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秦简所见秦徭使吏员的文书运作

2023-11-05 18:15刘自稳
出土文献 2023年2期
关键词:里耶秦简文书

刘自稳

摘要:里耶秦简8-78、8-133是其他县出差到迁陵的吏员与迁陵县产生的往来文书,这两枚简揭示了此类文书的书写格式及其运作方式。根据往来文书可以发现徭使吏员必须以县廷为中介与县内诸官进行业务沟通。徭使吏员办公所居的传舍可能位于县廷所在的城内,里耶古城一号井因而出土有大量县外机构寄给徭使吏员的封检。

关键词:里耶秦简徭使地方官吏文书运作

郡县制体制之下,县作为一级行政机构以一定地域范围分割彼此,官吏往往需出差至其他县处理公务,这种现象在秦汉时期被称为“徭使”。近年来大量秦简刊布,学者就秦吏员徭使现象展开了深入讨论,先行研究主要集中在徭使吏员承担任务、食宿待遇以及徭使现象折射的帝国统治等方面。①就目前所见吏员徭使内容的多样性来看,部分公务往往需要徭使吏员在出差所在地通过文书开展。迁陵县的政府文书档案遗存,保存了部分临时客居迁陵的县外徭使吏员在处理公务过程中产生的文书,其中主要来自具狱或覆狱类徭使吏员的工作。本文拟首先对涉及此两项事务的简8-78、8-133予以补释,进而尝试探讨徭使吏员如何通过文书开展工作,以期发掘秦帝国文书行政的一个侧面。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简8-78、8-133补释

简文中“迁陵”前二字未释,根据残存字迹与里耶秦简中其他字形比较(参见表1),似可释为“覆狱”二字。

简8 78中“”为“覆”字构件“彳”,其与所列前三字字形相似,将其竖笔拉直即为后三字字形,因而可以定为“覆”。“”为“狱”字左边构件“犬”的残笔,其与所列“狱”字该部分的字形皆类似,可见当定为“狱”。

[2]·封迁陵丞有□

此处最后一字残存笔迹为“”,疑为“传”字,目前所见里耶秦简存有两处文例:

将此处残存笔迹与他处“传”字比较如表2:

比较可知,简8 78中“传”字右侧“專”的右上部大部分保留,故而从文例和字形两个方面可将该字释为“传”。另,比照简8 133和简9 479等文例,简8 2166中残断文字“付迁陵有”当改释为“封迁陵有”。

[3]□酉水下尽

“酉”前一字残存笔迹为“”,当释为“辛”。从字形角度看,8 78中 D部分文字的书写风格整体往右下倾斜,尚存字迹颇似“辛”字下端之“十”。另外,D部分是文书被送到迁陵县廷之后所书写的收文记录,送达日期当在B部分文书制作日期和 C部分迁陵县廷批复日期之间。B部分时间为十一月辛酉,C部分时间为第二天壬戌,故而 D部分残存字形可定为“辛”。

[4]司空得

《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校释者认为“得”为人名,单印飞先生将其视为迁陵县的司空啬夫。①简文中“得”的字形为“”,高震寰先生认为可释读为“受”。②首先,从字形上看,简文字形与秦文字“受”有较大差别,该字形实则与楚系文字的“得”字写法相同,如郭店竹书《语从一》简65“得其所”之“得”写作“”。里耶秦简出土地是楚国故地,里耶秦简中有些简文字形具有战国时期楚国文字特点,③因而该字可能是熟悉楚文字之人所书写。其次,“得”能否直接视作人名乃至司空啬夫亦需斟酌。里耶秦简中“机构(司空、仓、库等)+人名”一般为“机构+啬夫+人名”的省写,将“得”视作人名乃至司空某任啬夫,在形式上符合秦简职官人名书写格式。但是,目前已公布的里耶秦简中,司空啬夫并没有名为“得”者。唯有简8 854“囚仓守择付司空守得、佐忌行囚”中的“得”为代理啬夫,④也非正式的司空啬夫,且此简中“择”作为代理仓啬夫的时间集中在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故而此處的“得”未必与简8 133中之“得”为同一人。里耶秦简尚未完全公布,不排除在未公布简文中有在秦始皇二十九年(前218)担任迁陵司空啬夫的“得”。另外,本简残存16.1厘米,以尺牍形制来看“尉乘□”之下至少还缺七个字,缺文导致简文全句含义难以完全明确。因而,该字字形释为“得”可从,至于其为人名抑或其他含义尚待更多材料佐证。

[5]尉乘□

《里耶秦简(壹)》与《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二书“尉乘”后一字皆未释,《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一书依据所拍摄高清红外图版补释“城”字。①据此,此处“乘”就不再可能是人名,“尉乘城”或可补全为“尉乘城卒”。乘城卒在秦及汉初出土文献中习见,直译为守城之卒,实为县卒之一种,即正在县中服兵役的士兵。②

二、往来书所见徭使吏员的文书运作

徭使吏员在徭使地方产生的文书依据其往来方向可分为两类,即发往其他机构的文书和其他机构发来的文书,藉由此二类文书可梳理徭使吏员的文书运作如何展开。前文补释的简8-78、8-133即为徭使吏员发往其他机构的文书,试析如下。

两简都是典型的“单独简”,即内容完整且不需编缀成册的简牍。③两简格式大致相当, A、B两部分各自的书写字迹相同,当为一人一时所写。基于里耶秦简一般文书运作流程, A、B两部分是传送到迁陵县廷文书的原件部分。C部分是文书传送县廷之后,迁陵县丞在简牍上对来文所作批示,以及该批示下传县内其他机构的发文时间。D部分是 A、B两部分组成的文书原件被送到县廷之后,县廷人员记录在简牍背面的收文记录。

简8-78中 A、B部分的文书由“洞庭叚(假)卒史悍”发至迁陵县廷,简8-133中相同部分文书发出者为“酉阳具狱狱史启”。显然,两者都不是迁陵县的吏员,因而有学者认为简8-133是从酉阳县送至迁陵县,并认为两县相邻因而文书一天多即可送达。④实际上,两简中文书发出者身分较为特殊,与一般县外来书的发出者不同,所处理事务及文书运作流程亦有别。简8-133中的狱史是县廷内狱曹之令史,⑤里耶秦简中其他县发送至迁陵县的文书制作者一般为县丞,即使县廷下属机构司空、仓等诸官与其他县产生文书往来也必须经过县廷转发,即土口史记先生指出的“县廷为县内外文书行政的结节点”。⑥“卒史”是秦汉地方郡守、都尉等二千石左右级别官员的高级史类属吏,⑦而里耶秦简中洞庭郡的文书发出者一般为郡守或郡尉等长官。另外,两简文书传送时间与一般县外来书所历时长不

符。简8 133中酉阳具狱史文书的制作时间为秦始皇二十七年八月壬辰(19日),文书在第二天即八月癸巳(20日)就被送到迁陵县县廷,而简9 986、9 1863、9 2287①等记录的酉阳与迁陵两县之间文书运行则集中在半个月左右。简8 78文书传送时间更短,洞庭叚卒史制作文书的时间为二十九年十一月辛酉,文书在当天就被送到了迁陵县县廷。目前所见洞庭郡发来文书用时最快者为18天,多数集中在22天左右。②

基于以上矛盾,本文认为简8 84和简8 133不是县外来书,作为文书发出者的酉阳具狱狱史和洞庭叚卒史此时应正徭使于迁陵县境内,文书在迁陵县境内被制作并送至县廷。酉阳具狱史处理具狱事务,洞庭叚卒史处理覆狱事务,因而两者都是治狱吏员,以上两简即徭使的治狱吏员在徭使地点因公务需要而制作并被发送至迁陵县廷的文书。

与一般往来文书相比,两简中徭使吏员制作的文书原件部分皆不以年月朔日起首。简8 133以“或遝”开头,本简“遝”的对象不是涉案人员而是 A部分结尾的“卒真簿”,即涉案文书。“遝书”经常被用于秦汉司法诉讼程序当中,治狱机构因治狱而论及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涉案人员或文书等物件时,可发送遝书申请主管机构予以遣送。③简8 133中B部分则与一般文书格式类似,从简文中“启治所”等信息推测,“酉阳具狱狱史启”可能是向迁陵县廷申请将具狱所遝对象送至启的治所。因而,A部分是文书的附件,主要叙述具狱活动所遝对象,B部分作为文书正文记录徭使吏员的具体需求。文书流转至县廷后,迁陵县廷在 C部分中批示要求迁陵县司空“听书从事”。简8 78文书结构类似,A部分可能是洞庭叚卒史的覆狱工作会涉及阳里士伍庆和圂,B部分则明确要求不可令庆离开其居住地。C 部分是迁陵县廷的批复,书写内容已残,根据庆属迁陵县都乡阳里人,残缺的县廷批文可能类似8 133中的 C部分,即要求庆的所辖机关都乡“听书从事”。由此,我们可以发现这些覆狱或具狱的徭使吏员如需所在县提供协助,所写的文书一般由两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作为文书附件提供了案件所涉及的人或物,第二部分作为文书正文对县廷提出具体遣送、羁押等协助处理公务的要求。

根据前文补释可知,两简中作为公文正文的 B部分以“·封迁陵丞有传”或“·封迁陵丞”作结,这在一般往来书中也未曾出现。对于这一文书用语的内涵,《里耶秦简牍校释》推测“简文似是说以迁陵丞印封缄文书”。④里耶秦简中有一类邮书记录简,内容记录邮书用印、邮递方向等信息,如简8 475+8 610“书一封,·迁陵丞印,诣启陵□”,⑤简文大意是此份送往启陵乡的文书加盖了迁陵县县丞之印。据此,校释者推测“以迁陵丞印封缄文书”可从。然而,在校释者认识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追问两简中以迁陵丞官印封缄的到底是哪份文书。概言之,是简8 78和8 133这两份由徭使吏员发给迁陵县廷的文书自身加盖了迁陵丞印,还是基于徭使吏员在其文书中提出的要求进而在其他文书上加盖迁陵丞印?换言之,厘清“·封迁陵丞有传”的含义是认识徭使吏员文书运作的关键。

将“·封迁陵丞”理解为简8 78和8 133被徭使吏员寄出时就加盖了迁陵丞印,从文书运作流程来看并不合理。上文已经指出,简文中徭使吏员文书目的地正是迁陵县廷。在秦基层官制构造中,县令、县丞及诸曹居于县廷办公,所以迁陵丞可能正是简8 78和8 133中徭使吏员发出文书的直接接受者。另外,从8 133后文来看,文书到达县廷后正由代理守丞陉进行批复。简8 78由于残断已难知晓对应部分的处理者,但从其他县廷与廷外机构的往来文书来看,处理者依然只能是县令、县丞或其临时代理者。因此,文书接受者提前在他人发给自己的文书上加盖封印,然后再将文书寄给自己,在文书流转中如此处理既无必要也难以实现。所以,可排除简8 78和8 133两份文书在由徭使吏员寄给县廷时就加盖了迁陵丞印。

然而,“封迁陵丞有传”作为文书当中的一部分必有其实际意义,从文书功能角度出发,其可能是发文者在向收文者表达某种要求。里耶秦简往来书的正文中常见“报署某发”,高村武幸先生指出其意为“要求收信人在回复文书之际指定开封人”。①首先,“封迁陵丞有传”并非徭使吏员要求县廷“报”及回复时以丞印封缄。由于郡府和县廷中由多个曹协助长官处理政务,往来书中“报署某发”指定回复时的启封者,旨在明确收到文书后分配到具体的曹进行处理,而徭使吏员对县廷回复文书要求加盖封印似无此种必要。考虑到这份文书还需要转发给县下其他机构或者县外机构,因而极可能是要求县廷在转发文书之时以丞印封缄。《岳麓书院藏秦简》中两条简文内容或与此文书的运作制度有关:

簡228/1385中“者”前二未释字与简337/0058中“寄封”字形相近,张以静认为可释作此二字。④第一则材料大意是携带有传的使者,出使其他县处理公务时如需要在当地发征、审讯、调查等,使者都要以文书的方式向当地官府申请,如果使者或当地官吏不循此处理,都要被耐为司寇。后一则材料前文语境不明,根据后文推测可能是有传使者向当地发送文书请求予以封缄转发时,当地官吏要听封转发且不能留中不发,没有传的使者和没有官印的官吏则不能擅自寄文书或封转文书。这两则材料提示两点:一是使者需要当地机构协助开展工作时必须以文书的方式进行,而不能以口请的形式;二是只有携带传的使者才能要求当地机构对其文书封缄转发。至此,可以进一步明确“封迁陵丞有传”中“封迁陵丞”的含义,即作为有传使者的徭使官吏要求将此文书转发至相应机构并以迁陵丞印封缄。

至于“封迁陵丞有传”中的“有传”,二字是否等同于上引岳麓秦简228/1385中“诸使有传者”的“有传”,即将其理解为制作文书的徭使官吏在这里标记自己是“有传”的使者,从而表明其有权要求迁陵县廷“寄封”?①笔者认为这里似无必要做如此说明。首先使者标注“封迁陵丞”即默认其有传使者的身分,再言“有传”则显得多余。其次,核验使者是否有传即“寄封”要求的正当性,仅凭使者自己在文书中标注恐怕并不充分。笔者认为这里的“有传”即“又传”,秦汉时期“有”通“又”无须赘论,“又传”即将文书传送他处。“传”用于转送文书之意在秦汉出土简牍文书中习见,如下简:

廿九年十二月丙寅朔己卯,司空色敢言之:廷令隶臣□行书十六封,曰传言。今已传者,敢言之。8 1524

己卯水下六刻,隶妾畜以来。/绰半。邻手。81524背②

该简是迁陵司空发给迁陵县廷的一份回复文书。里耶秦简中下级回复上级的文书,一般先节引上级发来的原文书,再书写该机构根据文书指示的落实情况。简文中的“廷令隶臣□行书十六封,曰传言”即对县廷此前发来文书的节引,可见县廷此前让在县廷劳作的某个隶臣将十六封文书送到司空,同时明确要求司空将文书传送出去并在传送之后回复县廷。“今已传者”即司空的落实情况,可见其已将文书全部传送出去,目前所见此份文书正是在这一文书过程中形成,其中的“传”即转送文书。

所以,“封迁陵丞”和“有传”是徭使吏员在文书中提出的两个并列要求,前者对应“寄封”的“封”即封缄文书,后者对应“寄封”的“寄”即将文书予以转送。

类似包含“封某某印有传”的文书在里耶秦简中还有数枚,如简8-540、8-2166、9-457、9-479等,虽然这些简大多残缺严重,但可说明当时秦基层吏员徭使其他县并通过文书开展工作的现象十分普遍。

前文所论皆是徭使吏员发给迁陵县境内相关机构的文书,双向的文书互动还包括本县机构对徭使吏员文书的回复。籾山明先生依据简8-135考察了秦代郡府卒史具有“移动之吏”的属性,③文书中的卒史衰和义本为巴郡卒史,因承担覆狱职能而徭使于洞庭郡境内,且曾一度在迁陵县处理公务。简8 135文书中第一部分是迁陵县司空上呈县廷的内容,司空向“狼”追讨借船,因为“狼”被进行覆狱的巴郡卒史衰和义征遝,因而通过迁陵县廷“谒言巴卒史衰、义所”询问。简8 135反映司空与覆狱的徭使吏员产生业务往来时,并不能直接向徭使吏员治所发送文书,而是通过县廷居中转发沟通。这一文书现象又见下简:

简8 136+8 144由两枚简缀合而成,其上端部分被烧去。从残留简文来看,这是一份仓官上呈给迁陵县廷的文书。文书正文由一黑色墨点隔开为两个部分,墨点之前是对县廷此前所下发文书的复述称引,墨点之后则是对县廷文书要求调查内容的回复,这种文书格式是下级对上级调查类文书进行回复的惯用格式,如简8 62、8 67+8 652等。该简在复述县廷文书中提到因覆狱要调查隶臣邓的有关信息,仓在回复有关邓的信息之后请求县廷报“覆狱治所”。遗憾的是仅凭该残简内容,尚不能确定简文中的覆狱人员当时是在迁陵还是在其他县,正如籾山明先生在对简8 135的考察中指出,简文中的迁陵司空也不能知晓巴郡卒史衰和义的地理位置。因而,无论8 136+8 144中的覆狱人员当下居于迁陵县还是其他县,仓制作的回执文书都是相同的格式,文书运作也都以县廷为中转。因此,整个文书运作过程可作以下還原,如8 136+8 144中的覆狱人员在迁陵徭使,在这份仓的回复文书之前,徭使吏员曾给迁陵县廷发送了一份类似前文所引简8 78和8 133的文书,迁陵县廷将文书转发至仓官令其“以律令从事”或“听书从事”,此简即是仓对县廷的回复。

简8 512残断只余所引内容,据简文中墨点及墨点后“问之”可知其大致与简8 136+8 144为性质相类似的文书。墨点前内容可能是要求县内某机构将某人捕送至“己”的治所,墨点后是该机构的文书,内容已不清楚。里耶秦简有多条书写“覆狱沅陵狱佐己治在所”的封检,两简中“己”可能为同一人,可见“己”是从沅陵到迁陵进行覆狱的狱佐。所以本简也是居于迁陵的徭使吏员与迁陵县内某机构因覆狱而进行的文书互动,其性质同于简8 136+8 144。

与徭使吏员发出文书有“·封某某有传”的标识相比,其他机构发给徭使吏员的文书则与一般回复文书格式无异,只是在内容中指出将文书内容转呈至特定的徭使吏员。从文书的流转过程来看,徭使吏员在徭使所在县内开展工作时,无论是发给其他机构的文书还是其他机构发来的文书,两者都必须经过县廷进行中转,徭使吏员与县内其他机构不能直接进行文书往来。

三、徭使吏员文书的封检

里耶古城一号井出土的秦简中包含不少用于封缄文书的封检,依据其形态可以分为带有封泥匣的“有匣简”和没有封泥匣的“平板简”。①依据封检题署的内容,可以发现有一类平板检专门用于封缄寄送给徭使吏员的文书。根据封检题署格式分类如表3:

关于这类封检的性质,以上引简8 255为例,土口史记先生认为它们用于封缄寄给在迁陵县覆狱吏员的文书,文书的发出机构为洞庭郡守府。其有两点论据:一是引用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十八中御史书经南郡守府下发到在攸县覆狱的盖庐等治所;二是将简8 255中“洞庭”当作文书的发出机构,认为其文书格式与里耶秦简常见的“迁陵以邮行洞庭”封检格式相同。④然而,这两点作为论证该类封检封缄文书寄出单位是洞庭郡守府或稍显不足。张家山《奏谳书》的案例只能说明存在从郡守府寄给徭使吏员的文书,但并不能说明此类封检所封缄的文书都是从郡守府寄出的。对于“迁陵以邮行洞庭”类封检的理解,单印飞先生考察里耶秦简的封检认为,洞庭并非文书发出地,而是表示目的地的“上级隶属机构”,封检中并不出现文书的发出机构。①同理,简8 255中文书发出单位并不清楚,只表示其目的地为“在洞庭郡迁陵县覆狱的沅陵县狱佐己治所”。那么,这些封检的发出机构就有多种可能性,可以是县外的郡守府,也可以是县外的其他县。

以上五类封检,前三类格式共性明显,第四类情况较为特殊,第五类因残断无法归类。第一类以简8 255的表述最为详细完整,其他几枚当是在此基础上有所省缺,故而这一类封检的完整书写当为“覆狱沅陵狱佐己治所迁陵传洞庭”。同理,第二类的完整书写当为“传舍沅陵狱史治所”,第三类当为“酉阳具狱狱史治传舍”。根据第三类中同时有“酉阳具狱狱史治所”和“具狱酉阳狱史治所”的书写方式,可见徭使事由既可书写于徭使吏员原所属机构之前亦可在其后。土口史记先生已经指出简8 255中的“迁陵传”即迁陵县传舍,而大部分都直接写作“传舍”而省去“迁陵”。基于此我们再来看第四类封检所表达的含义。简8 631+8 632中的覆狱御史可能是郡监御史在属县进行覆狱工作,游逸飞先生认为郡监御史有干预郡司法案件的司法权。②简文中“治充”即在充县的治所,完整书写当是“治所充传舍”,则此封检意为“在充县治所进行覆狱的洞庭郡监御史”。又,简8 1841“覆衣用迁陵狱史臣治索(索)故尉舍”则意为来自迁陵县的狱史臣,在索县进行覆衣用时的治所在故尉所。简16 886格式最为特殊,土口史记先生将“郪”视为文书目的地,那么该简是目前所见唯一一枚将接受地写在简首的例子,其他各处目的县或省或在“治所”等词语之前,但是由于徭使吏员身分已经明确是来自中央的丞相叚史,因而只能将“郪”视为文书目的地。③第四类简的存疑之处还在于它们本不应该出现在迁陵县的文书遗存中,简8 631+8 632和16 886分别寄往充县和郪县,简8 1841寄往徭使至充县的迁陵狱史臣,这些封检本该出现在对应的目的地。简8 631+8 632和16 886缘何留在迁陵尚不清楚,简8 1841有可能是在迁陵尚未发出的文书封检。

在分析徭使吏员文书封检结构后,可见其文书对应的发出单位未必都是郡守府,简8 1841就显示徭使吏员的原属单位也会向其发送文书。这里还需要排除它们是迁陵县境内相关机构发给徭使吏员文书的封检。在前文的讨论中,我们已经指出诸如覆狱、具狱徭使之吏,它们只能和县廷之间产生文书往来,其他诸官不能与徭使吏员直接进行文书沟通,这里就剩下县廷的可能性。孙闻博先生曾指出“县内下级机构的上行文书,多称‘廷,与县平行文书或郡间的上下多用‘迁陵”,①该认识同样适用于对封检的考察。文面为“廷某曹”类的封检显然用于封缄县内诸官呈送县廷的文书,而文面为“迁陵某曹发洞庭”类的封检显然用于封缄其他县或郡的来书。简8-255中出现“迁陵传洞庭”,可见其是县外机构传来的文书,从而说明这一类型的封检并非用于封缄县内往来文书。从以上梳理的徭使吏员的封检来看,大部分情况下目的地县名会被省去,推测可能与其文书封缄方式有关。另外,前三类徭使吏员的封检,第一类都是寄给沅陵狱佐,第二类都是寄给沅陵狱史,第三类都是寄给酉阳狱史。不同的类别与徭使之吏的属县对应,如果都是迁陵县廷寄出的文书封检,恐怕格式差别不会如此之大。因而,从这些封检的题署格式来看,其为迁陵县廷制作的文书封检可能性不大。另外,这可能还与徭使吏员治所传舍位置有关。

前文已指出徭使吏员在其他县处理公务时都是居于传舍,从里耶秦简释文来看,迁陵县境内可能不止一个传舍。简8-801为启陵乡提交的作徒簿,其中提到有两个徒隶从事“治傳舍”,②可见启陵乡境内可能设置有传舍。结合前文所引简8-78和8-133当天或隔天就将文书送至县廷,这些徭使吏员的徭使办公场所可能就是县廷附近的传舍。在一号井中可见大量寄给其他县徭使吏员文书的封检,这说明传舍可能就位于迁陵县廷所在的县城之内。关于秦汉传舍设置的研究成果十分丰富,学界大多认为在县治所城内设有传舍。从考古材料来看,悬泉置遗址发掘简报认为遗址内部西侧编号为 F9的房址可能就是传舍用房。③里耶古城一号井出土简牍并非完整档案,而可能来自县廷的各个角落,因而其中存有传舍的文书遗存也有可能。县廷和徭使吏员治所都在迁陵县城之内,虽然两者距离很近,但从前引岳麓书院藏秦简的律令规定和里耶秦简的文书遗存来看,徭使吏员与县内机构进行业务沟通依然需要以文书的方式开展,而不能口请。只是如此近距离的文书沟通,恐怕无需再繁琐地施加封检和封泥进行封缄,因而以上这些封检只可能从县廷外机构传来,既可能是郡守府亦可能是其他。县外廷外文书寄送至徭使吏员治所被拆封阅读,徭使吏员事毕返回其原属治所,拆阅的文书可能作为档案被带回,而不具备存档价值的封检则被遗弃在迁陵县。

本文将秦的徭使吏员作为文书行政的考察对象,观察这一特殊群体在出差所居之地如何开展文书工作。里耶秦简所见的吏员徭使事由多样,尤以治狱吏员进行覆狱和具狱较为常见。徭使吏员在其他县覆狱或具狱时需要调查相关人员和物证,这往往需要治所县提供协助。虽然这些徭使吏员可能当下正居于县城之内的传舍处理公务,其与县廷位置距离较近,但律令规定必须通过文书开展工作而不能通过口请方式申请协助。另外,徭使吏员不能直接与县内诸官沟通文书,只能通过县廷居中沟通,体现了县廷对县内文书行政系统的绝对控制。从文书格式来看,只有携带“传”的徭使吏员才能给治所县发送文书并提请封缄传送,其往往以在文书结尾专门标注的方式予以说明。里耶秦简中那些寄送给徭使吏员的封检,其发出机构来自县外,可能是郡守府亦可能是其本县等。大量此类封检说明徭使吏员除了与徭使所在县进行文书往来,还与县外机构通过文书进行政务沟通。

附记:本文曾提交2019年华东政法大学“第九届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得到孙铭和黄浩波两位先生的指教,匿名审稿专家提供了宝贵修改意见,谨此一并致谢。

(责任编辑:徐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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