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见嗀甗中的“ 司寇” 及相关问题

2023-11-05 18:15熊贤品
出土文献 2023年2期
关键词:司徒金文铭文

熊贤品

摘要:从册命铭文内容与载体甗之间的矛盾,及“右”“宝”字形、铭文“王曰尹册命”“用作祖考宝”“万年子子孙孙永宝用”句式等疑问来看,新公布的嗀甗可靠性存疑。仅就铭文内容而言,也看不出“司寇”的具体职责。嗀甗铭文存疑,缺乏作为史料的可靠性,不能作为反映西周中期已经存在“司寇”的金文证据。

关键词:嗀甗司寇辨伪

目前见到一件新公布的嗀甗,内壁有铭文(图1)如下:

唯正月初吉庚午,王在(分?),(荣?)伯入右,即立中廷。王曰尹册命:“锡汝赤黻、銮旗,作司(徒)、司寇。”拜手稽首,敢对扬王休,用作祖考宝。万年子子孙孙永宝用。①据吴镇烽先生介绍,本器高44.7厘米、口径30.5厘米、腹深38.4厘米、两耳相距31厘米。连体,侈口束腰,口沿上有一对扭索形立耳,下部分裆鼓腹,三足下部呈圆柱形,腰间无箅,颈部饰S形夔龙纹,吴先生定其年代为西周中期。

从商周青铜甗的器型演变来看,合铸式早于分铸式,甑腹早深晚浅,早期多为口小直耳,晚期多为口大附耳。据朱凤瀚先生对商周连体甗的器型分期研究,西周时期的甗主要属于甑口沿作圆钝角外敞、腹壁斜直的 B型。朱先生将 B型商周连体甗分为7式,其中Ⅰ—Ⅳ式属于商代中期到商代晚期,Ⅴ—Ⅶ式则属于西周早期到西周晚期。另外还有部分属于通体长方形、甑形同于方腹鼎、立耳、鬲四蹄足跟的 C型,主要见于西周晚期。①从相关器形特征来看,本器与朱先生所划分的 B型Ⅵ式诸器相近,也就是甑与鬲上部形式近Ⅴ式,但鬲蹄形足跟较矮,与长甶墓5号甗与扶风庄白伯甗等器较接近(图2)。颈部所饰夔龙纹则与张家坡东北 M5出土号鼎的龙纹②近似。据此,嗀甗年代或可定为西周中期。

铭文中的“司寇”也值得注意,由此本器似乎较为重要。但综合来看,这件器物也存在一些问题。

1.册命铭文内容与载体甗之间的矛盾。西周金文中册命资料较多,学界多有关注。从近期《西周册命金文释文汇编》③、《西周册命铭文汇编》④等统计结果来看,册命铭文主要見于鼎、簋等器类,上述两种从西周早期就开始出现,另外还见于钟(柞钟)及编钟(逑编钟)、盈(师克盈)、簠(免簠)、尊(免尊)、方彝(吴方彝)、卣(静卣)、壶(瘓壶)、觯(趩觯)、盘(士山盘)、罍(克罍)等器类,这几种始见于西周中期。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尚未明确见到青铜甗上的册命铭文。册命铭文属于西周礼制中的重大内容,多铸于礼器,而甗为炊具,功用决定其上一般不会出现册命铭文。因此,本器铭文与载体之间存在矛盾,铭文的可靠性存疑。

与上述相关,近来新出现的如下两件器物,似也可注意。一件为曾著录于《小校经阁金文拓本》、现藏北京师范大学文物博物馆的敦甗,其上也有册命铭文。此前朱凤瀚先生曾认为该器虽字形、文字皆无硬伤,但从拓本看,字笔画较软,因而对其可靠性提出疑问。①近来也有学者结合这件器物进行了研究。②这件敦甗亦载有册命铭文,其可靠性似还需进一步结合铭文字口等情况来做分析。另一件为现收藏于日本的嗌甗,其年代被定为西周中期后段,③和上述情况类似,这件嗌甗的可靠性或许也还需要重新审视。

2.铭文字形问题。铭文用字比较常见,但似乎也有若干疑问。如“右”字在金文中常见的形体如“”(庚季鼎,《集成》2781,西周中期),而嗀甗铭文中的“右”作“”,所从的“口”少了一笔,这种形体在金文中并不多见。

“宝”字比较常见,甲骨文中“宝”的形体为屋内有贝、玉之形,如“”(《合集》1924,宾三)。至金文,或加“缶”为声符,如“”(旗父鼎,《集成》2144,西周早期);或加“畐”为声符,如“”(楚公家钟,《集成》42,西周中期偏晚);另有从宀从缶,省去玉、贝的形体“”(杞白每氏壶,《集成》9688,春秋早期)。而本器字形作从宀、从玉的“”,这种形体的“宝”在金文中似仅此一见,较为特殊,存在疑问。

3.铭文格式矛盾。从铭文格式来看,也存在一定疑问。

(1)铭文“王曰尹册命”句,对照相关器物铭文如弭叔师藉簋(《集成》4257,西周晚期):

唯八月初吉戊寅,王各于大室,荣伯入右师耤,即位中廷,王呼内史尹氏册命师耤:锡汝玄衣黹纯、素巿、金衡、赤舄、戈琱、彤沙、攸勒、銮旗五日,用事。弭伯用作尊簋,其万年子子孙孙永宝用。

相对应处作“王呼内史尹氏册命”,而非本器铭文之“王曰尹册命”。两者差别有二:常见的为“呼”,而本器为“曰”;人物一般为“尹氏”,而本器为“尹”。“王呼内史”册命的铭文,大量见于西周金文。而“王曰尹册命”的用法,除本器外,尚未见于其他器物。由此“王曰尹册命”的句式,存在一定疑问。

(2)铭文中的“敢对扬王休,用作祖考宝”句,这一句式也在金文中习见,对比相关铭文,如豦簋(《集成》4167,西周中期):

豦弗敢忘公伯休,对扬伯休,用作祖考宝尊彝。

可以看出本句“用作祖考宝”在“宝”字后,应当还有“尊彝”等类似文字,但这件嗀甗铭文不见,也是可疑之处。

前文已提及嗀甗铭文中的“右”字形体的疑问,从相关材料来看此前也发现过类似现象,如番昶伯者君盘(《集成》10140,春秋早期)铭文中的“君”作“圆”,“口”形省去横笔,这一变化与嗀甗铭文“右”的变化相同。①同时,由此前金文所见,“尊彝”“尊+器名”“旅彝”“旅+器名”等也可能省为“尊”“旅”,但本器铭文之省略仍与其不同。由此,如果说嗀甗铭文中的“右”字省去横笔的疑问或可解释,但铭文“敢对扬王休,用作祖考宝”仍值得存疑。

(3)本器末句“万年子子孙孙永宝用”,可能也有疑问。本句是金文常见套语,如真盘(《集成》10091,西周早期)“真作宝盘,其万年子子孙孙永宝用”、卫鼎(《集成》2616,西周中期)“卫作文考小仲、姜氏盂鼎,卫其万年子子孙孙永宝用”等。在这些“万年子子孙孙永宝用”套语之前,不论是否前置人名(如卫鼎铭文中的“卫”),都不会省略“其”,因上述“其”有一定作用,或认为表示祈使,②或认为表示期待。③而省略“其”字作“万年子子孙孙永宝用”者,除本器外,尚不多见。

由此,本器铭文“王曰尹册命”“用作祖考宝”“万年子子孙孙永宝用”诸句,不合常规句式,似乎都存在一定疑问。

4.铭文“司寇”及其问题。这件嗀甗铭文中有“司寇”的记载:“锡女汝赤黻、銮旗,作司(徒)、司寇。”如果暂时不考虑上述器物、铭文字形与格式方面的疑问,仅就铭文此处的“司寇”内容而言,是否也存在一些疑问?

关于“司寇”的出现时间,文献中有一些较早的记载,如《左传》昭公十七年:

祝鸠氏司徒也,雎鸠氏司马也,鸤鸠氏司空也,爽鸠氏司寇也,鹘鸠氏司事也。

对于这条记载,存在两种相反的意见。如杨宽先生认为“西周中央政权之所以分设太史寮和卿事寮两大官署,当即由此而发展形成”。④但也有学者认为“以各种鸟类来纪名的司马、司徒、司寇、司空之类的职司,当时肯定是不可能存在的,这些职司是郯子以今论古而编造的”。⑤本文也认为上述记载系传说,尚无法证实。至于商代是否有司寇,对此学者意见不一。《礼记·曲礼下》:

天子之五官,曰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典司五众。

郑玄注“此亦殷时制也”,据此则商代似乎有“司寇”。另外,也有学者认为,商代地方司法官为“正”与“史”,遇有重大案件不得擅断,须报请司寇复审,说明商朝已有了初级的审级划分,①认为商代已经有“司寇”。

但值得注意的是,商代有“司寇”的说法,可能还缺乏说服力。如李力明确指出,商周甲骨文中没有“司寇”。②也有学者指出,司寇这一刑狱职官,虽然文献中有记载,但商代甲骨文和西周早期铭文资料中都不见有“司寇”之称,在西周中晚期铜器铭文中才开始出现。③上述意见应可从,商代应当还没有“司寇”存在。

此前周代金文中关于“司寇”的记载,最早见于西周中期的庚季鼎(《集成》2781)“用左右俗父司寇”,及扬簋(《集成》4294、4295)“王若曰:扬,作司工,官司量田佃、眔司位、眔司刍、眔司寇、眔司工事”等,早前多认为其为官名,但陈絜认为两处“司寇”并非具体官名,④而系动宾结构短语,此说可从。

如果这件嗀甗可信,而铭文“司寇”确为职官的话,则可以改变关于“司寇”的一些认识,在传世文献记载之外,仅就西周金文资料而言,本器铭文似乎表明作为职官的司寇,已经出现于西周中期,而非此前金文资料所表明的西周晚期。

而关于“司寇”的职责,目前也有较大争议。通行看法是,根据传世文献记载,西周时期司寇有重要法律职责。或认为大司寇是西周时的大法官,掌管全国司法工作。⑤或认为西周从中央到地方侯国都存在司寇,并负责从中央到地方的相关事务。⑥也有学者综合传世文献与金文资料等,论证周代的司寇为司法官。⑦

另外有学者认为司寇可能并非法官。⑧一些学者结合金文进行讨论,认为西周中晚期司寇主要防治盗贼维持治安,而非专职审判,西周主掌刑狱诉讼者非司寇;⑨还有学者进一步认为,“不仅西周时期的司寇不是法官,春秋时期的司寇也不是法官”。

另外,近期新发现的山西垣曲北白鹅 M3夺簋铭文中,有如下记载:

唯正月初吉,王在成周,庚午格于大室,井叔入右夺,即立,王呼内史微册命夺曰:

命汝司成周讼事眔殷八师事。锡汝赤黻銮旗,用事……①

從铭文来看,“夺”被周王任命管理“成周讼事”,而又兼有“殷八师事”,同时负有军事、司法两方面的职责。而从此前一些学者的构建来看,“司寇”系西周时期司法机构核心。②则“夺”所负应当为“司寇”之职。由此,也就自然产生了一个问题,即传世文献所构建的西周时期的司法核心“司寇”,这一看法是否属实?

如果新发现的嗀甗可信,依据其中的“司寇”铭文,或就周代司寇职责问题能有一些新思考。其铭文记载周王册命嗀担任司徒、司寇职务,或透露如下信息:

(1)“司寇”作为职官,其地位低于司徒。联系到此前扬簋中扬以“司空”兼任“司寇”的记载,则可表明确如此前学者所述,“司寇”地位低于司徒、司空等“三有司”。③

(2)“司寇”作为职官,其职责并非绝对由专人来执行,也可以由相关人员来兼任。由这件嗀甗铭文来看,“司徒”也可兼任司寇职务。

(3)也要注意到一个问题,嗀甗铭文中的“作司徒、司寇”较为简略,无法明晰此处“司寇”的职掌是否与法律有关。

但尽管如此,就铭文所见“司寇”一职而言,也存在一个难以理解的问题。

如前所述,西周中期庚季鼎和扬簋铭文中的“司寇”并非具体官名。西周晚期司寇良父簋(《金文通鉴》4808)“司寇良父作为卫姬簋”、司寇良父壶(《集成》9641)“司寇良父作为卫姬壶”、虞司寇伯吹壶(《集成》9694、9695)“虞司寇伯吹作宝壶”中的“司寇”已经作为职官名出现,但“仍然无法确定这时的司寇是否具有审判职能”。④

张亚初、刘雨据上述金文资料认为,西周金文反映本时期刑讯诉讼诸事并无专官管理,司土、司空、司马等职官,以及番生、毛公等人物都可作为司法吏承担相关职责,和《周礼》中刑罚由专人管理不同,并认为东周以后各国才开始制定法律条文,以法治讼,设专职管理,因此《周礼》所反映的司寇应当为东周制度,并在所制《西周中期官制系统表》中,认为西周中期“三有司”为司工(空)、司马、司土(徒),而“司空”下辖“司寇”。⑤

现在看来,两位先生认为金文反映西周刑讯诉讼并无专官主管的意见,应属可信;但据扬簋铭认为“司寇”为“司工(空)”的辖属,看来可能不确,前引陈絜文已经指出扬簋中的“司寇”非具体职官,故此一看法可能就应存疑了。

上述对可靠金文材料所见“司寇”的梳理,尚难看出西周时期司寇的具体职责及其重要性。金文所见西周官制中,司徒地位较高,职责也较为明确。⑥而按照这件嗀甗铭文来看,“司寇”也可由“司徒”兼任,由此也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即何以在担任地位较为重要、有明确职责的“司徒”时,嗀还担任地位较低且职务尚不明确的司寇?

因此,从铭文内容角度而言,即使不考虑前述相关疑问,仅就其中“司寇”记载而言,也因其过于简略,而无法提供关于司寇具体职责的信息。同时,考虑到司徒的职责,铭文所载嗀任司徒的同时也担任司寇,似乎也存在一些疑问。当然,如果再考虑到前述疑问,则无疑最终会导向对铭文可靠性的怀疑,由此这件嗀甗铭文的“司寇”记载,也就基本上不具备史料价值了。

附记:感谢匿名审稿专家的宝贵意见,笔者受益良多;修改过程中又得到杨博先生在资料方面的帮助,于此并致谢忱!

(责任编辑:徐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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