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环境权整体塑造的价值导向

2023-11-08 16:56
关键词:环境发展

戴 菁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报刊社,北京 100091)

党的二十大报告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环境权作为一项新型的法律权利,不仅直接保护人的生命健康,而且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但环境权如何在满足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基本功能基础上促进和实现人的发展,尚需要深化环境权理论研究,不断推进和完善环境权的整体塑造。

一、环境权塑造必须以环境对个人发展的影响为基础

从1982年蔡守秋先生发表《环境权初探》开始,中国的环境权研究一直受到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等众多学科的广泛关注。经过40多年的发展,学界对于环境权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而作为一项新型的权利,环境权的研究也一直纷争不断:比如环境权的概念什么,是否具有可诉性,环境权的内容包括哪些,等等。对于环境权的理论研究,有环境权肯定说、环境权否定说。在环境权的肯定说中,又分为广义的环境权和狭义的环境权。

对于环境权的基本内涵亦存在诸多不同认识。蔡守秋认为,环境权包括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享受适宜的环境条件、保护和改善环境等内容[1]。陈泉生把环境权的内容分为生态性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日照权、清洁空气权等)和经济性权利(环境资源权、环境使用权、环境处理权等)[2]。吕忠梅将环境权定义为在清洁、健康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3],认为环境权不仅包括实体性权利,还包括程序性权利,具体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周训芳认为,环境权的内容包括良好环境权和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这里的良好环境权包括生态性、精神性权利,如清洁水权、安宁权、环境观赏权等[4]。以上几位学者持广义环境权说。持狭义环境权说的吴卫星认为,环境权是一种对一定环境品质的享受权,其内容是从客体中呈现出来的生态的、文化的、精神的或审美的利益[5]。

随着环境权理论的发展,学界已经赋予环境权日益丰富的内涵。无论是持广义说还是狭义说,都已认识到环境权对人呈现出的生态、经济、精神乃至审美等方面的特性。但环境权的理论研究仍然忽略了环境权对人的发展的重要影响。通过知网以“环境权”“人的发展”为关键词搜索,国内的文献几乎为零,可见在环境权的相关理论研究中还缺乏对人的发展的关注。作为环境权的重要依据,《人类环境宣言》第1条就明确指出:人类既是他的环境的创造物,又是他的环境的塑造者,环境给予人以维持生存的东西,并给他提供了在智力、道德、社会和精神等方面获得发展的机会。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也明确指出: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已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指标之一,在环境权的理论研究中亟需加强对于人的发展相关问题的研究。从哲学上看,人的发展是由低级向高级、由简单向复杂的一种“进化与上升”[6],或者更应该表述为“进步性质的变化”。人的发展所涵盖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内容。环境权无疑是以环境对于人的影响作为重要基础的。下面笔者从环境权与人的发展密切相关的人的生活品质、成长发展状态以及身体健康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环境影响人的生活品质

生活品质指的是生活的质量和品味。《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远景目标的建议》专门对“改善人民生活品质”做出战略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学界关于生活质量的研究,一般认为始于20世纪5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斯所著《丰裕社会》。生活满意度一般被认为是衡量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有学者将生活满意度划分为情感和认知两个维度,指出生活满意度是认知个体对自身生活的主观判断,并从当下主观体验出发进行的综合性评价。

影响人们生活满意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不仅与收入、消费、社会地位、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相关,也与环境评价关系密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7]其中,“更优美的环境”就是人们所追求的一项重要生活品质。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追求也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在满足环境无害的诉求之后,人们就会追求更加舒适美观的自然环境,这不仅是生存意义上的需要,更是精神层面的追求。同时,环境还与人的尊严相关,人只有在健康适宜的环境中生活,才能实现自身的人格尊严,“对人的生活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是对人的利益的侵犯,本质上体现的是对人的不尊重”[8]。

优美的环境能够对人的生活和事业发展带来正向的影响。阳光、空气、水等自然资源构成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需品,同时自然生态中山川河流、花草树木等则构成了人类生存环境中的自然景观。这些自然景观不可避免地会对生活在其中的人产生种种物理、生理和心理效应[9]139。因为人类除了从自然环境中获取物质之外,还要建构一种精神生活,自然环境就成为人类精神和文化生活的源泉。从脑科学上来说,当人们看到美好的自然景观时,大脑的奖励系统会参与其中体验这份美好。奖励系统指的是主要由脑内多巴胺能神经元构成的神经回路,即大脑中存在的受到刺激能引起自我满足和快感的系统。有学者指出:当我们看到超出我们预期的东西时,局部的脑组织斑块会产生积极影响的小“原子”。视觉系统中许多这样的惊喜信号就会结合起来,构成了一种具有美感的体验。同时,人是具有能动性的生命体,自然景观中的结构、色彩、气味乃至气场都会影响到人类的大脑,从而激发人的潜能。

(二)环境影响人的成长发展

人的成长发展离不开周围环境,这个环境分为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对于个人成长的影响毋庸置疑,但我们亦不可忽视自然环境对人的成长发展的影响。

1.环境影响人的受教育状况与职业选择。受教育权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受经济发展、地缘环境、历史文化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其中,地缘环境是极为重要的因素,它是偏远山区教育落后的主要原因。我国老少边穷地区,无不是教育相对落后地区,而教育水平的相对落后无不与环境因素密切相关。因为政府财力有限、教育投入不足、师资力量薄弱、学生身处农村甚至是大山深处,其受教育权的实现必然受到制约。从教育部公布的2021年各地教育基本情况来看,受地缘环境等因素影响,地区间教育资源相差仍然悬殊。受教育权中包括受教育的选择权,这种选择权存在于教育的全过程,包括教育种类的选择权和学校等教育机构的选择权,以及教育形式的选择权等。如果教育资源相对匮乏或单一,学生的选择就会受限,不利于受教育权的充分享有。

能否享有充分的受教育权,直接影响着人们的职业选择。对于每个人来说,最理想的职业状态就是能够将自身的价值融入职业发展中,融入到社会发展之中,能够从职业中体会到一种成就感和幸福感。就城乡环境中人们就业情形的比较可以发现:在城市尤其是在大中城市,无疑有更多的就业机会和职业选项。在自然环境恶劣的地方,人们的生存都十分艰难,更无法做出理想的职业选择。在城市,不同的地理与自然环境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的就业选项。

2.环境影响人的成长与发展的状态。在自然环境恶劣的地方,居住人口相对较少,不但不会增加居民,原住居民也可能外迁。由于社会对于劳动力的需求减弱,劳动报酬逐步降低,社会居民的生活水平从而下降。在中国历史上有著名的胡焕庸线。胡焕庸1935年发表的《中国人口之分布》一文,编制了中国第一张等值线人口密度图,以“瑷珲-腾冲线”分全国为东南和西北两大区域。从环境视角来看,胡焕庸线实际上是中国的地理环境的分界线。该线的东南部分,属于平原、湖泊、丘陵、喀斯特和丹霞地貌为主要地理结构的区域,适于农耕,经济一直较为发达;而这一线的西北部分,主要是草原、沙漠、高原,人们以游牧为业,人口密度低。“胡焕庸线”因不同自然而形成不同人文状态的分界线,从而影响不同区域人们的成长与发展。其中,对东南与西北居民生存与发展发挥深刻影响的,正是这条线所区分的地理环境状况。

(三)环境直接影响人的健康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把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单独列为一章,强调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健康是人发展的基本条件。人类在长期进化发展过程中,已经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自我调节功能以适应环境的变化。但是,如果环境的异常变化超过了一定的范围,就会引发环境污染、疾病甚至死亡。近百年来,世界上发生了多起环境污染重大事件,给人类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具体来说,环境污染主要存在于水体、土壤、光等方面。

1.水质对健康具有直接影响。水是生命之源,是地球表面生物体生存的不可替代的资源;水体健康关系着人类的发展,影响着每一个人的生存状态与质量。水污染主要是由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造成的,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三大类。

19世纪的英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工业革命也带来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比如在居民的饮用水方面,曾经因为霍乱造成大量人员死亡。据资料统计,1866年第四次霍乱暴发,整个英国共死亡14000多人,伦敦则是霍乱的重灾区。此时人们才意识到,被污染的泰晤士河是“毒药的蓄水池”[10],英国政府也因此加强了河流污染治理和供水改革。

2.土壤污染对健康的影响日益加深。土壤被称为是地球的皮肤,是地球表面的一层疏松的物质,由各种颗粒状矿物质、有机物质、水分、空气、微生物等组成,能生长植物。土壤污染对于农作物生产的影响是巨大的,同时它还是水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使养分、泥沙、农药和化肥沉积并进入供水系统。

在国际上,比较典型的土壤污染案例是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的日本土吕久矿山砷污染事件。砷化物会引起人体慢性中毒,从而引发神经炎、皮肤病和肺癌等多种疾病。日本土吕久矿山砷污染事件之后,砷污染问题开始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1991年,日本环境省首次规定了土壤中的砷含量不能超过0.05mg/L,1994年该指标被修改为0.01mg/L[11]。

3.空气污染对健康的影响巨大。空气是由一定比例的氮气、氧气、二氧化碳、水蒸气和固体杂质微粒组成的混合物,各种自然变化往往会引起大气成分的变化。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空气污染通常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危害了人类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环境的现象。

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公布的致癌物清单初步整理显示,室外空气污染在一类致癌物清单中。二战后,德国鲁尔区成为德国空气污染重灾区。1962年12月,严重的雾霾灾害发生,当时的逆温层天气一连持续了好几天,空气中的有害物质不断累积,二氧化硫含量超过每立方米5毫克,150余人死于这场雾霾。

4.光污染对健康的影响无处不在。光化学烟雾污染是以汽油作动力燃烧以后出现的一种新型空气污染现象。这种污染的特征是:天空布满白色、紫色或黄褐色的雾,大气能见度低,有特殊气味,刺激眼睛和喉咙,会导致人们流泪、喉痛、呼吸困难、甚至呕吐[12]。1955年9月,洛杉矶发生严重的光化学烟雾事件,仅两天内因呼吸系统衰竭死亡的老人达400多人。

这些经历早期工业革命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敲响了警钟。进入后工业化和信息化社会,这方面的影响虽然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但人与自然的关系仍然紧张。资源的各种利用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加深,对各国的制度建设、权利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环境权日益成为一种人类的普遍诉求,对环境权的进一步塑造也成为各国的努力方向。

二、环境权塑造必须以宪法与法律的相关确认为前提

环境权作为一项新型的权利,丰富了生态伦理,要求人们重新认识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并确认人对环境所享有的权利。但因为环境权具有模糊性、抽象性等特点,需要通过立法和司法途径对其进行具体化和明确化。基于宪法的基础性、根本性特点,推动环境权入宪,成为探索完善和发展环境权的重要路径。环境权入宪,也将提高其位阶,促进对环境立法的整体塑造和具体化,从而真正发挥其规范效力。

(一)环境权入宪并予以相应的法律确认是时代趋势

20世纪90年代,有40多个国家的宪法确认了环境权,学界把20世纪90年代称为环境权入宪的“黄金十年”[5]78。当前,宪法环境条款遍布亚洲、欧洲、非洲、美洲以及大洋洲80多个国家和地区。环境权的宪法确认和保护,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既有大陆法系国家,也有英美法系国家。环境权入宪从国内来说,对于克服生态危机、保障人格尊严以及推动生态文明建设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9]226;从国际上看,则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上环境权的确立,将赋予公民环境权以最高的法律意义,使公民的环境权获得宪法的根本性保障。当前,许多国家都在宪法中确认环境权或与确认与环境权有关的内容,并开始环境权的司法实践。环境权正朝着权利主体逐步扩大,权利内容日益丰富的方向不断发展。另外,从当今世界的立法现状来看,私法与公法的相互融合、相互借鉴的趋势已经为各国的实证法所支持,公法与私法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态势[13]。

环境权目前在中国的宪法中尚未明确规定,只是通过间接的方式体现对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这主要体现在《宪法》第26条的规定上。“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近20年来,中国环境立法迅猛发展,有关环境权的立法体系已经初具规模,《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这些都为环境权入宪提供了基础和依据。中国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已经对环境权予以了特别的关注,并采取了一些法律措施来保护公民、公众、社会的环境权益。

(二)环境权的司法救济

法谚云:“无救济,就无权利。”虽然很多国家在宪法上已经确认了环境权,但实践中环境权是否具有可诉性和可司法性,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一个时期以来,中国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环境权的司法活动作用凸显。公民为了保护自己环境权益提起诉讼的数量和种类也日益繁多,司法已经成为保护公民和法人环境权的重要手段。在公民和法人为私益而启动法律诉讼程序、提起环境权诉讼的同时,环境公益诉讼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环境公益诉讼,有的也称之为环境民众诉讼、环境公民诉讼。尽管名称不一,但实质都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包括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它与保护个体环境权利及相关权利的“环境私益诉讼”相并列和对应。

中国环境私益诉讼不断出现,许多受害人得到了相应的赔偿和补偿,有力地维护了环境权。它往往由社会公益机构提出,甚至由人民检察机关提出,以远比个人强大的优势,追诉环境侵权与违法行为,保护公民个人、公众与社会的环境权益。根据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甚至不要求原告与被告的侵权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也不要求起诉人是法律关系当事人。这就为环境公益诉讼作用的发挥提供了较好的制度安排。

三、环境权塑造必须以有利于人的发展作为价值导向

(一)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发展学说为指导

马克思特别重视人的发展,在他的众多理论学说中都关注到人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在马克思主义学说中,人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原始狭隘的人-片面独立的人-自由全面的人。人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存在,人的发展就是作为社会主体的现实的人,通过实践将自己的内在需要、内在潜能、内在意志力等本质力量外化,在这种外化的过程中不断占有自己本质的过程。作为个体的人的发展历史,就是人的自身不断得到完善,逐步走向全面发展的历史。

在马克思看来,正是人的需要推动着人不断实现自身发展。人的需要是相当广泛的,是一个大的系统,内容丰富,层次复杂,具有多结构、多层次的特点。“人以其需要的无限性和广泛性区别于其他一切动物。”[14]从人的本性出发,马克思把人的需要主要划分为自然需要、社会需要、精神需要。因为“在马克思的理论中,人是自然存在物、社会存在物和精神存在物的统一,人性是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的综合,所以,所谓符合人性或者属于人性的需要,从其类型上说,也就是指人的自然需要、社会需要和精神需要”[15]。自然需要即是人维持生存最基本的本能需要,社会需要即是人在社会交往或社会实践中所产生的认知、教育、审美、被认可等需要。精神需要包括人的安全、尊严、幸福、归属感等,包括参与政治、参与决策、进行科学研究、文化创作以及实现人生理想等方面的需要。

(二)以人的发展为导向的环境利益诉求的层次拓展和环境权的进化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需要是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16]“需要-满足-新的需要-新的满足”,这是马克思主义对于需要与满足之间关系的描述与概括,每个人正是在这样的关系中获得了发展乃至新的发展。需要的满足引发新的需要,新的需要要求新的满足,人类就在这样的历史递进中向前发展。人的需要总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呈现一种上升趋势的发展,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就是人最高的发展需要。

早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的工业革命及殖民统治毁坏自然资源之时,人类就表达出对环境利益的诉求。1962年美国作家雷切尔·卡逊《寂静的春天》一书的出版,被认为开启了世界环境保护运动的大门。在环境利益诉求提出的早期阶段,人们的主要诉求就是环境对于人的健康无害。当无害的需要满足后,人们必然会产生更高层次的需要,即追求更加舒适、优美的自然环境,追求高品质的美好生活,这已经不只是生存意义上的需要,更是精神层面的追求。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以及权利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必然会产生更高层次的环境利益诉求,即人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到,人们的环境利益诉求势必呈现出安全-优美-发展这样的层次拓展趋势。从有利于和促进人的发展视角出发,我们必须加快环境权的建构。

首先,要普遍树立环境权的社会意识。从思想上要使全社会普遍而清楚地认识每个人都享有环境权,不仅有权享受良好环境,并有从良好环境中获得自身发展的权利,这是现代社会中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必须。它涉及的主体是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业事业组织乃至全体社会成员。社会公众对于环境权的正确认知,是其得到重视与实现的思想前提。

其次,要尽快完善环境权的法律制度。要保护环境权就必须将其法律化、制度化,使之成为一种普遍的、有效的法律制度。这就需要各个层级的立法机关对环境权高度重视,将人的发展诉求体现到环境权的相关立法中。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使环境权成为宪法、法律所确认的重要权利。

最后,要科学运行环境权的实现机制。环境权被全社会接受,只是认知前提;被法律确认,只是重要的制度基础;更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确保环境权实现机制得到科学而有效的运行。以人的发展为导向的环境权从应然到实然,有赖于建立和完善政府、企业、社会紧密结合的多中心治理模式[17]。建构以人的发展为导向的环境权得以实现的政治与法治机制,并使之切实有效地良好运行起来,是最为急迫而现实的任务。

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环境权被确认、被保护、被愈来愈重视的过程,是人类对环境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当我们从人的发展视角来考察,就会对环境权有新的认知。作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环境不仅影响每个人的身心健康、生活质量,也对每个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也决定了环境权的必不可少。环境不仅影响人的受教育权的享有状况,也影响人的职业选择,影响人的成长、发展的状态。在新时代,应当通过赋予环境权以宪法地位,用法律手段来保障环境权的实现,从而为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排除障碍、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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