表明,空间权利是城市居民具有总体性的居住权利,需要将其归置于综合的空间关系之中进行考察。它不仅仅是指我们对于居住房屋的认识,还关系到对城市各种配套设施,如交通、医院、公园、学校、商业等空间资源的认知。从空间权利视角展开城市问题研究,为我们提供了新的重要的切入点,它的综合性特点优于对居住权这种一般性的、单独的权利的考察,是对它们的综合,更能真实反映市民的生活品质。
回迁社区并不是由传统的乡村社会自然演变而来的,是因城市扩张的需要经由一系列的干预而形成的。这里既体现了行政逻辑的干预,也彰显了市场力量的介导。在这一空间重构的过程中,原本传统的乡村空间突变成一个城市空间,快速转幕下的城市新空间在多元利益交织、综合治理交错之下无疑成了一个充满矛盾与张力的社会空间。总体而言,回迁社区建立的最初几年是问题最多、治理难度最大的时期。从空间视角来审视这些问题,回迁居民对于空间权利的理解没有与城市生活同步,生活观念的变迁落后于生活空间的变迁。在强制性的空间变迁背景下,回迁居民并没有意识到空间规则、空间要求、空间意义的变化,他们一贯生活的传统空间观更多是礼俗性的,从道德层面展开,制度的约束较少;而现代城市空间充满了经济、社会、政治、法律、规则等新内容,有较多的强制性约束。当回迁居民进入城市社区开展空间实践时,仍然会赋予社区空间以传统的意义,那么必然会产生一系列“不道德”、违规甚至违法的行为,如毁坏绿化、开荒种地、堵塞楼道、乱堆乱放、电动车上楼等。这是他们原有空间实践的延续,原有空间权利的自然表达,这些行为就是他们在乡村社会的日常生活,不会因此受到批评和处理,但对于城市空间而言,这些行为无疑是失序的、破坏性的,且会受到一定的制约和惩罚。
这里所提的空间失序是不同主体对于空间权利的不同理解,亦即传统与现代空间权利观念的对峙。在农民的观念中,土地不仅是财产,还具有很强的社区属性,被赋予了文化的意义。在村落的居住格局下,村民对其房屋、院落以及四周的土地都拥有较为自由的使用权和处置权,如何利用这些土地是村民的个人权利。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卷入,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农民群体被安置进入回迁社区,空间形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区空间布局标准化、建筑样式统一化、居住空间私密化,村落具有的地方性特色逐渐消失,原本作为集体记忆载体的场所或物件转换成了社区中的景观。但回迁居民对于对土地的性质以及使用方式的认识,并没有随着居住空间的变化而即时发生本质性的改变。他们对于空间的观念认知存在一定的堕距,依然会想方设法最大程度地发挥土地的使用价值,且不会认为他们占用公共空间,如毁绿种菜等行为是对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的破坏。这表明在日常活动中,社区空间被融入了“地方性知识”,被赋予了曾经的惯习和含义,原来的村落空间在当前社区中得到一定程度的再现,由此形成了与城市社区格格不入的空间秩序。如果没有外力的干预,社区空间甚至会逐渐形成属于他们自己的“地方传统”。
从现代空间观审视回迁居民的这些行为,其违规、违法的占用空间行为无疑背离了城市社区的秩序要求,导致空间失序。当街道等管理主体以现代城市社区的生活规则去评判回迁民居的空间实践时,二者必然会产生矛盾与冲突。围绕这些空间矛盾,双方展开的空间的“规训”与“反规训”,恰如“猫捉老鼠”的游戏。如此,既不利于回迁居民形成具有归属感的社区认同,也对基层社会治理带来巨大挑战。
在既往研究中,失地农民迁入城市之后出现的越轨行为往往被视为文化不适应,被视为尚未习得城市小区的生活守则,不了解正当的权利申诉途径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甚至是文化素质低下的体现[8]。从空间权利的视角出发,回迁居民的空间失序行为正是其对空间权利的诉求,是其在融入城市空间过程中的生存适应、交往适应和心理适应的困境表达,理解回迁居民空间失序行为的表征和意义,才是从认识问题过渡到解决问题的第一步,因而也是回迁社区治理的基点所在。
从个体性出发,回迁居民从农民转变为城市市民,其空间适应首先需要满足经济层面的生存适应,即回迁居民在失去土地进入城市后需要寻得一份可以安身立命的工作。大量的实地调研中,笔者发现回迁居民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往往很快用完,由于文化程度有限,回迁居民在城市的就业链中通常处于低端层面,多以保安、保洁、服务员、工厂操作工等职业为主,收入较少且不稳定。这导致回迁居民有较强烈的生存危机感,对比以往自给自足的农村生活,他们认为,城市生活增加了日常开支。例如,以往的农村生活粮食和蔬菜都不需要购买,进入城市所有的蔬菜都需要花钱,因此毁绿种菜成为他们应对增加的生活开支的一种方式。另外,私搭乱建、偷水偷电、电动车进楼栋等行为,成为他们以沉默的“柔性不合作”方式对抗城市的空间规则,继续表达他们在以往空间中习以为常的生活惯习和生存权利。面对物业和街道的管理和告知,他们往往选择忽视;被约谈时往往以没钱买菜,没钱给电动车充电,节约水电等理由继续种种失序行为;亦或采取“猫捉老鼠”的方式与管理方开展拉锯战,物业来管就收起来,不来就继续乱搭乱建。从自身出发,回迁居民并非不知道城市的管理规则,他们的种种行为实际上是对在城市生活中生存适应的困境表达,背后映射的是他们对在城市空间中的生存权利的无声诉求。
回迁居民在融入城市生活过程中,其交往方式和生活方式的适应是至关重要的。当以往“阡陌相通,鸡犬相闻”的熟人社会直接过渡到以经济性和制度性为特征的陌生社区,具有天然情感联结的乡村共同体被消解,以往的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被打乱,但符合城市社区的生活方式尚未真正建立,因此社区逐渐成为一个“区”而不“社”的共同生活场域,公共伦理不彰,社区责任缺失。回迁居民面对陌生的社区生活,往往采取一种抵触式、抗拒式认同来表达对交往和互动的权利表达。“抗拒性认同”这一概念由卡斯特提出。他指出,认同是人们意义与经验的来源,是社会行动者自我辨认和建构意义的过程[9]。他认为,抗拒性认同是社会中最重要的认同形式,它建构了集体的抗拒性力量以对抗那些无法接受的不满,且为自身的行为寻求合理的意义解释。借助于抗拒性认同,几乎不需要任何事先的约定或计划,回迁居民就能利用早已存在的熟人网络,以非正式组织采用最原始的策略与街道展开消耗战,对抗他们认为的不平等,正面而直接地表达他们对于居住空间和空间权利的理解。例如,集体拒绝缴纳物业费与停车费成为回迁居民表达生活方式的典型做法,以往农村社会房前屋后都是自己的宅基地,居住和停车本是自然不过的事,到如今却需要缴费,这是回迁居民普遍不愿接受的。一些看似反常的现象也引起了笔者的思考,在调研H市B新区大型回迁社区X社区时(1)按照田野观察的惯例,本文所涉地名和人名均作了匿名化处理。,社居委工作人员(2)2020年7月25日访X社居委杨主任。曾讲述社区里的一些“刺头”。他们经常破坏公共基础设施,如在电梯厅等公共区域泼洒洗衣脏水、高空抛物、噪音扰邻、不服从社区管理,且面对邻居投诉、社区处罚漠然,屡教不改。然而令人不解的是,这些人在以往农村生活中邻居对其评价竟都较高(3)2020年7月27日访X社区回迁居民张大姐。。与大众印象中回迁社区居民的素质低下不同的是,在乡村社会中,这些人并没有出现诸多越轨行为。究其原因,当回迁居民在原有的生活和交往方式遭到消解后,其往往倾向于采取一种抗拒性认同方式来表达自身的交往权利,如乡村熟人社会的“人情”约束降低后,面对不认识或不熟悉的其他住户,回迁居民便不再顾虑太多,进而产生制造噪音、高层住户晾晒滴水衣物、电梯厅泼水等失序行为。
心理适应和文化认同是回迁居民是否真正融入城市空间的最关键的向度。对于回迁居民来说,除了从生存向度和日常交往向度适应城市,更为隐性的适应是符号对比下的心理适应。
鲍德里亚指出,符号与意义之间原本没有确定的联系,而且二者之间产生的联系也会在历史过程中产生变化,也就是说能指与所指之间没有固定的、确定的关系,所指的意义不过是由能指虚构出来的而已[10]。
回归到对回迁社区的分析,可以发现很多回迁社区与周边的商品房社区虽一墙之隔,但内部布局与建造品质却是天壤之别,面对商品房小区的“精雕细琢”,回迁社区在很多方面都呈现着“粗制滥造”与“符号歧视”。以H市X社区为例,2018年,由于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社区楼房的保温层大面积脱落,不仅极大地影响了居住体验,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街道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通过多方奔走筹得一笔用于修补外墙的专项资金。这本是一件好事,然而就在即将动工之时,却遭到社区居民的众多反对,原因是回迁居民要求在维修外墙的同时,将外墙原本的白色外墙涂刷成与周边商品房类似的颜色。他们认为周边的商品房外墙都是米色和红色,一看就是高档小区,而自己居住的回迁房都是白色,一是象征着“白送”之意,二是显得低端,给自己贴上回迁户的标签。为何外墙颜色对于回迁居民而言,如此重要,他们是如何将颜色与回迁社区联系在一起的。究其原因,在回迁居民的空间实践中,尤其是在对周边商品房社区的认知、体验、比较中,回迁居民赋予了白色这样一种意义,并与自己的社会地位联系在一起,成了一个标示他们身份的符号。又如利奇指出的那样:“符号并非孤立出现,某个符号总是体现为一组对比性符号的成分,这组对比性符号,在特殊的文化背景之中,行使其功能。另外,某一符号仅仅是跟同一语境的其他符号和象征组合在一起时,才传递信息。”[11]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回迁居民似乎一方面有着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想融入城市生活,成为城市居民;另一方面又不满于回迁居民的身份,仍然在城市中寻找属于自己的认同,却又不知如何从容地应对城市生活。通过这场符号斗争,他们试图改变他们自己建构出来的分类系统和感知范畴,充分体现了回迁居民内在的心理需求和愿望,反映了他们对于社区空间权利的认知。
作为一种追求空间使用价值的冲突行为,空间失序展现了回迁居民作为主体的能动性,它向我们表明,如果忽略了空间的历史积淀与主体,我们不可能全面而深刻地认识主体的空间权利的丰富内涵。且空间失序行为使得原本被视为客观的、静态的空间激活了,空间成为看似弱者的回迁居民表达权利的强大“武器”[12]。回迁居民通过诸多空间失序实践表达了他们强烈的权利意识以及对城市空间表象的认识,他们希望获得与城市居民同样的城市居住权利,体现了他们对于城市权利、城市生活的向往与渴望。
在城市化背景下,城市空间的重组与乡村空间的消解是共生并行的,将回迁居民的违规、违法占用空间的行为与回迁居民的空间权利结合起来考察,可以清楚看到,空间从来都不是空洞无物的,它蕴含了丰富的社会意义,空间里弥漫着各种社会关系,社会与空间之间是相互建构的辩证关系。城市空间早已不能用中性的、物质性的方式去定义,它已经成为权力争夺、利益博弈、权利表达的重要场所。用列斐伏尔的话来说,在从抽象空间迈向差异空间的过程中,空间成了利益争夺的焦点,空间既是斗争的目标,也是斗争的场所[13]。因此,空间具有巨大的能动性,对于回迁居民而言,社区这个空间不仅仅是一个生活空间,它更是一个希望空间。从这个意义来说,回迁居民的空间权利探讨就并非是对城市发展中的空间现象的实证分析,而是对空间本质、功能与作用的本体论探寻。对此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从当前回迁社区的规划实践来看,当城市规划运用“科学”规划空间时,其实仍然是将空间视为静态的、抽象的、客体化的、同质化的,忽略了居民对居住空间的特殊需求[14]。也就是说,规划部门仍然将空间视为一个纯粹的客体,没有意识到空间的社会与文化意义。这种片面的观点阻碍我们对于城市化进程中新生事物的理解与认识,也导致无法有效判断与解决相关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不同的社会群体通过实践赋予了空间不同的意义与价值,正是意义与价值上的差异引发了各种紧张关系,甚至冲突。因此,一方面应充分认识城市的生活属性和社会属性,努力拓展城市公共空间并提高其公用程度;另一方面应充分认识住房的生活属性和社会属性,努力调控空间贫富分化并避免空间居住隔离[14]。城市规划应当对空间的本质、功能认识应更为系统、深入、全面,更有针对性地规划空间。对回迁社区的规划建设,要充分重视回迁居民空间转幕后的生存、交往和心理需求,除了要满足居民生活的基本需求外,还应从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避免因规划设计成为城市空间贫富分化与区隔的源头。在设计之初应有意识留设一部分公共文化空间,例如保留一角具有乡村集体记忆与情感寄托的文化载体,回迁楼的设计尽可能与周边商品房社区一致化,打消回迁居民因设计落后、粗制滥造而对其回迁身份的关联,进而提前规避可能发生的一系列空间失序行为。
正如孙立平所言,社会结构和利益明显分化将导致各种利益诉求表达常态化。由此需要对社会的制度和结构进行调整与安排,以容纳这些利益表达[15]。对于回迁居民而言,利益表达机制的起点应该是在社区空间的规划阶段,亦即在启动之前,首先就需要考虑回迁居民的声音。通常来说,回迁社区面积大、人口多,在生活方式上回迁居民与城市居民存在巨大的差异,缺乏对这些特征的重视,将为日后的社区治理带来诸多难题,因此在规划设计阶段,就应该有回迁居民的参与,应充分征求回迁居民的意见和诉求。其次,在回迁安置之后,街道等治理主体应建立通畅的沟通渠道与反馈机制,重视居民在空间使用上的需求,认真甄别这些空间需求的合理性,对在城市适应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空间失序行为进行及时地疏导与沟通,将问题解决在变化之前。最后,在产生空间纠纷之后,管理方除了以正式的制度化方式进行告知、约谈整改或处罚之外,还应充分发挥以往乡村社会的乡贤作用,注重以非正式或情感化沟通方式,适应回迁居民已成惯习的矛盾处理机制,巧妙化解各项纠纷。
“空间是任何公共生活形式的基础”[16],维护回迁居民的心理空间权利,是型塑空间秩序的关键,也是善治目标在社区落地的内在基础。首先,在不违规、不违法的前提下,回迁居民有权依据自己的意愿使用、改造和创造空间,街道等治理主体应尊重、满足回迁居民正常的情感诉求,保障他们的心理空间权利。只有将这些外部性规则内化于居民的情感体验之中,空间秩序才能实现。其次,对于不合理的空间诉求,街道应引导回迁居民逐渐改变那些陈旧的思考空间的方式,让他们明确乡村与城市空间权利的差异,实现空间观念上的转变,形成新的空间观念。也就是说,不仅街道应转变治理思路,将回迁居民空间权利的满足与协调作为社区治理的起点和落脚点,还应重视回迁居民空间观念“现代化”的发展阶段,在满足第一阶段即生存适应,回迁居民可以稳定生活在城市社区,有较稳定且有保障的工作,进而完善沟通机制,尊重回迁居民合理的空间权利表达,然后循序渐进地引导并推动回迁居民实现心理上的空间认同,从而逐步实现空间观念的现代化。
综上所述,“空间不仅是社会研究的基本维度,是阐释社会结构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基本视角,同时也成为社会研究的基本方法,空间认识论是社会研究的一个基本方法论”[17]。从空间权利的视角对回迁社区治理问题展开的分析表明,回迁社区的空间失序实际上牵涉到复杂的权力关系和利益分配,如果只是就事论事,则难以从根本上认识和解决问题。因此,揭示回迁社区空间失序行为背后的机理,深入挖掘其潜在的原因,真正从回迁居民的主体性视角反思回迁社区的治理,才可能获得破解回迁社区治理困境的良方,提出的各项解决路径便更有针对性,才有可能实现基层社区治理的善治目标,为完善社会治理提供必要的理论借鉴与实践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