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刑法规制的问题检视及完善建议

2023-11-06 14:11周慧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3年9期
关键词:谣言规制暴力

周慧

在网络空间中,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而这种非对称关系又会影响社会系统的运行。网络暴力的产生有其复杂的原因和条件,不仅包括个人因素,同样有制度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刑法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积极回应网络时代的挑战,从完善刑事立法人手,加大对互联网犯罪的惩治力度,同时也要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

一、关于网络暴力的界定

“网络暴力”一词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首次在部门规章中,将网络暴力信息定义为:“通过网络对个人集中发布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以及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违法和不良信息。”网络暴力并无现实中的组织者,往往呈现群体性的流动特征,常见三种形式。

(一)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是一种基于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集体行动形式,旨在追踪、曝光和对个人或事件进行调查。它通常由网民组成,通过在线搜索和信息收集来获取相关的个人身份、行为记录等信息,并在公开平台上分享信息。2007年“网络暴力第一案”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引发了人们对“人肉搜索”现象的关注。一些在人肉搜索下不堪网络暴力的受害者选择轻生。随着法律条文的完善,对人肉搜索行为进行规制,指出入肉搜索的违法性。为此,应在刑法中规制有关人肉搜索的罪名以及相应的刑罚配置。

(二)捏造传播网络谣言

捏造传播网络谣言是指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并通过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广泛传播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是出于某种目的,如误导公众、制造恐慌、破坏他人声誉或实现个人利益等。网络谣言具有传播速度快、内容庞杂以及隐蔽性强等特点,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恐慌。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个体公民的合法權益也造成较大损害,给社会带来诸多不安定因素。例如:2023年6月,江苏盐城网民吴某某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称“某某小学四年级学生被老师打死”,并在视频中配上一名带着眼镜的男子照片。一时间,网络媒体纷纷转发、评论和质疑。学生家长也相继对学校质疑,要求彻查这名教师。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向教育部门反映了此事,并与学校核实了实际情况。确定相关信息为谣言后,公安机关随后传唤吴某某。经调查发现,吴某某为了自身账号流量,便伪造了类似事件,传播谣言的视频累计播放量10万余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网络语言暴力

网络语言暴力是指在网络空间中,网民使用侮辱、威胁、辱骂或恶意攻击等方式对他人进行言语上的伤害。它通常表现为言辞激烈、攻击性强、缺乏尊重和理性的表达方式。网络空间存在匿名性,信息传播过程不受时空限制,而虚拟空间存在开放性与自由性,道德约束力弱化。在管理中,网络监管机制还不完善,审查方式也有一定的滞后性。有些人抓住这一特点,将网络虚拟空间当作法外之地,大肆制造和传播网络语言暴力现象,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网络暴力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集体法益保护立场不明确

刑法在网络暴力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宏观上看,刑法对网络暴力具有预防和制裁功能,通过保护网民权益、维护网络秩序、保障公民信息自由表达等方式实现其规范价值。当前我国在网络暴力的治理中以政府、企业、个人以及社会组织等为主导,形成多元化的利益协调机制,以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此外,对网络信息产生者、管理者、发布者及网络平台使用权责进行规定。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并未处理好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问题。刑法的出场困难导致在网络暴力的规制过程中出现诸多困境。一方面,刑法未能及时介入,无法有效地解决网络暴力,难以形成合力。另一方面,刑法中有针对网络暴力的相关规定,如捏造损害他人名誉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组织、指使人员在一定范围内造谣传谣,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时,限制施暴者账号功能,关闭注销账号。对煽动、发布暴力信息的,采取列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但是,个体法益优先于群体法益成为立法导向,未明确规制刑法介入范围以及如何界定刑法介入的对象。在个人法益立场下,受到网络暴力的公民往往受证据收集难、诉讼成本高、权利救济途径不畅等因素制约。

(二)现行刑法相关罪名的规制范围有限

现行刑法中,以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为例,其规制对象范围较窄,包括险情、疫情、灾情等。但现实中的虚假信息往往具有社会危害性大、隐蔽性强和影响范围广等特征,且呈愈演愈烈的形势。例如:四川广元柑橘生蛆事件,因谣言传播范围广、危害程度深,导致柑橘严重滞销。然而,在刑法规定中,该谣言既不针对特定主体(即一般公众),也未针对某企业,因为,不能将其囊括到刑法的其他特定罪名中。又如:人肉搜索相关行为,刑法并未对其做出完善的规制。现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只包括“窃取、出售、提供”。而人肉搜索只涉及散布受害人信息,显然无法涵盖此类网络行为的所有类型。

三、优化刑法规制网络暴力行为策略

(一)关于人肉搜索刑法规制完善途径

1.完善罪名行为上的立法空白

当前,虽然《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体范围的规定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其中的行为方式、主观目的及客观方面仍存在一定缺陷。立法行为方式上的空白与不足导致了该犯罪客体的不明确性。我国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前提为“窃取他人信息”“出售”等方式,“使用”并未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人肉搜索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方式不仅限于窃取、贩卖等方式,还包括“使用”。因此,在立法中应该明确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使用”为主,将“使用”作为该罪的客观要件之一。正如新司法解释所指出,处理他人的秘密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或提供信息,情节严重的可构成犯罪。在“互联网欺凌罪”的完善中,也应对其进行合理解释并增加适用条件。对行为方式具有多样性与复杂性特征的人肉搜索而言,应明确其应具备哪些具体形态。

2.细化相关法律

个人权利的行使应在宪法和法律许可范围内。针对完善刑法中关于人肉搜索的规制,应深入分析法律规制的范围有哪些。从刑法上扩大对自然人实施“人肉搜索”行为的刑罚处罚力度,细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侮辱罪、诽谤罪等相关罪名认定标准。在责任认定上,以损害结果与行为人所侵害的人身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判断标准,增加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并参考“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完善立法规范,明确网络环境下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及量刑幅度问题。当前,《互联网社区论坛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管理规定》等法规文件都明确规定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法律责任,并明确了相应责任承担方式。因此,在刑法规制中要将这一法律关系纳入规制范围,而不是仅仅是作为一种“兜底条款”存在。例如:在《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046号案件中的“广东省人肉搜索第一案”,嫌疑人蔡某在某次外出购物时,怀疑被害人在试衣间行窃,于是他将被害人在店内的视频发布到网络上,并配上侮辱性的文字,怂恿其他网友对被害人实施网暴。因被害人不堪人肉搜索的困扰,最终出现严重心理疾病而跳河自杀。蔡某也因为网络暴力及人肉搜索被判处一年刑罚。由此可见,人肉搜索类型的网络暴力往往是由犯罪者利用其他网民所谓的正义心态以非法手段实施的,它不仅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社会秩序和道德伦理秩序,还极大地伤害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利益与尊严。因此,对人肉搜索型网络暴力的规制应坚持细化责任追究制度,从主体、内容及方式三个方面进行具体规定。

(二)完善网络谣言刑法规制

1.完善刑事处罚措施

首先,根据犯罪后果的严重性确定相关刑事责任。对网络谣言罪设置单独的罚金制,如考虑将网络谣言罪作为独立罪名予以规定,设立个人罚金额及单位罚金额,实行数额与财产相结合的量刑模式,同时扩大罚金执行范围。完善罚金执行机制,包括制定相关的处罚条例或实施细则,赋予罚金执行程序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加强罚金的监督检查等。其次,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细化各具体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对网络谣言罪中“造谣”“传谣”和“散布”三个概念进行辨析时,应注意区分网络谣言行为是否具有故意性,主观恶性以及客观危害程度等因素,并结合行为人所采取的不同形式来判断其刑事责任大小。最后,严格规制相关刑罚措施。通过增设“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条款对网络谣言罪作出更为严厉的制裁,以达到遏制和消除网络谣言蔓延势头的目的。

2.增强刑法规范中入罪标准的明确性

明确《刑法》中网络谣言犯罪的具体规定,分析其犯罪构成要件及认定方法。如若行为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仅限于网络空间,应考量该行为是否达到“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和个人影响的判断标准。要根据所处环境、主体、活动内容、人数范围、持续时间等因素来确定行为性质,并以此作为量刑情节进行具体分析。此外,还应参考司法解释对网络诽谤罪和网络造谣者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在认定网络谣言案件中的被害人时,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结合网络谣言发布平台的转发情况、点赞数量、转发次数、跟帖时间、评论量等指标可以综合评价网络谣言发布人的主观恶性程度,避免单纯依靠客观数据判定网络谣言的性质。针对网络谣言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需要从预防与控制两个方面着手予以治理。

(三)完善网络语言暴力刑法规制

1.明确行为性质细化标准

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语言暴力的打击仅限于网络诽谤行为,但在立法上并无明确规定,导致了对网络诽谤行为定罪量刑存在较大分歧。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差异在于虚拟性,而虚拟社会中人们的交往方式也具有明显的“去中心化”倾向。从整体角度来看,二者具有一定的相关性,网络空间的多数行为也是现实空间的镜像呈现。然而,网络虚拟环境下个体的身份构建却呈现出一种“他者化”特征。这种身份的构建既体现在对他人和自我双重认同上,同时还表现为对自身作为人所拥有的权利或能力的承认。

“网络语言暴力”认定及量刑问题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进而形成完善网络法律体系的基本理论框架。网络语言暴力所产生的危害不仅仅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名誉权,从犯罪客体方面来看,对网络语言暴力进行定性时应坚持客观归责原则。明确何种情形属于以“诽谤”为目的而实施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进而确定具体的刑罚种类及适用刑期。因此,要结合网络环境下诽谤罪、侮辱罪特点。将主观罪过与客观事实相结合,综合运用各种法定刑手段,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对于威胁公众利益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应将其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对虚假信息和谣言的界定,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采用刑法谦抑性规定,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宽处罚;二是按照“两高三部”司法解释的有关精神,针对造谣者、传播者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于以诽谤为主要内容的网络语言暴力案件,应根据信息点击量、浏览次数、造成较广泛社会负面影响等情形综合判断。

综上所述,网络技术快速发展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交流与沟通平台,拓宽现实物理空间之外的时间维度,以及传统刑法所关注的客体范围。网络暴力行为具有不同于普通刑事法律规范中的暴力型犯罪行为和一般意义上的非典型暴力行为的特殊之處,为进一步明确此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准确认定该类案件,应以刑法规则明确性为指引,重塑网络暴力刑法规制。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等刑事政策指导下,推进网络暴力综合治理,积极推进网络暴力预防和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猜你喜欢
谣言规制暴力
中国使馆驳斥荒谬谣言
反性别暴力
主动退市规制的德国经验与启示
“暴力”女
当谣言不攻自破之时
保护与规制:关于文学的刑法
暴力云与送子鹳
谣言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畴
谣言大揭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